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管见(论文文献综述)
顾亚慧[1](2021)在《诱供骗供司法规制的教义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通过梳理现有规范,立法者对诱供骗供存在容许度。在承认诱供骗供裁量排除的正当性基础上,诱供骗供司法规制的价值基础不容忽视,涉及防范虚假供述、保障供述自愿性及维护人格尊严三个方面。然而,我国诱供骗供司法规制的实践效果不佳,呈"宽禁止,严排除"格局、"逐案审查,裁量权较大"态势、"弱规范,弱保障"特征。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实际,诱供骗供司法规制模式向"权利保障型"转变势在必行,融合诱供骗供司法规制的价值导向与权利保障机制。为此,应将侦查讯问规范化置于基础性地位、增强犯罪嫌疑人讯问防御权、强化侦查讯问权力的规范与制约,推动个案正义的实现。
王楷[2](2021)在《被追诉人如实陈述研究》文中指出
谢澍[3](2021)在《从“认识论”到“认知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科学化走向》文中提出关于"刑事诉讼认识论"的理论争鸣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似是而非的证明标准、僵化误用的证明模式以及异化失灵的程序设计均表明,"刑事诉讼认识论"并未对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足够积极的影响,理论实效不如预期。因此,亟需在我国刑事诉讼认识论的研究基础之上,合理吸收域外成果,拓展知识边界,探索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的可能。其中,将具有"硬科学"依据的认知科学引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并与"刑事诉讼认识论"有效对接,是知识创新的可能路径。"刑事诉讼认知论"与"刑事诉讼认识论"在知识背景、理论自洽性以及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期许方面均存在区别,因此,欲探索理性认知向度的知识增量,就首先需要促成认知科学与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对话,进而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科学化贡献智识资源。
姜佳晨[4](2020)在《非法证据排除视角下的诱供骗供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直以来都对诱供骗供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加以排除,却对以诱供骗供方式获取的证据如何处理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刑讯逼供等中的“等”字内容做出了解释,但也没有将诱供骗供包含在内,这种模糊式的立法规定使诱供、骗供陷入了法律规定中明确禁止,司法实践中难以排除的冲突境地。为此,对于诱供骗供行为的涵义表现亟待厘清,排除标准亟待确立,排除路径亟待完善,从而避免这种禁而不排的尴尬境地。本文从以下五个部分进行介绍:第一部分对诱供骗供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概述。对诱供骗供的概念进行界定,对其表现形式进行了分类划分,并总结出二者间接性、巧诈性和潜匿性的特点。由于诱供骗供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所以成为惯用方式,但为了避免超过限度的使用产生的危险后果,应该确立诱供骗供排除标准。通过比较理论界的主张与实务界的思路,综合理论与实务的合理内容,从目的层面、方式层面、结果层面、程度层面以及底线层面综合分析提出了排除标准,并进一步对非法诱供骗供排除的正当性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与支撑。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关于诱供骗供的立法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禁止以引诱、欺骗的手段获取供述,但没有明确具体的程序后果,立法规定模糊。而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从查询统计的数据分析来看,还是几年来涌现出了如聂树斌案,王洪学、王洪武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都直观的表明了将诱供、骗供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实践中的操作情况不容乐观,存在着启动难、认定难、排除难的困境。第三部分紧接着对诱供骗供排除难的原因做了分析。有罪推定的传统理念以及“口供至上”的思想,对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其极易采取非法的诱供骗供;其次,相关的立法不完善,缺乏对诱供骗供行为的刚性约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此种行为;另外,缺少在侦查讯问程序中配套制度的制约,加之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使得排除机会被拒之法庭门外,层层原因叠加导致了实践中的排除难题。第四部分对域外诱供骗供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一定限度之内的引诱与欺骗仍为世界各国所容忍与认可。国外对于如何更合理地排除非法的诱供骗供行为也有各自的特点,美国对于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确立,以及英国的PEACE询问模式,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等相关实践都对我国的排除路径有借鉴意义。最后为改变我国诱供骗供的现状,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诱供骗供的排除路径予以完善。首先,树立无罪推定思想,破除口供中心主义,把握好思想之源;其次,完善相关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再次,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同时进一步落实庭审实质化,从各个层面确保将非法诱供骗供所获的证据予以排除,努力保证口供的真实性,同时更好地实现程序正义及人权保障。
