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座谈会发言摘要(论文文献综述)
王克玉[1](2021)在《适当加强《政府采购法》的国际化特色》文中指出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做好《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2020年12月18日,由财政部国库司主办、中央财经大学PPP治理研究院/公共采购研究所协办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专家座谈会在京召开。座谈会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制度框架和重点条款进行了探讨。本文为专家在座谈会上的发言。
中央财经大学PPP治理研究院,中央财经大学公共采购研究所,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2](2021)在《《政府采购法》修订法学专家座谈会综述》文中研究说明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做好《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2020年12月18日,由财政部国库司主办、中央财经大学PPP治理研究院/公共采购研究所协办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专家座谈会在京召开。座谈会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制度框架和重点条款进行了探讨。
孟姝秀[3](2020)在《法治视阈下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公共行政改革进程始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从彼时开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即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内容,使得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行政职能开始从一元化朝向多元化方向转变。作为政府职能转型的重大举措,购买公共服务充分凸显出官民协商、民主合作的特征,使得改革开放之前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当中的角色定位被更新。然而公共服务的多元主体参与模式,却又使得政府行政职能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新的风险,如何从法治视域下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的合法、合规与合理性进行有效规制,顺势成为新的议题。本文即尝试从法治视角为切入点,采用文献综述法与对比分析法等方式,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公共行政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法治化建议,以期为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的完善化建设提供必要的公法支持。全文主体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论题相关概念及理论;第二部分为现状分析,基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政策与成效的探讨,从法治化视角分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分析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治化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针对美国、德国和英国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经验进行论述,并从中寻得启示;最后一部分以法治视阈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为基础,针对第三章的原因提出针对性建议。
许海建[4](2020)在《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用事业对行政法体系来说并不陌生,它亦是传统行政法体系的构建要素之一“公物”,承载着增进社会福祉、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使命。公用事业自生的经济属性容易让特许经营的实施成为政府解决财政困境的金融工具,而忽视了其本质是为达成行政任务所必要的物质手段。在开展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时必须回归公用事业的本真,从公物理论视角重新审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基于公用事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从公物视角下描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就是公物管理者以特许的形式将公用事业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并以行政协议为载体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实现公用事业福利效果最大化的过程。公用事业特许、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以及特许经营协议就成为了分析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实施法律规制的基本出发点。公物是供公众使用的物,是行政主体达成行政目的、完成行政任务的物质基础。行政法上的“物”不具有财产意义,围绕公物所展开的行政活动也并非以实现其经济价值为目标。明确行政主体对物所实施的一系列管理行为性质及其依据是传统公物理论的核心内容。公物理论随着公私法理论的发展而不断获得新的内涵。从公所有权理论占据支配地位到概括性管理权等不问所有权归属理论学说的盛行,从公物利用者权益被认为是反射利益到有条件承认其权利属性,以及“公物”概念的实定法表述从“营造物”“公企业”“公共设施”的发展演变亦都表明,日本公物理论研究核心已经从对公物管理者权限的规制转向以确保利用者法律地位为目的的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的规制。概念清晰是开展理论研究的前提,但我国公用事业概念外延并不明确。从其功能作用上来看,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属于面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共领域。此外还呈现出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网络性等经济学上属性,具有企业性、收益性和等价交换的对待给付特征,更贴近于日本公企业概念。特许的法律属性也存在诸多争议。日本行政法学中的特许概念具有特定含义,专指将国家垄断性事业经营权授予私人的情形,称之为公企业特许。关于特许的法律性质虽然存有权利授予还是自由恢复的理论分歧,但都普遍承认公企业特许和警察许可在规制密度上存在差异。特许到底属于授权还是解禁,需要结合特定适用情景进行分析。换言之,公用事业特许性质的确定,必须结合特许作用的领域即“公用事业”的性质来进行判断。公用事业的本质是可以增进公共福祉的公物,并不因行政机关以特许的方式将公物管理、运营权能转让给私人,而使其公物的属性发生改变,当私人不能履行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时,行政机关承担最终的担保责任。对公物供给与管理的垄断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说是一种义务更为准确。就此而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是一种授权,授权的基础并不是国家享有公用事业垄断性经营权,而是国家负有为公众提供生存照顾的公共责任。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角色定位与法律地位的理解与民营化理论、国家任务变迁息息相关。特许经营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一种形式,类型上属于任务民营化或者实质民营化。以特许经营方式实现公用事业民营化反映出国家图像已经由“给付国家”转貌为“担保国家”,国家责任由直接履行生存照顾给付责任转化为担保责任。公私主体间法律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出现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又形成了多边法律关系;国家与公用事业利用者国民之间关系由直接给付变为担保给付关系。特许经营者不再是行政机关行为对象,双方是以不同角色共同完成公共任务的合作伙伴。特许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源自于特许经营者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作为具有专业能力和强大资金募集能力的商主体,自愿参与到公用事业供给中来。依照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状况,从事公用事业筹划、运营等一系列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盈利诉求、对外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而不是在国家或者行政机关的指挥下从事公共事务。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之间关系具有平等性,以行政协议为载体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实现平等性的程序性保障。