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选登)(论文文献综述)
许波[1](2018)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研究 ——以司法案例运行机制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进程中推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深入实践探索,对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更好地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但由于该制度自2015年正式确立至今仅有三年时间,且在相对小众的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予以实施,故尚未引发学界的充分关注和研究,相关司法实践也还处于起步阶段,成效与问题同在。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2月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后,无论是对已有经验的总结还是对下一步发展的构想,都需要建立在充分认识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基础上,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把握制度运行的根本规律和逻辑,以此来指导制度构建实施,才可能保证正确方向并取得良好效果,而这正是现有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所欠缺的。本文从司法规律这一元问题入手,以司法案例运行机制为研究视角,首先选取英国、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选取德国、日本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对上述各国的司法制度及其案例运行机制进行横向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聚焦于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通过考察各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设置,并以“等同理论”在上述四国的发展演进作为考察对象,结合相关案例,具体呈现出各国的知识产权案例制度。其次,以时间为轴,以特定时期内的总体法律样态为标准进行划分,对中国古代、中华民国时期、我国改革开放前期、案例指导制度前期和案例指导制度时期五个阶段的司法制度和案例运行机制进行纵向本土化考察,展现中国案例制度的发展演进。基于以上对古今中外宏观司法制度和微观案例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在具有法院层级的司法体系下,司法裁判尤其是上级法院和本院所作出的在先裁判的效力往往并不局限于个案的既判力,在很多时候还会对相同或类似情形的后案形成某种程度的拘束力,使后案对前案的遵循成为应有之义,从而在司法活动中形成一种动态的、超越个案本身的案例运行机制。尽管该机制会受到个体主观因素等方面的影响,但就总体而言,仍然在不少国家和不同时期普遍存在,相互之间也有许多共同共通之处,而这正是“遵循先例”得以超越法系和时空界限,以或明或暗的方式,在各国诉讼活动中频繁出现的司法规律基础,我国自然也不会例外。在该共性之下,各国还会受到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而发展出个性,谓之“特色”,我国当前的司法制度就是发轫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又历经战时、计划经济、改革开放至今而形成了独特的中国特色。该中国特色在与具有普适性的“遵循先例”的案例运行机制相结合后,最终形成了内涵更加丰富、功能更加多元的案例指导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历史和时代的产物,其中国特色主要体现为由最高人民法院“自上而下”主导推动实施,及其在统一法律适用、生成裁判规则之外,还表现出了通过“案例指导”加强工作指导和社会治理的强烈愿望,这也成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区别于西方判例法或判例制度的重要方面。本文填补了现有研究的空白,对案例指导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整个规则体系,以及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评价,但同时也发现随着该制度的全面推广实施,一系列问题开始逐渐浮出水面,制度发展瓶颈初步显现,迫切需要做出针对性的调整,并在必要环节予以深化与突破。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选择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深入探索实施案例指导,立足案例应用,建立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明确提出该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坚持制定法的主体地位为前提,以“遵循先例”为核心,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的一种法律适用活动。本文首次全面总结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构建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思路和做法,详细介绍了与之相关的各项司改举措以及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应用先例的具体规则,并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了多维度的数据分析,在对该院2015-2017年间援引先例的1034份裁判文书进行研究后,总结出当前实践中应用先例的三种主要情形,即遵循先例确保裁判统一、援引先例增强裁判说理、形成先例指导审判实践,同时也指出了先例应用过程中已经出现的应当引起重视的各种异化现象。针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述实践情况,本文在肯定积极意义的同时,也指出了制度建设主体、先例概念、先例范围、裁判要点定位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尤其是着重指出受到法院层级和司法辖区的限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探索构建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方面存在着先天不足。