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事业发展的新机遇和新要求──罗干同志在“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上的讲话(摘要)(论文文献综述)
袁蕊[1](2020)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及其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矛盾和冲突作为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是任何时代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社会从经济结构到社会结构、生产方式到生活方式、经济生活到精神生活、人际关系到价值观念,无不发生着深刻的历史变迁。这种历史变迁,一方面使得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有了全面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也引起了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无直接利益冲突”正是伴随着我国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变化出现的,是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立足于中国现实国情,正确理解、认识、化解和防范“无直接利益冲突”,维护国家的和谐与稳定是当务之急。驭文之首术,谋篇之大端。“无直接利益冲突”与西方话语下的“社会冲突”具有不同的属性。“无直接利益冲突”可治可防可化解,具有人民内部矛盾属性。因此,文章围绕“无直接利益冲突”治理的依据、以往治理的成败得失、今后的治理方向和目标等问题展开。在写作逻辑顺序上,首要工作是对“无直接利益冲突”进行了阐释,即在文章开篇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形成了有关称谓辨析、表征、成因和影响等一般性理论,确定我们全面认识和了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重要前提。我们认为,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不能脱离社会实际而展开,“社会转型”是考察“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最大的实际,为此我们把社会转型期,作为“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社会背景。正是在此背景下,社会利益格局发生分化、社会阶层多元化,特别是贫富差距扩大引发人民群众强烈的不满情绪,才产生了庞大的源头性矛盾,为发生“无直接利益冲突”埋下隐患。转型期,原有的制度安排和机制失效、缺位、错位,新的制度安排和机制尚未健全,社会整合力和控制力下降;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交错,社会心理发生变异等综合因素,导致“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生成。其中,心理因素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方面。心理因素包括社会心理和群体心理两个方面,二者是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功效。社会心理是“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基础性心理,是长期存在的心理感受;群体心理具有短暂化、情景化等特征,是特定情境下,特定群体的心理状态。从“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的群体心理着手,通过研读大量案例得出:“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不仅有消极的群体心理,还存在正面、积极心理。调控、疏导负面心理,鼓励、保护正面心理,能够为我们从根本上防范、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赢得宝贵的时间,创造和谐的氛围;也有利于引导民众养成健康、理性、乐观、向上的群体心理。这对于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凝聚全社会力量、助推中国梦实现,有着无法替代的积极意义。这一观点是论文的创新点。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具着深厚的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矛盾的论述、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矛盾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矛盾治理理论是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理论依据和行动指南。“无直接利益冲突”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而爆发。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现了直接利益冲突事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直接利益冲突逐步演化为无直接利益相关的冲突。这一新型社会冲突走入学者的视野,成为广泛研究的议题。学界关于其概念内涵、性质、影响及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探讨。以往学者对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学理研究、各级政府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经验和教训是我们的宝贵财富。依据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治理不足的原因,深入探索新时代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新模式。新时代,国际形势风云变化。受国外社会运动和社会思潮的冲击和网络政客的蛊惑,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外部条件风险增加。国外反华势力故意挑起或利用国内焦点事件,制造冲突事件,丑化中国;国内社会结构发展、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目标等发生变化,社会矛盾也随之有了新的变化和特征,这些都为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带来挑战和困难。机遇总是伴随挑战和困难。新时代,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为价值引领,调整、规范人民内部矛盾的各种利益关系,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磅礴力量,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在党内,中国共产党以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披荆斩棘的政治勇气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风建设呈现新气象和新变化,这已然成为党和政府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底气和机遇。针对问题提出对策,是研究问题最终的落脚点。创新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首先要创新治理思维。“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双方不是绝对的对立,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冲突的双方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政府要转变原有的思维方式,转变治理理念。从传统的斗争思维、紧张对峙、政治控制方式转变为以和谐思维为指引、以官民的平衡互动为契机、以多元社会治理方式为路径,深化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思维认知。其次要推动治理制度完善。制度是规范、原则、价值观念和体系在国家强制力层面的具体呈现,是社会运行的保障。从创新调解制度、信访制度和诉讼制度等方面入手,为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提供保障。再次要构建治理新格局。通过加强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强化治理方式融通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最后要优化治理化解机制。机制是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制度必须依赖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才能有效运转。“无直接利益冲突”是学术界长期以来关注的热点,也是透视中国政治生态的重要渠道。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需要冲破以往旧的、静态的、排他的、刚性且脆弱的治理体系,构筑动态的、包容的、柔性且坚韧的治理体系。这种现代化的治理观和治理体系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神内核,也是实现“无直接利益冲突”良性治理的关键所在。