特许经营者与行政机关缔结特许经营协议过程中的沟通、谈判以及相互让步,使其私人意志不仅可以到影响行政机关而且还最终转化为行政协议的内容。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的关系在行政协议当中具有“等值性”。私主体的商业优势是其可以与行政机关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也是二者之间关系平等的事实基础。特许经营权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概念。特许经营利益必须经用“权利”的转化才能让特许经营者进入到法律保护状态之下。特许经营权从权利内容角度上可以概括为是民营机构通过特许程序获得公用事业的筹建、运营权利。学者们对特许经营权性质研究,主要是围绕着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三个领域中形成的特许权展开的讨论。特许经营权可以为特许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所以是一项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类似于我国财产权体系中的物权概念。又区别于典型物权,遂称之称之为准物权。通过这样的体系解释将特许经营权纳入到物权范畴也能得到实定法的支持,譬如同样被规定在《行政许可法》的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就被物权法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然而特许经营权的实现过程也是在履行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任务,将其定位在准物权的同时,又需在其上添加诸多不同于民事规范的公法限制作为例外。强行将特许经营权纳入物权体系的后果就是让物权自身失去一致性,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概念了。将所有社会活动纳入到一个既有法律体系内去研究其性质是概念思维的惯性结果。就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来说,公私法规范并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衔接和共存的,公私属性的混合是特许经营权的一个事实状态。与其得出一个含混不清的折中概念,不如采用一种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方式,跳出公私二元窠臼,以类型化思维来重新认识特许经营权。公私属性兼容的特许经营权需要一个更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概念进行表述,这就是财产权。采用类型化思维将特许经营权定位于财产权,首先借助于财产权概念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可将更多有助于特许经营者高效完成公共任务的权利纳入到特许经营权范畴中来进行保护。其次,不再纠结于一个财产性权利到底是公权还是私权,是归属于所有权还是他物权,而是将注意力放到如何界定一个权利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什么样的形态呈现出来。第三,财产权体系中的各项权利都是平等的,并不因某项权利含有公共属性更多就一定比私权更优先受到保护。而是应当根据实定法或者双方约定的权利内容来确定。特许经营权具有基本权功能。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之后就成为其营业自由的一部分。营业自由虽然没有在我国《宪法》中予以明确表述,但是承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地位及其经营自主性应当已经内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当中。特许经营可以作为基本权进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特许经营者享有缔约请求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际上是在市场准入环节,通过招标的方式创造出一种竞争的环境,让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管理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市场主体进入公用事业领域,这属于对特许经营者择业自由主观要件限制。当竞争者认为行政机关在甄选特许经营者过程中存在差别对待,导致其无法与其他候选者处于相同的竞争环境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权利救济,而不考虑最终结果对其而言是否公平。由此可以从平等原则推导出协议缔结请求权,此时国家对应的义务是消极义务,即确保不剥夺其平等获得缔结协议的可能性,而不负有积极的保证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获得特许经营权,这应当属于基本权中的防卫请求权。公私部门双方经由特许程序产生的法律关系最终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表现和确定下来。特许经营协议属于隶属契约下的双务契约,行政机关更容易利用其事实上的优势地位与相对人缔结具有加重相对人负担、减轻自己义务等不合理内容的协议,所以在双方对待给付义务约定上要受到“给付适当原则”的约束。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具有不周延性,特许经营协议中条款未必会涵盖全部的特许经营事项。而行政机关的义务除约定义务外,亦要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指引。在特许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关系判断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采用双阶理论,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颁发,所有特许经营协议的争议都将被纳入到行政诉讼轨道上来解决,由此可以避免因对行为性质的公私属性判断标准不清而延误对相对人权利救济。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被一刀切地纳入到行政诉讼当中后,仍然要分析一个具体争议标的和协议条款是体现了合意性和协商性,还是行政性和公共性,以确定具体法律适用规范和审查原则。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但就行政机关而言,行政协议仍然是为完成行政任务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与典型行政行为一样都应当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仍然需要在行政法框架内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首先在判断依据上,民法规范适用是一种补充性适用,需要司法机关甄别检讨之上,对民事法律规范全盘适用、修正后适用还是不予适用进行判断。在判断标准上主要从缔约主体是否具有缔约能力、行政协议内容是否有瑕疵以及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进行审查。行政协议的合意性和行政性给司法审查在审查规则、审查对象、审查价值标准以及审查能力等方面带来了变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周期长达数十年,因此不可能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千变万化的客观情况一一明定,需要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在协议履行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协商沟通。但当法律规范不明确时,行政机关有可能因惧怕承担行政风险,不敢轻易变更经过严格程序缔结而成的特许经营协议;抑或可能动辄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行政优益权随意采取临时接管等措施,影响到特许项目持久经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范设计在保证行政机关和特许经营者有足够的、弹性的行为空间之外,还是要发挥法律的规制、调控作用,在涉及到特许经营者重大权益、特许经营实施目的实现等核心事项上给与具体、明确的指引。我国目前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缺乏统一高效力等级的法律规定。已有规范之间彼此存在冲突、不能衔接。在立法内容上框架性条款较多,无法发挥立法对行政机关执法的指引、规范作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机关裁量范畴,司法审查作用空间有限,但是行政机关的裁量自由不能逾越法律授权范围,亦受到民主法治原则、效能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平等原则和均衡原则等行政法原则的约束。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制构建首先应明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在没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专门立法前,受其约束。其次,通过统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细化相关配套制度设计等方式实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第三,提高法律规范在政府监督、特许经营者甄选、情势变更、公众权利保护等主要条款的规范密度。第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强化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的交流沟通。
