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忠实履行央行职责 确保天涯金融安全——对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调研报告(论文文献综述)
何唯实[1](2016)在《中国人民银行A中支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改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面对国内外日益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部门,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对风险识别与风险管控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作为一种全新的审计模式,风险导向审计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风险评估为前提来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风险防范的意识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因此,无论是从推动人民银行内审的自身发展需要,还是从促进人民银行全面风险管理角度,积极引入风险导向审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人民银行对风险导向审计的应用仍处于探索阶段,为此,本文拟以A中支履职审查项目为例,就如何优化风险导向审计在人民银行的运用进行探讨。本文首先对风险导向审计的理论体系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强调了其比传统的审计模式有着更加宽广的视野,更加重视全局,有很强的优越性。然后简要介绍了中国人民银行A中支的基本情况及审计现状,并以履职审查项目为例详细阐述了其对风险导向审计的应用现状。接着以观察到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指出A中支在应用风险导向审计进行履职审查时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即缺乏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长效的风险点动态管理机制不畅、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成果对改善管理的效用不明显、开展风险导向审计的人才基础薄弱。最后,在综合分析与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风险导向审计应用的四大建议,即人民银行要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建立有效合作的风险点动态管理机制,要不断完善风险导向审计的成果运用,并加强风险导向审计的人才队伍建设。文章旨在提供全面而又具体可行的措施,以期能为人民银行运用并推广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提供参考与借鉴。
刘姣华[2](2015)在《金融排斥、农民金融发展权与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研究》文中指出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三农”问题是我国最核心的问题之一,连续十几年都以中央一号文件的形式列入亟待解决的问题之首,解决“三农”问题是我们改革的重中之重。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使得以“共享”为核心的“包容性增长”成为未来中国这几年发展的主旋律,也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价值导向。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也进一步指出要通过完善立法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公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使权利公平被提上了重要日程。国家在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重点以公平为导向,以均衡增长为核心,实现经济的正义增长,惠及包括农村居民等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人群。普惠金融理论把农民金融发展权、金融排斥和村镇银行发展有机联系起来:维护农民金融发展权是普惠金融的核心目标,金融排斥是普惠金融提出的现实原因,村镇银行是实现普惠金融的有效途径。村镇银行的推出有效缓解了农村地区的金融排斥,保障了农民金融发展权。本文构建出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对村镇银行推出后产生的影响和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水平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当前村镇银行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可持续发展过程还存在重重问题。在充分借鉴国际典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缓解农村金融排斥、保护农民金融发展权视角下的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两步走”战略。论文分为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梳理,指出研究的重点和意义,介绍了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分析了可能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构建了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排斥的现状和原因,指出农村金融排斥对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影响,并借助“六维度”指标分析了村镇银行设立后在缓解金融排斥方面的作用,实证结果表明村镇银行确实是缓解金融排斥、保障农民金融发展权、进而推动“三农”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第四部分对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定义进行了诠释,讨论了影响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并借鉴国外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衡量评判指标以及对商业银行统一监管的条件,构建出衡量我国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第五部分以湖北省为样本地区,对村镇银行推出后产生的影响以及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水平进行了实证分析。肯定了村镇银行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及其目前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同时指出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原因进行解析。第六部分对美国社区银行、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印尼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等典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考察,总结其成功经验,为我国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第七部分提出了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两步走”战略,阐述了实现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并提出了村镇银行向“主行引导的农村社区银行”发展的方向。第八部分,对全文的研究进行总结,提出了促进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政策建议,并对下一步的研究进行展望。综合运用金融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计量经济学等经典理论,遵循科学研究的一般研究范式,对我国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意义、衡量方法和发展道路进行了系统研究。研究过程中采取经典理论分析整理与计量模型实证分析相结合、宏观总体分析和微观个体分析相结合等多种方法,先后运用向量自回归模型、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对村镇银行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得到以下主要结论:第一,普惠金融理论把农民金融发展权、金融排斥和村镇银行发展有机联系起来:维护农民金融发展权是普惠金融的核心目标,金融排斥是普惠金融提出的现实原因,村镇银行是实现普惠金融的有效途径。村镇银行的推出有效缓解了农村地区的金融排斥,保障了农民金融发展权。第二,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水平可以从村镇银行的资源配置水平、风险控制水平、盈利发展能力和区域环境影响等四个方面进行衡量,对湖北省村镇银行的实证分析表明,村镇银行的发展是可持续的,且发展势头良好,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偏离市场定位、主发起行绝对控股、经营网点单一、风险控制能力不够、政府支持不足等种种问题,制约了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第三,借鉴美国社区银行、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印尼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等典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经验,提出了我国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应分“两步走”,第一步通过立法、村镇银行、政府和市场的共同力量实现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第二步村镇银行与主发起行剥离后组建为“主行引导的农村社区银行”。主要创新之处在于:第一,以普惠金融理论为基础,把农民金融发展权、农村地区金融排斥与村镇银行发展三个跨专业、跨领域的问题有机联系起来,为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研究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和方法。第二,构建了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这一指标体系,具有代表性广、可操作性强的特点,既可用于评价具体某个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能力,也可用于分析比较不同地区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水平。第三,提出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两步走”战略,指出在当前阶段可以通过立法、村镇银行、政府、市场四方力量实现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并提出了“主行引导的农村社区银行”长期发展构想,构建“国家农村社区发展银行——地市级农村社区银行总行——农村社区银行——社区营业所”四级组织体系。
刘通[3](2013)在《中国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创建村镇银行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创新之举,为农村金融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有利于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金融供需的矛盾,并为民间资金提供了良性的发展渠道。村镇银行按照现有的制度安排建立了起来,其是否愿意留在农村并成为支农发展的重要力量,关键要看能否实现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适当的利润,无论对于村镇银行资金的提供者和接受者,都有着重要而有益的作用,它是决定村镇银行可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本文通过对孟加拉村镇银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美国社区银行的案例分析,总结得到有利于中国村镇银行发展的启示:首先,尽快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赋予金融机构自主的利率定价权,利率市场化后,一方面可以增加金融机构的存款规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更好地对客户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定价,有利于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客户特点制定可实现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利率;其次,利用地缘、人缘优势进行深入调查来获取信息,相比国有银行而言信息成本要小,工作效率的提高也可以降低经营成本,增加收益;第三,创新金融产品,开发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存贷款产品是村镇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最后,建立一套符合当地特色的小额信贷流程和管理办法:简化信贷操作流程,缩短放贷时间,采用适合中小企业和农户特点的贷款调查方式,配备素质高、专业性强的信贷人员。目前,在金融机构事实上已经商业化的情况下,只有农村的经营性需求,满足了商业信贷的基本条件。在政府号令金融机构支农的情况下,商业金融组织,也将目光普遍性地投向了这一类资金需求。为数不多的支农资金以及政策贴息优惠,都到了大款、大户手里,位于底层草根金融以及支农政策所关注的广大农户却没有得到金融服务。基于此,本文将对农村金融的需求层次进行细分,同时,结合中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提出了中国村镇银行发展应分三阶段走:第一阶段是扶贫阶段,首先应立足当地发展实际,以支持农户、农村经济为主,积极支持农民发展种植、养殖业,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的资金困难,扩大自身影响,切实体现村镇银行的政策导向作用;第二阶段,应将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等较为活跃的经济主体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第三阶段,随着农业产业化链条的延伸,把服务重点转向实力较强、惠民富民、规模化经营的农民、农村经济组织、民营企业,成为服务三农为重点,辐射县域中小企业的综合性特色银行。为深入探索支撑中国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本文尽可能较全面地反映了目前村镇银行的内外部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一.制度缺失。金融监管部门设计村镇银行宏观管理制度时,在注意了行业风险的防范的同时,忽视了如何有利于村镇银行发展的问题,导致金融创新动力不足;没有理顺村镇银行发展的金融环境,由于村镇银行处于发展初期,国家有关鼓励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的相关制度,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存款保险制度都没有建立;村镇银行缺乏国家隐性担保,由于公众对村镇银行了解有限,多数银行会选择有国家信用做后盾的各大银行,这直接导致村镇银行在创立之初很难吸收公众存款;行政干预增加了信贷风险,成为影响村镇银行农户小额信贷支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二.村镇银行股权结构有待进一步改进。股权过度分散,易导致股权约束的弱化,进而引发公司“内部人控制”情况下的全体股东利益受损问题;股权过度集中,形成某一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股,则又容易造成“一股独大”条件下的滥用控股权问题,不但中小股东利益受损,而且公司自身的独立性亦难以保障。三.村镇银行经营管理机制缺乏效率。产品种类单一,结构失衡以及服务功能缺失,往往导致村镇银行经营效益不高;科技、人才等后台支撑的缺乏,也使得村镇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发展受到限制;村镇银行管理成本较高,盈利能力有限;内部人事管理制度绩效不明显。村镇银行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坚持以下原则:坚持服务“三农”的功能定位;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因地制宜地选择多样化的激励制度。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盈利和履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是村镇银行短期内最大的管理目标。村镇银行市场定位要关注的重点是贷款的投向,首先把确保每一笔贷款的安全和风险作为重中之重,绝不能以牺牲自身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换取所谓的体现“政策性”目标,事实上,牺牲银行资金安全得到的政策性支持最终将葬送政策性目标。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村镇银行,一些地处经济基础薄弱的县域,加上受本身实力所限,如果没有政府和相关部门特殊政策的扶持,生存和发展空间将极为有限,村镇银行要实现自身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离不开制度政策的规范与保障: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农村经济,是村镇银行,更甚一步说是农村金融得以繁衍滋养的基础;适度有效的利率浮动权限是村镇银行实现赢利的重要工具;农业保险和存款保险制度能为村镇银行发展保驾护航;有效的监管制度是村镇银行健康运行的保障。