基于前述比较研究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实践情况,本文最后提出,可以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在宏观层面,应当认识到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与优化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可以通过成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彻底突破法院层级和司法辖区限制,实质性地主导并推动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在微观层面,可以案例运行的基本规律为指引,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实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予以固定,并针对在先案例的范围、裁判要点的定位、遵循先例的例外、在先案例引述不当的处理等具体问题,加强研究论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诉讼指南和操作规则,并在时机成熟时提出诉讼法修改建议,或是制定知识产权特别程序法,将知识产权诉讼中应用案例的具体方式纳入其中,促进形成符合我国司法实际且高效有序的案例运行机制。
陆欣[2](2016)在《民国时期广东出版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基于大量官方公文、民间史料和报纸文本,本文以民国时期广东出版管理制度为中心,深入考察了该地区不同政权下出版立法、政策施行、机构建制等情况,围绕政府的宣传和审查工作展开,努力厘清这一时期政府出版政策和出版业自身应对策略的变化以及双方的互动过程,在此基础上呈现民国时期广东出版业的独特景观和复杂生态,并借此窥探政治秩序、社会关系与出版业发展之间的复杂关系与相互影响。本文按照历史发展的脉络,力求客观叙述民国时期广东出版管理的发展与变化。民国初年,革命党人与地方军阀先后执政,共同点是不能正视出版界与舆论界地位,后者更藐视言论自由,广州的舆论空间遭到威权主义蚕食;后十年,广东政府开始针对地方情形进行出版立法,利益诉求与实际需求下,运用禁止入口等手段施行有侧重的出版管理,注重借助出版业宣传政治理念,建立自身的正面形象,构筑有限的言论自由的边界。由市政公报、民国日报的刊发伊始,广东官报体系逐渐完善;30年代,西南政府在政策制定与政府建制方面注重舆论控制,但在实际运作中,倾向于维护地方政权的合法性与稳定,实施与中央有所区别的出版管理策略,无论是立法或执法层面,相比中央都更为宽松,创造了相对自由的舆论空间;抗战前后,重归南京政府管辖的广东地区,建立遍布全省的宣传与检查机构,管理体系逐步为统一化所渗透。值得注意的是,战后反动淫秽刊物的治理工作中,工会组织与政府的协作发展,以及粤府与港报的互动关系。本文指出,民国时期,广东出版业具有的双重性,既体现在其本身,也体现在出版管理上。首先,出版业既具有政治性,又极其注重商业利益。民国初年,广东报纸对袁世凯与旧军阀政权的屈从与抵抗可以鲜明地印证这一点。而出版管理方面,地方性与统一性始终共存,这种双重性时常处于摇摆的状态,意即地方政府表现出的全国视野,其出发点通常并非扞卫中央权威,而是维护地方的稳定性。
李亚莉,刘晓鹏[3](2015)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再探析》文中研究表明2010年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增加了"依职权审查"原则,并列举了依职权审查原则的7种情形,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92号】行政裁定书中对依职权审查原则的明确界定为基础,对"依职权审查"原则存在的法律依据,以及其与"请求原则""公正原则"和"听证原则"的冲突进行了实践性分析,同时从立法及执法层面对《专利审查指南》中"依职权审查"原则提出了建议,为进一步增加复审委决定的权威性及公正性的制度构想抛砖引玉。
金海军[4](2015)在《我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统计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2014)为据》文中研究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编选的案例具有特殊的权威性,是我国经典案例的基本组成部分。其知识产权案例作为一种重要而独特的司法资源,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1985—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连续出版30年,其间刊登知识产权案例166件。对之进行全面统计与分析,可以探讨其中呈现的诸多问题,例如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例处理结果的差异、地域性分布特点、涉外案例的胜诉率、专利无效案件、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例的裁判形态等。
陈明明[5](2015)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举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知识产权经济到来的今天,离不开我们国家的参与,实现创新驱动型国家的新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有权利的地方必有救济”,全面、高效、有质量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促进知识产权经济发展的有效保证。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的全方位推进提上日程,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也走上逐渐合理,科学,完善,让人信服,使人敬畏的征程。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井喷式的增长就是知识产权依法保护的一个小缩影。在新的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旧的制度还未曾远离的前提下,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怎么审,怎么判成为关注的焦点。审判离不开证据,举证问题的研究也就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举证的科学合理设置是实现公正审判的前提条件。本文就是在如今知识产权保护如火如荼发展的进程中,对于专利类案件尤其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案件的行政诉讼内容进行分析介绍,并且选取举证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以期发现此类案件关于举证问题合理化设置的有效路径,完善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类行政诉讼的科学化、专业化的方向,让此类行政诉讼的审判真正实现每一个诉讼当事人在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光辉。