许俊[5](2020)在《乡镇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S镇为例》文中指出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发展的需要。作为我国整个政府采购体系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乡镇的政府采购工作俨然已成为我国政府采购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乡镇政府采购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转变。大多数乡镇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了时代性和地域性的自我创新,改变了以往直接照搬上级相关政府采购制度的老旧模式。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乡镇的政府采购工作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呈现出的一系列问题,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执行的时间比较晚,政府采购的各方面工作都不是很规范,尤其乡镇一级,政府采购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政府采购的有关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专业采购人才需要进一步完善,并需要加强和严格监督管理。本文依托新公共管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寻租理论等相关理论基础,采取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调查研究法等诸多研究方法,以S镇为个案展开研究。研究发现S镇在乡镇采购机构设置、采购职权配置与采购范围界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建设成效,但依然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采购流程不规范、预算机制不科学、监管体制不健全以及采购人员不专业等相关问题。在深刻剖析产生上述原因的基础之上,结合国内外乡镇政府采购经验,论文从健全乡镇政府采购机制、强化乡镇政府采购监督职能、加强乡镇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以及提升乡镇政府采购服务水平等方面提出解决我国乡镇政府采购现存问题的发展对策,以期能进一步提升我国乡镇政府采购的水平,促进乡镇政府采购可持续发展。
刘笑贝[6](2020)在《县级政府购买青少年校园足球服务研究 ——以株洲市荷塘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人民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与公民意识的不断觉醒,我国公共服务供需关系出现不对称,这对政府创新服务提供方式,提高服务提供效率与质量提出了新要求。目前不论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颁布诸多政策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高购买工作的规范性与专业性。再者,近年来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快速发展,普及推广工作颇见成效,高水平足球队建设也得到稳步推进,制度保障与运行机制日益成熟,现今我国的校园足球已经步入2.0时代。但是当前我国政府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能力相对滞后,尤其是县级政府,受制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行政权力等因素,导致县级政府在全国积极发展校园足球的浪潮中略显落后。因此,县级政府如何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大背景下,实现“有限政府”的转变,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利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发展,已成为现阶段必须直面的课题。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实地访谈法等研究方法,首先对青少年校园足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及政府购买青少年校园足球服务等这几个主要概念进行界定,而后以株洲市荷塘区为例,介绍荷塘区政府购买校园足球服务的现实背景在于株洲市政府重视保障公民体育权利与株洲足球的复苏,再从购买服务的政策制度支持、运作过程这几个维度进行全面剖析。荷塘区政府购买校园足球服务的这一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荷塘区政府来说,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降低了财政成本;对于体育社会组织来说,促进了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拓宽了成长空间;再分别从教学服务、训练与竞赛服务、师资培训服务与文化服务方面具体阐述荷塘区校园足球服务所获得的成效,突显其典型性。但是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诸如政策执行出现偏差,购买程序不规范,购买竞争性不强,监督评估体系不科学等问题,通过分析其成因发现,观念认识、法律制度、基础保障以及承接主体这四个方面是主要原因。最后本文通过结合荷塘区所获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成因认为其完善县级政府购买校园足球服务的启示在于切实扭转理念偏差,健全法律制度体系,加强基础保障建设,提高体育社会组织承接服务能力,优化购买机制。
廖颖恺[7](2020)在《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借名登记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及实务认为系“当事人约定,一方(借名人)经他方(出名人)同意,就属于一方现在或将来之财产(借名财产),以他方名义,登记为所有权人或其它权利人,但借名财产之实际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仍由一方自行为之的法律行为”,至于借名财产则包括土地、房屋、船舶、航空器、车辆、股票、存款账户、公司负责人等,此于刑事法律关系中亦多有援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说认为借名登记行为性质上为劳务契约,法律效果应类推适用委任契约之规定。借名登记行为之发生,是基于当事人实际需要而创设,并经由实务不断累积之案件事实,逐渐发展而成的一种交易型态,早期学说及实务见解多以“脱法行为理论”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之消极信托”作为借名登记行为是否有效之判断依据,近期学说及实务则变更见解,从个案中具体判断借名登记行为之内容,认为若无违反强制、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且原因正当之前提下,依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即赋予借名登记行为法律上效力。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可区分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系指借名人与出名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亦即于借名关系存续期间,借名人负有将借名财产以出名人名义登记之义务;出名人则负有出借名义供借名人登记,并不得干涉借名人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借名财产,且于借名关系终止或消灭后,负有将登记名义返还之义务,若有违反,则借名人得请求出名人返还借名财产或损害赔偿。外部效力则指出名人将借名财产处分予第三人时之效力,最新实务见解基于登记名义具有公示力与公信力、保障第三人之信赖及维护交易安全而采有权处分说,即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认为出名人之处分行为有效,此时,借名人仅得请求出名人损害赔偿。相较于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系通过回复原状或金钱填补损害之方式,恢复私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价値或利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则较为广泛,亦即,借名登记行为若有侵害国家、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律上利益者,刑法即介入施以刑罚。也就是说,纵使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被赋予法律上效力,仍不得侵害刑事法律保护之利益。例如出名人未经借名人同意将借名财产移转登记予第三人,因民事上采有权处分说之结果,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取得借名财产之所有权,且无庸负担民事责任;然而,在刑事上,第三人若属恶意,即明知借名财产实质所有权人为借名人时,第三人可能与违背任务之出名人成立背信罪之共同正犯,应负担刑事责任。由此可知,由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二者在成立标准上也有明显的差别,即便当事人之行为在民事上无庸负担民事责任,在刑事上仍可能因侵害刑法所保护之利益而受处罚,可见在刑法保护法益的角度上,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似较为周全。