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爱立信“倒戈”事件对中资银行的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刘雅然[1](2021)在《我国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理作为新型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在现代经济中的优势越来越明显。其重要的融资功能,能够有效解决赊销贸易模式中,企业面临的资金占用与延时交付的问题,在破解中小型企业融资难、成本高困境中也发挥着重要杠杆作用。但我国保理行业起步较晚,发展尚不成熟。保理业务的调整与管理长期依托行业规范、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试点文件,缺少位阶效力高的法律文件对其明确定义,且现有规范大多从宏观方面规制,对具体的实施操作与纠纷解决规定不足,导致保理合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常常面临定性难、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裁量标准不统一、对案件的判定与说理缺乏有效说服力等问题。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出台,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为名的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典》对保理合同单设一章,围绕保理合同的基础概念与纠纷解决进行规范,使得保理合同从无名合同加入至典型合同的行列中,充分反映了国家对保理合同的重视态度以及其市场认知度的提高。保理合同的新规定有效解决了法律定性难题,对保理合同实践的重点疑难问题,如虚构债权等,作出了回应,有利于保理业务的推广与开展。但《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规定共有九条,除却前两条对保理合同基础概念的说明,仅有七条针对保理合同的具体适用问题解答,主要回应了虚构债权、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主体、基础合同变更效力、多重保理受偿顺序等问题,调控范围不足,难以全面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且保理合同规定中的有的概念难以直观从文字上进行理解,需要结合立法目的与国家经济现状进一步解释与说明。为促进保理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建立与健全,需要建立配套的司法解释对保理合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概念进行合理解释,为人们正常开展保理业务提供规范指导,也为法院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提供有效参考。同时还需要依靠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债权的一般让与规范与保理合同的专项制度,促进保理合同中当事人矛盾的化解,借鉴物权担保规则和公示效力制度等内容,推动保理合同法制化的构建与发展,借助案例引入制度、国际条约的有效国内化、善用行业规范对具体工作的指导意义等实现保理合同适用规则的补充与完善。本文围绕保理合同适用问题分析,结合《民法典》的保理合同的相关规范,在查阅相关文献与案例后,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写作:第一部分,保理合同概述,主要是对保理的发展历史、保理合同的核心要素与法律性质进行简要说明,确定保理业务是在商业活动中逐渐产生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的开展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核心,保理合同是在维护保理商利益与推动保理业务的有序开展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对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存在多种学说,在综合分析之后,从功能和目的的角度出发,本人认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性质上更偏向于让与担保,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性质上更偏向于债权让与。同时对保理合同的典型分类作了简要阐述,为后文对保理合同现实与法律适用现状分析埋好铺垫。第二部分,从《民法典》新出台的保理合同规定出发,对规定进行逐条分析,从保理合同的“有名化”、释义的确定、具体问题指导规则的增加方面,说明保理合同专章出台的意义,及对保理合同法律体系的影响与促进作用。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律运行、发展之现状,试着对保理合同新规定中尚存疑问的地方提出解释,促进对保理合同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三部分,对域外其他国家的保理法律实践发展过程与实践成果,重要国际保理条约规范条款进行阐述和分析,对其有意义之重点进行学习和借鉴,以期为我国所用,推动我国保理合同法律制度体系之建设。第四部分,结合前文所述,提出以在缓和物权主义下实现保理功能的优化、以及完善债权让与一般规范、丰富保理合同章节内容、引入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促进国际条约中国化与加强行业规范的方法,促进保理合同纠纷解决规则的建立健全,推动保理合同在我国法治化体系下的规范适用,实现保理行业的蓬勃发展。
邓淑娟[2](2013)在《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信贷竞争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并逐步发展壮大,中外资银行的信贷竞争也随之产生。众所周知,信贷业务是银行的传统、核心业务,也是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在此业务上,中外资银行各有优势、劣势,其中,中资银行更熟悉中国信贷市场、拥有更多的网点与客户资源,而外资银行则有更高的管理水平、更丰富的产品创新经验等优势。在各有优势、各有劣势的情况下,外资银行如何扬长避短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中资银行又如何保持市场份额?此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与探究。本文首先描述了研究背景及学者对本土银行和外资银行信贷竞争研究。然后,本文对外资银行的优势、劣势及其在企业信贷市场、个人信贷市场的竞争策略进行了阐述与分析。接着,本文根据前人研究及中外资银行的实际情况,基于外资银行根据项目进行贷款决策且具有项目审查技术优势与融资成本优势、中资银行根据历史信用进行贷款决策且具有信息优势的假设,构建了Bertrand模型,分析项目成功概率、项目收益、项目审查技术、融资成本对市场份额及外资银行进入边界的影响。最后,本文还结合现实情况对模型结论进行了分析与讨论。本文主要研究结果如下:(1)项目收益的增加、项目成功概率的增加均会提升外资银行的进入边界,均会降低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2)外资银行融资成本的下降会降低外资银行的进入边界,会提升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中资银行融资成本的增加会提升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即融资成本优势有助于外资银行进入、开拓市场;(3)项目审查技术的提升会降低外资银行的进入边界(当项目成功概率低于0.5时)、会增加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即审查技术优势有助于外资银行进入、开拓市场,项目审查技术优势也可弥补信息劣势;(4)在项目成功概率低、项目收益低的情形下,项目审查技术优势比信息优势显得更为重要,因而此时外资银行更容易进入、获取市场份额。