刘涛[2](2012)在《当代中国政法委员会研究 ——以X县政法委员会为参照》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简称政法委员会或政法委)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和法治理论论域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但同时也是一个没有得到充分解释的现象。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决定了作为党委职能部门的政法委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政法传统和法治传统、政法体制和法治体制交会对接中的矛盾和障碍造成了政法委在法治建设中的运行困境以及学术界关于政法委在法治建设中定位问题的诸多争议。基于这一问题的设定,笔者以L省Z市X县政法委为参照,着重考察了政法委的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和政治功能,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政治体系自身维持和发展的动态过程去理解政法委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关系和政法委在法治建设中的改革趋向。政法委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它首先是一个政治机构。要想客观全面的理解政法委,就需要把它纳入到中国的政治体系和政治实践中来考量考察。只有弄清楚了政法委的结构和功能情况后,才能准确把握政法委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在关联。目前各级政法委已经成为县以上各级党委内部专门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时借助综合治理网络延伸了自己的组织结构,在我国政治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政法委的运行过程是我国政治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治建设、社会稳定和社会综合治理方面要求和支持的输入以及政治决策的作出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政治体系的维持和发展来看,政法委具有政治录用和政治社会化的功能。从政策层次来看,政法委的主要活动反映了我国政法政策由强制性向容纳性、由治安领域向社会管理领域、由运动式向常态式的发展变化。政法委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它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的推进作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政法传统和政法体制的基础上建设中国法治,是我们不可能摆脱的“路径依赖”。但是当代中国的政法和法治两种传统并没有实现完全契合,两种传统的悖逆与冲突集中反映在了政法委的运作过程中。政法委在积极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同时,也面临着体制上的困境。为了充分发挥政法委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推动传统政法体制与现代法治框架的融合,政法委自身的改革就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和政治体系自我完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基于以上考虑,笔者将全文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由“政法委员会的组织体制”、“政法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政法委员会的政治功能”、“政法委员会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推进作用”、“政法委员会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体制困境”和“法治建设中的政法委员会改革”六章组成。前三章主要是从政法委作为政治结构的属性出发,通过白描的手法对政法委的结构和功能状况进行勾画;后三章则是对政法委与中国法治建设关系以及政法委改革趋向的分析。第一章主要是根据政治社会学和组织社会学的理论,将政法委的组织结构作为描述的切入点,首先在政治体系的框架中明确政法委在县级以上党组织内部的结构定位,并从政法委的职能延伸和拓展中去把握其在社会治理网络中的结构关联。在此基础上结合政法委形成和运作的外在环境,分析了政法委组织结构的两个基本特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治理资源的集中运用。第二章借鉴比较政治学结构功能主义学派的研究框架,以政治体系的过程层次为视角,分析了政法委的运行机制以及其在政治运行中所担负的过程功能。结合对X县的实证考察,可以明确政法委的运行机制由输入机制和输出机制构成,对于政法、综治和维稳政策的形成和输出具有重要影响。政法委在执行输入和输出功能时与政治体系的其他结构以及政治体系的外在环境发生关联互动。第三章继续采用比较政治学结构功能主义学派的框架,对政法委的体系和政策功能进行分析。就体系功能而言,政法委在政法干警录用方面发挥着指导、协调、领导干部任用协管和激励功能,并通过政治忠诚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法治(制)观念教育推进政法干警角色社会化。就政策功能而言,政法委的主要活动反映了我国社会管制政策的发展变化,对此可以通过“严打”、“综治”和“维稳”三个关键词进行把握。第四章转入对政法委与中国法治建设内在关联分析的第一个方面,探讨政法委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推进作用。对此可以从法治认同、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三个视角去把握。政法传统中的宗旨观念和群众路线有助于弥补我国旧传统中“时间/经验维度”的缺失,奠定法律法律信仰培育的生活根基。国家功能的政治与行政二分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监督思想构成了政法委执法监督的理论基础,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中的实际作为可以为此提供实证支持。政法救济机制有效弥补了不完善法治状态下的权利救济漏洞,为转型时期我国的权利救济提供权威支撑、实质矫正和结构整合。第五章是政法委与中国法治建设内在关联分析的第二个方面,探讨政法委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体制困境。政法委在法治建设中的体制困境是我国政治现代化建设内在矛盾的综合反映。以亨廷顿的政治现代化理论为框架,对此可以从权威转型、结构分化和民众参与三个方面予以把握。权威重塑中的权威弱化、结构分化中的功能混同和法治动员中的参与拥堵共同构成政法委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体制困境。第六章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对政法委在法治建设中的改革问题予以探讨。从微观层面看,基本权利保障既是政法委改革中必须坚守的底线,也构成了政法委改革的有力支点。从中观层面看,政法委自身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的制度化建设是政法委改革的中介环节。从宏观层面来看,应当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在矛盾入手,积极主动地发挥政法委作为党委职能部门的宏观统筹和协调作用,化解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层问题。
李俊[3](2011)在《律师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及作用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目前已经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个里程碑的时刻,从法治建设的高度看我国律师制度,我国律师制度仍处在一个比较低的程度。与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改革比较,还相对落后,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继续推进的重点区域。当然,从历史上看,我国的律师制度属于“舶来品”。而且我们的国情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不能照搬西方法治的那套经验,律师同样不能完全走西方道路。究其原因在于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角色定位不明确,导致律师的职业性质出现偏差,在市场经济中迷失自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正是基于对律师职业现状的考虑,在对法治与律师关系进行论证之后,结合我国国情,从法理和实际操作两个层面提出了建议。以期,通过对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使律师的角色定位更好的落到实处,更好的发挥律师在国家的法治建设中应有的作用。本文正文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律师的性质基础理论入手,采取了阶级性质与职业性质两分法,介绍分析律师的性质内涵以及其理论价值。并分析介绍了我国当前的法治程度,及法治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对律师和法治建设有了法理上的把握,同时也为下文把律师放在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下进行论述,事先做好理论性的铺垫。第二部分是对第一部分理论的递进,将律师与法治建设统一起来,从单一的理论逐步扩展到实际国情。先从一般层面上阐述法治与律师的关系,从法治的原理出发,落脚在律师制度的原始设计。然后着重通过现实情况分析,论证了为什么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更需要律师的论点。理论与实际两部分相结合,确定了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原则方向。第三部分对当代中国律师在法治建设中遇到的障碍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其中的原因。从制度、观念、经济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层层剥析,又从法治的内部从立法源头开始,逐部寻找答案。希望达到从细节入手,掌握基本情况,结合中央精神,最终达到一个律师制度设计的高度的效果。第四部分是整个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落脚之处,是全文的结论所在。本部分开门见山的提出了几项改革建议。对前面分析的问题不是逐条逐条的去回答,而是从根源上出发,提出釜底抽薪式的解决办法,希望能彻底扭转当前的尴尬局面,使律师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法治社会和律师制度无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治社会需要律师,律师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在法治社会,法律至上,法律是最高的行为规范,法律具有最高效力;在这种以法律规范指导一切社会生活的社会,律师职业应运而生。律师是法律专家,精通法律,具有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条件,能够切实满足社会主体对法律内容的了解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需要。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逐渐建立,社会形势也不断出现新的发展,律师职业也呈现出诸多的新时代特征。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是长期目标,律师职业对于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意义重大。律师职业在法治社会中永远发挥“社会平衡器”作用,是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建设重要力量。所以从法治社会的视角来审视律师职业的规制,是社会发展对现代服务的现实需求,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就有十分重要的研究意义。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能得出对律师的准确定位不仅仅关系到律师行业的自身发展,更是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平衡和良心发展,是事关国家安全稳定的大计,对律师的角色做出准确的定位,从而发挥律师应有的作用,真正达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社会
