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2年鹰潭市将在市直四部门实行编制部门预算试点(论文文献综述)
刘冰捷[1](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提出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潘科[2](2020)在《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控制性要素。河流是地球上水文循环的重要路径,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是泥沙、盐类和化学元素等进入湖泊、海洋的通道。漳河是我国华北地区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水系支流,是山西、河南、河北三省边界地区的重要水源地,担负着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任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河北省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特别以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代表的经济部门对砂子等基础建筑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大,导致漳河河砂滥采乱采现象愈演愈烈。河道中砂石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以及保护堤防的重要屏障。长期采砂加剧了河水对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冲刷,在洪水期加大了堤防等防洪工程被冲毁的危险,对漳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从根源上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从而保护漳河堤防安全和水源地地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漳河非法采砂产生的内在机制,指出漳河非法采砂是一种低效的砂石资源配置活动,受到市场经济价格机制调节,根源在于砂石供需关系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本文运用治理理论,指出要综合运用市场和政府手段,从河砂需求侧和供给侧两侧发力,化解漳河河砂供需关系中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从而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
谭安富[3](2018)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模式构建与进路优化》文中认为综合执法(综合行政执法)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主题,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面向。在市场监管领域,由于传统市场监管模式陷入对“碎片化”体制、“官本位”思想和“人治化”方式的路径依赖,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相对弱化,增加了市场交易的制度性成本,抑制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加剧了市场失灵风险,难以满足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三中全会先后作出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改革部署。然而,在这场中国式“整体性治理”运动过程中,实务界和学术界对“为何综合?”、“综合什么?”和“如何综合?”三个基本问题的把握依然不够清晰。本文基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三重现实背景,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规范和实证研究方法,在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生成动因、基本面向、实践基础和影响因素展开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三维+三向”模式并提出模式优化的进路,力图为改革实践提供模式遵循和对策建议。本文研究了市场监管执法模式转换的动因及综合执法模式的基本面向。研究结果表明,市场监管执法模式转换的动因具有二重性,是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侧和市场监管供给侧合力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从需求侧来看,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高效监管、服务监管和法治监管的时代诉求。于监管执法来说,高效监管表现为执法要实现经济效率、社会效率和管理效率的诉求;服务监管表现为执法要实现民本行政、公正行政和开放行政的诉求;法治监管表现为执法要实现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和责任法定的诉求。另一方面,从供给侧来看,传统市场监管模式在满足高效监管、服务监管和法治监管的需求上存在比较突出的供给侧结构性矛盾。在监管供给效率方面,由于执法体制“碎片化”,以及“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的执法重心“错位”,致使监管执法的经济效率、社会效率和管理效率相对较低;在监管服务供给方面,传统市场监管服务的均等化、精准化和开放度不够导致监管执法服务质量提升不足;在法治监管方面,市场监管执法的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和职责法定弱化,致使市场监管法治水平和法治能力相对较低。因而,要解决市场监执法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必须抓住综合执法改革这个“牛鼻子”,推动市场监管供给侧的结构性调整,实现执法体制由“碎片”到“整体”、执法理念由“官本”到“民本”、执法方式由“人治”到“法治”的根本转变,提升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建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构建的实践基础,本文研究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改革实践。研究结果表明,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探索过程中执法职能、执法机构和执法流程得到了一定整合和优化,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系统推进缺失,表现为“顶层设计”不够、“全面改革”不足、“统筹联动”缺位;二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内容深度缺乏。