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读电信“普遍服务”(论文文献综述)
陈晟[1](2021)在《我国电信行业管制政策效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管制政策是我国对电信行业进行规制的主要手段,电信行业作为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是在政府的监管下运行。政府的管制政策成为电信行业发展重要的引领,当前仅仅依靠市场化的行为难以满足电信行业的发展需求。我国电信行业经历了数次改革,每一次无不是基于政府意志主导和电信管制部门的共同决策。而电信作为新兴的战略性行业,近年来对于电信管制政策的研究逐渐成为国内外学者聚焦的领域。综上,探讨管制政策对于电信行业的影响效果,分析新时期电信行业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带动作用,对电信行业管制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为促进行业升级,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创造价值。论文以电信宏观管制政策作为研究对象,在对国内外学者研究进行整理与学习的基础上,运用产业组织理论、电信管制理论和公共利益等理论对电信管制政策的效果影响机理进行了探析。通过文本分析的方法,首先对近十年电信行业管制政策文本进行归类比较,从管制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两个层面总结了我国电信管制政策的现状以及可能的趋势,结果显示命令型工具和激励型工具是我国电信管制中最多采用的,而管制政策的目标多以保护国家安全与利益和维护用户权益为主。随后搜集了2010-2018年电信行业的相关发展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建立了电信行业效率三阶段DEA模型,从分省市行业效率和整体行业效率比较分析电信管制政策的效果差异。从各阶段分省效率值分析结果中发现:我国电信行业发展不均衡现象仍然存在,其中西藏、青海、宁夏在近十年的电信行业效率较低,电信行业效率较高的省市主要分布在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东南沿海地区。从整体来看,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目标和维护市场公平的管制政策采取命令型工具的效果较好,其受环境因素的影响也较小,保护用户利益的目标采用激励型工具效果较好。通过研究,建立VAR模型进一步确定了电信行业管制政策影响效果的关键因素,从结果可以得出,电信业务总量对宏观经济增长具有长期正的冲击,电信管制是一个逐步放松的过程,采用激励型管制政策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更大,政府在确定电信管制政策目标时应该偏向于考虑对经济的影响。
付子晴[2](2020)在《发达国家及地区电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电信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变革,在各方面都有了极大的进步,积累了及其丰富的经验。但美中不足在于,我国当前缺少一部内容完备、体系健全、具备权威性的电信立法,现有的《电信条例》也存在着诸多不足。本文分析了我国电信监管、电信行政垄断、电信市场准入、电信普遍服务、电信互联互通、电信消费者保护等重要电信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归纳和阐述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行业立法现状及电信法律基本制度,包括该地区电信行业立法的历史发展进程、该地区电信行业的法律文件概况、该地区电信行业重要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该地区当前电信立法存在的问题等;并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电信行业立法现状进行对比和分析,思考对我国电信法立法的启示,提出我国电信行业相关立法的完善建议,并对我国电信行业立法的未来进行展望。
陈柯萦[3](2020)在《天津市电信业政府监管优化研究》文中认为
赵骁[4](2020)在《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存在问题及应对 ——以H省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在2015年一季度经济形势座谈会上,网络提速降费政策被李克强总理首次提出,“提网速、降网费”的话题引起代表们热烈讨论,并迅速成为网络热点话题。在2015年5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进一步确定了执行网络提速降费政策的五个重点措施。2016年至2018年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明确提出持续推进提速降费政策,进一步促进信息消费的升级,为我国网络强国战略持续推进提供强力的支撑。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自2015年执行至今,取得了哪些效果?出现了哪些问题?需要如何改进?以上问题是很多人所关注的。本文以政策执行的角度聚焦以上三大重点,以H省电信业为例,利用文献分析、对比研究、数据分析等方法,综合分析了提速降费政策的执行效果,从政策本身、执行机构、目标群体和执行环境等四个方面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全文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释了本课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论述了该课题下国内外研究现状,确定了主要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等,明确研究方向;第二部分为核心概念和理论依据。对政策执行、电信提速降费政策等核心概念进行了阐述。指出了文中主要涉及到的公共政策执行理论、公共服务理论等理论依据。第三部分为H省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情况分析。通过行业统计数据,从政府、运营商、消费者等多角度分析了H省网络提速降费政策执行情况。第四部分为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及分析。在政府监管、市场竞争、普遍服务、用户体验等方面论述了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分析了内在原因。第五部分为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改进对策。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探讨了相应的政策执行改进对策。最后的结语部分指出:网络已成为当今社会各成员、组织不可缺少的公共服务产品。因此需进一步提升电信提速降费政策执行水平,通过依托信息通信产业的升级,推动各行业领域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刘悦欣[5](2020)在《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认为2019年年底我国全面实施携号转网,并进一步推进提速降费政策,两项政策的落地落实引起了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电信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近年来我国电信行业经历了多次改革,电信服务遍及千家万户,渗透在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为百姓生活和社会生产带来了极大便利。随着电信技术持续发展、服务种类日益增多,携号转网与提速降费政策也不断深入,发挥出的积极效应得到广泛赞誉,但消费者对电信服务的“吐槽”、抱怨也日趋复杂化,加之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引发了更深层次的思考,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鉴于我国目前关于电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尚存在加强的空间,制度上存在一些漏洞,为了进一步完善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切实维护电信消费者合法权益,以携号转网与提速降费政策为契机,对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和研究。本文首先对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背景、现状及意义进行归纳并明确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章开始从电信消费者概念提出与内涵界定入手,将电信消费者概念法定化,进而分析电信消费者享有的特殊权利及特征,突出电信消费者特殊权益的社会福利性、不可逆转性和人权性,总结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为后文渐次展开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对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最新实践进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对电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状及携号转网与提速降费政策实施情况,剖析出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立法规制不足、行业垄断缺乏有效竞争、政府监管有待加强以及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私力救济途径有待完善四方面问题。第四章转向国外视角,研究具有代表性的电信行业发达的美英两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总结得出强调立法保护、突出独立监管、注重机制完善有益经验。最后第五章基于对问题的分析,从加强行业立法、规范电信服务合同管理、强化电信行业竞争与政府监管、完善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机制以及健全电信消费者权利救济机制五个层面提出适合我国电信行业发展的改革措施,为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更为完备的制度保障。