本文主要是从案例着手,选取在实际审判活动中积累的部分经典案例,对审理范围、审判制度、证据制度等内容进行分析解剖,选取的案例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曾引起极大争议和讨论,比如下文所举舒学章的“反烧锅炉”专利,曾关生的“矿物类中药”专利就分别在“公知常识”的举证,“专业技术”的认定等事实问题上有创新性的突破。笔者在文章中着重分析诉讼当事人的举证内容、举证责任、举证范围等问题,并且结合诉讼当事人在审判的不同阶段所举不同内容、不同种类的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进行分门别类,对号入座划归不同的证据类型,按照不同的证据类型,举证难易上的安排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文章最后针对现实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需要完善的方向,以期实现此类型案件审判的公平合理。第一章介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案例并体现相关问题,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自己做出的判断就必须提供大量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说明。在诉讼的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区分,因为选取案例基本都经历一审、上诉的阶段。在审判中会举出书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专家证人出庭说明问题等不同内容的证据材料,还有部分案例会经历最高院的复审、再审等情况,需要对不同阶段的举证进行分析,找出举证存在的问题。问题归纳后主要包括举证责任划分不明确、证据内容未区分、不同诉讼阶段举证混淆、案件事实类证据举证混乱等四个方面。此章的主要作用就在于选取案例,介绍案情,提出问题,为下文的举证分配内容提供素材和基础。第二章是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告、第三人的举证负担问题,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诉讼虽然是属于行政诉讼中比较特殊的范畴,但仍然不能脱离行政诉讼的范围,如此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或举证负担集中在行政机关的头上也就无可厚非。第二章的开始就集中介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举证内容、范围、正当性等问题。此类型案件区别于传统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还在于原告的举证积极性和举证的责任负担,有时候比行政机关的热情还要高甚至提供的证据材料更充分,更能说明案件事实的核心问题。分析在具体案例中,原告的举证比照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一审、上诉、复审、再审等不同的诉讼阶段提出的不同证据进行归类,原告负担的举证内容、举证责任,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除此之外,在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几乎没有或者很少会涉及第三人的举证负担问题,由此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第三人举证的独立规定。但是在专利确权类的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关涉极大的民事利益,其甚至就是隐藏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身后的真正诉讼参与人,仔细分析第三人的举证内容,对此类型诉讼有着不一样的意义,由此本章专门分出一节的笔墨归纳第三人的举证正当性、举证内容、证据种类问题。第三章转换视角,从第二章的诉讼参与主体的举证转向在诉讼中涉及到的案件事实类证据的设定和分配,有划分出主要包括“公知常识”类证据和“技术认定”,特别是关于本领域技术的技术认定问题。这些内容都是引起极大争议,关于“公知常识”和“技术认定”的范围尚无定论,证据的举证责任具体由谁负责更是众说纷纭,即使法院的裁判认定有时也是模棱两可,更加弱化了边界,加大争议。除以上两类举证内容之外,本章最后一部分又补充举证还要关注的诸如司法认知和行政认知的区分对待问题,当事人自认事实,专业人员出庭说明问题和行政判断的过程中未提交证据的地位等内容的认定和分析,体现举证问题的完整性,实现文章从另外一个视角分析问题的合理性和周延性。第四章基于以上不同诉讼阶段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章找出解决之道或完善建议。主要是针对第一章中的举证问题内容和在三、四章中归纳整理证据中总结出的共性矛盾,在此类案件的举证问题上提出合理化的完善建议:首先,明确各方举证责任;其次,区别对待不同类型举证责任;再次,“公知常识”和“技术认定”类证据,加强裁判者的技术水平和能力;最后,完善新生专利行政审判制度配合知识产权法院的独立设置。在此基础上,推进此类行政诉讼朝着专业认定的改革路径走下去。文章采用分析比较的方法,以案例为着眼点,将理论中的问题结合案例寻找问题、发现问题,在之后的内容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最大化的将理论结合实务,以期在实际中对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在举证问题上的完善有所裨益。
贾敬东[6](2015)在《浅谈中止程序的运用及制度完善》文中认为发生专利权归属纠纷,表明此时谁是专利权人出现争议,在该争议解决之前,应暂停其他与该专利权有关的程序,即中止程序。但在实务中,出现了专利权人利用关联公司提出权属纠纷并启动中止程序以拖延其他正在进行的程序进程,例如专利无效程序的进程。这使得中止程序有被滥用的可能。本文剖析了两个实际发生的利用中止程序达到拖延时间目的的案例,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对中止程序请求进行实质审查并引入相对方意见的建议,以完善中止程序制度使之免遭滥用。
朱兰春[7](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研究说明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宋丽梅,冉建国,杨瑞丽[8](2011)在《浅议无效审查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文中研究表明依职权审查原则是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适用的一条重要原则,随着专利法2008、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和审查指南2010的实行,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其行政职责进一步加强。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讨论该原则的适用。