从股权约束的角度看,一个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应该既避免股权的过度分散,又避免股权的过度集中。因此,无论是理论角度还是实践角度,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都是公司最有效的股权结构,追求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应该是我国村镇银行股权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在股权相对分散基础上的相对集中或控股,是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最优选择。针对当前我国村镇银行实际运行中主发起银行一股独大的现实,有必要对此加以纠偏,改变现行规定中“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行规定,在开放“市场准入”的同时,还必须坚持“脚踩一条船”原则,也就是,村镇银行的董事长和执行董事,不能同时又是工商企业主。提高村镇银行经营管理绩效,需要扎扎实实做好信贷调查评定工作:深入调查,建立健全客户的资信档案;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评级责任:统一评定标准,实施规范操作;对客户的信用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信贷实施动态管理,努力做好信贷复评工作。提高银行经营绩效还需要建立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村镇银行要建立并理顺浮动利率的贷款定价机制,根据不同客户信用等级和市场变化实施差别化利率,村镇银行的信贷主要是针对“三农”的贷款,具体可根据农户贷款期限、贷款用途以及农户的信用状况风险定价,依据风险度的高低来决定贷款投放额度的利率浮动幅度;贷款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的贷款用途发放不同额度的贷款,在确定小额信贷基本利率的基础上,适度提高贷款的利率水平,让利率能够覆盖成本和损失。建立和完善信贷管理责任激励机制,优化对信贷人员的激励机制,由单一的负激励转变为正负激励机制并举,企业激励机制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员工需求内容的变化,根据员工不同的需求及时改变对员工的激励方式,感情激励是对核心员工长期的激励方式。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村镇银行信贷经营成本:一是优化机构网点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机构网点和信贷人员的服务效能。二是规范信贷业务操作流程,提高办理贷款的工作效率。三是培养农户自觉还款的习惯。加强信贷专业管理人才的培养,打造一支合格的信贷人员队伍。良好有序的金融环境、健全的内控和风险管理机制、正向的激励机制是村镇银行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只有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才能进一步发挥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发挥“鲶鱼效应”,真正填补中国广大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白。
潘为[4](2012)在《非金融机构贷款人法律制度研究 ——以疏导民间借贷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几年来,民间借贷的喷薄而出及随之而来的诸多问题,使得民间借贷成为金融监管中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一方面,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对民营中小企业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支持和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从江苏泗洪到浙江温州,再到内蒙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引发的系统性危机一次次成为刺痛市场的监管病灶,其种种负面效应也是不可回避的坚硬现实。如何进一步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同时遏制高利贷之风,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正处在这样一个关键的转折点。事实上,监管机构早有规范民间借贷的立法动意,然而囿于民间借贷的双面性特征及立法技术的不成熟,《放贷人条例》、《贷款通则(修正案)》等“阳光化”民间借贷的制度只能最终夭折,停留于立法建议阶段。我们认为,回顾我国金融监管变革的历史,其中鲜有大规模的改造、改革过程,而是通过局部的、渐进的、实验性的方式允许新的市场主体发展起来,通过不断实践、总结经验、逐步推进。所以,一定时期内,突破式的构建“放贷人”、“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制度的可能性不大。在民间借贷“阳光化”陷入立法困局的背景之下,发掘现有的信贷市场主体,完善相应的立法制度,更具有实践意义及可操作性。因此典当、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笔者的研究视野,其作为两种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的既存形态主体,虽然仅是信贷市场向民间资本开放的一道窄门,但其特殊的身份地位与制度功能已经显得弥足珍贵。本文即通过对典当、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力图为民间借贷的疏导方式提供一条更具实践意义的路径选择。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现行法律制度与监管体系的批判,提出从理念到制度的全面监管改革建议,使典当、小额贷款公司两类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构建多层次信贷市场,疏导民间借贷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的正文部分由四个章节展开:第一章,笔者通过对现有理论学说的列述与借鉴形成自身对民间借贷内涵的认识,将其定义为市场主体间没有被国家监管体系所管理和控制的资金筹措行为。并从三个方面解释了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包括:信贷市场融资需求是民间借贷产生的外部激励因素;而低成本互助与资本增值需求是民间借贷产生的自发激励动因;信贷市场权利配置的失衡则是从法学的视角进一步解释了其存在的机理。在本章第二节,笔者着重论述了民间借贷的双面性特征。积极方面,民间借贷能够平衡权利分配的缺失,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弥补正规金融服务不足,促进正规金融部门服务水平的提高;消极方面,由于其松散性、逐利性、风险性等特点,决定了民间借贷始终伴随着挥之不去的诸多负面效应。通过对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历史的研究我们认为,民间借贷监管正在经历一个从高压管制到逐渐宽松的过程。但囿于民间借贷所产生的系统性危机,使得现阶段监管部门对放松民间借贷管制仍感掣肘。在监管困局之下,疏导理念逐渐形成,并体现了对民间借贷双面性的正确认识。疏导理念的实践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三种模式,即分别为:1.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2.建立一种“放贷人”制度取代松散形式的民间借贷主体;3.保留民间借贷的固有非正式形式,加以必要监管。而非金融机构贷款人概念也正是在上述过程中产生并被逐渐应用,显现出其在疏导民间借贷领域内的独特价值与特殊意义。第二章,我国立法者及学者通过对国外先进立法体系的学习与借鉴,逐步形成了对“非金融机构贷款人”概念的认识,并将其写入2010年的《贷款通则(修订)》(征求意见稿)草案之中,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制度也因此映入我们眼帘,并逐渐被广泛运用。可以说,非金融机构贷款人产生伊始就便承载着疏导民间借贷的重任,而如何进一步发挥其疏导民间借贷的功能也是本文研究的切入点与最终归宿。本章中,笔者对非金融机构贷款人概念的实践意义做了进一步讨论,指出,我国信贷市场中已经存在了完全符合非金融机构人特征的市场主体类型,即小额贷款公司与典当公司。通过研究我们发现,我国的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功能与两类主体的原始形态产生较大变化,如果继续用传统理念中的典当、小额信贷概念去认识与解释当今社会中的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话,很容易造成相关解释、认知与现实实践情况的脱节。而用非金融机构贷款人概念去总括典当、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功能则更具有适用性和现实意义,典当与小额贷款公司即是信贷市场中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的既存形态。笔者分别从吸引民间资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体系三个方面论述了非金融机构贷款人之于疏导民间借贷的功能价值。对于监管者来说,典当与小额贷款公司透明的运营制度能够帮助监管当局及时处置风险,抑制民间借贷隐蔽性操作造成的负面作用。对于民间借贷主体来说,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的合法地位及经营资质能够满足其发展的需要,并增强对自身的保护,且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经营及监管上的灵活性,及其与民间借贷主体发展阶段的适应性使其较之金融机构更能发挥吸收民间资本的功能,因此非金融机构贷款人能够成为疏导民间借贷方式的重要选择。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溢出效应是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所以意图疏导民间借贷,必然应该建立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规范化融资服务的市场主体。理论学说从不同角度论证了银行贷款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间存在的天然缺陷,而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发展实践中,却充分印证了其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耦合。因而应该重视非金融机构贷款人金融服务功能,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非金融机构贷款人行业,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同地下运作的民间借贷市场形成竞争效应,减缩民间借贷盈利空间。而利弊博弈之后,民间借贷主体也会从地下走出来,规范化发展,进而实现疏导民间借贷的功能。金融市场不健全,因此造成的金融浅化是我国民间借贷形成的重要原因。所以,民间借贷的变迁过程,将是金融制度、金融市场供求由失衡走向均衡的一个制度安排不断优化的过程。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在资本构成,服务对象、信贷产品等方面都表现出与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的差异性,并且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过程中构筑了进退有序的发展通道,这对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建设多层次的贷款市场颇有裨益。而这也将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加强金融深化,减少金融弱势群体数量,从而遏制民间借贷规模的发展,对规范、疏导民间借贷起到关键作用。第三章,为进一步发挥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在疏导民间借贷方面的功能,减少现行规则与监管缺陷对其发展造成的钳制,笔者通过对十余个样本省市行业情况的考察,对两类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立法制度与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做了较为全面及系统的研究与阐释。并将其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1.主要运营规则与监管依据法律位阶过低,担负不起保护和促进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发展的重任;2.层层加码的市场准入门槛,将许多民间资本拒之门外;而且筛选标准不清晰,容易产生权力寻租问题。3.在业务范围、利率管制、贷款额度限制、内部控制等方面都表现出政府的过度干预,给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带来较大的监管负担。4.后续资金不足,自身融资能力欠缺。5.监管规则缺乏对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发展方向的定位。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诠释了上述缺陷背后所透视出的监管理念错位与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我们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深层原因在于金融监管价值目标体系偏置,法律父爱主义的滥用,企业身份歧视,及监管者监管能力的不足。因此,为进一步开放我国金融贷款市场,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动员民间资本投资非金融机构贷款人行业,汇集社会资金缓解金融弱势群体融资难题,必须对现行监管制度进行全面改革。第四章,笔者提出了从理念到制度,全面的监管改革建议。在监管理念方面我们认为:对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的权利保护的探源应提升到宪法层面,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的存在,保障了公民的生存和发展权的实现,也体现着国家对公民财产权利的确认和尊重,其制度价值正是对《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的体现,因此监管者也应给予非金融机构贷款人更多的制度关怀和政策保护。对于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的监管理念定位,应融入经济法社会本位与平衡协调的思想,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稳定的同时做到适度监管。在监管价值目标问题上,应注重金融安全、金融效率、金融公平三者间的协调与互动,并用金融公平调试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以促进价值目标体系间的平衡。笔者也借鉴了发达国家较为先进的原则监管理念,认为对于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应在坚持规则监管为主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原则监管的范围,适度调整监管思路和方法,促使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平衡发展,以增强非金融机构贷款人业务的灵活性,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和创新力。在监管规则改革方面,笔者建议,首先,提升主要立法制度与监管依据的法律位阶,立法模式上可以分别制定《典当行管理条例》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其次,调整监管格局,由银监会统筹两类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的监管职能,确定适当的监管原则,并增强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第三,对于市场准入、利率管制、融资制度三个核心监管规则进行改革。由各省银监局负责市场准入的前置性审批、降低注册资本门槛,进行适当的投资人、高级管理人员审查,取消数量配额,减少不必要的市场干预。在保留利率上限管制的基础上提高利率上限标准,为利率市场化预留空间。对现有融资规则进行调整,并采用多种方式拓宽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的融资渠道。第四,为部分有更高发展要求的非金融机构贷款人构建具有激励性质的发展方向,设计其向金融机构转制的监管规则,以增强市场信心。村镇银行、金融贷款公司、社区银行均适宜成为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发展方向的路径选择。由于非金融机构贷款人与社区银行存在许多共性因素,笔者着重论述了社区银行的功能特点,并建议以非金融机构贷款人为基础构建我国社区银行体系,使得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市场成为我国社区银行建设的“孵化器”。
