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习惯法的若干问题

蒙古习惯法的若干问题

一、论蒙古族习惯法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王丹[1](2019)在《蒙古族刑事习惯法在当代的适用及调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蒙古族刑事习惯法中很多传统的刑事习惯如私立救济、刑事和解、生态刑事惯习、"长老"参与刑事调解机制等至今仍然在蒙古族聚居地方调解和化解有关社会矛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说明蒙古族刑事习惯法的存在符合蒙古族特定文化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蒙古族聚居区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秩序,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贯彻实施提供了助力。但是,传统蒙古族刑事习惯法在当下同样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无法应对新型的犯罪类型,部分内容与国家制订的刑法存在矛盾和冲突。因此,必须在遵照并执行国家刑法的前提下,合理运用蒙古族刑事习惯法的积极因素,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好社会生活、生产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余地[2](2018)在《民间规范的符号学之维——一种“隐于野”的“视为”规范》文中研究说明符号学研究的终极目标在于完善符号的沟通功效,其在民间规范的接引中形成的维度构成民间规范的符号学之维。民间规范的符号学意义在于人—神交流和人际交流的便利,这意味着民间规范表现出修辞性。这种符号性体现的是规范拟制,"视为"一词的含义也呈现出民间规范的符号性,"视为"语句的语法结构释放出民间规范的符号学意义,它成为大众的前见,因而"视为"语句对民间规范的符号学之维的表述最为合理。但这是一种"隐于野"的民间话语。因此,"视为"语句应用于完善乡土治理的符号语境,并促进符号性规范的取效。国家法吸纳整合符号性民间规范时,这种"隐于野"的"视为"表述应当被采纳。司法在援引这种民间规范时也应使用"视为"语句。

陈寒非[3](2016)在《民法典编纂中的民事习惯:从事实到规范的转化》文中研究说明民事习惯作为客观事实,具有普遍性、民族性、典型性以及客观性。现有民法典草案都赋予民事习惯补充性法源地位,但是相关规定还需进一步细化。民法典总则部分除概括性承认民事习惯的正式法源地位之外,还应该采取授权立法的方式,赋予地方人大对本区域民事习惯的立法认可权。这也就需要以地方人大为主体,认真组织地方民事习惯调查,出具民事习惯调查录,确认民事习惯的内容与形式,为司法机关援引民事习惯提供依据。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五次民法典编纂运动应该循序渐进,不应"跳跃式"立法,应该建立在对民事习惯系统考察的基础之上,实现民事习惯从事实到规范的转化。

牛鹤雯[4](2017)在《旅游产业下蒙古族习惯法的变迁》文中指出蒙古族作为有着悠久历史的“马背上的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尤其是其独特的生活习惯、文化传统、生产方式、宗教信仰、自然环境,这些特定的文化主要表现在其畜牧业、宗教文化、生产生活上,同时这些内容也是习惯法的主要研究范围。这些独具特色的习惯法在其本民族中发挥着“实际意义的作用”。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民族旅游在我国开始兴起,蒙古族作为我国的第八大少数民族,有着丰富的民族文化,随着民族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人们也意识到旅游动机产生于文化差异。在旅游产业的大背景下,开始研究民族旅游对民族文化变迁的影响,民族文化变迁又是影响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民族文化在旅游开发背景下习惯法变迁问题研究是本文的重点内容,研究蒙古族习惯法在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无论是对指导蒙古族地区的立法,还是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都有深远的影响。

呼娜[5](2016)在《蒙古族习惯法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为例》文中指出少数民族聚居地一般情况下地理环境较为封闭,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生活习惯与汉族地区居民相差较大,大多数少数民族聚居地居民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这样通过常年形成的习惯法来规范行为,解决纠纷就成为了常态,这就导致了少数民族地区适用习惯法而法律意识淡薄,国家制定法只能相对的进行规范,或者根本就无法介入。因此,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对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研究,对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蒙古族习惯法相对于其他少数民族而言,其更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习惯法更多地通过调解的手段化解纠纷矛盾,通过司法实践,蒙古族习惯法本身也得了丰富和充实。