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议积极发展消费信贷(论文文献综述)
李晓[1](2020)在《论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作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复苏乏力,中国经济发展速度放缓,货币政策效果不明显,经济运行中高杠杆高债务,经济泡沫等一系列经济问题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虚拟经济”一词频繁的出现人们的视野和学者的研究中,经济中出现了“脱实向虚”和“弃实唯虚”的现象,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辩证关系引起经济学家和政府的关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央多次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防范金融风险,提出金融应服务于供给侧改革,促进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这为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指明了方向。资本的本质是逐利的,利润高低决定了资本的流向。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金融自由程度不断提高,虚拟资本得以高速发展。美元脱离金本位后,浮动汇率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国际金融的发展加强了世界各国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加速了经济“虚拟化”。中国不断深化的改革开放,促进了制度改革、技术科技创新和优化人力资源教育的发展。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金融产品的创新,加快了金融资本的流动,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实体经济中的资本周转时间长、回报率低,而虚拟经济中资本的周转时间短、回报率高,导致虚拟经济对资本的吸引力远超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在吸引大量闲置资本的同时,也吸引着实体经济中的产业资本,不仅导致实体经济出现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更是导致实体经济的可用资源在不断枯竭。近年来,经济运行中出现的“脱实向虚”和“虚实分离”的现象,挤压了实体经济生存发展空间,成为经济增速放缓、金融风险加大的原因之一,这不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发展。因此,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意义非凡。快速发展的虚拟经济不断挤压实体经济生存空间,如何让虚拟经济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是当前金融改革创新的重点。虚拟经济不是凭空而生的,它是实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产物,是由实体经济派生出来的新经济体制,也是实体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虚拟经济的产生是不可逆转的,虽然它对实体经济有不良的影响,但也不能“弃虚唯实”。原因在于:第一,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的基础,服务于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发展的根本思想宗旨。虚拟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是实现融资诉求的途径,满足实体经济发展对大规模资本的需求。第二,虚拟经济相对于实体经济而独立存在。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的不断增多,虚拟经济不断壮大,虚拟经济逐步脱离实体经济,追求自身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但虚拟经济的异化制约了实体经济的发展,虚拟经济吸收大量的各类资源后,对实体经济产生“挤出效应”。第三,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是对立统一、协同发展的关系。二者是“车之双轮、鸟之双翼”的发展模式。虚拟经济不仅包括金融业中各种金融衍生品,还涉及到大宗商品、房地产、无形资产等契约化、金融化和证券化后的一系列投机性经济行为。虚拟资本本身并不具备价值,它表达的仅仅是纸上财富,其价值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虚拟经济按照约定支付给资本所有者预期回报,从资本所有者那里剥离出来资本的使用权并使之契约化、金融化后转贷给别人的一种经济活动,造成了“以钱生钱”的经济假象。金融资产是连接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桥梁与纽带,采取金融产品和契约等形式,实现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资产的转化。从获得社会资金角度来分析,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谁发行的契约转化为金融资产越多,谁获得资金就越多。从而,分析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辩证关系的着力点应是资产“金融化”。当前国民经济结构存在多种失衡: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失衡、实体经济内部供需失衡、虚拟经济资本供给与实体经济资本需求失衡,这些失衡最终导致实体经济失去活力,无法吸引资本流入。资本主要进入虚拟经济并在资本市场空转,不断推高金融杠杆率。实体经济可得资本持续降低,并不断萎缩。如何解决这种失衡?不断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是解决这种失衡的措施之一。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引导资本真正进入实体经济,通过虚拟经济进行资源配置,弥补实体经济技术创新、产业优化升级等方面的资金缺口。鼓励企业采取发行股权融资等形式融资,通过“去杠杆”,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以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中,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应是“车之双轮,鸟之双翼”的协同发展模式。虚拟经济是实体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发展的坚实基础。从虚拟经济的发展历史看,在信用与货币资本的虚拟化后,借助互联网技术,虚拟经济的发展速度超过实体经济的发展速度。资本具有逐利性,其本质是实现利益最大化,致使其自我价值增值快速发展,导致经济“脱实向虚”倾向严重。但是,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发展的基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产生严重的背离时,会导致经济严重泡沫化,甚至会诱发经济危机。从现实角度来看,虚拟经济每次发展与创新都以实体经济的发展为基础。当实体经济资本回报率低于虚拟经济资本回报率时,资本的逐利性导致资本将从实体经济抽离转而投入虚拟经济中,而资本抽离的乘数效应导致实体经济可用资本不断减少,经济出现“脱实向虚”的现象。虚拟资本在金融市场空转而不进入实体经济,二者的撕裂性日益严重。这就表明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撕裂是必然性的。但这种撕裂性是暂时的,是虚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伴生现象。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之间的失衡导致经济危机频发,此时采取宽松的货币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危机。因为新增货币受虚拟经济高回报率的影响而进入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发展没有帮助。