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熊良媛[1](2020)在《商标“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商标恶意抢注问题由来已久,早在1993年的《商标法》,对于恶意抢注行为就有所规制,此后伴随着《商标法》的三次修改,现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但是从现实来看,商标转让和被撤销的数量仍十分巨大,职业商标申请人、专业商标转让网层出不穷,商标挟持案、恶意诉讼时有发生,种种迹象表明恶意抢注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有两个构成要件,一个是“恶意”,一个是“抢注”。“抢”只是时间上的抢先,不具有可谴责性,“恶意”才是具有不正当性的根源,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恶意”的理解与认定存在着一定的误解和分歧,本文以现有法律为基础,并结合司法案例,对恶意抢注类案件中“恶意”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首先,明确恶意在性质上是一个需要综合判断的价值问题,而不仅仅是知名度可以推断的主观认知状态。现有的“明知或应知”标准不足以全面的认定“恶意”,反而会降低“恶意”的认定门槛,破坏现有的法律体系。其次,“恶意”具有不同情形,对应我国《商标法》,具体包括第13条、第15条和第32条,分析各条款可以概括出“恶意”有两个独立且互为补充的判断要素:一是在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二是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的特殊关系。本文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并借鉴域外欧盟的经验,对“恶意”进行类型化的梳理,进而归纳各类型的共性和法律逻辑体系,以期对案件适用作出指导。最后,针对上述法律,商标局和法院有相应配套的审查标准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有一致的地方,但也有一些存在分歧。商标局和法院在审查和裁判时依据不同的标准,导致对“恶意”的认定存在分歧。笔者建议统一两个阶段的法规,更好地衔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笔者从以上三方面入手,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商标恶意抢注的核心要件“恶意”的认定标准进行探究和完善,从而构建一个从定性到定型,进而具体判断的三层次的认定体系。
杨曦[2](2020)在《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水平飞速提升与数字经济背景下信息交互的逐渐频繁,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与日常信息交流必不可少的工具。除了传统经济稳步发展之外,互联网经济市场迅猛突起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2条,即是专门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制定的条款,不仅对该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的界定产生了重大影响,还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权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文在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下来探讨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对于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陆法系普遍采用一般条款具体化的规制模式,然而从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专门针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行为的规制条款中可以看出,目前的互联网条款尚未达到一般条款具体化的标准,存在两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一般条款的具体化程度不足,具体表现为第12条尚未与第2条完全脱离,不能像其他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那样通过事实判断行为的不正当性,依然需要依托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对“恶意”等价值范畴的要件进行认定,进而判定行为的不正当性;另外一方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并未充分回应以往的司法实践,不仅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囊括不足,并且采取一刀切的“本身违法”规制模式,也不是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经验的充分体现。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从基本原则、模式选择、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五个方面展开了讨论。从理论分析层面探究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问题,首先需要回归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本源:即互联网竞争的整体语境、竞争涉及的主体、竞争模式和竞争利益诉求。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于网络环境中,一方面带有技术性特点,另一方面由于多边市场的普遍存在,使得看待互联网的竞争利益诉求不能仅从竞争对手的角度考虑直接竞争得失,而是要综合分析同业的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非同业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互联网经营者与非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与互补,以及前述各个维度对消费者整体利益的影响。经过这样的梳理,就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初步廓清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中的竞争利益平衡路径。为了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实证的角度看待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本文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维度展开了讨论: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目前正处于转型期,从立法上来看,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的第12条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专门条款,改变了互联网领域竞争法律法律适用的逻辑;从执法上看,执法机构不仅首次获得了针对技术性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权,同时也获得了通过兜底条款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如此,竞争者在面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争议时,也从以往的单一民事诉讼救济,变为现在的举报与民事诉讼并行的“二元”模式,如何发挥好行政机关的作用,使得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发挥强化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与救济的指引和评价作用,成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面临的新命题;虽然司法与行政诉讼是二元并行的,但二者依然存在交叉,一方面是如果对行政执法的授权并无益于引导互联网领域的良性竞争,那么就可以说立法或者至少是对新法的执行是失败,另一方面,由于法院不仅承担民事诉讼的职能,还承担着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案件进行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职能,因此以往法院民事诉讼的标准和经验,也是很重要的资源。从以往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案件来看,法院注重裁判的长期激励效应,即法院在民事审判的分析思路中,并不仅局限于个案的案情,而是努力地在探究更具普适性的竞争利益平衡标准。当前,我国该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都有所体现。在立法上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之后,不仅出现了多部法律同时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并且第12条本身引起的逻辑混乱,也是在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在执法方面,县级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权,执法的层级多元,自然会导致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同时,由于首度获得执法权,执法机关也会表现出经验不足。在司法层面,虽然法院出现了很多的不正当竞争判决,但是目前为止还没有在充分梳理案件的基础上形成司法解释,这就导致法律适用当中存在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世界上并没有普遍地针对互联网技术型不正当竞争进行专门立法,主要存在“权利主义”模式的狭窄式立法和“法益主义”模式的宽泛立法。“权利主义”不正当竞争的立法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立法只对版权、名称权这类带有权利属性的客体进行立法,如果将我国出现的“屏蔽”“跳转”等行为移植到美国,可以预见的是美国的立法对于这类行为的规制能力有限;“法益主义”模式的立法以德国为代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从善良风俗和消费者整体利益的分析,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弹性调整,并通过司法经验的积累,将一般性的规则不断地具体化。此外还可以看到的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来源于法国侵权法,因此在许多法域被认为是私法的一部分,行政机关通常并不享有执法权。但是从部分国际组织推行的程序性多边协议可以看出,国际上存在着竞争机构需要通过正当程序进行执法的共识。