近年来,因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日益发展,行为人常自恃该行为为法律所允许,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之手段,实务曾出现之犯罪包括侵害个人法益的背信罪、侵占罪、诈欺罪、侵害社会法益的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侵害国家法益的逃漏税捐罪、洗钱罪、诈术投标罪及借牌投标罪等,然借名登记行为不应在民事体制下毫无限制任其发展、更不应容任行为人利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工具,基于规范国民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保护法益、预防犯罪、保障自由人权之刑法机能,实有必要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予以刑法规制。由于借名登记行为盛行于华人地区,欧美国家并无整体刑事立法,于参酌、比较国内外立法规范时,仅临近韩国有不动产登记实名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各种法规,其他国家则系基于国际协议之要求,着重于规范洗钱行为的防治与处罚,例如日本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德国刑法、美国众议院2019年企业透明度法案等。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借名登记行为发展类似,惟二者对于借名登记行为之态度却大相径庭,前者要求真实权利者须实名登记,明文禁止借名登记行为,若有违反则对借名人或出名人科以“名义信托罪”之处罚,后者则基于尊重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原则之思维,而宽认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仅依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样态来判断应成立何种犯罪。因此,通过各国(地区)立法规范之观察,参酌我国台湾地区法令实务的现状,应可成为我国大陆以刑法规制借名登记行为的借鉴。在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刑法规制上,笔者见解认为,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实施犯罪者,应依照犯罪行为之样态(或类型),参酌本文所提各该罪名成立之要件界限,科以所犯罪名的刑罚。例如,在出名人处分或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可能成立背信罪之类型中,其要件界限应以出名人之行为有无影响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而定。其论理过程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为借名人持续担任借名财产之登记名义人,使借名人能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借名财产,并于借名登记契约终止或消灭时,确保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应属出名人为借名人处理事务之范围;若出名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借名财产,或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终止或消灭时,积极以实质权利人自居,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客观上已使“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之事实产生变动,难认其无违背任务之行为,应成立背信罪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后,仍有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令之正当行为等阻却违法事由的可能,例如,借名人或出名人遇有借名财产遭受现在不法之侵害行为,得为避免自己或他人权利或利益受侵害,对于加害人为适当、必要之防卫行为。然而,须加以辨明者,若借名人与出名人就借名财产之买卖,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以假买卖之不实事项向地政机关申办登记,自不能主张系依法令之信托让与行为而阻却违法。至于业务上之正当行为、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等,本文认为借名人或出名人并无可主张得该事由而阻却违法之情形。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借名人或出名人应否负担刑事责任,以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欠缺不法意识、有无期待可能性加以判断。在责任能力部分,仍以年龄及精神状态为准。在欠缺不法意识部分,应依行为人标准观察,若无“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之情形,即不得主张欠缺不法意识而免除刑事责任。在期待可能性部分,应以借名人或出名人于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现实状况,是否有不得不为之事实或规范等压迫情境与心理,有无当为、须为且无其它合法方式可为之情况作为参考基准,若无法期待借名人或出名人实施适法行为时,就不能对借名人或出名人行为加以非难,而无从要求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滥用借名登记行为,除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私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逃漏税捐罪不处罚未遂犯外,其余各项犯罪,均有成立未遂犯之情形,至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各种犯罪之共同正犯部分,原则上,仍应以行为人间是否有成立犯罪之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予以判断,但仍应注意特别规定,例如税捐稽征法第43条系对于逃漏税捐之教唆或帮助行为特设之专条,为独立之处罚规定,故出名人担任公司名义负责人,使借名人得以利用该公司名义帮助他人逃漏税捐,借名人与出名人应构成帮助逃漏税捐罪之共同正犯。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仍有可能成立教唆或帮助犯,惟仍应依具体事实判断应否成立共同正犯。
沈金蓉[8](2020)在《论南非PPP供应商甄选法律机制》文中研究指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PPP)全生命周期是联动一体的过程,但大部分国家现有立法仅为项目建设、运营以及维护阶段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救济机制,忽视了合同签订之前的法律规制和防控作用,造成项目在进入建设阶段后推行困难甚至夭折。除此,学者在以往的研究中过多关注“PPP”中前两个“P”(Public和Private)的利益及其均衡,而对于第三个“P”(Partnership)在“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中的手段作用,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政府在“Partnership”中的职责是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并合理“分担风险、分享利益”,若企业的营利性得不到保证,将会导致社会资本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懈怠,最终PPP项目的整体进展落后于政府预期。供应商甄选是PPP合同签订前的一个重要阶段,同时供应商甄选程序也充分体现了公私部门间的合作,加强此阶段公开透明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提升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并为项目的顺利推进起到制度保障作用。南非PPP供应商甄选制度的构建体现了对PPP项目风险和财政资金的严格管控,并兼具政府监管职能和对社会资本利益的保障功能,形成了一套成熟的PPP供应商甄选法律机制:采用法律文件和财政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防止甄选程序在实践中的乱象;竞争性甄选方式、可量化的评估标准和高效的三级评估流程确保了甄选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以及甄选结果的高效性。我国目前针对PPP供应商甄选的法律规则还有待增强,通过对南非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和总结,我国今后可从以下三方面逐步完善PPP供应商甄选相关立法:第一,完善、协调公私合作领域相应立法,并逐步进行PPP政策性立法;第二,统一采购方式立法,选择适用竞争性招标作为PPP供应商甄选方式;第三,进一步规范和扩充PPP指南手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评估标准进行量化规定,加强资格预审程序与正式招投标程序的关联性。