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撕裂的情况下,宽松的货币政策只会让二者的撕裂日益加深。从经济发展长远角度看,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是一种长期并存、辨证与统一的关系。发展虚拟经济的同时,加快实体经济的发展。在实体经济发展受阻时,应以虚拟经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企业资本实现自身升值而不用脱离实体生产周期独立存在。本文首先界定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研究范畴,在梳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构建本文的研究框架,进而厘清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辩证原理: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的根基,虚拟经济是实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二者之间应是“车之双轮,鸟之双翼”的发展模式。论证了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本文认为直接融资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发展,金融存在“杠杆力”的作用等。但是当虚拟经济过度发展时候,也会对实体经济产生不良的影响,讨论了“脱实向虚”和“虚实分离”现象中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提出了虚拟经济过度发展会引发经济危机的结论。最后提出辩证把握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的战略。
周午[2](2020)在《A商业银行福州分行金领时贷产品营销策略优化研究》文中指出在银行开展的诸多业务中,信贷业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银行营业收入来源中的重要一种。在国内金融市场开放、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经营格局变化巨大。一方面国家货币改革的深入加快了利率市场化的速度,金融越过中间方的脱媒趋势日渐明显,随着行业竞争加剧,市场中的新商业模式和产品不断涌现出来。另一方面,外部监管日趋完善,商业银行的资本运作随之受到的限制也愈加明显,因此对商业银行如何使用科学的营销策略规避上述问题发生的研究具备实际研究价值。本文以A商业银行福州分行开展的“金领时贷”产品为例,对其营销策略进行了研究。本文基于4P营销理论对A商业银行福州分行金领时代产品的营销策略进行了研究。首先对当下国内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得到A商业银行福州分行开展金领时贷产品具有好的发展环境;其次在基于SWOT分析法分析了A商业银行福州分行自身资源的优劣势之后,从产品、价格、渠道及促销四个方面对A商业银行福州分行在开展金领时贷产品的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其问题存在的原因展开了深入分析;最后在以上基础之上对A商业银行福州分行金领时贷产品的营销策略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优化,如从产品方面提出了加强创新新产品等策略,从价格方面提出了健全利率定价机制等策略,从渠道方面提出了重塑信贷产品营销体系等策略以及从促销方面提出了完善信贷业务绩效薪酬激励办法等策略,同时还从息科技技术、人力资源、制度及风险四个方面分别提出了保障措施。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对A商业银行福州分行开展的“金领时贷”产品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同时对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信贷业务也能起到一定的参考价值。
王雪红[3](2020)在《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刑法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与发展,彻底改变了传统支付方式,网络消费金融也发生翻天覆地的革命性变化。目前,作为其重要分支之一的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也相继在各大电子商务平台正式推出,具有类似虚拟信用卡的属性,大大增强了人们的消费支付能力。与此同时,利用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勾结型”套现、“冒用型”套现以及“组织型”套现,这使犯罪客观方面行为样态复杂化,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对同一违法行为定性出现分歧的现象。当前对于信用卡套现的犯罪控制和司法打击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但对于利用电商平台网络信贷产品进行套现的犯罪行为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有效规制,尚待进一步深入研究。本篇论文以我国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为视角进行分析与论证,选取openlaw裁判文书网中有关套现行为的典型案例作为研究范本,梳理和发掘出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行为可能引发的争议焦点,阐述并论证有关套现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和区别。有利于遏制与日俱增的犯罪趋势,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篇论文主要内容由四章构成,第一章对消费信贷产品的概念、运行机制及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对所涉法益以及相关法律要素进行梳理,并介绍其存在的法律风险;第二章是对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司法现状调查,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行为类型和套现行为本质以及审判困境;第三章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套现行为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法理分析;第四章是综合全文,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提出刑法规制的建议。
李其成[4](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赵志立[5](2019)在《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防范研究》文中认为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居民收入的增长呈现出可持续化,消费人群的年龄特征也愈发明显。作为消费主力人群的90后,其超前消费的消费观念不仅提升了国内的消费需求,而且正在成为社会经济增长的一大新动力。对于作为传统消费信贷主体的传统金融机构来说,以控制风险为第一目标的运营原则,不仅在触达长尾用户方面出现了较大的难度,导致了其短期消费信贷覆盖人群范围窄的局面,更因其自身繁琐的风控流程而将相当一部分优质信贷客户也拒之门外。与此同时,在移动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风控及定价模型的成熟等多种因素的推动下,电商分期平台等互联网企业通过自身的积极运营带动了消费金融行业的爆发式增长。然而,近几年互联网金融行业爆发了许多严重的事件,直接影响了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以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为研究对象,主要采用了层次分析法和熵权法构成的组合赋权法,通过构建风险分析模型,评估并且对影响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排序,得出了个人信用风险是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中的最大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防范和应对各种风险应当从监管机构、企业主体和个人借贷者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主要内容可以大致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在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定义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理论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表述了该行业的发展概况和存在问题,并且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运营主体以及运营模式进行归类。第二部分为运用层次分析法和熵权法建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评价模型。第三部分从企业的共有风险和特有风险两个方面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本文的最后先是对整篇文章进行了总结,然后针对目前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状况提出了几点展望。