尹欢伟[4](2010)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文中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科学发展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内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回顾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的背景、过程,探索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及基本特征,对当前现实社会生活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缺失现象进一步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和谐的法治观、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大局观。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进一步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张大维[5](2010)在《中国共产党城市社区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城市社区建设”为研究对象,以“中国共产党的理论与实践”为研究视角,试图主要回答以下两个问题:中国共产党城市社区建设理论体系是否形成,主要内容和理论价值如何?中国共产党城市社区建设理论体系指导下的城市社区建设实践成效怎样,主要经验和实践意义何在?论文通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调查研究和实地研究等研究方法,遵循“发生逻辑(为什么)——理论体系是什么——实践成效怎么样”的分析思路,采用“新情况——新问题——新理论——新实践”的研究框架。研究得出的基本结论是:第一,党的城市社区建设理论已经形成且已整合成架构合理、指导实践取得巨大成功的科学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第二,党的城市社区建设理论体系指导的城市社区建设实践取得了显着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为统筹城乡社区发展奠定了基础。社区是社会的细胞,建设和谐社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由此可见,社区建设和党的建设是新时期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关注的两大主题。新中国建国60年、改革开放3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20年、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10年、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创建5年,农村社区建设从试点走向铺开,城乡社区统筹发展的趋势正在形成,我国社区建设的成就巨大,对中国共产党在城市社区建设中形成的新理论与新实践进行系统研究显得十分必要。然而,当前学术界在取得大量研究成果的同时却也出现了一些明显不足:从西方研究范式出发,来阐释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实践的较多,从我们党执政的角度去研究中国化道路,并从学理上分析总结我们党城市社区建设新理论和新实践的较少;等等。本文关注实践中的问题,转换研究范式,从实际问题出发梳理出中国共产党领导城市社区建设的四个主题,也即党的理论和实践体现的四条主线:居民自治、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文明。本论文阐释围绕着这四条主线展开,使其贯穿于党的理论和实践的始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具有独特的发生逻辑。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最初目的,是要解决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所引发的新问题,中国共产党的城市社区建设理论和实践就是围绕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展开的。总体来看,我国巨大社会转型出现的新情况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社会分层、社会流动、社会组织和社会分工。新情况引发新问题,与之相关联,我国的社会建设面临的新问题也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民稳问题,即单位制解体与基层社会管理主体缺失及管理真空问题;民生问题,即公共需求增长与公共服务或产品供给短缺问题;民主问题,即公民的选择权、自由权、差异性增强与自治渠道、自治制度、自治机制不完善问题;文化问题,即精神文明建设与核心价值体系统领问题。面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党和国家逐步形成了通过社区来整合社会的中国城市社区建设道路,形成了中国共产党独特的城市社区建设理论并指导着城市社区建设实践不断向前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形成了科学理论体系。中国共产党选择走城市社区建设道路以后,逐步展开了理论探索并通过实践试错来完善理论。在这一过程中,党的各次全会的精神、中央领导同志的论述、中央政府报告的概括、中央政策法规的阐述,政界学界理论的成果,等等,都极大地丰富了中国共产党城市社区建设的理论。总体来讲,业已形成的中国共产党城市社区建设的理论体系,是关于建设社区(社会)生活共同体及其内含的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等各要素的意义价值、宗旨目标、内涵外延、组织架构、体制机制、方式方法、手段途径、网络体系等的整体性理论体系。其包括三个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一是逻辑起点理论,即马克思主义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研究方法理论;二是中轴核心理论,即社区(社会)生活共同体理论;三是外围结构理论,包括社区居民自治理论、社区管理有序理论、社区服务完善理论、社区文明祥和理论等四大支柱理论。这三部分共同构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城市社区建设理论的轴心体系。其中,逻辑起点理论是方法论,中轴核心理论是价值观,外围结构理论是保护带。中国共产党城市社区建设理论体系的科学性是由其指导的城市社区建设实践成效决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取得了巨大实践成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城市社区建设道路大致经历了传统旧式社区建设阶段、过渡转型社区建设阶段、现代新型社区建设阶段、和谐社区建设与城乡社区统筹发展阶段四个阶段。本文侧重于呈现过渡转型社区建设及其以后阶段的实践发展。在党的城市社区建设理论体系指导下的城市社区建设实践成效概括起来便是“五个建立、五个格局”:一是社区组织体系基本建立,初步形成了基层社会有序管理格局;二是社区民主制度基本建立,初步形成了广泛参与居民自治格局:三是社区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初步形成了小社区大服务格局;四是社区建设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初步形成了齐抓共建格局;五是社区文明氛围基本建立,初步形成了文明祥和格局。实践的巨大成效实际上也证明了中国共产党城市社区建设理论体系的科学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创造了理论实践价值。其理论价值体现在:一方面,从时间和内容范畴上看,中国共产党城市社区建设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城市社区建设理论体系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最基本和最核心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其实践意义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城市社区建设理论体系及其内含的“一个正确分析、五个紧紧抓住”等具体实践经验,既为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拓宽了发展空间,也为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了参考借鉴,为最终实现城乡社区一体化发展格局奠定了基础。
王文生[6](2008)在《宽严相济视域下的刑事检察工作》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研究的目的:1、试图弥补该问题研究的薄弱,填补法学研究和博士论文的空白。从目前查询和收集到与本课题的学术成果来看,尚未发现专门阐述宽严相济与刑事检察工作的专着。涉及该问题的着述多散见于报刊、论文集等着述中。因此,系统地阐述宽严相济视域下刑事检察工作,对于研究我国刑事政策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2、总结、归纳、提炼出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走出的二十个误区,提出了检察机关应树立的二十种理念。3、从理论到实践上回应法学界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只适用实体法,不适用程序法的观点。4、总结提炼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羁押场所设立监督巡视员的成功经验。5、针对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和司法改革建议。本论文研究的方法:为全面系统地阐述宽严相济视域下的刑事检察工作,本文将采取以下方法对课题进行系统研究:一是历史分析法。追本溯源,即理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起源、概念、内涵与检察工作的关系,通过考察过去,说明现在,预测未来。二是比较法。即按照一定标准,对事物的共性进行对照、比较、分类,从而揭示事物本质的思维过程和方法,有比较才能有鉴别。三是实证分析法。即运用检察实践中第一手资料和翔实的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正确论证。四是系统论证法。即将检察业务工作作为一个系统研究来论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各个环节的关系及运用。五是辩证分析法。