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爆器材行业管理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李萍[1](2020)在《我国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繁荣,我国的竞技性体操项目一直保持着世界先进水平。大众性体操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猛,备受人们的青睐。竞技性体操和大众性体操自诞生之日起就交织在一起,时分时合,相互依撑,协同发展。大众性体操抓普及,为竞技性体操项目的发展输送人才;竞技性体操项目抓提高,为国争光。如何保证竞技性体操项目的持续优势,扩大其人才培养的基础工程,又充分发挥大众性体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实现竞技性体操与大众性体操的更有效地协同发展,对我国的奥运争光、健康中国与全民健身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研究以体操类项目的协同发展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案例研究法、逻辑分析法,通过分析我国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的本体基础、存在样态、动因机理与理论构想,考察我国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的实践案例,提出了推进我国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的现实策略,主要结论如下。1.体操内涵的源于竞技性,宽于大众性,形成了竞技性体操与大众性体操双轨共同发展与相互促进的新局面,表现了“强身心、悦身心、美身心”的内涵属性与价值效应。体操类项目的协同发展是以内涵属性表达的身心协同,外延结构表达的发展协同,价值理性表达的效益协同为本质基础;以转变体操的主体认知系统,延展体操的客体对象系统为实践旨归。2.我国体操类项目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竞技性项目与大众性项目从分离到并行,到促进融合。我国体操类项目的协同发展表现为组织主体的协同、联动性的赛事活动平台,互助式的推广普及模式与合作性的组织管理体制。其发展动因机理表现为健康中国与体育强国战略的宏观推动,体操人才培养与体操普及的微观诉求,体操管理制度与资源配置的结构转变,体操治理主体与参与主体的利益驱动。其面临困境包括竞技性体操发展的时代冲突,大众性体操与竞技性体操发展的失衡,以及管理主体的角色双重与冲突。3.体操类项目的协同发展是以项目间的兴强扶弱、项目互动与主体互支为基本原则;体操类项目动作内容属性表现的同质性与管理主体关系表现的同构性,以及解决其发展面临的现实困惑是促动其协同发展的主要现实依据;管理机构、发展方式、运行过程的协同发展是其整体构想;项间协同、内外协同、纵横协同、竞赛协同与校社协同是其主要的呈现方式。4.湖南省学生阳光体操节的组织管理表现为政府、协会、学校协同管理的模式;总体特征表现为协同项目的大众性与多样性,协同主体的多元性;运行机制表现为运动项目间的协同、组织主体间的协同与裁判的协同。5.体操类项目的协同发展要在更新理念、创新制度、强化治理、优化资源、赛事建构与目标融入等方面形成合力,才能更好的促进体操类项目的协同发展。体操类项目的协同发展需要不断明晰其管理主体职能与责权利益,促进其项目结构优化与均衡,以及管理制度的科学与规范,形成同时代与社会发展相应的运行机制。
段传龙[2](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王扬[3](2019)在《审批权取消背景下的体育赛事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审批权取消后,体育赛事监管存在着监管立法、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的范围界定及分类、监管事项以及监管手段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在监管立法方面,存在立法层次低、立法滞后以及立法不作为问题。在监管主体方面,存在着将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监管的立法权违法授权给单项体育协会的问题。另外,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取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相对人向其它部门申请审批的难度。在监管对象的范围界定上,需要监管的体育赛事范围是采取市场化手段的赛事,还是面向社会举办的以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赛事,皆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出现了监管“灰色地带”。在监管对象分类上,以级别性和盈利性为依据划分体育赛事类别,进而实行分类监管,由于划分依据不同以及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概念模糊,导致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异化现象。在监管事项上,以市场准入式的方式为赛事组织者设定条件,是一种没有实效且违法的法律规则;对冠以地域名称的体育赛事进行审批,没有上位法依据,属于违法设定许可;以赛区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存在实效性和合法性问题。在监管手段上,信用工具、备案制度、信息公示以及等级评定存在合法性问题,表现为违法增加行政机关权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权利和增加其义务等问题。破解体育赛事监管困境的路径在于: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赛事监管行政法规,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在合法性框架内设定并充分发挥单项体育协会的监管职责;加强体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简化需要审批的赛事流程;将监管对象的范围界定为以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面向社会举办的赛事及相关表演活动;取消商业性、群众性赛事的划分,明确赛事主办方和承办方的职责与权利;将赛事安全、公平竞争等作为监管事项,并以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方式加以实现;加强信用工具、备案制、信息公示、等级评定的合法性控制。
张小航[4](2017)在《公共体育服务购买中政社合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在公共事务中更倾向于选择与政府具有相似属性的社会组织开展合作,致力于改善政社合作伙伴关系。本研究采取文献资料法、个案分析法、观察法、深度访谈法,借鉴公共行政学、社会学等理论成果,旨在分析我国当前政府转变职能、重构政社关系、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中的合作机制。一、现阶段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中的角色以及未来定位。公共行政的多维价值取向增加了政府角色的多样性。整体上看,现阶段我国政府扮演的是一个“混合角色”:层级指令的执行者、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创造者、公共体育服务的购买商、公共体育利益的维护者、公民社会的推动者。未来,政府的角色应该转变为公民权的维护者、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网络的协调者。二、政社关系重构为合作奠定了一定的组织基础。国家推动政府“元治理”能力建设,以政府转变职能为核心推进力,加快简政放权、取消行政审批,推动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逐步认识到体育社会组织在整合社会资源、提供多元化公共体育服务、建构社会资本以及推进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功能。通过单项协会“脱钩”、直接登记等制度化建设,旨在重构政社关系。三、现实中面临的多重困境要求政社双方加强合作。表现为:现有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制度与有限市场之间的冲突;政府项目不能有效体现公共体育需求;对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开展绩效管理的复杂性;购买行为有可能导致“卖方主义”或政府被社会组织“绑架”;社会组织“志愿失灵”等问题。四、构建促进政社合作的行动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了解购买合同缔约前后的性质差异;建设现代财政制度,明确财政保障范围与支出结构,优化财政支付方式,匹配财权与事权;清醒认识资源优势和劣势,共享资源,打破非对称性依赖关系;理性对待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厘清可利用的激励与约束因素,构建激励与约束机制;在购买环节中遵循一定的原则,使利益相关方有序参与协商;明确对政社“合作生产”进行绩效管理的内涵与我国现阶段的特殊性,构建基于合作的综合性绩效管理模式。