对于蒙古族这一民族而言,对其习惯法的研究,则有利于对牧区这一特殊地域形成的法律文化进行理解,对蒙古族这一民族有更深入认识,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同时在促进法治建设现代化进程的同时,促进牧区经济文化发展。本文以蒙古族习惯法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探讨蒙古族习惯法在基层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适用,在地域范围上锁定为笔者生活工作的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通过实证分析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蒙古族习惯法的相关理论概念进行阐述,并对蒙古族习惯法司法适用的理论意义与理论支撑进行的概括论述;第二部分在对蒙古族习惯法司法适用的整体状况进行介绍后,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为调研对象,就蒙古族习惯法在肃北县的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对蒙古族习惯法在肃北县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概括归纳;第三部分,对蒙古族习惯法制度的司法适用制度构建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设性意见。其中包括了国家制定法吸纳蒙古族习惯法、规范适用蒙古族习惯法,增强适用蒙古族习惯法的观念以及增加在蒙古族习惯法整理归纳方面的投入。

哈斯图雅,那仁朝格图[6](2015)在《国内蒙古文发表的蒙古法制史研究成果述评(2000-2013)》文中提出蒙古社会早期的法制文明因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及风俗习惯等诸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匈奴、东胡诸族及突厥、回鹘等古代游牧民族法文化的影响。13世纪初,随着畏兀体蒙古文的创制,蒙古氏族习惯法逐步形成为早期成文法的形态。以成吉思汗的大扎撒法律为代表的蒙古文成文法典的诞生,标志着蒙古法律文化进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元朝为了治理疆域辽阔、民族众多、风俗各异的庞大帝国,采取了"因地制宜,各依本俗"的多元法律文化并行不悖的法制政策。元廷北迁后,蒙古政治进入封建割据时代大小汗珲台吉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解决社会矛盾纷纷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成为该时

乌云高娃[7](2013)在《蒙古族非正式制度对行政管理活动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社会的有序化管理,仅仅靠行政管理正式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风俗禁忌、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等非正式制度的补充和扩展。这是因为,任何社会的制度都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组成,而源于人们生产实践活动的非正式制度虽然没有经过正式程序得以形成,但却与正式制度一起调整着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着社会秩序。尤其是在民族自治地方,受地理环境、交通、语言、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制约,行政管理正式制度很难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就需要少数民族风俗禁忌、伦理道德、宗教信仰、宗族意识等非正式制度的补充和扩展。该文通过文献研究方法对蒙古族非正式制度的发展演变的历史进行纵向梳理的基础上,运用制度分析方法、田野调查方法、规范研究方法分析了蒙古族非正式制度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消极和积极影响及其运行机制,最后针对蒙古族非正式制度与行政管理正式制度的冲突与不兼容,提出了实现蒙古族非正式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兼容的路径及具体的措施。基于以上研究该文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伴随现代国家政权的确立,蒙古族非正式制度逐渐从政治与行政领域退出并回到了它应有位置上,渗透于蒙古族群众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良知等手段实施,对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为现代社会人提供情感抚慰、社会价值整合、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行政管理正式制度所难以发挥的重要作用。但同时,在行政管理正式制度“自上而下”地作用于蒙古族社会成员,而广大蒙古族群众仍旧按照其惯性思维“自下而上”地审视行政管理正式制度时,蒙古族非正式制度与行政管理正式制度之间必然产生矛盾冲突,进而不仅阻碍了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展开,而且影响了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稳定有序发展的进程。第二,只要蒙古族传统畜牧业生存方式这一客观基础存在,蒙古族风俗禁忌、意识形态、宗教信仰等非正式制度就会长期地存在下去,其对行政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积极或消极影响也会相应地长期存在下去,这是我们难以改变的。