将域外经验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首先在立法上,互利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门条款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并没有采取没有采取“法益主义”的款范式立法;而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专门条款中的诸多概念存在的不确定性,可以看到我国也没有采取“权利主义”的狭窄式立法,即没有将互联网竞争中的要素和利益上升为权利,而是介于权利和法益之间的折中。因此,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如何弥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中诸多概念存在的不确定性,对此,德国通过案例群的司法制度,对司法实践中反复被认定的行为进行归类,并且在判定行为损害方面,开创了“效能竞争”理论,不断地通过司法推动立法,形成制度构建、实施以及回应的闭环,这些都是有助于我国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实施完善的有益经验。综上所述,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引,因此在行为不正当性的判定方面依然需要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展开,同时要注意实现规制的利益平衡与激励相容,以及要保持包容审慎与技术中立;在模式选择方面,要从一元规制走向多元规制,并且摒弃本身违法的规制思路;立法上在今后要做到行为类型化、要件类型化和标准的明确化;执法上要制定并落实有关重大政策,秉持中立的执法理念,强化多元规制背景下的机构间协调配合,引导行业自律等等;司法上要注意借鉴域外经验,形成稳定的裁判思路和标准,并通过实施案例群的司法政策,完善司法、推动立法,进而实现良性循环。最后,本文还希望去探究但力有不逮的问题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领域专门立法的普遍出现,执法机关的不同部门之间、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都存在着对接与协调的需要,例如当前正在发酵的“二选一”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都存在适用的空间,这不仅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也是当事人对程序、救济与成本效率的选择问题。但是,对多头专门立法的执行协调与平衡的研究,还有待于更多实践研究资源的出现。
王胜伟[3](2019)在《激励创新视角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加剧了互联网竞争,由此引发的竞争纠纷越来越多,互联网的竞争需要法律规制和引导。互联网市场的竞争与传统市场的竞争存在巨大差别,平台竞争的特性、不断推陈出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竞争手段更加隐蔽,这样的市场竞争关系变得更加复杂,涉及经济、网络技术、法律等,因而导致要对互联网市场上的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如何规制作出正确的判断变得异常困难。互联网市场是一个不断创新的市场,建立在网络技术上的互联网市场必须不断地创新,互联网企业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不被市场淘汰。从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形式来看,主要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但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商业模式的创新,都会打破市场现有的利益格局、竞争秩序和原有规则,激发新的矛盾与冲突。互联网市场因为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是法律在应对此类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时更显不足,司法裁判亦是习惯于传统思维应对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这样的现状不利于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从现有案例来看,法院几乎都是采用一般条款解决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般条款的滥用可能阻碍创新发展,需要法院改变思路,将创新作为案件审查的重点,通过利益衡量来判断。互联网市场的创新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和激励,制度能够激发创新,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能为市场带来巨大的制度红利。同时在互联网市场,以创新为名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亦大量发生,是否为法律所保护的创新,往往成为案件的焦点。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创新,创新不仅是要考虑技术上的创新,更多的是要作出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考量创新是否能给市场带来正面效应。符合法律需求的创新能够提高消费者福利,使消费者享受到创新带来的福利,能否提高消费者福利水平的创新应当是创新合法与否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互联网市场是一个动态竞争的市场,创新加剧了竞争,而竞争又促使进一步创新,面对这种加速的动态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立法到应用,应当为促进动态竞争的创新提供保障和激励机制,将能否促进动态竞争作为评判创新合法与否的因素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要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激励创新。经营者以创新为名不择手段,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等为代价来获得竞争优势或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因而在互联网市场上,法律需要对创新进行引导和保障,对创新行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给予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作出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司法判决,鼓励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发展。竞争激励创新,创新又加剧竞争,互联网市场因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日益增多,法律不仅要保护合法的创新,更要有激励机制。通过法律制度来促进互联网市场的竞争与创新,这需要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应具有长远和发展的眼光。我国应当完善现有立法,在立法上确立鼓励创新的精神,面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时,将创新作为评判竞争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因为制度不明等,创新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建立创新的免责机制有利于反向激励创新。对于我国企业当前普遍存在重视商业模式创新而忽视技术创新的现状,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来引导鼓励技术创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不仅需要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立法,还需要良好的执法和司法,需要各机构在秉持创新的理念下,完善各项制度以有效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首先在立法方面以鼓励创新的视角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应当审慎立法,加强行业规范的运用。不当的立法可能抑制互联网市场的竞争,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可以采纳更多的行业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能在短时间之内给竞争对手造成巨大损失,完善我国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保全制度意义重大。在行政执法方面,执法机关应当持有审慎和包容错误的态度。互联网市场竞争行为合法与否的判断较传统市场行为难度增加,危害更大,执行法律错误的几率和风险增加。不当的执法和司法可能阻碍市场创新,给互联网市场带来难以逆转的损失。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人员亦应当更新理念,突破固有思维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建立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需要依靠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但是有效的监管并非就是严格的监管。监管机构面对市场上的创新习惯于持怀疑态度,针对互联网市场上的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等管制过严,导致互联网市场上的初创企业和市场新进入者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和挑战,随着互联网市场的发展,我国的竞争政策及其机构也都需要进行相应的更新,建立专门的互联网市场监管机构。面对创新的互联网市场,需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但是包容审慎不是放任市场不管,互联网市场离不开外部的监管,我国当前行政机关在互联网市场上执法不力是一个现实问题,需要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加强对互联网市场竞争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引导、管理与制裁,发挥行政机关制止和打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高效的优势。而在司法方面要激励创新和促进竞争,需要司法机关在处理互联网竞争案件时秉持促进创新与竞争的理念。创新与竞争相互促进,法院不能拘泥于损害认定,而应当以更加长远的眼光看待互联网市场的竞争行为。放宽互联网市场竞争关系的认定,互联网市场企业采取平台经营模式,跨界竞争是市场上的常态,看似处于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往往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平台模式竞争中竞争关系的重要性正在逐步降低,《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行为法,其适用的关键应当是审查行为的正当性,忽略竞争关系,唯如此才能释放《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和调整的灵活性与包容性。