即采取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分析论证在检察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理性,特别是把宽与严有机地统一起来,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本论文研究内容:本课题以参考文献为基础,结合刑事检察工作实践,廓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源流,透视其理论基础,锁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的功能定位,认真探索刑事检察工作业务环节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路径。在本文研究中,重点要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源与流问题;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和科学解读问题;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功能定位问题;四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监督环节中的运用问题;五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工作中的运用问题;六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辽源检察机关的探索与实践。相信本研究成果一定会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运用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和积极的推动作用。
贺荣[7](2006)在《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同时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触动原有的利益格局,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随之出现,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大量出现,行政纠纷数量也呈现出大幅上升的趋势。因此,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该是纠纷的诉讼解决与非诉讼解决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从而逐步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体系之间,以及信访接待、社区服务、民愿接待、矛盾排查、仲裁之间相会联动、协调配合、有效衔接的社会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力求将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在内部、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行政纠纷属于社会纠纷,是我国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纠纷的产生根源主要是经济根源、社会根源、文化根源、法律根源。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刑事案件有着联系和区别。行政诉讼是我国目前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渠道,但不是唯一渠道。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特别是近几年来,尤为明显。目前,行政案件持续上升与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不足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西方发达国家解决行政纠纷的机制显示,建立包括行政、司法等在内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这些国家建立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为不同类型的行政纠纷寻找适当的化解纠纷的出口。我国目前为了有效解决行政纠纷,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
王纳新[8](2004)在《论法律思维与司法裁判 ——对司法认知规律的法理学思考》文中提出面对司法裁判工作所遭遇的种种困境和危机,其根本出路在于走法官职业化道路。因为司法能否独立、司法能否现代化,在某种程度上均取决于法官职业化问题。而法官职业化的关键又在于法官的专业化,其具体表现为全体法官能否形成一套作为法官职业应有的思维方式、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基于此种认识,本文旨在建构或描述这样一套思维方式、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 建构一套作为法官职业应有的思维方式、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它取决于对以下两个前提的正确认识:一是作为法律人思考问题的思维方式即法律思维,具有哪些基本特征和思维规律;二是作为法官职业的司法裁判,具有何种认知特性和运行规律。在探讨上述两个前提的基础上,本文系统分析了法官思维的定义与特征、方式与方法、路径与过程、原则与规则等基本问题,并就法官思维的环境与保障作了相应探讨;然后,又接着分析和探讨以法官思维为基础的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问题。法律方法表现为法官思维在认识论意义上的司法认知问题,司法技术则表现为法官思维在实践论意义上的司法操作问题。因此,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认识论来讲,法官思维是一种法律方法;从实践论来说,法官思维是一种司法技术。由此表明,当我们谈论某一法律方法时,实际上也是在谈论某一法律(司法)技术。 本文系统探讨和分析了作为法官职业应有的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具体包括事实探知、准据识别、法律推理、法律发现(包括法律解释和法之续造,其中法之续造又包括漏洞补充、价值衡量和法官造法)、自由裁量和法律论证。上述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的构建与排列,实际上是按照司法裁判过程进行的。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接着要寻找法律根据,然后依据法律推理,将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个案,由此推导出案件的处理结论。但在这种过程中,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法官还需要对法律作出解释,以满足大、小前提之间的涵摄关系;当法律存在漏洞时,法官得依据漏洞补充方法为案件的处理确立明确的规范依据;有时还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和规则,需要法官通过价值衡量作出选择;基于不得拒绝裁判的司法传统和原则,在待决案件缺乏法律依据时,法官还要依据法律原则和精神去创设新的规则。如果说上述工作的目的在于为待决案件寻找一个大前提的话,那么这种工作还远远不够,因为人们可能会对法官的准据识别、法律解释、漏洞补充、价值衡量和规则创制之正当性、正确性或合法性问题提出质疑,这就需要法官运用法律论证之外部证成方法和技术,对作为大前提之法律规范(包括经过法官识别的、解释的、补充的、衡量的和创制的)之正当性、合法性问题,进行充分分析和详尽论证,以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表明法官的裁决是经过理性思考而非武断作出的。同样的方法亦适用于自由裁量问题,法官为了防止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其自由裁量提出质疑,往往也需要通过法律论证的方法作出分析和阐述,以表明其自由裁量也是基于理性思考作出的。当解决了大前提问题,法官再依据法律论证之内部证成方法和技术,在上述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与作为小前提之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起一种逻辑关系,并依据这种逻辑关系推导出案件的处理结论。由此表明,法律推理只适用于一些简单案件,亦即案件事实比较明了,法律依据比较明确,法官对法律规定不用作过多
罗干[9](2001)在《律师事业发展的新机遇和新要求──罗干同志在“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上的讲话(摘要)》文中研究说明
二、律师事业发展的新机遇和新要求──罗干同志在“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上的讲话(摘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律师事业发展的新机遇和新要求──罗干同志在“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上的讲话(摘要)(论文提纲范文)
(1)“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及其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和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与述评 |
(一) 国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二) 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理论分析 |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概念界定 |
二、“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生成 |
(一)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成因 |
(二) “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机理 |
三、“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表征 |
(一) 弱势群体为主体 |
(二) 借机发泄为目的 |
(三) 偶发事件为起因 |
(四) 以政府部门为冲突对象 |
(五) 表现形式多样化 |
四、“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负面影响 |
(一) 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
(二) 损害政府权威和政治合法性 |
(三) 破坏社会心理 |
(四) 阻碍人民政治素质的提高 |
第二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学理依据 |
一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属性定位 |
(一) 定位“无直接利益冲突”属性的依据 |
(二) “无直接利益冲突”属性的层次性分析 |