刘妍[5](2020)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上诉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程序性上诉作为被告人的辩护策略和程序性权利的必要救济途径,能够增加其在刑事程序内的选择性和参与程度。我国刑事诉讼中,虽然作为对侦查机关非法收集证据行为救济之证据排除程序已颇具体例,但基于证据对于被告人定罪量刑以及法之安定性的重要性,该程序性权利具有双重防护的必要性,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制度则是其中第二重保障。分析和考察域外法系,大部分国家都有基于非法证据程序性上诉的相关立法规定,其中上诉阶段和审理方式也具有相对独立性。但该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并不完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制度本身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我国针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终局性上诉之提起缺乏相对独立性,溯因概为我国的上诉制度为权利型上诉,而缺乏裁量型上诉等多元上诉机制建构;其次,中间性上诉仅具备形式而缺乏操作空间,致使被告人仅能将实体兼程序性的上诉理由于初审终结后提出,有违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前置原则;再次,对程序性上诉的审理缺乏实质性,我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参照”一审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实然上难以实现,致使二审审理沦为对原审结论的重复;最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之形式技术不完善,可能导致法官裁量权的滥用。但,凡制度问题并非仅其自身内部存在不融洽,在该程序性上诉制度的配套措施方面,我国立法和司法亦存在以下缺陷:其一,我国刑事庭前“驳回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裁决”书面化的缺乏,导致非法证据排除中间性上诉的直接对象缺失;其二,我国刑事上诉制度中裁量型上诉之缺失,易产生有关非法证据排除事项的“空白上诉”和重复审理,进而浪费司法资源和导致诉讼的不经济;其三,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利之告知方式不明确,间接剥夺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在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体例逐步完善,司法解释不断强调法院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职责之近况下,通过梳理我国针对该程序性上诉制度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对比国外的制度设置,并分析我国国内具体的司法运行。在此基础上,探讨前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中的问题,并为问题的解决略陈管见:强化非法证据排除终局性上诉的独立性、增加非法证据排除中间性上诉的可操作性、增强二审非法证据排除审理的实质化、明确“影响公正审判”的裁量限度;于相应保障措施而言,以书面形式驳回一审庭前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构建权利型上诉和裁量型上诉的并行制度、明确法院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告知义务。
方蕊[6](2020)在《论审前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文中指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公正且完整进行的基础。从立案到审判每一个环节都依据证据推进,无一不凸出显证据的重要性。近年来,时常爆出类似聂树斌案、赵作海案等一系列的冤假错案备受瞩目,在这些案件的背后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都存在非法证据取证行为,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目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之下,无论是基于立法精神,还是基于司法实践,非法证据排除的重心都应当放到审前阶段。审前阶段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体现和应有之义。论文主要对我国审前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吸收和借鉴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经验,对我国审前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摒弃传统的司法理念,主动适应当前诉讼改革的大背景,规范审前阶段司法机关的取证行为和证据审查水平,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