互联网专条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仍然是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应当慎重使用一般条款,否则容易将合法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范畴,打击创新与竞争。而刑事制裁在互联网市场需要更加谨慎,但是也不意味着在互联网市场就不能采取刑事制裁手段,对于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刑事制裁。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往往是经济利益,加强互联网市场的处罚与赔偿机制,通过经济制裁有利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激励维权、鼓励创新和促进市场竞争。因而完善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措施是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一环。我国现有法律针对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的赔偿数额过低,而除了民事赔偿之外,更是少有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能在短期内获得极大的利益,在收益超过处罚的情况下,企业愿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扩大现有的赔偿范围,将企业的商誉损失等计入赔偿范围;提高赔偿的数额,通过高额赔偿来惩罚和威慑违法经营者,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对于多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实施惩罚性赔偿。互联网双边市场竞争的特性导致在诉讼中损失的认定变得非常困难,现有案件的处理也是法院基于各种因素酌定考虑,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损害赔偿,必须细化酌定赔偿的因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是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能为市场主体、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导,提高了执法与司法的效率。文章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选取互联网市场上最具代表性的流量劫持和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上争议较大的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三大类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论述。流量是互联网企业的生命,流量争夺也成为互联网市场最为常见的竞争行为,对于流量争夺不能一概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允许企业通过正当的方式争夺流量,但是禁止企业采取强制、误导、欺骗等方式劫持其他经营者应当获得的流量。而对于创新行为引发的流量争夺则需要慎重对待。而对于互联网市场上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是否违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竞争是市场的常态,竞争也是企业之间的相互排斥,对于竞争激烈的互联网市场,竞争也必然会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失,除非构成垄断,一般来说是否兼容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对于本身处于竞争的经营者来说,“恶意”更是无法评判。所以对于不兼容问题,原则上来说,法律应当减少干涉,但是也不意味着任何不兼容问题都不需要法律的干涉。对于不兼容问题需要考虑产品本身性质、时间等,对兼容问题作出合理的判断。近几年,随着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数据的重要性逐渐为互联网企业认识,数据的争夺、利用引发大量竞争纠纷。互联网数据涉及到数据的收集、权属、利用等法律问题。对于数据的利用规则,不仅要保护用户的隐私,更需要通过立法来确立数据的流通和使用规则。信息社会以及未来互联网市场的发展,需要数据的流通,因而我国要确立数据共享、流通的机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有关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在以上研究基础上,文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互联网专条的制定解决了行政执法缺乏法律依据的困境,也为司法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款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知识。为了促进互联网市场的创新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上应当保持谦抑的态度,执法与司法都需要秉持激励创新的理念和包容审慎的态度,既要维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又要为互联网的创新和互经济发展提供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
王若邻[4](2019)在《域名抢注中的“恶意”认定标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互联网环境下,域名是市场主体重要的商业标识和无形财产,从法律上看是一种具有商业标识性的民事财产权益。域名抢注行为是伴随域名商业化使用出现的一种新型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背后既有经济原因又有制度原因,急需法律介入加以规制,以保障域名持有人、商标等传统商标标识权利人、消费者等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进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域名抢注纠纷中的“恶意”认定问题是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并在立法和司法上均引发了争议和分歧。产生这种分歧和争论的主观原因是“恶意”深藏于行为人头脑之中,通常不易为他人探知;客观原因是我国法学研究对“恶意”认识不够深入,“恶意”的内涵和外延迄今未有定论。“恶意”是域名抢注纠纷中的核心关键概念,是界定域名抢注行为是否成立的核心要件。域名抢注纠纷中的恶意有“明知故犯”和“不正当目的”两个层面的意思,与“故意”和“善意”均不相同。从对立法的体系化考察和规范考察可以得出结论,恶意要件有必要继续存在。并且鉴于域名权益的不确定性,需要由同样不确定的恶意概念去规制,以保证损害填补和行为自由的平衡。在解决“恶意”存在的必要性问题后,需要解决的下一个问题是如何使恶意认定标准更加清晰具体、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这需要对现有制度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制度做梳理和比较分析。通过梳理我国现行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可以发现现行立法存在分散且不协调、概念不明、附属于商标法等问题。通过查阅我国历年域名抢注纠纷判决书,可以发现立法上的问题已经影响了司法裁判,存在以客观结果作为推定依据、裁判尺度不一和过分倾向保护在先商业标识权利人等问题。另一方面,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给我国恶意认定标准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启示。我国在保护对象、行为类型设置以及立法模式方面可以借鉴和学习。最后本文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给出了完善建议。在宏观立法层面应当以《域名纠纷司法解释》为主体整合现有立法资源以实现域名纠纷两种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还应当重视制定案例汇编和审理指南,以总结审理经验、细化认定标准。在微观立法层面,应当采取“列举+排除”的立法模式,修改现行规范,增加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恶意的行为类型,增加排除恶意条款。在司法层面,可以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尝试总结恶意认定的一般审理思路,并且总结出一定的因素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恶意时的考量因素。
刘亦伟[5](2019)在《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1993年,中国首部《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出台,在规范我国传统不正当竞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面对互联网领域千变万化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首次新增“互联网条款”,以设置专门条款的立法形式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全新法律规制。“互联网条款”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互联网领域立法空白问题,有效地缓解了一般条款的困窘,对规制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第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链接不合理设置行为;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并通过技术手段将本属于竞争对手的用户劫持、诱导至自己产品或服务中的域名抢注行为和流量劫持行为;第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等软件捆绑行为和客户端干扰行为。面对千姿百态的互联网经济,我国立法者们刺破其隐蔽的技术面纱,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条款法律规制,促进了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制度的完善;同时,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从模式到内容还存在一些不足,概括性规定过于宏观,列举性规定过于呆板,主体认定范围不全面,缺乏诉讼前保护机制,这些不足和缺陷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本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1章“绪论”侧重阐述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以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包括第2、3、4章,在概括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特征、类型的基础上,进行了域外规制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借鉴、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分析;第三部分即第5章,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建议。从互联网条款的“概括+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分析其出台的意义和不足,并在文章最后提出细化一般条款,完善互联网条款概括性规定,修改互联网条款列举性规定以及适当扩大主体认定范围和引入诉前禁令制度等,是本文对互联网条款的完善建议。