刘晓西[9](2011)在《中美专利无效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专利无效制度是指专利技术被国家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有效性受到质疑,由国家机关对专利权效力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律制度。在问题专利激增的今天,专利无效制度受到了广泛关注,然而相关的比较法研究却几近空白。本文选择世界上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最多、拥有有效专利最多的国家——美国,对其专利无效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本文运用逻辑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以及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对中美两国专利无效制度的产生、发展及现状进行回顾,对比两国制度在设计上的差异,同时在分析美国模式之利弊的基础上,力图寻找出中美两国制度差异背后的原因,为完善我国专利无效体制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以促进专利制度的发展。第一章“专利无效制度基本理论”首先对专利无效制度的概念进行界说,通过分析专利、专利授权与专利无效三者的逻辑关系界定专利无效制度的特征,继而对专利无效纠纷产生的原因及专利无效制度的功能及其法律价值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第二章“美国专利无效制度评判”在回顾美国专利法、专利法院的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对美国现行专利无效的两种途径(专利再审及专利诉讼)进行利弊分析,同时对近年来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改革发展进行展望,进而揭示出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特征及其发展趋势,为我国的专利无效制度提供参考。第三章“我国专利无效制度现状分析”主要包括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两部分内容。本章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将我国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与美国再审程序、我国专利无效诉讼与美国无效诉讼进行对比,分析出我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特征及其发展趋势。第四章“完善我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思考和建议”首先指出我国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结合美国无效制度的发展经验和我国国情,提出了在近景模式和远景模式下完善我国专利无效制度的具体建议。
李瑰华[10](2010)在《指导性行政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世界两大法系的不断融合,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愈来愈受到重视。在我国,尽管还没有正式承认判例的法源地位,但已经出现了类似的改革举措。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纲要第13项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从制度定位可以看出,指导性案例是作为与西方判例较为接近的概念被官方首次正式提出的,而在此之前,这种带有判例色彩的指导性案例的相关实践早已开始。①。具体到行政法领域,指导性行政案例成为类似于行政判例的相应概念,而行政判例在法、德等成文法国家的行政法发展过程中产生过重要的影响。那么作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指导性行政案例,其概念、范围是什么?有何价值?创制程序和效力状况如何?大陆法系行政判例的基本经验是什么?其历史源流如何?在我国行政法发展中具于何种法律地位?现阶段存在哪些问题?其发展走势如何?对上述围绕指导性行政案例而引发的诸多问题的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但目前学界对上述诸多问题的研究并不十分系统和深入,这是本文选题的缘起,也是本文关注和试图回答的问题所在。主要运用历史、比较、实证以及价值分析的方法,立足学界对判例、指导性案例、行政判例等的研究,突出研究的“本土性”、“实证性”和“部门法”特色,以基本理论、域外考察、历史发展、现实考证与问题反思为文章架构,基本遵循从“理论”、“制度”到“实践”的逻辑进路。全文共分七大部分:第一部分“引论”。主要讨论了研究背景、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现状和研究架构,重点是阐述研究背景和研究现状,提出由立法时代向司法时代、以立法为中心向以司法为中心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变趋势是本文研究的时代背景,而社会急剧转型、行政法封闭的法源体系所导致的行政制定法适应性减弱以及比较法视域下指导性行政案例的出现则构成了选题的学科背景,研究现状表明对指导性行政案例的系统理论研究还有待于全面启动和展开。第二部分是“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概念、范围及价值”。指导性行政案例应是实体属性和程序属性的综合体,主张将指导性行政案例界定为:审判机关所选择出来的含有问题或疑难情境的,用以引导、启发下级审判机关、本机关未来审判工作的典型行政案例,与其相对应的外延即范围非常广泛,根据不同标准可以作出不同分类。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行政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行政法律适用尺度。在概念、范围及价值方面,指导性行政案例均与判例、行政判例有着较大差异。第三部分是“指导性行政案例的创制与效力”。以阶段性和发展的观点辨正地来看,一方面,当下创制主体、创制标准的多元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其创制主体、创制标准会逐渐接近大陆法系行政判例的创制主体、创制标准;另一方面,当下指导性行政案例只有为一定程序保障的说服力,未来是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判例与具有为一定程序保障的说服力的指导性行政案例的并存。在创制程序上,应当逐渐公开化、规范化。