刘力[5](2012)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重述与裁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区域性或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频发,世界各国普遍达成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改革重中之重的共识。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市场消费空间持续拓展以及消费层次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市场争夺过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在金融市场领域,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经营者之间因为力量、信息的不对称,侵害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日益增多,但是由于我国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司法制度不够完善等,这导致金融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积极性和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本文围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除了绪论以外,主要从七个章节展开讨论。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本文的选题意义、文献综述、写作思路、写作方法和主要贡献。第二章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述。从消费者保护运动谈起,回顾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起源和背景,指出我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意义和紧迫性,这不仅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鼓励金融创新和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随后,梳理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的立法,并分析其特点:金融消费者基本政策处于有法难依的局面、传统民商法难以实现倾斜保护、专门金融法律直接规定稀疏和层级较低,从而不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最后,归纳出我国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几种表现:金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及信息安全因金融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遭受侵害;金融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不适当销售行为,诱使消费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金融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并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状况进行评价。第三章介绍和评价域外国家和组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以期为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依次介绍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国际组织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立法内容,并分别作出评述。这些国家和组织共同的特点主要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逐渐加深,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适时加重金融经营者的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适当性销售义务等。第四章深入思考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从分析金融服务与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入手,指出金融消费标的具有虚拟性、金融消费具有天然的风险性和劝诱性、金融消费者对专业金融服务或产品复杂信息识别的差异性等特点。随后,对金融消费者定义的五种学说进行介绍和评析,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与金融机构发生服务关系,为生活需要购买或投资金融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最后,在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构成和特点的基础上,明确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权、信息隐私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并指出金融消费者权利具有一定的界限,该限制主要体现为金融消费者应负担一定的注意义务。第五章为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政策考量及方法论,首先,在分析司法介入与市场自治、行政监管两者关系的基础上,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角色和任务,并指出司法的特性决定其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并非毫无限度,而是保持有限介入态度。其次,从经济学因子和经济学分析范式两个角度,阐述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理论预设,包括金融市场失灵、市场的外部性、金融的公共物品属性、信息不对称、谈判理论、博弈分析和行为经济学等。然后,指出要端正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理念,即确立寻求双方及多方利益平衡的司法保护理念;要遵循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原则,包括倾斜保护原则、适度保护原则、规律保护原则;要进行相关政策考量;最后,从诉讼程序、身份识别、请求权基础检索、裁判方法等方面,探讨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方法论。第六章探讨金融经营者违反信义义务的司法裁判基准问题。首先,在探讨关于信义义务本质不同学说的基础上,科学界定金融经营者信义义务的内涵和来源,指出金融经营者信义义务的司法审查要遵循差别原则,具体包括: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消费者适用不同标准的信义义务、不同理财产品赋予不同标准的信义义务、依据契约的重复与否确定不同标准的信义义务。其次,具体探讨金融经营者违反忠实义务的司法裁断基准问题,一方面论述金融经营者忠实义务的内涵和和主要内容,另一方面通过案例,具体阐述基金“老鼠仓”和内幕交易的司法认定问题。然后,具体探讨金融经营者违反注意义务的司法裁判基准问题,探讨金融经营者注意义务内涵,并分别以银行业和保险业为例,以案说法,具体阐述违反注意义务的具体判断标准。最后,论述金融经营者违反合理销售义务的司法裁判基准问题。界定适当性原则的内涵,分析司法把握的主要内容,指出适当性义务豁免的情形。第七章研究金融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裁判基准问题。首先,阐述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功能,并扩张解释银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范围”的具体内容。其次,分析一般情况下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危险提示义务、安全防范义务和危害救助义务,以及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环境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指出银行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承担的情形。然后,探讨金融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司法裁断的一般原则:密切联系原则、理性人原则、效益标准和限制标准,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的适度性评价和“避风港”原则限制适用。最后,根据大量涉自助银行和涉网上银行案件,探讨电子平台环境下金融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王国红[6](2012)在《银行并购反垄断管制与中国的管制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银行并购反垄断管制是银行反垄断管制的重要方面,2007年全面爆发的美国金融危机引发了人们对银行反垄断管制的思考,同样也引起了人们对银行并购反垄断管制的关注。对中国而言,对银行并购反垄断的管制还十分薄弱,机构缺失,法律缺失,程序和方法缺失,既不能有效地管制国内银行实施的滥用市场力的并购,也不能有效地管制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实施的有损中国金融安全的并购,更不利于国内银行通过海外并购占领国际市场。因此,这一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后危机”为背景,以银行并购为研究对象,以反垄断管制为研究视角,论证“后危机”时代加强银行并购反垄断管制的必要性、机理、方法与程序,在国际比较的基础上,设计出中国银行业并购的反垄断管制政策。美国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银行的掠夺性借贷行为,而掠夺性借贷的产生则要归因于反垄断管制的不作为。因此,加强银行业的反垄断管制是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作为银行反垄断管制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并购反垄断,在当前背景下,尤其必要。银行并购反垄断的机理主要有两个,一是哈佛学派的SCP范式,另一是威廉姆森的效率权衡理论。SCP范式认为市场结构决定企业行为,企业行为影响企业绩效。按照这一理论,对市场结构的管制是最重要的,由于并购提高了市场集中度,导致了市场结构的变化,进而对企业绩效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对并购进行反垄断管制。并购→集中度提高→银行市场力提高→社会福利损失,这一逻辑的并购效应我们称为并购的负效应。威廉姆森的效率权衡理论认为,即使并购带来了负效应,导致了社会福利受损,但如果并购同时带来了效率的提高,且效率的提高足以抵消并购产生的负效应,那么这起并购不应被禁止;只有那些并购带来的效率不足以抵消社会福利受损的并购才应被禁止。并购导致的效率提高的效应我们称为并购的正效应。银行并购的竞争性评估即是对这两方面进行权衡。本文对威廉姆森的静态效率进行了修正,重点说明了对效率的定量评价方法,包括对效率的传递率和“补偿的边际成本降低”的定量分析。银行并购反垄断的机制可分为五种机制:相关市场界定机制、市场力测定机制、并购效应评估机制、垄断缓释因素分析机制、分拆机制。其中,对相关市场界定机制,重点介绍了市场界定的方法,如SSNIP检验、Harris&Simons(1989)的临界损失检验、Katz&Shapiro(2003)的“总的转换率”检验;对市场力测定,重点介绍了离散选择模型在银行业中的运用;对并购效应评估机制,重点介绍了转换率方法和向上价格压力法;对垄断缓释因素,分析了如下缓释因素:竞争者;市场进入;顾客的转换成本;失败银行救济;公共利益;人口迁移等;对分拆机制,文章提示了银行并购分拆的原理、目标和机制设计,这为后面我们设计中国的银行并购分拆制度准备了理论基础。中国缺乏对银行并购实施反垄断管制的经验,需要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来为我所用。文章选取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日本、中东欧国家),从价值取向、机构设置、相关市场的界定、并购反垄断临界值的确定、竞争效应分析等方面比较他们在银行并购反垄断政策上的异同,并辅以案例,为中国银行业“走出去”,实施海外并购战略提供经验指导和决策参考。银行并购的反垄断管制最基本的一步是界定相关市场。美国费城银行案中,将银行并购反垄断的相关地区市场界定为“本地市场”,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银行服务群”。这一界定是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的并购反垄断管制,文章对此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设计消费者和中小企业融资调查问卷,在本地抽样调查1500个消费者、200家中小企业,文章验证了传统的“本地市场”假设和“群服务”假设在中国的合理性,根据中国银行业市场的竞争态势和发展趋势,提出了中国对银行并购实施反垄断的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从各国对银行并购实施反垄断管制的实践看,经济性分析越来越普遍,其地位日益突出。银行并购反垄断管制的经济分析包括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分析。对单边效应的分析,文章重点介绍并购模拟技术的运用,并对并购模拟这一技术进行了评价;对协调效应的研究,通过改进传统的“核对表”方法,将之与“一致同意-甄别欺骗-可信的惩罚”范式结合,提出银行业并购规制的协调效应新的分析框架。这一新的框架是:从Friedman的“平衡诱惑均衡”概念入手,不是研究银行卡特尔的形成条件,而是从卡特尔稳定性指标(δ)来判断银行并购的协调效应。随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的深化,外资银行加强了对中国银行业市场的渗透。并购是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手段,对外资银行的并购,我们需要做辩证分析,一方面,外资银行并购有利于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局面的形成;另一方面,外资银行并购也有可能损害中国银行业的竞争,甚至有损中国金融安全,因此,需要对外资银行并购进行反垄断管制。本文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分析了外资银行在华并购的动机,并对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竞争效应进行了实证研究,最后设计了外资银行并购的反垄断管制政策。设计中国银行业并购的反垄断政策是本文的重点和落脚点。银行业并购反垄断的政策设计包括银行并购反垄断的机构设置、反垄断的原则、标准与目标、银行并购申报制度、竞争评估制度、并购救济制度等;除此以外,文章还从需求边和供给边两方面论述了构建中国银行业竞争政策的主要内容,它是对前一个内容的深化与发展。本文的主要观点是:(1)在“后危机”时代,中国既要加强对银行审慎性的监管,更要强化对银行的竞争性管制,二者不可或缺。(2)在机构设置上,由商务部的反垄断局负责银行并购的反垄断管制,同时赋予银监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3)银行并购的反垄断管制应以“合理原则”为核心原则,考虑到外资银行并购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对外资银行并购还需进行国家金融安全审查。(4)构建合理的银行并购申报制度,实行两步审查法,申报标准应相对宽松。(5)重视经济性分析方法在银行并购反垄断管制中的运用,包括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评估的方法以及效率评估方法等。(6)在银行并购的反垄断管制中,合理运用适用除外和域外适用制度。(7)加强国际反垄断的协调。一是商务部与国外竞争权威的双边和多边协调机制的建设;另一是银监会与外国银行监管机构的国际协调机制的建设。
李西臣[7](2010)在《银政关系的经济法调整研究 ——合约理论视域下的分析》文中指出在我国银行业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国有商业银行由于特殊的历史发展轨迹而与政府渊源颇深,与政府的关系亦更加错综复杂。经济法作为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处理的是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就银政关系而言,经济法解决的是政府干预国有商业银行的过程中各自权力、权利、义务和职责的配置问题。故此,欲实现政府干预国有商业银行的妥当性与有效性,厘清纷繁复杂的银政关系,辨清哪些银政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哪些不是,查明现有的调整银政关系的经济法存在哪些冲突并寻求妥适的架构复杂银政关系网络的框架,就成为促进银政关系和谐发展的应有之义。“适度干预”描绘了银政交往的理想图景,但并没有为架构复杂的银政关系提供具体的进路,而合约理论为银、政及利益相关者合作提供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指明了路径。于是,经济法规范政府适度干预国有商业银行的命题就具体转化为经济法如何促进银、政及利益相关者进行良性、合作式的合约博弈这个命题。本文在结构上按照“问题是什么”(即银政关系不和谐的现状有哪些)、“分析问题”(即在合约理论的启发下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分析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的原因)、“解决问题”(即寻求促进银政合约博弈的经济法方法)这样的逻辑顺序展开研究。全文分为5章。导论重在引入合约理论。通过对合约的含义和性质的分析、对合约理论的追寻与梳理,发现合约理论对于银政关系的经济法调整研究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并且运用合约理论亦具有可行性。本部分的写作旨在为银政关系的经济法调整研究提供新视角,为后文在合约理论视域下解析及重构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奠定理论基础。第一章银政关系及其经济法调整的检视。本章的主要目的在于提出问题。由于银政关系错综复杂,于是本章首先界定了八类银政关系。对于复杂的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具有独特的优势,对于这种优势性,本章紧接着予以了阐述。既然运用经济法调整银政关系是银政关系和谐的关键,那么检视现实中调整银政关系的经济法中存在的不和谐便是辨明问题真面目的必然步骤。第二章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的历史演变。本章运用合约理论动态地解析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不和谐的原因。今日银政关系的不和谐有着历史上的缘由。在合约视角的探寻下,本章对我国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的历史发展进程进行了新的解释,阐明了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为什么会如此演变,不同类型的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为什么会相互匹配。对历史的追溯使得如今出现的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中的尴尬有了制度变迁意义上的解释。第三章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的原因。本章从静态的角度寻找了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的原因。如果说前一章是从制度的纵切面分析,那么本章则是从制度的横切面剖析原因。在合约的视角下,三大银政经济法律关系就是合约安排,是关于银、政及利益相关者合作提供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过程中各自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配置安排。本章借鉴经济学理论阐明了三大银政经济法律关系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必然的合约安排。合约主体是博弈的主体因素,包括功利目标和博弈能力两个方面。合约主体功利目标上的冲突和博弈能力上的不匹配、合约安排上的失当、侵害合约博弈的机制的存在都是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的重要原因。第四章合约化阶段银政关系的经济法调整。本章旨在寻求合约化阶段化解银政冲突的经济法解答。本章通过对银政关系规制的类型划分,找出银政关系规制非合约型、合约型和合约化型的区别的同时也为合约化阶段银政关系的和谐找到了促进银政关系合约化进程的具体路径。然而法律毕竟是地方性的知识,仅仅移植国外的先进法律经验并不能解决我国银政关系现实中的“疾苦”。只有考虑到本土约束的经济法才是有生命力的规范体系,因此,有必要挖清本土资源、弄明本土的非正式制度约束为何。第五章银政关系经济法制度重构。本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基于合约理论重构银政关系经济法制度。经济法作为正式制度的改变自然会受到非正式制度的牵绊,于是寻求对非正式制度约束的边际突破自当是首要考虑的。在突破非正式制度约束的基础上,本章接着从价值和具体规范上对银政关系经济法制度进行了重塑。