五、调研的四个地区在政社合作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过程中,既有相似性,同时又由于不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导致合作实践存在一定差异,对其它地区开展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兰海军[5](2016)在《旅游公共服务质量改进研究 ——以厦门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旅游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改善旅游公共服务质量,既是旅游服务业创新发展、加快建设旅游强国的必然要求,更是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深入研究旅游公共服务质量持续改进,有助于促进旅游公共服务质量理论成熟成型,丰富公共服务管理学科体系;有助于促进旅游公共服务质量稳定供给并持续改进,夯实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基础。本文选择厦门为例,源于其系全国最重要旅游城市之一,解剖既有重要理论价值,也有典型示范意义。本文以游客满意为出发点和归宿,以公共管理理论为基础、服务质量理论为内核,综合运用文献、比较、案例、访谈、问卷、统计等方法,研究如何通过确立旅游公共服务质量目标、旅游公共服务质量监测机制、旅游公共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持续改进旅游公共服务质量?本文研究内容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第一,从实践层面梳理旅游公共服务质量进展。分别考察境内外典型旅游城市实践,梳理出境内旅游城市发展的共性问题,并观察厦门市实践。第二,从理论层面建构旅游公共服务质量改进框架。厘清旅游公共服务质量等核心概念,梳理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及责任主体;借鉴公共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实践,结合旅游公共服务具体环境,建构旅游公共服务质量改进理论框架。第三,从操作层面阐述旅游公共服务质量持续改进。首先是确立质量目标。在现有软硬件基础上,采用ISA法调查游客真实感知,测量期望与感知差距,全面摸清旅游服务质量“短板”。通过I-S等级计算,找出优先改进项、次优改进项,确立旅游公共服务质量改进的阶段性目标。其次是监测质量运行。通过改进旅游公共服务质量的宣传贯彻,统一内部思想、营造社会氛围。借助“信息化监测、联动化治理、标准化确认、奖惩化控制”机制,全面监测旅游公共服务质量。再次是评价服务质量。采用SERVQUAL框架,将旅游公共服务质量具体化,对应开发一套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厦门评价并计算出阶段性质量改进的工作重点。最后是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厦门旅游公共服务质量,必须以游客满意为目标,基于旅游服务应用优化智慧厦门顶层设计,修筑质量改进“营养池”;丰富完善厦门质量奖体系,培壮质量改进“胡萝卜”;强化部门协同治理,锻造质量改进“大棒”,构建“三位一体、恩威并举”的服务质量改进运行框架。第四,从推广层面探索公共服务质量改进一般性操作指南。将各环节研究成果和具体操作步骤与厦门经验相结合,抽象化为通用性的操作指南。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包括,一是尝试构建了旅游公共服务质量管理理论和运行框架;二是尝试开发了一套旅游公共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并量化了服务质量改进的阶段性目标;三是尝试梳理了旅游公共服务质量管理的一般化操作指南。受能力、精力等条件限制,最初调查问卷数据多来源于思明区,未来将进一步拓宽研究区域范围,尽量缩小实然与应然的差距。未来将进一步优化评价指标体系,跟进研究以厦门本岛为核心建构的旅游公共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全面优化提升其适用性。
王荣祥[6](2014)在《公共安全视角下的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监管研究》文中认为因广泛用于矿山开采、破拆废弃设施等多方面,民用爆炸物品被称作基础工业和能源工业的先导性产业。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自身蕴含能量大、起爆后破坏性强,以及广泛应用于各个生产生活领域特点,在其自身生命周期的某一或多个环节一旦出现爆炸事故,可能就会引发生命伤害和物质财富损失,民用爆炸物品与公共安全有极大关联。现阶段国际间交往越来越频繁,受各国发展程度的不同和国家利益的交织影响,世界上传统和非传统热点地区的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加,维护公共安全已提升为各国战略层级任务。新闻报道中由民用爆炸物品造成的人员生命财产损失事件时有发生。我省也发生多起民用爆炸物品致人伤亡事件。河北省地处京畿重地,担负着“护城河”的重大责任,省内民用爆炸物品的产业布局分散、自身存有易爆等现有特性与政府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的矛盾日益显现。优化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监管体系,推行有市场活力的一体化产业模式,形成集约化、便捷化发展方向,应是我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健康、安全、平稳运行的重要依托。在北京与河北省张家口市联合申办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之际,在国内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研究基础上,论文结合河北省的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监管实践工作,通过一些具体的数据和资料,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分析了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排查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面临公共安全方面的隐患,深入剖析了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与公共安全之间矛盾显现的深层次原因。通过从公共安全的视角分析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历程,进一步审视我国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历史和监管现状和行业现行方针政策,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践的经验,为构建新型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言献策,为提升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公共安全水平进行理论探索。论文探索符合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措施,对促进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安全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周慧[7](2011)在《突发事件问责研究 ——基于突发事件防范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近年来推行的问责制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遏制突发事件频繁发生方面效果似乎并不明显。因此,将问责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合起来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从三个方面来研究突发事件问责问题。第一部分是关于问责的历史、规范和概念,包含本文的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二部分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研究,包含本文的第三、四、五章;第三部分关于突发事件安全监管问责研究,包含本文的第六、七章,各章主要内容简介如下:第一章是有关问责的历史和规范的研究。问责是个实践问题也是个历史问题。对问责历史的考察是从实践史、制度史和观念史三个层面分别着手的。问责史的考察范围围绕“问责制”的建设来确定。通过实证调查的方法详细考察我国地方政府近年来颁布的问责法规,不仅了解到我国地方政府在问责问题上的态度,也为突发事件问责研究带来启示和思考。第二章是关于“accountability”的概念及其理论趋向的研究。依据英文相关文献,本章首先考察了accountability作为问责这层含义的来龙去脉,以及如何和中文“问责”之间建立了相应的联系;其次还考察了问责的定义、问责类型和关系、问责的功能、不足与界限;第三,主要考察了问责理论基础及其新的理论趋向。基于民主宪政理论,现在平行问责、协商问责、事前问责、基于公共安全的个体问责等问责新观念比较流行。第三章是有关“问责”观念的重新解释。我国传统问责主要是一种以官僚体制为基础的垂直问责,它是以事后的责任追究为主要内容,这种观念不仅与accountability概念内涵大异其趣,而且也不利于本文的进一步研究。第四章是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的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是一种过程应对。