李奎[6](2018)在《我国域名抢注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给社会带来诸多益处,域名的作用已经不仅仅表现为最初设计的寻找网络地址的作用,域名因为其标志性或是特殊内容,能够容易的被辨识,而且域名价值和作用越来越被人们认可。但是域名抢注问题非常突出,一方面是因为现有域名抢注法律规范不健全,表现在缺少域名保护专门法和相关内容上的缺失;另一方面是因为域名注册管理和域名抢注救济方面的问题,使得域名抢注频发。因此,需要尽快完善域名抢注法律规范,解决域名抢注法律规制问题。论文正文总共五部分,着重研究域名抢注立法、域名注册管理和抢注纠纷救济方式中的问题以及提出法律规制建议。第—部分简要概述论文写作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第二部分概述域名与域名抢注,域名部分包括概念、结构和法律性质,域名抢注部分包括域名抢注概念和法律性质。第三部分探析域名抢注纠纷的救济方式,包括非诉讼和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方式中将对岳彤宇与周立波域名纠纷案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域名抢注法律规制现状和问题,分析我国现有域名抢注法律规范,发现我国域名抢注立法、域名注册管理和纠纷救济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是完善域名抢注规制的建议,针对域名抢注法律规制现状和现有问题上提出三大方面的合理建议。
陈长杰[7](2018)在《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诞生至今已经将近半个世纪。一般而言,1969年9月2日被视为“互联网诞生日”。“互联网诞生日”就是为了纪念“数据交换测试”的成功,这一测试的初衷就是实现美国主要科学研究机构之间的互通和互联。这一想法最终由美国的高级计划研究署(ARPA)研发的“阿帕网”在美国西海岸的着名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获得成功。在2016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互联网同样以实际行动宣示着它的地位,其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便是域名。“川普集团购买的域名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与特朗普名字相关的负面域名,比如DonaldTrumpSucks.com;一类是特朗普为竞选提前注册的宣传域名,比如Trump2016.com;其余是川普公司名下相关的产品名称域名。”1国内的实例则是一时间占据了各大新闻头条的雄安新区。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设立国家级新区雄安,据环球网报道,“与雄安有某种关联的域名已经面临着抢注的风险,并且有的已经开始明码标价予以销售。有的域名甚至售价不菲,比如“xiongan.com”域名的要价就高达176.4万,成功占据了与雄安有关的域名榜首的位置。,,2此外,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域名的商业化进程始终紧跟电子商务的脚步。作为互联网IP地址对应物的域名表现的本来仅仅是其“技术性”的一面。然而,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域名的“标识性”功能得到了巨大的开发。这也造成了作为互联网地址指示器的域名与传统世界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此外,域名发生变化的表现不止是功能方面的,更有形式方面的。域名形式方面的变化主要是,域名从最开始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s),到现在拥有了“新通用顶级域名”(newgTLDs)。域名与传统商业标识之间矛盾的加剧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域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是给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面临着这种冲击,我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该何去何从是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文章第一章内容是“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域名是一种标识,这种标识可以用来定位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位置所在。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并于2017年11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对域名给出了明确的的定义。根据该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一)项规定,“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必须要首先予以承认的是,同任何其他事物的分类一样,采用不同的标准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域名也不例外。目前,比较流行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三种,而且法律专家或者说研究域名保护的专家与域名投资人士往往采用不一样的方式。域名的层次构成是多重的,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前缀、中心域名和后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机构是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域名注册和管理机构。第二章是“域名的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研究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自然避不开对“域名的法律特征”和“域名价值”的深入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属性构成之一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无形性;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时间性以及可复制性等。关于域名的功能,其除了具有传统的技术性和标识性功能之外,还具有了商业价值。第三章是“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学者的观点不一。本章拟从分析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域名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进而得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新客体的认识。第四章是“域名与民事权益的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现实中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域名纠纷,概括起来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四种:“域名与商标之间的纠纷”、“域名与域名之间的纠纷”、“域名与民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之间的纠纷”以及“域名注册申请人在域名注册过程中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产生的纠纷”。第五章是“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经验的域外借鉴”。域名法律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域名法律保护制度是一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域名进行制度构建,进而解决因域名产生于的与其他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制度各有其特点,分析其优点和缺点,可以为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某种程度的借鉴。第六章是“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程度有限。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不适合域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限。第二,《域名司法解释》条文不够精细。第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文件位阶较低。第四,域名管理和裁决机制不合理。虽然行政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但是域名行政管理缺乏效率也是不争的事实。比如我国现行域名规范对于域名争端的解决程序规定操作性欠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地位不明确以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争端解决中责任过轻等。第五,域名纠纷诉讼裁决缺乏效力等。主要是:判决在国外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局限性;诉讼对域名进行确权的局限性等。第七章是“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域名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因此,必须努力寻找合适出路以应对这些困境。可以考虑采取如下针对性的措施:第一,制定域名专门法律。要想对域名有更加完善的保护,就必须对“域名”进行特别的照顾,即对域名进行全方位仔细考量制定适于域名进行保护的专门立法。第二,完善域名注册的一些列程序。主要包括“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完善域名异议制度”、“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以及“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等。