孙超[3](2011)在《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着名经济学家麦克劳德在其所着《经济法原理》中提出的一个观点:假如我们问影响人类财富最深刻的发现人是谁?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们会毫无顾忌的回答——就是那个首先发现债权是可以销售的商品的人。而应收账款融资正是“债权销售”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质上是通过债权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将蕴涵于应收账款内的财产价值予以提前变现,内在暗合了金融的逻辑,外在表彰为债权的流转。而债权流转与物权变动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后者充其量仅为同等价值形态的物的相互转化,而前者涉及到未来利益的提前变现,如此足以克服时间和空间的障碍,在这一点上,使得债权交易在本质上与融资、金融等相联系。如果说静态的债权是作为社会经济的信用联系纽带而存在,那么动态的债权流转则赋予了债权第二次生命。以应收账款这种典型的金钱债权为例,于变现之前无法在实物形态上被企业所利用,而且企业还要承担较重的管账和收账等负担。但若将其转让或用作担保,则相当于未来资金的提前变现和回笼,再投入到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当中,颇有“点石成金”之功效,从而充分践行了“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若将视野扩大和放宽,可观察到当今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中,由于买方市场的形成,保理已逐渐与信用证并驾齐驱;在欧美发达国家,为了避免担保权的执行陷入困境,并使债权之利用趋向规模化与社会化,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而这些创新模式在本质上均与债权转让或担保的法律规则息息相关。另外,应收账款的充分利用,反过来又能鼓励以赊销方式为代表的商业信用的建立和完善。从比较法的经验来看,应收账款融资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之保驾护航。在新的经济背景下,如何完善相关法制,以促进应收账款为代表之金钱债权的流转,又如何把握时代脉动,对现行之法律制度进行具有前瞻性的解释,以使其顺利活化为融资工具,完成从静态资产向动态资本之跨越,确属现代商业社会中的重要课题。具体而言,为保障应收账款融资的顺利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就必须秉承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的立法理念,而该理念不但会将对债权让与和债权担保等法律规范的设计产生重要影响,而且立法者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上亦应随之转向。即以实现金钱债权的顺畅流转为首要目的,并努力保障债权的交易安全,提升债权的融资效率。而此目的主要应该通过保护应收账款受让人或担保权人的利益来实现。这也是本文将一以贯之的“理论红线”。即各部分都将围绕在立法上如何促进债权流转,真正实现应收账款的融资价值进行探讨,并就“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与“资本市场下债权让与和担保制度的演进”做一关联分析,落脚点是在促进债权流转的立法理念的指引下,发现我国《合同法》及《物权法》在宏观的立法理念与微观的制度设计等方面的不足,在解释论上对现有规范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或填补法律漏洞,在立法论上则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构建合理的法律规则。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七章,主要论述应收账款融资的基础理论、方式、客体、公示方法、登记程序、顺位规则、实现机制等:第一章为应收账款融资的基础理论。分别探讨了作为法律概念的应收账款的内涵、外延以及应收账款融资的制度基础与现实价值。首先,应收账款本来为会计学上的概念,当其被纳入到法律条文中,由于法律概念所具有的特殊性,导致其与其原本含义会有一定差别。这体现在充当融资工具的应收账款在法律本质上具有二维性,即金钱债权性与财产权性,前者决定了应收账款融资的特点,后者成为了应收账款融资的基础。其次,在应收账款的外延界定方面,首先应注意到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交易的形态在各个国家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必须以我国特有的市场环境和法律背景为界定标准。对争议最多的“不动产收费权”,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角度,均应属于特殊的应收账款。此外,在立法论上,宜对应收账款作扩大解释,除了在公共政策上不宜充当融资工具的权利外,使其囊括所有以付款请求权为核心特征的新型财产权利,这样既可适当软化物权法定原则,又能逐渐统一相关权利质权的登记机关,并适用简单、透明、高效的电子登记程序。再次,第三节和第四节分别论述了应收账款融资的制度基础与现实价值。前者探讨了应收账款融资之所以能在各国蓬勃发展,一是因为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密及信用的扩展,债权无论在地位上还是数量上均有大幅度的提升;二是因为债权流通性的增强,并且各国法律均对之加以肯定、承认与保障、促进。后者从融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自身特点以及宏观经济发展等四个角度论证了应收账款融资在我国现实背景下具有怎样的经济价值,这也正是整篇文章的实践意义所在。第二章为应收账款的融资方式及制度选择。现代应收帐款的融资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这本身即为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的一种直观反应,即该理念在现代经济中已通过更加多样化的途径予以表彰。根据当事人的合意中是否含有担保贷款的意图及应收账款不能清偿的风险最终由何人承担,基本可划分为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与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两大类。首先,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具体方式在各国表现出很大的差异。