以事后责任追究为主要形式的现行问责制度不能有效监督突发事件应对过程责任的落实,构建突发事件应对问责制并将之作为法律追责的前置程序,不仅能弥补这一缺憾,而且有利于应急管理体制的完善。转变问责观念的直接动因是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实困境。“问责”的核心内涵在于问责主体对责任主体履职过程的监督、过问,以及责任主体对监督、过问的回应,仅将问责制理解为责任追究制不可避免会带来诸多问题,突发事件事后问责不利于突发事件的整体应对,也难以保证应对过程责任的层层落实。构建应对问责制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应急管理和落实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责任,因而应对问责应遵循三大原则;应对问责的法律关系是应对问责制的核心内容,它与应对问责制的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客体、问责情形和方式等概念密切相连,主要表现为性质不同的三类问责主体与四类问责对象之间的五大关系;应对问责程序是以“责任实现”为中心而设计的,应遵循“闭合原则”和“效率原则”,但实践中程序模式的选择,应以非正式简易程序为原则,正式的普通程序为例外。第五章是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问责法制化研究。在现有的有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来构建突发事件应对制是本章研究的出发点。因此,本章详细分析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责任条款,分析其中的不足并给出相关的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并结合上一章的内容,试拟了《突发事件应对问责暂行办法》。第六章是有关突发事件安全监管问责的整体考察。我国有关突发事件的安全监管的最大问题是监管主体过于复杂。因此本章主要考察了安全监管的机构及监管体制,并对突发事件安全监管的事前问责给予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第七章是有关事故灾难的安全监管问责研究。突发事件问责案例表明,突发事件频繁发生,除有关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安全监管责任没有落实。这是构建安全监管问责制度的直接动因。实施安全监管问责不仅有重要政治意义,也是现实的需要。安全监管体制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监管事项众多、监管主体多元、监管职责交叉重叠上。安全监管体制直接关系到监管问责的主体、对象和客体。基于突发事件防范的重要性,安全监管问责应当考虑事前问责的必要和可能,借助“责任链”假说,可对此予以成功论证。安全监管责任的规定分散于不同层级的各类法规当中,它关系到安全监管问责情形的拟定和具体制度设计。基于防范同类事件发生的目的,拟定安全监管问责情形必须考虑以前的相关问责案例。“多头监管”是目前我国安全监管中的最大问题,解决此问题可构建“一头督查、多头分管”问责主体制度。
董赤[8](2010)在《新时期30年室内设计艺术历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新时期30年室内设计艺术历程研究”是对20世纪30年代以来,我国室内设计艺术发展历程、主要思潮与对人们审美价值取向进行系统性探究的史论性命题。对于社会现代转型过程中的室内设计艺术的发展演变,室内设计文化的形成规律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探索,重点考察了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室内设计艺术的文化特征、艺术规律和文化特征,并对我国室内设计艺术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前瞻性研究。在我国设计艺术现代性的转型过程中,设计艺术的价值追求经历了由功能至上到功能与审美大体均衡,再到审美逐渐压倒功能的发展阶段。作为一个专门的学科和行业,在步入21世纪时,设计艺术在社会经济和大众生活中的支撑发展地位已经越来越重要。在这一发展历程中,我国设计艺术有了长足的进步,应当说成就卓着,尤其在室内设计方面。但从学界的研究来看,整体上仍停留在总体的历史性框架内,重复性研究较多,亟需立足于发展的视角,对新时期室内设计艺术进行历史性反思。本课题正是在这一视角和背景下对新时期室内设计艺术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反思,它是一种对过去30年来室内设计艺术发展的把脉,既是一种建设性的批判,也是一种指向未来的探讨。本文在开篇对所选题题目的有关概念、现实记忆、史学思考进行了系统性分析与介绍。并从八个方面深入研究室内设计艺术的本质规律。第一章,重点阐述了室内设计自觉意识于新时期初始,其室内设计参与我国对外开放需要和设计师们的思考,也包括作为工艺美术概念下的设计艺术在经济建设中得到的确认。第二章,从中国室内设计教育内容入手,以改革开放的设计理念,分析室内设计教育较早适应社会所需专门人才的培养模式,并在改革发展的背景下,以“走出去、请进来”为理念,研究确立专业概念,调整艺术教育结构,加强与国际设计教育交流,向社会输送设计人才,传播设计文化,完善室内设计教育模式。第三章,分析了西方艺术思潮的传入,传播的主要途径和对对我国室内设计的影响与冲击,以及国内设计界精英们的思考与行动。第四章,主要阐述新时期以来,设计艺术的室内设计在学术上的种种努力,介绍其研究成果,“人的主题”作为设计的本质提出,营建“室内设计”并发展到“室内环境设计”,及竞赛和评价机制的导入对专业发展的影响。使我国新时期以来,室内设计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呈现出清晰的思路。第五章,介绍了作为艺术设计中的室内设计艺术在市场运作中,行业组织、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的发展历程,并深入分析了多年来这一行业所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第六章,就室内设计中行业与其它行业之间的联系、影响以及室内设计本身技术层面的支持所带来的产业化进行把脉,以便于我们从中了解室内设计作为“艺术设计”传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所呈现的引领力量和自身的现代性特征。第七章,重点阐释室内设计由为少数人来享用的艺术走向民间生活,成为大众消费的一种方式。专业的室内设计推动了设计文化,从而影响了大众审美取向。政府与行业组织也积极地指导室内设计,充分体现出的人文关怀,也使得设计与消费、健康与审美,规范与标准等方面健康有序地发展。第八章,着重探讨了新时期中国室内设计专业进入成熟期后的种种反思和营建的努力。在立足于现实的背景下,拓展新的本土化的思考基础和室内设计发展途径,迎接新的世纪“中国设计”、“中国智造”的到来。第九章,着重探讨了新时期中国室内设计专业进入发展期后的种种反思和营建的努力。在立足于现实的背景下,拓展新的本土化的思考基础和室内设计发展途径,迎接新的世纪“中国设计”、“中国智造”的到来。论文的最后结论部分,对我国室内设计学科发展进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温故而知新”,正是因为这段历史的研究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当从中可以获得不少的历史的经验和启示,为推动中国的室内实际进一步发展而追求和探索新的方向。
曲成举[9](2020)在《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工业化的产物,铁路在中国经历了相当曲折的成长历程,对近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铁路自出现以来即被赋予了广泛的功能性价值,其所具有的连通疆域、活跃经济、利于军事等功能也使铁路成为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载体。自晚清至新中国成立之间,铁路往往在社会剧烈动荡时期被各方政治势力所窥伺,成为各方政治势力矛盾的交汇点,突出表现了铁路虽是一交通载运工具,但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军事发展紧密相关。解放战争中,随着战事的不断胜利和城市接管工作的广泛展开,中国共产党在意识到铁路基本功能及重要性的前提之下,进行了大范围的铁路接管工作。但如何能够快速、准确、完整的接管铁路、接管后中共如何管理和改造整个铁路系统,是消灭官僚资本企业影响、持续推进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新民主主义建设乃至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条件。总体而言,中共铁路接管工作经历了一个极为复杂的历史过程,与其它官僚资本企业接管不同,铁路接管因其行业特色、涉及层面广泛决定了中共在接管中除了要保证铁路运输畅通之外,更要确保铁路工厂、铁路附属单位等的完整,进而使广大铁路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恢复正常运营,为解放战争、国家建设和社会秩序稳定所服务。因此,中共在铁路接管工作中遵循着接收、管理、改造的基本方式,对整个铁路体系进行了完整、全面、系统的工作。其中,接收遵循的是“原封不动,整套接收”的具体策略,通过自上而下的领导动员和自下而上的职工群众参与,对整个铁路行业内部的人事、组织机构、物资器材进行清点接收,奠定铁路尽快恢复秩序的人员、组织和物质基础。与接收工作同时进行的是中共铁路管理工作,从整个接管过程来看,管理工作既是改造前的过渡,又是接收后的必然且贯穿始终。由于需要在短时间内恢复铁路运输,因此中共在管理阶段实行了部分的制度延续政策,以保证秩序迅速走上正轨。管理工作的开展涉及了铁路行业内部的线路修复、人事组织变革以及运营管理等,为广泛的铁路营运恢复提供了前提条件。