第四部分是“大陆法系行政判例考察”。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判例与法典化并行不悖,判例是法官法律解释的基本形式,行政判例的重要地位除了与行政法自身特点有关外,还与其本国法律发展历史有内在关联。在日本、台湾等法制建设后起国家(地区),判例制度和一般案例参考做法同时存在。对那些实际进行了准法律解释或准法律创制的指导性行政案例而言已经与大陆法系行政判例非常接近,而那些旨在指导法律适用的指导性行政案例则与日本的“裁判例”和台湾地区的司法裁判极为相似。第五部分是“指导性行政案例运行机制的历史追溯”。由于指导性行政案例与案例指导之间所存在的密切关系,本章将指导性行政案例运行机制的历史纳入到案例指导制度的历史追溯中。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出现了案例指导类似作法的萌芽,在陕甘宁边区时期,高等法院编发了《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为案例指导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建国后改革开放前,通过典型案例总结实际经验、规范法院审判工作,典型案例的造法功能较强。改革开放后,案例指导的运行机制转变为指导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上来,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建立并得以发展。第六部分是“指导性行政案例法律地位的实证分析”。根据指导性行政案例对行政制定法的作用不同,通过对公报登载行政案例的系统解读,从法律适用、准法律解释以及准法律创制三个层面展开对其法律地位的例举性实证分析,指导性行政案例主要是指导行政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同时,部分指导性行政案例也客观上解释或创制出了某些新的规范,具备了“法官造法”的行政判例之实,部分指导性行政案例有向行政判例转变的趋势。第七部分是“指导性行政案例的问题与出路”。讨论了指导性行政案例相关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现阶段相关因素及其发展路径,认为应当实现从案例指导的单轨制到案例指导与判例援用的双轨制的转变,在具体制度构建上,主张“二元案例指导”和“一元判例援用”模式,逐渐放弃现行最高人民法院抽象解释的做法,将判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基本形式,并建立制定法依赖型、强制性判例为主导的判例制度,通过判例实现对制定法有克制的补充,重视行政判例和指导性行政案例的创制。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选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选登)(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研究 ——以司法案例运行机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国外知识产权案例制度考察 |
第一节 英国 |
一、英国法概况 |
(一)“经验主义”的英国法 |
(二)普通法精髓:“遵循先例” |
二、英国知识产权案例制度 |
(一)英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
(二)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
(三)实例:“等同理论”的英国发展 |
第二节 美国 |
一、美国法概况 |
(一)“实用主义”的美国法 |
(二)“遵循先例”的美国范式 |
二、美国知识产权案例制度 |
(一)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
(二)美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
(三)实例:“等同理论”的美国发展 |
第三节 德国 |
一、德国法概况 |
(一)“理性主义”的德国法 |
(二)德国的判例制度 |
二、德国知识产权案例制度 |
(一)德国知识产权法 |
(二)德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
(三)实例:“等同理论”的德国发展 |
第四节 日本 |
一、日本法概况 |
(一)“拿来主义”的日本法 |
(二)日本的判例制度 |
二、日本知识产权案例制度 |
(一)日本知识产权法 |
(二)日本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
(三)实例:“等同理论”的日本发展 |
第二章 中国案例制度的发展演进 |
第一节 中国古代时期 |
一、中国古代法律概况 |
(一)法律成文化 |
(二)法律儒家化 |
二、中国古代的判例 |
(一)中国古代不存在判例法 |
(二)中国古代存在判例 |
第二节 中华民国时期 |
一、北洋政府时期 |
(一)民国初期法制概况 |
(二)大理院判例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
(一)初步实现中国法律近代化转型 |
(二)继承发扬判例制度 |
第三节 我国改革开放前期 |
一、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 |
(一)法制状况 |
(二)“判例”汇编 |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 |
(一)旧法已废,新法未立 |
(二)总结审判经验,加强案例指导 |
第四节 案例指导制度前期 |
一、司法解释 |
(一)司法解释的积极作用 |
(二)司法解释的正当性质疑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
(一)专题发布典型案例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
(三)其他典型案例 |
三、地方法院“案例指导”实践探索 |
(一)高级法院层面 |
(二)中级法院层面 |
(三)基层法院层面 |
(四)总体评价 |
第五节 案例指导制度时期 |
一、案例指导制度概况 |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则体系 |
(一)指导性案例 |
(二)参与主体 |
(三)审查发布 |
(四)司法应用 |
(五)指导性案例的废止 |
(六)指导性案例的编纂 |
(七)激励保障 |
(八)评价与展望 |
三、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情况 |
(一)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情况 |
(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 |
(三)非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 |
四、案例指导制度瓶颈初显 |
(一)案例指导“三不”现象突出 |
(二)突破瓶颈的策略选择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探索实践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概况 |