第三,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对域名相关法律文件的修改的考量因素既有商标,当然也包括域名。具体措施是“修订《商标法》,吸收商标淡化理论”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第四,规范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的职责。第五,完善域名司法解释,以及第六,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刘欣[8](2016)在《域名抢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网络经济以惊人的成长速度在不断地向前发展。正当我们享受着信息高速路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诸多网络问题随之喷涌而出,特别是域名抢注问题,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势头并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域名抢注行为的频频发生,是由内外因综合作用所致,我们只有找到病因才能药到病除。域名的身价日益上升,价值较高的域名数量有限,这是造成域名抢注的外在因素。但我们更应关注的是造成域名抢注的内在因素。域名抢注行为之所以会屡禁不止,关键在于我们规制域名的法律体系和行政体系中都存在着一些漏洞。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对域名抢注行为的明确规范条款和严厉惩罚机制,让抢注者敢于逆流而早;另一方面是由于当前域名的行政管理制度中存在漏洞,域名注册门槛较低,相关机构采取形式审查机制,给抢注者以可乘之机。本文针对域名恶意抢注行为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大体分为三部分,分别从域名抢注的基本理论、我国规制域名抢注的法律现状和完善我国域名抢注法律调整机制三个角度进行阐释。第一部分阐述了域名及域名抢注的基本理论。该部分从域名的概念、基本特征入手,重点是对域名抢注行为进行定性,并阐述了该行为的构成要件、出现原因及表现形式,为后文分析如何规制域名抢注行为做了铺垫。第二部分是我国规制域名抢注的立法及解决机制现状。该部分重点阐述了我国《商标法》、《反正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域名抢注的规定,并从法律机制和行政机制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域名抢注解决机制中存在的局限性。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域名抢注调整机制的具体建议。一方面是制定专门的域名保护法,完善现有法律中的不足之处,从而形成以专门的域名保护法为主,以其他法律为补充的域名保护体系;另一方面是借鉴相关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规制域名抢注行为相配套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建议,主要包括提高域名准入门槛,建立实质审查机制,完善域名注册后的管理工作,取消域名注册终身制,增加关于闲置域名注销的规定等方面。
方阳[9](2015)在《论商标与域名的冲突及解决 ——以美国解决机制为研究对象》文中研究表明商标的保护和发展是一个十分悠久漫长的历史过程。相对而言,域名的保护则在最近二十年才开始。最早的一部国际规定是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DRP)。1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迅猛发展,商标域名冲突变得不可忽视,且冲突类型日益复杂。在这种情形下,有必要探讨我国的现行立法是否足以平衡商标与域名的利益。如果答案否定,我国能否借鉴他国丰富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完善自身法律机制?由于美国引领着互联网的发展,最先遇到商标与域名的冲突问题,而且它对处理此类案件已有较成熟的立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所以笔者将把美国作参照。为对商标与域名的冲突进行详细分析,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将详述商标域名冲突的原因及主要的表现形式。它们二者间的冲突原因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商标与域名内在属性上的差异;二是商标与域名的法律保护界限模糊;三是域名注册于审查程序上的缺陷。商标与域名冲突形式分两大类。第一类是域名侵害商标权,比如以盈利为目的的“传统型”域名抢注、“非盈利性”的域名抢注、及多个商标权人对同一域名的争夺。第二大类为商标侵害域名的合法利益,比如域名反向抢夺、商标无偿使用域名声誉。通过这种分类形式,本文旨在呈现当今商标与域名冲突愈演愈烈的趋势,冲突形式较之以前更为复杂,为之后讨论我国当前域名法律机制能否应对这些多元化冲突作铺垫。第二部分主要讲述美国在处理前述商标与域名冲突时采取何种法律,且是如何适用的。美国域名争端法律解决机制主要涵盖三种法律:1946年的《兰哈姆法》(Lanham Act)、1995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TDA)、1999年《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ACPA),本部分在详述这三种法律如何解决此冲突之后,将分析美国法律适用中的优势及不足之处,为后面讨论我国能否或者如何借鉴美国法律创造前提。第三部分围绕三个问题展开。首先,本部分将较详论述我国在处理商标域名冲突时采取的法律解决机制,和适用方式。我国处理商标与域名的冲突纠纷时,是以2001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域名司法解释”)作指导,适用《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然后,分析总结我国在处理商标域名冲突时所适用的法律解决机制中的问题,从而证明我国有必要进行特殊立法。最后,结合美国处理此类冲突时法律适用的优缺之处,分析我国在立法时如何取之以长、避之以短。
路衡[10](2011)在《域名抢注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域名已成为了企业的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其商业价值不言而喻。随之,域名抢注的现象频频出现,成为了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新形式。通过对域名法律性质的界定、域名抢注行为性质的分析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对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完善性建议。
二、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1)商标“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商标“恶意”抢注认定的现状及范围 |
(一) 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规制现状 |
1. 商标恶意抢注的规范称谓 |
2. 商标恶意抢注的核心要件 |
3. 商标恶意抢注的立法沿革 |
(二) 商标恶意抢注的范围界定 |
1. 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区分 |
2. “恶意抢注”和“恶意囤积”的区分 |
3. 《商标法》第32条和第44条的区分 |
(三) 商标恶意抢注中“恶意”的性质争议 |
1. 实务与学界观点综述 |
2. 价值判断说之论证 |
3. 域名中关于“恶意”和“非恶意”的规定 |
二、商标“恶意”抢注的类型化分析 |
(一) 《商标法》规定的三种类型 |
1. 禁止复制、摹仿或者翻译驰名商标进行注册 |
2. 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3. 禁止特殊关系人抢注商标 |
(二) 恶意抢注类型的法律逻辑关系 |
1. 恶意抢注的共性 |
2. 恶意抢注的法律逻辑分析 |
(三) “恶意”类型化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
1. 欧盟商标法律中有关“恶意”的规定 |
2. 欧盟内部关于“恶意”认定的不同观点 |
3. 欧盟地区“恶意”认定规则的启示 |
三、恶意标准的司法适用困境 |
(一) 恶意的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1. “类似类别”认定尺度不同 |
2. “明知或应知”标准不全面 |
3. “恶意”认定阶段不一致 |
4. “恶意”认定标准不统一 |
(二) 司法困境产生的原因分析 |
1. 分类注册影响商标的保护范围 |
2. 商标注册取得制度是恶意抢注的根本原因 |
四、完善我国《商标法》中“恶意”认定标准的建议 |
(一) 谨慎认定关联类别 |
(二) 统一行政和司法阶段的相关规定 |
(三) 注重考察注册后行为 |
(四) 构建三层次“恶意”判断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2)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的相关理论 |
1.2.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的规范研究 |
1.2.3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域外经验 |
1.2.4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的研究评价与展望 |
1.3 论文框架、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论文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界定 |
2.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2.1.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
2.1.2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为的特征 |
2.2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
2.2.1 干扰、排他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2.2.2 误导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2.2.3 数据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2.3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2.3.1 行为成本低影响大 |
2.3.2 规制目标多元 |
第3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
3.1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 |
3.1.1 法律修改与规则模式转换 |
3.1.2 竞争法律之间存在交叉 |
3.1.3 竞争规则与行业监管规则并行 |
3.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执法现状 |
3.2.1 执法机关首获执法权限 |
3.2.2 新条文目前已经得以适用 |