而无论是积极影响还是消极影响,其影响作用的方式、过程及结果都是无形的,潜移默化的,长久的。第三,蒙古族风俗禁忌、意识形态、伦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既是蒙古族传统地方性知识体系,又是蒙古族进行自我管理的内生性制度。如果合理利用这些非正式制度,不仅能够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实现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而且能够实现蒙古族传统非正式制度的传成和发扬,进而能够实现文化传承与制度高效的双重效应。第四,针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管理活动中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与蒙古族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冲突,一方而,要完善行政管理正式制度,通过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完善法律法规、转变政府职能等途径构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具有地区特色、民族特色的行政管理正式制度,使行政管理正式制度自然而然地溶入蒙古族群众的日常生活和行为中,并以其所体现的价值和要求规范、约束广大蒙古族群众的行为。另一方面,我们要遵循蒙古族非正式制度产生与发展演变的内在规律,对于与行政管理活动耦合的蒙古族非正式制度进行吸收利用,对于与行政管理活动冲突的蒙古族非正式制度进行积极引导,甚至予以废除,从而实现行政管理正式制度与蒙古族非正式制度的兼容,以提高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活动.的效率,达到制度预期的目标。

雷震[8](2012)在《论蒙古族生态习惯法》文中研究表明蒙古族是我国第八大少数民族,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民族文化。蒙古族生态习惯法就是蒙古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积累和沉淀的优秀民族文化之一。它内容丰富,包括了草场保护习惯法、水资源保护习惯法、林木资源保护习惯法、动植物资源保护习惯法等具体内容,对蒙古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运用了文献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法、归纳分析法、例证法,对我国蒙古的生态习惯法进行了具体的论述。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文章对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相关理论做了概述,具体介绍了蒙古族地区生态环境的现状,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渊源、特征和效力基础等内容。第二部分,文章通过举例说明的例证分析法,论述了蒙古族生态习惯广泛而又丰富的内容,主要包括草场保护习惯法、水资源保护习惯法、林木资源保护习惯法、动植物资源保护习惯法、以及其他生态习惯法五个方面。第三部分,文章从社会功效和规范功效两个角度展开分析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功效。其中,社会功效主要包括维护蒙古族环境秩序、保障蒙古族内部公平与正义、传递蒙古族的民族生态文化三方面内容。规范功效则主要体现在对环境保护指引和评价功能、对违反生态习惯法行为的强制作用、以及对蒙古族成员行为的预测和教育作用。第四部分,文章具体阐述了我国蒙古族生态习惯法所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生产力水平提高对蒙古族生态习惯法带来了冲击;第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对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不利影响;第三,民族融合对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淡化;第四,蒙古族生态习惯法中某些消极因素的负面影响;第五,蒙古族生态习惯法与我国环境法体系存在冲突。第五部分,文章从蒙古族生态习惯法面临的困境出发,探索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发展出路,希望对蒙古生态习惯法的发展、以及蒙古族地区生态保护有所裨益。首先,必须止视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现实存在;其次,应当民族融合中重视对蒙古族传统生态习惯法的保护;再次,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破除蒙古族生态习惯法中的落后观念;最后,努力促进蒙古族生态习惯法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融合。