张弛[6](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使传统的财产形式发生虚拟化、电子化、数据化的流变,催生了一大批网络化的新型财产,由此带来大量的实践难题,给刑法中“财产”、“财物”等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造成巨大冲击。本文主要就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的财产类型和财产形式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司法疑难问题予以解答:第一章主要对“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刑法含义进行深入解读,准确把握概念的特征与认定标准,并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厘清。本章首先对“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与域外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法学界围绕“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理论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得出刑法中财物(财产)概念的认定标准:具有客观的物质存在形式、具有能够以金钱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此外,本章还对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给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财产概念边界的模糊、财产犯罪行为模式的异化、与罪名界限的纠葛、犯罪数额与既遂标准的认定困境等。第二章主要对与电子资金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银行电子现金、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具有支付功能的理财产品与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为代表的电子资金均应当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害电子资金的案件按照行为模式可以被划分为“窃取型”、“复制型”、“套取型”等基本类型,前两者原则上应当以盗窃罪认定,而后者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在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进行把握时,应当坚持控制说的立场,以行为人取得对电子资金的控制和占有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节点和标志。此外,本章还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中的罪名界分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章以近年来出现的各类电子化的权利凭证为研究对象,分别对物品电子凭证、服务电子凭证与电子积分等三种典型的电子权利凭证的犯罪问题进行讨论。物品电子凭证无论获取途径免费与否均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服务电子凭证只有在同时满足有偿获取与能够独立兑换服务的情况下方可被认定为“财物”,至于电子积分,则应依据其实际功能具体判断。侵害电子权利凭证的案件可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罪名。仅具有打折或折抵功能、无法单独兑换物品或服务的电子权利凭证不属于“财物”。第四章主要涉及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的问题。“大数据”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集合而非一个单独的概念,只有那些满足刑法上“财物”认定标准的大数据表现形式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财产”。具体说来,“大数据财产”应当仅限于能够在大数据平台或者大数据交易市场上交易和出售的,经过收集的底层数据、清洗后的匿名化数据以及经过挖掘之后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财产应当归属于大数据挖掘者和控制者所有,而非归属于产生数据的个人。对于侵害大数据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而对于那些无法被认定为“财物”的大数据表现形式则可以援引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着作权罪等罪名加以保护。第五章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所谓的“虚拟财产”虽然被冠以“财产”之名,但其既不具有能够以货币加以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可以被玩家占有或转移的可能性,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娱乐服务的虚拟权利凭证。以技术手段从游戏运营商处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对于以技术手段从其他游戏玩家处“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则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采取抢劫、诱骗、威胁等现实性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此外,利用互联网游戏外挂大量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未使用破坏性程序、未对互联网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情况下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仅以个人娱乐为目的而制作、使用游戏外挂程序或者以其他技术性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并未用于销售牟利的,无论如何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打游戏而受到刑事追诉。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就互联网背景下刑法如何应对“财产”概念的流变所带来的冲击作出全面回应。