3.3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司法现状 |
3.3.1 案件覆盖面广 |
3.3.2 竞争利益维度多元 |
3.3.3 注重长期效应 |
3.3.4 存在技术中立的趋势 |
第4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 |
4.1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不足 |
4.1.1 立法多头 |
4.1.2 逻辑混乱 |
4.1.3 与实践经验匹配性不足 |
4.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执法不足 |
4.2.1 执法经验不足 |
4.2.2 执法水平参差不齐 |
4.3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司法不足 |
4.3.1 裁判思路不够稳定 |
4.3.2 对既有案件缺乏梳理 |
第5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与借鉴 |
5.1 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5.1.1 “权利主义”的立法模式 |
5.1.2 “法益主义”的立法模式 |
5.2 执法经验及其借鉴 |
5.2.1 域外执法机构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保持高度关注 |
5.2.2 域外竞争机构遵循正当程序的执法理念 |
5.3 司法经验及其借鉴 |
5.3.1 类似行为基于不同价值观可产生不同判决结果 |
5.3.2 通过“效能竞争”理论认定不正当竞争损害 |
5.3.3 通过司法政策影响法律适用和立法 |
第6章 完善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6.1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
6.1.1 秉持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 |
6.1.2 注重利益平衡和激励相容 |
6.1.3 保持技术中立和包容审慎 |
6.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6.2.1 从一元规制走向多元协调 |
6.2.2 摒弃“本身违法”的思维模式 |
6.3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完善 |
6.3.1 行为类型化 |
6.3.2 要件具体化 |
6.3.3 标准明确化 |
6.4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执法完善 |
6.4.1 制定落实不正当竞争政策 |
6.4.2 秉承技术中立的执法理念 |
6.4.3 强化机构之间的沟通配合 |
6.5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司法完善 |
6.5.1 形成稳定裁判思路标准 |
6.5.2 实施案例群的司法政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激励创新视角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理论意义 |
(三)选题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一)国外对互联网市场不法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 |
(二)国内对互联网市场不法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 |
(三)国内外研究简要评述 |
三、研究目标、方法、重点及创新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重点、难点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述 |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理 |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念 |
三、互联网市场竞争的特点 |
(一)以流量和数据为竞争核心 |
(二)以平台为竞争媒介 |
(三)以跨界传导为竞争方式 |
(四)以寡头竞争为主的市场竞争格局 |
四、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
(一)行为更具隐蔽性 |
(二)不正当竞争认定更加困难 |
(三)短时间造成巨大损失 |
(四)损失及赔偿难以确定 |
(五)诉讼时间长 |
五、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发展变化 |
(一)由同业竞争到平台竞争 |
(二)竞争关系由简单明确到疑难复杂 |
(三)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 |
(四)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
第二章 互联网市场创新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挑战 |
一、互联网市场创新概述 |
(一)创新概念 |
(二)互联网市场创新的主要形式 |
(三)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必要性 |
二、法律对互联网创新的重要性 |
(一)创新本身的公共物品属性需要法律的适度干预 |
(二)创新需要法律制度的引导和保障 |
(三)创新引起的竞争纠纷需要法律更加明确的规范 |
三、互联网市场创新对竞争法律的挑战 |
(一)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创新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
(二)行为是否合法判断愈加困难 |
(三)执法、司法难度及犯错成本加大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创新的应对与不足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创新的应对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互联网创新的不足 |
第三章 互联网市场竞争中激励创新的法律机制建设 |
一、互联网竞争中合法创新的考量因素 |
(一)创新是否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 |
(二)创新是否有利于促进动态竞争 |
(三)创新是否破坏保障公平竞争秩序 |
二、互联网市场激励创新的竞争法律制度建设 |
(一)完善立法激励创新 |
(二)将创新作为评判竞争行为合法与否的重要因素 |
(三)通过免责制度建立创新的反向激励机制 |
(四)加强互联网技术创新的保护 |
(五)行政执法与司法需审慎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
一、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立法规制 |
(一)审慎立法,加强行业规范的运用 |
(二)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全制度 |
(三)完善整个互联网市场法律体系 |
二、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规制 |
(一)行政执法强调包容、开放的原则 |
(二)优化互联网市场监管机构及职责 |
(三)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
(四)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与行政处罚 |
三、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司法规制 |
(一)司法机构保持促进竞争的司法理念 |
(二)放宽互联网市场竞争关系的认定 |
(三)慎用一般条款解决新型互联网市场竞争行为 |
(四)适当的运用刑事制裁 |
四、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赔偿机制 |
(一)扩大赔偿的范围 |
(二)细化确定赔偿数额的酌定因素 |
(三)扩大赔偿数额、建立惩罚性赔偿 |
五、提高执法、司法人员业务水平 |
(一)完善执法、司法人员知识结构 |
(二)更新执法、司法人员理念 |
第五章 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规制 |
一、流量劫持行为概述 |
(一)流量劫持概念、表现形式 |
(二)流量劫持的类型 |
二、流量劫持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分析 |
(一)流量的法律性质 |
(二)商业模式的保护问题 |
(三)流量劫持往往兼具正向性和负向性 |
三、典型案例分析:淘宝、天猫诉载和、载信不正当竞争案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二)问题分析 |
四、流量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赋予流量财产的权利 |
(二)禁止强制性的流量劫持 |
(三)禁止具有误导性、引起混淆的流量劫持行为 |
(四)非法流量劫持应当是接触性的干扰 |
(五)妨碍不是认定的流量劫持的充分条件 |
(六)谨慎对待具有创新和正向性的流量争夺行为 |
(七)加大对流量劫持行为的处罚力度 |
第六章 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及其规制 |
一、产品恶意不兼容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
(一)产品恶意不兼容概念 |
(二)互联网产品不兼容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
二、产品恶意不兼容的竞争法律问题分析 |
(一)不兼容合法性问题法律分析 |
(二)“恶意”问题法律分析 |
三、典型案例分析:3Q大战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二)问题分析 |
四、互联网市场不兼容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恶意”不应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条件 |
(二)产品的性质的考量 |
(三)产品不兼容产生的时间点考量 |
(四)原本兼容的产品采取不兼容的方式竞争 |
(五)互联网新兴企业发展的特别保护 |
第七章 互联网市场数据利用的竞争问题及其规制 |
一、互联网市场数据概述 |
(一)互联网数据概念 |
(二)互联网市场竞争中数据的重要性 |
(三)数据给市场的负面影响 |
(四)互联网数据利用的类型 |
二、互联网市场数据竞争问题分析 |
(一)互联网市场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增多 |
(二)数据权属不明 |
(三)数据保护与利用冲突加剧 |
(四)规制互联网数据竞争的法律缺失 |
三、典型案例分析:HiQ诉 Linkedln案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二)问题分析 |
四、互联网市场数据利用的竞争的法律规制 |
(一)赋予数据财产的权利 |
(二)大数据归于收集、加工方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 |
(三)推动数据互通共享为原则 |
(四)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数据 |
(五)建立数据的合法流转和利用的基本规则 |