杨文硕[9](2011)在《民间金融习惯法的实践逻辑 ——以温州个案为例》文中认为本文的基本观点可以一句话概括为:民间金融作为一种习惯法实践,它首先是社区生活中一连串的行动和事件,其次才是一套持续与政策、法律等环境因素持续互动的规范和原则。全文以五个部分论述了这一观点,即问题、视角、方法、个案和总结。本文以民间金融的“习惯法实践”为研究问题,包含两个学术对话目的。一是与偏重宏大视角的研究定势对话,避开前人常用的金融抑制、信息不对称、制度变迁等宏观进路,将民间金融引入习惯法研究,从微观层次重新审视当下民间金融的草根状况。二是与倚重理论逻辑、倾向国家主义的习惯法研究范式和本体论进行对话,分析当下民间金融习惯法的规范和原则,揭示其行动中“日用而不知”的实践逻辑,建立一个多元主义的贴近生活实况的解释框架,积累有助于法治化治理的知识准备。对上述研究问题和对话目的,本文运用了实践视角使习惯法研究回归于各种社区因素的实际活动,在紧迫性、独立性和总体性三个维度上通过日常生活细节解析习惯法实践的逻辑,它比理论的逻辑更贴近社会世界的真实,能够更加明晰地描述和解释研究主题,深化学术对话。为了保证实践经验的原始性和真实性,本文引入了关键性个案研究方法,具体技术路线为:从田野调查中提炼出过程和事件,作为推进分析的纵轴,再加以深描展现出重点场景和关系,作为推进分析的横轴,通过“过程—事件”与“场景—关系”的互补形成一幅鲜活生动的习惯法实践图景。本文选取了自改革开放至今温州市“瓯南县”几位农民老板的一段经营生活作为关键性个案,主线是林永清白手起家、经商致富、晋身精英、投机大亏、逃债失踪以致家族企业濒临破产的金融经历,副线为其家族、生意圈中的人们参与民间金融的种种生活际遇。这一以农民老板为中心的个案研究展现了当今汉族地区习惯法的恢复发展状况,管窥了温州区域性金融市场的治理得失,揭示了习惯法实践发生逻辑变换的鲜活情形。本文围绕实践逻辑对民间金融习惯法的内核作了总结。习惯法实践与习惯法内涵不同,前者是行动者对习惯法不断模仿、习得、应用和创新而形成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后者的外在形态和内在逻辑被实践机制不断建构和结构化。为了表述这种实践逻辑的变换,本文按照瓯南社区内场域和惯习的更新归纳了一个基本类型,并将习惯法实践分为务农、经商和参政三个子型。务农型习惯法实践发生于自然村落以血缘信任为核心,其“动员—参与”机制集中表现为村落首属群体与带头人之间的民间金融互动。小农生存的逻辑主导着这一子型,它是习惯法实践最根本的起始逻辑。经商型习惯法实践是习惯法传统被引入个私经济领域之后的产物,其信任机制沿着“熟人—半熟人”网络扩展至本地生意圈,其“动员—参与”机制集中表现为民企精英之间的民间金融互动,商人谋利的逻辑主导着这一子型。参政型习惯法实践出现于“温州模式”逐步被国家认可之后,少数民企精英运用各种参政策略(如慈善募捐、领导商会、当人大代表等)成为“商而优则仕”的双料精英,其信任机制沿着“熟人—半熟人”网络进入基层政治,其“动员—参与”机制集中表现为民企精英、双料精英与乡村干部或者基层政府之间的互动。公众人物追逐政治权力的逻辑主导着这一子型,部分基层干部加入精英共同体成为维护习惯法新秩序的权威。为了发展上述基本类型的描述力,本文基于个案经验将其扩展为一个关于实践状态的具体类型。习惯法的实践状态是叠加的而非先后替代的,起始实践形态对后续实践形态有显着的影响力,如经商型习惯法实践依然带有务农形态依赖首属群体的底蕴。与之相对应,习惯法的实践逻辑是渐变的而非彼此隔离的,而且起始逻辑与派生逻辑之间可能发生逆向流动,如农民老板在权力逻辑的竞争中落败之后会转向生存逻辑,从血缘信任中聚集新的资源。上述基本类型和具体类型在微观层次上更细致地说明了习惯法的实践逻辑外化为原则、规范乃至行动的隐秘机制。基于总结,本文建议在技术和理念层面突破瓶颈,促进民间法治资源转化为法治产品,并从习惯法进入法律方法和进入法治理念两方面进行了讨论。

李波[10](2011)在《习惯法在当代中国法制进程中的角色扮演》文中认为为了对习惯法的概念作出科学的界定,并明确习惯法在当代中国法制进程中的作用,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指导,同时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对习惯法的生成、演进、习惯法的法源地位、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关系、习惯法在当代中国法制进程中的作用进行了科学的研究。目前国内学者对习惯法概念的界定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家对习惯法概念的认识并不统一,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在比较确定的范围内对习惯法概念进行界定。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并结合政治学、哲学、人类学的相关理论,将习惯法界定为独立于制定法之外的,在一定领域或地域的长期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总和。本文还论证了习惯法作为正式法源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习惯法和法制的关系上,本文认为,自从国家法产生以来,社会就进入了二元社会秩序形态,表现为以习惯法主导的社会秩序和以制定法主导的社会秩序共同存在。在当今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在这种情形下,习惯法规则几乎处在被边缘化的地位,因而,对民俗习惯的价值功能的忽视,也就合乎常理。但是社会的复杂性与社会调整体系的多元性决定了法律只能作为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基本的、主要规则体系,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唯一的规则体系。通过对习惯法和国家法关系的研究,本文认为,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制定法不能简单的宣布习惯法无效或者强行以法律取代习惯法,而应该对习惯法进行扬弃,积极吸收习惯法中有价值、有利于推进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因素,同时,我们也要剔除习惯法中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成分、不合理的落后的因素,剔除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的习惯法。