冯维胜[9](2018)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第三方评估研究 ——以承接方的选择评估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的产生,促使世界范围性的行政改革进入高潮。各国以“大社会、小政府”为改革方向,纷纷开展了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目的的各项创新举措。其中的核心就是政府购买服务,即政府通过寻求与社会和市场的合作,发挥社会组织的亲民优势和市场组织的效率优势。政府购买是在经历了市场失灵的政府供给模式、政府失灵的社会供给模式以及多元合作供给模式的历史选择。供给模式的转变说明:面对多样性、差异性和易变性的公共需求,需要具有灵活的供给方式,而政府购买服务就是实现这种供给方式的有效途径。在政府职能转变内力、购买优势外力、社会推进力以及政策支持力的合力作用下,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也得到了大力推广。但由于针对政府购买评估理论的缺乏和实践的滞后,购买效果未能得到有效界定,影响了购买活动的广泛和深入开展。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然而,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估主要由政府部门组织,政府集“购买者”、“监督者”和“评估者”等角色于一身,所以评估的公信力饱受质疑。评估已成为购买服务的薄弱环节,深陷“体制内评估缺乏公信力、体制外评估缺乏独立性、评估对象存在片面性、评估内容缺乏全面性、评估过程缺乏完整性”的困境。同时,还存在评估内容不全面、评估环节不健全、评估方式不丰富等问题。上述问题集中体现在:评估主体以政府为主、评估对象以承接者为主、评估方式以内部为主、评估指标以结果为主等方面。问题的成因可归结为:政府职能转变不彻底、购买评估制度不健全、评估理论和实践不成熟以及评估信息不对称等。结合发达国家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经验,以上问题可以通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评估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速评估体制和机制建设等途径解决。其中的关键是建立和完善以第三方为主的评估制度。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提出基于特定的环境,既有政府职能转变的理念推动,也有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还有借鉴国际经验的成分。本文通过SWOT—PEST分析、利益相关者分析以及平衡机制和稳定机制的分析,指出第三方评估作为必须而有效的外部制约机制,在购买体育服务中应得到推广运用,不仅能够解决“自我评价”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亦有利于推动体育领域的政府职能转变,也是公共体育服务走向成熟的标志,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确立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三方评估的理念之后,本研究从评估机构的组选、评估机制的运行保障、评估过程的监督完善三个方面,构建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三方评估体系。确立了第三方评估机制,就需要为其树立目标,即完成评估框架的构建。政府购买属于广义的行政行为,归属于政府绩效评估的范畴,后者大致可分为普适性的整体绩效评估、具体行业的组织绩效评估和专项绩效评估三种类型。根据上述论断,把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界定为专项绩效评估。在对美国、英国等具有代表性国家的购买服务专项评估框架分析的基础上,对政府购买体育服务评估框架进行分类:一是根据评估范围确定的评估框架,包括宏观层面的综合评估,微观层面的项目评估,以及根据政府层级、行政区划、行业类别等进行的评估。二是根据购买流程确定的评估框架,通过对各个环节的评估,提高每个环节的绩效,从而提升整体绩效。三是根据利益主体确定的评估框架,包括购买者的购买绩效、承接者的生产绩效、接受者的满意度,以及对其他参与主体的评估。四是以系统论确定的整体评估框架,即对购买的全部流程进行系统化的检查。最后,提出涵盖购买主体、流程和范围,且具有政府购买特点的“三位一体”评估框架,并分别分析购买者、承接者、接受者和购买内容的评估要点。以“三位一体”中的承接者为研究对象,分别围绕选择承接组织作为评估对象的原因、意义,承接组织的定位及其演变,承接组织评估模型建立的理论依据,指标体系设计和实践检视等方面进行论述。遵循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原则,确定承接组织的选择评估的支撑理论,即以社会组织评估理论、厂商组织评估理论、供应链中的供应商选择理论、麦肯锡能力评估理论以及项目管理理论等为理论根基,这些理论成果是“AGMS”模型构建和指标体系设计的重要学理支撑。以前述理论为基础,结合静态的“金字塔原理”、“动态能力理论”、“能力生态理论”和摩尔的“战略三角”模型,依据“结构—功能”主义的思想,综合考虑候选供应商承接公共体育服务所需具备的关键要素,根据政治——合法性、治理——规范性、管理——有效性和能力——胜任性,将承接组织的遴选划分为准入资格、组织治理、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四个维度,也就是承接组织遴选的“AGMS”评估模型。这四个方面具有层级递升的关系:准入资格着眼于组织的合法性审查,起到准入门槛的作用;组织治理用于衡量竞标组织的内部治理状况、组织运行情况及其规范程度;管理水平以组织的治理架构为基础,反映组织的运行情况,核心在于考察管理的有效性;服务能力是承接组织供给服务的最终保障,该维度将发挥择优选拔的作用。以该模型为基础,开展具体的指标研制工作:一是基于政策文本的分析,借助国家层面、地方层面以及行业层面的规章制度,提炼承接组织的资质条件;二是基于地方实践的分析,提出承接组织选拔的现实参照;三是基于文献成果的分析,提取承接组织评估的具体指标。承接组织的选择是带有价值判断的筛选和管理活动,指标体系的设计应坚持依法设定、客观中立、突出重点、过程与结果并重等原则。公共体育服务承接者的选择评估指标体系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建立:第一步,通过相关领域的文献学习、政策文本分析、专家头脑风暴、实践经验总结相结合,初步确立指标。其次,通过两轮德尔菲法,进行指标的增减和修改,确立学理指标。第一轮筛除隶属度小于0.3,且重要性均值低于3的指标,第二轮筛除变异系数大于0.25的指标,并确定指标的重要性。最后,开展指标验证工作,把本研究设计的指标体系和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招标文件中的指标体系进行比对分析,为构建合理的承接方选择评估指标体系提供实践经验方面的支撑,并对指标体系设计的创新和局限进行总结。
本刊采编部[10](2011)在《隆重祝贺《中国政府采购》杂志创刊10周年》文中研究指明
二、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座谈会发言摘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座谈会发言摘要(论文提纲范文)
(1)适当加强《政府采购法》的国际化特色(论文提纲范文)
一、建议增加《政府采购法》与国际条约适用衔接的表述 |
二、《政府采购法》要与《对外贸易法》相匹配 |
三、要考虑对《外商投资法》的落实 |
四、要考虑《政府采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 |
五、建议完善争议解决机制 |
(2)《政府采购法》修订法学专家座谈会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国际法学会黄进会长:《政府采购法》的修订需要统筹考虑国内法制和国际法制 |
1.处理好《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
2.要与GPA、CPTPP等国际协定进行比较研究 |
3.考虑和各个国际组织、区域性贸易组织的规则相衔接 |
4.对国内法与国际法在法律适用上作出规定 |
5.处理好国家及其财产与国有企业及其财产的关系 |
(二)清华大学于安教授: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
1.继续完善绩效型预算的管理制度体系 |
2.继续完善合同履行制度 |
3.确定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 |
4.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应当体现对数字化进程的适应性 |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黄永维庭长:司法角度的改进建议 |
1.对行政协议的定性 |
2.对投标人的救济 |
3.关于中标人的行政诉讼权 |
4.合同争议应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并且明确不适用仲裁 |
(四)中央财经大学曹富国教授:推进《政府采购法》的统一,为国际政府采购立法的发展确立新标准 |
1.推进《政府采购法》的统一 |
2.要致力于大国引领的《政府采购法》改革 |
(五)中国政法大学成协中教授:实现公共采购制度的统一,理顺公共采购法律体系 |
1.《政府采购法》修订要解决的最大问题是实现公共采购制度的统一 |
2.明确《政府采购法》作为公共采购基本法的地位,通过修法理顺公共采购的法律体系 |
3.对于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问题,建议通过清单管理的方式予以明确 |
4.要在《政府采购法》中为公共服务使用者预留必要的空间 |
(六)湖南师范大学肖北庚教授:《政府采购法》修订中的“为”与“不为” |
(七)南开大学何红锋教授: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修订的建议及理由 |
(3)法治视阈下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主要内容 |
四、思路和方法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概述和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及内涵界定 |
(一)公共服务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三)法治政府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及方式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 |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理论基础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新公共管理理论 |