柴瑞娟[8](2009)在《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金融历来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国有商业银行的撤离,农村信用社经营的低效等等因素都使我国农村地区金融供需严重失衡。为解决此问题,迫切需要完善农村地区当下的金融体制。村镇银行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2006年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在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截至2009年3月,全国已有村镇银行97家,而银监会对村镇银行的发展目标是2000家,也即凡有条件的县都可以有一家村镇银行。然而值得关注的是,村镇银行运行2年多来,尽管其整体态势良好,但仍然有一些矛盾与问题暴露出来,如村镇银行市场定位易偏离服务“三农”目标,设立方式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致使村镇银行资金短缺问题突出,主发起银行制度及其衍生的股权结构失衡及村镇银行独立性问题突出,治理结构存在严重欠缺,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缺位等等。从发展现实来看,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性空前,立法层高度支持,村镇银行还必会进一步发展壮大,那么,究竟村镇银行是否有助于农村金融难题的解决,其发展前景和空间如何,是否会步以往四大商业银行撤离农村的后尘,对现在村镇银行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如何解决,如何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的良性、稳健发展以求解农村金融难题,对于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十分必要。本文也正立基于此,试图对这些问题求解一二。本文共计六章,框架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村镇银行存在价值论:村镇银行设立必要性与发展可行性。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对村镇银行在现行法上的概念、特征与性质进行了分析,指出在现行法上,村镇银行是一种采用股份制的微型金融机构,具有投资主体宽泛、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比例严格限制、公司治理结构简化、设立地域和业务严格限制等特征;从性质上看,虽各界曾有过政策性银行还是商业性银行的困惑论争,但从设立依据、经营目标和经营原则、经营业务等方面分析,其仍为一种商业银行,只是具有相应的自身特殊性。第二节依次对村镇银行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的异同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三节主要对村镇银行存在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鉴于以往立法和决策层在农村金融改革问题上相关政策的多变性、摇摆性和试错性,此次推出村镇银行的做法,也遭受到了不少的质疑。笔者认为,对此问题要客观理性的看待,而不能带有先入为主的主观偏见。针对质疑村镇银行设立的必要性和存在价值的观点,本文从农村金难题求解需要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政策性金融三者合力解决且商业性金融是不可或缺的一条求解途径这一理论角度,以及农村金融机构空洞化这一现实基础入手,论证了合理制度设计下的村镇银行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在解决了村镇银行存在必要性的问题后,第四节则更进一步依次从村镇银行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农村经济与金融需求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民间资本供给充足、农村地区盈利空问充裕等角度论证了村镇银行发展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并指出基于以上因素的存在,相关制度设计合理科学之下的村镇银行不会步以往四大商业银行撤离农村的后尘。第二章,实证论: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与困境研究。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立基于对我国村镇银行的个案和宏观两个层次的调查和分析,概览了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状况;第二节总结了我国村镇银行发展中呈现的一系列特征及其对农村金融的影响:发展极为迅速,颇有燎原之势;投资主体多元化,以本地城市商业银行为主导;注册资本规模都远远超过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所设置的最低限;主发起银行绝对控股现象突出;绝大多数村镇银行的设立区域都选择了县(市),只有极个别的村镇银行选择了乡(镇)等。第三节详细分析了村镇银行发展中所遭遇的困境,主要有:村镇银行市场定位易偏离服务“三农”目标,设立方式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致使村镇银行资金短缺问题突出,主发起银行制度致使村镇银行股权结构失衡且独立性欠缺,治理结构存在严重欠缺,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缺位等。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除需要有政府政策支持这一外在推动力外,村镇银行法律制度设计的健全和完善才是最根本的途径。故必须从村镇银行的设立入手,对村镇银行的发展定位、投资主体范围、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设立方式及设立模式等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对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支农性制度、市场退出的保障机制——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等一一进行分析,从而试图对村镇银行的整体制度设计进行反思与重构。本从接下来的行文思路,正是遵循这一路径而进行的。第三章,村镇银行发展定位研究。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主要对关于村镇银行定位的争论进行了概述。村镇银行的发展定位是一个多层次的问题,其既包括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也包括村镇银行的区域定位和性质定位。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实际上包括三个层次的问题:其一,在行业定位上,是单纯定位于农业,还是亦将工商业包括其中;其二,在具体的客户群体上,是单纯定位于农民,还是亦将其他职业的群体包括在内;其三,更进一步的来讲,在农民这一客户群体内,是将中高收入群体作为自己的主客户群,还是将中低收入群体作为自己的主客户群。对于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学界素有不同的主张;在村镇银行的区域定位上,很多学者主张为解决以往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虹吸”和转移情况,有必要借鉴美国社区银行的做法和经验,将村镇银行的经营区域严格限制在一定的区域之内,从而从根本上封堵资金转移的可能性,但反对者坚持,如此则将直接限制村镇银行的发展规模,降低其抗风险能力,危及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安定,且这种限制也于法无据,是对村镇银行经营自由权的侵犯,其直接造成的市场分割,也有违反现行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之虞;关于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与农村金融的关系问题,各界一直存有争议。这种争议,也同样发生在了村镇银行的性质定位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商业性”和“支农性”是直接对立的,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同时,亦要求其承担支农重任,明显是勉为其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故如果要求村镇银行有助于解决农村金融困境难题,就不能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性金融机构,而只能是合作性金融机构或者政策性金融机构。第二节主要对村镇银行发展定位的国际经验借鉴进行了分析。农村金融难题或者说低收入区域和阶层的金融难题,并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世界各国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均存在类似的问题,故为更明晰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进路,借鉴其他国家在解决相关问题上的经验,确有必要。其中美国社区银行、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澳大利亚Bendigo社区银行以及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发展,都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启示:市场定位上都注重向中低收入底层和产业倾斜,区域定位上则要充分结合本国国情,性质定位上均为具有一定互助色彩的商业银行。除此外,还对澳大利亚Bendigo社区银行所采用的银行特许经营模式于我国的可适用性进行了分析。第三节集中于探讨我国村镇银行的应然定位:鉴于农村金融空洞化现象严重,且很多地区金融服务甚至完全空白的现实,村镇银行在市场定位上应覆盖农村地区大部分的经济主体,在保证盈利性和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将一定限度的低收入阶层也纳入客户群体范围;为防止农村资金外流旧剧重演,保证资金“来之于当地,用之于当地”,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银行体系,使其层次分明、专业化分工合理,以及充分利用其地缘人缘、经营方式灵活和易于获得社区内客户的“软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求解农村金融难题,在区域定位上,应将村镇银行定位于社区银行。更进一步地,鉴于银行规模与其抗风险能力的正相关关系,而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则需要对村镇银行的规模进行相应的限制,故对村镇银行的跨区域经营问题,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可适度放开,但这种跨区,也只限于在允许设立村镇银行的地区。在村镇银行的性质定位问题上,本文认为应将其定性为商业性银行。农村金融难题的解决要依靠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政策性金融的合力,鉴于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即农业发展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即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村信用社,虽然后者已经偏离了合作本质)均已存在,再重复构建政策性或合作性金融机构的必要性已不大,故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性银行较为合适。而且如此定性也是有着足够的理由和论据支撑:农村金融空洞化和农信社运行的垄断性以及低效性,都使得农村的商业性金融需求远未得到满足,而且从农村经济发展和金融需求的新特征来看,农村地区的盈利空间不容置疑,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银行并不会危及其商业可持续性。第四节集中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村镇银行的定位及其完善。现行立法限制了村镇银行的跨县经营,也似有将村镇银行定位为社区银行之意。但将“社区”范围界定为“县域”,在现实中遭到了质疑——受制于当地经济总量和狭小的市场,能否保证村镇银行的盈利不无疑问。故既要保证本土化社区化,又要顾及规模效益,笔者认为,放宽到省则失之过宽,本土化社区化无从体现,故放宽到市,采取单一银行制,允许一家村镇银行在市域范围内开设分支机构,较为合适。社区银行要求投资主体具有广泛性的特征,故应将募集设立也作为村镇银行的设立方式之一。与此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出于强化村镇银行的抗风险能力计,应将村镇银行的设立门槛抬高,调高其最低注册资本。第四章,村镇银行投资主体研究。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对村镇银行的投资主体范围进行了研究。现行法上村镇银行投资主体范围虽然较为广泛,但也并非毫无限制,如对政府是否可为投资主体,其语焉不详;虽允许各类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但对如何充分调动其投资积极性,亦无规定。村镇银行运行中,备受资金匮乏和公信力较弱的困扰和制约,而要缓解资金难题和增强社会信赖度,就必须增强资金规模。在公开上市、发行债券等扩充资本的路途不通的情况下,村镇银行只能选择拓展投资主体范围以增资扩股。控股城市商业银行而致城市商业银行问题丛生的前车之鉴使政府投资入股饱受诟病,但村镇银行肩负着支农的公益性重任,帮扶村镇银行走过最初发展的难关,则相应的也就成了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入股村镇银行,一来可以拓宽资金来源,二来可以直接增强村镇银行公信力,当然,这种政府入股,必须只是暂时性的,而且是缓退性的——即随着村镇银行经营状况的好转和日渐走上正轨,政府投资必须分阶段退出。孟加拉乡村银行强制贷款者储蓄和投资的机制对于缓解村镇银行运行中放贷容易吸收存款难状况不无借鉴意义,其既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下农村贷款担保机制的限制瓶颈从而具有强化担保的功能,亦可增加村镇银行的资金来源。而更进一步要求借款人购买村镇银行股份,从借款人身份变身为村镇银行股东,从而将村镇银行变成借款人自己的银行也不失为一条具参考价值的途径。在村镇银行的投资主体中,企业是最为引人注目的,无论是银行企业,还是普通企业,都是村镇银行投资主体中的主角,故关于此两者,笔者将在后文主发起银行制度和投资比例限制章节中详细论述。在自然人投资主体中,有两类主体值得格外注意:一是有志于创业的金融业务骨干;二是有志于办金融并愿意“转行”、将全部或极大部分资本从工商业中转移出来,投入金融业的工商企业主。对于前者应充分发挥其在村镇银行的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中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对于后者,鼓励其积极投资的同时,也应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等加以防范。第二节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主发起银行制度的存废进行了分析。主发起银行制度虽具有利于村镇银行专业化运作、强化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增强村镇银行的公信力和信誉度等积极效应,但与此同时也衍生了一系列问题:因主发起银行缺乏而致使村镇银行无法设立;隐性的将很多民间资本拒之门外限制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背离了村镇银行的设立初衷;导致村镇银行的其他投资者对经营管理漠不关心,造成村镇银行独立性欠缺,大股东过度控制等现象。有鉴于此,应对主发起银行制度予以废除。