二、论蒙古族习惯法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蒙古族习惯法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蒙古族刑事习惯法在当代的适用及调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蒙古族刑事习惯法在当代的具体适用和价值分析
    (一) 传统蒙古族刑事习惯法在当代的具体适用观察
        1.在私立救济及刑事和解中的运用
        2.重视刑法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运用
        3.对特定罪行的重视
        4.“乡贤长老”调解的普遍应用
    (二) 蒙古族刑事习惯法存在的原因和价值
        1.符合蒙古族特定文化的需求
        2.在民族地区多元化治理模式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
        3.有利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秩序、提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立法基础
        4.助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贯彻实施
三、蒙古族刑事习惯法的滞后性分析
    (一) 无法应对新型的犯罪类型
    (二) 部分内容与刑法规定严重冲突, 不利于打击恶劣的刑事犯罪
    (三) 蒙古族刑事习惯法中某些刑罚适用过重, 某些刑罚具有奴隶制倾向
四、对蒙古族刑事习惯法的调适和借鉴
    (一) 重视蒙古族刑事习惯法, 适当扩大刑事和解在民族地区适用案件的范围
    (二) 正视蒙古族刑事习惯法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根据新的形势进行调适和转型
    (三) 借鉴蒙古族习惯法中关于生态保护的刑事立法
    (四) 利用蒙古族刑事习惯法开拓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3)民法典编纂中的民事习惯:从事实到规范的转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作为客观事实的民事习惯
三、现有民法典草案对民事习惯的处理方案
四、未来民法典对民事习惯规范化的路径
五、结语

(4)旅游产业下蒙古族习惯法的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引言
一、蒙古族习惯法的概述
    (一)蒙古族习惯法的始源
    (二)蒙古族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三)蒙古族习惯法的作用和特征
二、文化变迁与习惯法的关系
    (一)特定文化是习惯法的基础
    (二)习惯法和文化变迁的互适共生的关系
三、旅游产业下的蒙古族传统文化变迁
    (一)文化与旅游的关系
    (二)民族旅游对蒙古族传统文化变迁的影响
    (三)旅游产业对蒙古族传统文化变迁主源的分析
    (四)旅游开发对蒙古族传统文化变迁的作用
四、蒙古族传统文化变迁对蒙古族习惯法的影响
    (一)蒙古族婚姻习惯法变迁的考察
    (二)蒙古族生态习惯法变迁的考察
    (三)蒙古族习惯法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考察
五、蒙古族习惯法在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及作用
    (一)蒙古习惯法的实践意义
    (二)蒙古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和调适
结论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中文)
Abstract
后记

(5)蒙古族习惯法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蒙古族习惯法相关理论概述
    第一节 蒙古族习惯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习惯法及相关概念辨析
        二、蒙古族习惯法的概念
        三、蒙古族习惯法的特征
    第二节 蒙古族习惯法的功能
        一、维系功能
        二、传承功能
        三、指引功能
        四、制约功能
    第三节 蒙古族习惯法司法适用的意义
        一、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二、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有利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四、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四节 蒙古族习惯法司法适用的理论基础
        一、大传统与小传统
        二、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
        三、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
第二章 蒙古族习惯法在肃北县的司法适用
    第一节 蒙古族习惯法司法适用的现状
        一、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
        二、自然经济占绝对主体地位
        三、自然地理环境偏远封闭
        四、蒙古族习惯法本身的积极因素
        五、国家司法、执法能力薄弱
    第二节 肃北蒙古族习惯法在诉讼中的司法适用