王猛德[7](2019)在《Z农商银行消费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需求不断增长,国内消费信贷市场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相对于欧美国家,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消费贷款业务较晚,但是这几年已得到了稳步、快速发展,消费贷款业务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重要的收入来源。随着消费贷款在商业银行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其存在的风险也逐渐地暴露出来了,其中最严重的风险就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也是最容易发生的风险。现阶段,由于相应的信用制度、法律法规和风险管理体系还不健全,各商业银行内部承受着较大的消费贷款信用风险防控压力。因此,如何有效管理消费贷款的信用风险已经成为当前各商业银行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成立时间短、基础薄弱的农村商业银行来说,问题更加严峻。本文选取农村商业银行消费贷款信用风险为论文方向,以Z农商银行为例,一家由农村信用社发展而来的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由NJ市辖区内原4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而成的。本文在参阅大量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总结了Z农商银行消费贷款及其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分析消费贷款信用风险的成因,形成了影响因素评价指标体系。然后,以该行真实的数据为样本,通过Logistic回归分析构建个人客户信用评估模型,找出消费贷款违约风险的显着因素,并运用模型进行了验证预测。最后,基于消费贷款信用风险的成因以及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从客户管理、业务发展、风险评估、流程控制、工具管控五个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防控对策,以期能够促进Z农商银行消费贷款业务健康的发展,同样也对其他农村商业银行具有借鉴意义。
梁志华[8](2019)在《中国政府资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于政府资产的研究有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政府资产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在为政府机关相关经费的支出提供保障的同时,政府资产又通过社会总需求这一指标调节社会经济运行,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而通过对国内外国家(政府)资产负债表研究发现,大多数研究主体是国家,对以政府为主体的相关研究较少,但实际上中国政府拥有和支配着大量的资产,探索研究中国政府资产的准确货币价值和合适估算方法是必要的。同时,在核算过程中可发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改进管理方法,对维护政府资产权益,促进政府资产规范运作,增强政府资产的利用效率等有较强现实意义。本文对政府资产的研究从政府资产核算和政府资产管理两个方面展开。通过对国际和国内国家资产负债表和政府资产负债表的比较分析,在遵循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8等国际准则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参考国内已有对国家资产负债表和政府资产负债表的研究,制定出中国政府资产负债的类别和主体框架。以理论框架为指导,文章分别估算了中国2016年和2017年的政府资产和政府负债。其中,对非生产资产和金融机构国有净资产的核算是重点内容。在非生产性资产的核算中,主要测算了土地资产、煤炭资产、石油和天然气资产和水资源资产。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政府土地资产应包含的面积进行了重新确定,对石油和天然气资产的核算用净现值法对中国现有已探明的储量进行估算。同时尝试在中国政府煤炭资产和水资源资产的核算中采用净现值法对现有储量应缴资源税折现得到估算值。金融企业国有净资产的计算从重点银行企业扩展到了银行业中的城市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具体分析选取的各个企业,并对核算出的数据与《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专项报告》中的官方数据进行了比较分析,评估计算数据的准确性。另外,还估算了生产资产和政府负债。通过估算中国政府资产,发现了在政府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分别从生产资产管理,非生产资产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三个方面阐述了相对应的政策建议,而政府资产管理的改进将为政府资产的准确核算和计量打下坚实的统计基础。本文对于中国政府资产的研究结论主要包括:第一,非金融类企业国有净资产的估算方法和数据较为合理。文章通过计算分析2010年至2017年非金融机构的国有净资产,结合《2017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中公布的数据,对估算数据和官方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非金融机构的国有净资产估算数据与官方差别不大,估算方法是较为合适的。第二,非生产资产的自然资源资产的核算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搜集计算中国土地资源、煤炭资源、石油资源、天然气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和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资产数据过程中发现,自然资源的管理存在较大的问题,只有加大力度针对性的加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非培育性生物资源和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和统计工作,才有可能为中国自然资源资产的核算打下基础。目前可借鉴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尝试编制卫星账户,对自然资源的损耗、新发现资源详细记录,并将各资源账户与中国的经济和环境保护政策相联系,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第三,金融机构的国有净资产核算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本文分别从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三个行业对金融机构的国有净资产进行了核算。在测算出具体政府资产数据后,根据《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专项报告》中公布的数据,对核算数据和官方数据进行了分行业对比分析,发现金融机构国有净资产与官方数据差别较大,其中保险业国有资产的估算数据与官方差距不大,而银行业和证券业的估算数据与官方差距较大,并对可能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只有加强金融企业的管理工作,注重部分金融企业的信息记录和公开,完善金融企业的国有权益数据,分行业、分类别进行汇总,才能实现金融企业国有权益部分的准确计量和真实反映,加强金融资产的管理和监管。第四,中国政府资产总量较大,可被利用的资产较多。本文核算的中国政府资产与实际价值相比是低的。一方面,中国的自然资源丰富,不仅包括文中核算的土地、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水等资源,还包括其他各种自然资源,未来对它们的计量将是重要的一环。另一方面,金融企业的国有净资产因数据的可得性等原因未包括全部的金融企业。即便如此,计算得出的中国政府资产的总量仍较大,而且通过对资产负债结构的分析发现,中国政府所掌握的可被利用的资产较多。
