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享有哪些权利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享有哪些权利

一、我国加入WTO后享有哪些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徐乾宇[1](2021)在《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发展,为了适应WTO不同经济体成员国的发展诉求,WTO改革势在必行。然而,在特殊与差别待遇等议题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议不断。主要的争议点集中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适用性、适用对象,以及如何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的发展中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WTO框架内,把自我认定(self-declaration)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方式是存在质疑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部分国家借由自我认定的方式来获得发展中国家地位,并利用这一地位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这种自我认定方式可能造成滥用,使得发达国家面临不公平竞争,也使得在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难以顺利进行。其中备受指责的是中国。美国认为,中国不应继续被认定为发展中国家。WTO应该明确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所能享受的对象,不能允许部分国家借由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毋庸置疑的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在贸易、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自入世以来,确实取得了卓越的经济成就,但是,在其它一些指标上,仍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在人均GDP、人均收入、科技发展、经济结构等方面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中国与发达成员的经济发展鸿沟,仍然悬殊。因此,美国选择性的使用个别总体指标夸大发展水平,并借此反对中国运用SDT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看法是存在偏颇的。因此,对中国而言,如何回应欧美发达国家的质疑,是本文期望解答的问题之一。从中国的角度来说,在面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问题时,是否有更为恰当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够避开争论不休又无法短期内有结论的发展中国家身份?是否能够在WTO谈判中提出更切实的、更具体的且行之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方案,为中国乃至更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提出可行的解决设想?这将是本文分析的重点。现有的文献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都有所论述及研究,但是在解答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否合理性上的观点较为模糊,且带有明显的负面倾向(Ornelas,2016)。那么,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基础仍需进一步的梳理。此外,作为中美关于WTO改革中较为聚焦的发展中国家身份问题以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范围等,有关文献都有所提及,但没有清晰阐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理论依据。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一身份存在质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再的重申中方立场:“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基石,是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那么,阐释清楚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及适用性等内容,则显得十分必要性也具有现实的迫切性。自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获得高速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断质疑中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那究其根本,中国是否确因此权利而受益,就成为亟待回答的重要议题。已有文献从协议利用率角度指出,中国主要在农业协定下使用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但诸如此类的宽泛表达,并未涉及具体的产品层面。也就是,中国究竟在哪些产品上使用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尚不明确。在现有的国内外文献中,相关研究也非常缺乏。为此,本文拟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农产品部门和非农产品部门下不同产品的出口水平,从而探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对中国的实际受益情况。本文主要包含了七章节内容。在第一章绪论部分,本文提出待研究的议题,分析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简述了本文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并指出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梳理了已有的针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问题的研究文献。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有限性和反面作用以及其更新与完善三方面对文献进行评述,并指出已有研究的不足之处,提出本文的待研究议题。第三章通过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介绍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并阐释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适用基础及其存在的争议。第四章从理论上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并分析其理论逻辑脉络,再借由Saggi和Sengul(2009)构建的博弈模型,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及世界的意义。第五章分析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使用情况,介绍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分类、总体使用情况以及WTO部分协定中的SDT条款。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并提出中国在WTO中的角色定位。第六章介绍了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以及总体增长趋势,针对中国在特殊与差别待遇中的受益情况予以实证分析,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在哪些产品、部门享有了 SDT。根据实证结果做了更进一步的分析,得出中国SDT受益情况的总体分析。第七章依据SDT的改革困境和各国主张,提出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意义,并提出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进而合理回应了发达国家的诉求。本文基于现实背景和以往文献研究成果,提出:在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是有其适用基础,继续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是发展权,发展中成员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基础仍未改变,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适用上,应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同时积极推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毕业”条款的制定,并且积极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此外,本文还指出:中国在WTO中的身份应该是超大型新兴经济体,但由于存在地区和部门的差异性,这一特性进而决定了中国在WTO中的地位与角色。因此为作出更大贡献,中国可考虑放弃或减少一些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中国应该把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战略与维持WTO发展中国家地位视为两回事,也就是,由于中国发展差异性特性的存在,在具体的WTO谈判中,中国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改变策略,具体化为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范围上构建产品差异性,从而形成产品差异化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谈判策略,这是更为现实的做法。进一步的,中国应从一般意义上的坚持发展中国家地位,转变为争取各个产品下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性的谈判差异化目标。显然,这一实证结论应该也可以拓展到区域、双边和多边协定谈判中;通过测量产品的关税敏感性等,构建从产品角度出发的差异化谈判目标。中国作为WTO核心大国,积极推动SDT改革,将有利于打破WTO改革僵局,从而令这一贸易组织焕发新的活力。