        一、蒙古族习惯法在传统纠纷中规定
        二、肃北蒙古族习惯法在司法环节的隐形适用
        三、蒙古语诉讼搭建桥梁
    第三节 肃北蒙古族习惯法在非诉讼环节的司法适用
    第四节 肃北县蒙古族习惯法司法适用的问题分析
        一、蒙古族习惯法的自身缺陷
        二、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三、法官适用习惯法的积极性不高
第三章 蒙古族习惯法司法适用的构建与完善
    第一节 国家制定法适当吸纳习惯法
    第二节 规范适用蒙古族习惯法
    第三节 增强蒙古族习惯法司法适用观念
        一、增强立法者重视蒙古族习惯法的意识
        二、增强法官适用蒙古族习惯法的意识
        三、端正民众对蒙古族习惯法的态度
    第四节 增加对蒙古族习惯法整理投入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蒙古族非正式制度对行政管理活动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1.3.1 国外研究现状
        1.3.2 国内研究现状
        1.3.3 国内外研究的不足之处与展望
    1.4 研究范围、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4.1 研究范围
        1.4.2 研究思路
        1.4.3 研究方法
第二章 行政管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基本理论
    2.1 制度及其分类
        2.1.1 制度的定义及其内涵
        2.1.2 制度的分类: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2.2 行政管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特征及关系
        2.2.1 行政管理正式制度的特征
        2.2.2 非正式制度的特征
        2.2.3 行政管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
第三章 蒙古族非正式制度的演变历程
    3.1 从民族政权走向国家政权过程中蒙古族非正式制度的兴衰演变
        3.1.1 蒙古族宗族及宗法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的交互发展
        3.1.2 蒙古族宗教与行政管理活动的交互发展
        3.1.3 蒙古族习惯法与行政管理活动的交互发展
    3.2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非正式制度的发展变迁
        3.2.1 从尊重到压制:蒙古族非正式制度的曲折发展
        3.2.2 从压制到尊重:蒙古族非正式制度的复兴与发展
第四章 蒙古族非正式制度对行政管理活动影响的现状考察
    4.1 蒙古族宗族与行政管理活动
        4.1.1 蒙古族宗族对行政管理活动的影响
        4.1.2 蒙古族宗族与行政管理活动的互动融合
    4.2 蒙古族风俗习惯、禁忌与行政管理活动
        4.2.1 蒙古族风俗习惯、禁忌与禁牧、休牧、轮牧制度
        4.2.2 禁牧、休牧、轮牧制度与蒙古族风俗习惯、禁忌的相互兼容
    4.3 蒙古族宗教与行政管理活动
        4.3.1 蒙古族宗教对行政管理活动的影响
        4.3.2 蒙古族宗教与行政管理活动的调和
第五章 蒙古族非正式制度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运行机制
    5.1 蒙古族非正式制度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存在形式及运行方式
        5.1.1 性质多元的非正式制度并存
        5.1.2 无形的约束
        5.1.3 必不可少的运作体—个人或社会组织
    5.2 蒙古族非正式制度对行政管理活动产生的影响效果
        5.2.1 补充与推进:蒙古族非正式制度对行政管理活动的积极影响
        5.2.2 冲突与阻滞:蒙古族非正式制度对行政管理活动的消极影响
第六章 蒙古族非正式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的兼容
    6.1 蒙古族非正式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兼容的路径选择
        6.1.1 制度互补:发挥蒙古族非正式制度对行政管理正式制度的补充作用
        6.1.2 制度替代:发挥蒙古族非正式制度对行政管理正式制度的替代作用
        6.1.3 制度转化:促进蒙古族非正式制度向行政管理正式制度的转化
    6.2 蒙古族非正式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兼容的具体措施
        6.2.1 发挥行政管理正式制度对蒙古族非正式制度的构建作用
        6.2.2 充分发挥蒙古族非正式制度的积极作用
结论
附录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8)论蒙古族生态习惯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研究动态
    三、国外研究动态
    四、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章 蒙古族生态习惯法概述
    第一节 蒙古族聚居地生态环境概况
    第二节 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渊源