各地综合执法改革实践在职能整合、机构设置、流程设计方面虽然发生了“物理结构”变化,但是由于缺乏改革深度,深层的结构性调整缺位,并未产生“化学性质”的改变,难以实现提质增效;三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配套协同缺乏,表现为法制建设配套协同、事业单位改革协同和社会共治机制协同不足,制约了综合执法改革的整体进程。研究结果进一步表明,地方改革实践对综合执法的动因理解不深、内容把握不全、进路认识不清,导致缺乏应有的改革广度和深度。因而构建基本模式和明确改革进路是深化市场监管执法改革的迫切要求。为准确把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关键点,本文实证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的影响因素,并对这些因素进行理论整合和解释。因子分析的结果表明:监管法制类因素、监管职能配置类因素、监管机构设置类因素和监管流程设计类因素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影响显着。实证结果可以在理论上解释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受制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内外多重复杂因素的综合作用。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是监管供给侧结构性调整的过程,是执法职能、执法机构、执法流程三个结构要素系统全面深刻的变革。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基本模式构建要全面统筹上述结构要素,是对市场监管制度结构、权力结构、组织结构、流程结构四个层次的系统性调整过程。本文以地方改革探索为实践基础,以影响因素实证研究结论为实证支撑,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行政自制理论,运用规范研究方法构建并论证了“三维+三向”的基本模式。从整合维度来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三维”框架是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整合”的三个基本要素,即执法职能、执法机构和执法流程。市场监管供给侧结构性调整主是对执法职能、执法机构和执法流程的结构性调整。从整合向度来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三向”框架是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三维”要素均应沿着纵向、横向和纵深三个基本方向进行“整合”。“纵向”整合是“三维”要素在纵向政府间的结构性调整;“横向”整合是指“三维”要素在同一行政层级政府职能部门间以及职能部门内部的结构性调整;“纵深”整合是指“三维”要素在政府与非政府主体间的结构性调整。本文对“三维+三向”整合的归属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三维+三向”的基本模式为综合执法改革提供了一个较为系统的分析框架,从理论规范上回应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要“综合什么”的命题。本文运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基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实践研究发现的问题,以“三维+三向”模式为遵循,提出了“全面→纵深→协同”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基本进路。一是全面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要牢固树立全面推进改革的理念,完善细化全面推进改革的顶层设计,着力强化全面推进改革的央地联动。二是纵深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深入精细地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职能转变、机构调整和流程优化。三是协同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协同推进市场监管法制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共治体制机制完善。沿着上述三条优化进路,文中对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对策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主要有:一是审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角度具有创新性。本文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放在更宏观的视角加以定位,研究了综合执法模式与效能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将综合执法改革分别放在职能、机构和流程三个结构层次进行了微观研究。这相对于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理解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视角更加具有系统性。二是解析市场监管执法模式转换动因与面向有创新性。本文认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是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效监管、服务监管和法治监管的强烈诉求而进行的市场监管供给侧的结构性调整,并指出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要实现“三个面向”。这一观点与单纯从行政体制改革(供给侧)分析综合执法改革的动因有所不同,充分认识到了市场监管执法模式转换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自身变革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执法模式的价值面向也具有多元性。三是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基本模式有创新性。本文提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三维+三向”的基本模式,将综合执法视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市场监管供给侧结构性调整,是一个多维立体的结构性调整过程。这与传统研究将综合执法模式仅仅是视为职权合并或者简单拆并机构的观点不同。四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优化进路具有创新性。本文提出“全面、纵深、协调”是深化改革的基本进路。这不同于将综合执法改革仅仅理解为在区县级政府层面进行单纯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不考虑改革的体制内外协同)的观点。