黄露尧[7](2020)在《心理强制讯问的侦查取证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侦查讯问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公权力的运作以及人权的保障。随着当今时代侦查的手段越来越先进,心理强制讯问模式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获取口供的重要途径。反观我国的刑事侦查制度,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我国立法对讯问模式的转型作出了反应,但相关学者对当前心理强制讯问模式的研究却有待加强,更忽视了对心理强制讯问如何进行取证规制以及如何对相关证据规则进行调整和完善。侦查学理论研究的主要方向偏重于对侦查机制、体制改革以及侦查策略等宏观层面的问题,对于如何规范侦查讯问的取证过程以及完善侦查讯问的制度问题有许多可借鉴的地方。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人员受到个案思维的影响,加之对证据意识的转变存在断层,这使得侦查人员不仅未能在刑法与诉讼法的理论研究形成完整对话,也使得在当前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大势下无法将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达成完美的衔接。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应当意识到,侦查程序是服务于审判程序的,侦查的最终目的不是得到有罪供述完成案件侦破,而是要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去获取真实有效的证据来为审判阶段做准备。笔者正是基于当前侦查讯问面临的困境,通过对心理强制讯问的问题提出以及完善建议来应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好的实现人权保障与国家司法稳定。本文以心理强制讯问的取证为研究平台,心理强制讯问也可以认为是讯问的一种思路,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取证手段,本篇论文主要论述的是心理强制在讯问中的运用,也就是说在侦查讯问中,我们如何合理运用心理强制来达到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讯问从身体强制转为心理强制,这样既有利于通过心理手段来摸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也有利于顺利查清犯罪事实,在保护人权的基础上来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和认识犯罪。论述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简要梳理现有文献对心理强制讯问取证的研究内容,通过对专家学者研究内容的分析来发现心理强制讯问领域的研究缺陷,并简要的分析心理强制讯问取证在当前侦查工作出现的问题以及研究该问题的价值。第二部分:简要概括心理强制讯问取证的基本概念、研究的理论基础以及心理强制讯问取证的正当性,主要包括:心理强制讯问的概念、形成原因以及主要表现形式,通过侦查学、心理学、证据学三大学科对心理强制讯问取证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并点明了心理强制讯问取证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第三部分:通过对立法中心理强制讯问取证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问题分析,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中对心理强制讯问的取证规制入手,并结合域外对侦查讯问立法的经验,提出我国侦查讯问立法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心理强制讯问取证在讯问制度以及讯问手段两个层面存在的问题。讯问制度层面主要就侦查权、监督保障机制以及证据运用三个方面进行了成因分析;讯问手段方面主要从取证过程和讯问主体入手来对心理强制讯问取证存在的问题进行成因分析。第五部分:针对第三章、第四章提出的问题,主要从理念、立法建议以及讯问制度的完善和优化讯问手段四个方面对心理强制讯问提出完善路径,以期通过对心理强制讯问形成完善架构,达到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平衡。
何家弘[8](2020)在《论监察委犯罪调查的法治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治化是国家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的发展趋向。当前监察委犯罪调查法治化不足的主要表征是纪检监察规范与刑诉法规范的冲突与差距,包括职务犯罪调查的程序规范与刑诉法规范的冲突,职务犯罪调查的证据标准与刑诉法标准的差距,职务犯罪调查的人权保障与刑诉法规定的差距。监察委犯罪调查的专业化是提升法治化水平的进路,建议在市地级以上监察委设立职务犯罪调查局。
拜荣静[9](2019)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变迁与展望》文中研究指明1978年以来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蔚为壮观,根据我国特定的刑事诉讼法学发展历史时期划分为四个阶段。对每一阶段理论问题研究的重点内容进行总结之前,首先回顾这一时期的社会发展背景,目的是为了对理论问题的研究进行背景说明。在完成对各个历史阶段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理论问题的归纳,并在整理、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部门法学理论方面的开拓与探索,提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问题研究四个方面的未来趋向。