改造工作是共产党整个铁路接管的核心过程之一,改造进行的好与坏是铁路能否为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服务的基本标志,这一过程主要包括组织改造、人事改造和制度改造,特别是在当时学习苏联先进铁路管理经验的政策下,经过改造后的铁路性质发生了转变,成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建设在交通领域的重要依托,为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作为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新政权建设新中国铁路的开端,中共铁路接收、管理、改造的基本历史过程对整个铁路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初步建立了符合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共产党领导的铁路发展路径,从根本上改变了铁路的基本属性,促进了新中国铁路行业的蓬勃发展。同时,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解放战争中其他行业接管提供了重要的借鉴。虽然接管工作中由于能力和经验的不足出现了一些错误的倾向,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共铁路接管工作是成功、圆满的,且具有重大的战略地位,对当下乃至未来中国铁路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指导意义。
张强[10](2020)在《智慧体育场馆建设与应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智慧体育场馆作为体育产业与信息产业相契合的新形态,伴随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创新突破,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智慧社会、智慧城市和智慧体育的深度融合,推动形成以人为本的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理念与模式,成为体育产业发展的新动能、体育消费新的增长点和推动体育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也呼应着场馆服务业提供更多高品质、多元化、个性化服务的现实需求。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提出研究假设:在国家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和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宏观背景下,我国体育场馆如何在政府财力有限和现有设施工艺薄弱的状态下,构建新时代智慧体育场馆的发展机制,提升其建设标准化、运营数字化、应用人本化水平,实现人与运动、场馆智慧互连。本研究不仅能加深社会各界对智慧体育场馆治理的理解,对于加快全民健身智慧化发展,推动智慧体育场馆建设,解决长期困扰场馆运营的根本性痛点,满足消费受众的体验新需求和辅助智慧城市建设等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研究意义。本文借鉴利益相关者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体验经济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运用文献资料、问卷调查、专家访谈、实地调查等方法,梳理了发达国家智慧体育场馆的特点并与我国进行了比较分析,阐释了智慧体育场馆的内涵,提出了智慧体育场馆的三层系统模型,探讨了不同类型智慧体育场馆的建设内容,提出了五种实现智慧体育场馆运营的模式,设计了四类场景营销的类型,通过构建智慧体育场馆的指标体系,对我国东部和中部地区6个省份部分体育场馆进行了评价分析研究,最后提出促进智慧体育场馆发展的建议。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智慧体育场馆是一个以人为本的协同体。从体育场馆发展历程来看,智慧体育场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智能设施的应用形成的先进发展理念,是体育场馆信息化发展的高级阶段。较之互联网+场馆、智能体育场馆,智慧体育场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体现了其鲜明的特征。智慧体育场馆利用新技术实现人与场馆的感知互联,通过具有认知、判断、应对的智能方式深度整合资源和促进公众运动参与,在体育场馆各个环节实现高效便捷的创新应用,优化体育场馆资源配置。智慧体育场馆本身是一个完整的服务系统,其服务体验通过智能化的方式在场馆情境中产生良好的耦合效应,推动场馆全面升级服务形态。从协同管理来看,智慧体育场馆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智慧体育场馆是以新技术为基础,以追求服务、资源、技术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协调,以信息化、智能化等为典型特征,通过整合体育场馆及相关资源推进服务应用创新,从而实现场馆服务功能的升级优化。(2)研究构建了智慧体育场馆系统框架,在理论研究层面拓展和完善了智慧体育场馆的价值探索。本文分析了利益相关者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体验经济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与智慧体育场馆的关联,辨析了智慧体育场馆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界定了智慧体育场馆的定义,阐释了智慧体育场馆的特征、功能与价值、发展目标和关键要素。创新性地提出了智慧体育场馆系统架构,具体由技术层、资源层和应用层共同构成,其中技术层位于系统的底层,包括作为场地基础设施的技术支撑、智能硬件和数据库等;资源层处于系统的中间层,包括智慧运营、资源集成和智慧社会等;应用层处于系统的最顶层,包括新型营销系统、智慧服务和统一应有等。(3)坚持分类指导,统筹设计不同类型智慧体育场馆的发展路径。研究认为根据场馆的规模、区位条件和运营特点有所不同,大型智慧体育场馆应建设为城市“地标性”休闲娱乐中心;中小型智慧体育场馆应建设为“区域性”全民健身热力区;全民健身型智慧体育场馆应建设为“节点式”运动健康服务点。从错位发展、技术创新、应用导向、加强合作以及治理转变等角度提出建设策略。以更好地指导我国智慧体育场馆建设,促进智慧体育场馆可持续健康发展。(4)智慧体育场馆运营模式多样,其本质是为了提高场馆公共服务能力、引入市场机制,促进体育产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研究认为智慧体育场馆在提高运营能力,优化人力资本、降低能耗成本、实现快速复制等方面优势明显。智慧体育场馆运营包括政府投资运营、企业投资运营、政府特许企业运营、政府主导成立专门机构和场馆协会纽带模式五种模式。智慧体育场馆运营并非一劳永逸,要注意正确认识体育场馆的信息化、加强场馆内部及周边业态联系、分析挖掘场馆数据价值、重视场馆网络运行安全和加强复合型人才引进及培养等问题。提出政府加强财政投入、转变观念推动场馆智慧运营、尽快酝酿场馆智慧运营方案、合理选择智慧场馆运营模式、妥善抉择供应链合作伙伴等发展策略。(5)根据不同的体育消费需求打造智慧体育场馆场景营销。为尽快摆脱体育场馆收入渠道单一,依赖政府拨款的局面,场馆运营机构需要主动求变,充分利用新技术和跨界思维进行场景营销互换和体育消费链接。研究根据体育场馆与体育产业寻求深度变革的发展目标、用户多样化的消费需求,提炼出注重情绪释放的娱乐型场景、强调寓教于乐的教育型场景、倡导空间差异化的审美型场景和满足精神调剂的移情型场景四类智慧营销的体验场景,以推动体育场馆智慧服务体系和整体功能提档升级。(6)构建智慧体育场馆指标体系,分析评价智慧体育场馆的发展诉求。本文通过初步构建指标结构,经过两轮专家意见咨询,形成了 4个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47个三级指标组成的智慧体育场馆指标体系,设计了“智慧体育场馆建设与应用研究调查”问卷,以江苏、上海、浙江、广东、湖北、江西6个省份60座体育场馆作为调查对象,从供给侧了解体育场馆的建设期望和诉求,通过IPA分析明确智慧体育场馆应优先改进的项目,提出推广智慧体育场馆的策略。通过以上研究,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政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国家顶层设计与战略发展规划。(2)强化政策引领,形成政策体系,研制出台《关于促进智慧体育场馆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制定专项激励政策,制定奖励、补贴和扶持政策。(3)加大资金投入,促进市场合作,建议将智慧体育场馆改造分期、分段进行分解,适当让渡部分经营权益吸引企业参与场馆智慧化改造与运营。(4)研制相关标准,针对不同类型智慧体育场馆科学编制建设指南以及数据接口标准等规范。(5)因地制宜建设,促进长效运营,划分智慧体育场馆功能版块,有规划、有重点、有策略的确保建设体系、步骤的完整性。(6)盘活人力资源,“引智借脑”从创意、营销等行业选聘人才,“自我造血”对场馆从业人员进行再教育与轮训。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爆器材行业管理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爆器材行业管理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背景、意义与综述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文献综述 |
1.2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方法 |