赵同祥[4](2013)在《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长期以来,我国中小学校长普遍具有行政级别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管理,这种体制不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中小学管理特点,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教育改革与发展。校长专业化是世界范围内校长管理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取消中小学校长的行政级别,推行职级制管理,是对我国传统校长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是中小学校长走向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制度保障。目前,校长职级制改革已经得到国家政策层面的支持鼓励,一些先行先试地区在十几年的实践过程中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这项改革尚未在大范围内得到进一步推广实施,试点地区的具体实践也存在许多问题。分析原因,既有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与不足,也有外部环境的影响和阻力。为了保障校长职级制在国家层面的顺利推广,必须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强化制度的顶层设计,建立以职级制为核心的特色鲜明的校长管理体系,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价等配套制度体系建设,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进而因地制宜地稳步推广。本研究以笔者所在的山东省潍坊市的职级制改革为主体,参考了上海、中山等地推行校长职级制的具体做法,并借鉴国外校长管理的成功经验,分析总结了当前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基本成效和主要问题,并从中小学校长职级改革的制度设计、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目的在于利用职级制改革的经验为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构建一种可资借鉴的制度安排,以实现教育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校长群体内部的规范治理,为校长专业发展提供组织与制度保障。论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内涵解读:关于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第二部分,经验借鉴:国内外校长职级制的实践与分析;第三部分,体系构建:中小学校长实行职级管理的制度设计;第四部分,保障措施:建立健全职级制科学运行的配套制度。
陈巍[5](2013)在《绩效评估与政府责任机制创新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行政体制目标,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这为新时期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推进政府绩效评估,是当前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行政改革的重要途径。当前,政府绩效评估的本质与功能究竟是什么?政府责任机制的本质属性有哪些?政府绩效评估与政府责任机制存在何种的关联?面对诸多的行政改革思维和路径,如何科学开展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找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直接关系到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前途和效果。因此,积极借鉴西方国家新公共管理改革的经验,科学分析政府绩效评估与政府责任机制强化的关系,依托政府绩效评估推进政府责任机制的完善和创新,既是当前公共管理理论研究的一个前沿课题,同时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政府绩效评估是运用科学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政府绩效进行评定和划分等级,是一种对政府官员政绩优劣和高低进行考量的问责机制,是一种有效的政府责任机制。责任政府与政府责任机制作为一种民主治理理念抑或制度安排,体现为公共行政规范化的价值导向过程,其核心在于依据一定的政治价值观来构建公共行政的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要求形成公共利益导向的行政模式。依托绩效评估推进政府责任机制建设,可以强化内部责任配置与层级控制,从而推进政府内部责任机制建设,同时还可以通过吸纳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积极完善政府外部责任机制建设。美国联邦政府、英国地方政府、其他OECD国家等依托绩效评估推进政府责任机制建设的实践充分表明:绩效评估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政府责任机制。中国应立足国情和政府管理实际,合理借鉴发达国家政府绩效管理经验,倡导公众本位导向和结果管理理念,健全公众评议政府的机制,完善政府绩效评估结果运用制度,积极推进责任政府建设,使政府责任机制有效地运行起来。通过选取有代表性的依托绩效评估推进责任机制建设的案例,如湖南省“为民办实事”绩效考核体系、青岛市目标责任考核、岳阳县党政管理绩效评估,发现绩效评估有助于形成科学民主的责任确定机制、责任制衡的刚性化执行机制、督查考核的制度化监督机制、奖惩兑现的导向化激励机制,有助于解决官员问责文化滞后、官员问责内容单一、“非规范化问责”等难题。以政府绩效评估推进我国政府责任机制创新,必须树立政府责任机制创新的理念、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整合政府绩效评估与行政问责制度、营造和建设行政吸纳评估的基本环境。论文从研究政府绩效评估的问责意蕴入手,研究了政府绩效评估与政府责任机制建设的相关性,阐述了政府绩效评估的公共问责机理,在反思我国政府责任机制建设存在问题以及成因基础上,介绍了国外政府依托绩效评估推进公共责任机制建设的基本经验,探讨了依托政府绩效评估实现政府责任机制建设和创新的基本途径。论文提出了绩效评估是一种有效的政府责任机制的观点;从政府绩效评估结构要素出发,揭示政府绩效评估系统结构中各要素的内在问责功能,且分析了绩效评估问责功能形成的机理;分析了绩效评估体系的缺陷对政府责任机制的影响,如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不科学,指标体系对政府及干部的约束难;政府绩效评估公众参与不足,公众对政府的问责难;政府绩效评估制度不健全,问责的客观公正性确保难;政府绩效评估程序不规范,绩效评估的问责功能落到实处难等。论文一方面有助于完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推进我国政府责任机制的完善和创新,为推进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构建服务型政府提供新的视角和对策;同时还有利于为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储备,从而为责任政府的建设、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提供必要的政府配套改革支持。