李世锋[10](2019)在《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案件事实问题是被称为证据法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是诉讼中最为争议的问题,审判中必须“认真对待事实”。然而案件事实不会自动地呈现,它是复杂的经验和思维过程。尽管案件事实认定在审判中如此重要,但是目前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都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对案件事实研究的阶段上,一般较多关注证据的认证,并一定程度上将证据认证视同为案件事实的认定,而忽视从证据认证到案件事实认定作为一个独立过程的研究,导致大多研究仅仅停留在对案件事实的性质、构建与证据审查判断或者逻辑推理上。案件事实认定是裁判者通过法定程序,在举证、质证和认证三方参与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独自从认证证据中分析、论证和整理得出案件事实的过程。为揭示案件事实认定的规律,本文以刑事审判法官实践运作为视角,以证据“认证”到事实“认定”过程作为研究重点,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审判实践经验与规律进行归纳总结。按照认识规律,从证据认证到案件事实认定过程,包括思维推论过程和外化固定过程两个层面。思维过程,是裁判者对证据自由评价,形成心证确信的过程;外化固定过程是裁判者将思维确信的内容,外化为外界可感知的案件事实的过程。思维过程无形,只有外化显现才能被人感知,因此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思维过程必须外化固定,且必须以一种可监督、可检验的载体进行。对于上述思路的阐释,本文从以下方面展开:关于论证角度。要研究案件事实认定,无法回避案件事实认定过程、认定规律、认定方法和认定行为的研究。因此,本文总结了审判实践中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内在规律和方法,提出了从证据到事实如何“飞跃”的理性外化过程,包括:争议和差异确定的异议确定过程、证据裁判的对应分析过程、排除合理怀疑防范误认的质疑过程和证据到事实的外化阀定过程,突破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事实认定研究的不足。关于逻辑关系。法官首先通过异议确定,找出控辩双方的争议事实,发现指控事实与证据不一致的差异事实;再按照证据裁判原则,将事实与证据通过对应分析,论证证据与事实的对应性,然后对对应分析采信的证据和初步认定的事实进行反思、质疑检验,最终按照概括和叙事方法外化固定成规范的案件事实。上述过程不是分割成独立的一个阶段,而是一个融合过程,也并非单一的流向模式,而是一种循环往复的过程。关于研究内容。案件事实认定离不开认定的过程,认定过程包括异议确定、对应分析、质疑检验和外化固定四部分。四部分既是四个过程,也是四种方法。异议确定是裁判者确定控辩双方争议事实,以及主动发现指控事实和证据不一致的差异事实,以准确确定案件焦点和证据上存在的缺陷。证据是事实认定的依据,对应分析是指对认证证据与认证事实间,争议事实与争议性证据间,待证事实与认证证据间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的过程。按照证据裁判原则,以实践样本对以单个证据分析证明片段事实,到组合证据证明部分事实,再到综合全案证据证明全案事实的思路论证。为了确保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必须设立案件事实认定的验证程序。故质疑就是对事实认定的批判性检验,旨在对应分析的基础上,对证据与事实提出疑点,并对存在的疑点予以排除,最终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必须经一定的载体外化固定形成书面直观的案件事实。因此,审判实践中法官通过内部载体审理报告和对外载体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进行固定。外化固定案件事实时,依据概括、叙事的方法将案件事实整理成规范的裁判事实。案件事实认定是在限定的时间、空间和规范下进行,因此,要保证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的符合客观事实,裁判者应遵循一定认定规律,才能反映或者再现事实真相。对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的研究,其目的是总结规范既有的司法技艺与司法规律,从而防范裁判者对事实认定的恣意与任性,最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管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管见(论文提纲范文)
(1)诱供骗供司法规制的教义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诱供骗供司法规制的价值基础 |
(一)确保案件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 |
(二)依托个案裁量保障供述自愿性 |
(三)切实维护被追诉人的人格尊严 |
二、立足实践的诱供骗供司法规制模式选择 |
(一)诱供骗供司法规制的实践样态 |
(二)“权利保障型”规制模式的应然与正当 |
三、“权利保障型”司法规制模式的完善路径 |
(一)将侦查讯问规范化置于基础性地位 |
(二)增强被追诉人的讯问防御权 |
(三)强化侦查讯问权力的规范与制约 |
四、结语 |
(3)从“认识论”到“认知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科学化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刑事诉讼认识论的理论争鸣 |
(一)挑战传统:理论争鸣的缘起 |
(二)回应质疑:理论争鸣的深入 |
(三)“世纪论战”的降温及反思 |
二、刑事诉讼认识论的理论效用 |
(一)似是而非的证明标准 |
(二)僵化误用的证明模式 |
(三)异化失灵的程序设计 |
三、刑事诉讼认知论的话语形塑 |
(一)认知科学知识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引入 |
(二)刑事诉讼“认识论”与刑事诉讼“认知论”的理论辨析及其实践意涵 |
(三)刑事诉讼“认识论”与刑事诉讼“认知论”的关系梳理及智识协作 |
四、余论:探索理性认知向度的知识增量 |
(4)非法证据排除视角下的诱供骗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诱供骗供排除的基本理论 |
一、诱供骗供行为概述 |
(一) 诱供骗供的概念及司法表像 |
(二) 诱供骗供的行为特征 |
二、诱供骗供排除标准的比较界定 |
(一) 从行为目的裁量:以主观善意为标准 |
