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论文文献综述)
黄弘毅,秦川[1](2021)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刑法新发展——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2021年年会综述》文中认为2021年10月29日上午,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刑法新发展"高端论坛在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拉开帷幕。会议开幕式由湖北省法学研究行业党委委员、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反恐怖主义研究中心主任康均心教授主持。
万雨馨[2](2021)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之证成》文中研究表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定转化型抢劫罪不以盗窃、诈骗及抢夺罪成立为前提,对其之前所持罪名说立场进行了修正。正是因为司法解释的前后变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无论在理论界和实务中都尚存争议。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罪的特殊类型,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构成转化后的抢劫罪具有与成年人实施抢劫罪同等的可罚性与危害性。在主体问题上采取"肯定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作为社会发展的明日之星的严格要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处罚与保护之间达到平衡,符合我国处理未成年人问题的刑事政策。
刘成[3](2021)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之刑法应对——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为背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日趋严重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一)》采取了在一定范围上降低相对责任年龄同时维持最低责任年龄的做法。应当看到,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应该通过改革收容教养制度的方法来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无法处遇的情况。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收容教养制度改为专门矫治教育,旨在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但从其规定来看不是十分细致,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陈伟,黄鑫[4](2021)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适用探究》文中指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补充性规则,也是解决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的有效路径。基于我国现实、理论和制度层面的迫切需求以及政策、法律和社会方面的固有基础,实现"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兼具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是该规则本土化改良的实践结果,因此,应从现有规定中的限缩性条件的正确理解、特殊实质要件"情节恶劣"的补充阐释和特殊程序要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梳理反思这三个角度入手,从中国实际出发,切实增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中国的适应性,结合该规则构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马荣春,高坤龙[5](2021)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起源、发展与中国化实践》文中提出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欠缺实质正义,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可以通过个体识别的方式认定未成年人的实际刑事责任能力,为刑法在低龄未成年人不法案件中的适用提供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足以应对当今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符合我国现行刑法价值理念和社会人文基础,对该规则可以借鉴吸收。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和社会现实,可在适用范围、证明标准与证明主体等方面逐步落实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使该规则有效发挥作用,以此完善现行刑事责任制度。
苏明月,郑筱雨[6](2021)在《从民意调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与立法修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触罪(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认定为犯罪)案件频频被曝出,使得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进入公众视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不小。刑法修正案(十一)限定性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但同时由于刑事司法是一个闭环,只要存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就一定会存在未成年人不被刑法规制的情况,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治本之策。因此,在刑事司法制度之外,建立健全越轨少年分级干预体系,对解决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困境有着重要意义。
黎禹珲[7](2021)在《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的制度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专门教育起源于1955年的北京市温泉工读学校,经历创办、复办、转型和改革发展的四个时期,"工读学校"蜕变为"专门学校"。从现有制度来看,专门学校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教育与司法出现分流;二是专门学校管理范围模糊;三是专门教育督导制度缺失。本着"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的理念,现有的专门教育制度亟待修改完善。第一,确立教育和矫治的权责边界,促进教育与司法的合作;第二,明确专门学校的招生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矫治教育;第三,健全专门教育督导制度,增强专门教育的办学透明度。
李丹阳,马建全[8](2021)在《对《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分析》文中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降至12周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一做法兼具了大陆法系的乐观主义色彩以及英美法的现实主义色彩,一方面在符合国际有关立法惯例的同时使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的立法制度更加完善、合理,做到宽严相济,切实贯彻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成长,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的。将两类恶性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降低至12周岁,可以更好地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和科学立法进程,贯彻刑事法治原则,增强刑法的社会公信力。
王远钊[9](2021)在《维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般性规定的正当性》文中研究说明《刑法修正案(十一)》预个别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证实了修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般性规定的不可行性。个别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建议是协调个案平衡与法律统一性矛盾的有效方案。但在现阶段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一般性规定不宜更改。纵观刑事责任年龄理论之争,该问题实则是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般性规定是否修改的探讨。维持该一般性规定正当性基础在何处?从社会学角度来说,未成年人处于社会化阶段,受社会环境的影响,急于通过修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一般性规定,无疑是社会推卸责任的表现。从法理角度来论证,根据刑法谦抑性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现阶段均不主张在一般意义上修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一般性规定。
吴静[10](2021)在《制度与出路: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困境与重构》文中研究表明针对因年龄问题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触刑未成年人,发挥着对该群体惩处和挽回重要功能的收容教养制度刚被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所替代。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仍存在法律规定不健全、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不明确、程序缺乏科学性、执行机构混乱和矫治教育方式单一等问题,引发学界关于其法律定性、存在必要等问题的探讨和争议,其实际执行效果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收效甚微。新时代应围绕专门矫治教育完善立法与配套法律法规,明确适用对象的年龄范围、适用条件,重构司法程序,对执行机构和矫治教育体系等方面加以重构和规范,使该制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
二、再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再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论文提纲范文)
(1)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刑法新发展——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2021年年会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刑事立法研究 |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刑事司法研究 |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 |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研究 |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之证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前后摇摆的司法立场 |
二、理论困惑:转化型抢劫罪主体范围之观点争鸣 |
(一)否定说 |
(二)肯定说 |
(三)折中说 |
三、从观念到立场:“肯定说”之提倡的法理根据 |
(一)从“罪行说”的立场优势来看 |
(二)从转化犯的特性来看 |
(三)从转化后犯罪行为的性质来看 |
(四)从积极的刑法预防观立场来看 |
四、从政策到规范:肯定说之提倡的法律根据 |
(一)“肯定说”符合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 |
(二)“肯定说”契合转化型抢劫罪相关法律规范 |
(三)“肯定说”与域外相关立法理念相契合 |