(四)委托代理理论 |
第二章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现状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政策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效 |
三、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 |
(一)购买权利滥用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失规 |
(三)政府寻租问题严重 |
(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不明确 |
第三章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治化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立法不完善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 |
三、监督和评估机制不科学 |
四、政府人员法治意识不高 |
五、社会公众参与意识不足 |
第四章 国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经验与启示 |
一、国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经验 |
(一)美国购买公共服务经验 |
(二)德国购买公共服务经验 |
(三)英国购买公共服务经验 |
二、国外购买公共服务的启示 |
(一)健全的购买公共服务法律体系 |
(二)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规范 |
(三)监督机制完整有效 |
第五章 法治视阈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对策 |
一、基本原则 |
(一)公开、公正与公平原则 |
(二)竞争与效率原则 |
(三)诚信原则 |
二、具体措施 |
(一)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体系 |
(二)构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制度 |
(三)保证监督和评估机制的科学性 |
(四)全面提高政府人员法治意识 |
(五)发挥人民监督作用提高公众参与监管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4)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公物理论基本要点 |
第一节 公物的概念 |
一、“物”在行政法体系中两种体现 |
二、公物的概念及其特征 |
三、公物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公物的基础理论学说 |
一、法国公所有权理论的演化 |
二、德国修正的私所有权学说形成 |
三、日本公物理论承继与扬弃 |
第三节 公物理论研究核心由“管理”向“利用”的迁转 |
一、基于日本实定法中“公物”表述嬗变的观察 |
二、公物利用法律属性认识的革新 |
三、公物理论核心的再定位 |
第二章 给付国家图像下公物的主要形态-公用事业 |
第一节 公用事业概念 |
一、公用事业概念的规范考察 |
二、公用事业的特征 |
三、本文语境下公用事业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公物事业特许性质的学理阐释 |
一、关于行政特许性质争议的日本理论考察 |
二、行政特许属性分析的双重维度 |
三、公用事业特许授权性质的提出 |
四、公用事业特许的容许性 |
第三节 公私合作脉络下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公私合作的一种方式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独特性 |
第三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传统行政法体系的冲击 |
一、国家图像的转变:给付国家到担保国家 |
二、公用事业中公私主体间关系的变化 |
三、研究范式转变 |
第二节 作为合作伙伴的特许经营者 |
一、我国语境下“公私合作”概念的特定含义 |
二、法律关系中的独立性 |
三、法律关系间的平等性 |
第三节 特许经营权的属性 |
一、特许经营权权利形态的学理讨论 |
二、对特许经营权学术理论的反思 |
三、分析思路的转变:从概念分析到类推思维 |
四、定位于财产权:超越公私二分的法律思维模式 |
五、特许经营权公法保护 |
第四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运行依托—特许经营协议 |
第一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一、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第二节 特许与特许经营协议关系 |
一、双阶理论的争议 |
二、双阶理论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的体现 |
三、司法实践采用修正的双阶理论的利与弊 |
第三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合法性判断 |
一、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判断的法律依据 |
二、缔约主体资格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三、行政协议内容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四、程序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第四节 特许经营协议司法审查的变化 |
一、司法审查规则的变化 |
二、司法审查对象的变化 |
三、司法审查价值标准的变化 |
四、司法审查密度的变化 |
第五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现状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发展历程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的形式渊源 |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体系特征 |
第二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实施存在的问题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不清晰 |
二、明确特许经营相关主体法律地位的规范缺位 |
三、现有法规范中核心条款缺失 |
四、法规范之间缺乏衔接彼此冲突 |
第三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原则 |
一、民主法治原则的控制 |
二、效能原则的引入 |
三、法律保留原则的坚守 |
四、平等原则 |
五、均衡原则 |
第四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体系构建之设想 |
一、明确《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渊源地位 |
二、完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 |
三、提高法律规范密度 |
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乡镇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S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及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总结与评述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基本概念 |
2.1.2 政府采购的模式 |
2.1.3 政府采购的方式 |
2.1.4 政府采购的范围 |
2.1.5 乡镇政府采购的特征 |
2.2 政府采购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寻租理论 |
2.3 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
2.3.1 法律法规 |
2.3.2 行政规章 |
2.3.3 政策规定 |
第3章 乡镇政府采购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以S镇为例 |
3.1 S镇政府采购制度取得的成效 |
3.1.1 政府采购发展历程 |
3.1.2 设置了政府采购机构 |
3.1.3 扩大了政府采购范围 |
3.1.4 规范了政府采购权利 |
3.2 S镇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
3.2.1 政策宣传不到位 |
3.2.2 机构设置不合理 |
3.2.3 采购程序不规范 |
3.2.4 预算机制不科学 |
3.2.5 监管体制不健全 |
3.2.6 采购人才不专业 |
3.3 S镇政府采购存在问题的原因 |
3.3.1 领导自身重视不够 |
3.3.2 执行机构不够明晰 |
3.3.3 缺乏相应规章制度 |
3.3.4 编制预算计划性低下 |
3.3.5 监督管理流于形式 |
3.3.6 采购人员随机性强 |
第4章 国内乡镇政府采购的做法及启示 |
4.1 国内乡镇政府采购做法 |
4.1.1 拓展服务项目范围的L镇 |
4.1.2 构建电子采购平台的M镇 |
4.1.3 倡导政府绿色采购的N镇 |
4.2 国内乡镇政府采购启示 |
4.2.1 L镇政府采购启示 |
4.2.2 M镇政府采购启示 |
4.2.3 N镇政府采购启示 |
第5章 完善乡镇政府采购的对策建议 |
5.1 健全乡镇政府采购机制 |
5.1.1 完善乡镇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
5.1.2 扩大乡镇政府采购服务范围 |