在我国的制度选择方面,《物权法》中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基本可以实现大陆法系中债权让与担保的功能,因此让与担保就不必在我国法定化;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解释论应遵循促进债权流转的现代理念,而不应局限于传统的债权质押制度,须转向于英美法尤其是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寻找制度资源;在立法论上应借鉴英美法中的浮动担保的机制,以实现担保价值的最大化。其次,应收账款的方式在各国达到了较为一致的程度。在我国的制度选择上,应收账款转让与质押在许多方面都存在不同,立法上应同时承认;对于无追索权的保理以及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在性质上均可归类于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有了美国次债危机的前车之鉴,法律上承认两者的同时应设计相应规范以避免信用风险;《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权利转让的相关规定与促进债权流转的理念明显不符,这导致其具体规则的不妥当性,在立法论上应予检讨。再次,尽管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为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但在具体法律适用上,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两者均有一定程度的融合。只不过前者采用了准用或类推适用的立法技术,而后者采用了直接吸收的规范模式。因此应从中抽象出一个能够涵盖两者的上位概念——应收账款融资,并秉承求同存异的立法准则,一方面建构其共同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保留其特殊的法律规范。在立法论上采用德国民法典那种准用或类推适用的立法技术应该是更为现实之选择。第三章为应收账款融资的适格客体。实践中,仅利用单笔现存的应收账款融资的现象已较为少见,取而代之的是大批量应收账款一并参与融资。这必然涉及到未来应收账款、附禁止转让约款以及部分应收账款等的转让或担保是否有效以及有无特殊性的问题。在这方面,各国法制均经历了从禁止到限制再到肯定乃至鼓励的阶段。可以说,应收账款融资之客体范围的扩大,正是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的典型体现之一。首先,对于未来应收账款融资,如果说信用经济的初步发展开始使现实债权具有了相当高的交换价值,那么信用经济的高度发达则赋予了未来债权以更为巨大的财产价值。这也为其充当融资工具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而经济的现实需求又使其在法律上被肯定。另外,一方面应允许受让人或担保权人通过适当的公示方法在未来应收账款产生前预先取得对抗第三人之地位,另一方面需通过合同内容、公序良俗原则、外部公示、金融监管等途径限制未来应收款融资的法律效力,以防止金融资本对企业经营自由的过度侵入。其次,对于附禁止转让约款的应收账款融资,在宏观的价值判断层面,至少于应收款融资领域,财产流通以及交易安全的价值要高于合同自由及静态安全的价值;在微观的利益衡量层面,否定禁转约款在受让人\质权人与账款债务人之间的效力,有利于保障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利益,并对经济发展有益无害,而肯定其在转让人\出质人与账款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又不会对账款债务人造成过大损害,是正确的立法选择。再次,对于主体具有特殊性的应收账款及部分应收账款,无特殊的立法政策考虑的情况下均应予以承认。第四章为应收账款融资公示方法的确定。无论是应收账款的质押还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均应采纳公示原则。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也能保护应收款质权人或受让人的利益,从而促进债权的顺畅流转。传统的公示方法,如交付债权证书或通知账款债务人等,很难真正起到公示的作用。而现代法制以UCC为开端,采取了登记的公示方法。我国《物权法》亦采纳了该模式。首先,应收账款融资的登记应该具有信息的传递功能、权利顺位的决定功能以及优先权的确认功能,而至于国家管制的功能、推定功能及善意保护功能,是该种登记不必要和不可能承担的。这决定了应收账款融资的登记与传统的不动产登记存在诸多不同,起源于UCC中的通知登记应为最恰当的选择。此种登记仅需由受让人或质权人一方向登记机关为以一定格式之表格申报,而其申报内容仅为足使第三人获知担保权之性质及范围所必须之基本讯息,在允许对标的物做概括性或类型性描述的同时,并不要求其提供转让或质押的原始合同。我国《应收账款登记办法》中所规定的登记程序即为通知登记的典型体现,在整体上是妥当的。其次,尽管通知登记能够很好实现公示目的,但仍须注意对其收益与成本的衡量。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以通知登记为内核,以电子登记为形式的现代化登记系统将能够更有效率的运行,反过来支持了通知登记制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可行性。再次,对于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效力,无论从该登记的性质和特点来看,抑或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来看,还是从法律体系的协调来看,采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现行法中的登记成立主义均为最妥当的选择。第五章为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程序的建构。登记程序如何设计主要取决于登记在实体法上所欲达成的目标,但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其也蕴含有鲜活的利益冲突,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既然立法者一贯秉承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之立法理念,那么该理念也必将渗透到登记程序的构建中,主要就体现在降低应收账款受让人或质权人的登记成本,采取侧重保护其利益的法律机制等。首先,在登记的基本理念上,应坚持通知登记、电子登记的基础架构,而由人民银行的信贷征信机构作为登记机关,具有合理性,这己为实践所证明。另外在立法论上,《登记办法》中规定的通知登记程序并不完整,需要进一步规定质权人\受让人强制性提供详细信息的义务。其次,在登记的具体内容上,通知登记的精髓在于将信息供给机制进行分割。出质人\转让人的姓名、名称或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标志必须遵循严格相符原则;而质权人/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并不作为检索标准,对其要求可适当放宽;对于应收账款的描述,既可以是概括性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但应达到可以识别的程度;登记的有效期限以及被担保债务的最高限额均为必要记载事项。再次,在登记和查询登记的具体程序上,应采取单方申请、形式审查的原则,而展期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等程序及其效力也与传统的不动产登记不同,须注意区分。