        一、民族禁忌
        二、民族图腾
        三、民族习惯
        四、古代法律
    第三节 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特征分析
        一、民族性
        二、地域性
        三、强制性
        四、稳定性
    第四节 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效力基础
        一、宗教崇拜的心理基础
        二、普遍联系的哲学基础
        三、物质匮乏的现实基础
        四、法律严明的历史基础
第二章 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内容
    第一节 草场保护习惯法
    第二节 水资源保护习惯法
    第三节 林木保护习惯法
    第四节 动物保护习惯法
    第五节 其他生态习惯法
第三章 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功效
    第一节 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社会功效
        一、维护蒙古族环境秩序
        二、保障蒙古族内部公平与正义
        三、传递蒙古族的民族生态文化
    第二节 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规范功效
        一、环境保护指引、评价功能
        二、违反生态习惯法行为的强制作用
        三、对民族成员行为的预测和教育意义
第四章 蒙古族生态习惯法面临的困境
    第一节 生产力水平提高对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冲击
    第二节 市场经济体制对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影响
    第三节 民族融合对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淡化作用
    第四节 蒙古族生态习惯法中某些消极因素的负面影响
    第五节 蒙古族生态习惯法与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冲突
第五章 蒙古族生态习惯法发展出路探析
    第一节 正视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现实存在
    第二节 民族融合中重视对蒙古族传统生态习惯法的保护
    第三节 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破除蒙古族生态习惯法中的落后观念
    第四节 促进蒙古族生态习惯法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融合
        一、蒙古族生态习惯法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融合的理论基础
        二、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立法对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吸收
        三、推进蒙古族地区环境司法、执法制度的创新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9)民间金融习惯法的实践逻辑 ——以温州个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提出问题
        一、研究缘起:发现民间金融习惯法
        二、研究主题:民间金融习惯法如何运行
    第二节 研究设计
        一、运用实践视角:民间金融的习惯法实践
        二、引入关键性个案研究方法
    第三节 研究内容
        一、本文的调研过程
        二、本文的框架结构
第二章 文献综述
    第一节 民间金融的多视角对话
        一、民间金融概念辨析与界定
        二、民间金融的经济学视角
        三、民间金融的社会学视角
        四、民间金融的法学视角
    第二节 民间金融的习惯法研究
        一、习惯法概念辨析与界定
        二、民间金融研究的法社会学转向
第三章 个案概况
    第一节 流动着的瓯南地景
        一、七山二水一分田
        二、瓯南“没有被计划过”
    第二节 瓯南的“温州模式”
        一、白手起家的农民老板
        二、无为又有为的基层政府
    第三节 瓯南的民间金融习惯法
        一、民间金融的恢复发展状况
        二、民间金融习惯法的运行状况
    本章小结
        一、民间金融习惯法的法律性
        二、民间金融习惯法的实践形态
第四章 白手创业
    第一节 “呈会是大家信他的能力”
        一、创业冲动引发呈会复苏
        二、发起人林永清
    第二节 “今后呈会要讲利息了”
        一、参与者林永培和郑才炮
        二、被动员者林世进
    第三节 “银背也有一套学问”
        一、技改资金来自银背
        二、银背短暂的“合法化”
    本章小结
        一、习惯法实践的“动员—参与”机制
        二、习惯法呈现实践叠加和逻辑渐变
第五章 跻身精英
    第一节 “呈会已经变了味”
        一、呈会因过度投机而衰落
        二、呈会成为创业后遗症
    第二节 “把平台做高”
        一、华夏公司做慈善捐助
        二、林永清当选商会会长
    第三节 “政治优势是最大的担保”
        一、华夏公司建立党支部
        二、林永清当选人大代表