(3)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之刑法应对——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降低相对责任年龄的理由 |
(一)降低相对责任年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正面回应 |
(二)降低相对责任年龄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不能有效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无奈之举 |
(三)降低相对责任年龄具有发挥刑罚功能和回应公众情绪的重要作用 |
二、维持最低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责任年龄的立法规定 |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刑法谦抑主义的要求 |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刑罚目的的要求 |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后果处理的变化 |
(一)收容教养制度的不足 |
(二)从收容教养制度到专门矫治教育的变化及完善建议 |
(4)“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适用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溯源与演进 |
(一)“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内涵阐释 |
(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的必要性 |
(一)现实层面:为我国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提供“靶向治疗” |
(二)理论层面:纠正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理念存在的偏差 |
(三)制度层面: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原有立法给予制度补强 |
三、“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的可行性 |
(一)政策基础: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契合 |
(二)法律基础:与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统一 |
(三)社会基础:与我国社会公众期待相匹配 |
四、“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的规范理解 |
(一)对适用范围的限缩 |
(二)对“情节恶劣”的理解 |
(三)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理解 |
(5)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起源、发展与中国化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一、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起源发展与基础理论 |
(一)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起源发展 |
(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基础理论 |
二、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缺陷 |
(一)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僵硬性 |
(二)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反向激励的缺失性 |
三、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引入的必要性 |
(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引入的可行性 |
第一,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符合我国刑法原则。 |
第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符合我国刑罚机能。 |
第三,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我国有法律文化基础。 |
四、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中国化实践 |
(一)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中国化实践的适用范围 |
(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中国化实践的恶意证明标准 |
(三)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中国化实践的恶意证明主体 |
(四)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中国化实践的特别程序 |
结 语 |
(6)从民意调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与立法修改(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从民意调查中看低龄未成年人触罪问题 |
二.我国低龄未成年人触罪行为规制现状 |
三、法律新修订内容的进步与局限 |
结语 |
(7)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的制度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的缘起与发展 |
(一)专门教育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从“工读”到“专门”的蜕变 |
二、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的制度困境 |
(一)教育与司法的分流 |
(二)专门学校的管理范围混乱 |
1.“严重不良行为”所指不明 |
2. 专门学校的管理范围不明确 |
(三)专门教育督导制度缺失 |
三、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的制度完善 |
(一)确立教育与矫治的分工协作制度 |
(二)构建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
1. 明确专门学校的招生对象 |
2. 构建专门学校分级分类矫治教育制度 |
(三)完善专门教育监督制度 |
1. 健全专门教育督导制度,提升专门教育督学的专业性 |
2. 增加专门教育的办学透明度,接受来自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
结论 |
(8)对《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立法发展 |
二、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规定的两条进路 |
三、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分析 |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国际刑事立法惯例 |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
四、余论 |
(9)维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般性规定的正当性(论文提纲范文)
1 问题的界定 |
2 维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般性规定的理论分歧 |
2.1 支持修改方:应当修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般性规定 |
2.2 绝对反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一般性规定不容修改 |
2.3 相对反对修改:维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般性规定,但需建立弹性的判断机制 |
3 维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般性规定的正当性 |
3.1 社会层面:修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一般性规定有推卸责任的嫌疑 |
3.2 刑法层面: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和稳定性 |
3.3 常识与法理:早熟的身体不意味着成熟的心理且个案不能剥夺全体权益 |
4 结语 |
(10)制度与出路: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困境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综述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二、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研究价值 |
(一)理论基础 |
1. 国家亲权理论 |
2. 保安处分和保护处分理论 |
3. 刑事政策 |
(二)研究价值 |
1. 研究解决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法律性质之争 |
2. 研究解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合时宜之争 |
3. 研究解决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是否有存在必要之争 |
三、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适用困境 |
(一)法律规定不健全 |
(二)适用对象的年龄范围无统一标准 |
(三)适用条件不明确 |
(四)程序设计缺乏科学性 |
(五)执行机构混乱,矫治教育方式单一 |
四、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重构及完善 |
(一)完善立法及配套法律法规 |
(二)明确专门矫治教育适用对象的年龄范围 |
(三)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条件 |
(四)设置规范的专门矫治教育司法程序 |
(五)统一规范执行机构,丰富完善矫治教育体系 |
四、再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论文参考文献)
- [1]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刑法新发展——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2021年年会综述[J]. 黄弘毅,秦川. 社会科学动态, 2021(12)
-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之证成[J]. 万雨馨.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06)
- [3]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之刑法应对——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为背景[J]. 刘成.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11)
- [4]“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适用探究[J]. 陈伟,黄鑫. 行政与法, 2021(11)
- [5]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起源、发展与中国化实践[J]. 马荣春,高坤龙.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05)
- [6]从民意调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与立法修改[J]. 苏明月,郑筱雨. 社会治理, 2021(09)
- [7]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的制度困境与出路[J]. 黎禹珲.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21(04)
- [8]对《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分析[J]. 李丹阳,马建全. 西部学刊, 2021(16)
- [9]维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般性规定的正当性[J]. 王远钊.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1(04)
- [10]制度与出路: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困境与重构[J]. 吴静. 重庆社会科学, 20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