第三节对民间资本投资严格限制的现行规定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我国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的历程和立法变迁回顾,并进一步分析了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的利弊之争,进而认为在银行业整体范围内,鉴于民间资本的信用风险及其风险转嫁、关联贷款风险、产融结合潜伏的巨大风险等因素,确应对成立完全民营化的银行予以谨慎对待。但对于设立于金融服务远远供不应求的农村地区的村镇银行,应放开民间资本投资比例限制,实现村镇银行的完全民有民营化——投资农村金融较之在城市开办民营银行,利润空间的差异直接致使其吸引力大减,同时也就将很多有圈钱动机的企业挡在了门外,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村镇银行发展的安全性。对村镇银行完全民营化后所产生的问题,如村镇银行投资人甄选问题,村镇银行人才瓶颈与运营专业化问题,村镇银行完全民营化后的风险问题,该节也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第五章: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紧承上文对村镇银行放开投资比例限制的观点,更进一步地对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进行了研究。针对现实中村镇银行股权高度集中而致村镇银行沦为主发起银行的附属或分支机构的现状,该节分别从理论和现实两个角度对股权高度分散、股权高度集中及股权适度集中三种模式的利弊进行了分析:股权高度分散虽可在股东间产生制衡机制,但各股东各自均试图“搭便车”而基本放弃其对公司经营进行参与和监控的权利与职责,极易出现内部人控制。股权高度分散所产生的问题上,我国也不乏其证,典型的如我国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股权高度集中模式下,大股东虽具有限制管理层牺牲股东利益的经济激励及能力,但由于缺乏有力的约束和制衡,极可能出现控股股东以牺牲小股东利益为代价为自己谋取利益的现象,现实教训如长期困扰我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城市商业银行中国有资本过度控制问题;而在相对集中型的股权结构中,相对控股股东的存在,使得达到股权制衡的目的——通过各大股东的内部利益牵制,达到相互监督、保护所有股东权益。在现实例证方面,以服务优质中小企业为市场定位、运行良好的浙商银行和台州商业银行,其股权结构就充分体现了股权相对集中的原则。故,无论是理论角度还是实践角度,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都是公司最有效的股权结构,在股权相对分散基础上的相对集中或控股,是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最优选择,至于具体的比例限制。可考虑单一投资主体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20%左右。鉴于公司治理直接关乎银行的运营成败,本章第二节对村镇银行的治理结构进行了研究。现行立法中对村镇银行治理结构的规定过于随意与简化,其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为任意设置机构,典型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架构并未完整的搭建。本节以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如资本机构的特殊性、委托代理关系复杂、信息不对称严重、银行体系具脆弱性传染性和失败的负外部性等为分析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逻辑起点,对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认为较之一般的公司治理,银行的公司治理更应注重存款人利益的维护,更应注重风险控制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在此基础上,本节进一步分析了村镇银行治理结构的规定对现行其他立法如《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冲突和违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村镇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的第一步,是必须遵从现行《公司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弥补现行立法中对存款人利益保护不足的缺陷,设置代表存款人利益的董事和监事席位。第六章,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构建。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针对困扰农村金融机构多年,村镇银行在运行中亦亟需解决的商业性与支农性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进行了研究。由于现行法上关于支农性的相关规定依然过于原则化,具体操作性的缺乏,直接削弱了这些规定的实际意义,如何制定具实际操作性的具体制度和措施,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此方面,美国《社区在投资法案》中强制性要求银行机构必须为其所在的社区提供信贷支持,而且其中一部分必须贷给社区的中低收人人群,并以此作为在审批金融机构注册、参加存款保险、设立分支机构、设备或者进行兼并收购活动时批准或拒绝的主要考量因素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谈到商业性与支农性的问题时,有一个思维惯性是广为存在的,即商业性与支农性是完全对立的两极,支农性是无盈利可言的,甚至可以说,“支农性”直接等同于“亏损性”,支农业务完全背离商业性的追求。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这个认识误区。商业性与支农性并非完全对立,在农村经济得到良性发展、农村城镇化加速以及农民收入多元化的当下,这种将“支农性”与“亏损性”直接划等号的观点,就更是难以说其是正确的。当然,某些支农性业务确实可能会有损村镇银行的商业性,鉴于商业可持续性是村镇银行生存发展的前提和根本,故在研究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的时候,需要避免的一个误区是过于强调其支农性,甚至强调其全盘支农性。为实现推出村镇银行制度的初衷,在保证村镇银行盈利性的同时,也必须对其支农性作出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借鉴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立法经验,有必要明确规定村镇银行发放贷款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当以保证村镇银行的盈利性和商业可持续性为前提)必须针对本市内的三农客户,特别是要对中低收入农户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的金额、发放笔数、贷款分布和占该机构在本社区贷款总额的比例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并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对各村镇银行满足所在区域内贷款、服务需求的程度进行评价。与村镇银行支农性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如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要不要也强制性地规定其农业信贷比例,要求其担负一定的支农责任?在奉行自由竞争理念的美国,其尚且通过《社区再投资法》强制性要求参加联邦存款保险体系的几乎所有银行机构等,均有义务采取持续和积极的步骤满足当地社区的信用需求,且其中一部分必须贷给社区的中低收人人群。故从投资的社会责任以及社会公平正义角度出发,似乎并无不可。如此必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的农村金融难题,但此项规定涉及面甚广,推行阻力可料而知的艰难,但客观而言,也不失为一条很好的解决信贷歧视、实现信贷公平的办法。第二节则对村镇银行至关重要的配套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村镇银行国家信用担保的缺失,村镇银行要顺利的市场退出以及市场退出中的存款人利益保护等都亟需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驾护航。鉴于各界对我国当下构建整体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是否成熟尚存有激烈论争,官方态度亦并不十分明朗,故在我国构建整体的存款保险制度至今仍遥遥无期,而村镇银行的发展又时不我待,故对村镇银行先行构建存款保险制度,极有必要。在此基础上,本节进一步对组建由中央、各省政府及村镇银行共同出资型存款保险机构、强制性投保方式的采用、差别存款保险费率的实行以及限额赔付制度的实行进行了分析。
谈科[9](2009)在《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防控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在市场经济的风险当中,金融风险是近年来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特别是此次自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风暴后,各国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受到了严峻挑战,究其原因,威胁银行的主要风险仍然是不良贷款,银行的不良资产和脆弱的银行体系是爆发此次危机的根源。由于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引起了全球经济的衰退,我国政府将面临着严峻的经济形势。在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之下,为了保持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我国政府已经或即将出台系列政策、措施来应对危机。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在系列措施的采取下已经呈现上升趋势。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金融体系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对经济全局的稳定和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如何做到在应对危机中更加积极和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再度产生,是我们必须要注意到的一个问题。总的来说,导致美国次贷危机的实质根源就是次级按揭贷款的还款风险由潜在变成现实,这也给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的防控敲响了警钟。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有着其特殊的历史背景,银行业现有的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种种缺陷,因此要注意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加强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防控工作。从内部防控来看,信贷保全程序应当从贷款程序、贷权管理制度、制衡监测机制以及关联企业贷款控制等方面着手完善;而从外部防控对策来看,笔者建议结合当前金融风险性监管立法的加强和完善,重点开展金融安全区的积极创建、注重运用司法控制手段来控制银行不良贷款的发生。
吉冈孝昭[10](2006)在《中日金融安全性问题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进入21世纪后全球化的发展,传统的社会体系在各种局面下陷入功能不全的境地,要求重新构筑全新的社会体系。在构筑适合这一全新的社会形势且有稳定感的社会体系时,作为社会体系的辅助系统之一的金融系统也不能除外,需要人们为金融系统的理论、制度基础做出贡献。 因此,从金融系统看来,其稳定性问题非常重要,在某种意义上说其是经济安全的支柱也不为过。 事实上,因为金融系统非常重要,所以众多的研究者都对其进行了讨论,是正在为众人所研究的既老又新的问题。 但是,尽管如此,也很难说关于这一问题,充分地进行了以中日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为焦点的多角度研究。例如,对于泡沫经济问题,中国和美国一样,虽然研究了作为反面教材的日本金融系统,但是很难说充分地进行了包含国际关系的多角度研究。 因此,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综合性的观点,进行中日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问题与,面向构筑最恰当的金融系统的制度设计相关的研究。 在此议论中,注意到将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现在,中日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已经不是单方或双方的问题,现在已经对世界造成重大的影响这一事实。 换言之,在本论文中提出的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在世界经济中中日的作用增加这一前提下,有必要研究中日的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如何重要。 因此,在本论文中,笔者从多角度的观点出发,使用经济理论、计量经济学和经济历史学等分析方法对于中日的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进行了比较研究,并且,对于所谓理想的金融安全性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题,进行了包含政策性含义的论述,从多角度的视点出发,进行了关于中日的金融安全性的比较研究。
二、忠实履行央行职责 确保天涯金融安全——对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调研报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忠实履行央行职责 确保天涯金融安全——对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调研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人民银行A中支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研究综述 |
1.2.1 关于内部审计研究的综述 |
1.2.2 关于风险导向审计的必要性研究 |
1.2.3 有关风险导向审计模型与运用的研究 |
1.2.4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研究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2章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理论分析 |
2.1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 |
2.1.1 战略管理理论 |
2.1.2 风险管理理论 |
2.1.3 系统理论 |
2.2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基本阶段与具体程序 |
2.2.1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基本阶段 |
2.2.2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具体程序 |
第3章 A中支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人民银行内部审计的基本特点 |
3.1.1 内部审计以履职审查为主 |
3.1.2 审计方法上积极引进风险导向审计 |
3.1.3 内部审计肩负的责任重大 |
3.2 人民银行A中支概况 |
3.2.1 人民银行A中支基本情况介绍 |
3.2.2 人民银行A中支内部审计现状 |
3.3 从一履职审查项目看A中支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基本流程 |
3.3.1 前期准备阶段 |
3.3.2 现场实施阶段 |
3.3.3 确认事实阶段 |
3.3.4 报告完成和处理阶段 |
3.4 A中支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应用的问题 |
3.4.1 缺乏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 |
3.4.2 长效的风险点动态管理机制不畅 |
3.4.3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成果对改善管理的效用不明显 |
3.4.4 开展风险导向审计的人才基础薄弱 |
第4章 人行A中支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改进措施 |
4.1 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 |
4.2 建立有效合作的风险点动态管理机制 |
4.2.1 加强各业务系统的风险信息收集工作 |
4.2.2 落实轮岗制度以增进业务了解 |
4.2.3 确立内部审计部门必要的权威性 |
4.3 完善风险导向审计成果运用机制 |
4.3.1 提高对审计成果运用的重视程度 |
4.3.2 加强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成果运用的制度保障 |
4.3.3 定期组织经验交流会学习先进经验 |
4.3.4 建立风险导向审计数据库 |
4.4 加强风险导向审计的人才队伍建设 |
4.4.1 人才“引进来” |
4.4.2 人才“走出去” |
4.4.3 加强后续教育与系统内培训 |
4.4.4 建立科学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
4.5 改进效益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金融排斥、农民金融发展权与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金融排斥研究 |
1.2.2 金融发展权研究 |
1.2.3 村镇银行发展研究 |