朱筱泽[6](2020)在《5G时代移动数据流量的价格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工信部宣布5G商用,我国正式迎来了由4G向5G过渡阶段。4G时代移动互联网高度发展,激发了消费领域的巨大需求。而正在来临的5G将拉开产业互联网的发展序幕,5G网络大带宽、低时延、广连接的特征,将激发实体经济的巨大效能。可以预见,消费互联网与产业互联网协同发展将激发社会的移动数据流量需求爆炸式增长。然而,当前电信运营商面临着“管道化”趋势明显、企业收入增长放缓、强价格管控下量收剪刀差持续加大、4G投资尚未完全回收、5G网络建设成本高、盈利模式不清晰等问题,对当前的5G网络建设造成了不利影响。在移动数据流量需求与供应不平衡的背景下,如何协调好用户权益与电信业可持续发展,是需要企业和政府慎重考虑的问题。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深入挖掘移动数据流量的本质特征,重新区分和定义了移动数据流量的经济学属性,通过数据验证了部分数据流量具有公共品属性,而另外一部分数据流量具有商品属性,并据此提出移动数据流量分类定价方案,试图通过价格手段缓解中国电信行业的困局。为了验证分类的定价方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本文基于电信市场中移动数据服务的供给和消费流程,建立了多Agent排队系统模型,通过设置不同的价格参数来对比分析不同定价模式下网络的运行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满足度,最终验证了分类定价方案相比统一定价方案更具优越性。最后,本文基于研究结论,对电信运营商和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政策上的建议。一方面,本文建议运营商对移动数据流量采取分类定价策略,与互联网公司、内容提供商等探索更加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同时在电信行业内部尽量避免恶性价格战,保障行业的良性竞争;另一方面,本文建议政府对电信行业的移动数据流量业务采取分类监管,既要保障用户基本权益的落实以及电信普遍服务义务的实现,又要给予电信运营商自主经营的空间,维持网络经济生态的平衡,推动行业的长远发展。
管晓薇[7](2019)在《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文中认为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新电改将全面放开售电业务,力求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竞争性市场,形成多元的买卖双方健全的电力市场格局。由此可知,我国的电力市场改革已进入到一个全新阶段。本文的核心研究内容主要是如何在这一售电侧开放的政策背景下,以电力用户选择权的保障为导向,通过对售电双方市场交易行为、政府管制行为的法律制度构建以期实现售电市场有序、平稳竞争态势。全文的目标在于以制度设计促进国家政策落地,找寻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现实可能性与政策实施最佳路径。本文从电力商品与普通商品的共性出发进行研究,兼顾电力商品特性,法律构建设计思路框定于以电力法为核心的电力法律调整体系范围内。电力法从属性上界于公法与私法之间1,属于经济法的产业法子部门。竞争力量的凸显,使得自然垄断行业以市场规律为导向,跳脱了单一的管制配给模式,遍布售电环节的利益驱动是售电市场引入竞争的最佳“产品”。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方式在整个行业发展缓慢的状态下会稍显“疲软”。关键是市场竞争机制赖以存在的市场环境尚不成熟。售电侧市场的基本目标就是通过售电侧的体制改革,打破单一销售和单一购买的垄断格局,赋予用户以更多的选择权。售电市场化进程就是售电环节实现竞争的过程。竞争是任何产业发展的基础,应当以电力行业的特点及产业市场化发展的基本规律为考量,进行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构建考察。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电力商品在可竞争环节的市场调节规制研究,换言之,它是售电环节的电力市场发育与法律体系构建之间的关联性问题。由此推之,电力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调整与一般商品销售环节的法律关系调整有差异亦有本质联系。从宏观上看,电力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的核心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竞争与规制这两对关系。售电侧放开后,售电市场的核心因变量是电力的价格、供求、风险机制。因此,对应法律关系的调整就要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法、反垄断法等多部门法规范,统合电力市场的特性,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设计的法律渊源。具象化1研究内容可知,本论题涉及售电市场化改革中售电方多元资本的引入及其过程中售电主体竞争行为规制、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售电合同等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等。可见,本文虽选择电力行业及其市场为研究对象,但由于电力市场规制问题囊括于产业法相关内容中,该论题与经济法(部门法)的关联性极强,这使本文区别于一般的对电力行业进行经济学解读的经济学专业论文,本文的法学学科属性清晰可辨。选取用户选权为本文进行研究的贯穿视角,主要是因为用户在电力产业链中是处于末端的,用户体量较小,分散度比较大,数量巨大。电力商品的最终使用者和价值实现的终端环节就是用户。售电侧是直接为用户服务的最为直接的环节。售电侧改革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创造所有的可能性以实现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在售电环节市场竞争的开展使价格信号在需求侧如同在生产侧一样,能够顺畅地传导,厘清市场机制在售电环节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方向。在这一过程当中,售电上游和下游的价格之间就能够实现联动,整个社会的集约化生产以及能源商品消费量的总体就可以实现控制。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用户并不仅仅指大用户,而使要扩展到尽可能多的小商业用户、居民用户乃至全体用户。当售电环节与垄断环节“解绑”,竞争和选择就是电力产业需要面对的两大新课题,而法律制度的构建就对竞争行为与选择行为进行了解读和制度框定,并为以后的执法环节打下基础,实现市场参与者各方利益与政府的公共政策目标及社会整体效应。用户选择权的放开需要有可选择的市场销售主体,销售主体的孕育和多样性取决于市场竞争的强度与竞争环境的良善化。售电市场化不单单包括市场竞争优势使用户获得多样的选择权,还包含了市场化、多样化的服务方式。为用户购买电力商品的选择、使用环节提供尽可能多的专门购买服务,通过制度设计和监管创新培育售电公司和购售电双边竞争主体,是政府在售电侧市场化改革中需要扮演的“角色”。售电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以及对售电市场竞争规制问题的探讨必须回归到售电作为电力产业的一个环节,其本身的竞争现状图景、市场建立的指导原则以及下一步即将突破的重大问题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成功的售电市场竞争至少应当实现两个目标:其一,短期内,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充分的市场多元主体竞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绩效的实现。具体而言,售电公司专业从事竞争性业务,售电与电网业务分离便于用户根据便利性原则更换是售电公司,用户能够从竞争性售电市场中获取多样化的售电企业的服务,为选择权的实现“加分”。市场竞争法律机制保障售电竞争的平等地位,多家售电公司的存在,能够使中小用户在不同的售电公司之间进行选择,实现自己的满意度导向下的买电对象选择;其二,合理化电价,保障售电市场供需双方的市场需求,同时实现政府规制转型过程中的良性市场秩序,以便形成长期稳定的售电市场运行和投资环境,培育竞争性的零售市场。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分类的用户电价规定,电力企业相同电能产品对不同用户性质的用户实行不同的电价,大量的交叉补贴存在,补贴又与普遍服务相混合,使得售电电价如同“戴着脚镣却想跳舞”的人,影响了售电侧改革的时效性与法规可应用型。本文以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至今的积弊1为研究切入点,结合售电市场建设的环节个性化特点,从市场运行设计和政府规制优化两个方面,对售电市场进入规制、电价形成规制和售电交易过程中纠纷解决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构建方案以及法律以外的制度可行性设计配套研究,终极目标是实现我国售电市场化改革的高绩效成果,规范的市场格局和稳定电价,保障用户选择权利益的实现,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和运营效率。本文的总体逻辑线索如下:我国售电市场化中的竞争力“焕发”受制于电力行业自然垄断理论进展以及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晚、售电市场构建性经验不足等诸多因素干扰,而自然垄断理论及其发展以及电力经济学相关理论支持(基本理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研究的“始发站”。因此,构建精确的且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电力市场竞争规制制度是本文探讨论题的出发点。这一规范性构建从多个方面塑造了我国售电市场改革制度的生成、变化以及实践进程中的制度绩效。每一章的结构及构成如下分布:第一章介绍与售电侧竞争体系的制度构建有紧密关联的几组概念(涵盖售电市场基本概念和电力商品的经济特征),目的是为了下文的理论和经验提相关的背景铺垫,穿插于各章的理论研究之中。同时,提出全文的核心理论基础。在之前的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观点归纳的基础上,提出统摄全篇的产业组织学、电力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市场竞争理论相关模型(自然垄断与竞争——资本结构——产权形式——规制方式)。其中资本结构理论决定整个售电市场竞争的源动力和主要方式,是结构的基础;自然垄断与竞争模型对资本结构理论的引出具有引导意义,因而是结构前提;产权形式是具体售电市场竞争开展以及绩效评估的核心原理并与后文的政府管制方式和法律规制体系构建有因果关联,因此是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理论内核;规制方式是最终的理论研究外在表述形式,也是整个理论实现的操作性关键环节。四个理论结构要素构建彼此密不可分,互为因果与耦合。在此过程中,融合了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应证了对于社会科学理论、产业发展分析、产业法律规制的问题研究离不开政治经济学动、法律与社会学互动。在此结构理论基础上,又引出了实现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基本内容:售电市场元竞争理论规制、售电公司治理、政府售电市场规制变迁与优化。第二章研究国外售电市场的经验并进行总结和归纳借鉴述评。本章不是简单地对国外售电市场情况的文献综述,而是通过分析国外售电市场改革的经验,提出借鉴方向的探讨,为找出我国售电市场改革相关问题提供搜寻“路径”(为第三章售电市场化改革问题提出作铺垫)。