一、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内涵 |
(一)“中国特色”与“遵循先例” |
(二)“先例” |
二、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 |
(一)与立法的关系 |
(二)与案例指导制度的关系 |
(三)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
(四)与司法改革的关系 |
第二节 构建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做法 |
一、全面深化各项司法改革 |
(一)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员额制改革 |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
(三)建立约束与引导机制 |
二、制定知识产权诉讼先例应用规则 |
(一)案件受理 |
(二)庭前准备 |
(三)开庭审理 |
(四)案件评议 |
(五)司法裁判 |
(六)二审和再审 |
第三节 实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先例应用数据分析 |
(一)援引先例案件情况 |
(二)被援引先例情况 |
(三)援引先例的结果 |
二、先例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具体应用 |
(一)“遵循先例”确保裁判统一 |
(二)援引先例增强裁判说理 |
(三)形成“先例”指导审判实践 |
(四)先例应用中的异化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基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实践的评价 |
一、“案例指导”的再认识 |
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实践探索的积极意义 |
(一)丰富了“案例指导”的内涵 |
(二)形成了诉讼全流程的先例应用规则 |
(三)提升了裁判说理水平 |
(四)开辟了司法主导的新路径 |
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实践探索引发的问题与争议 |
(一)“先例”的概念问题 |
(二)制度建设的主体问题 |
(三)先例的范围问题 |
(四)裁判要点的定位问题 |
第二节 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对策建议 |
一、宏观层面:成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
(一)成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时机已经成熟 |
(二)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与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关系 |
二、微观层面:优化案例运行机制 |
(一)在先案例的范围 |
(二)裁判要点的定位 |
(三)遵循先例的例外 |
(四)引述不当的处理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2)民国时期广东出版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关于民国出版管理史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近现代地域出版史的研究 |
(三)国内关于民国广东出版史的研究 |
(四)海外及港台地区关于近现代出版史的研究 |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出版管理立法及理念 |
第一节 威权主义对舆论空间的蚕食 |
第二节 有限的言论自由与粗暴的舆论干涉 |
第三节 地方主义的挑战与借力 |
第四节 抗战之中的高度统一 |
第五节 排除异己与集中治理 |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出版管理机构及职能 |
第一节 民国初年的混沌格局 |
第二节 20年代出版部门的逐步建立 |
一、官报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
二、粤港地区的宣传工作的推行及失败 |
三、审查部门与工会组织 |
第三节 地方实力派构建的管理体系 |
第四节 战时检查体系与伪报机构 |
第五节 战后出版恢复与风气整顿 |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出版管理运行及效果——个案研究 |
第一节 1932年前后的登记案 |
一、地方与中央的分歧:出版物声请登记案 |
二、登记与保证政策对比 |
第二节 工会的协同与发展 |
一、新闻记者公会的声援与妥协 |
二、派报工会的协作与发展 |
第三节 战时篇幅限制令 |
一、地方退让:中央报纸的强硬与本土报纸的妥协 |
二、政策通融:港粤报纸的请求与地方政府的协调 |
第四节 战后反动淫秽书报治理 |
一、查封八家书报社案 |
二、查禁连环图说案 |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出版管理的双重性 |
第一节 出版业的双重性:政治性与商业性 |
第二节 出版管理的双重性:地方性与统一性 |
第三节 中间路线:出版管理对出版业的影响 |
本章小结 结论 民国广东出版管理制度的变化及其思考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
(3)专利无效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再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最高院“92 号案”概述 |
二、国内外关于“依职权审查”的现行相关规定 |
1. 国外的相关规定 |
2. 我国的相关规定 |
三、依职权审查原则法律依据及现实必要性的缺失 |
1. 在无效程序中,复审委的“依职权审查”缺乏法律依据 |
2. 专利复审委“依职权审查”缺乏现实必要性 |
四、依职权审查的弊端 |
1.“依职权审查”与“请求原则”冲突 |
2.“依职权审查”违背了“听证原则”这一基础原则 |
3.“依职权审查”不符合“公正原则” |
五、对依职权审查原则的立法和执法建议 |
1. 立法上限制依职权审查原则的适用 |
2. 清楚界定“依职权审查”的内容 |
3.“依职权审查”应以符合听证原则为前提 |
(4)我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统计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2014)为据(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 |
二、《公报》及其案例的意义 |
三、《公报》知识产权案例的统计与分析 |
(一)《公报》知识产权案例的整体状况 |
1.《公报》知识产权案例数量整体上是在增长,但并不是按年度线性增长。 |