薛卫洋[2](2018)在《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尤其在高等教育领域,近些年来被誉为与公办高教、民办高教并列的国内高教“三驾马车”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者必须有中方教育机构,在高等教育领域即为我国的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通过数据查询发现,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相较于公办高校,相对不足。民办高校是否需要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缘何不足?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如何适应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这些问题构成了本研究的缘起。概括而言,本研究主要集中于六方面研究。其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背景和意义。研究发现,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背景在于,高等教育强国建设背景下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需要,“一带一路”建设与我国教育新时期对外开放要求,高等教育国际化大发展与中外合作办学特殊价值定位以及跨境高等教育具有的复杂性、风险性与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性使然;民办高校发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意义则在于,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助推我国高等教育强国和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适应国家对外开放战略新需求,提高民办高校办学国际化水平,规避民办高校涉外办学风险。其二,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进行剖析。梳理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整体数量、年份变化、举办期、在办学机构和项目数,从办学层次、省份分布、学科专业、师资与课程等方面分析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结构,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中外方高校进行相关分析,统计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方式与规模、在学生和毕业生规模,学历学位颁发情况和预期培养人数。现状研究发现,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呈现出整体规模较小、办学层次较低、校均设立或举办机构和项目数偏少;基本形成东中西部地区递次发展局面,与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匹配度不高。其三,对影响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基于教育内外部关系规律、中外合作办学基本规律及其原则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指导,从观念意识、管理体制机制、办学资源等方面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进行内外部相关因素分析,发现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其四,分析讨论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未来面临的挑战和新机遇。研究得出,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未来面临的挑战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公办高校的竞争、国内对于国际教育高端化的需求以及我国教育市场开放的冲击。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未来面临的新机遇则在于跨境教育大发展与“一带一路”建设催生的合作办学新需求,和国家与地方支持民办高校和中外合作办学进一步发展。其五,对国外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经验进行分析总结并反思——以马来西亚为例。在对马来西亚社会、其高等教育和私立高等教育体系介绍的基础上,梳理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背景、历史脉络,总结其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主要形式。研究发现,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呈现出:政府注重规划引导与服务、法律政策制度保障充分、注重质量保障和私立高校举办意愿强烈等特征。基于此,得出政府的支持态度与否,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前提;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的完善,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基础;完善的跨境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必要保障;能否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则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根本。其六,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作出趋势预判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研究认为,未来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但在不同办学形式和层次上仍将有所差距,在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背景下,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未来的主体将是非营利性的。在相关理论的指导下和现实因素的考虑下,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提出坚持党的领导、维护教育主权、坚守公益性、特色差异化发展和保护学生权益等原则。建议我国政府未来从落实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办学地位、推进民办高校自身治理体系完善、适时推动中外合作办学分类发展、倡导民办高校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办学等方面加强相关顶层设计。在推进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具体举措上,建议:民办高校加强办学质量建设、提高社会声誉;提升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科学认识、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界限;拓宽办学主体、加强与国内外企业联合办学;地方政府可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和设立专项支持项目。