古语有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历数西方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他们既与我国面临类似的改革挑战,又客观上需要在改革进程中关照各迥异国情下的制度体系个性。虽说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售电市场化改革方案,但改革的基本宗旨仍趋于一致,即始终秉承对售电环节竞争强度的持续促进的创新型制度设计。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管理机制的优化与政府监管改革的动力以吸引在竞争开放端的多元投资成为关键。无论是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罢,本质上,技术进步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绩效达成提供客观可能性。电力改革较为成功的西方国家在售电环节的经验极具启发性的。一些国家认为,售电市场无法形成真正的选择权市场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即可供选择的零售商只有少数几家。西方国家政府更为注重为那些从管制性公用事业公司转换出来的用户提供选择权的方案设计及实施。用户是市场价格的直接承担者,售电价格成为首要的利益权衡。相关国家对售电量上下限利润市场设计考虑,对不重新选用捆绑服务的部分用户保持封闭;根据一些国家经验,零售商、用户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通常成立一些联盟,帮助处理售电市场初期的问题。各国都较为注重避免售电市场设计中的结构性缺陷。所列举的相关国家都致力于在电力市场重组后取得售电竞争制度推进的可能性。各国的特色迥异,可借鉴角度也多元。以美国为例,多元的售电模式,最重要的市场设计要素是保底服务采购机制等经验。在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相关经验引入可以增加国内市场适当地、可能的对售电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方法和路径。制度变迁中所反映的理性经验归纳,将为后文的具体问题解析、法律规制构建性常识提供充分的研究基础。本章总体上是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实现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检验理性选择理论的一般结论。第三章研究归纳出我国售电侧竞争性市场格局建构过程中,所亟待法律制度进行解决的问题,并具象化到几类难题。本章是全文提出问题的部分,界定全文理论研究最终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构建市场法律规制谱系的核心范围。越是不健全的市场参与动力机制,市场主体的竞争参与率和竞争实力就越低,削弱了整体市场化进程,尤其对于售电这类产业转型阶段的“试验期”市场形成,更是如此。改革的过程是迂回曲折的,一些问题会逐步在售点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暴露”出来,亟待政府、市场两个方面的协力互动与完善。售电侧改革仍任重而道远----分离于原公用事业公司的电力零售商仍占领大部分的零售市场;大用户直购电、竞价上网等探索没有能够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的优势尚未在电力市场中予以体现;辅助价格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对电力系统频率和电压控制的调价功能尚处于“价值化”的尝试阶段;根据第一章的范围框定,本文旨在对直接影响售电市场竞争的例如资本多元化乏力、国有企业市场垄断、电力用户选择权未展开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制约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瓶颈:售电市场资本结构单一、国有售电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资源禀赋不均衡导致的地位差异、政府对电力市场管制缺陷问题(局部管制过度、局部管制失序);同时,提出售电市场化机制不成熟问题最终引发的电价市场合理化难题。最终统一于对电价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规制改革问题的研究。阻碍售电市场发展的政策限制主要是电价上线没有依据市场为导向或者零售电力的上线比例固定。电价制定和电价监管直接关系到用户的根本权益,这其中既有知情权维度的保障缺失、又有选择权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国的电力价格形成体系尚不完善,导致了电力消费者对电力商品选择权的行使缺乏必要且完善的市场信号支持。贯穿全文的视角是用户选择权的保障,这一视角与目前我国需求侧市场建立的规划有密切关联。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利益。美国反托拉斯政策已将政策目标调整为增进用户的福利,其他目标也必须与用户福利最大化一致。(martin,2005:57)反垄断法正朝着纯粹用户权益措施的方向演变。相对于保护用用户选择权益的终级目的,维护开放竞争的政策目的更是工具性。目前就售电环节而言,用户选择权依然处于“苗苗”状态,其“发育”程度与售电市场竞争发展进度相去甚远。售电市场是复杂的,对其竞争的观测常常不那么容易。例如,电力需求的不确定性、电网容量约束以及相关的企业数据的保密性等因素,使对电力市场力评估、竞争规模的衡量等问题都增加了难度。电力零售侧竞争放开能够带来的最为重要的益处就是竞争性的零售商能够根据电力用户的个性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关于电力用户和消费者的权利,现行《电力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力法》中唯一与电力用户选择权具有相关性的内容是“普遍服务原则”。本章在深入分析目前售电市场法律构建不足的基础上,为后文提出售电市场化竞争和法律规制可能的发展路径框定规制范围和方向。只有找出问题,才有可能在后文对论题进行深入研究,提供可行性法律解决方案。问题解决意识可能是本文特色之一,实现理论研究的应用性落地。第四章提出构建售电竞争性市场可以顺利开展的法律规制体系。本章是本文的实证研究部分。传统的电力市场竞争理论认为,电力市场的自然垄断属性决定了其无法在可竞争环节大有作为,更由于政府规制理论的单一、利益集团的角力等原因,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必然是轻微、缓慢和无法深入竞争本质的,上述观点关注的是电力产品的本质特征局限、公用事业的管制局限。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制定的规则,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将构建零售竞争型的市场模式。零售竞争型市场模式需要有宏观性有不失重点的制度设计,尤其突显售电市场化的竞争性市场构建特质。售电市场的竞争性法律规制设计是一系列前提条件下的动态规划。售电市场的竞争格局建立与科学、明晰的规制框架、公正且独立的规制机构、完善中的被规制者这三方面成正相关关联。电力市场主体需要法律或者具有相应规则(这种规则表现为强加在人们头上的风俗习惯等)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经济运行活动。经济运行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正如法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社会生产方式不仅包括土地、机器,还包括法律。因为,如果不运行,土地和机器就毫无价值。法律是市场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秩序调拨下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就无法生产机器,使用者无法从生产者手中获得该机器产品,使用权无从谈起,使用价值就得不到实现。法律秩序在此种情形下,本质上已经成为资本的一种形式。”1售电市场规制制度的必要性,需求理论以及规制激励理论,结合整个规制制度过程中的风险负担理论。售电侧竞争是提高电力需求侧响应的必经之路。本文将以电力市场竞争资本多元化触发为视角,以自然垄断理论最新进展为元理论依据,对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政策优势、售电竞争性市场缺陷的克服、政府新一轮市场管制优化的方向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定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基本规律和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售电市场竞争法律规制体系,并辅之以法律规制以外的制度规制参考构想,以期对售电市场的制度健全和规制层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性路径,并尽早地实现我国本土制度环境意义上的售电侧改革目标。本章的逻辑脉络以“纵横交织”为特点。涉及到市场微观主体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制;横向市场主体之间以及纵向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并以此为基本法律制度设计构建。重点研究了市场竞争主体引入法律保障机制、售电市场用户选择权保障、以电价规制为核心的政府售电市场法律管制转型及制度对接等问题。售电市场的的发达需要助推动力,各种综合因素将融为一体,遵循市场机制向前发展并在过程中深化、完善。这些助推动力主要来源于:用户层面的市场活力激发机制——赋予用户独立的市场用电选择权,实现电能完全的使用价值;激发企业自主经营的活力,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引导投资质量和效益;以电价改革为驱动,放开电量、电价的管制,引导市场化交易数量、价格、方式等方面的消费者、生产者双向选择机制。通过市场运行性制度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制度体系的设计,阐明整体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解决法律方案,实现宏观与微观相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第五章阐明本文的结论与余论。之所以进行这样的章内安排,旨在以辩证的观点看待本文的研究结果,本文的结论只是作者主观所选取的研究视角导引下的一种制度研究可能性“产品”,作为社会科学论题的研究成果,必然有其不周延、其可扩展或可修正的空间。本文结论部分指出:第一,售电市场的法律体系构建应当明确规制理念。售电市场竞争机制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实现。售电市场化竞争是电力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传统垂直一体化经营必然带来低效率、社会福利损失并制约电力产业的发展。售电侧改革赋予了电力市场化改革以全新的意义,具有“领头羊”效应成为电力市场化机制构建的必然选择。第二,售电市场竞争环境的构建应当强调立法先行。售电市场化竞争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机制保障,且售电市场要素的法律构建是实现竞争性售电市场的必由之路。