5.1.3 加强乡镇政府采购内控职能 |
5.1.4 强化乡镇政府采购考核评价 |
5.2 强化乡镇政府采购监督职能 |
5.2.1 构建合理政府预算制度 |
5.2.2 健全监管责任追究体系 |
5.2.3 完善采购外部监管机制 |
5.3 加强乡镇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
5.3.1 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
5.3.2 加强电子数据标准化建设 |
5.3.3 搭建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 |
5.3.4 强化采购信息公开透明化 |
5.4 提升乡镇政府采购服务水平 |
5.4.1 提高采购意识加大宣传 |
5.4.2 倡导绿色采购服务理念 |
5.4.3 加强采购专业人才建设 |
第6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县级政府购买青少年校园足球服务研究 ——以株洲市荷塘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简要述评 |
1.3 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公共服务 |
2.1.2 青少年校园足球服务 |
2.1.3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2.1.4 政府购买青少年校园足球服务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
2.2.4 多中心治理理论 |
第3章 株洲市荷塘区购买青少年校园足球服务的调查分析 |
3.1 荷塘区政府购买青少年校园足球服务的背景 |
3.1.1 株洲市政府切实保障公民体育权利 |
3.1.2 株洲足球复苏 |
3.2 荷塘区政府购买青少年校园足球服务的政策支持 |
3.2.1 中央层面 |
3.2.2 地方政府层面 |
3.3 荷塘区政府购买青少年校园足球服务的运作过程 |
3.3.1 组织依托 |
3.3.2 购买内容 |
3.3.3 购买方式 |
3.3.4 监督与评估 |
3.4 荷塘区政府购买青少年校园足球服务的成效 |
3.4.1 荷塘区政府方面 |
3.4.2 荷塘区体育社会组织方面 |
3.4.3 荷塘区校园足球服务方面 |
第4章 株洲市荷塘区购买青少年校园足球服务的问题审视 |
4.1 株洲市荷塘区购买青少年校园足球服务存在的问题 |
4.1.1 政策执行偏差 |
4.1.2 购买程序不规范 |
4.1.3 购买竞争性不强 |
4.1.4 监督评估体系不科学 |
4.2 株洲市荷塘区购买青少年校园足球服务问题的成因分析 |
4.2.1 观念认识偏差 |
4.2.2 法律制度不健全 |
4.2.3 基础保障不够坚实 |
4.2.4 体育社会组织发育不足 |
第5章 株洲市荷塘区购买青少年校园足球服务的启示 |
5.1 切实扭转理念偏差 |
5.1.1 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的意识和定位 |
5.1.2 加强对校园足球服务的认识 |
5.2 健全法律制度体系 |
5.2.1 完善法律保障 |
5.2.2 推进制度建设 |
5.3 加强基础保障建设 |
5.3.1 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
5.3.2 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
5.4 提高体育社会组织承接服务能力 |
5.4.1 建立合同契约关系 |
5.4.2 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
5.4.3 建立社会组织联合体 |
5.5 优化购买机制 |
5.5.1 规范购买程序 |
5.5.2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
5.5.3 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架构 |
五、本研究之意义与价值 |
第一章 借名登记行为的民法、刑法视角考察 |
第一节 借名登记行为的一般描述 |
一、借名登记行为的意义与要件 |
二、借名登记行为之历史沿革 |
三、借名登记行为的当代展开 |
四、借名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
第二节 借名登记行为在民法与刑法上的意义考察 |
一、民、刑事规范对象、保护法益、违法责任之区别 |
二、借名登记行为在民、刑事保护范围、违法责任之差异性 |
第三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前提:刑法机能与目的 |
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现状及危害 |
三、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国内外立法规范 |
四、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原则 |
第二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背信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侵占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诈欺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三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伪造私文书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商业会计法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四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税捐稽征法逃漏税捐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洗钱防制法上之洗钱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上之诈欺围标罪及借牌投标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五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刑法抗辩事由 |
第一节 违法阻却事由 |
一、正当防卫 |
二、紧急避险 |
三、依法令的行为 |
四、正当业务行为 |
五、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 |
第二节 责任阻却事由 |
一、无责任能力 |
二、欠缺不法意识 |
三、欠缺期待可能性 |
第六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与参与形态 |
第一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 |
一、预备 |
二、未遂 |
第二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参与形态 |
一、共同正犯 |
二、教唆犯 |
三、帮助犯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8)论南非PPP供应商甄选法律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来源及意义 |
1.1.1 选题来源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内容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南非PPP供应商甄选的法律依据 |
2.1 南非PPP供应商甄选的基本法律范畴 |
2.1.1 南非宪法第217条规定 |
2.1.2 《优惠采购政策框架法》及其实施细则 |
2.1.3 财政部发布的行政规章及指导性文件 |
2.2 南非PPP供应商甄选依据的规制模式——规制工具金字塔模式 |
2.2.1 规制工具金字塔模式的概念 |
2.2.2 南非的规制工具金字塔模式 |
第3章 南非PPP供应商甄选法律机制的主要内容 |
3.1 PPP供应商甄选方式 |
3.1.1 竞争性招标 |
3.1.2 两阶段招标 |
3.2 PPP供应商甄选程序 |
3.2.1 资格预审程序 |
3.2.2 正式招标程序 |
3.2.3 双向招标流程 |
3.2.4 PPP合同签订前的谈判程序 |
3.3 PPP供应商评估机制 |
3.3.1 评估标准和评估内容 |
3.3.2 正式招标阶段的三级评估机构和评估流程 |
第4章 南非PPP供应商甄选法律机制的特征 |
4.1 竞争性甄选方式 |
4.2 严谨的甄选程序 |
4.2.1 以市场为导向的资格预审再审程序 |
4.2.2 使用范围严格受限的BAFO流程 |
4.2.3 独立于正式招标程序的备选投标者替补程序 |
4.2.4 注重有效交流的沟通程序和谈判程序 |
4.3 透明的PPP供应商评估机制 |
4.3.1 引入可量化的评估标准 |
4.3.2 设置高效的三级评估流程 |
4.3.3 增加财政部对评估文件的审查环节 |
第5章 南非PPP供应商甄选法律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5.1 统一公共部门采购立法 |
5.2 明晰供应商甄选方式 |
5.3 加强资格预审程序和招投标程序之间的关联度 |
5.4 完善供应商评估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9)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第三方评估研究 ——以承接方的选择评估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探索——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是世界性的永恒话题 |
1.1.2 实践需要——各个国家和地区广泛开展政府购买活动 |
1.1.3 政策要求——各类政策文件也力推政府购买及其评估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3 相关文献的简要回顾 |
1.4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6 研究重难点及创新点 |