李广辉[3](2006)在《《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以下简称《海牙管辖权公约》)为研究主体,以分析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基本理论为基础,从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以及刚通过的《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几个方面展开详尽论述。在此基础上,围绕《海牙管辖权公约》草案和《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的精神以及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立法和实际,对现行中国相关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和比较,并对建立和完善中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全文除绪论外,共分6章。第一章为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概述。本章主要探讨了《海牙管辖权公约》草案起草谈判的基本情况,包括首先全面回顾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发起制定全球性双重公约草案的谈判历程,深刻剖析了公约草案谈判中所面临的主要困境以及公约草案的最终走向,并对公约草案的适用范围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析。文章认为,无论是从公约模式定位还是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内容上,公约草案均深受较为成功的欧洲两公约的影响,而且公约草案是在十数载艰苦谈判的基础上拟定而来的,迄今仍是完整地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首选。尽管在2005年第20届海牙国际私法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妥协性的小公约——《法院选择协议公约》,但这与继续进行的大公约草案的研究与制定并无矛盾。所以,海牙会议各会员国决定继续完成缔结一项全球性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混合型双重公约计划并未因此而予以舍弃。但是《海牙管辖权公约》草案究竟何时才能得以通过依然是任重道远。第二章为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法律制度(一)。由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是一个颇为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故本文以两章篇幅讨论这一部分内容。本章认为,欧洲两公约特别是《布鲁塞尔公约》对《海牙管辖权公约》草案的拟定影响深远。尽管惯常居所自身还有一些局限性,但公约草案在普通管辖原则(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上引入了惯常居所概念。在特殊管辖权制度中,协议管辖(选择管辖)是当今国际社会最受青睐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协议管辖效力还是协议管辖形式及事项上,公约草案的规定均具有先进性,值得中国立法借鉴;在应诉管辖上,公约草案界定了具体的抗辩管辖权时间范围,故这一做法也可以为

王春晖[4](2005)在《WTO与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速发展,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2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有效利用国际经贸规则,趋利避害,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的优势,保持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加入WTO对我们来说,是机遇更是挑战。中国市场经济历经改革开放20年的洗礼,已经日渐成熟,而中国的法制所面临的问题却显得更加严峻。本文对于WTO及我国的法律制度做深入的研究和比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对于我国未来的法制发展和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

李建人,翟继光,刘凯,汤洁茵,吴金根,刘琳[5](2004)在《2003年中国财税法研究综述》文中提出目次一、财政法基础理论研究二、税法基础理论研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研究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研究五、税费改革研究六、WTO与中国财税法改革研究继刘剑文教授主编的《财税法论丛》(第3卷)推出《2002年中国财税法研究综述》之后,在此,我们又组织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税法方向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撰写了《2003年中国财税法研究综述》,以期向学界总结汇报财税法学界之最新研究成果,并与财税法学界同仁共勉。纵观2003年度,我国财税法学界涌现出了一批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反映出财税法学界整体研究水平得到了稳定的提高。相关

李建人,翟继光,刘凯,汤洁茵,吴金根,刘琳[6](2004)在《2003年中国财税法研究综述》文中提出目次一、财政法基础理论研究二、税法基础理论研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研究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研究五、税费改革研究六、WTO与中国财税法改革研究继刘剑文教授主编的《财税法论丛》(第3卷)推出《2002年中国财税法研究综述》之后,在此,我们又组织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税法方向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撰写了《2003年中国财税法研究综述》,以期向学界总结汇报财税法学界之最新研究成果,并与财税法学界同仁共勉。纵观2003年度,我国财税法学界涌现出了一批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反映出财税法学界整体研究水平得到了稳定的提高。相关

林崇能[7](2004)在《两岸进入WTO后的都市有线电视经营 ——以高雄与上海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中国的大陆与台湾已经在2001年12月底相继进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而WTO是将地区的经济体系与世界其它地区融合,在这项历史上的重大转变中,有线电视产业也正式宣告进入全球化。面对两岸不同的政治经济环境,对于适合在都市发展的有线电视而言,两者有不同的发展历程。本文将以高雄与上海两个都会区作为研究对象,藉此了解未来的两岸的有线电视发展方向。因此,本研究希望达到之研究目的如下:1.了解两岸的有线电视产业,以及了解两岸有线电视产业的差异。2.面对两岸已经进入WTO后,有线电视产业能产生冲击以及影响之程度。3.了解高雄与上海两个都市的有线电视产业,未来应如何调整经营方向。4.对于有线电视产业未来发展提出建议。从研究中发现,进入WTO后的外国资本,目前尚无法经营中国大陆有线电视的相关产业。不过,外资目前仍以节目合作等间接方式,企图进入中国大陆有线电视产业的经营。另外,由于外资在台湾有线电视的系统经营早已介入经营,因此进入WTO后的变化不大。不过,外资对于台湾的频道节目经营,在WTO以后影响较大。基本上,有线电视是一种资本密集的产业,主要支出则包括硬件传输的各种设备以及每个月的频道购买成本。而两岸在此方面的差别,首先,频道来源的成本就形成强烈的对比。其次,在有线电视的架构上,虽然两岸分属两种不同的政经文化,但是在科技聚合下的传输系统,却同属于高频宽的特性。再者,有线电视业者不再单纯是播送多频道节目的业者,未来更将提供数字视讯、有线电视电话、与信息服务等不同功能。未来有线电视系统的经营,不仅关系到有线电视市场的成长,更关系到未来宽频网络发展趋势与跨业竞争等问题。因此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更需要在迈入宽频产业之际,灵活整合资源,以创造优势竞争力的有线电视产业,并走向一个宽频、三C(通讯、内容产业、消费电子)大整合的新时代。

高景民[8](2003)在《WTO与着作权保护》文中指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生效后,国际着作权保护呈现了新的趋势,我国在加入WTO前后对于相关的着作权法律也进行了修订。本文就是在我国加入WTO这一背景下,系统地总结了WTO中的TRIPS协议关于着作权的保护规定和我国加入WTO后着作权保护的重大意义。基于WTO中的TRIPS协议,重点研究了加入WTO前后我国着作权保护立法和执法的调整,立法的调整主要体现在着作权法的修订,新的着作权法扩大了着作权的保护客体和保护范围,增加了着作权人和邻接权所有者的权利,缩小了着作权权利的限制范围,严格了法律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数据库等汇编作品纳入保护范围,同时加强了行政和司法执法力度。针对网络环境对着作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探讨了加入WTO以后与网络环境有关的互联网和数据库的着作权保护法律问题,阐明了我国互联网和数据库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最后,根据我国目前的形势和WTO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加入WTO后我国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方法和对策建议。