其中包括售电市场进入保障、需求侧选择权保障、政府规制优化保障。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对竞争机制各个要素环节进行调整,既有市场微观主体塑造、市场主体行为塑造,又包含政府公权力对市场影响范围等规制性构建。只有竞争机制在法律框定的组织机制中合理运行,才能最终实现售电市场化改革后的竞争性市场稳健运行,市场中的电价稳定问题、电力商品供需和谐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售电市场法律设计的最终目标还落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控制、响应惩处机制的作用发挥以及完善的售电市场竞争过渡机制。第三,政府应当在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机制构建过程中,实现监管转型,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并考虑多元利益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解制的浪潮,有助于竞争性市场格局的构建,然而,为实现电力安全保障的行业底线,对新型售电体系的政府监管依然不能放松,监管方式的创新不代表核心环节的放松或者不予管制。适当的幅度的监管足以排除售电侧竞争的阻力,并实现电力产业的稳健发展。监管不足会造成电力市场秩序混乱。多元竞争主体和不同的市场角色实施不同的法律控制。法律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体现于多元主体适用。售电方、需求方、政府方在售电竞争性规制法律体系中“各得其所”,各有所制,各有所为才是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为此,本文将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根据其行为模式、激励动力不同进行分层次的法律制度涉及,从立法、执法多个层面加以解析。竞争性主体,需要从价格和信息方面进行控制,对政府价格管制需要从电力安全、市场开放程度进行制度设计衡量。由于市场改革并不容易,尤其是如同电力这类技术含量高、传统上被视为自然垄断的产业改革。售电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市场规制者应当思考从这些使大众一知半解、客观上复杂多样,有时相互影响“碰撞”的电力法律规制理论中,辨别哪些是公众所认可与期望的,而从中又能引申出何种新兴的政策和规则。售电市场化竞争过程中,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某种程度上就是对优良规则和制度体系的筛选与选择,再造与演绎。售电供给侧改革是电力市场化进程中的新制度体系尝试,必然会遵循制度革新,制度归入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壁垒或屏障制度的有效性依赖其运行的准确性。制度并不从初始状态时期就假设当然有效。余论部分将以客观视角审视本文结论,从社会学、制度演化进程、电力市场改革周期等角度对结论进行可行性预判,以非正式制度视角补充阐述,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和简化性制度建议。本章最后一部分将以能源革命为背景,售电市场改革还应当考虑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新兴电力市场领域的步伐。展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新进程,以售电环节为范围,探讨未来新能源发电情况下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问题。诸如可再生能源变化性和不确定性,市场建设的法律体系构建要“与时俱进”,因为某种程度上说,这是新能源进入市场的选择之一。这样的做法为今后用户选择权的行使提供了信息服务与硬件设备更新上的可能性,也使前文结论增添一些开放性的空间,为售电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探讨的可能性。
曹译文[8](2019)在《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借鉴国内外文献对于综合运输(integrated transport,comprehensive transport)和综合交通运输概念的阐述,本文将综合运输定义为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有机协调的运输体系。综合运输已成为我国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完善的综合运输不但最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客货运输服务,同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相衔接,推动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文研究的综合运输法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即综合运输经营者、综合运输服务消费者、政府综合运输管理部门之间在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种必要的制度,促进和保障综合运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及综合运输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调整综合运输关系的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主要表现为调整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和少量设及综合运输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程度难以满足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综合运输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不能为我国综合运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综合运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综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综合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布局合理、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综合运输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外部关系,在深入剖析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发展需要的结论。同时,运用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学和系统学的理论,以现行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为基础,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综合运输立法经验,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综合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目的、价值、基本原则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论证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开展综合运输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提供理论参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包括五章。引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综合运输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存在缺失,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上均存在很大不足,不能反映综合运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综合运输法》,构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现行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公法关系的法律已初步奠定了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基础,国家重视完善综合运输法律、构建制度体系的政策导向,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以及立法部门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第二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定义和调整对象;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和法哲学的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从建立和维护综合运输经济秩序,构建满足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政府对综合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保障综合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运用立法学和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性,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从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两个层面,论述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结合立法模式的理论,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性立法模式,并与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相衔接。