(三)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多元属性分析 |
二、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理论依据 |
(一) 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矛盾思想为理论指导 |
(二) 以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矛盾理论为理论基石 |
(三) 以西方集体行为和社会冲突理论为镜鉴 |
第三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价值意义 |
一、契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 |
(一) 提高对人民主体的关切 |
(二) 实现治理理念的现代化 |
(三) 推进治理方式的民主化 |
二、符合建设平安中国的题中之意 |
(一) 法治是建设平安中国的根本依托 |
(二) 协同治理是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手段 |
(三) 综合治理是建设平安中国的必然趋势 |
三、符合基层治理的内在要求 |
(一) 基层治理是防范冲突的第一道防线 |
(二) 基层治理是引领社会转型升级的关键要素 |
(三) 基层治理效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生动体现 |
第四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经验 |
一、治理初探阶段(1949-1992) |
(一)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夕的治理(1949-1978) |
(二) 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四大召开时期的治理(1978-1992) |
(三) 阶段特征 |
二、艰难探索阶段(1992-2012) |
(一) 党的十四大至党中央对“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确认期间的治理(1992-2006) |
(二) 2006年至党的十八大前夕的治理(2006-2012) |
(三) 阶段特征 |
三、创新发展阶段(2012年至今) |
(一) “无直接利益冲突”新特征 |
(二) 治理理念新发展 |
(三) 治理实践新探索 |
四、“无直接利益冲突”治理的基本经验 |
(一) 必须坚持直面社会矛盾和冲突 |
(二) 必须坚持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 |
(三) 必须坚持着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
(四) 必须提高政府阶段性应对能力 |
第五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现实新境遇 |
一、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新契机 |
(一) 以新时代开启治理新征程 |
(二) 以社会发展的新目标和新任务为价值引领 |
(三) 以新时代党风建设新气象为精神铸魂 |
二、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面临的严峻挑战 |
(一) 国外社会运动和社会思潮的冲击 |
(二) 国内社会发展和社会矛盾的变化 |
三、推进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面临的难题 |
(一) 传统滞后的治理理念 |
(二) 僵化闭塞的治理方式 |
(三) 不健全的治理机制 |
第六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创新思路 |
一、创新治理思维 |
(一) 以和谐理念推动思维方式转变 |
(二) 以协调方式促进立场关系转变 |
(三) 以包容理念推进治理方式转变 |
二、推动治理制度完善 |
(一) 完善调解制度 |
(二) 健全信访制度 |
(三) 加强诉讼制度 |
三、加强治理主体协同 |
(一) 加强党委的组织保障 |
(二) 突出政府的主导力量 |
(三) 强化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 |
(四) 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
四、强化治理方式融通 |
(一) 发挥民主协商的优势 |
(二) 夯实法治保障 |
(三) 激发科技治理效能 |
五、优化治理化解机制 |
(一) 完善多元纠纷裁决机制 |
(二) 建立责任明晰的联动机制 |
(三) 加强对抗行动的制动机制 |
(四) 建立社会心理疏导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当代中国政法委员会研究 ——以X县政法委员会为参照(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1章 政法委员会的组织体制 |
1.1 政法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体系 |
1.1.1 党委职能部门中的政法委员会 |
1.1.2 综治维稳网络中的政法委员会 |
1.2 政法委员会的组织结构特征 |
1.2.1 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
1.2.2 治理资源的集中运用 |
第2章 政法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
2.1 政法委员会的输入机制 |
2.1.1 政法委员会的直接输入机制 |
2.1.2 政法委员会的间接输入机制 |
2.2 政法委员会的输出机制 |
2.2.1 政法委员会的决策目标传输机制 |
2.2.2 政法委员会的决策执行督导机制 |
2.2.3 政法委员会的输出效果评估机制 |
第3章 政法委员会的政治功能 |
3.1 政法委员会的政治体系维护功能 |
3.1.1 政法委员会在政法干警录用中的导向功能 |
3.1.2 政法委员会的角色社会化功能 |
3.2 政法委员会的政策功能 |
3.2.1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
3.2.2 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3.2.3 维护社会持续和谐稳定 |
第4章 政法委员会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推进作用 |
4.1 政法委员会引领下的法律信仰塑造 |
4.1.1 法律信仰的生活立场还原 |
4.1.2 政法传统对法律信仰的支撑 |
4.2 政法委员会的执法监督功能 |
4.2.1 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的理论基础 |
4.2.2 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的实际作为 |
4.3 政法委员会在权利救济中的协调功能 |
4.3.1 政法委员会的协调对司法救济的支撑 |
4.3.2 政法委员会的协调对程序主义救济弊端的矫正 |
4.3.3 政法委员会的协调对权利救济资源的整合 |
第5章 政法委员会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体制困境 |
5.1 政法委员会在推进权威转换中的权威重塑困境 |
5.1.1 我国政治现代化中的权威转换 |
5.1.2 权威转换中的权力效能衰减 |
5.1.3 权威弱化中的法律权威塑造困境 |
5.2 政法委员会在推进结构分化中的功能混同困境 |
5.2.1 我国政治现化中的结构分化 |
5.2.2 结构分化中的组织协调压力 |
5.2.3 政法委员会协调中的功能混同困境 |
5.3 政法委员会在推进法治动员中的参与疏导困境 |
5.3.1 我国政治现代化中的法治动员 |
5.3.2 法治动员中的参与拥堵 |
5.3.3 政法委员会在法治动员中的民意疏导压力 |
第6章 法治建设中的政法委员会改革 |
6.1 政法委员会改革的微观层面:坚守基本权利保障的底线 |
6.1.1 基本权利在政治体系中的道德评价功能 |
6.1.2 基本权利保障在政法委员会改革中的底线意义 |
6.1.3 基本权利保障在政法委员会改革中的支点意义 |
6.2 政法委员会改革的中观层面:推进自身制度化建设 |
6.2.1 政法委员会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
6.2.2 政法委员会组织制度的完善 |
6.2.3 政法委员会运行制度的完善 |
6.3 政法委员会改革的宏观层面:强化总体统筹协调功能 |
6.3.1 强化政法委员会在法律实施中的配套协调功能 |
6.3.2 强化政法委员会在社会管理中的整合协调功能 |
6.3.3 强化政法委员会在社会自治中的指导协调功能 |
结语:政治现代化中的法治建设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律师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及作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律师制度与法治建设概述 |
一、律师制度 |
(一) 律师的性质 |
(二) 现代律师的作用 |
二、法治建设 |
(一) 我国法制化程度 |
(二) 中国法治可持续发展的途径 |
第二章 律师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
一、法治与律师的一般关系 |
(一) 律师需要法治 |
(二) 法治社会需要律师 |
二、中国当代法治更需要律师 |
(一) 普及法律,灌输法治思想 |
(二) 忠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民主 |
(三) 律师推进立法进步 |
第三章 当代中国律师在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遇到的障碍及原因分析 |
一、有什么障碍和困难 |
(一) 交涉力不足 |
(二) 律师参与政治不深 |
(三) 律师被排斥在法律共同体之外 |
(四) 律师职业严重商业化 |
二、原因分析 |
(一) 我国现行《宪法》对律师地位规定的缺失 |
(二) 观念因素 |
(三) 律师队伍本身因素 |
第四章 律师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的途径 |
一、发展政府律师 |
(一) 构建政府律师制度与实现行政平衡 |
(二) 政府律师参与构建法治政府 |
二、企业法律顾问 |
(一)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况 |
(二) 改进企业法律顾问 |
三、发展农村法律援助制度 |
(一) 建设农村法律援助机制 |
(二) 建立国家财政支持与慈善捐助相结合的法律援助模式 |
四、律师参与ADR |
(一) ADR的国内外研究 |
(二) 律师参与ADR的作用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国内外对本选题研究现状 |
2、选题的目的、意义、研究价值 |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的时代背景及其形成过程 |
1.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渊源 |
1.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的过程 |
1.2.1 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 |