(二) 从行为方式裁量:以合法性为标准 |
(三) 从行为结果裁量:以真实性为标准 |
(四) 从行为程度裁量:以意志自主性为标准 |
(五) 从行为底线裁量:以公序良俗为标准 |
三、诱供骗供排除的理论正当性 |
(一)抑制非法取证行为 |
(二) 维护司法公正公信 |
(三) 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及合法权益 |
第二章 我国诱供骗供排除的现状分析 |
一、诱供骗供排除的立法规定 |
二、诱供骗供排除的司法现状及难题 |
(一) 启动难 |
(二) 认定难 |
(三) 排除难 |
第三章 诱供骗供司法排除难的原因分析 |
一、诉讼理念滞后 |
(一) 有罪推定理念积重难返 |
(二) “口供至上”思想根深蒂固 |
二、立法规定不彻底 |
三、侦查讯问配套制度不完善 |
(一) 律师辩护权保障机制未落实 |
(二) 沉默权制度未建立 |
(三)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不完善 |
四、侦查中心主义架构制约 |
第四章 域外诱供骗供的比较研究 |
一、英美法系 |
(一) 美国 |
(二) 英国 |
二、大陆法系 |
(一) 德国 |
(二) 日本 |
三、域外规定对我国的借鉴启示 |
第五章 我国诱供骗供排除的完善路径 |
一、转变落后的思维理念 |
(一) 树立无罪推定理念 |
(二) 破除“口供至上”思想 |
二、完善我国相关的证据立法 |
(一) 明确诱供骗供与合法讯问策略的界限 |
(二) 明确非法诱供骗供行为程序后果 |
(三) 增加主客观证据分类 |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
(一) 落实辩护律师在场权制度 |
(二) 完善录音录像制度的保障机制 |
(三) 探索完善司法判例制度 |
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上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论文研究方法 |
四 论文基本思路及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之概述 |
第一节 刑事程序性上诉 |
一 刑事程序性上诉的内涵 |
二 刑事程序性上诉的现实意义 |
三 刑事程序性上诉与相近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 |
一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界定 |
二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的主要内容 |
第二章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 |
一 德国刑事证据使用禁止之程序性上诉制度 |
二 法国刑事行为无效制度下的程序性上诉制度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 |
一 美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上诉制度 |
二 英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上诉制度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排非程序性上诉的比较分析 |
一 两大法系刑事排非程序性上诉制度的共性 |
二 两大法系刑事排非程序性上诉制度的差异 |
三 域外刑事排非程序性上诉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的现状和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的现状 |
一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的立法现状 |
二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的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制度自身的问题 |
一 终局性上诉缺乏相对独立性 |
二 中间性上诉不具有可操作性 |
三二 审审理沦为对原审的重复 |
四二 审法官裁量权滥用的危险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配套措施的问题 |
一 庭前驳回排非书面形式的缺乏 |
二 上诉制度中裁量型上诉的缺失 |
三 排非申请权利告知方式不明确 |
第四章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之完善 |
第一节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制度自身的完善 |
一 强化刑事排非终局性上诉的独立性 |
二 增加刑事排非中间性上诉的可操作性 |
三 实现刑事排非二审审理程序的实质化 |
四 明确“影响公正审判”的前提和理由 |
第二节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配套措施的完善 |
一 实现庭前驳回排非申请之书面化 |
二 权利型上诉和裁量型上诉的并行制度构建 |
三 明确法院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告知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6)论审前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典型案例分析及揭示的问题 |
(一)典型案情简介 |
1.王玉雷故意杀人案 |
2.陈满案 |
(二)案例揭示的审前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
1.侦查机关取证行为不规范 |
2.检察机关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 |
3.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虚置 |
二、审前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成因分析 |
(一)我国审前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不足 |