曾明[6](2010)在《欠发达省份的省以下财政体制安排:遵从性的政策执行——1980-2009年的江西省》文中提出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不佳的经济绩效会削弱它与上级的"谈判"能力,进而倾向于选择"遵从"模式。江西省30年来的省以下财政体制变迁就是个例子。在这一"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定过程中,上级政府在各级财政关系决定中处于绝对强势地位。省以下财政体制安排基本由省级政府决定。江西省政府在决定市、县、乡财政关系时,有两个鲜明的决策特点:一是基本照搬中央政府有关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体制安排的规定,二是基本遵循中央政府对省以下财政安排的建议。在这一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地方政府几乎没有制度创新,更多的是体现出一种循规蹈矩的政策遵从意识。
曾明[7](2009)在《遵从性的制度变迁:江西省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回顾(1980—2009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江西省省以下的财政体制,主要经历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和分税制、省管县等变化,变动频率也从1993年前的频繁调整过渡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的相对稳定。在这一"自上而下"的体制变迁中,上级政府在各级财政关系决定中处于绝对强势地位。省以下财政体制安排基本由省级政府决定。江西省政府在决定市、县、乡财政关系时,有两个鲜明的决策特点:一是基本照搬中央政府有关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体制安排的规定,二是基本遵循中央政府对省以下财政安排的建议执行。在这一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地方政府几乎没有制度创新,更多地体现出一种循规蹈矩的政策遵从意识。
曾明[8](2009)在《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效应研究 ——以江西省分县数据为例》文中提出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中国中央财政所承担的两大职能—维护宏观经济稳定和实现收入分配公平—需要由地方各级政府去具体执行,而转移支付是体现中央政府财政意图的重要财政工具。从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规模不断增大,特别是近年来在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方面的资金增长都非常迅速。本文要研究的正是这样一个问题,即中央的财政政策目标能在地方基层政府,即县级政府得到实现吗?县级政府是否会执行上级的财政政策?地方政府在执行上级政策时是真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么?本文将通过主要的财政政策工具---转移支付的分配过程和支出去向来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主要采用嵌入式混合研究方法,以江西省为个案进行实证研究。本文的分析框架是:“官本位”影响下的官员利益最大化理论。它的主要理论基础有三:公共选择理论、以行动者为中心的新制度主义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这一理论框架的主要内容是:官员作为一个理性人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而官本位的传统意识及官员巨大的在职消费和自由裁量权,使得追求晋升或保持连任成为官员的最大利益。上级政府为了保证政策的实施会以绩效考核来考察官员,因此在追求预算最大化的同时,获取政绩和完成上级考核目标就会成为官员的直接追求。基于这一理论框架,根据中央财政政策的变化情况,本文要提出的理论假设是:在当前的制度约束下,出于追求晋升或寻求连任的需要,县级政府会执行上级的财政政策。具体来说就是:2001年前,在中央政府强调“经济政绩”考核,提出“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要求下,县级政府对经济建设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公共安全支出会极为重视;而对不能短期内体现政绩的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公共产品,县级政府只会满足其基本需求。2002年以后,在中央政府转向重视公共服务,提出财政支出要“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保民生、保重点”的要求后,行政管理费、公共安全支出、卫生医疗支出和教育支出等公共支出会明显地受到重视,而经济建设支出作为“政绩”的重要体现,仍是政府支出的重点。通过对江西省2001年、2005年截面数据和1996-2005年的面板数据的多元回归分析的结果表明:在2001年前,中央财政强调地方财政要做到“一要吃饭,二要建设”,2001年后,中央财政政策对地方财政的要求是“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保重点”。这些政策在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使用上得到了较好的体现。而各类财政资金对经济建设的一以贯之的重视,体现了县级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政绩观。再次通过对江西省D县及其C乡的实地调研结果也表明:县级政府在分配财政资金时,对专项补助会基本做到专款专用,并会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留足相应的配套资金。而对其他资金的使用则是以“保工资、保运转”,即保证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为第一目标,所有的财政收入要首先确保人员工资和机构运转的需要。在确保这些基本的财政支出后,剩余的资金会被县里主要领导投入到市政建设等容易体现“政绩”的项目中去。在乡镇层面,对于那些财政困难的乡镇来说,财政支出主要依赖上级的补助,因而使得它们几乎成了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强化了县级政府对乡镇的控制能力,乡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自主权非常少。因此获得上级的额外财力支持就成为乡镇主要领导的重要工作内容。他们会尽量去争取各类财政资金,然后把它们用于满足乡镇“保工资、保运转”的需要。除此之外,出于“政绩”的需要,他们也会将有限的可支配财力用在有亮点的“政绩”工程中去,这些工程会在间接上对地方的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产生积极影响。全文的结论是:在当前的政府体制下,上级的政策目标,包括中央政府的财政政策目标在地方政府,包括基层的县级政府层面都会得到较好的实施。