第六章为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围绕通知登记制构建顺位规则具有正当性,但一方面该规则须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商业实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冲突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态势,这就对全面合理的顺位规则产生了更高的制度需求。首先,对于应收账款的双重质押,应采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在我国采电子登记的背景下,登记申请时间与登记信息向第三人展示的时间几乎同步,并具体到秒,使先登记规则的适用更加公平。其次,对于应收账款的双重转让,原则上亦应采取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须在立法中明确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机制;例外情况下可采取通知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以保护应收账款的非专业受让人。再次,对于应收账款的受让人\质权人与动产浮动抵押权人、应收账款的受让人\质权人与延长的所有权保留的卖方之间的复杂的权利冲突,原则上均应采取“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优先权规则。当然,其前提是各登记系统的信息能够被合理的整合或统一。最后,当债务企业破产时,须区分现实应收款与未来应收款而采取不同的优先权规则。对于前者,只要登记时间在企业申请破产前的,质权人或受让人的利益即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后者,质权人或受让人不能对企业申请破产后取得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权。第七章为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实现机制。首先,受让人或质权人权利实现机制的核心是使账款债务人知悉融资行为并强制其转变清偿对象,而这正是要由通知完成的任务。但是通知的效力仅应局限于对抗账款债务人,其并非决定应收账款归属的因素。另外通知性质上为观念通知,生效应采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的折衷模式,受让人可成为发出通知的适格主体,但对此类通知的效力须作适当限制。预先通知无效,而迟延通知和后继转让的通知有效。通知不必拘泥于一定形式,在保理和资产证券化中发展出来的特殊的通知形式应予肯定。其次,须合理设计应收账款融资实现过程中质权人或受让人的利益保护规则,并完善出质人或转让人的利益保护规则,尤其是抗辩权和抵销权的行使规则,遵循账款债务人的利益不因转让或质押而受损的一般原则。再次,《物权法》未对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做出规定,是为法律漏洞,应类推适用《合同法》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并赋予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直接收取权。
丁苑春[4](2008)在《开放经济中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博弈——对中资银行创新的启示》文中研究说明目前中资银行创新不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创新主要靠外力推动,自主创新意识不强;二是创新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对外资银行产品和服务的简单"复制",缺乏根据客户实际需求的变化进行再创的意识。中资银行要想获取市场先机,提升核心竞争力,还需提高创新的科技含量,加大创新的"不可复制性"。本文从博弈角度对中外资银行的市场行为进行了分析,希望能给中资银行的创新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孙蕴华[5](2008)在《花旗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及发展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选题是从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理论和现状出发,从策略的层面上,深入探讨了花旗银行发展个人金融业务的手段和方法,以及这给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金融业务所带来的启示,采用了实例分析、理论与数据结合,对资料进行归纳提炼等写作方法。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命题进行了阐述,第一章是论述了个人金融业务分类、特点与发展趋势及理论背景;第二章从六个层面上分析了花旗银行发展个人金融业务的策略,并结合市场竞争理论,总结出花旗银行的策略发展;第三章介绍了花旗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概况和特点并就其与国内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特点进行比较,显示出花旗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竞争优势,并对国内银行发展个人金融产品提出建议;第四章则是阐述花旗银行在中国市场的作为,得出中资银行与花旗银行的差距以及花旗的策略模式对于我国银行业发展个人金融业务的启示。
王红萍[6](2008)在《爱立信倒戈事件对我国银企关系发展的启示》文中研究表明爱立信倒戈事件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加快金融开放的环境之下,一件银行服务业客户市场资源再次配置的事情,它对我国银企关系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从银企关系的角度对该事件进行了深入地剖析,并借此提出促进银企关系协调发展的几条具体措施。
赵亚东[7](2007)在《开放条件下外资银行优劣势分析及对中资银行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银行业全面开放之后,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展开全面竞争。本文试图通过重点分析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经营的优势和劣势,以期从中获得对中资银行一些有益的启示。