1.3 理论基础与研究思路 |
1.3.1 理论基础 |
1.3.2 研究思路 |
1.3.3 技术路线 |
2.本体诉求:我国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的属性基础 |
2.1 体操类项目的基本理论问题探讨 |
2.1.1 体操类项目的内涵与外延 |
2.1.2 体操类项目的特点与分类 |
2.1.3 体操类运动的价值与功能 |
2.2 我国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的本质 |
2.2.1 内涵属性表达的身心协同 |
2.2.2 外延结构表达的发展协同 |
2.2.3 价值理性表达的效益协同 |
2.3 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的实践旨归 |
2.3.1 转变体操的主体认知系统 |
2.3.2 延展体操的客体对象系统 |
2.4 小结 |
3.存在样态:我国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的表现形态 |
3.1 我国体操类项目发展的现状分析 |
3.1.1 体操类项目竞赛发展现状 |
3.1.2 体操类项目推广普及现状 |
3.2 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的方式呈现 |
3.2.1 组织主体的协同助推大众体操发展 |
3.2.2 联动性的体操类项目赛事活动平台 |
3.2.3 互助式的体操类项目推广普及模式 |
3.2.4 主体合作性的体操类项目管理体制 |
3.3 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的动因机理 |
3.3.1 健康中国与体育强国战略的宏观推动 |
3.3.2 体操人才培养与体操普及的微观诉求 |
3.3.3 体操管理制度与资源配置的结构转变 |
3.3.4 体操治理主体与参与主体的利益驱动 |
3.4 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的现实困境 |
3.4.1 竞技性体操发展的时代冲突 |
3.4.2 竞技体操与大众体操的失衡 |
3.4.3 管理主体的角色双重与冲突 |
3.5 小结 |
4.理论构想:我国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的理性思考 |
4.1 我国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的基本原则 |
4.1.1 兴强扶弱——促进均衡发展 |
4.1.2 项目互动——优化资源利用 |
4.1.3 主体互支——保障高效发展 |
4.2 我国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的主要依据 |
4.2.1 体操类项目动作内容属性的同质性 |
4.2.2 体操类项目管理主体关系的同构性 |
4.2.3 解决体操类项目发展的现实困惑 |
4.3 我国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的整体构想 |
4.3.1 管理机构的协同 |
4.3.2 发展方式的协同 |
4.3.3 运行过程的协同 |
4.4 我国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的具象规划 |
4.4.1 项间协同——体操类项目间的协同 |
4.4.2 内外协同——体操与其它项目的协同 |
4.4.3 纵横协同——管理主体间的协同发展 |
4.4.4 竞赛协同——基层比赛的裁判协同 |
4.4.5 校社协同——学校与社会的协同 |
4.5 小结 |
5.实例呈现:我国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的个案探析 |
5.1 案例选择与分析方法 |
5.1.1 研究案例的基本情况 |
5.1.2 数据采集与分析方法 |
5.2 湖南省学生阳光体操节协同发展的现实基础 |
5.2.1 社会变迁与湖南省学生阳光体操节的协同发展 |
5.2.2 学校体育与湖南省学生阳光体操节的协同发展 |
5.2.3 体育文化与湖南省学生阳光体操节的协同发展 |
5.3 湖南省学生阳光体操节协同发展的总体特征 |
5.3.1 协同项目的大众性 |
5.3.2 协同项目的多样性 |
5.3.3 协同主体的多元性 |
5.4 湖南省学生阳光体操节的协同机制 |
5.4.1 运动项目间的协同 |
5.4.2 组织主体间的协同 |
5.4.3 裁判间的协同 |
5.5 湖南省学生阳光体操节协同发展面临的问题 |
5.5.1 参赛对象来源与类型存在不平衡 |
5.5.2 制度要求与现实需求存在一定矛盾 |
5.5.3 赛事组织管理还存在提高的空间 |
5.5.4 赛事资金渠道还有待进一步拓宽 |
5.6 小结 |
6.我国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的实现策略 |
6.1 更新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的理念 |
6.2 创新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的制度 |
6.3 强化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的治理 |
6.4 优化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的资源 |
6.5 构建体操类项目的四级竞赛体系 |
6.6 融入体育强国与健康中国的目标 |
6.7 小结 |
7.结论与建议 |
7.1 结论 |
7.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致谢 |
(2)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审批权取消背景下的体育赛事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一、体育赛事监管:审批权取消背景下的实践因应 |
(一) 体育赛事审批权取消的政策背景 |
(二) 审批权取消后体育赛事领域出现的乱象 |
(三) 审批权取消后的政府监管 |
二、审批权取消后体育赛事监管现状 |
(一) 监管立法 |
(二) 监管主体 |
(三) 监管对象的范围与分类 |
(四) 监管事项 |
(五) 监管手段 |
三、现有赛事监管体系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 监管立法存在的问题 |
(二) 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及协调问题 |
(三) 监管对象的范围及分类问题 |
(四) 监管事项设定的实效与合法性问题 |
(五) 监管手段的合法性问题 |
(六) 小结 |
四、完善体育赛事监管的对策探讨 |
(一) 完善体育赛事监管的立法建议 |
(二) 监管主体权责配置及有效协调 |
(三) 监管对象的范围界定及分类 |
(四) 监管事项的设定与实现 |
(五) 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手段的合法性控制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攻读学位期间参与的课题 |
致谢 |
(4)公共体育服务购买中政社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思路 |
2 文献综述 |
2.1 国内研究综述 |
2.1.1 宏观: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 |
2.1.2 中观:社会组织发展与政社关系的研究 |
2.1.3 微观: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行动研究 |
2.2 国外政社合作研究 |
2.2.1 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政社合作协定 |
2.2.2 超越“购买合同”的合作伙伴关系 |
3 研究对象与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4 分析与讨论 |
4.1 政社合作的价值基础:效率与民主平衡下的公共行政范式演进 |
4.1.1 传统公共行政的理论基础与批判 |
4.1.2 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与反思 |
4.1.3 基于公民权和公共利益的新公共服务理论 |
4.1.4 治理理论范式与我国的适用性 |
4.1.5 小结 |
4.2 政社合作的组织系统基础:公共行政改革推动政社关系重构 |
4.2.1 政府行政体制改革 |
4.2.2 政府职能向公共服务转移 |
4.2.3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
4.2.4 小结 |
4.3 政社合作的现实基础:当前制度下政社合作面临的多重困境 |
4.3.1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制度 |
4.3.2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面临的多重困境 |
4.3.3 小结 |
4.4 政社合作的技术系统基础:促进合作的行动机制 |
4.4.1 法治保障机制 |
4.4.2 现代财政保障机制 |
4.4.3 资源依赖机制 |
4.4.4 激励与约束机制 |
4.4.5 政府—社会组织—公众协商机制 |
4.4.6 绩效管理机制 |
4.4.7 小结 |
4.5 国内政社合作案例分析 |
4.5.1 广东省惠州市体育局与体育社团的合作 |
4.5.2 广东省S市体育局与体育社团的合作 |
4.5.3 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合作 |
4.5.4 江西省崇义县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建设 |
4.5.5 小结 |