(六)增设有关数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立法完善建议 |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条款的制定 |
(一)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优点 |
二、互联网条款的修改建议 |
(一)删除第一款 |
(二)完善第二款 |
(三)完善流量劫持与干扰用户选择行为规制 |
(四)删除恶意不兼容行为 |
(五)增加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条款 |
(六)删除兜底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域名抢注中的“恶意”认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域名抢注概述 |
第一节 域名抢注的概念 |
一、域名与域名抢注 |
二、域名抢注与域名恶意抢注辨析 |
第二节 域名抢注出现的原因 |
一、域名与商标等商业标识的相似与交叉 |
二、域名商业价值巨大 |
三、域名注册制度的缺陷 |
第三节 域名抢注规制的法律途径 |
一、域名抢注纠纷的解决机制 |
二、各国域名抢注纠纷适用的法律 |
第二章 域名抢注中的“恶意”解析 |
第一节 “恶意”内涵及相关概念辨析 |
一、“恶意”的内涵 |
二、“恶意”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三、“恶意”在域名抢注认定中的地位 |
第二节 “恶意”概念的体系化考察 |
一、采用“恶意”概念的立法目的考察 |
二、“恶意”作为域名抢注行为构成要件的必要性 |
第三章 我国域名抢注行为中“恶意”认定标准的困境 |
第一节 立法困境 |
一、分散而低层级的立法现状 |
二、附属于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尴尬地位 |
三、法律规定的混乱与模糊 |
第二节 司法困境 |
一、被架空的“恶意”要件 |
二、对关键概念理解不统一 |
三、过分倾向保护在先商业标识权利人 |
第四章 “恶意”认定标准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ICANN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UDRP关于“恶意”的规定 |
二、相关案例评述 |
三、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美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中关于“恶意”的规定 |
二、ACPA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英国与澳大利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仿冒之诉概述 |
二、英国与澳大利亚的司法案例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台湾地区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的恶意认定条款 |
二、“台湾地区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恶意认定条款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域名抢注行为中“恶意”认定标准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制定集中统一立法 |
一、整合分散立法 |
二、出台案例汇编与审理指南 |
第二节 采用“列举+排除”的恶意认定立法模式 |
一、修改现有恶意认定行为类型 |
二、增加新的恶意认定行为类型 |
三、增加“恶意”抗辩事由 |
第三节 构建恶意认定的一般思路与考量因素 |
一、恶意判定一般思路的初步构想 |
二、提炼恶意认定中的考量因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案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第2章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
2.1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特征 |
2.1.1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2.1.2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
2.2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
2.2.1 域名抢注行为 |
2.2.2 流量劫持行为 |
2.2.3 软件捆绑行为 |
2.2.4 客户端干扰行为 |
2.2.5 链接不合理设置行为 |
2.3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意义 |
第3章 域外规制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借鉴 |
3.1 域外规制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 |
3.1.1 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制 |
3.1.2 大陆法系的法律规制 |
3.2 域外规制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法启示 |
3.2.1 细化一般条款 |
3.2.2 增加专门条款 |
第4章 我国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分析 |
4.1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亮点 |
4.1.1 明确法律主体 |
4.1.2 优化专门条款 |
4.1.3 新增了“网络产品或服务的不兼容”条款 |
4.1.4 采取“概括+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 |
4.2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模式 |
4.2.1 概括性条款 |
4.2.2 列举式条款 |
4.2.3 兜底性条款 |
4.3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构成 |
4.3.1 假定条件 |
4.3.2 行为模式 |
4.3.3 法律后果 |
4.4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要件 |
4.4.1 主体要件 |
4.4.2 主观要件 |
4.4.3 客体要件 |
4.4.4 客观要件 |
第5章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5.1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 |
5.1.1 概括性规定过于宏观 |
5.1.2 列举性规定过于呆板 |
5.1.3 主体认定范围不全面 |
5.1.4 缺乏诉讼前保护机制 |
5.2 完善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原则 |
5.2.1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
5.2.2 保护公平竞争原则 |
5.2.3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
5.3 完善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5.3.1 细化一般条款 |
5.3.2 完善互联网条款概括性规定 |
5.3.3 修改互联网条款列举性规定 |
5.3.4 适当扩大主体认定范围 |
5.3.5 引入诉前禁令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6)我国域名抢注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2. 域名与域名抢注的概述 |
2.1 域名的概述 |
2.1.1 域名的概念 |
2.1.2 域名的结构 |
2.1.3 域名的法律性质 |
2.2 域名抢注的概述 |
2.2.1 域名抢注的概念 |
2.2.2 域名抢注的法律性质 |
3. 我国域名抢注纠纷的救济方式 |
3.1 非诉讼救济方式 |
3.1.1 协商和调解 |
3.1.2 仲裁 |
3.1.3 域名争议中心 |
3.2 诉讼救济方式 |
3.2.1 诉讼制度 |
3.2.2 域名抢注案例分析 |
3.2.3 域名抢注案例启发 |
4. 我国域名抢注法律规制现状和问题 |
4.1 我国域名抢注的法律规制现状 |
4.1.1 部门规章中域名抢注的规定 |
4.1.2 《商标法》中域名抢注的规定 |
4.1.3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域名抢注的规定 |
4.1.4 相关司法解释中域名抢注的规定 |
4.2 我国域名抢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4.2.1 我国域名立法效力不足 |
4.2.2 相关立法内容上的缺失 |
4.3 我国域名管理注册方面存在的问题 |
4.3.1 域名注册审查过于宽松 |
4.3.2 缺少域名检索制度 |
4.4 我国域名抢注纠纷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 |
4.4.1 救济方式不足以满足现实需求 |
4.4.2 惩罚力度较轻 |
5. 完善我国域名抢注法律规制的建议 |
5.1 完善规制域名抢注法律内容的建议 |
5.1.1 制定《反域名抢注法》 |
5.1.2 实现域名和商标保护的平等对待 |
5.1.3 确立域名抢注法定赔偿金制度 |
5.1.4 规定对物的诉讼 |
5.2 完善域名抢注管理方面问题的建议 |
5.2.1 完善域名注册申请审查机制 |
5.2.2 建立域名检索制度 |
5.3 完善域名抢注纠纷救济方面问题的建议 |
5.3.1 鼓励多种救济方式解决纠纷 |
5.3.2 加强惩罚的力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由来与意义 |
第二节 主题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的创新点 第一章 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 |
第一节 域名的渊源与概念 |
一、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二、中国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域名的概念、分类和结构 |
一、域名的概念 |
二、域名的分类 |
三、域名的结构 |
四、域名系统 |
第三节 域名管理与注册 |
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IANA) |
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 |
三、网络方案公司(NSI) |
四、互联网名称分配公司(ICANN) |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域名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 |
第一节 域名的特征 |
一、域名的标示性 |
二、域名的唯一性 |
三、域名的排他性 |
四、域名的时间性 |
五、域名的稀缺性 |
六、域名的价值性 |
第二节 域名功能的扩张 |
一、技术性与识别性:域名功能的本质 |