当然在实施过程中会有一些变通或选择性执行的可能,但这些可能并不会改变中央政策得到执行的基本事实。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为更好地实现中央的财政政策目标,特别是要充分发挥转移支付的作用,本文提出了如下政策建议:一是要完善政府间财政体制,解决好纵向政府间的“职责同构”问题;二是要扩大公民参与,完善预算管理体制。本文的主要创新:研究方法上的创新,采用嵌入式研究方法将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混合起来,研究财政转移支付的效应。研究内容上的创新,以转移支付的影响效应为视角,来研究中央财政政策目标在基层政府的实现情况;并将转移支付分为两类,来分别考察它们对县级政府各类主要公共支出的影响。另外还通过实地调研方法,对乡政府的转移支付过程,即乡政府是如何获得转移支付资金,并如何使用的作了深入的研究,特别是较为全面地了解了乡政府在农业税取消前后的支出责任和财政收支状况,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理论上的创新,建立了一个“官本位”影响下的官员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分析框架,以转移支付在县级政府的政策效应为视角,从经验层面上描述并解释了中央财政政策在县级层面上得到了基本实现的事实,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入地理解,为什么在财政支出分权程度非常高的当下中国,中央的政策能够在地方基层政府得到基本实现,中央政府仍然维持着它在地方上的权威。
王智毅,陈江华[9](2001)在《2002年鹰潭市将在市直四部门实行编制部门预算试点》文中提出
二、2002年鹰潭市将在市直四部门实行编制部门预算试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002年鹰潭市将在市直四部门实行编制部门预算试点(论文提纲范文)
(1)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 研究内容、思路和技术路线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思路 |
3 技术路线 |
(四) 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 |
1 研究方法 |
2 创新与不足 |
二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 概念界定 |
1 砂石及采砂 |
2 采砂管理和采砂治理 |
3 非法采砂 |
(二) 理论基础 |
1 治理理论 |
2 公共物品理论 |
三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状 |
(一) 漳河砂资源状况 |
1 漳河概况 |
2 采砂情况 |
(二)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情况 |
1 采砂危害 |
2 治理情况 |
四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存在问题及原因 |
(一)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存问题 |
1 非采现象难以杜绝 |
2 采砂管理理念落后 |
3 采砂执法力量薄弱 |
4 采砂管制滋生腐败 |
(二) 原因分析 |
1 市场需求催生非采 |
2 忽视市场公民作用 |
3 采砂治理投入不足 |
4 政府监管引发寻租 |
五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对策 |
(一) 稳定砂石供需关系 |
1 推进砂石需求侧改革 |
2 推进砂石供给侧改革 |
(二) 引入采砂治理理念 |
1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
2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
3 两种制度绩效比较 |
4 充分发挥公共作用 |
(三) 加大采砂治理投入 |
1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经费 |
2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编制 |
3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设备 |
(四) 加强渉砂腐败监督 |
1 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
2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3 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
4 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
六 结论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3)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模式构建与进路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总体思路与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五、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文献综述、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 |
第一节 研究相关的文献述评 |
一、研究相关的国外文献回顾 |
二、研究相关的国内文献回顾 |
三、研究相关的国内外文献的评价 |
第二节 研究相关的概念界定 |
一、市场监管的概念界定 |
二、行政执法的概念界定 |
三、综合执法的概念界定 |
第三节 研究相关的理论基础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交易成本理论 |
三、行政自制理论 |
第二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动因及面向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执法模式变迁的历史逻辑 |
一、市场监管执法模式变迁的阶段分析 |
二、市场监管执法模式变迁的二重动因 |
三、市场监管执法模式变迁的路径依赖 |
第二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需求侧动因 |
一、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效监管的需求 |
二、经济社会发展对服务监管的需求 |
三、经济社会发展对法治监管的需求 |
第三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供给侧动因 |
一、市场监管的整体效能提升不够 |
二、市场监管的服务质量改进不够 |
三、市场监管的法治能力提升不够 |
第四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基本面向 |
一、市场监管执法体制:“碎片”到“整体” |
二、市场监管执法理念:“官本”到“民本” |
三、市场监管执法方式:“人治”到“法治” |