吴娟[9](2019)在《“万用金”业务性质的刑法问题研究 ——以李某珍信用卡诈骗案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当下,为实现刺激市场消费能力、追求银行信用卡使用度等目标,各大银行相继借此东风,推出各具特色的金融服务与产品。本文以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所推行业务为例,浦发银行自2006年推行“万用金”业务以来,在客户申办业务之时介绍不清晰,仅对业务申办人通过简易程序审核,快速授予信用卡外额度且不限定该额度的消费用途,导致客户群产生该业务排除于信用卡业务范畴之外的错觉。客户坚信个人同银行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在使用银行所发放信用卡本卡额度之外的“万用金”额度后未如期归还,其行为仅会受到民事违约追责,而非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即刑法的规制,进而对该额度肆意、恶意使用,最终无能力实现分期还款约定。此时,作为“万用金”额度的发放银行一改先前与用户之间民事违约的追责保护态度,进而采取刑事司法保护措施来维护该行权益。金融机构对于“万用金”业务介绍的不明晰及片面化致使在司法实务中对其性质界定模棱两可,至今对“万用金”的性质、使用者透支后会否产生刑事责任问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为空白,无法统一司法认定及适用标准,故有必要以本文所提及的疑难案例为引入点,围绕“万用金”进行深入研究。全文共31000余字,除引言、结语部分之外,正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案件基本情况的简述。首先介绍李某珍信用卡诈骗案的基本案情:行为人李某珍申领浦发银行信用卡后,享有申办“万用金”业务资格,在大量透支消费使用信用卡信用额度及“万用金”额度后,变更住址后未告知发卡行,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期不归还,辩称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且无客观证据佐证。其次阐释案件的分歧意见(针对“万用金”部分剖析法律适用问题):第一种意见是李某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万用金”作为浦发银行推行的以信用卡为载体的小额贷款业务,行为人与银行之间受“万用金”现金分期还款合同约束,处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第二种意见是李某珍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万用金”作为信用贷款业务,李某珍出具的个人申请材料中变更个人住址,未告知发卡行予以变更,使用所获取贷款后因生产经营状况恶化导致还款能力丧失,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第三种意见是李某珍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李某珍将“万用金”贷款辩称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但无客观证据证明,同时李某珍在变更住址后未告知发卡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四种意见是李某珍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万用金”为信用卡的现金分期还款信贷业务,“万用金”额度为独立于信用卡固定授信额度的现金分期还款信贷额度,李某珍经银行多次催收,使用“万用金”超期不归还且变更个人住址不予告知发卡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最后总结争议焦点:第一,“万用金”是贷款业务还是信用卡业务;第二,李某珍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三,李某珍使用“万用金”未归还数额是否一并计入信用卡诈骗数额。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厘清民事领域的贷款业务与信用卡业务之间关系,通过金融领域中对于二者的业务边界划定,使得“万用金”在业务范畴中圈入信用卡业务阵营;其次,“信用卡”在金融领域与刑法领域中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将不同领域对于信用卡的认定概念分别进行系统梳理,结合信用卡发展历程、设计初衷,得出刑法中“信用卡”的合理涵括范围,最终得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不包括未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之结论;再次,“万用金”已由传统单一的信用卡形态衍伸出信用卡与借记卡复合情形下的新物质形态,结合该业务介绍、申办方式、还款流程等规定,从形式与实质要件方面论证其单独视作法律意义上的信用卡的合理性;最后,根据李某珍在使用“万用金”额度后未按期归还剩余额度的相关事实及证据,分析并得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第三部分是对于本案的分析和结论。首先,“万用金”应视作法律意义上的信用卡;其次,行为人对于“万用金”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后,“万用金”透支金额计入信用卡诈骗数额。第四部分是由本案引发的研究启示。在金融安全法律保障中充分发挥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弥补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存在的不足;建立健全新型金融犯罪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对第三方支付账户模式的监管。
邓钠[10](2012)在《提升个人金融业务发展水平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阶段我国银行业个人金融业务已经蓬勃开展起来,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还不适应居民金融行为的变化,个人储蓄量的增长并没有成为发展个人资产和负债业务的基础。因此,针对我国个人金融业务的政策性和管理模式的制约,商业银行必须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开放银行业混业经营,改革个人金融业务的管理模式,加快品种创新等措施以适应居民金融行为的变化。
二、浅议积极发展消费信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议积极发展消费信贷(论文提纲范文)
(1)论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成果 |
第一章 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范畴界定 |
第一节 实体经济 |
一、实体经济研究及其历史变迁 |
二、实体经济发展的现状 |
三、实体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虚拟经济 |
一、虚拟资本 |
二、虚拟经济 |
三、虚拟资本催生了虚拟经济 |
第二章 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辨证原理 |
第一节 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的根基 |
一、虚拟经济是实体经济的内在诉求 |
二、虚拟经济无法单独抵御经济危机的冲击 |
第二节 虚拟经济是实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
一、虚拟经济诞生于实体经济 |
二、虚拟经济影响着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
第三节 “车之双轮,鸟之双翼”的发展模式 |
一、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协同发展 |
二、虚拟经济应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资本支撑 |
第三章 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
第一节 直接融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
一、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对经济发展作用 |
二、直接融资对实体经济的作用 |
三、吸引海外直接融资以降低金融泡沫 |
四、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金融“杠杆力”的作用 |
一、金融加杠杆的作用 |
二、金融加杠杆的风险影响 |
第三节 金融“证券化”对房地产的作用 |
一、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的原因 |
二、房地产对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二重性” |
三、房地产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粘合剂 |
四、房地产作为特殊商品被证券化 |
第四章 虚拟经济过度发展现象 |
第一节 经济发展中的“脱实向虚” |
一、“脱实向虚”的表现形式 |
二、“脱实向虚”的形成原因 |