第三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包括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管理体制的含义,从加强政府对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保障政府对综合运输依法和科学管理、满足综合运输对政府管理高要求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管理学、系统学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一是结合规划与综合运输规划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完善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评估、公众参与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之具体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秩序规制、市场宏观调控规则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之要点构想。第四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包括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一是结合资金和综合运输资金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建设与发展之需要,综合运输资金保障和合理配置之需要,法律规范与保障资金的供给、分配和使用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资金提供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鼓励政策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从惠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需要、法律保障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等角度,提出建立我国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稳定和使用安全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综合运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的原则、方式、具体要求和救济机制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从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安全普惠原则的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环境法和绿色发展理论,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之要点构想。第五章“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化模式,提出《综合运输法》主要内容的具体建议,并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文本结构角度,论述《综合运输法》与现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等立法的衔接。其中,《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运输规划、综合运输市场管理、综合运输资金支持、综合运输普遍服务、综合运输安全保障、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绿色环保、法律责任和附则。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马彩贞[9](2019)在《我国邮政普遍服务法律问题研究 ——以邮件损害赔偿为视角》文中认为邮政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长期以来,中国邮政一直不分地域、不计得失、不讲条件地承担着党和国家赋予的普遍服务义务。正因为邮政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所以邮政企业才享有免责和限额损害赔偿的权利。2009年修订的邮政法将普遍服务限额损害赔偿的标准从1986年规定的2倍提高到3倍。尽管损害赔偿的标准有所提高,但是随着目前经济的快速发展,限额损害的标准已然落后。时隔几年,邮政法于2015年再次进行了修订。然而2015年修订的邮政法对2009年邮政法中存在的普遍服务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的原则和法律的适用问题依然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的改变。普遍服务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的原则和法律的适用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法律适用问题尤其突出。司法案例中有些法院认为对于普遍服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害赔偿应该适用邮政法的规定,也有些法院认为适用《邮政法》会产生极大的不公平,故而在适用《邮政法》会产生极大不公平的情况下,这些法院会选择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期能够维护公平。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研究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制度。第一部分是对普遍服务相关概念的概述,然后将普遍服务和非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做比较,在比较中明确普遍服务损害赔偿的特殊性。第二部分通过案例的形式引出本文要阐述的问题,通过第一个案例引出目前邮件损害赔偿的现状。通过第二个和第三个案例引出邮件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从邮件赔偿范围、限额损害赔偿原则和法律适用三个方面阐述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从邮件损害赔偿适用的原则、邮件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方面提出建议。基于对邮件损害赔偿的研究,最终得出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范围要科学界定和限额损害赔偿制度要完善和法律适用要兼顾公平的结论。
彭树宏[10](2012)在《中国垄断行业公平规制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中国对垄断行业实施了大规模以提高效率为目标,以引入竞争为主题的改革。多数垄断行业实现了政企分开、主体多元、绩效提升、规模扩大的改革效果。但与此同时,中国民众对垄断行业的不满却日益增加。垄断行业产品市场普遍服务的缺失和劳动力市场不合理高收入屡屡成为大众的关注焦点。公众对垄断行业的不满源于垄断行业公平规制的缺失,而公平规制缺失形成的利益集团又成为垄断行业进一步改革的羁绊。事实上,垄断行业产品在消费上的必需品特性催生了其产品市场上的公平规制要求;在生产上的自然垄断特性所导致的产品市场规制派生出其要素市场公平规制的需求。中国垄断行业公平规制的“供需”失衡促发了本文的研究。本文的研究主题是垄断行业公平规制问题,总体研究思路是在熟悉现状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之上将其分解为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两个部分来分别展开研究。本文首先在回顾中国垄断行业改革历程的基础上,重点对垄断行业公平规制的现状和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以期为后面章节的分析提供一个现实背景和理论参照。通过概览垄断行业公平规制的历史和现状,我们不难发现,公平规制是垄断行业的一项基本规制要求,随着改革的推进,垄断行业公平规制越来越显重要。对垄断行业产品市场公平规制理论基础的考察表明,政府可能会基于网络外部性、收入再分配、公共品、区域规划和利益集团等原因而对垄断行业产品市场进行公平规制;Atkinson和Stiglitz定理的前提假定在现实垄断行业难以成立,因而以扭曲垄断行业产品相对价格的方式来实现公平规制对垄断行业而言是适宜的。对垄断行业劳动力市场公平规制理论基础的考察表明,中国垄断行业产品市场的垄断和规制失灵带来的高利润构成了垄断行业高收入之源;国有产权的所有者缺位和中国劳动力市场的非竞争性开辟了垄断利润流入员工腰包的闸门;对垄断行业劳动力市场进行公平规制离不开行业产品市场结构、企业产权结构以及劳动力市场特性的考量。垄断行业产品市场公平规制的目标是普遍服务,核心问题是普遍服务的实现机制。本文先分析了垄断行业引入竞争后,其传统交叉补贴机制面临的“撇脂现象”,而后从融资和分配两个方面分析了竞争环境下的普遍服务实现机制问题。这部分研究所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是博弈论。在传统垄断时期,垄断行业运营商通过交叉补贴来维持普遍服务。市场开放后,新的市场进入者会基于利润最大化服务于低成本地区而不进入高成本地区。本文通过构建数理模型来对这一“撇脂现象”进行了理论解读。传统垄断时期的内部交叉补贴机制在引入竞争后受到挑战,竞争环境下的普遍服务融资需要新机制。财政补贴、分片包干和普遍服务基金是三种选择。本文在保证企业不亏损的前提下,通过市场价格和财政补贴支出两个纬度来作为三种机制优劣的评价标准,通过建模比较分析财政补贴、分片包干和普遍服务基金三种普遍服务融资方式。内生市场结构普遍服务拍卖结合了传统的代理模型和一般拍卖的优点,既可以通过事前竞争产生准确的补贴额,又保留了事后竞争以增进市场效率。本文在对普遍服务分配机制的讨论中,重点研究了这一新的分配机制。本文首先给出了内生市场结构拍卖的基本模型,而后给出不同情形下的最优市场结构的成本条件并提出一个修正的第二价格拍卖来内生实现不完全信息下的最优市场结构。垄断行业劳动力市场公平规制主要是针对垄断行业员工收入而言的。本文将垄断行业收入问题置于整个行业收入的视野之下来对此展开研究。先全方位地考察中国行业收入差距的演化状况;然后测算了行业垄断对行业收入差距的贡献;最后再分析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收入决定机制的差异并得出相关的政策建议。这部分研究所采用的主要方法是统计测算和计量经济分析。本文运用《中国统计年鉴》门类行业和细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数据,采用多种不平等指数,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全方位刻画了改革以来中国行业收入差距的演化特征。静态角度主要是通过不平等指数和核密度估计两种方法来进行刻画,动态角度主要是通过收入转换矩阵和收入流动性指数来对行业收入流动性进行刻画。本文将所有行业的不平等指数分解为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组内的不平等指数和两类行业之间的不平等指数,以两类行业之间的不平等来测度垄断对行业收入差距的贡献。本文采用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以Mincer工资方程为基础,借助于Oaxaca-Blinder分解和Melly(2006)分解方法,从均值收入和分布收入角度考察了中国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收入决定机制的差异。