第三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实践基础 |
第一节 研究设计与样本来源 |
一、研究设计 |
二、样本来源 |
第二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实践的进展分析 |
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职能配置分析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机构调整分析 |
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流程优化分析 |
第三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实践的局限分析 |
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缺乏系统设计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缺乏内容深度 |
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缺乏配套协同 |
第四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
一、市场监管效度的衡量标准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的影响因素假设 |
一、法律法规因素 |
二、权力配置因素 |
三、权力运行因素 |
四、执法保障因素 |
五、执法干扰因素 |
六、风俗文化因素 |
七、企业行为因素 |
八、社会诉求因素 |
第三节 数据来源与样本描述 |
一、数据来源 |
二、样本描述 |
第四节 因子分析及理论解释 |
一、因子分析概述 |
二、原始数据处理 |
三、因子分析的过程 |
四、公共因子的理论整合及解释 |
第五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三维+三向”模式 |
第一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整合维度 |
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职能转变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机构调整 |
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流程优化 |
第二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整合向度 |
一、综合执法改革整合向度的理论基础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纵向整合 |
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横向整合 |
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纵深整合 |
第三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基本原则 |
一、统筹协调 |
二、精简高效 |
三、权责一致 |
四、行政法治 |
第六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进路优化 |
第一节 全面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 |
一、牢固树立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理念 |
二、完善细化全面推进改革的顶层设计 |
三、着力强化全面推进改革的央地联动 |
第二节 纵深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 |
一、纵深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职能转变 |
二、纵深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机构调整 |
三、纵深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流程设计 |
第三节 协同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 |
一、协同推进市场监管法制体系建设 |
二、协同推进市场监管事业单位改革 |
三、协同推进社会共治体制机制改革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4)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的目的 |
(三) 研究的方法 |
(四) 研究的现状 |
第一章 内涵解读:关于中小学校长职级制 |
一、 校长职级制的概念及特点 |
(一) 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概念 |
(二) 校长职级制的主要特点 |
二、 校长职级制的产生和发展 |
(一) 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产生 |
(二) 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发展历程 |
三、 推行校长职级制的必要性 |
(一) 中小学管理行政级别制的审视 |
(二) 推行校长职级制的目的意义 |
四、 实施职级制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
(一) 校长职级制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
(二) 校长职级制的理论支撑 |
(三) 校长职级制的现实基础 |
第二章 经验借鉴:国内外校长职级制的实践与分析 |
一、 我国校长职级制的实践 |
(一) 国内职级制改革的实践经验 |
(二) 试点地区职级制改革的主要成效 |
二、 校长职级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校长职级制改革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
(二) 校长职级制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三、 国外校长管理的经验与借鉴 |
(一) 美国中学校长的评价与管理 |
(二) 菲律宾推行职级制的做法和特点 |
(三) 国外校长管理对我国推行职级制的启示 |
第三章 体系构建:中小学校长职级管理的制度设计 |
一、 建构校长职级制的基本理念 |
(一) 去行政化的理念 |
(二) 专业化发展的理念 |
(三) 权责一致的理念 |
(四) 以人为本的理念 |
二、 建构校长职级制的基本原则 |
(一) 科学性原则 |
(二) 目标导向性原则 |
(三) 系统性原则 |
(四) 激励原则 |
(五) 领导动力控制原则 |
三、 校长职务等级的设置及评定 |
(一) 校长职务等级结构 |
(二) 校长职级的认定标准 |
(三) 校长职级的评审对象 |
(四) 校长职级的评定程序 |
(五) 校长职级的升降管理 |
(六) 中小学校长职级考评组织机构 |
四、 校长职级薪酬体系的设计 |
(一) 合理的利益回报是成功的前提 |
(二) 中小学校长职级薪酬体系设计的原则及目标 |
(三) 校长薪酬体系的确立 |
(四) 校长薪酬体系的构成及标准 |