1.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判断标准规定不够细致 |
2.缺乏衍生证据的规定 |
(二)对审前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价值存在曲解 |
1.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 |
2.检察机关未树立严谨的程序意识 |
3.对律师审前程序参与权的忽视 |
(三)审前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存在司法困惑 |
1.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缺少监督 |
2.内部奖惩制度不够严格 |
3.全程录音录像制度难以落实 |
4.司法机关证据审查能力不足 |
三、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对比分析 |
(一)英美法系的审前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美国为例 |
(二)大陆法系的审前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德国为例 |
(三)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对比分析与借鉴 |
四、完善我国审前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 |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完善 |
1.详尽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 |
2.明确规定衍生证据的处理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完善 |
1.摒弃传统司法理念 |
2.树立严格的程序意识 |
3.建立严格的内部奖惩机制 |
4.切实保障律师审前参与案件的权利 |
5.全面提升侦控机关合法取证意识 |
6.普及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
7.检察机关要提升证据审查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7)心理强制讯问的侦查取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论题缘起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心理强制讯问的侦查取证概述 |
第一节 心理强制讯问的概述 |
一、心理强制的含义 |
二、心理强制讯问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三、心理强制讯问形成的原因 |
第二节 心理强制讯问侦查取证研究的学理基础 |
一、侦查学基础 |
二、心理学基础 |
三、证据学基础 |
第三节 心理强制讯问取证存在的价值 |
一、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
二、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
三、讯问历史的必然选择 |
四、侦查性质的必然选择 |
第二章 从立法层面考察心理强制讯问取证 |
第一节 法律规定对心理强制讯问取证规定过于泛化 |
一、立法评价机制有误区 |
二、口供补强规则有局限 |
第二节 司法解释对心理强制讯问取证的规定模糊不清 |
第三节 部门规章对心理强制的取证指导意见缺乏可行性 |
第三章 从司法层面考察心理强制讯问取证 |
第一节 讯问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成因分析 |
一、侦查权缺乏有效制约 |
二、监督保障机制缺位 |
三、证据运用存在瑕疵 |
第二节 讯问手段存在的不足及成因分析 |
一、讯问取证过程不规范 |
二、讯问主体能力不足 |
第四章 心理强制讯问取证规制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端正侦查取证理念 |
一、强化人权保障理念 |
二、强化程序正当理念 |
第二节 推动侦查讯问立法 |
一、完善对非法讯问立法规制 |
二、推动以司法解释为主的取证规则立法 |
三、适度修改部门规章的取证意见 |
四、形成法治化的讯问规则体系 |
第三节 完善侦查讯问制度 |
一、有效制约侦查权 |
二、完善监督保障机制 |
三、落实证据规则法庭运用 |
第四节 优化侦查讯问手段 |
一、合理规制讯问取证手段 |
二、提高讯问主体取证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论监察委犯罪调查的法治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治化是监察委犯罪调查的发展趋向 |
(一)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
(二)监察委是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三)监察委的犯罪调查工作必须坚守法治原则 |
二、法治化不足在监察委犯罪调查中的主要表征 |
(一)职务犯罪调查的程序规范与刑诉法规范的冲突 |
(二)职务犯罪调查的证据标准与刑诉法标准的差距 |
(三)职务犯罪调查的人权保障与刑诉法规定的差距 |
三、专业化是实现监察委犯罪调查法治化的进路 |
(一)专业化是职务犯罪调查效率的保障 |
(二)监察委内设机构的专业化分工 |
(三)监察委应设立集中型职务犯罪调查局 |
结语 |
(9)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变迁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刑事诉讼的理论初探期 (1979-1990) |
(一) 宏观的社会发展背景 |
(二) 起步阶段刑事诉讼概述 |
二、刑事诉讼的理论发展期 (1991-1997) |
(一) 宏观的社会发展背景 |
(二) 发展阶段刑事诉讼的理论概述 |
三、刑事诉讼的理论的快速发展期 (1998-2009) |
(一) 宏观的社会发展背景 |
(二) 快速发展阶段刑事诉讼的理论概述 |