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普遍服务约束下的垄断行业在引入竞争后的市场出现了“撇脂现象”,若继续沿用传统内部交叉补贴的融资方式为普遍服务融资的话,则产品市场会有价格上涨的压力;引入竞争对在位者总体上是不利的,对消费者总体上是有利的,但竞争的好处更多地被低成本的城市消费者所获得,高成本的农村消费者则没有分享到改革的成果。(2)分片包干是一种较财政补贴和普遍服务基金更优的普遍服务融资机制,它相对财政补贴而言具有低成本的优势,相对普遍服务基金而言又具有低价格的优势。(3)当两企业成本均较低时,最优市场结构为双寡头共同生产;当两企业成本均较高时,最优市场结构为不生产;当两企业成本适中时,社会最优为由成本相对较低的企业垄断生产。不完全信息相对完全信息而言,双寡头生产的区域变小,而不生产的区域变大。对于不完全信息下的最优市场结构,可以通过修正的第二价格拍卖内生实现。(4)中国行业收入差距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下降后自九十年代开始上升至今,呈现出高者愈高、低者愈低的行业马太效应,收入增长更多地集中在高收入行业;中国行业收入流动性越来越弱。(5)垄断对门类行业收入差距的贡献份额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前期处于低位,而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之后,则一直处于高位。垄断对细分行业收入差距的贡献份额在2003年之前处于波动状态,自2003年之后则呈逐渐上升态势。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垄断行业组内收入差距和非垄断行业组内收入差距均随时间演进而增加。(6)中国垄断行业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共享式”收入决定特征,其在性别和地区差异的平衡上有积极作用,但其过度的“论资排辈”拉高了工资分布高端的工资溢价;对于垄断行业的收入规制,对象应是工资分布高端人群,措施应是减少论资排辈而实施更具激励性的工资决定机制。
二、解读电信“普遍服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解读电信“普遍服务”(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电信行业管制政策效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管制政策产生 |
1.3.2 管制政策分类 |
1.3.3 管制政策效果 |
1.3.4 电信管制维度 |
1.3.5 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图 |
1.5 研究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与研究路径 |
2.1 相关理论 |
2.1.1 产业组织理论 |
2.1.2 电信管制理论 |
2.1.3 公共利益理论 |
2.2 管制因素 |
2.2.1 管制政策强度 |
2.2.2 电信管制手段 |
2.3 研究路径 |
2.3.1 效率与管制政策效果 |
2.3.2 理论应用与实证研究 |
3 电信管制政策量化与分类 |
3.1 政策文本选择 |
3.2 政策分析框架 |
3.3 政策文本编码 |
3.4 政策二维分析 |
3.4.1 X轴维度分析:政策工具维度 |
3.4.2 Y轴维度分析:政策目标维度 |
3.4.3 趋势分析 |
4.电信行业管制政策区域效果实证研究 |
4.1 DEA基本原理 |
4.2 模型构建 |
4.2.1 模型选取 |
4.2.2 指标选取 |
4.3 第一阶段DEA模型结果 |
4.3.1 技术效率、规模效率与纯技术效率 |
4.3.2 规模报酬变化 |
4.4 由随机前沿函数构造的第二阶段DEA模型 |
4.4.1 类SFA回归模型构建 |
4.4.2 变量调整公式 |
4.4.3 变量调整过程 |
4.5 第三阶段DEA模型的结果 |
4.5.1 DEA效率值 |
4.5.2 第三阶段规模报酬 |
4.5.3 第一阶段与第三阶段DEA效率对比 |
5.电信管制政策的宏观效果分析 |
5.1 Super-SBM模型测算电信行业整体效率 |
5.1.1 效率测算原理 |
5.1.2 模型效率测算 |
5.2 VAR模型测量电信行业对我国宏观经济影响 |
5.2.1 单位根检验 |
5.2.2 协整检验 |
5.2.3 格兰杰因果检验 |
5.2.4 VAR模型结果解读 |
6.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与分析 |
6.1.1 电信行业效率东高西低波动上升 |
6.1.2 电信管制政策具有明显社会效益 |
6.1.3 管制政策效果受到政策偏好影响 |
6.2 电信管制政策优化建议 |
6.2.1 保持管制政策的区域性差异 |
6.2.2 注重电信管制政策的社会性 |
6.2.3 分析政策偏好实施电信管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 |
致谢 |
(2)发达国家及地区电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1.1 我国电信行业的立法背景 |
1.1.1 技术背景 |
1.1.2 行业背景 |
1.2 我国电信行业的立法现状 |
1.2.1 《电信条例》法律层级低,执行难度大 |
1.2.2 《电信法》的“难产” |
1.3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的重要性 |
第二章 我国当前电信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制度短缺 |
2.1 电信市场寡头垄断问题 |
2.1.1 电信市场寡头垄断的影响 |
2.1.2 电信行业寡头垄断的原因 |
2.2 电信监管体系不成熟 |
2.2.1 “政监合一”的电信监管模式不成熟 |
2.2.2 电信行业缺乏行业自治机制 |
2.3 电信普遍服务进展缓慢 |
2.3.1 电信普遍服务法律规制不健全 |
2.3.2 电信运营商普遍服务积极性低下 |
2.4 网间互连互通面临阻碍 |
2.4.1 互联互通法律规制有待完善 |
2.4.2 我国互连互通存在阻碍的原因 |
2.5 电信市场准入门槛过高 |
2.5.1 电信许可制度过于严苛 |
2.5.2 新兴电信运营商处境艰难 |
2.6 电信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
2.6.1 电信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
2.6.2 电信消费者权利救济困难 |
第三章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法律制度 |
3.1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立法概况 |
3.2 发达国家和地区促进电信市场竞争的举措 |
3.3 发达国家和地区电信监管制度 |
3.4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市场准入制度 |
3.5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互连互通制度 |
3.6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普遍服务制度 |
3.7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消费者保护制度 |
第四章 我国电信法律制度改革的现实探究 |
4.1 我国电信立法改革的方向和重心 |
4.1.1 最大程度上促进电信市场竞争 |
4.1.2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
4.1.3 保障互连互通和普遍服务的顺利进行 |
4.2 促进我国电信市场竞争的出路 |
4.2.1 拓宽新兴电信运营商进入电信市场的路径 |
4.2.2 打击主导电信运营商的反竞争行为 |
4.2.3 构建独立、透明、完整的电信行业法律框架 |
4.3 我国电信监管制度现状和改进措施 |
4.3.1 监管模式的转变:企业自治和市场调节为主,政府监管为辅 |
4.3.2 机构构成的转变:公职人员为主、非官方电信专业人士为辅 |
4.3.3 机构职能范围的集中:避免职权分散,避免权力交叉 |
4.4 我国电信市场准入制度现状和改进措施 |
4.4.1 增值电信业务应转变许可方式 |
4.4.2 基础电信业务部分领域应放松许可 |
4.4.3 民营企业的电信市场准入 |
4.4.4 互联网企业的电信市场准入 |
4.5 我国电信行业互连互通的现状和突破口 |
4.5.1 电信运营商有权自由互联 |
4.5.2 弱势方利益保护 |
4.5.3 有权要求以成本价购买所需服务 |
4.5.4 设立电信标准服务列表 |
4.5.5 设立互连协议签订的前置程序 |
4.5.6 设立互联规程模板 |
4.5.7 对主导电信运营商账户的监管 |
4.5.8 健全互连互通惩罚机制 |
4.6 我国电信普遍服务的现状和改进措施 |
4.6.1 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基金 |
4.6.2 确保普遍服务的明确性 |
4.6.3 确保普遍服务的高效性 |
4.7 我国电信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现状和改进措施 |
4.7.1 对电信消费者个人数据安全的立法保护 |
4.7.2 倡导电信行业自律 |
4.7.3 明确电信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
4.7.4 通过立法明确电信服务合同的条款 |
4.7.5 明确手机号码等虚拟财产的属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存在问题及应对 ——以H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目的 |
3.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1.研究方法 |
2.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 |
二、核心概念及理论依据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1.政策执行的内涵 |
2.政策执行的过程 |
3.影响政策执行的因素 |
4.提速降费政策相关概念 |
(二)理论基础 |
1.公共政策执行理论 |
2.公共服务理论 |
三、H省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
(一)H省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情况 |
1.政府部门提速降费政策实施情况 |
2.电信运营企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情况 |
(二)H省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效果分析 |
1.宽带家庭普及情况及宽带速度发展情况 |
2.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发展情况 |
3.移动业务流量发展情况 |
4.电信业务资费情况 |
5.电信用户感知情况 |
四、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及分析 |
(一)提速降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1.电信行业政府监管较被动 |
2.电信市场竞争秩序失范 |
3.电信普遍服务任重道远 |