五、 职级制改革推进实施的程序步骤 |
(一) 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
(二) 职级制改革的具体案例分析 |
(三) 校长职级制推进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
第四章 保障措施:完善校长职级制科学运行的机制 |
一、 完善校长选拔任用机制 |
(一) 校长管理权限归口教育行政部门 |
(二) 建立校长资格证书制度 |
(三) 建立校长后备人才库 |
(四) 建立严格规范的校长聘任标准和程序 |
(五) 完善聘任制的制度建设 |
(六) 完善校长聘任的监督机制 |
二、 完善校长评价机制 |
(一) 职级制背景下实施校长评价的策略 |
(二) 中小学校长评价方案的构建 |
三、 完善任期交流机制 |
(一) 建立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
(二) 建立校长任期交流机制 |
四、 完善校长培训机制 |
(一) 确立以校长专业化发展为主导的培训指导思想 |
(二) 巩固和完善“三层次”校长培训体系 |
(三) 多种培训模式互补整合,提高培训实效 |
(四) 校长培训实施保障 |
五、 加强激励与制约机制建设 |
(一) 激励机制 |
(二) 制约机制 |
六、 完善学校内部治理机制 |
(一) 完善校长负责制 |
(二) 加强校长监督机制 |
结语:校长职级管理制度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 |
附录 2 |
附录 3 |
附录 4 |
附录 5 |
附录 6 |
致谢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绩效评估与政府责任机制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来源、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来源 |
1.1.2 选题背景 |
1.1.3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的基本框架 |
1.3.1 研究思路与技术线路 |
1.3.2 研究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政府绩效评估与政府责任机制创新的理论基础 |
2.1 政府绩效评估的本质及其功能 |
2.1.1 政府绩效评估的本质 |
2.1.2 政府绩效评估的缘起与发展 |
2.1.3 政府绩效评估的功能分析 |
2.2 政府责任机制的内涵与性质 |
2.2.1 政府责任的内涵 |
2.2.2 政府责任机制的本质 |
2.2.3 政府责任机制的发展 |
2.3 政府绩效评估与政府责任机制创新的基础理论 |
2.3.1 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政府责任机制创新 |
2.3.2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与政府责任机制创新 |
2.3.3 责任政府理论与政府责任机制创新 |
2.3.4 绩效管理理论与政府责任机制创新 |
第3章 政府绩效评估与政府责任机制创新的关系研究 |
3.1 政府绩效评估是一种新型政府责任机制 |
3.1.1 绩效评估与责任机制的内在一致性 |
3.1.2 顾客至上与重塑政民关系 |
3.1.3 结果导向与政府责任评价 |
3.1.4 分权管理与政府权力制衡 |
3.1.5 绩效评估与绩效责任追究 |
3.2 政府绩效评估与外部责任机制的构建 |
3.2.1 政府外部责任机制类型 |
3.2.2 公众参与与外部责任机制构建 |
3.2.3 绩效报告与外部责任机制构建 |
3.3 政府绩效评估与内部责任机制的构建 |
3.3.1 政府内部责任机制剖析 |
3.3.2 结果导向与责任关系 |
3.3.3 绩效协议与政府上下层责任关系 |
3.3.4 绩效沟通与政府部门间的责任关系 |
3.4 政府绩效评估推进政府责任机制创新的实现机制 |
3.4.1 内部机制:绩效结果导向下的内部分权 |
3.4.2 激励机制:绩效评估结果运用的奖优罚劣 |
3.4.3 问责机制:绩效评估的公众本位及实现 |
3.4.4 传导机制:绩效评估的战略导入与管理 |
第4章 当前中国政府责任机制建设的成就、问题及成因 |
4.1 当前中国政府责任机制建设的成就 |
4.1.1 官员问责方兴未艾 |
4.1.2 绩效问责逐步兴起 |
4.1.3 政府责任法治化建设有序推进 |
4.1.4 公共管理的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强 |
4.2 政府责任机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结果导向理念的缺失 |
4.2.2 行政问责机制的虚化 |
4.2.3 政府绩效责任的忽视 |
4.2.4 政府政治责任与管理责任的冲突 |
4.3 政府责任机制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 |
4.3.1 政府部门绩效评估体系不健全 |
4.3.2 公务员考核制度形式笼统而缺乏实效 |
4.3.3 政府绩效评估结果运用弱化流于形式 |
4.3.4 政府管理改革措施碎片化且缺乏整合 |
第5章 国外以绩效评估推进政府责任机制创新的经验及启示 |
5.1 国外政府绩效评估强化公共责任的基本做法 |
5.1.1 美国政府绩效评估强化公共责任的做法 |
5.1.2 英国政府以绩效评估推进政府责任机制建设的实践 |
5.1.3 韩国通过绩效评估促进政府责任的情况 |
5.1.4 日本基于政策绩效评价的责任控制 |
5.2 国外政府绩效评估强化公共责任的经验 |
5.2.1 顾客导向:倡导公共服务治理绩效的公众监督 |
5.2.2 法制保障:强调政府责任机制的法律基础 |
5.2.3 绩效协议:注重公共绩效结果与责任的改进 |
5.2.4 体制环境:与各国的政治与行政体制相契合 |
5.3 国外政府绩效评估强化公共责任对中国的启示 |
5.3.1 立足基本国情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际 |
5.3.2 完善政府绩效评估与行政问责体系 |
5.3.3 夯实政府绩效管理问责的文化基础 |
5.3.4 积极探索政府绩效管理相关立法配套保障 |
第6章 以政府绩效评估推进我国政府责任机制建设的实证分析 |
6.1 湖南省“为民办实事”绩效考核体系与政府责任机制完善 |
6.1.1 湖南省“为民办实事”绩效考核体系的基本做法 |
6.1.2 湖南省“为民办实事”绩效考核与政府责任体系的健全 |
6.1.3 结论与分析 |
6.2 青岛市目标责任考核与政府责任机制建设 |
6.2.1 青岛市目标责任考核的实践探索 |
6.2.2 青岛市目标责任考核与政府问责机制的健全 |
6.2.3 结论与分析 |
6.3 岳阳县党政管理绩效评估与官员问责机制分析 |
6.3.1 岳阳县党政管理绩效评估的具体实践 |
6.3.2 岳阳县党政管理绩效评估与官员问责机制完善的基本思路 |
6.3.3 岳阳县党政管理绩效评估的几点启示 |
第7章 以政府绩效评估推进政府责任机制创新的具体对策 |
7.1 树立政府责任机制创新的理念 |
7.1.1 突破政治、管理和伦理责任理念的局限 |
7.1.2 倡导政府绩效责任新理念 |
7.1.3 健全结果导向问责新理念 |
7.2 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
7.2.1 吸纳多元化的绩效评估主体,拓展问责主体范围 |
7.2.2 确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明确政府责任体系 |
7.2.3 完善绩效评估方法,创新政府责任实现方式 |