三、“脱实向虚”的危害 |
第二节 经济发展中的“虚实分离” |
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差异化发展 |
二、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分离具有暂时性 |
第三节 虚拟经济过度发展诱发金融危机 |
一、虚拟经济过度发展致使风险积累 |
二、金融市场受到全球经济的冲击加剧 |
第五章 辨证把握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战略 |
第一节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战略 |
一、坚持实体经济的主导地位 |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三、优化产业结构 |
四、合理把握“去杠杆” |
第二节 促使虚拟经济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措施 |
一、加强金融机构全面监管 |
二、采取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
三、“一带一路”建设带给实体经济发展新机遇 |
第三节 辨证把握虚拟经济发展节奏 |
一、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
二、健全金融体制,优化资源配置 |
三、稳定货币政策,深化金融制度改革 |
四、杜绝金融资本空转,消除金融套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2)A商业银行福州分行金领时贷产品营销策略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目的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第二节 本文的研究意义及方法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本文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思路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个人消费信贷的相关理论 |
一、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种类 |
三、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特点 |
四、个人消费信贷的作用 |
第二节 市场营销的理论基础 |
一、4R营销理论 |
二、4C营销理论 |
三、4P营销理论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章 A商业银行福州分行金领时贷产品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现状 |
一、个人消费信贷的规模不断扩大 |
二、个人消费信贷结构体系的日趋完善 |
三、个人消费信贷地区分布不均衡 |
四、个人消费信贷收益率提高,不良率上升 |
五、个人消费信贷结构优化,产品不断丰富 |
六、个人消费信贷机构间竞争升级 |
七、总结 |
第二节 A商业银行福州分行金领时贷产品概况 |
一、A商业银行福州分行金领时贷产品简介 |
二、A商业银行福州分行金领时贷产品现状 |
第四章 A商业银行福州分行金领时贷产品营销问题分析 |
第一节 SWOT分析 |
一、优势分析 |
二、劣势分析 |
三、机会分析 |
四、威胁分析 |
五、分析总结 |
第二节 A商业银行福州分行金领时贷产品调查问卷设计及营销问题 |
一、A商业银行福州分行金领时贷产品调查问卷 |
二、产品方面的问题 |
三、价格方面的问题 |
四、渠道方面的问题 |
五、促销方面的问题 |
第三节 A商业银行福州分行金领时贷市场营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产品方面的原因分析 |
二、价格方面的原因分析 |
三、渠道方面的原因分析 |
四、促销方面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A商业银行福州分行金领时贷产品市场营销策略设计 |
第一节 金领时贷产品4P营销组合设计方案 |
一、产品策略 |
二、价格策略 |
三、渠道策略 |
四、促销策略 |
第二节 保障措施 |
一、信息科技技术保障 |
二、人力资源保障 |
三、制度保障 |
四、风险保障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3)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刑法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所涉法律关系及风险 |
第一节 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概述 |
一、消费信贷产品的概念及其运行机制 |
二、消费信贷产品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消费信贷产品所涉主体及法律关系 |
一、消费信贷产品的法律主体 |
二、消费信贷产品的法律关系 |
第三节 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的法律风险 |
一、消费信贷产品的内部法律风险 |
二、消费信贷产品的外部法律风险 |
第二章 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司法现状调查 |
第一节 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几种行为模式 |
一、研究方案与数据来源 |
二、利用消费信贷产品套现几种行为模式及其争议 |
第二节 利用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行为本质 |
一、套现行为的资金归属 |
二、套现行为受害人 |
三、套现行为处分主体 |
第三节 利用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审判困境 |
一、法律依据不完善 |
二、刑民交叉的复杂性 |
三、控辩审观点争议性 |
第三章 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刑事法理分析 |
第一节 “组织型”套现案例及其罪名认定 |
一、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思考 |
二、非法经营罪中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特征 |
三、消费信贷产品套现与信用卡套现的关联 |
四、“组织型”套现的罪名认定 |
第二节 “串通型”套现的案例与法理分析 |
一、典型案例与套现本质 |
二、“串通型”套现行为的法理分析 |
三、“串通型”套现的罪名认定 |
第三节 “冒用型”套现的典型案例及法律问题分析 |
一、典型案例及罪名争议 |
二、“冒用型”套现行为的盗骗之分 |
三、普通诈骗罪或特殊诈骗罪的认定 |
第四章 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行为的刑法规制 |
第一节 国外有关消费金融服务的监管制度及其启示 |
一、国外消费金融服务方面的规制经验 |
二、国外消费金融服务法律监管经验借鉴 |
第二节 我国对消费信贷产品套现刑法规制的完善 |
一、制定《消费信贷法》 |
二、扩大信用卡诈骗罪里“信用卡”的范围 |
三、对非法经营罪的刑法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2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相关理论与发展概述 |
2.1 互联网消费金融相关理论 |
2.2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定义和特点 |
2.3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分析 |
3 不同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 |
3.1 场景化的互联网消费金融 |
3.2 现金贷形式的互联网消费金融 |
4 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分析 |
4.1 风险类别 |
4.2 基于层次分析法和熵权法的风险分析 |
5 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
5.1 监管机构的风控建设 |
5.2 机构主体的风控建设 |
5.3 个人信贷者的教育 |
6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调查问卷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