1.2.2 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1.2.3 江泽民的依法治国法治思想 |
1.2.4 胡锦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1.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的时代背景 |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与基本特征 |
2.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 |
2.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
2.2.1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2.2.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是三个至上即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
2.2.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我国司法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
2.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创新与发展 |
2.3.1 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了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和谐的法治观、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大局观 |
2.3.2 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实践由"人治"、"政策之治"到"法律之治"转变;"法律工具主义"向"法律权利主义"的转变 |
2.3.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适合中国国情有别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一种先进理念 |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的重大意义 |
3.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的现实意义 |
3.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意义 |
3.2.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
3.2.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
3.2.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手段 |
第四章 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思考 |
4.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现实生活中的缺失 |
4.2 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对策研究 |
4.2.1 进一步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
4.2.2 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
4.2.3 树立正确的干部任用理念,建立公正科学的考核机制 |
4.2.4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及篇目 |
致谢 |
(5)中国共产党城市社区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 选题由来与研究意义 |
1.研究经历与选题由来 |
2.问题意识与选题意义 |
(二) 研究现状与简要述评 |
1.现有研究情况与总体把握 |
2.现有研究视角与理论范式 |
3.现有研究内容与分析范式 |
4.简要分析与述评展望 |
(三) 研究思路与基本概念 |
1.分析思路与研究框架 |
2.基本概念 |
(四)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1.研究方法 |
2.资料来源 |
(五) 创新之处与主要限度 |
1.创新之处 |
2.主要限度 |
二、中国共产党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发生逻辑 |
(一) 社会转型:党领导社会建设面临的新情况 |
1.社会分层 |
2.社会流动 |
3.社会组织 |
4.社会分工 |
(二) 社会失范:党领导社会建设遇到的新问题 |
1.民主问题:公民权生长与自治制度不完善 |
2.民稳问题:单位制度解体与管理主体缺失 |
3.民生问题:公共需求增长与公共产品短缺 |
4.精神文明建设问题与核心价值体系的统领 |
(三) 社区建设:党领导社会建设作出的新选择 |
1.顶层设计: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社区建设必要性的论述 |
2.制度安排:中央政策规章关于社区建设必要性的阐述 |
3.变迁轨迹:党对社区建设道路的认识过程与理论趋向 |
三、中国共产党关于城市社区建设的理论体系 |
(一) 轴心体系:统领的社区建设理论 |
1.社区建设轴心体系理论的总体性探索 |
2.社区建设轴心体系理论的概念性图式 |
(二) 中轴核心:新型社区共同体理论 |
1.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新型社区共同体理论的探索 |
2.党的各次全会关于新型社区共同体理论的精神 |
3.中央政策规章关于新型社区共同体理论的阐述 |
(三) 外围结构:链接的四大支柱理论 |
1.居民自治:社区民主与社区党建理论 |
2.管理有序:社区体制与社区治理理论 |
3.服务完善:社区民生与服务均等理论 |
4.文明祥和:社区文明与和谐文化理论 |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城市社区建设的实践成效 |
(一) 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实践发展阶段的总体把握 |
1.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实践的发展历程及其脉络 |
2.学术界对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发展阶段的概括 |
3.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实践和发展阶段的再判断 |
(二) 发展基层民主:居民自治理念下的社区民主建设实践 |
1.稳步推进:党领导的居民自治发展总态势 |
2.民主选举:内生人民民主思想的社区实践 |
3.民主决策:渗透协商参与理念的社区探索 |
4.民主管理:实现自我治理目标的社区实验 |
5.民主监督:颠覆传统官民位序的社区创造 |
6.其它各地社区民主与居民自治的实践发展 |
(三) 维护社会稳定:管理有序理念下的社区管理建设实践 |
1.建立新型的社区组织体系 |
2.建立新型的社区管理体制 |
3.总体性模式、街道办模式和工作站模式 |
4.其它各地社区治理与管理体制创新实践 |
(四) 实现民生民本:服务完善理念下的社区服务建设实践 |
1.社区服务实践:变迁过程与总体发展状况 |
2.社区服务设施:拥有量和覆盖面不断增加 |
3.社区服务队伍: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 |
4.社区服务机制:多主体参与和多方式供给 |
5.社区服务投入:各级财政支撑与分类指导 |
6.各地发展社区服务的典型案例与创新实践 |
(五) 建设精神文明:文明祥和理念下的社区文明建设实践 |
1.创建文明祥和社区实践的总体发展 |
2.各地建设文明祥和社区的实践探索 |
五、中国共产党城市社区建设创造的核心价值 |
(一) 党的城市社区建设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 |
1.党的城市社区建设理论体系已形成且是经受住了实践检验的科学理论体系 |
2.党的城市社区建设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3.党的城市社区建设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理论成果 |
(二) 党的城市社区建设实践经验为统筹城乡社区发展奠定基础 |
1.党的城市社区建设实践发展为中国共产党积累了丰富的社区建设经验 |
2.党的城市社区建设实践经验为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拓宽了发展空间 |
3.党的城市社区建设实践经验为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了参考借鉴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目录 |
(6)宽严相济视域下的刑事检察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及研究现状 |
一、理论基础 |
二、司法实践 |
三、参考文献 |
第二节 选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选题的理论价值 |
二、选题的应用价值 |
第三节 选题的研究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拟采用的研究方法 |
三、可行性分析 |
第一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源与流 |
第一节 我国古代刑事政策中的宽猛相济思想 |
一、宽猛相济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 |
二、我国古代宽猛相济思想的具体表现 |
三、宽猛相济思想的理论对立物——重刑主义 |
第二节 清末及民国时期刑事政策中的宽与严 |
一、清末刑法改制时期刑事政策中的宽与严 |
二、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刑事政策中的宽与严 |
三、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刑事政策中的宽与严 |
第三节 我党不同历史时期刑事政策中的宽与严 |
一、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
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
三、"严打"的刑事政策 |
四、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 |
第二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和科学解读 |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对立统一规律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人本理念 |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自由、民主观念 |
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正义观念 |