7.2.4 合理运用绩效评估结果,形成政府责任机制循环 |
7.3 整合政府绩效评估与行政问责制度 |
7.3.1 协调绩效评估与行政问责的权力 |
7.3.2 整合绩效评估与行政问责的内容 |
7.3.3 衔接绩效评估与行政问责的法规 |
7.4 营造和建设行政吸纳评估的基本环境 |
7.4.1 倡导政务信息公开,推进绩效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
7.4.2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推进绩效责任保障机制建设 |
7.4.3 深化民主政治建设,推进绩效责任运作机制建设 |
7.4.4 积极培育公民精神,推进绩效公民评议机制建设 |
第8章 结论及研究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存在的不足及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与获奖情况 |
附录 B:“政府绩效评估推进行政责任机制建设研究”课题 |
(8)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效应研究 ——以江西省分县数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的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本文涉及的主要概念 |
1.3.1 财政转移支付(fiscal transfers) |
1.3.2 政策效应(Policy effect) |
第四节 相关研究成果评述 |
1.4.1 有关地方政府政策执行的研究评述 |
1.4.2 有关转移支付的研究评述 |
1.4.3 有关政府公共支出行为的研究评述 |
1.4.4 有关转移支付效应的研究评述 |
第五节 主要内容及创新 |
1.5.1 主要的内容 |
1.5.2 主要的创新 |
1.5.3 主要的困难 |
第六节 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 |
1.6.1 研究的思路 |
1.6.2 研究的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理论框架与假设 |
第一节 理论框架 |
2.1.1 主要的理论基础 |
2.1.2 “官本位”影响下的官员利益最大化理论 |
第二节 基本理论假设 |
2.2.1 中央财政政策目标变迁的简要分析 |
2.2.2 基本的理论假设 |
第三章 研究方法与数据 |
第一节 研究方法的介绍 |
3.1.1 嵌入式混合分析方法 |
3.1.2 因变量和自变量的操作化 |
第二节 数据的来源 |
3.2.1 定量研究数据来源 |
3.2.2 定性研究数据来源 |
第四章 江西省行政及财政体制的变迁 |
第一节 江西省行政管理体制的变迁 |
4.1.1 政府体制的变迁 |
4.1.2 干部管理体制变迁 |
第二节 江西省财政管理体制的变迁 |
4.2.1 中央与江西省之间财政关系的变迁 |
4.2.2 省以下财政关系的变迁 |
4.2.3 乡镇财政体制的变迁 |
4.2.4 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
第五章 江西省县级转移支付效应的截面数据分析 |
第一节 2001年转移支付效应研究 |
5.1.1 2001各类经济、社会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5.1.2 2001年转移支付效应模型及其分析 |
5.1.3 回归模型分析的主要结论 |
第二节 2005年转移支付效应研究 |
5.2.1 2005年各类社会、经济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2 2005年转移支付效应模型及其分析 |
5.2.3 回归模型分析的主要结论 |
第六章 江西省县级转移支付效应的面板数据分析 |
第一节 各类变量的时间序列描述性分析 |
6.1.1 各类公共支出的描述性分析 |
6.1.2 各类转移支付的描述性分析 |
第二节 1996-2005面板数据模型分析 |
6.2.1 1996-2000年面板数据模型分析 |
6.2.2 2001-2005年面板数据模型分析 |
6.2.3 面板数据模型分析的主要结论 |
第七章 江西省D县财政转移支付过程 |
第一节 D县基本的财政收支状况 |
第二节 D县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 |
第三节 D县转移支付资金的主要构成及支出去向 |
7.3.1 主要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
7.3.2 主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
第四节 D县的财政预算管理过程 |
7.4.1 预算编制过程 |
7.4.2 财政资金的支出过程 |
第五节 D县实地调研的主要发现 |
第八章 江西省D县C乡财政转移支付过程 |
第一节 C乡财政收支概况 |
第二节 C乡政府的主要职能 |
第三节 C乡转移支付的获取过程 |
8.3.1 “预算内”转移支付的获取 |
8.3.2 “预算外”转移支付的获取 |
第四节 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过程 |
8.4.1 固定下拨资金专款专用 |
8.4.2 “预算外”资金书记放权下的集体决策 |
第五节 C乡调研的主要发现 |
第九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的基本结论 |
第二节 主要的政策建议 |
9.2.1 完善财政管理体制 |
9.2.2 充分发挥公民参与的作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科研成果 |
四、2002年鹰潭市将在市直四部门实行编制部门预算试点(论文参考文献)
- [1]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2]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D]. 潘科.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3]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模式构建与进路优化[D]. 谭安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4]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研究[D]. 赵同祥. 东北师范大学, 2013(01)
- [5]绩效评估与政府责任机制创新研究[D]. 陈巍. 湘潭大学, 2013(03)
- [6]欠发达省份的省以下财政体制安排:遵从性的政策执行——1980-2009年的江西省[J]. 曾明. 公共管理研究, 2010(00)
- [7]遵从性的制度变迁:江西省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回顾(1980—2009年)[A]. 曾明. 中国“行政国家”六十年:历史与未来, 2009
- [8]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效应研究 ——以江西省分县数据为例[D]. 曾明. 南开大学, 2009(07)
- [9]2002年鹰潭市将在市直四部门实行编制部门预算试点[J]. 王智毅,陈江华. 江西财税与会计, 2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