第一节 “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 |
一、早期:“物”与“财产”的具体化列举 |
二、发展:作为法律术语的“物”与“财产”概念的成型 |
三、成熟:无体物概念的提出 |
四、流变:财产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域外考察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英国 |
四、美国 |
五、苏联 |
六、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及认定标准 |
一、刑法中“财产”和“财物”概念的关系 |
二、关于“财物”属性的理论争讼 |
三、互联网背景下“财物”(财产)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的冲击 |
一、财产形式的流变对“财物”概念边界的冲击 |
二、行为模式的异变对犯罪认定和罪名界限的冲击 |
三、财产的数据化带来的数额认定的困境与既遂标准的漂移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资金犯罪的刑法应对 |
第一节 电子资金概述 |
一、电子资金的概念范畴 |
二、电子资金的本质与财产性根基 |
三、电子资金的出现给刑事司法认定带来的冲击 |
第二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基本类型与行为认定 |
一、窃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二、复制型电子资金犯罪 |
三、套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第三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罪名界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纠葛 |
二、电子资金案件罪名界分的理论聚讼及评析 |
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界分步骤 |
第四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既遂标准的漂移 |
二、财产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聚讼 |
三、侵害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 |
小结 |
第三章 涉电子权利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电子权利凭证概述:分类、财产性与刑法研究现状 |
一、刑法视域下电子权利凭证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二、电子权利凭证的种类 |
三、电子权利凭证的财产性辨析 |
第二节 涉物品电子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窃取他人物品电子凭证的行为定性 |
二、侵入系统生成物品电子凭证后倒卖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侵害服务电子凭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二、不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第四节 电子积分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侵入系统后虚增电子积分行为的罪名适用 |
二、利用系统漏洞刷取电子积分案件的定性 |
三、利用规则漏洞刷取电子积分行为的认定 |
四、复制电子资金系统后伪卡盗刷案件的处理 |
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大数据的概念界定与本质析正 |
一、大数据的定义与本质 |
二、大数据挖掘 |
三、“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之概念勘正 |
第二节 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与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一、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 |
二、“大数据财产”的认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
三、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第三节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
一、大数据财产的保护路径之争 |
二、大数据财产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其他大数据侵害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小结 |
第五章 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
一、关于“虚拟财产”概念范围的学理争讼 |
二、虚拟财产的内涵厘清 |
三、虚拟财产的外延 |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 |
一、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性分析 |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 |
三、虚拟财产的本质 |
第三节 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以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二、以现实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 |
三、制售、使用外挂行为的定性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Z农商银行消费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消费贷款概述 |
2.1.1 消费贷款的定义 |
2.1.2 消费贷款的种类 |
2.1.3 消费贷款的特点 |
2.1.4 消费贷款的意义 |
2.2 消费贷款信用风险概述 |
2.2.1 消费贷款信用风险的定义 |
2.2.2 消费贷款信用风险的成因 |
2.3 消费贷款信用风险评估 |
2.3.1 传统定性分析方法 |
2.3.2 现代统计学方法 |
2.3.3 大数据方法 |
2.4 消费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理论 |
2.4.1 信息不对称理论与逆向选择 |
2.4.2 预期收入理论 |
第三章 Z农商银行消费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
3.1 Z农商银行介绍 |
3.2 Z农商银行消费贷款业务发展现状 |
3.2.1 消费贷款业务经营情况 |
3.2.2 消费贷款业务产品介绍 |
3.2.3 消费贷款业务结构分析 |
3.3 Z农商银行消费贷款业务违约现状 |
3.4 Z农商银行消费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
3.4.1 初步建立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
3.4.2 消费贷款信用风险管理全覆盖 |
第四章 Z农商银行消费贷款信用风险成因与实证分析 |
4.1 消费贷款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 |
4.1.1 个人信用风险评估相对落后 |
4.1.2 信用风险内部管理制度薄弱 |
4.1.3 信用风险预警体系不完善 |
4.1.4 信用风险工具管控能力不足 |
4.2 消费贷款信用风险影响因素分析 |
4.2.1 信用风险影响因素的说明 |
4.2.2 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3 实证分析 |
4.3.1 评估方法的选择 |
4.3.2 样本数据准备 |
4.3.3 Logistic回归分析 |
4.3.4 模型检验 |
4.4 实证分析结论 |
第五章 Z农商银行消费贷款信用风险管理对策与建议 |
5.1 客户管理 |
5.1.1 优化客户分类管理 |
5.1.2 实行客户差异化管理 |
5.2 业务发展 |
5.2.1 理顺业务管理架构体系 |