5 结论 |
6 研究创新与不足 |
6.1 研究创新 |
6.2 研究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旅游公共服务质量改进研究 ——以厦门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立题旨意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旅游公共服务质量改进的实践进展 |
第一节 旅游公共服务质量改进兴起的动因 |
一、注重质量是各国发展的普遍路径 |
二、驱动质量是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追求 |
三、提升质量是游客对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期盼 |
第二节 境内外典型城市旅游公共服务质量改进实践 |
一、境外典型城市的旅游公共服务质量 |
二、境内典型城市旅游公共服务质量 |
三、境内城市旅游公共服务质量改进的共性问题 |
第三节 厦门旅游服务业与公共服务质量现状 |
一、厦门旅游服务业发展概况 |
二、厦门旅游公共服务质量现状 |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质量改进的管理框架 |
第一节 旅游公共服务相关概念辨析 |
一、公共服务 |
二、旅游公共服务 |
三、旅游公共服务质量 |
第二节 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及主体认定 |
一、旅游公共服务的体系 |
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划分及责任认定 |
第三节 旅游公共服务质量的改进框架 |
一、质量管理通用框架 |
二、公共服务质量管理一般框架 |
三、旅游公共服务质量改进管理框架 |
第四章 旅游公共服务质量目标的确立 |
第一节 总体服务质量目标设定 |
一、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二、调查对象特征 |
第二节 旅游服务质量的目标体系 |
一、总体目标 |
二、分项目标 |
三、旅游服务质量目标变迁 |
第三节 质量目标确立过程及顺序 |
一、质量确立目标过程 |
二、质量目标确立顺序 |
第五章 旅游公共服务质量的监测 |
第一节 旅游公共服务质量监测的前期准备 |
一、旅游公共服务质量监测的宣传贯彻 |
二、旅游公共服务质量目标的任务分解 |
第二节 旅游公共服务质量监测的全面运行 |
一、信息化推动旅游大数据监测 |
二、联动化夯实跨部门服务质量治理 |
三、标准化促进旅游公共服务质量稳定 |
四、奖惩并举控制旅游公共服务质量 |
第三节 旅游公共服务质量监测的后期控制 |
一、监测后期控制阶段的现状 |
二、监测后期保障中的问题 |
第六章 旅游公共服务质量的评价 |
第一节 旅游服务质量评价概述 |
一、旅游服务质量评价方法与框架 |
二、旅游公共服务质量评价样本特征 |
第二节 旅游公共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
一、总体旅游服务质量评价 |
二、具体旅游项目服务质量评价 |
第三节 旅游公共服务质量评价检验及改进 |
一、旅游公共服务质量评价检验 |
二、旅游公共服务质量提升建议 |
第七章 旅游公共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 |
第一节 环境层面——优化智慧旅游平台 |
一、优化顶层设计 |
二、优化技术支撑 |
三、优化应用体系 |
四、提升全域智慧服务 |
第二节 激励层面——内化质量创新动力 |
一、强化质量导向 |
二、强化质量提升 |
三、强化质量奖励 |
第三节 机制层面—强化部门协同治理 |
一、构建“大旅游”协同发展机制 |
二、夯实“大数据”共享供给平台 |
三、构建“多部门”协同服务机制 |
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
结论 |
一、基本结论 |
二、存在不足 |
附录一 厦门市旅游公共服务质量改进调查问卷 |
附录二 厦门市旅游公共服务质量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公共安全视角下的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来源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来源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 |
1.2.1 国内研究 |
1.2.2 国外研究 |
1.3 主要内容和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 |
2.1 民用爆炸物品的定义和范围 |
2.2 公共安全理论 |
2.2.1 公共安全的定义 |
2.2.2 公共安全的特征 |
2.2.3 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 |
2.2.4 政府责任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河北省民爆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我国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的分析 |
3.1.1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进程简介 |
3.1.2 我国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历程 |
3.1.3 国家和地方民用爆炸物品监管机构设置情况 |
3.2 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基本概况 |
3.2.1 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基本状况 |
3.2.2 河北省民爆行业发展取得的成就 |
3.3 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
3.3.1 生产资料成本上升,经济效益不高 |
3.3.2 产销爆一体化加速发展,企业运行方式发生变化 |
3.3.3 民爆产业集中度低,集约发展效应不强 |
3.4 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存在的问题 |
3.4.1 非法私制爆炸物品屡禁不绝 |
3.4.2 技术装备的安全可靠性不高 |
3.4.3 垄断行为仍然局部存在 |
3.4.4 违法违章作业行为时有发生 |
3.4.5 安全监管效能低下 |
3.4.6 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不规范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监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影响河北省民爆行业监管的不利因素 |
4.1.1 经济发展形势的复杂性,企业安全投入增速减缓 |
4.1.2 区域竞争不断升温,我省民爆企业生存空间受到挤压 |
4.1.3 经济结构的制约,市场需求将持续下降 |
4.2 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监管问题的根源 |
4.2.1 非法私制爆炸物品屡禁不绝的原因分析 |
4.2.2 技术装备的安全可靠性不高的原因分析 |
4.2.3 区域垄断仍然局部存在的原因分析 |
4.2.4 违法违章作业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
4.2.5 安全监管效能低下的原因分析 |
4.2.6 安全评价机构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发达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监管模式简介 |
5.1 发达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监管模式的特点 |
5.1.1 美国的管理模式特点 |
5.1.2 欧盟的管理模式特点 |
5.1.3 澳大利亚的管理模式特点 |
5.2 发达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监管模式的对我国监管对策的启示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的对策 |
6.1 我国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的具体对策 |
6.1.1 开展安全生产顶层政策设计,创建良好安全监管环境 |
6.1.2 建立创新机制,加强基础理论研究 |
6.1.3 完善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
6.1.4 加快推进企业重组,整合上下游环节 |
6.1.5 合理配置监管机构,提高公共安全管控能力 |
6.1.6 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工作效果 |
6.1.7 加快推进两化融合,以信息化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
6.1.8 依托中介或非政府组织,构建多渠道监管辅助机制 |
6.2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突发事件问责研究 ——基于突发事件防范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本文拟题及关键概念的界定 |
三、研究意义和前提 |
四、研究方法和目标 |
五、整体研究思路和框架 |
六、本文创新点及其应用价值 |
第一部分 问责的历史、规范和概念 |
第一章 问责的历史和规范 |