1.2.4 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1.3 研究目标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目标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可能的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2 理论基础与理论框架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农村金融 |
2.1.2 金融排斥 |
2.1.3 农民金融发展权 |
2.1.4 村镇银行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金融资源论 |
2.2.2 金融公平论 |
2.2.3 农村金融发展理论 |
2.2.4 普惠金融理论 |
2.3 理论框架 |
2.3.1 普惠金融与金融排斥、农民金融发展权、村镇银行发展关系分析 |
2.3.2 本研究理论框架 |
3 村镇银行缓解金融排斥、保障农民金融发展权实践分析 |
3.1 金融排斥与农民金融发展权 |
3.1.1 我国农村金融排斥的现状 |
3.1.2 金融排斥对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影响 |
3.2 村镇银行对金融排斥、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影响 |
3.2.1 村镇银行产生背景 |
3.2.2 村镇银行发展历程 |
3.2.3 普惠金融对村镇银行的要求 |
3.2.4 村镇银行缓解金融排斥、保障农民金融发展权的作用分析 |
4 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
4.1 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界定 |
4.1.1 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概念 |
4.1.2 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涵义 |
4.2 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因素 |
4.2.1 内部因素 |
4.2.2 外部因素 |
4.3 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4.3.1 制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原则 |
4.3.2 国外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评价指标 |
4.3.3 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及其体系建立 |
5 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实证分析 |
5.1 村镇银行发展现状分析 |
5.1.1 样本地区选择 |
5.1.2 湖北省村镇银行发展现状 |
5.2 村镇银行发展对农村经济影响实证分析——以湖北省为例 |
5.2.1 研究方法与指标选取 |
5.2.2 单位根检验 |
5.2.3 VAR模型滞后阶数的确定 |
5.2.4 建立VAR模型 |
5.2.5 VAR模型的稳定性检验 |
5.2.6 脉冲响应分析 |
5.2.7 邹氏检验 |
5.3 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水平实证分析——以曾都汇丰村镇银行为例 |
5.3.1 研究方法与研究步骤 |
5.3.2 建立递阶层次结构 |
5.3.3 构建判断矩阵 |
5.3.4 确定各指标的权重 |
5.3.5 计算可持续发展指数 |
5.4 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现存问题与原因解析 |
5.4.1 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现存问题 |
5.4.2 制约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原因解析 |
6 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国际借鉴 |
6.1 美国社区银行模式 |
6.1.1 美国社区银行发展概况 |
6.1.2 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特点 |
6.2 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 |
6.2.1 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发展概况 |
6.2.2 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发展特点 |
6.3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模式 |
6.3.1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发展概况 |
6.3.2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发展特点 |
6.4 国外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经验及对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启示 |
6.4.1“政府支持”缓解金融排斥推动金融公平 |
6.4.2“市场化经营”增加盈利、实现可持续发展 |
6.4.3“明确市场定位‖找准可持续发展空间 |
6.4.4“创新金融服务”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
7 缓解金融排斥、保护农民金融发展权视角下的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体系 |
7.1 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两步走”战略 |
7.1.1 农村社区银行的提出 |
7.1.2 村镇银行与农村社区银行的联系与区别 |
7.1.3 村镇银行转变为农村社区银行的必要性和两个阶段 |
7.2 第一阶段:实现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
7.2.1 坚持立法先行,强化法律保障 |
7.2.2 村镇银行在“求异、求新、求稳”中发展完善 |
7.2.3 政府通过“引导、扶持、监管”予以制度保障 |
7.2.4 培育适度竞争、积极创新的农村金融市场 |
7.3 第二阶段:组建“主行引导的农村社区银行” |
7.3.1 村镇银行逐步过渡为农村社区银行 |
7.3.2 农村社区银行建设构想 |
8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8.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致谢 |
(3)中国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农村金融供求理论研究综述 |
1.3.2 国内村镇银行研究综述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主要内容与结构安排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和存在的不足 |
1.5.1 主要创新点 |
1.5.2 存在的不足 |
2. 概念与基础理论 |
2.1 概念界定 |
2.1.1 村镇银行的界定和基本特征 |
2.1.2 机制的涵义 |
2.1.3 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
2.2 基本理论 |
2.2.1 金融抑制论与金融深化理论 |
2.2.2 金融系统功能观 |
2.2.3 金融创新理论 |
2.2.4 农业信贷补贴论、农村金融市场论与不完全竞争市场论 |
2.2.5 公司股权结构理论 |
3. 国外小额信贷模式经验考察与借鉴 |
3.1 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 |
3.1.1 基本情况 |
3.1.2 运作机制 |
3.2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 |
3.2.1 BRI模式成功运作的经济社会环境 |
3.2.2 BRI小额信贷模式成功的运作机制 |
3.3 美国社区银行模式 |
3.3.1. 准确的市场定位是保持竞争力的关键 |
3.3.2 灵活的内部运行机制是充满生命力的保障 |
3.4 国外小额信贷模式对中国村镇银行的启示 |
3.4.1 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 |
3.4.2 利用地缘、人缘优势避免信息不对称 |
3.4.3 开发适合当地经济社会环境的存贷款产品 |
3.4.4 建立一套符合当地特色的小额信贷流程和管理办法 |
3.5 对我国村镇银行性质和经营目标的再认识 |
3.5.1 对我国村镇银行性质的再认识 |
3.5.2 对中国村镇银行经营目标的再认识 |
4. 村镇银行面临的制度环境:中国农村金融制度 |
4.1 中国农村金融的性质 |
4.2 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演变 |
4.2.1 第一轮改革:建立起单独的农村金融安排 |
4.2.2 第二轮改革:试图建立起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 |
4.2.3 第三轮改革:下放农村信用社 |
4.2.4 农村金融改革刚刚破题 |
5. 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机制:研究框架和问题诠释 |
5.1 村镇银行制度绩效评价 |
5.1.1 制度绩效与绩效评价 |
5.1.2 建立村镇银行制度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 |
5.1.3 村镇银行信贷制度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5.1.4 村镇银行制度绩效多级评价模型 |
5.1.5 村镇银行制度绩效评价个案实证分析 |
5.2 村镇银行经营机制缺乏适应性 |
5.2.1 服务功能缺失 |
5.2.2 产品种类单一与结构失衡 |
5.3 村镇银行保障机制缺乏完备性 |
5.3.1 配套政策缺失 |
5.3.2 村镇银行发展面临内外部制度制约 |
5.3.3 行政干预增加了信贷风险 |
5.3.4 利率管制影响可持续发展 |
5.3.5 金融监管不到位 |
5.3.6 农业保险等中介组织制度建设缺位 |
5.4 村镇银行的制度缺乏效率性 |
5.4.1 管理成本高,盈利有限 |
5.4.2 内部管理制度激励效果不明显 |
5.4.3 市场储蓄投资转化机制效率不高 |
6. 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管理机制 |
6.1 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经营管理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
6.1.1 坚持服务“三农”的功能定位 |
6.1.2 坚持市场化方向以实现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
6.1.3 坚持因地制宜地选择多样化的激励制度 |
6.2 构建村镇银行有效的激励机制 |
6.2.1 构建合理的股权结构 |
6.2.2 建立分层次的科学的激励机制体系 |
6.2.3 在反馈中不断进行激励机制的改进 |
6.3 村镇银行经营管理机制建设 |
6.3.1 扎实的风险管控 |
6.3.2 优质的信贷管理 |
7. 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建设 |
7.1 政府扶持政策 |
7.1.1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农村金融发展奠定基础 |
7.1.2 加强准入政策供给,彰显村镇银行的制度优势 |
7.1.3 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为村镇银行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 |
7.1.4 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
7.2 逐步放开利率限制 |
7.3 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和存款保险制度 |
7.3.1 发展农业保险以分担风险 |
7.3.2 建立存款保险机构 |
7.4 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
8. 本文的主要结论及研究展望 |
8.1 本文的主要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4)非金融机构贷款人法律制度研究 ——以疏导民间借贷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 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四、 研究对象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民间借贷治理方式选择的依据 |
第一节 民间借贷的界定与生成机理探析 |
一、 民间借贷的界定及发展特点 |
二、 民间借贷的生成机理 |
第二节 民间借贷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双重效应 |
一、 民间借贷的正面效应分析 |
二、 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分析 |
第三节 对民间借贷高压管制无效后的反思 |
一、 民间借贷高强度管制下的“权力”与“权利”版图 |
二、 放宽民间借贷管制的呼声 |
三、 民间借贷是“收”是“放”的尴尬 |
第四节 疏导理念的优越性及民间借贷疏导方式的选择 |
一、 疏导理念的内涵及其优越性 |
二、 民间借贷疏导方式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制度对疏导民间借贷的功能价值 |
第一节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的概念及其运用边界 |
一、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概念的提出 |
二、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概念的运用边界 |
第二节 我国非金融机构贷款人既存形态论证 |
一、 我国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外延的确定 |
二、 如何理解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功能的异化 |
三、 典当、小额贷款公司非金融机构贷款人身份的进一步证成 |
第三节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特殊身份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 |
一、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可以有效控制民间借贷风险 |
二、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能够满足民间借贷主体发展的需要 |
三、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是民间借贷主体自我保护的渠道 |
四、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较之金融机构而言更容易吸引民间资本 |
五、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是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前的学习阶段 |
第四节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
一、 中小企业融资之惑 |
二、 银行贷款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间的市场失灵 |
三、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耦合 |
第五节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与多层次贷款市场构建 |
一、 多层次贷款市场的功能与作用 |
二、 多层次贷款市场的内容与标志 |
三、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在构建多层次贷款市场中的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现行制度与监管的疏导功能缺陷及其成因 |
第一节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现行制度与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
一、 主要制度与监管依据的法律位阶过低 |
二、 市场准入门槛高、标准不清晰 |
三、 经营中表现的政府干预行为较多 |
四、 后续资金不足、融资瓶颈凸显 |
五、 缺乏发展方向定位 |
第二节 制度规范与监管缺陷的成因分析 |
一、 金融监管价值目标体系的偏置 |
二、 法律父爱主义的滥用 |
三、 监管中的身份歧视 |
四、 监管机构监管能力的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疏导功能的改革对策 |
第一节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监管理念的重构 |
一、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制度对宪法权利的体现 |
二、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的监管理念定位 |
三、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监管价值目标体系的协调 |
四、 在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中探求监管理念的平衡 |
第二节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监管规则的改革进路 |
一、 立法体系的完善 |
二、 监管格局的调整 |
三、 核心制度的构建 |
四、 发展方向的路径选择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重述与裁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写作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主要贡献 |