5.2.2 调整消费贷款业务定位 |
5.2.3 转变贷款业务定价模式 |
5.3 风险评估 |
5.3.1 优化在用信用风险评估模型 |
5.3.2 自建个人信用风险评估模型 |
5.3.3 完善个人信用风险评估体制 |
5.4 流程控制 |
5.4.1 落实贷前资信评估和风险识别 |
5.4.2 强化贷款用途及客户资料真实性的审查 |
5.4.3 提高贷中审查审批的专业化水平 |
5.4.4 完善消费贷款贷后管理 |
5.5 工具管控 |
5.5.1 加大科技对风险管理的支持力度 |
5.5.2 建立客户信用风险预警系统 |
5.5.3 加强信用保险和衍生工具运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国政府资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
1.2 有关政府资产的研究综述 |
1.2.1 政府资产 |
1.2.2 政府资产核算研究 |
1.2.3 政府资产管理研究 |
1.3 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与不足 |
1.5.1 本文创新点 |
1.5.2 本文局限性 |
第2章 政府资产的概念与范畴 |
2.1 政府资产的概念 |
2.1.1 政府资产定义 |
2.1.2 与政府资产相关概念解析 |
2.2 政府资产的范畴 |
2.2.1 政府资产中的自然资源资产 |
2.2.2 政府资产中的其他资产 |
第3章 中国政府资产负债理论框架 |
3.1 国际上国家资产负债核算方法 |
3.1.1 国家资产负债表编制的国际做法 |
3.1.2 不同国际机构国家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方法 |
3.1.3 不同国家国家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方法 |
3.1.4 国际国家资产负债核算方法对中国政府资产核算的启示 |
3.2 中国国家(政府)资产负债的核算方法 |
3.2.1 中国现有的政府会计制度 |
3.2.2 中国国家(政府)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进程 |
3.3 中国政府资产负债类别与框架 |
第4章 中国政府资产负债核算 |
4.1 非生产资产 |
4.1.1 核算资源性资产的重要性 |
4.1.2 土地资产 |
4.1.3 矿产资源 |
4.1.4 水资源 |
4.1.5 森林资源 |
4.2 金融机构国有净资产 |
4.2.1 银行业国有净资产 |
4.2.2 证券期货业国有净资产 |
4.2.3 保险业国有净资产 |
4.2.4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净资产 |
4.2.5 金融机构国有净资产汇总 |
4.3 生产资产 |
4.3.1 政府存款 |
4.3.2 全国社保基金 |
4.3.3 固定资产及其他 |
4.3.4 非金融类企业国有净资产 |
4.4 政府负债 |
4.4.1 直接负债 |
4.4.2 或有负债 |
4.5 中国政府资产负债表 |
4.6 中国政府资产负债数据分析 |
4.6.1 政府资产结构分析 |
4.6.2 政府负债结构分析 |
4.6.3 政府资产负债分析 |
第5章 政府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 |
5.1 生产资产管理 |
5.1.1 生产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5.1.2 生产资产管理的政策建议 |
5.2 非生产资产管理 |
5.2.1 非生产资产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5.2.2 非生产资产资产管理政策建议 |
5.3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
5.3.1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5.3.2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建议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A 4.1:2016年31个国家的资产负债情况 |
附录A 4.2:2006年至2017年中国主要矿产查明资源储量 |
附录A 4.3:大型商业银行及股份制银行股东持股情况 |
附录A 4.4:截止2016年底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情况表 |
附录A 4.5:2016年证券、期货公司经营业绩排名靠前的公司情况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万用金”业务性质的刑法问题研究 ——以李某珍信用卡诈骗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件基本情况 |
(一)案由 |
(二)案情简介 |
(三)分歧意见 |
(四)争议焦点 |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贷款业务与信用卡业务之区分 |
(二)刑法意义上“信用卡”的认定 |
(三)信用卡与借记卡复合情形之新形态认定 |
(四)主观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
(一)李某珍的行为构成犯罪 |
(二)李某珍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
(三)李某珍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
(四)李某珍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四、本案的研究启示 |
(一)在金融安全法律保障中充分发挥刑法的保障法地位 |
(二)弥补现行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存在的不足 |
(三)建立健全新型金融犯罪案例指导制度 |
(四)加强对第三方支付账户模式的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提升个人金融业务发展水平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个人金融业务 |
1.1 个人金融业务的内涵 |
1.2 发展个人金融业务的重要意义 |
1.3 个人金融业务国内发展现状 |
(1) 发展迅速 |
(2) 差距明显 |
2. 个人金融业务发展制约因素分析 |
2.1 政策环境的制约 |
2.2 经营理念的制约 |
2.3 管理模式的制约 |
2.4 客户素质的制约 |
3. 提升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策略 |
3.1 转变经营理念 |
3.2 调整经营策略 |
3.3 整合营销渠道 |
3.4 提高服务质量 |
3.5 加强队伍建设 |
3.6 严格风险控制 |
4. 结语 |
四、浅议积极发展消费信贷(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作用[D]. 李晓.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2]A商业银行福州分行金领时贷产品营销策略优化研究[D]. 周午.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5)
- [3]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刑法学分析[D]. 王雪红. 兰州大学, 2020(01)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5]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防范研究[D]. 赵志立. 山东科技大学, 2019(05)
- [6]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D]. 张弛.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7]Z农商银行消费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研究[D]. 王猛德. 南京农业大学, 2019(08)
- [8]中国政府资产研究[D]. 梁志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9]“万用金”业务性质的刑法问题研究 ——以李某珍信用卡诈骗案为例[D]. 吴娟.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提升个人金融业务发展水平策略研究[J]. 邓钠. 中国证券期货, 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