一、“问责”简史 |
(一) 实践史 |
(二) 制度史 |
(三) 观念史 |
二、地方问责规范的实证调查分析 |
(一) 引言 |
(二) 地方问责法规文本量化解读与简要分析 |
第二章 ACCOUNTABILITY:概念及理论趋向 |
一、概念 |
(一) 从ACCOUNTABILITY 到问责 |
(二) 作为“问责”的ACCOUNTABILITY |
二、问责理论新趋向 |
(一) 问责的民主宪政理论基础 |
(二) 问责理论的新走向 |
第二部分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 |
第三章 “问责”观念的重新阐释 |
一、“问责”并不等于“事后责任追究” |
二、“问责”重在对责任的“过问” |
三、“问责”重在对“过问”的回应 |
四、“问责”应该是一种侧重“预防”的管理机制 |
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 |
一、当前我国突发事件问责的特点、现状和问题 |
(一) 突发事件问责的特点 |
(二) 突发事件问责的现状 |
(三) 突发事件问责存在的问题 |
二、构建全方位突发事件应对问责体系 |
(一)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目的和原则 |
(二)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法律关系 |
(三)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程序 |
第五章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法制化 |
一、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责任条款 |
(一)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责任体系考察 |
(二) 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责任体系的问题与建议 |
二、构建突发事件应对问责制度 |
第三部分 突发事件安全监管问责 |
第六章 突发事件安全监管问责概述 |
一、安全监管问责的政治意义与现实基础 |
(一) 政治意义 |
(二) 现实基础 |
二、监管机构和体制 |
(一) 安全生产类 |
(二) 公共卫生类 |
(三) 自然灾害类 |
(四) 社会安全类 |
三、“责任链”假说与监管责任 |
(一) 责任倒查机制与“责任链”假说 |
(二) 监管责任事前问责的必要和可行 |
第七章 事故灾难的安全监管问责 |
一、典型问责案例调查分析 |
(一) 典型问责案例基本情况 |
(二) 影响问责的有关因素分析 |
(三) 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及问责原因分析 |
二、相关法规对安全监管责任的规定 |
(一) 一般规定 |
(二) 特别规定:针对不同事项 |
(三) 特别规定:针对不同领域 |
三、事故灾难安全监管问责情形拟定及主要制度设计 |
(一) 监管问责情形拟定 |
(二) 安全监管问责的制度设计 |
结语 |
一、有关问题的说明 |
二、有待解决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地方政府发布的综合性问责法规目录 |
附录二:突发事件问责案例表 |
后记 |
(8)新时期30年室内设计艺术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概念话语 |
(二) 现实记忆 |
(三) 史学思考 |
一、室内设计的自觉意识 |
(一) “十大建筑”与室内装饰艺术的初生 |
(二) “国际机场壁画”与绘画装饰艺术的发展 |
(三) “广告”对“工艺美术”设计意识的催生 |
二、室内设计业的市场化崛起 |
(一) 思想解放与理性回归 |
(二) 建筑设计的发展与室内设计理念的生成 |
(三) 室内设计行业的生成与市场化 |
三、探索中前进的室内设计教育 |
(一) 从工艺美术到艺术设计教育 |
(二) 设计教育的实践与创新 |
(三) 设计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
四、设计艺术的“西学东渐” |
(一) 渐行渐近的国外设计思潮 |
(二) 室内设计的现实走向 |
(三) 全球化语境下的本土化反思 |
五、设计艺术的学术拓展与反思 |
(一) 概念的确立与演变 |
(二) 在交流中日渐成熟的艺术设计 |
(三) 实践与理论的互促——室内设计的创作与竞赛 |
(四) 室内设计与人的主题 |
六、走向规范化的室内设计业 |
(一) 发展中的行业组织 |
(二) 室内设计业的市场化 |
(三) 走向规范的必然选择 |
七、室内设计的硬件与软件 |
(一) 各类相关行业间的互动与实践 |
(二) 设计表现与设计艺术的重构 |
八、室内设计与大众消费 |
(一) 室内设计走向民众生活 |
(二) 室内设计与大众消费 |
(三) “发烧”、反思与务实 |
九、发展期的设计艺术 |
(一) 外来经验的本土转换 |
(二) 生存的欲求与应对 |
(三) 消费时代的室内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的研究背景 |
1.1.2 选题的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现状分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选题的研究方法和创新性 |
1.3.1 选题的研究方法 |
1.3.2 选题的创新性 |
第2章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理论依据与经验借鉴 |
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铁路的论述 |
2.1.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铁路的论述 |
2.1.2 列宁、斯大林关于铁路的论述 |
2.2 苏联无产阶级铁路管理的经验积累 |
2.2.1 无产阶级专政下的铁路领导权转移 |
2.2.2 巩固和恢复铁路运输的措施 |
2.2.3 苏联早期对铁路系统的改造 |
2.3 中国共产党对铁路作用的认识 |
2.3.1 铁路能为军事服务 |
2.3.2 铁路能为经济服务 |
2.3.3 铁路能为社会服务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背景与政策 |
3.1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背景 |
3.1.1 中国铁路发展的历史背景 |
3.1.2 中国革命发展的现实背景 |
3.2 中国共产党接管官僚资本的政策 |
3.2.1 明确官僚资本界限,保护民族工商业 |
3.2.2 保证机构完整,不轻易打乱企业原有组织 |
3.2.3 稳定企业秩序,尽快恢复企业生产 |
3.2.4 延续旧的制度,慎重改造企业规则 |
3.2.5 稳定职工心态,妥善处置旧员工 |
3.3 铁路接管的具体政策 |
3.3.1 坚持党的领导,保障铁路营运 |
3.3.2 原封不动,先接后管 |
3.3.3 制度延续,缓步进行 |
3.3.4 依靠群众,建设铁路 |
第4章 中国共产党对铁路系统的接收 |
4.1 铁路接管的前期准备 |
4.1.1 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接管对象 |
4.1.2 组织准备,成立各级接管机构 |
4.1.3 思想准备,强化接管干部纪律 |
4.2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组织机构接收 |
4.2.1 东北地区铁路系统的组织接收 |
4.2.2 大范围铁路管理局的接收 |
4.2.3 铁路附属单位的接收 |
4.3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人事接收 |
4.3.1 管理职员的接收 |
4.3.2 技术人员的接收 |
4.3.3 普通工人的接收 |
4.4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物资接收 |
4.4.1 铁路器材的接收 |
4.4.2 档案文件的接收 |
4.4.3 其他物资的接收 |
第5章 中国共产党对铁路系统的管理 |
5.1 过渡阶段的基本阐释 |
5.1.1 过渡阶段管理的特点 |
5.1.2 过渡阶段管理的内容 |
5.2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人事管理 |
5.2.1 工人阶级的再界定 |
5.2.2 铁路旧人员的管理 |
5.2.3 接管人员的管理 |
5.3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组织管理 |
5.3.1 职能机构的管理 |
5.3.2 共产党组织管理 |
5.4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运营管理 |
5.4.1 铁路既有线路的修复 |
5.4.2 铁路运营管理 |
第6章 中国共产党对铁路系统的改造 |
6.1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组织改造 |
6.1.1 党组织的建立 |
6.1.2 青年团的建立 |
6.1.3 职工工会的建立 |
6.2 中共对铁路职工的改造 |
6.2.1 铁路职工的思想改造 |
6.2.2 改造与生产相结合 |
6.2.3 发动政治运动 |
6.3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制度改造 |
6.3.1 推广铁路负责制 |
6.3.2 改造经济制度 |
6.3.3 改革行车制度 |
6.3.4 管理民主化建设 |
第7章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的经验与特点 |
7.1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的经验 |
7.1.1 明确目标,以尽快恢复铁路运营为中心 |