第二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起源与背景 |
一、“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历史延伸 |
二、我国金融服务迅猛发展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实需要 |
第二节 我国金融消费者的立法与现实状况 |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的立法梳理 |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实状况评价 |
第三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域外借鉴 |
第一节 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制度的介绍和评述 |
一、主要立法内容 |
二、制度改革的介绍 |
三、制度述评 |
第二节 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制度的介绍和评述 |
一、主要立法内容 |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评析 |
第三节 日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制度的介绍和评述 |
一、主要立法内容 |
二、制度述评 |
第四节 加拿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制度的介绍和评述 |
一、主要立法内容 |
二、制度评述 |
第五节 国际组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制度的介绍和评述 |
一、主要立法内容 |
二、制度评述 |
第四章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再思考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的合理界定 |
一、金融服务与金融消费的特殊性 |
二、金融消费者定义再思考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立法建议 |
一、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
二、权利的基本内容 |
三、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边界和限制 |
第五章 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政策考量及方法论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任务 |
一、司法的角色:司法介入V.市场自治、行政监管 |
二、实践理性:我国金融消费者司法保护的开放与谦抑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理论预设 |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经济学因子 |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经济学分析范式 |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理念和指导原则 |
一、解析: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原则的争辩与辨明 |
二、重构: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理念建构与政策考量 |
第四节 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方法论 |
一、诉讼程序的展开 |
二、金融消费者的诉讼识别和请求权基础检索 |
三、裁判方法的展开 |
第六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裁判基准之一:金融经营者信义义务 |
第一节 金融经营者信义义务的概述 |
一、金融经营者信义义务的内涵 |
二、金融经营者信义义务的司法认定 |
第二节 金融经营者违反忠实义务的司法裁判基准 |
一、金融经营者忠实义务的界定 |
二、金融经营者违反忠实义务的司法裁断 |
第三节 金融经营者违反注意义务的司法裁判基准 |
一、金融经营者注意义务的界定 |
二、金融经营者违反注意义务的司法裁断 |
第四节 金融经营者的合理销售义务的裁判基准 |
一、适当性原则的内涵 |
二、适当性原则的司法掌握 |
三、适当性义务的豁免 |
第七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裁判基准之二:金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以银行为例) |
第一节 金融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及法理依据 |
一、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
二、银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 |
第二节 金融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裁断 |
一、一般掌握的原则 |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适度性评价 |
三、“避风港”原则的限制适用 |
第三节 电子平台下金融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
一、自助银行安全与银行安全保障义务 |
二、网银安全与银行安保义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银行并购反垄断管制与中国的管制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表目次 |
图目次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趋势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银行并购反垄断研究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任务 |
二、 研究目标 |
三、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 主要创新之处 |
二、 论文尚存的不足 |
第二章 美国金融危机与银行并购反垄断 |
第一节 掠夺性借贷与美国金融危机 |
一、 “次贷”与掠夺性借贷 |
二、 掠夺性借贷与“次贷”危机 |
三、 掠夺性借贷与反垄断 |
第二节 金融业的二重性与美国金融危机 |
一、 金融业特性与金融管制 |
二、 金融管制与金融危机 |
三、 金融管制与管制俘获 |
四、 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三节 银行并购与反垄断 |
一、 银行并购是否需要反垄断管制 |
二、 银行并购反垄断的经济学基础 |
三、 中国需要对银行业加强竞争性管制 |
四、 中国需要对银行并购进行反垄断管制 |
第三章 银行并购反垄断的机理与机制研究 |
第一节 银行并购反垄断的机理 |
一、 银行并购的负效应 |
二、 银行并购的正效应 |
第二节 银行并购反垄断的机制 |
一、 银行并购反垄断的相关市场界定机制 |
二、 银行并购市场力测定机制 |
三、 并购效应评估机制 |
四、 垄断缓释因素分析机制 |
五、 分拆机制 |
第四章 银行并购反垄断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经济发达国家的银行并购管制 |
一、 美国对银行并购的管制 |
二、 澳大利亚对银行并购的管制 |
三、 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对银行并购的管制 |
四、 加拿大对银行并购的管制 |
五、 日本对银行并购的管制 |
第二节 新兴工业化国家对银行并购的管制 |
一、 韩国对银行并购的管制 |
二、 墨西哥对银行并购的管制 |
第三节 中东欧转轨经济国家对银行并购的管制 |
一、 波兰对银行并购的管制 |
二、 匈牙利对银行并购的管制 |
三、 捷克对银行并购的管制 |
第四节 银行并购管制的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
一、 经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银行并购管制上的比较 |
二、 经济发达国家之间对银行并购管制的比较 |
三、 经济发达国家银行并购的反垄断管制对中国的启示 |
第五章 中国银行业并购反垄断的相关市场界定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相关文献综述 |
一、 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研究 |
二、 对相关地区市场的研究 |
第二节 对中国银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实证分析 |
一、 分析方法 |
二、 问卷调研 |
三、 对“群”产品市场的检验 |
四、 对企业相关市场的检验 |
第六章 银行并购的竞争效应 |
第一节 银行并购的单边效应:并购模拟方法 |
一、 并购模拟方法的起缘 |
二、 MSM 的假设 |
三、 MSM 的分析步骤 |
四、 MSM 分析中的需求函数 |
五、 MSM 的局限性 |
第二节 银行并购的协调效应研究:定量方法 |
一、 并购协调效应的研究综述 |
二、 协调效应的模拟:定量分析 |
第七章 外资银行在华并购的竞争效应及应采取的并购管制政策 |
第一节 外资银行在华并购的动机:发展中国家视角 |
一、 全球外资银行的发展概况 |
二、 外资银行在发展中国家的并购动机 |
三、 外资银行在华并购的动机 |
第二节 外资银行并购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
一、 外资银行并购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
二、 外资银行并购对中国的影响 |
第三节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竞争效应:实证分析 |
一、 银行竞争的相关文献综述 |
二、 模型与数据 |
三、 中国银行业的长期均衡性竞争检验 |
四、 外资银行进入的竞争效应分析 |
第四节 对外资银行并购的管制政策 |
一、 外资银行在华并购现状与中国反垄断管制缺陷 |
二、 美国对外资银行并购的反垄断管制及对中国的启示 |
三、 对外资银行并购实施反垄断管制的难点与对策选择 |
第八章 中国银行业并购反垄断的政策设计 |
第一节 中国银行业并购反垄断的政策设计 |
一、 银行并购反垄断机构的设置 |
二、 银行并购反垄断的原则、标准与目标 |
三、 银行并购申报制度 |
四、 银行并购的竞争评估制度 |
五、 银行并购救济制度 |
六、 银行并购的适用除外和域外适用制度 |
第二节 中国银行业的竞争政策设计 |
一、 健全中国银行业竞争政策的必要性 |
二、 银行业的竞争政策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1 美国金融危机中对倒闭商业银行的处理 |
附录 2 2008 年金融危机中全球金融机构的损失 |
附录 3 对银行业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研究的讨论 |
附录 4 对美国银行收购波士顿舰队金融公司引起的社会成本的讨论 |
附录 5 银行业互动参数与市场力 |
附录 6 自身传递率的说明 |
附录 7 Daljord 等对总转换率方法的修正 |
附录 8 对美国银行并购管制权威竞争评估的比较 |
附录 9 欧盟各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指标 |
附录 10 不同需求函数下的单边效应预测 |
附录 11 外资银行在各国银行中的占比 |
附录 12 运用 PR 模型分析银行业市场结构的主要文献 |
附录 13 国内外学者计算 H 统计值使用的因变量 |
附录 14 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和监管合作协议一览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附件 |
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信息 |
(7)银政关系的经济法调整研究 ——合约理论视域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理论背景与研究视角 |
(一) 合约的含义及性质 |
(二) 合约理论概览 |
(三) 合约理论的解释力 |
(四) 合约视角导入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研究的可行性 |
三、研究方法 |
四、几点说明 |
第一章 银政关系及其经济法调整的检视 |
一、银政八大关系 |
(一) 银政金融宏观调控关系 |
(二) 银政金融监管关系 |
(三) 银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关系 |
(四) 银政制度转型主导关系 |
(五) 银政制度转型成本转嫁关系 |
(六) 银政"父子"关系 |
(七) 银政控制关系 |
(八) 银政软预算约束关系 |
二、经济法调整银政关系的优越性 |
三、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之现状检视 |
(一) 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中的规则不和谐 |
(二) 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在运作中的不和谐 |
(三) 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在价值上的不和谐 |
第二章 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的历史演变——合约理论视域下的动态分析 |
一、1949——1978年:非合约阶段的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 |
二、1979年至今:合约化进程中的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 |
(一) 1979——1993年:银行专业化时期的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 |
(二) 1993——2001年:银行商业化时期的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 |
(三) 2001年至今:加入WTO之后的银政关系及其调整规则 |
第三章 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的原因——合约理论视域下的静态分析 |
一、银政经济法律关系的合约安排 |
(一) 银政金融宏观调控经济法律关系的合约安排 |
(二) 银政金融监管经济法律关系的合约安排 |
(三) 银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合约安排 |
二、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的原因之一:合约主体功利目标上的冲突 |
(一) 银政功利目标上的冲突 |
(二) 利益相关者与国有商业银行在功利目标上的冲突 |
三、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的原因之二:合约主体博弈能力的不匹配 |
(一) 政府博弈能力的不匹配 |
(二) 国有商业银行博弈能力的不匹配 |
四、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的原因之三:合约安排上的不当 |
(一) 三大银政经济法律关系合约安排上的不当 |
(二) 合约主体权力—权利结构安排上的失衡 |
五、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和谐的原因之四:存在侵害合约博弈的机制 |
(一) 银政角色扮演混同机制 |
(二) 银行家市场与政治家市场联通机制 |
第四章 合约化阶段银政关系的经济法调整 |
一、银政关系规制类型 |
(一) 银政关系规制非合约型 |
(二) 银政关系规制合约型 |
(三) 银政关系规制合约化型 |
二、合约化阶段银政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约束条件 |
(一) 权力运作传统 |
(二) 关系规则 |
第五章 银政关系经济法制度重构 |
一、对非正式规则约束的边际突破 |
二、银政关系经济法制度的价值取向重塑 |
(一) 经济民主 |
(二) 安全与效率和谐统一 |
三、银政关系经济法制度的规范重塑 |
(一) 银政权利、权力的界分 |
(二) 银政交往方式的规范重塑 |
(三) 银政交往机制的规范重塑 |
(四) 政府干预条件的规范重塑 |
(五) 银政制度转型主导关系的经济法关照 |
(六) 调整银政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规范重塑 |
(七) 调整银政金融监管关系的规范重塑 |
(八) 调整银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关系的规范重塑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存在价值论:村镇银行的存在必要性与发展可行性 |
第一节 村镇银行之概念与性质 |
一、村镇银行在现行法上之概念与特征 |
二、特殊商业银行:现行法上村镇银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村镇银行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之界分 |
一、村镇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之辨析 |
二、村镇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之辨析 |
三、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之辨析 |
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及农村资金互助社之辨析 |
五、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之辨析 |
第三节 村镇银行存在必要性论证 |
一、关于村镇银行存在必要性的论争 |
二、关于农村金融难题求解途径的纷扰论争 |
三、商业性金融是求解农村金融难题的一条不可或缺途径 |
四、合理制度设计下的村镇银行是农村金融困境的求解途径之一 |
五、农村金融空洞化的现实:村镇银行存在的必要性基础 |
第四节 村镇银行发展可行性论证 |
一、村镇银行的比较优势分析—兼谈四大国有银行撤离农村的原因 |
二、农村经济与金融需求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村镇银行发展空间分析 |