4.公众获得感有待加强 |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政策理想化程度分析 |
2.政策执行机构层面分析 |
3.政策执行目标群体层面分析 |
4.政策执行环境层面分析 |
五、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改进对策 |
(一)加强电信法治建设 |
1.推动电信行业立法进程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
2.完善行业司法监督模式提升行业法治程度 |
(二)优化行业监管水平 |
1.加强政策执行监管力度规范行业竞争秩序 |
2.打造专业电信监管队伍提升人员素质能力 |
(三)完善政策配套措施 |
1.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制度“真金白银”为企业减负 |
2.深化三网融合机制推动通信设施共建共享 |
(四)营造政策执行环境 |
1.加强提速降费政策宣传营造正面舆论氛围 |
2.促进企业树立正面形象提升消费者权益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价值 |
1.3.1 应用价值 |
1.3.2 学术价值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规范分析法 |
1.4.3 比较研究法 |
1.4.4 历史研究法 |
第二章 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概述 |
2.1 电信消费者概念提出及内涵界定 |
2.1.1 电信消费者概念的提出 |
2.1.2 我国电信消费者内涵界定 |
2.2 电信消费者特殊权益及特征分析 |
2.2.1 电信消费者的特殊权益 |
2.2.2 电信消费者的权益特征 |
2.3 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意义阐释 |
2.3.1 提高电信消费者交易地位 |
2.3.2 增强电信消费者社会福利 |
2.3.3 促进电信业形成有效竞争 |
第三章 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进展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
3.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电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1.2 《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对电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2 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新实践进展 |
3.2.1 我国电信业携号转网政策的提出及进展 |
3.2.2 我国电信业提速降费政策的提出及进展 |
3.3 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3.3.1 电信行业立法规制不足 |
3.3.2 行业垄断缺乏有效竞争 |
3.3.3 政府监管有待加强 |
3.3.4 私力救济机制尚需完善 |
第四章 美英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考察 |
4.1 美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考察 |
4.1.1 注重立法引领 |
4.1.2 促进行业竞争 |
4.1.3 强化政府监管 |
4.2 英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考察 |
4.2.1 立法推动改革 |
4.2.2 行业独立监管 |
4.3 美英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4.3.1 强调立法保护 |
4.3.2 突出独立监管 |
4.3.3 注重机制完善 |
第五章 我国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
5.1 加强行业立法保护 |
5.1.1 完善电信行业法律体系 |
5.1.2 实现专门立法与相关立法的无缝衔接 |
5.2 规范电信服务合同管理 |
5.2.1 深入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 |
5.2.2 优化电信行业示范合同管理 |
5.3 强化电信行业竞争与政府监管 |
5.3.1 完善电信行业竞争机制 |
5.3.2 规范电信业监管体制 |
5.4 完善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机制 |
5.4.1 增强行业自律 |
5.4.2 强化社会监督 |
5.5 健全电信消费者权利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5G时代移动数据流量的价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5G时代互联网发展转型推动数据流量需求跃升 |
1.1.2 5G网络建设加重运营商的建网成本和资金压力 |
1.1.3 国家大力推进提速降费政策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设计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移动数据流量定价机制 |
2.1.1 移动数据流量定价的关键问题研究 |
2.1.2 移动数据流量定价策略 |
2.2 网络中立的存废 |
2.2.1 网络中立的诞生 |
2.2.2 网络中立的废除 |
2.3 公共品理论 |
2.3.1 公共品理论的起源与发展 |
2.3.2 公共品理论在电信业的探讨与应用 |
2.4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
2.4.1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内涵 |
2.4.2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探讨与应用 |
2.5 基于Agent建模理论研究 |
2.5.1 基于Agent建模的概念 |
2.5.2 基于Agent建模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应用 |
2.5.3 基于Agent建模与仿真研究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移动数据流量的属性及价格分析 |
3.1 移动数据流量中立性分析 |
3.1.1 电信行业的困局 |
3.1.2 移动数据流量的差异性分析 |
3.1.3 小结 |
3.2 移动数据流量公共品属性分析 |
3.2.1 移动数据服务的竞争性分析 |
3.2.2 移动数据流量的排他性分析 |
3.2.3 小结 |
3.3 移动数据流量分类定价模式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多Agent排队系统的移动数据流量市场建模 |
4.1 概述 |
4.2 多Agent排队模型构建 |
4.2.1 顾客Agent |
4.2.2 服务Agent |
4.2.3 协调Agent |
4.3 多Agent排队系统运行规则 |
4.3.1 顾客生成过程 |
4.3.2 协调过程 |
4.3.3 服务过程 |
4.3.4 顾客离去过程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于MATLAB平台的仿真实验 |
5.1 MATLAB仿真平台介绍 |
5.2 属性设定 |
5.3 运行规则 |
5.4 仿真结果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7)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视角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文献综述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电力市场售电侧竞争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电力商品与售电市场化建设 |
一、电力产业的总体特征及电力商品的经济属性 |
二、市场化改革中的售电竞争内涵 |
三、售电市场建设与用户选择权保障 |
第二节 售电市场竞争规制的元理论 |
一、自然垄断理论及其进展分析 |
二、售电环节的可竞争理论 |
三、电力市场资本结构理论 |
四、政府规制理论 |
第二章 售电市场规制域外经验及借鉴述评 |
第一节 售电侧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俄罗斯 |
四、澳大利亚 |
五、新加坡 |
第二节 总结与借鉴述评 |
一、各国经验总结 |
二、借鉴述评 |
第三章 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难题 |
第一节 售电环节充分竞争尚未展开 |
一、电力市场相关环节的资本结构单一 |
二、国企在售电环节的垄断现状及诱因 |
三、售电侧竞争多元资本引入的制度壁垒 |
第二节 售电环节的用户选择权实践困境 |
一、非居民用户选择权问题 |
二、居民用户的选择权问题 |
第三节 售电价格机制的缺陷 |
一、电价形成机制不科学 |
二、政府对售电价格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售电竞争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售电市场治理理念及基本原则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理念 |
二、售电市场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运行性市场规则体系 |
一、售电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制度保障 |
二、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调整 |
三、售电公司的用户服务与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 |
第三节 售电市场监管的制度优化 |
一、售电市场监管的价值目标和机构建设 |
二、优化售电市场监管的主要制度内容 |
第五章 论文总结及余论 |
第一节 总结 |
一、国际售电市场制度建构总结 |
二、本文提出的售电市场法律建构总结 |
第二节 售电市场法律建构体系的可行性预判与补缺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 |
二、售电市场规制体系缺陷的补救 |
第三节 新电力市场发展前景下的售电市场规制展望 |
一、新能源发电对售电市场的意义 |
二、新环境下的售电市场化改革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综合运输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
二、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完善之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 |
一、国家重视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利政策导向 |
二、现行综合运输法律的基础支持 |