詹玲[9](2003)在《论加入WTO条件下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学位论文以加入WTO条件下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为主题,立足于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发展现状,深刻剖析了加入WTO给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带来的良好机遇和严峻挑战,并提出了在加入WTO条件下加强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以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具体对策。 论文从基础理论研究出发,指出政治民主化是多种因素影响、整合的结果,并深入探讨了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以及国际环境等因素对政治民主化建设的影响。 论文概括总结了建国后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的发展历程,并从政治体制、法律制度、民主机制、发展水平、政治参与等方面探讨了我国政治民主化的发展现状中的存在问题。 论文强调指出加入WTO不仅将产生有利于政治民主化建设的各种社会能量,而且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将给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不断带来新问题和挑战。 论文着重研究了加入WTO条件下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的具体对策,并提出加入WTO后,我们必须大力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努力完善和创新政治体制和制度、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以及促进世界政治民主化,以推动我国的政治民主化建设。 论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宏观研究与微观剖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郑华良[10](2003)在《论加入WTO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文中认为反倾销因其能更容易、有效和直接地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而在实践被广泛采用。加入WTO后,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如何遵循WTO规则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以及如何把握这一制度的发展趋势,成了一个日趋重要的问题。而相关的研究在国内尚不够深入,因此本论文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论文共五章,全文约五万余字。 论文第一章侧重论述了WTO规则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要求以及中国加入WTO时对建立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所作出的承诺。文中首先剖析司法审查在WTO规则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体现出本文写作的国际背景。接着,笔者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做出了现实的解读。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对建立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做出了承诺。因此,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履行加入WTO时做出的承诺的义务。 论文第二章从不同角度出发,阐述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文中首先点明了反倾销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体现了本文写作的现实意义。同时,文中论证了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反倾销实践的需求。然后,笔者阐明了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情况,体现了司法审查制度的一般共性。最后,从政治和经济的角度分析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并具体地阐述了该制度具体内容将会产生的变化。 论文第三章中通过对美国、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比较研究,使我们了解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应对WTO反倾销协议有关司法审查的要求的办法,这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起到借鉴作用。 论文第四章从立法的原则和立法的过程两个角度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进行阐述,并对现有的立法模式进行评析。我国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模式具有理论依据的,符合立法的原则。当然,现有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立法模式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 论文第五章用较大篇幅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权、法律适用、审查标准以及审判模式等具体内容进行全面的评述。评述时采用先述后评和述评结合的办法。阐述时侧重于全面地总结该制度的相关规定,评析时侧重于发表自己的见解或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我国加入WTO后享有哪些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加入WTO后享有哪些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1)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主要符号表
1 绪论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1.2 选题意义
    1.3 研究思路
        1.3.1 研究框架
        1.3.2 本文主要内容
    1.4 创新与不足
        1.4.1 创新
        1.4.2 不足
2 文献综述
    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
    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有限性和反面作用
    2.3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更新与完善
    2.4 现有文献的不足和本文待研究议题
3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3.1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含义
        3.1.1 对发展中国家无专门明确规定:1947-1954年
        3.1.2 对发展中国家概念有了初步界定:1954-1985年
        3.1.3 发展中国家区别的引入:1986-1994年
        3.1.4 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1995-2008年
        3.1.5 发展中国家的再界定:2009年
    3.2 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的自我认定模式
        3.2.1 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
        3.2.2 自我认定的适用基础
        3.2.3 自我认定方式的争议
    3.3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含义及渊源
        3.3.1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3.3.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沿革
        3.3.3 特殊与差别待遇内容
4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依据
    4.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4.1.1 SDT的适用对象:发展中国家
        4.1.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4.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逻辑脉络