2 不同视域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及其评估 |
2.1 不同国家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估 |
2.1.1 英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2.1.2 美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2.1.3 日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2.1.4 德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2.1.5 加拿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2.2 不同行业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估 |
2.2.1 政府购买教育公共服务 |
2.2.2 政府购买卫生公共服务 |
2.2.3 政府购买养老公共服务 |
2.2.4 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 |
2.2.5 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 |
2.3 不同阶段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估 |
2.3.1 起步阶段:经济效益占据评估中心 |
2.3.2 成熟阶段:多种效益的兼顾和平衡 |
2.3.3 反思阶段:整体评估转向微观评估 |
3 我国地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概况与审视 |
3.1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开展情况 |
3.1.1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制度建设 |
3.1.2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实践操作 |
3.1.3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理论研究 |
3.2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要素分析 |
3.2.1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估主体 |
3.2.2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估对象 |
3.2.3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估内容 |
3.2.4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估过程 |
3.2.5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估应用 |
3.3 制约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因素探讨 |
3.3.1 政府职能的转变 |
3.3.2 评估制度的建设 |
3.3.3 评估理论的研究 |
3.4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落地的关键 |
3.4.1 政府职能的充分转变是必要条件 |
3.4.2 评估理论和实践成熟是充分条件 |
3.4.3 评估相关的制度建设是具体保障 |
3.4.4 评估体系和流程健全是操作手段 |
4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构建 |
4.1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提出 |
4.1.1 不同领域的第三方概念 |
4.1.2 评估及第三方评估理论 |
4.1.3 域内外第三方评估简介 |
4.2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三方评估的分析 |
4.2.1 为何第三方评估之——购买的特性分析 |
4.2.2 为何第三方评估之——SWOT-PEST分析 |
4.2.3 为何第三方评估之——利益相关者分析 |
4.2.4 为何第三方评估之——平衡稳定机制分析 |
4.3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三方评估的建立 |
4.3.1 评估机构的组选机制 |
4.3.2 评估的运行保障机制 |
4.3.3 评估过程的监督机制 |
5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第三方评估框架 |
5.1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特点 |
5.1.1 源于且不限于政府绩效评估 |
5.1.2 属于公共体育服务专项评估 |
5.2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估框架 |
5.2.1 根据评估范围确定的评估框架 |
5.2.2 根据购买流程确定的评估框架 |
5.2.3 根据利益主体确定的评估框架 |
5.2.4 根据整体原理确定的评估框架 |
5.3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三位一体”评估框架 |
5.3.1 “三位一体”评估框架的提出 |
5.3.2 “三位一体”评估框架的内容 |
5.3.3 “三位一体”评估框架的意义 |
6 第三方视角下的承接组织选择评估 |
6.1 评估对象的选取 |
6.1.1 选择承接组织的原因 |
6.1.2 承接组织评估的意义 |
6.1.3 承接组织的定位演变 |
6.2 承接组织评估的理论参考 |
6.2.1 社会组织研究中的评估理论 |
6.2.2 厂商理论中的企业绩效评估 |
6.2.3 供应链理论中的供应商评估 |
6.2.4 项目管理的能力理论 |
6.2.5 麦肯锡能力评估网格 |
6.3 公共体育服务承接组织评选的AGMS模型 |
6.3.1 承接组织的遴选标准 |
6.3.2 AGMS评估模型的构建 |
6.3.3 四个评估维度的关系 |
6.4 公共体育服务承接组织评选指标设计的依据 |
6.4.1 承接组织的资质要求——基于政策文本的分析 |
6.4.2 承接组织的筛选条件——基于地方实践的分析 |
6.4.3 承接组织的评选指标——基于文献成果的分析 |
6.5 公共体育服务承接组织选择评估的指标确定 |
6.5.1 指标体系设定的基本原则 |
6.5.2 指标体系选择的主要流程 |
6.5.3 指标体系确定的具体方法 |
6.6 公共体育服务承接组织评选指标的具体内容 |
6.6.1 准入资格板块 |
6.6.2 组织治理板块 |
6.6.3 管理水平板块 |
6.6.4 服务能力板块 |
6.7 承接组织评选的两阶段模型和分级评估制度 |
6.8 承接组织选择评估指标的案例检视与拓展 |
6.8.1 WX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案例 |
6.8.2 CZ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案例 |
6.8.3 TZ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案例 |
6.8.4 XX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招标文件分析 |
6.8.5 案例发现 |
6.8.6 案例引申 |
7 研究结论、说明和展望 |
7.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7.2 研究的相关说明 |
致谢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1 表录与图录 |
附2 专家访谈提纲及评议表 |
附3 个人基本情况 |
(10)隆重祝贺《中国政府采购》杂志创刊10周年(论文提纲范文)
会议制度研讨类 |
会议杂志研讨类 |
会议经营类 |
专题法律制度建设类 |
专题管理类 |
专题历次全国会报道 |
专题政策功能 |
专题实务 |
专题行业 |
四、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座谈会发言摘要(论文参考文献)
- [1]适当加强《政府采购法》的国际化特色[J]. 王克玉. 中国政府采购, 2021(02)
- [2]《政府采购法》修订法学专家座谈会综述[J]. 中央财经大学PPP治理研究院,中央财经大学公共采购研究所,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 中国政府采购, 2021(01)
- [3]法治视阈下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问题研究[D]. 孟姝秀. 江西理工大学, 2020(01)
- [4]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D]. 许海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乡镇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S镇为例[D]. 许俊. 湘潭大学, 2020(02)
- [6]县级政府购买青少年校园足球服务研究 ——以株洲市荷塘区为例[D]. 刘笑贝. 湘潭大学, 2020(02)
- [7]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 廖颖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8]论南非PPP供应商甄选法律机制[D]. 沈金蓉. 湘潭大学, 2020(02)
- [9]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第三方评估研究 ——以承接方的选择评估为例[D]. 冯维胜. 上海体育学院, 2018(01)
- [10]隆重祝贺《中国政府采购》杂志创刊10周年[J]. 本刊采编部. 中国政府采购, 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