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效益观念 |
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观念 |
第二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解读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 |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和现实解读 |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国内和国际解读 |
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体和程序解读 |
第三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的功能定位 |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职能定位 |
一、宪法定位下的刑事检察权 |
二、刑事诉讼监督的内容、特征及原则 |
第二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检察工作的价值关系 |
一、宽严相济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凸显了价值多元化与价值一元化的统一 |
二、宽严相济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凸显了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立法政策的统一 |
三、宽严相济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凸显了政策实体化和政策程序化的统一 |
四、宽严相济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凸显了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的统一 |
第三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的功能选择 |
一、价值选择:维护公平正义 |
二、目的选择:促进社会和谐 |
三、向度选择:突出以宽济严 |
四、空间选择:注重刑罚轻缓 |
第四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贯彻原则 |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 |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 |
三、刑事检察贯彻宽严相济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 |
第四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监督部门中的运用 |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监督部门中运用所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监督中运用所存在的问题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监督部门中运用所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二节 在侦查监督中"严"之体现 |
一、"严打"存在的现实合理性 |
二、"严打"中需重点把握的几方面问题 |
第三节 在侦查监督中"宽"之体现 |
一、扩大刑事立案监督的客体 |
二、加重无逮捕必要不捕的自由裁量 |
第四节 完善羁押替代措施的立法建议 |
一、羁押替代措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羁押替代措施的立法建议 |
第五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工作中的运用 |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工作中运用所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工作中运用所存在的问题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工作中运用所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二节 在刑事和解上突出"宽"字 |
一、刑事和解的含义及现实价值 |
二、刑事和解的基本内容 |
三、刑事和解的基本程序 |
四、刑事和解须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 |
五、刑事和解的监督与检察权的行使 |
六、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 |
七、刑事和解需配套完善的制度 |
八、刑事和解制度的前景展望 |
第三节 相对不起诉的正确适用 |
一、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 |
二、相对不起诉的自由裁量 |
三、可诉可不诉的界度 |
四、完善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 |
第四节 刑事抗诉权的准确把握 |
一、刑事抗诉权的内涵及法律依据 |
二、刑事抗诉权行使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三、如何正确行使刑事抗诉权,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
第五节 建立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 |
一、量刑建议权概述 |
二、量刑建议制度的现实价值 |
三、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
第六节 公诉环节贯彻宽严相济的机制完善 |
一、公诉环节的案件分流机制 |
二、改革公诉工作的考评和责任机制 |
第六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辽源检察机关的探索和实践 |
一、廓清思想误区,牢固树立刑事检察工作的新理念 |
二、突出理论创新,全面提高贯彻宽严相济的工作水平 |
三、正确适用逮捕条件,建立和完善不批捕工作机制 |
四、强化检察官裁量权,着力在和解不起诉上进行尝试 |
五、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切实完善刑事抗诉工作制度 |
六、针对生理和心理特点,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办案方式的改革 |
七、坚持以遏制刑讯逼供为重点,在建立羁押监督巡视制度上进行探索和实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英文摘要 |
导言 |
第一章 构建和谐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 |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和特征 |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
(一) 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 |
(二) 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
(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治提出的新要求 |
三、纠纷与纠纷解决机制 |
四、构建和谐社会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要求 |
五、当前我国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的主要因素 |
(一) 经济因素 |
(二) 社会因素 |
(三) 纠纷因素 |
(四) 机制因素 |
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第二章 行政纠纷的法学考察 |
一、行政纠纷的界定 |
二、行政纠纷的根源 |
(一) 经济根源 |
(二) 社会根源 |
(三) 文化根源 |
(四) 法律根源 |
三、行政纠纷与其他纠纷的联系和区别 |
(一) 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 |
(二) 行政纠纷与经济纠纷 |
(三) 行政纠纷与刑事案件 |
四、行政纠纷的分类 |
(一) 根据纠纷主体的划分 |
(二) 根据行政管理领域的划分 |
(三) 根据行政行为种类的划分 |
(四) 根据行政纠纷可诉性的划分 |
第三章 历史视角下的法院行政案件负担 |
一、我国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 全国法院行政案件受案状况 |
(二) 北京法院受案状况 |
二、我国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的主要发展 |
三、全国法院审理的典型行政案件 |
四、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的未来展望 |
第四章 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交织与处理 |
一、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交织的现状和成因 |
二、信访与行政复议纠纷解决机制的交织与处理 |
三、信访与行政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交织与处理 |
四、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交织与处理 |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交织与处理 |
(一) 选择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关系 |
(二) 前置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
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交织与处理 |
(一)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联系和区别 |
(二)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织的主要类型 |
(三)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织的审理现状及对策 |
(四)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织的处理原则 |
(五)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
七、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交织与处理 |
(一)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联系与区别 |