        4.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意义
        4.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内涵
    4.3 理论模型构建
        4.3.1 开放会员的MFN俱乐部(Open membership,OM博弈)
        4.3.2 排他性MFN俱乐部(Exclusive membership, EM博弈)
        4.3.3 将关税优惠纳入模型中
        4.3.4 模型结论
5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具体使用情况分析
    5.1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分类
        5.1.1 特殊与差别条款具体分类
        5.1.2 类别简介
        5.1.3 简单评价
        5.1.4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使用总体分析
    5.2 WTO协定具体使用分析
        5.2.1 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5.2.2 《服务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5.2.3 《贸易便利化协定》SDT条款分析
        5.2.4 农业协定SDT条款分析
    5.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分析
        5.3.1 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5.3.2 中国入世的承诺水平远高于其它发展中国家
        5.3.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情况
6 中国因特殊与差别待遇受益的实证分析
    6.1 背景
    6.2 贸易特征性事实
        6.2.1 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
        6.2.2 中国部分产品的总体增长分析
    6.3 理论机制和研究假说
    6.4 实证方法和数据说明
        6.4.1 计量模型设定
        6.4.2 数据处理
    6.5 实证结果分析
        6.5.1 单变量分析
        6.5.2 DID估计结果:基准回归
        6.5.3 内生性问题:工具变量法
    6.6 稳健性检验
        6.6.1 平行趋势检验
        6.6.2 安慰剂检验
    6.7 扩展性分析
        6.7.1 考虑出口国所在洲
        6.7.2 考虑产品组影响程度差异
    6.8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受益情况分析
        6.8.1 SDT受益规模较小
        6.8.2 SDT受益结构不均衡
        6.8.3 可考虑“毕业”条款
    6.9 中国受益产品的个别分析
    6.10 实证分析意义
7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研究
    7.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改革困境
        7.1.1 如何界定“特殊性”
        7.1.2 如何界定“差异性”
        7.1.3 特殊与差别待遇具体问题
    7.2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和各国主张
        7.2.1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
        7.2.2 发达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看法
        7.2.3 发展中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立场
    7.3 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理由
        7.3.1 SDT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
        7.3.2 SDT对发达国家的重要性
        7.3.3 SDT对世界贸易水平的重要性
    7.4 科学合理应对发达国家诉求
        7.4.1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不应采取自我认定的方式
        7.4.2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应该取消特殊与差别待遇
        7.4.3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被滥用
    7.5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
        7.5.1 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
        7.5.2 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
        7.5.3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7.5.4 鼓励非线性的评估,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
        7.5.5 “毕业”的主动承诺
        7.5.6 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1 中国实际享受的SDT条款细则
附录2 WTO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附录3 贸易便利化协定承诺情况
附录4 农业协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
附录5 水果组产品代号说明
附录6 寡头垄断贸易模式的关税建立
附录7 特殊与差别待遇效应的实证分析
    1. 背景
    2. 对发展中国家的效应模型
        2.1 模型说明
        2.2 计量模型设定
        2.3 数据说明
    3. 实证分析及检验
        3.1 回归结果分析
        3.2 识别假设检验
        3.3 稳定性检验
        3.4 结论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后记

(2)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
        一、民办高校及其相关概念
        二、中外合作办学及其相关概念
    第三节 文献综述
        一、对民办高校发展的研究
        二、对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研究
        三、对民办高校国际化发展的研究
        四、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研究
        五、对已有研究的评价
    第四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内容
        三、研究方法
    第五节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一、研究重点
        二、研究难点
        三、创新点
第二章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背景与意义
    第一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背景
        一、高等教育强国建设背景下的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
        二、“一带一路”建设与我国教育新时期对外开放
        三、高等教育国际化大发展与中外合作办学价值定位
        四、跨境高等教育的复杂性、风险性与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性
    第二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意义
        一、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助推高等教育强国建设
        二、借鉴国际先进教育教学经验,推动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适应国家对外开放战略新需求
        四、提升办学国际化水平,推进民办高校职能国际化发展
        五、规范跨境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规避涉外办学风险
第三章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现状剖析
    第一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数量及相关情况
        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整体数量