2.《公报》知识产权案例的增加幅度与原因。 |
3.《公报》知识产权案例在类型分布上的特点。 |
(二)不同类型的《公报》知识产权案例在处理结果上的特点 |
(三)《公报》知识产权案例的地域性分布 |
1. 北京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远远超过全国任何其他省区市。 |
2. 我国在2014年试点设立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分布于北京、上海、广东,这与《公报》案例数量居于前列的地区基本相符。 |
(四)《公报》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例 |
(五)《公报》专利无效案件 |
(六)最高法院与《公报》知识产权案例 |
1.《公报》中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数量随不同时代有较大变化 |
2.从公报《案例》看最高法院裁判知识产权案件的特征 |
(1)由最高法院二审的知识产权案件,其倾向于同意一审判决结果。 |
(2)由最高法院再审的知识产权案件,改判二审判决的可能性更大。 |
四、结论 |
(5)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举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选题的背景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现状之分析 |
第一节 案例选取的影响因素 |
一、案例取材的广泛性 |
二、案例内容的多样性 |
三、案例选择的区分性 |
四、案例诉讼阶段的差异性 |
五、第三人参与的经常性 |
第二节 典型案例的基本介绍 |
第三节 举证问题的提出 |
一、举证责任划分不明确 |
二、证据内容分类不明显 |
三、“公知常识”和“技术认定”类证据的举证设置不清晰 |
四、不同诉讼阶段的举证未区分 |
第二章 责任主体的举证分配 |
第一节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举证 |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一审中的举证 |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上诉、复审、再审中的举证 |
第二节 原告的举证 |
一、原告在一审中的举证 |
二、原告在上诉、复审、再审中的举证 |
第三节 第三人的举证 |
一、第三人举证的法律正当性 |
二、第三人在一审中的举证 |
三、第三人在上诉、复审、再审中的举证 |
第三章 案件事实视角的举证再分析 |
第一节“公知常识”和“技术认定”问题的举证 |
一、审查、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
二、行政诉讼阶段举证责任 |
三、专利行政程序举证责任建议 |
四、专利行政诉讼诉讼阶段举证建议 |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中的其他证据规则问题判断 |
一、“专家证人”的证据认定 |
二、对行政审查程序中未提交证据的认定 |
三、案件事实中的认知差异分析 |
四、当事人自认事实的效力认定问题 |
第四章 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举证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各方举证责任 |
二、程序性证据和实质性证据的区别举证 |
三、“公知常识”和“技术认定”事实证据的完善 |
四、完善新生的专利行政审判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浅谈中止程序的运用及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中止程序的规定 |
二、案例 1 :双鹤药业与广州威尔曼公司专利无效案 |
三、案例 2 :宝源公司、现代塑料公司与坦萨中国公司专利无效案 |
四、中止程序审查的制度漏洞及相关建议 |
(7)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8)浅议无效审查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专利法2000、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和审查指南2006版的相关规定与修改后规定的对比 |
对依职权审查的理解 |
(9)中美专利无效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专利无效制度基本理论 |
第一节 专利权与专利审查制度 |
一、专利权及其特征 |
二、专利的申请和授权审查制度 |
第二节 专利无效制度概述 |
一、专利无效纠纷产生的原因 |
二、专利无效制度的功能及特征 |
第二章 美国专利无效制度评判 |
第一节 美国专利制度概述 |
一、美国专利法及专利授权审查制度概述 |
二、美国专利商标局(PTO)及法院 |
三、美国专利无效制度概述 |
第二节 专利再审——授权后的行政审查程序 |
一、专利再审 |
二、对专利再审程序的评析 |
三、美国专利无效行政审查程序的最新发展——授权后异议程序 |
第三节 专利诉讼——授权后的司法审查程序 |
一、概述 |
二、专利无效诉讼 |
三、对美国专利无效诉讼的评析 |
第三章 我国专利无效制度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
一、无效宣告程序的立法演进 |
二、现行基本内容 |
第二节 专利无效行政诉讼 |
一、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立法、概念及特征 |
二、我国现行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
第一节 我国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一、无效宣告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审理模式不一致 |
二、循环诉讼至当事人诉累和司法资源浪费 |
三、当事人法律地位不确定 |
四、专利无效与侵权诉讼的衔接不当 |
第二节 完善我国专利无效制度的具体建议 |
一、专利无效制度的总体安排 |
二、近景模式下的改革建议 |
三、远景模式下的修改建议 |
结论 |
参考书目 |
致谢 |
(10)指导性行政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兼论研究对象的确立 |
一、向司法时代转变的趋势 |
二、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型 |
三、行政法的自身困境 |
四、比较法视域下的理论发问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一、比较分析的方法 |
二、历史分析的方法 |
三、实证分析的方法 |
四、价值分析的方法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一、指导性行政案例研究现状 |
二、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研究现状 |