(二)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交织的表现 |
(三)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适用存在衔接、竞合等关系 |
(四)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交织问题的处理 |
第五章 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 |
一、西方主要国家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
(一) 英国 |
(二) 美国 |
(三) 法国 |
(四) 德国 |
(五) 日本 |
(六) 小结 |
二、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演变 |
三、我国行政纠纷处理机制的主要类别及其异同 |
(一) 主要类别 |
(二) 主要异同 |
四、我国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 |
(一) 构建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基础 |
(二) 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三) 构建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路 |
第六章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挑战 |
(一) 行政诉讼观念 |
(二) 行政诉讼制度 |
(三) 行政诉讼运行 |
二、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关于收案问题 |
(二) 关于审查标准问题 |
(三) 关于证据问题 |
(四)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
(五) 关于裁判方式问题 |
三、完善行政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基本路径 |
(一) 行政审判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
(二) 正确处理行政纠纷诉讼中的几个关系 |
(三)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
(四) 营造良好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 |
四、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涉及到的几个主要问题 |
(一)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二) 行政诉讼管辖 |
(三) 司法审查标准 |
(四)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
(五) 行政诉讼程序简化 |
(六) 行政诉讼调解与协调 |
第七章 土地管理行政纠纷的诉讼解决 |
一、土地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
二、土地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形式 |
(一) 土地闲置、荒芜的行政不作为案件 |
(二)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案件 |
(三) 征用集体土地案件 |
(四) 占用集体土地案件 |
(五) 查处土地行政违法行为案件 |
(六) 土地登记案件 |
三、从北京法院审理的土地行政案件看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关于受案范围问题 |
(二) 关于管辖问题 |
(三) 关于诉讼当事人问题 |
(四)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
(五) 关于裁判方式问题 |
四、依法稳妥处理土地行政案件的主要对策和建议 |
第八章 城市规划行政纠纷的诉讼解决 |
一、规划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 收案情况 |
(二) 结案情况 |
二、规划行政案件的成因与特点 |
(一) 规划行政案件的成因 |
(二) 规划行政案件的特点 |
三、规划行政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
(一) 规划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问题 |
(二) 规划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
(三) 规划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证据问题 |
(四) 规划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标准问题 |
(五) 规划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
四、依法稳妥处理规划行政案件的主要对策和建议 |
第九章 城镇房屋拆迁行政纠纷的诉讼解决 |
一、城镇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
二、审理城镇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发现的问题 |
(一) 拆迁许可证问题 |
(二) 拆迁评估问题 |
(三) 拆迁裁决问题 |
(四) 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
(五) 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 |
三、依法稳妥处理城镇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主要对策和建议 |
第十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纠纷的诉讼解决 |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的主要特点及成因分析 |
(一) 案件数量增长快,争议焦点集中 |
(二) 工伤情形复杂多样,认定结论标准不一 |
(三) 案件当事人地位恒定 |
(四) 行政机关败诉率高,二审改判率高 |
(五) 关系弱势群体利益,容易引发申诉、上访事件 |
二、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 |
(一) 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问题 |
(二) 工伤认定问题 |
(三) 作出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问题 |
(四) 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五) 工伤认定的证据问题 |
(六) 工伤认定在民事与行政诉讼上的冲突问题 |
(七) 工伤认定条件的理解问题 |
(八) 工伤认定司法审查的局限问题 |
三、审理养老保险行政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 |
(一) 基本情况 |
(二) 主要问题 |
四、审理劳动监察行政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 |
(一) 基本情况 |
(二) 主要问题 |
五、依法稳妥处理社会保障行政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
主要参考文献 |
(8)论法律思维与司法裁判 ——对司法认知规律的法理学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前言:为司法拓出微观论证的法理学新视域 |
第一节 改革与现状:司法裁判的困境与危机 |
第二节 抉择与出路:法官职业化的必由之路 |
第三节 转向与使命:以司法为中心的法理学 |
第二章 对法律思维的多维分析:法律思维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涵义:法律思维的定义分析 |
第二节 思维结构:法律思维的要素分析 |
第三节 思维模式:法律思维的建构分析 |
第四节 思维媒介:法律思维的语言分析 |
第五节 思维理性:法律思维的逻辑分析 |
第六节 思维异态:法律思维的障碍分析 |
第七节 法治意义:法律思维的功能分析 |
第三章 对司法裁判的重新认识:司法裁判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裁判的基本涵义 |
第二节 司法裁判的本质属性 |
第三节 司法裁判的职业个性 |
第四节 司法裁判的认知特性 |
第五节 司法裁判的基本功能 |
第七节 司法裁判的发展趋势 |
第四章 司法裁判中的法律思维:法官思维的一般规律 |
第一节 法官思维的涵义与特征 |
第二节 法官思维的方式与方法 |
第三节 法官思维的路径与过程 |
第四节 法官思维的原则与规则 |
第五节 法官思维的环境与保障 |
第五章 法律思维中的司法裁判:法律方法与司法技术 |
第一节 概念及其关联性 |
第二节 事实探知中得法律思维 |
第三节 准据识别中的法律思维 |
第四节 法律推理中的法律思维 |
第五节 法律解释中的法律思维 |
第六节 法之续造中的法律思维 |
第七节 自由裁量中的法律思维 |
第八节 法律论证中的法律思维 |
第六章 结语:构建约束法官行为的实践理性 |
第一节 职业理性:司法理念与职业规范 |
第二节 思维理性:思维范式与认知规律 |
第三节 行为理性:法律方法与司法技术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律师事业发展的新机遇和新要求──罗干同志在“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上的讲话(摘要)(论文参考文献)
- [1]“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及其治理研究[D]. 袁蕊. 山东大学, 2020(12)
- [2]当代中国政法委员会研究 ——以X县政法委员会为参照[D]. 刘涛. 吉林大学, 2012(09)
- [3]律师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及作用研究[D]. 李俊. 广西师范大学, 2011(04)
-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D]. 尹欢伟. 西北民族大学, 2010(03)
- [5]中国共产党城市社区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 张大维. 华中师范大学, 2010(12)
- [6]宽严相济视域下的刑事检察工作[D]. 王文生. 中国政法大学, 2008(03)
- [7]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D]. 贺荣.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1)
- [8]论法律思维与司法裁判 ——对司法认知规律的法理学思考[D]. 王纳新. 武汉大学, 2004(05)
- [9]律师事业发展的新机遇和新要求──罗干同志在“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上的讲话(摘要)[J]. 罗干. 中国律师, 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