        二、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年份变化
        三、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举办期和在办机构、项目数
    第二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结构
        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层次分布
        二、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各层次机构和项目的省份分布
        三、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科专业结构
        四、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师资结构与课程结构
    第三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中外方高校
        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中方高校分析
        二、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高校分析
    第四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在学与毕业
        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方式
        二、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规模
        三、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在学生规模
        四、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毕业生规模
        五、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学历学位证书颁发情况
        六、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预期培养总人数
    第五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特征分析
        一、整体规模较小、层次较低、校均设立或举办机构和项目数偏少
        二、基本形成东中西部地区递次发展局面,与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匹配度不高
第四章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第一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理论基础
        一、教育内外部关系规律
        二、中外合作办学基本规律及其原则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第二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内部影响因素分析
        一、办学理念与实践及认识
        二、内部管理体制机制
        三、办学资源支撑
    第三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外部影响因素分析
        一、社会认识
        二、行政管理
        三、办学资源获取
第五章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未来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第一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未来面临的挑战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带来的影响
        二、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竞争
        三、整体办学实力、水平与高端化国际教育需求间的差距
        四、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下教育市场开放的冲击
    第二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迎来的新机遇
        一、跨境教育大发展与“一带一路”建设催生合作办学新需求
        二、国家与地方支持民办高校持和中外合作办学进一步发展
第六章 国外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概述与特征分析——以马来西亚为例
    第一节 马来西亚社会及其高等教育体系概述
        一、马来西亚的社会
        二、马来西亚的高等教育体系
        三、马来西亚的私立高等教育
    第二节 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情况
        一、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背景与历史脉络
        二、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主要形式
    第三节 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发展特点
        一、政府注重规划引导与服务
        二、法律政策制度保障充分
        三、质量保障体系构建完善
        四、私立高校举办意愿强烈
    第四节 对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经验反思
        一、政府的支持态度与否,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前提
        二、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是私立高校跨国合作办学发展的基础
        三、健全的跨境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四、不断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第七章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趋势研判与政策建议
    第一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趋势走向
        一、办学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二、不同办学形式和办学层次的发展仍将有所差异
        三、非营利性是未来发展的主体
    第二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二、维护教育主权原则
        三、坚守公益性原则
        四、秉持合理定位原则
        五、特色差异化发展原则
        六、保护学生权益原则
    第三节 推进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顶层设计
        一、落实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办学地位
        二、推进民办高校自身治理体系完善
        三、适时推动中外合作办学分类管理
        四、倡导民办高校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办学
    第四节 促进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具体举措
        一、加强办学质量建设,提高社会声誉
        二、提升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科学认识,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界限
        三、鼓励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设立专项支持项目
        四、拓宽办学主体,加强与国内外企业联和办学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3)《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概述
第一节 一项宏伟的双重公约计划——《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的起草
    一、关于公约草案的性质之争
    二、公约草案的基本架构
    三、公约草案的谈判历程回顾
    四、公约草案谈判面临的困顿评析
    五、公约草案的最终走向分析
第二节 《海牙管辖权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草案的实体适用范围
    二、公约草案的地域适用范围
    三、小结
第三节 欧洲两公约体系对制定《海牙管辖权公约》之影响
    一、对公约草案模式定位的影响
    二、对公约草案基本原则的影响
    三、对公约草案基本内容影响分析
    四、小结 第二章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法律制度(一)——《海牙管辖权公约》管辖权体系评析