二、商业性:域名功能的新维度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域名法律性质不同观点述评 |
一、关于域名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
二、域名性质的不同观点评析 |
第三节 域名法律性质的再认识 |
一、域名具有财产属性 |
二、知识产权概念的开放性 |
三、域名是新型知识产权客体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域名与民事权益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域名与商业标识的冲突 |
一、域名恶意抢注 |
二、域名善意抢注 |
第二节 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域名与姓名权益的冲突 |
一、域名与利益之间的纠纷 |
二、域名与姓名权的纠纷 |
第四节 域名注册中的冲突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的域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联邦商标反淡化法》 |
二、《反网络侵占消费者保护法》 |
第二节 欧洲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英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二、德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第三节 日本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日本域名管理机构 |
二、日本域名注册和纠纷解决方法 |
三、日本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我国台湾地区与域名争议有关的法律文件 |
二、我国台湾地区域名争议处理机构 |
三、域名争议司法实践 |
第五节 国际组织对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 |
一、WIPO的《最终报告》 |
二、ICANN的全球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域名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 |
二、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三、域名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适用 |
第二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问题 |
一、《商标法》等法律不能提供有效保护 |
二、《域名司法解释》规则不精细 |
三、《解决办法》等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
四、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不合理 |
五、域名纠纷诉讼缺乏效率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 |
第一节 制定域名专门法律 |
第二节 完善域名注册程序 |
一、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 |
二、完善域名异议制度 |
三、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 |
四、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 |
五、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 |
六、规定域名预留制度 |
第三节 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 |
一、吸收商标淡化理论 |
二、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 |
三、细化《域名司法解释》 |
第四节 规范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 |
一、明确CNNIC的性质 |
二、明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责任 |
第五节 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
一、司法裁判与域名争议裁决的关系 |
二、域名争议仲裁是一种特殊的仲裁措施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附录A: 部分法律文件对照表 附录B: 机构组织名称 致谢 |
(8)域名抢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域名及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域名的概念及法律属性 |
一、域名的概念 |
二、域名的基本特征及其法律属性 |
第二节 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 |
一、域名抢注的定性及构成要件 |
二、域名抢注出现的原因 |
第二章 我国规制域名抢注的立法及解决机制现状 |
第一节 我国规制域名抢注的立法现状 |
一、《商标法》与域名抢注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域名抢注 |
三、与域名抢注相关的司法解释 |
第二节 我国域名抢注解决机制的局限性 |
一、司法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二、相应行政配套机制中存在的漏洞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域名抢注法律调整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规制域名抢注法律体系的相关建议 |
一、制定专门的域名保护法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建议 |
三、修改《商标法》,实现域名和商标保护的平等对待 |
第二节 完善规制域名抢注配套机制的相关建议 |
一、相关国际组织对域名的法律保护 |
二、完善我国域名保护配套机制的具体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商标与域名的冲突及解决 ——以美国解决机制为研究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商标与域名冲突的原因和类型 |
第一节 商标与域名冲突的原因 |
一、商标与域名的内在属性冲突 |
二、商标与域名的法律保护范围不明确 |
三、域名注册机制的缺陷 |
第二节 商标与域名冲突的类型 |
一、域名侵害商标权 |
二、商标侵害域名权 |
第二章 美国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解决机制分析 |
第一节 域名侵害商标权的法律规制 |
一、兰哈姆法对商标权人的保护 |
二、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对商标权人的保护 |
三、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对商标权人的保护 |
第二节 商标侵害域名权的法律规制 |
一、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对域名权人的保护 |
第三节 对美国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解决机制适用之评析 |
一、对兰哈姆法适用的评论 |
二、对商标反淡化法适用的评论 |
三、对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适用的评论 |
第三章 我国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解决机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解决机制概述 |
一、商标法的适用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
三、域名司法解释的适用 |
第二节 关于商标与域名冲突我国法律适用中的问题 |
一、现行规则的商标保护范围不合理 |
二、现行规则指导性弱 |
三、救济体系不完善 |
四、商标与域名保护不平衡 |
第三节 我国商标与域名冲突特殊立法的构想 |
一、合理地划分商标保护范围 |
二、引进美国对“混淆”的认定方式 |
三、适当借鉴商标淡化理论 |
四、完善法定赔偿制度 |
五、明确商标权与域名权的保护范围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域名抢注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1 域名的法律性质 |
2 域名抢注行为的性质认定 |
2.1 域名抢注的侵权性质 |
2.2 域名抢注的不正当竞争性质 |
3 域名抢注的法律适用问题 |
4 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
4.1 域名保护的现状分析 |
4.2 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4.2.1 正式立法确认域名的法律地位 |
4.2.2 建立健全域名注册管理单位的注册检索制度 |
4.2.3 进一步明确与WIPO相接轨的恶意抢注的标准 |
5 结语 |
四、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 [1]商标“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研究[D]. 熊良媛. 苏州大学, 2020(03)
- [2]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杨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3]激励创新视角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王胜伟.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4]域名抢注中的“恶意”认定标准研究[D]. 王若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1)
- [5]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刘亦伟.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4)
- [6]我国域名抢注法律规制研究[D]. 李奎.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8(01)
- [7]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D]. 陈长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 [8]域名抢注法律问题研究[D]. 刘欣. 中央民族大学, 2016(12)
- [9]论商标与域名的冲突及解决 ——以美国解决机制为研究对象[D]. 方阳.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5)
- [10]域名抢注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J]. 路衡. 科协论坛(下半月), 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