王红萍[8](2007)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银企关系研究》文中指出商业银行和企业是国民经济中的两个重要部门,所以银企关系是现代经济体系中不可忽视的经济关系。银企关系和谐与否在微观层次来讲会影响到银行和企业各自的绩效,在宏观层次来讲会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经济的平稳增长。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银行和企业的关系也越来越独立化,银企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越来越市场化,但我国渐进式改革的取向决定了这一变化过程并非突飞猛进,而是循序渐进的。在转型经济社会的背景下,不论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都存在许多影响银企关系和谐发展的因素,这些都是现实社会当中值得分析和探讨的问题。本文以信息经济学、契约经济学及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为基础,运用理论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将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结合起来,系统地分析了我国当前的银企关系问题,力图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探讨银企关系发展的最终归宿以及影响银企关系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本文首先以信息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结合契约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提出一个分析银企关系问题的理论分析框架。认为信贷配给既是银企间信息不对称的结果,又是商业银行的理性选择,但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却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解决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具体的机制安排,因此最优的银企交易合约应当能够将交易前的逆向选择和交易后的道德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但银企之间的合约实际上是不完全合约,提高合同执行的效率需要有效的合同治理及外部制度环境,三种不同的治理机制即自我执行机制、法庭治理机制和纵向一体化组织中的权威治理的有效性又往往与具体的制度环境相关;所以银企关系的改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银企间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降低,这又取决于银企合约的设计水平、银企之间的合同治理机制以及具体的制度环境。其次运用上一部分所提出的分析框架来分析我国的银企关系实践,认为随着我国银企关系的市场化,银企交易障碍的根源越来越表现为信息的非对称,但在我国当前转轨时期的经济社会背景下,银企之间的交易合约设计和合同治理模式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其所产生的负外部性;所以在合约效率低下的情况下,银企之间应建立长期的契约关系,而我国目前的宏观制度环境却存在许多不利于银企长期关系发展的因素,如产权制度缺陷、缺乏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及欠发达的信用环境与低效的法律保护。最后在前两个部分理论分析银企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三个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指出了影响我国银企关系和谐发展的微观因素,并针对每个案例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了推动银企长期契约关系建立和发展的几个具体措施。
张兆杰,黄丰俊[9](2005)在《高端客户服务模式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中国银行目前高端客户服务现状为切入点,以客户关系管理理论、客户生命周期理论、消费者行为理论为基础,对国内外银行业和其他行业高端客户的服务进行调查研究,通过案例收集和问卷调查,对成功案例和高端客户需求进行分析和归纳,采用比较分析法找出中国银行目前在高端客户服务上的不足,借鉴国内外同业和其他行业的做法,研究适合中国银行高端客户的服务模式, 从而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供管理层决策参考。本文认为当前要通过客户管理系统选定高端客户,通过建立矩阵式专门服务管理架构发,组成专家小组或成立专门部门研发满足高端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大力开拓对高端客户高附加值财务管理服务。在内部管理上,要加强内部信息交流与沟通,建立定期服务回顾制度,加强对客户潜在需求的研究,优化客户经理考核系统, 改进绩效考核机制,建设服务高端客户的员工队伍。
李彤[10](2005)在《特变电工新疆变压器厂绩效管理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变压器行业首家上市公司。在近二十年的发展中,特变电工依靠其市场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特变电工新疆变压器厂作为特变电工的发源地、人力的摇篮和各项改革的试点,承载着特变电工的荣耀与光芒,同时也突显出这个以制造为主业的大型集团企业的种种弊端和阻碍。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高度的执行力与家长式的管理作风并存,精细的生产管理与粗放的考核机制共生,特别是在对员工绩效管理上,分割离析的绩效体系、粗放的考核方式、缺失的考核流程、与企业战略相脱节的绩效指标体系,特别是与企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绩效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压抑了企业人力资源的活力、降低了绩效管理的促进作用,从而降低了员工积极性和企业的竞争力。这种现象的存在,相信不是特变电工新疆变压器厂所独有的。在市场经济旭日初起的今日中国,众多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经历了市场的洗礼,终于脱颖而出奔上快速发展的轨道时,常常痛苦地发现,旧有的绩效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管理复杂性的巨大变化,他们渴望建立科学的绩效体系,并以此带动人力资源各个环节的提升。本文试图从绩效体系的角度剖析特变电工新疆变压器厂绩效管理方面存在的种种弊端,探讨绩效文化如何与企业实际相适应、如何从结构设置和流程上保证绩效文化的落实、如何根据企业战略制定KPI,并给出特变电工新疆变压器厂绩效体系设计的思路。希望这样一篇与实际紧密结合的文章能够给处于绩效管理困惑中的企业一些启示。
二、爱立信“倒戈”事件对中资银行的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爱立信“倒戈”事件对中资银行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课题来源 |
(二)研究的目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一、保理合同概述 |
(一)保理与保理合同 |
1.保理 |
2.保理合同 |
(二)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1.学说争议 |
2.本文对保理合同法律性质的界定 |
(三)保理合同的分类 |
1.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
2.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
3.明保理和暗保理 |