第一节 普通管辖原则——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布鲁塞尔公约》对惯常居所的运用
    二、公约草案对惯常居所概念的引入
    三、惯常居所的局限性评析
第二节 特殊管辖制度
    一、协议管辖原则(公约称选择管辖原则)
    二、应诉管辖原则(法院管辖的自愿服从)
    三、专属管辖原则
    四、合同与侵权案件管辖
    五、分支机构管辖
    六、信托管辖
    七、临时性保护措施管辖
    八、其他有关管辖权问题
第三节 民商事管辖权的禁止领域——“黑色清单”评析
    一、禁止管辖权的依据
    二、黑色清单适用范围之评析 第三章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法律制度(二)——《海牙管辖权公约》管辖权体系评析
第一节 未决诉讼制度
    一、公约草案的规制
    二、中国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节 拒绝行使管辖权问题
    一、公约草案的规制及其解析
    二、中国的理论与做法
第三节 公约草案涉网管辖权问题评析
    一、电子合同管辖
    二、消费者合同管辖
    三、个人雇佣合同管辖
    四、分支机构及经常性商业活动管辖
    五、网络侵权管辖
    六、评论
第四节 法院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第四章 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法律制度——《海牙管辖权公约》判决承认与执行体系评析
第一节 外国法院判决概述
    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涵义
    二、公约草案对法院判决范围之界定
    三、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新发展
第二节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实体条件评析
    一、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确定的判决
    二、原判决国法院应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三、对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理由之评析
    四、小结
第三节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一、请求的提出
    二、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
    三、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
第四节 外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研究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轨迹
    二、对各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考察
    三、公约草案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之协调
    四、中国对外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五节 中国参与《海牙管辖权公约》谈判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限制豁免理论问题
    二、关于管辖权问题
    三、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四、反对将人权问题纳入公约草案
    五、关于未决诉讼和拒绝管辖权例外的规定
    六、关于第18 条第3 款禁止管辖权依据的规定
    七、评论 第五章 《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述评
第一节 《法院选择协议公约》概述
    一、起草《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的背景
    二、《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的出台
    三、《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基本内容述评
第二节 《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前景展望 第六章 中国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涉外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现状及评价
    一、中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法律制度
    二、中国域外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国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完善
    一、尽快建立和健全中国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法律体系
    二、尽快建立和健全中国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法律体系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4)WTO与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1章 绪论
    1.1 论文的写作背景及意义
    1.2 论文的总体框架和创新之处
        1.2.1 总体框架
        1.2.2 “创新”之处——论文的研究方法
第2章 WTO研究
    2.1 从GATT到WTO
        2.1.1 GATT到WTO概述
        2.1.2 GATT与WTO的关系
        2.1.3 WTO的宗旨和职能
    2.2 WTO基本原则
        2.2.1 最惠国待遇原则
        2.2.2 国民待遇原则
        2.2.3 透明度原则
        2.2.4 自由贸易原则
        2.2.5 公平竞争原则
    2.3 WTO的特点及缺
        2.3.1 WTO的特点
        2.3.2 WTO的缺陷
    2.4 WTO的法律框架及WTO与其他制度性安排的冲突
        2.4.1 WTO的法律框架
        2.4.2 WTO与其他制度性安排的冲突
    2.5 本章小结
第3章 WTO与过渡时期的中国法律制度改革应对研究
    3.1 概述
    3.2 加入WTO以来的回顾
        3.2.1 我国并未因为加入WTO而受到严重冲击的现状
        3.2.2 加入WTO后我国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3.2.3 主要WTO成员对我国履行承诺的评价
    3.3 加入WTO与我国法制建设的关系
        3.3.1 加入WTO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一致的
        3.3.2 加入WTO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3.3 我国经济法制建成果为加入WTO奠定了体制基础
        3.3.4 加入WTO会大大推进我国经济法制建设进程
    3.4 WTO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3.4.1 商事经济立法改革步伐提速
        3.4.2 推进政府的依法行政进程
        3.4.3 完善企业立法,掀起投资热潮
    3.5 面对WTO我国现阶段函待解决的问题
        3.5.1 关于法律、法规的统一性问题
        3.5.2 关于培养熟悉WTO和国际法专门法律人才的问题
    3.6 中国经济法与WTO规则在规范政府经济管理方面的契合表现
        3.6.1 在功能方面的契合表现
        3.6.2 在内容方面的契合表现
        3.6.3 在效力方面的契合表现
    3.7 本章小结
        3.7.1 开放性回应,使我国法律符合WTO的要求
        3.7.2 防范性回应,以防止类似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发生
        3.7.3 保护性回应,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4章 WTO与未来中国法制建设发展走向研究
    4.1 概述
    4.2 决定未来国际经济法走向的几大力量
        4.2.1 商人的力量
        4.2.2 国家的力量
        4.2.3 非政府组织的力量
    4.3 未来我国经济法的任务
        4.3.1 加大制定完善符合WTO规则并有效防止国内产业受损的法律法规力度
        4.3.2 我国经济法在未来需要处理好的几个重要问题
        4.3.3 我国加入WTO后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前瞻
    4.4 WTO与中国司法建设
        4.4.1 中国加入WTO后对涉外经济贸易案件的影响
        4.4.2 关于WTO与我国司法工作现状的思考
        4.4.3 关于WTO与我国司法工作改革的思考