四、刑事诉讼的理论的稳定发展期 (2010-2018) |
(一) 宏观的社会发展背景 |
(二) 稳定发展阶段刑事诉讼的理论概述 |
五、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开拓和探索 |
(一) 刑事诉讼价值 |
(二) 刑事诉讼目的 |
(三) 刑事诉讼构造 |
(四) 刑事诉讼模式 |
(五) 程序性制裁 |
六、中国刑事诉讼理论问题研究的未来趋向 |
(一) 法学家引领以立法完善为问题导向的理论探索 |
(二) 以理论研究为问题导向建立刑事诉讼的部门法理 |
(三) 以司法改革研究为问题导向进行研究范式革新———从法学理论的单纯移植向世界的眼光中国的问题转变 |
(四) 以研究方法为问题导向进行创新 |
(10)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述评 |
1.1.1 案件事实认定理论 |
1.1.2 案件事实认定方法 |
1.1.3 案件事实认定研究的成果 |
1.1.4 文献述评:边缘化的事实认定 |
1.2 研究内容与意义 |
1.2.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2.2 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1.3 研究进路:研究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之机理因素 |
2.1 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认定 |
2.1.1 案件事实的定义 |
2.1.2 案件事实的性质 |
2.1.3 案件事实认定的内涵与外延 |
2.2 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因素 |
2.2.1 诉讼模式与程序因素 |
2.2.2 证据制度因素 |
2.2.3 认定主体因素 |
2.2.4 客观条件因素 |
2.3 案件事实认定要素与过程界定 |
2.3.1 认定的要素 |
2.3.2 认定的过程 |
第3章 争议与差异事实的异议确定过程 |
3.1 异议确定的理论依据 |
3.1.1 异议确定与“争点”理论的关系 |
3.1.2 异议确定之原理 |
3.1.3 异议的种类及形成原因 |
3.2 异议确定之价值 |
3.2.1 可以引导诉辩确保事实认定的合理性 |
3.2.2 可以明确审理重点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
3.2.3 可以发挥程序功能确保程序的正当性 |
3.3 确定争议事实 |
3.3.1 争议事实的内容——必须具有现实合理性 |
3.3.2 争议事实的来源——必须依法定程序提出 |
3.3.3 争议事实的固定——必须由法官归纳整合 |
3.4 发现差异事实 |
3.4.1 指控事实与辩解事实的差异 |
3.4.2 证据与证据间的差异 |
3.4.3 证据与事实间的差异 |
第4章 证据裁判的对应分析过程 |
4.1 为什么要对应分析 |
4.1.1 对应分析是指引裁判的坐标 |
4.1.2 对应分析是证据裁判的体现 |
4.1.3 对应分析是证明标准的检验 |
4.2 对应分析的基本要求 |
4.2.1 客观要求——证据的相关性 |
4.2.2 外在要求——证据的充分性 |
4.2.3 内在要求——证据的体系性 |
4.3 对应分析的实践样本 |
4.3.1 从事实到证据的分析——从整体到个体 |
4.3.2 从证据到事实的分析——从个体到整体 |
4.3.3 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从整体到整体 |
第5章 排除合理怀疑的质疑检验过程 |
5.1 质疑——事实认定的批判性检验 |
5.1.1 质疑是批判性思维 |
5.1.2 质疑是排除合理怀疑 |
5.1.3 质疑是反思中论证 |
5.2 设疑——发现事实中的疑点 |
5.2.1 设疑的方法 |
5.2.2 设疑的对象 |
5.3 排疑——排除案件事实中的疑点 |
5.3.1 分解疑点 |
5.3.2 正向排疑 |
5.3.3 反向排疑 |
第6章 证据与事实的外化固定过程 |
6.1 外化的前提 |
6.1.1 认证化的证据 |
6.1.2 程序化的结果 |
6.2 外化的方法 |
6.2.1 概括方法 |
6.2.2 叙事方法 |
6.3 外化的载体 |
6.3.1 内部载体——审理报告 |
6.3.2 外部载体——裁判文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管见(论文参考文献)
- [1]诱供骗供司法规制的教义学分析[J]. 顾亚慧. 证据科学, 2021(05)
- [2]被追诉人如实陈述研究[D]. 王楷. 中国政法大学, 2021
- [3]从“认识论”到“认知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科学化走向[J]. 谢澍.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1)
- [4]非法证据排除视角下的诱供骗供问题研究[D]. 姜佳晨. 山东大学, 2020(02)
- [5]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上诉制度研究[D]. 刘妍. 郑州大学, 2020(03)
- [6]论审前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D]. 方蕊.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7]心理强制讯问的侦查取证问题研究[D]. 黄露尧.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论监察委犯罪调查的法治化[J]. 何家弘.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2020(01)
- [9]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变迁与展望[J]. 拜荣静. 政法论坛, 2019(05)
- [10]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D]. 李世锋. 湘潭大学, 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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