4.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 |
(四) 《民法典》确立保理合同制度的意义 |
1.为保理业务的开展提供民法保障 |
2.保理合同案由独立化 |
3.明确保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
二、我国保理合同立法现状及其问题分析 |
(一)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立法规定 |
(二) 《民法典》保理合同理解与解释 |
1.明确保理合同定义 |
2.解决保理实践中的常见疑难问题 |
3.指导与便利保理业务的开展 |
(三) 《民法典》保理合同存在的问题分析 |
1.将来债权范围不够明确 |
2.保理合同诉讼时效标准有待明确 |
3.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的放弃行为效力不明 |
4.保理人与其他权利人受偿冲突问题 |
三、保理合同的域外立法考察和启示 |
(一)域外国家的保理合同立法现状 |
1.英美法系 |
2.大陆法系 |
(二)重要国际保理条约分析 |
(三)域外保理合同发展经验的启示与借鉴 |
1.将来应收账款转让 |
2.多重让与下效力优先 |
3.登记公示制度 |
四、保理合同纠纷解决法律规则思考 |
(一)完善债权让与及保理合同规范 |
1.完善一般债权让与规范 |
2.丰富保理合同内容 |
(二)从功能主义视角对保理合同实现优化 |
1.适用担保物权相关规定之基础 |
2.物权缓和主义下保理合同的优化方式 |
(三)构建案例指导制度与相配套的司法解释 |
1.通过案例指导制度为保理合同当事人矛盾的化解提供实践性参考意见 |
2.通过司法解释的完善解决保理合同法律规定中相关概念不清晰的问题 |
(四)推进国际条约的国内化及善用行业规范 |
1.以成熟的国际条约规范推动国内保理行业的前行 |
2.以统一的行业规范弥补保理法律规定之不足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信贷竞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5 本文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国外相关研究概述 |
2.2 国内相关研究概述 |
3 外资银行在华信贷竞争状况分析 |
3.1 外资银行在华信贷发展概况 |
3.2 外资银行在华信贷竞争优势分析 |
3.3 外资银行在华信贷竞争劣势分析 |
3.4 外资银行在华企业信贷市场的竞争策略分析 |
3.5 外资银行在华个人信贷市场的竞争策略分析 |
4 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信贷竞争研究 |
4.1 模型理论基础 |
4.2 模型基本假设 |
4.3 信贷竞争模型分析 |
4.4 模型结果讨论 |
5 外资银行的市场进入边界分析 |
5.1 市场进入边界函数 |
5.2 市场进入边界分析 |
5.3 模型结果讨论 |
6 结束语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本文的实践意义 |
二、本文的理论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本文的思路与结构 |
五、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应收账款融资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应收账款的内涵分析 |
一、应收账款的法律意义分析 |
二、应收账款的法律性质分析 |
第二节 应收账款的外延界定 |
一、应收账款外延界定的基本标准 |
二、应收账款外延界定中的具体问题 |
第三节 应收账款融资的制度基础 |
一、债权地位之提升 |
二、债权流通性之增强 |
三、现行法律体系之接纳 |
第四节 应收账款融资的现实价值 |
第二章 应收账款的融资方式及制度选择 |
第一节 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方式及制度选择 |
一、大陆法系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 |
二、英美法系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 |
三、我国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制度选择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方式及制度选择 |
一、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独立性 |
二、保理融资 |
三、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 |
四、我国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制度选择 |
第三节 应收账款融资诸法律制度的适度融合 |
一、比较法的考察 |
二、求同存异之立法准则 |
三、我国的制度选择 |
第三章 应收账款融资的适格客体 |
第一节 未来应收账款融资 |
一、未来应收账款的界定 |
二、未来应收账款融资的比较法考察 |
三、允许未来应收账款融资的经济动因及理论基础 |
四、未来应收账款融资的效力及其限制 |
五、未来应收账款融资在我国法上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
第二节 附禁止转让约款的应收账款融资 |
一、禁止转让约款的表现形态及解释路径 |
二、禁止转让约款效力的类型化分析 |
三、禁止转然约款效力的应然选择 |
四、附禁止转让约款的应收账款融资在我国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
第三节 特殊主体的应收账款融资 |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应收账款融资 |
二、学校、医院等公益法人的应收账款融资 |
第四节 部分应收账款融资 |
第四章 应收账款融资的公示方法 |
第一节 应收账款融资公示原则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融资公示方法的比较法考察 |
一、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公示方法 |
二、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公示方法 |
第三节 应收帐款融资登记的功能及其限度 |
一、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功能 |
二、应收账款融资登记功能的限度 |
第四节 通知登记制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
一、通知登记制的基本特征 |
三、通知登记制之利益衡量 |
第五节 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效力检视 |
一、应收账款融资登记效力的立法论 |
二、应收账款融资登记效力的解释论 |
第五章 应收账款融资的登记程序 |
第一节 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程序的基本框架 |
一、通知登记 |
二、电子登记 |
三、登记机构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具体内容 |
一、出质人/出让人的基本信息 |
二、质权人/受让人的基本信息 |
三、担保物描述的信息 |
四、登记期限 |