三、民间资本供给充足:设立村镇银行资金支持可行性分析 |
四、农村地区盈利空间充裕:村镇银行盈利可行性分析 |
五、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农民信用与贷款担保难题 |
第二章 实证论: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与困境 |
第一节 概况分析: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 |
一、总体概况: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 |
二、实例考察:我国村镇银行运行的个案探悉 |
第二节 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特征及对农村金融的影响 |
一、我国村镇银行发展中凸显的特征 |
二、村镇银行的发展对我国农村金融的影响 |
第三节 村镇银行发展中凸显的难题与困境 |
一、村镇银行市场定位易偏离服务"三农"目标 |
二、设立方式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致使村镇银行资金短缺问题突出 |
三、主发起银行制度致使村镇银行股权结构失衡且独立性欠缺 |
四、治理结构存在严重欠缺 |
五、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缺位 |
六、所存在的其他问题 |
七、政策支持与法律制度的完善:解决村镇银行发展难题的途径 |
第三章 村镇银行发展定位研究 |
第一节 村镇银行的发展定位之惑 |
一、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之惑 |
二、区域性抑或跨区性银行:村镇银行的区域定位之惑 |
三、商业性、政策性抑或合作性银行:村镇银行的性质定位之惑 |
第二节 村镇银行定位的国际经验借鉴 |
一、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概述 |
二、特许经营模式下的澳大利亚Bendigo社区银行 |
三、孟加拉乡村银行发展概况 |
四、启示之一:各国模式的差异与共性 |
五、启示之二:银行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的可适用性 |
第三节 村镇银行的发展定位 |
一、覆盖农村大部分经济主体: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 |
二、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的区域定位 |
三、商业性银行:村镇银行的性质定位 |
第四节 现行立法对村镇银行的定位及其完善 |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村镇银行的定位 |
二、"社区"的范围界定 |
三、"社区性"的直接要求:发起设立不应是唯一的设立方式 |
四、密切相关的问题: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 |
第四章 村镇银行投资主体研究 |
第一节 村镇银行的投资主体范围研究 |
一、关于村镇银行投资主体的现行规定及其问题 |
二、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可行性分析 |
三、强制贷款者储蓄或投资可行性分析 |
四、关于企业和自然人投资主体 |
第二节 主发起银行制度存废之辩 |
一、主发起银行制度的确立及其积极效应 |
二、问题丛生:主发起银行制度的负面效应探析 |
三、经营专业化和股权多元化:主发起银行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对民间资本投资严格限制的反思 |
一、对民间资本入股村镇银行严格限制的现行规定 |
二、我国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的历程和立法变迁回顾 |
三、更为深层的思考: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的利弊之争 |
四、村镇银行应为完全民有民营银行:村镇银行投资制度的完善 |
五、与村镇银行完全民营化相关的问题及其解决 |
六、一点总结:村镇银行的具体设立应因地制宜 |
第五章 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
第一节 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 |
一、问题的提出:村镇银行股权高度集中的现状 |
二、理论分析:股权结构模式的分类探讨 |
三、现实经验:各类股权模式的利弊与借鉴 |
四、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村镇银行应然的选择 |
第二节 村镇银行公司治理制度之检视与完善 |
一、过于随意与简化:我国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现状 |
二、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分析 |
三、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立法与现行其他立法的冲突 |
四、村镇银行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构建 |
一、商业性与支农性之冲突:困扰村镇银行的难题 |
二、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借鉴 |
三、需注意的一个问题:商业性与支农性并非完全对立 |
四、商业性与支农性之平衡: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的完善 |
五、更进一步的思考:其他金融机构的支农性责任 |
第二节 村镇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行构建 |
一、村镇银行的特性与存款保险制度先行构建的必要性 |
二、一种探索性的观点:对村镇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先行构建 |
三、村镇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先行构建的思路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樱花树下的家 |
(9)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防控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的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美国次贷危机凸显防控银行不良贷款的重要性 |
2.1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风暴 |
2.1.1 危机表象 |
2.1.2 美国次贷危机产生之原因 |
2.2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两点思考 |
2.2.1 商业银行必须正视信用风险的客观性 |
2.2.2 防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重要性 |
第3章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表现及成因分析 |
3.1 我国关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界定 |
3.1.1 我国商业银行的性质和特点 |
3.1.2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分类 |
3.2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与现阶段态势 |
3.2.1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阶段性形成及特点 |
3.2.2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态势 |
3.3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成因分析 |
3.3.1 商业银行自身内因及缺陷 |
3.3.2 商业银行外部原因及问题 |
3.3.3 银行贷款信用风险与相关控制机制缺陷 |
第4章 实施并完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内部防控机制 |
4.1 防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与信贷保全程序 |
4.1.1 信贷资产保全程序简介 |
4.1.2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事前防范 |
4.1.3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事中控制 |
4.1.4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事后补救 |
4.2 完善不良贷款信贷保全程序的相关对策 |
4.2.1 严格制定科学贷款程序 |
4.2.2 重点控制关联企业贷款 |
4.2.3 极力完善信贷权管理制度 |
4.2.4 长期建立制衡监测机制 |
第5章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外部防控对策 |
5.1 不断完善和加强金融风险监管立法 |
5.1.1 有效金融监管法律应遵循的原则 |
5.1.2 金融风险性监管立法的完善 |
5.2 综合运用社会力量积极创建金融安全区 |
5.2.1 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意义 |
5.2.2 创造建立金融安全区的先决条件 |
5.2.3 明确建立金融安全区的组织分工 |
5.2.4 落实建立金融安全区的实施步骤 |
5.2.5 处理好建立金融安全区的重点关系 |
5.3 注重运用司法控制手段防控不良贷款 |
5.3.1 牢固树立依法保护商业银行债权的司法理念 |
5.3.2 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救济手段保护债权 |
5.3.3 切实加大对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制裁力度 |
5.3.4 关注疑难法律问题促进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 |
5.4 实施外部防控措施值得注意的两个问题 |
5.4.1 辨证积极经济政策与不良贷款防控的对立统一 |
5.4.2 慎行新形势下干预银行信贷融资的另类奖励举措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日金融安全性问题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1 金融安全性问题 |
1.1 关于金融稳定性问题的综述及评析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关于金融系统重要性的先行研究 |
1.1.3 与金融系统的各国比较相关的先行研究 |
1.1.4 泡沫经济时期前后的日本金融系统 |
1.1.5 围绕日本的土地泡沫经济开展的先行研究 |
1.1.6 小结 |
1.2 金融稳定性理论分析的基础 |
1.2.1 问题的提出 |
1.2.2 金融系统的宏观、微观分析的重要性 |
1.2.3 金融系统的宏观分析 |
1.2.4 金融系统的微观分析 |
1.2.5 小结 |
2 中日金融制度比较研究 |
2.1 日本的金融制度 |
2.1.1 问题的提出 |
2.1.2 金融调节 |
2.1.3 金融政策运营方法的现状 |
2.1.4 日本式的金融改革 |
2.1.5 小结 |
2.2 中国的金融制度 |
2.2.1 问题的提出 |
2.2.2 金融政策运营的构造 |
2.2.3 中国金融制度改革 |
2.2.4 小结 |
3 中日不良债权问题比较分析 |
3.1 日本的不良债权问题和对应政策 |
3.1.1 问题的提出 |
3.1.2 金融机关的不良债权和经济价值 |
3.1.3 信用成本和金融机构的收益率 |
3.1.4 日本的不良债权问题对应的方向性 |
3.1.5 小结 |
3.2 中国的不良债权问题和对应政策 |
3.2.1 问题的提出 |
3.2.2 中国的不良债权和国有企业 |
3.2.3 使用VaR进行的中日主要FG和银行的风险分析 |
3.2.4 小结 |
4 日本的不良债权产生的内因—土地问题 |
4.1 资产泡沫下的土地问题 |
4.1.1 问题的提出 |
4.1.2 地价波动理论和先行研究 |
4.1.3 地价的长期平衡关系 |
4.1.4 地价的短期关系 |
4.1.5 小结 |
4.2 不良债权和城市的土地 |
4.2.1 问题的提出 |
4.2.2 分析视角和先行研究 |
4.2.3 距离和地价 |
4.2.4 日本的按城市区分的地价函数 |
4.2.5 小结 |
4.3 不良债权和各处的土地 |
4.3.1 问题的提出 |
4.3.2 购买者最大限度地所支付的地价和价格特征理论的先行研究 |
4.3.3 按地点区分的地价函数的计量结果 |
4.3.4 小结 |
5 不良债权问题的解决对策:基于日本泡沫经济的经验 |
5.1 不动产证券化 |
5.1.1 问题的提出 |
5.1.2 不动产证券化的变迁 |
5.1.3 不动产证券化商品 |
5.1.4 不动产证券化的优点 |
5.1.5 不动产证券化的问题点 |
5.1.6 今后的不动产证券化 |
5.1.7 证券化了的PFI |
5.1.8 小结 |
5.2 增强不动产市场活力的政策 |
5.2.1 问题的提出 |
5.2.2 数据和变量 |
5.2.3 家庭经济的居住形态选择的质量选择模型分析 |
5.2.4 小结 |
5.3 反抵押的灵活利用 |
5.3.1 问题的提出 |
5.3.2 现状分析 |
5.3.3 必要性和背景 |
5.3.4 地方自治体(市、镇、村)的构成 |
5.3.5 普及上存在的问题点 |
5.3.6 制度课题和商品设计 |
5.3.7 小结 |
6 对金融安全性的中日政策比较分析 |
6.1 用因果关系分析的日本金融政策管理 |
6.1.1 问题的提出 |
6.1.2 因果性分析 |
6.1.3 金融政策 |
6.1.4 小结 |
6.2 资金中介机能的扩充和中日的金融政策管理 |
6.2.1 问题的提出 |
6.2.2 日本的金融系统稳定性的现状 |
6.2.3 强化日本金融机构收益率的对策 |
6.2.4 日本金融系统的机能强化 |
6.2.5 中国的资金中介结构 |
6.2.6 小结 |
6.3 日本金融的安全网 |
6.3.1 问题的提出 |
6.3.2 从高速发展期到80年代的安全网 |
6.3.3 泡沫经济崩溃后的安全网 |
6.3.4 小结 |
7 世界银行规则综述 |
7.1 问题的提出 |
7.2 从巴塞尔1到巴塞尔Ⅱ |
7.2.1 现行BIS规则的由来经过 |
7.2.2 BIS规则修订的原委 |
7.3 巴塞尔Ⅱ的整体性框架及信用风险计量的精细化 |
7.3.1 巴塞尔Ⅱ的整体性框架 |
7.3.2 巴塞尔Ⅱ的信用风险计量的精细化 |
7.4 巴塞尔Ⅱ的各种影响 |
7.4.1 与综合性风险管理的关系 |
7.4.2 作为健全性指标的机能度改善 |
7.5 小结 |
8 借鉴与反思:日本地方银行改造的经验及教训 |
8.1 问题的提出 |
8.2 模式的定型化 |
8.3 实证分析 |
8.4 半世纪前的地方银行的困境和为了改造所付出的努力 |
8.4.1 煤炭产业的衰退和北部九州经济 |
8.4.2 福冈银行的经营恶化 |
8.4.3 福冈银行的改造 |
8.5 与金融改造的现代的比较研究 |
8.6 小结 |
9 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金融稳定性 |
9.1 综合风险管理 |
9.1.1 问题的提出 |
9.1.2 综合风险管理的意义和必要性 |
9.1.3 综合风险管理的现状和问题点 |
9.1.4 小结 |
9.2 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 |
9.2.1 问题的提出 |
9.2.2 金融网络与环境变化 |
9.2.3 网络上的金融系统的认知度和使用时的问题点 |
9.2.4 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措施的现状和问题点 |
9.2.5 认证技术和有效的运营管理的重要性 |
9.2.6 在金融业务上标准化的必要性 |
9.2.7 小结 |
10 国际金融市场和中日金融稳定性 |
10.1 东亚各国间的相互依存关系 |
10.1.1 问题的提出 |
10.1.2 日本和东亚间的相互依存关系 |
10.1.3 东亚的金融资本市场整顿 |
10.1.4 小结 |
10.2 关于对金融部门直接投资方面的中日动向 |
10.2.1 问题的提出 |
10.2.2 直接投资接受国的动向 |
10.2.3 直接投资主体国的动向 |
10.2.4 优势和劣势的比较分析 |
10.2.5 小结 |
10.3 ASEAN+3的货币稳定和金融合作体制 |
10.3.1 问题的提出 |
10.3.2 清迈与两国间互惠信贷协议 |
10.3.3 中日间的人民币对日元的互惠信贷协议 |
10.3.4 致力于亚洲地区的金融稳定化 |
10.3.5 小结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忠实履行央行职责 确保天涯金融安全——对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调研报告(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人民银行A中支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改进研究[D]. 何唯实. 湖南大学, 2016(03)
- [2]金融排斥、农民金融发展权与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研究[D]. 刘姣华. 华中农业大学, 2015(07)
- [3]中国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机制研究[D]. 刘通. 西南财经大学, 2013(01)
- [4]非金融机构贷款人法律制度研究 ——以疏导民间借贷为视角[D]. 潘为. 吉林大学, 2012(03)
- [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重述与裁判研究[D]. 刘力.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6)
- [6]银行并购反垄断管制与中国的管制政策研究[D]. 王国红. 武汉大学, 2012(07)
- [7]银政关系的经济法调整研究 ——合约理论视域下的分析[D]. 李西臣.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9)
- [8]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研究[D]. 柴瑞娟. 武汉大学, 2009(09)
- [9]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防控对策研究[D]. 谈科. 湖南大学, 2009(01)
- [10]中日金融安全性问题比较研究[D]. 吉冈孝昭. 四川大学, 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