    4.5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法学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致谢
个人简介

(7)两岸进入WTO后的都市有线电视经营 ——以高雄与上海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第二节
    研究动机及目的 第三节
    研究方法 第四节
    研究对象及范围 第五节
    研究架构 第二章
    文献探讨 第一节
    有线电视产业的定义 第二节
    有线电视市场结构之相关论述 第三章
    两岸有线电视发展历程分析 第一节
    台湾有线电视产业的发展与现况 第二节
    大陆有线电视产业的发展与现况 第三节
    WTO架构的相关分析 第四节
    高雄地区的有线电视 第五节
    上海地区的有线电视 第四章
    上海与高雄两地有线电视经营内容现况之比较分析 第一节
    工程技术方面 第二节
    频道规划 第三节
    订户收费与节目广告收入 第四节
    其它业务方面 第五节
    小结 第五章
    加入WTO后对于两岸有线电视影响分析 第一节
    可能开放的频道竞争 第二节
    可能开放的电信事业竞争 第三节
    影视文化的冲击 第四节
    传播媒体集团化 第六章
    结论 第一节
    研究发现 第二节
    研究建议 参考文献 中文部分 西文部分 附录一、深度访谈问题大纲 附录二、台湾无线电视台一览表 附录三、台湾之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基本资料 附录四、台湾之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基本资料 附录五、台湾有线电视系统资料 附录六、台湾地区全体电视节目收视率TOP100总排名表《以2004/02/20(Fri)为例》 附录七、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后记

(8)WTO与着作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绪论
第1章 着作权保护概述
    1.1 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1.2 WTO中TRIPS协议关于着作权的保护制度
    1.3 加入WTO后着作权保护制度的重大意义
第2章 加入WTO后我国着作权保护体制的发展
    2.1 我国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
    2.2 加入WTO后我国着作权保护立法的调整
    2.3 加入WTO后我国着作权保护执法的调整
        2.3.1 着作权执法现状
        2.3.2 我国着作权执法对TRIPS协议的调整
第3章 加入WTO后网络环境的着作权保护法律问题
    3.1 互联网的着作权保护法律问题
    3.2 数据库的着作权保护法律问题
第4章 加入WTO后我国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对策
致谢
注释
参考文献
独创性声明

(9)论加入WTO条件下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序言
一、 政治民主化的理论探析
    (一) 民主与政治民主
    (二) 政治民主化的内涵
    (三) 衡量政治民主化的基本尺度
    (四) 影响政治民主化的主要因素
二、 建国后我国政治民主化的发展状况
    (一) 建国后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的发展历程
    (二) 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发展现状中的存在问题
三、 加入WTO对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的深远影响
    (一) WTO规则所蕴含的民主政治思想
    (二) 加入WTO给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带来的良好机遇
    (三) 加入WTO给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带来的严峻挑战
四、 加入WTO后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的对策探寻
    (一) 加入WTO后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的指导原则
    (二) 加入WTO后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的具体对策
结束语
注释
参考文献

(10)论加入WTO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WTO规则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
    第一节 WTO规则中的司法审查制度
    第二节 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制度
    第三节 我国加入WTO时对建立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
    小结
第二章 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节 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第二节 对我国现有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认识
    第三节 加入WTO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
    小结
第三章 美国、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第一节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第二节 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小结
第四章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建构
    第一节 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过程
    第三节 对我国现有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立法模式的评价
    小结
第五章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剖析
    第一节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参加人
    第三节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权
    第四节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
    第六节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审判模式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四、我国加入WTO后享有哪些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 [1]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D]. 徐乾宇.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02)
  • [2]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研究[D]. 薛卫洋. 厦门大学, 2018(06)
  • [3]《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研究[D]. 李广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0)
  • [4]WTO与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研究[D]. 王春晖.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5(01)
  • [5]2003年中国财税法研究综述[J]. 李建人,翟继光,刘凯,汤洁茵,吴金根,刘琳. 财税法论丛, 2004(03)
  • [6]2003年中国财税法研究综述[A]. 李建人,翟继光,刘凯,汤洁茵,吴金根,刘琳. 财税法论丛(第5卷), 2004
  • [7]两岸进入WTO后的都市有线电视经营 ——以高雄与上海为例[D]. 林崇能. 复旦大学, 2004(01)
  • [8]WTO与着作权保护[D]. 高景民. 黑龙江大学, 2003(04)
  • [9]论加入WTO条件下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D]. 詹玲. 福建师范大学, 2003(02)
  • [10]论加入WTO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D]. 郑华良. 华侨大学, 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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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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