    本章小结
        一、习惯法再次呈现实践叠加和逻辑渐变
        二、习惯法嵌入体制获取政治合法性
第六章 债务风波
    第一节 “林永清跑路了”
        一、林永培的应急对策
        二、“黑社会”讨债砍人
    第二节 “一家人一定要团结”
        一、对债务责任的内部争吵
        二、对债务难题的解决共识
    第三节 “你我瓯南人应该有信用”
        一、债务协商调解的展开
        二、债务妥协方案的达成
    本章小结
        一、习惯法实践中的权力和策略
        二、习惯法实践逻辑的新演化
第七章 总结与讨论
    第一节 总结:基于习惯法个案的实践逻辑
        一、实践逻辑的基本类型
        二、实践逻辑的具体类型
        三、本文的贡献和局限性
    第二节 讨论:民间金融习惯法的法治意义
        一、民间金融习惯法的普遍主义萌芽
        二、进入法律方法的习惯法
        二、进入法治理念的习惯法
参考文献
附录一:个案主要人物的基本情况表
附录二:半结构化访谈方案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致谢

(10)习惯法在当代中国法制进程中的角色扮演(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研究的实用价值与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2 习惯法概述
    2.1 习惯法的定义
    2.2 习惯法的形成
    2.3 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2.4 习惯法的功能
    2.5 习惯法的特征
3 习惯法在正式法源中的地位
    3.1 法源的定义
    3.2 法源的分类
    3.3 习惯法法源的历史考察
        3.3.1 外国习惯法史
        3.3.2 中国习惯法史
    3.4 习惯法法源地位的现实分析
        3.4.1 习惯法法源地位的规范依据
        3.4.2 习惯法法源地位的学理依据
4 法制现代化概述
    4.1 法制的内涵
        4.1.1 法制的概念
        4.1.2 法制的特点
    4.2 法制现代化的概念
    4.3 法制现代化的特征
    4.4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主要特征
    4.5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4.5.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旧的法律观念影响
        4.5.2 中国法制现代化政府推进型的困境
5 习惯法在当代中国法制进程中的作用
    5.1 冲突与互动--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博弈
        5.1.1 习惯法与国家法关系概述
        5.1.2 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冲突
        5.1.3 习惯法和国家法的互动
    5.2 限制与促进--习惯法与法制现代化的契合
        5.2.1 当代中国的二元社会秩序形态
        5.2.2 习惯法对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限制
        5.2.3 习惯法对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促进
结论
参考文献
申请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四、论蒙古族习惯法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蒙古族刑事习惯法在当代的适用及调适研究[J]. 王丹.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 [2]民间规范的符号学之维——一种“隐于野”的“视为”规范[J]. 余地.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 [3]民法典编纂中的民事习惯:从事实到规范的转化[J]. 陈寒非. 民间法, 2016(02)
  • [4]旅游产业下蒙古族习惯法的变迁[D]. 牛鹤雯. 长春理工大学, 2017(02)
  • [5]蒙古族习惯法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为例[D]. 呼娜. 兰州大学, 2016(06)
  • [6]国内蒙古文发表的蒙古法制史研究成果述评(2000-2013)[J]. 哈斯图雅,那仁朝格图. 西部蒙古论坛, 2015(02)
  • [7]蒙古族非正式制度对行政管理活动的影响研究[D]. 乌云高娃. 兰州大学, 2013(05)
  • [8]论蒙古族生态习惯法[D]. 雷震. 中央民族大学, 2012(01)
  • [9]民间金融习惯法的实践逻辑 ——以温州个案为例[D]. 杨文硕. 上海大学, 2011(07)
  • [10]习惯法在当代中国法制进程中的角色扮演[D]. 李波. 北方工业大学, 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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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习惯法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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