7.1.2 政策调试,以稳定政权为首要任务 |
7.1.3 调查研究,以铁路发展规律为导向 |
7.1.4 群众路线,以动员群众为基本力量 |
7.2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的特点 |
7.2.1 铁路接管具有跨地域性 |
7.2.2 铁路接管具有复杂性 |
7.2.3 铁路接管具有相对独立性 |
第8章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评价 |
8.1 圆满完成了铁路接管工作 |
8.1.1 科学分析形势,适时调整策略 |
8.1.2 全面系统布局,完成接管改造 |
8.1.3 尊重客观规律,建设发展铁路 |
8.2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影响 |
8.2.1 确立了中共在铁路系统的领导地位 |
8.2.2 推动了铁路行业的发展 |
8.2.3 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变革 |
8.2.4 凸显了人民主体性 |
8.3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的历史局限 |
8.3.1 接管实践中的行动偏差 |
8.3.2 接管初期依靠工人阶级政策贯彻不彻底 |
8.3.3 接管人员思想状况处理不及时 |
8.3.4 铁路安全观念强调不足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着及科研情况 |
(10)智慧体育场馆建设与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依据 |
1.2 研究意义与研究目的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智慧体育场馆研究现状 |
1.3.2 国外智慧体育场馆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的框架结构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的框架结构 |
1.4.2 创新之处 |
1.5 研究对象、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对象 |
1.5.2 研究方法 |
1.5.3 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体育场馆相关概念 |
2.1.2 体育场馆信息化 |
2.1.3 互联网+场馆 |
2.1.4 智能体育场馆 |
2.1.5 智慧体育场馆 |
2.1.6 场景营销 |
2.2 理论基础 |
2.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2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3 体验经济理论 |
2.2.4 可持续发展理论 |
3 中外智慧体育场馆发展比较分析研究 |
3.1 我国智慧体育场馆发展的现状 |
3.1.1 我国智慧体育场馆发展的总体情况 |
3.1.2 我国智慧体育场馆发展的现实困境 |
3.1.3 我国智慧体育场馆发展的制约因素 |
3.2 我国智慧体育场馆的发展趋势探析 |
3.3 国外智慧体育场馆的发展经验借鉴 |
3.3.1 美国智慧体育场馆发展经验分析 |
3.3.2 英国智慧体育场馆发展经验分析 |
3.3.3 荷兰智慧体育场馆发展经验分析 |
3.3.4 日本智慧体育场馆发展经验分析 |
3.4 中外智慧体育场馆发展的比较分析 |
3.4.1 智慧体育场馆的主导方式比较 |
3.4.2 智慧体育场馆的发展对象比较 |
3.4.3 智慧体育场馆的设施改造比较 |
3.4.4 智慧体育场馆的发展目标比较 |
3.4.5 智慧体育场馆的验收评估比较 |
3.5 国外智慧体育场馆发展的启示 |
4 智慧体育场馆系统构建研究 |
4.1 智慧体育场馆的内涵 |
4.1.1 智慧体育场馆的特征 |
4.1.2 智慧体育场馆的功能与价值 |
4.2 智慧体育场馆的发展目标 |
4.3 智慧体育场馆的关键要素 |
4.3.1 服务主体要素 |
4.3.2 服务本体要素 |
4.3.3 服务客体要素 |
4.3.4 信息空间要素 |
4.3.5 技术应用要素 |
4.4 智慧体育场馆系统的基本架构 |
4.4.1 智慧体育场馆系统的理论机理 |
4.4.2 智慧体育场馆系统的基本架构 |
4.5 智慧体育场馆的动力机制 |
4.5.1 内部动力 |
4.5.2 外部动力 |
4.5.3 动力机制 |
5 智慧体育场馆建设分析研究 |
5.1 大型智慧体育场馆建设分析 |
5.1.1 建设目标 |
5.1.2 建设思路 |
5.1.3 关注重点 |
5.1.4 建设内容 |
5.2 中小型智慧体育场馆建设分析 |
5.2.1 建设目标 |
5.2.2 建设思路 |
5.2.3 关注重点 |
5.2.4 建设内容 |
5.3 全民健身型智慧体育场馆建设分析 |
5.3.1 建设目标 |
5.3.2 建设思路 |
5.3.3 关注重点 |
5.3.4 建设内容 |
5.4 推进智慧体育场馆建设的策略 |
6 智慧体育场馆运营分析研究 |
6.1 智慧体育场馆运营的本质 |
6.2 智慧体育场馆运营的优势 |
6.3 智慧体育场馆的运营实现路径 |
6.3.1 政府投资运营模式 |
6.3.2 企业投资运营模式 |
6.3.3 政府特许企业运营模式 |
6.3.4 政府主导成立专门机构模式 |
6.3.5 场馆协会纽带模式 |
6.4 智慧体育场馆运营应注意的问题 |
6.4.1 正确认识体育场馆信息化 |
6.4.2 场馆智慧运营需在规划阶段考虑 |
6.4.3 注意加强场馆内部及周边业态联系 |
6.4.4 充分挖掘和分析场馆数据价值 |
6.4.5 重视场馆网络运行安全保障 |
6.4.6 加强技术与管理型人才引进及培养 |
6.5 智慧体育场馆运营的典型案例分析——以浙江黄龙体育中心为例 |
6.5.1 黄龙体育中心的基本情况 |
6.5.2 黄龙体育中心智慧化改革的背景 |
6.5.3 黄龙体育中心智慧运营的特点 |
6.5.4 黄龙体育中心智慧运营的启示 |
6.6 推进智慧体育场馆运营的策略 |
7 智慧体育场馆场景营销分析研究 |
7.1 体育场馆服务营销现状 |
7.1.1 场馆营销意识亟待加强 |
7.1.2 用户营销需求把握不准 |
7.1.3 场馆营销模式较为单一 |
7.1.4 服务营销品牌特色不强 |
7.1.5 市场营销保障机制不足 |
7.2 信息技术对场馆营销的影响 |
7.2.1 智能终端改变体育消费习惯 |
7.2.2 移动网络改善场馆交易方式 |
7.2.3 在线推送延伸刺激多元消费 |
7.3 智慧体育场馆场景营销的作用 |
7.3.1 场景营销连接用户消费轨迹 |
7.3.2 信息技术助力识别潜在市场 |
7.3.3 用户获得沉浸式体验效果 |
7.3.4 实现多维度场景消费创新 |
7.4 智慧体育场馆的场景营销路径 |
7.4.1 注重场景营销体验的本质 |
7.4.2 跨界思维的创新模式选择 |
7.4.3 场馆场景营销的主要类型 |
7.5 智慧体育场馆的场景营销策略 |
8 智慧体育场馆指标体系构建与评价分析研究 |
8.1 智慧体育场馆指标体系构建 |
8.1.1 智慧体育场馆指标体系构建的内涵 |
8.1.2 智慧体育场馆指标体系的构建思路 |
8.1.3 智慧体育场馆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
8.1.4 智慧体育场馆指标体系的结构框架 |
8.1.5 智慧体育场馆指标体系的构建过程 |
8.1.6 智慧体育场馆指标体系的确立 |
8.2 智慧体育场馆评价分析研究 |
8.2.1 “重要性”评价结果 |
8.2.2 “表现性”评价结果 |
8.2.3 IPA分析评价结果与讨论 |
8.2.4 总结 |
8.3 推广智慧体育场馆的策略 |
9 研究结论、建议及展望 |
9.1 结论 |
9.2 建议 |
9.3 研究的局限及展望 |
9.3.1 研究的局限 |
9.3.2 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智慧体育场馆初选指标体系专家咨询表 |
附录2 智慧体育场馆指标体系 |
附录3 智慧体育场馆建设及应用研究调查问卷 |
附录4 问卷效度专家评价表 |
附录5 智慧体育场馆建设及应用研究—专家访谈提纲 |
附录6 智慧体育场馆建设及应用研究场馆—运营机构访谈提纲 |
附录7 访谈人员名录 |
附录8 专家成员构成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爆器材行业管理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体操类项目协同发展研究[D]. 李萍.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2]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3]审批权取消背景下的体育赛事监管研究[D]. 王扬. 苏州大学, 2019(04)
- [4]公共体育服务购买中政社合作机制研究[D]. 张小航. 北京体育大学, 2017(05)
- [5]旅游公共服务质量改进研究 ——以厦门市为例[D]. 兰海军. 厦门大学, 2016(01)
- [6]公共安全视角下的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监管研究[D]. 王荣祥. 燕山大学, 2014(05)
- [7]突发事件问责研究 ——基于突发事件防范的视角[D]. 周慧.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6)
- [8]新时期30年室内设计艺术历程研究[D]. 董赤. 东北师范大学, 2010(11)
- [9]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研究[D]. 曲成举.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6)
- [10]智慧体育场馆建设与应用研究[D]. 张强. 苏州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