三、判例、行政判例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架构 |
第一章 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概念、范围及价值 |
第一节 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概念 |
一、指导性案例的概念 |
二、指导性案例与判例 |
三、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概念 |
四、指导性行政案例与行政判例 |
第二节 指导性行政案例的范围 |
一、指导性案例的范围 |
二、与判例范围的比较 |
三、指导性行政案例的范围 |
第三节 指导性行政案例的价值 |
一、指导性案例的价值 |
二、与判例价值的比较 |
三、指导性行政案例的价值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指导性行政案例的创制与效力 |
第一节 指导性行政案例的创制 |
一、指导性行政案例的创制 |
二、与判例创制的比较 |
第二节 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效力 |
一、学界有关指导性案例效力的争论 |
二、对学界争论的评析 |
三、重新认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
四、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效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大陆法系行政判例考察 |
第一节 法国 |
一、判例保障了法典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
二、作为行政法主要渊源的行政判例 |
第二节 德国 |
一、判例成为法官释法的基本形式 |
二、确立习惯、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效力的行政判例 |
第三节 日本 |
一、混合道路下的判例和裁判例 |
二、成文法中心主义与行政判例 |
第四节 台湾地区 |
一、判例制度与司法裁判参考 |
二、不同拘束力的行政判例与行政裁判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指导性行政案例运行机制的历史追溯 |
第一节 1932年-1950年 |
一、革命根据地时期 |
二、陕甘宁边区时期 |
第二节 1950年-1978年 |
一、国民党法统的废除 |
二、批复的大量出现 |
三、案例的系统总结 |
第三节 1978年后至今 |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实践 |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指导性行政案例法律地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法律适用与指导性行政案例 |
一、法律适用和法官素质 |
二、旨在指导法律适用的指导性行政案例 |
第二节 准法律解释与指导性行政案例 |
一、法律解释和解释法律 |
二、旨在准法律解释的指导性行政案例 |
第三节 准法律创制与指导性行政案例 |
一、法律创制与规则创制 |
二、旨在准法律创制的指导性行政案例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指导性行政案例的问题与出路 |
第一节 存在的问题 |
一、指导性行政案例的范围不清 |
二、指导性行政案例的说服力有限 |
三、准法律解释和准法律创制的功能实现缺乏制度保障 |
四、指导性行政案例的发展相对不足 |
第二节 问题根由分析 |
一、混同了一般案例、指导性案例、判例的概念与功能 |
二、多元化案例创制格局影响了案例指导实效的发挥 |
三、现行司法解释体制无法满足转型社会需求 |
四、对所要指导的主要对象缺乏定位 |
五、行政法治建设水平相对较低 |
第三节 相关因素考量 |
一、成文法体系与质量日益完备和提升 |
二、法官专业素质有所改善 |
三、现行案件管辖和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 |
四、有关审级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
五、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及其弊端 |
第四节 指导性行政案例的出路 |
一、案例指导单轨制向案例指导与判例援用双轨制转变 |
二、实行"二元案例指导"和"一元判例援用"模式 |
三、逐步实现司法解释的判例化 |
四、建立制定法依赖型、强制性判例为主导的判例制度 |
五、重视行政判例和指导性行政案例的创制 |
本章小结 |
全文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选登)(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研究 ——以司法案例运行机制为视角[D]. 许波.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8(03)
- [2]民国时期广东出版管理研究[D]. 陆欣.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5)
- [3]专利无效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再探析[J]. 李亚莉,刘晓鹏.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5(11)
- [4]我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统计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2014)为据[J]. 金海军. 知识产权, 2015(06)
- [5]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举证问题研究[D]. 陈明明.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
- [6]浅谈中止程序的运用及制度完善[J]. 贾敬东.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5(01)
- [7]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8]浅议无效审查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J]. 宋丽梅,冉建国,杨瑞丽.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1(11)
- [9]中美专利无效制度比较研究[D]. 刘晓西.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10]指导性行政案例研究[D]. 李瑰华. 苏州大学,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