五、主债权合同金额 |
第三节 登记和查询的具体程序 |
一、初始登记 |
二、变更登记 |
三、展期登记 |
四、注销登记 |
五、异议登记 |
六、登记查询 |
七、登记费用和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
第六章 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第一节 应收帐款双重出质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一、应收账款双重出质的两种形态 |
二、应收账款双重出质中的顺位规则 |
三、应收账款双重出质中顺位规则之具体判断标准 |
第二节 应收帐款双重转让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一、应收账款双重转让之一般顺位规则 |
二、应收账款双重转让之例外顺位规则 |
第三节 延伸利用与直接利用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一、权利冲突之表现与原因 |
二、浮动抵押权人与应收账款质权人或受让人间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三、所有权保留卖方与应收账款质权人或受让人间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第四节 应收账款质权人或受让人与一般债权人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一、现实应收账款的质权人或受让人与扣押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 |
二、将来应收账款的质权人或受让人与扣押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 |
第七章 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应收账款融资中的通知机制 |
一、通知的功能与性质 |
二、通知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
三、通知的具体要素分析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的利益保护机制 |
一、担保权之移转 |
二、形成权之移转 |
三、证明文件的交付 |
四、转让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
第三节 应收账款转让中转让人的利益保护机制 |
一、账款债务人抗辩权之行使 |
二、账款债务人抵销权之行使 |
三、弃权条款的效力 |
四、转让合同内容变更的效力 |
第四节 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机制 |
一、应收账款质权实现中的一般机制 |
二、应收账款质权实现中的特别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花旗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及发展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前言 |
第一章 绪论 |
1.1 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分类和特点 |
1.1.1 个人金融业务的分类 |
1.1.2 个人金融业务的特点 |
1.2 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趋势 |
1.2.1 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全能化 |
1.2.2 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国际化 |
1.2.3 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规模化 |
1.2.4 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高技术化 |
1.3 个人金融业务问题研究相关理论背景 |
1.3.1 关于金融创新的理论 |
1.3.2 个人金融业务的市场细分和市场定位理论 |
1.3.3 个人金融市场营销理论 |
第二章 花旗银行在个人金融市场上的发展策略 |
2.1 花旗银行的发展简史 |
2.2 花旗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简介 |
2.3 花旗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主要历程 |
2.4 花旗银行在个人金融市场成功的策略 |
2.5 花旗银行在个人金融市场的策略综合分析 |
第三章 花旗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比较研究 |
3.1 花旗银行个人金融业务 |
3.1.1 花旗银行个人金融产品的比较 |
3.2 花旗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特点比较 |
3.2.1 花旗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特点 |
3.2.2 花旗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特点比较 |
3.3 对国内商业银行发展个人金融产品的建议 |
第四章 花旗银行个人金融策略对我国银行业的启示 |
4.1 花旗银行在中国市场的作为 |
4.2 中资银行与花旗银行在个人金融领域的差距 |
4.3 花旗银行个人金融市场成功策略对我国银行业的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6)爱立信倒戈事件对我国银企关系发展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情介召 |
二、案例分析 |
三、对我国银企关系发展的启示 |
(7)开放条件下外资银行优劣势分析及对中资银行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经营现状 |
(一) 经营现状 |
(二) 战略规划 |
1、外资银行的市场定位 |
2、外资银行的竞争策略 |
三、外资银行经营的优势分析 |
(一) 产品优势--产品创新能力强 |
(二) 管理优势———管理控制水平高 |
(三) 服务优势———服务针对性强 |
四、外资银行经营的劣势分析 |
(一) 网点劣势———网点少、办理业务不便捷 |
(二) 市场劣势———运营方式不了解, 客户基础弱 |
五、对中资银行的启示 |
(一) 组织再造 |
1、建立矩阵结构———结构扁平化 |
2、建立专门风险控制部门 |
3、建立友好的CRM |
(8)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银企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银企关系理论综述 |
1.3 本文的理论框架与研究思路 |
第2章 银企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分析 |
2.1 信息不对称 |
2.1.1 逆向选择 |
2.1.2 道德风险 |
2.2 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其负外部性 |
2.2.1 银企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主要表现 |