三、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
四、国家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提升 |
第二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一、综合运输法的定义 |
二、综合运输法的调整对象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 |
二、综合运输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
三、综合运输法律的秩序价值 |
四、综合运输法律的效率价值 |
五、综合运输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 |
一、确立综合运输立法目的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立法的具体目的 |
第四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
二、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三、《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
第五节 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 |
一、综合运输法律制度确立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 |
第三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管理制度 |
一、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规划制度 |
一、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 |
一、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 |
一、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 |
一、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
一、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节 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 |
一、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节 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 |
一、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章 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和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一、《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 |
二、《综合运输法》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建议 |
一、总则 |
二、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
三、综合运输规划 |
四、综合运输市场管理 |
五、综合运输资金支持 |
六、综合运输普遍服务 |
七、综合运输安全保障 |
八、综合运输信息共享 |
九、综合运输绿色环保 |
十、法律责任 |
十一、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表1-1 1978-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指标对比情况 |
表1-2 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3 各运输方式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4 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位港口 |
表1-5 2018年全国铁路运输量与其他交通运输业比较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我国邮政普遍服务法律问题研究 ——以邮件损害赔偿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方法和内容 |
四、研究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概述 |
一、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概述 |
二、普遍与非普遍范围下邮件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
三、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的性质 |
第二章 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制度现状与不足:基于典型案例之研究 |
一、典型案例回顾与评析 |
二、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现状 |
三、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四、案件小结 |
第三章 完善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
一、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原则的建议 |
二、普遍服务邮件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建议 |
三、具体措施的建议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中国垄断行业公平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提出 |
1.2 文献评述 |
1.3 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结构与创新 |
1.4.1 结构安排 |
1.4.2 主要创新 |
2 中国垄断行业改革回顾与公平规制现状 |
2.1 中国垄断行业改革回顾 |
2.1.1 改革初期阶段 |
2.1.2 改革深入阶段 |
2.1.3 构建和谐社会阶段 |
2.2 中国垄断行业公平规制现状 |
2.2.1 产品市场 |
2.2.2 劳动力市场 |
2.3 垄断行业公平规制的理论基础 |
2.3.1 产品市场 |
2.3.2 劳动力市场 |
2.4 小结 |
3 中国垄断行业产品市场公平规制Ⅰ:撇脂现象的理论解读 |
3.1 基本模型 |
3.1.1 基本假设 |
3.1.2 模型分析 |
3.2 引入竞争后在位运营商利润及消费者福利的变化 |
3.2.1 在位运营商利润变化 |
3.2.2 消费者福利变化 |
3.3 进一步地讨论 |
3.4 小结 |
4 中国垄断行业产品市场公平规制Ⅱ:竞争环境下的融资机制 |
4.1 基本模型 |
4.1.1 基本假设 |
4.1.2 垄断时期的内部交叉补贴 |
4.2 财政补贴 |
4.3 分片包干 |
4.4 普遍服务基金 |
4.5 小结 |
5 中国垄断行业产品市场公平规制Ⅲ:竞争环境下的分配机制 |
5.1 基本模型 |
5.1.1 基本假设 |
5.1.2 完全信息 |
5.1.3 不完全信息 |
5.2 不同固定成本情形 |
5.2.1 完全信息 |
5.2.2 不完全信息 |
5.3 不同边际成本情形 |
5.3.1 完全信息 |
5.3.2 不完全信息 |
5.4 实现机制 |
5.5 小结 |
6 中国垄断行业劳动力市场公平规制Ⅰ:行业收入差距的演化与特征 |
6.1 数据与方法 |
6.1.1 数据 |
6.1.2 方法 |
6.2 中国行业收入差距的演化 |
6.2.1 门类行业收入差距的演化 |
6.2.2 细分行业收入差距的演化 |
6.3 中国行业收入差距的变化分解 |
6.3.1 门类行业收入差距变化分解 |
6.3.2 细分行业收入差距的变化分解 |
6.4 中国行业收入流动性 |
6.4.1 门类行业收入流动性 |
6.4.2 细分行业收入流动性 |
6.5 小结 |
7 中国垄断行业劳动力市场公平规制Ⅱ:行业垄断对行业收入差距的贡献 |
7.1 数据与方法 |
7.1.1 数据 |
7.1.2 方法 |
7.2 门类行业测算 |
7.2.1 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收入比 |
7.2.2 基于泰尔第一指数的测算 |
7.2.3 基于泰尔第二指数的测算 |
7.3 细分行业测算 |
7.3.1 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收入比 |
7.3.2 基于泰尔第一指数的测算 |
7.3.3 基于泰尔第二指数的测算 |
7.4 小结 |
8 中国垄断行业劳动力市场公平规制Ⅲ:垄断行业高收入的实证分析 |
8.1 数据与方法 |
8.1.1 数据 |
8.1.2 方法 |
8.2 收入方程的估计结果 |
8.2.1 OLS回归结果 |
8.2.2 分位数回归结果 |
8.3 收入差异的分解结果 |
8.3.1 均值收入差异分解 |
8.3.2 分布收入差异分解 |
8.4 小结 |
9 结论与展望 |
9.1 主要研究结论 |
9.2 未来研究展望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解读电信“普遍服务”(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电信行业管制政策效果研究[D]. 陈晟.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2]发达国家及地区电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 付子晴. 北京邮电大学, 2020(06)
- [3]天津市电信业政府监管优化研究[D]. 陈柯萦. 天津大学, 2020
- [4]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政策执行存在问题及应对 ——以H省为例[D]. 赵骁. 郑州大学, 2020(03)
- [5]电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 刘悦欣. 河北大学, 2020(08)
- [6]5G时代移动数据流量的价格研究[D]. 朱筱泽. 北京邮电大学, 2020(05)
- [7]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D]. 管晓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D]. 曹译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9]我国邮政普遍服务法律问题研究 ——以邮件损害赔偿为视角[D]. 马彩贞.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10]中国垄断行业公平规制问题研究[D]. 彭树宏. 东北财经大学, 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