2.2.2 银企间信息不对称的后果——信贷市场上的信贷配给制 |
2.2.3 银企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负外在性 |
2.3 解决银企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制度安排 |
2.3.1 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银企交易合约设计 |
2.3.2 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银企合约治理 |
2.4 小结 |
第3章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中国银企关系研究 |
3.1 中国银企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表现、后果及其负外部效应 |
3.1.1 中国银企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表现及其后果 |
3.1.2 中国银企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负外部效应 |
3.2 解决银企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方法及其在中国的应用 |
3.2.1 合同设计及其在中国的应用 |
3.2.2 合同治理机制及其在中国的应用 |
3.3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中国银企契约关系的选择:长期契约关系 |
3.3.1 中国银企间发展长期契约关系的重要性 |
3.3.2 中国银企间建立长期契约关系所面临的制度性障碍 |
3.4 小结 |
第4章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中国银企长期契约关系实证研究 |
4.1 铁本事件研究 |
4.1.1 案情介绍 |
4.1.2 案例分析 |
4.1.3 启示 |
4.2 爱立信倒戈事件研究 |
4.2.1 案情介绍 |
4.2.2 案例分析 |
4.2.3 启示 |
4.3 湖南省益阳市第四水泥厂改制贷款的回归事件研究 |
4.3.1 案情介绍 |
4.3.2 案例分析 |
4.3.3 启示 |
4.4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特变电工新疆变压器厂绩效管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1篇 特变电工新疆变压器厂绩效管理体系研究 |
1.1 特变电工新变厂的企业概况及其绩效管理现状 |
1.1.1 特变电工及新变厂概况 |
1.1.2 特变电工及新变厂战略 |
1.1.3 新变厂人力资源管理现状 |
1.1.4 新变厂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1.2 绩效管理的相关理论与方法 |
1.2.1 绩效管理体系 |
1.2.2 绩效管理文化 |
1.2.3 绩效管理循环 |
1.2.4 绩效管理组织 |
1.2.5 绩效管理工具 |
1.2.6 绩效管理纠偏系统 |
1.3 特变电工绩效管理体系设计的建议 |
1.3.1 绩效管理原则 |
1.3.2 绩效管理组织 |
1.3.3 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
1.3.4 绩效管理误区与纠偏 |
1.3.5 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
1.4 结论 |
附录 A 特变电工新疆变压器厂调查问卷部分统计数据 |
第2篇 银行购并事件对我国股市及上市银行影响分析 |
2.1 摘要 |
2.2 国外学者论文摘述 |
2.3 事件选取及数据分析 |
2.3.1 香港汇丰银行收购上海银行股权事件 |
2.3.2 爱立信倒戈:中外银行竞争第一枪 |
2.3.3 美国新桥投资并购深发展:拉开上市银行外资并购的序幕 |
2.3.4 浦发展引入花旗银行外资:中国金融业的标志性变革事件 |
2.4 结论 |
附录 |
第3篇 “驼马”旅居车营销企划案 |
3.1 我国旅居车市场分析与评价 |
3.1.1 旅居车简介 |
3.1.2 我国的旅居车市场影响因素分析 |
3.2 旅居车消费者特征分析 |
3.3 “驼马”集团背景 |
3.4 目标市场分析 |
3.5 营销策略组合 |
3.5.1 产品策略 |
3.5.2 价格策略 |
3.5.3 分销策略 |
3.5.4 促销策略 |
3.6 结论 |
第4篇 中信国安财务分析报告 |
4.1 公司背景及简介 |
4.2 公司近年来投融资决策 |
4.2.1 公司资本结构和融资组合设计理论 |
4.2.2 公司自上市以来投融资项目分析 |
4.2.3 融资决策存在的问题 |
4.3 公司红利政策 |
4.3.1 有关股利政策的一般理论 |
4.3.2 中信国安历年股利分配情况和影响因素分析 |
4.4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公司经营业绩分析 |
4.4.1 2002 年公司经营基本状况 |
4.4.2 主要业务介绍 |
4.4.3 公司主要全资附属企业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 |
4.4.4 财务指标分析 |
4.5 中信国安公司股票价值判断 |
4.5.1 贝塔系数的计算 |
4.5.2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计算 |
4.5.3 未来现金流的估计 |
4.5.4 根据现金流量估算表计算NPV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爱立信“倒戈”事件对中资银行的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研究[D]. 刘雅然.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2]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信贷竞争研究[D]. 邓淑娟. 华中科技大学, 2013(12)
- [3]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D]. 孙超. 山东大学, 2011(12)
- [4]开放经济中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博弈——对中资银行创新的启示[J]. 丁苑春.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8(07)
- [5]花旗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及发展策略研究[D]. 孙蕴华. 吉林大学, 2008(11)
- [6]爱立信倒戈事件对我国银企关系发展的启示[J]. 王红萍. 中国市场, 2008(05)
- [7]开放条件下外资银行优劣势分析及对中资银行的启示[J]. 赵亚东.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07(06)
- [8]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银企关系研究[D]. 王红萍. 兰州理工大学, 2007(05)
- [9]高端客户服务模式比较研究[A]. 张兆杰,黄丰俊. 中国金融学会第八届调研报告评选获奖论文集, 2005
- [10]特变电工新疆变压器厂绩效管理体系研究[D]. 李彤. 清华大学, 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