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队人员如何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论文文献综述)
李超[1](2020)在《法律视域下的宋代医药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宋朝统治者自上而下的推动下,医药的法律与制度获得了全面发展。立法规制之下,形成了涵盖医者、医院与药品管理领域的完整制度。病者有其医,医者有其责,制药有其规。良性的医药秩序,是确保两宋时期三百余年间,医患关系总体平稳的重要原因。总体上讲,区别于以往以专题或个案的研究方法,全文系统性、全面性的研究了宋代通过立法手段,全面架构起医药管理秩序。医者、病者、医院、药商、药局等这些主体在宋代医药法律体系中遵循着各自的规范,有序运行。文章改变以往单纯从社会史、医药史的路径去解读宋代医药问题的研究方法,而是另辟蹊径从法经济学角度去观察、分析宋代的医药法律体系的积极效益与有限性价值。宋代通过法律构建了官府医者自中央到地方的准入体系,设置了对官府医者的遴选、考核、职责等具体制度。对官府医者而言,宋政府体制内的法律管控是官府医者行医合法性的保障,同时也是对其身份、地位的确认。宋政府通过法律建立了对编外医者的管控,强调其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确立了宋代对执行公务职吏的“参公式”管理范式。宋政府通过法律设置了民间草泽医者、女性医者、僧道医者执医的合法性,并确认了国家对医术卓越者的赏识和任用,从而对民间向医风气的形成起到导向性的作用。法律管控下的宋代医者,各司其职,各守其责,形成了宋代相对平稳的医疗秩序。在宋代法律的引导下,民间渐渐形成了民风向医的风气,民众逐渐形成了对医者的信赖,促进了宋代独特的医患关系的形成。但是,在这种法律体制管控之下,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官府医者的公益属性、市场属性被淡化,甚至抹杀;医而入仕的法律政策,的确起到了引导社会向医的主流风气,但不可避免的成为一些士人投机钻营的契机;法律政策的不稳定,不连贯性,导致巫医坑害民众性命、钱财的事例不可能穷尽。宋代设置了自上而下的医疗机构体系,既有医疗管理机构,又有医学教育机构;既有综合性医院,亦有专科性医院;既有宫廷医院,亦有普通平民医院;既有地方医院,亦有军队专科医院;此外,更是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官办药局。在宋代医疗体系的建构中,体现出政府的官方主导格局。在国家“信用背书”的前提下,宋代的医疗体系初步具有了实现“效率医疗”的基础性条件。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宋代的医药机构在制度落实中,的确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因制度缺乏整体性、延续性的必要设计,影响了医药机构发展的规模性、整体性格局。宋代对药材市场进行管控,从对药材市场“准入”关口严格把关,进而对药材税收进行调控,干预药材的对外贸易,打击假伪药材的泛滥。在确立国家对药材市场的主导管理的同时,客观上的确对药品质量的整体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宋代药业法律制度在落实中,的确出现了一些问题,以至于宋代药材走私现象、药材作伪现象并未禁绝。整体上看,在医药法律的调整下,宋代的医疗领域表现出崇尚医学、责任政府、社会福利以及政府理性等特点。宋代的医药在获得国家高度认可的同时,亦获得了医药法律的有利支撑,从而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格局。
杜易[2](2019)在《清末法律变革中检察制度的引入与运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清朝末年,随着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列强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持续扩大,中西法律文化、司法制度之间的碰撞与冲突不断加剧,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成为朝野上下的共识。中国传统法律并无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律典的编纂普遍采取诸法合体的体例,沈家本、伍廷芳等改革派官员通过出洋到各国考察学习,认为诉讼法与实体法分设是变革法律制度体系的必要先决条件。1906年4月25日沈家本等人上奏《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诉讼法拟请先行试办折》,请求先行试行《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这份奏折当中,沈家本等人对西方陪审制度进行了大篇幅的说明,希望通过引入陪审制对传统的司法审判模式进行改革。然而清政府并没有立刻批准颁行此法规草案,而是先行征求意见,让各督抚大员对草案内容进行讨论。征求意见的结果是督抚大员们对草案中以引入陪审制为司法审判改革方案的提议大多持否定意见。作为陪审制的替代方案,移植引入日本的检察制度很快得到了清政府的认同,随后,奉旨颁行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中,就第一次出现了关于检察制度及检察官的相关条款。检察制度作为陪审制的替选方案,得到了清政府的认同,迅速与改革融合,进入制度建立的加速期,彻底改变清末之前中国司法制度中君权至上、诸法合体、行政司法合一的基本特征,清末检察制度的引入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下集权式的司法模式,直接导致了三法司会审制度退出了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在法律制度设计上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探索。本文共分为六章,具体章节内容为:第一章为绪论,首先,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指出中国的检察制度始于清末司法制度改革,清政府决定全面修订法律重新构建中国的法律体系,借此收回领事裁判权,在这样的背景下移植引入了日本的检察制度,因此,研究清末法律变革中的检察制度有溯本追源的重要意义。其次,对现有研究进行了综述和分析,指出了学术界目前大多数对清末检察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清末检察制度的基本规定、机构职能、权力运行、检察权演变等方面,对清末检察制度引入的深层次原因、具体过程、与传统皇权政治制度的融合情况,以及清末检察制度运行的实践情况等方面仍然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本文将研究的着力点放在上述地方。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和研究内容。第二章为清末法律变革的背景与动因,首先对清末传统法律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西方近代法律思想输入情况、日俄战争对清政府的刺激这三个方面进行描述,勾勒出清末变法在法律、思想、社会三个层面的宏观背景。然后对领事裁判权与教案问题、三法司制度的不适性、近代司法理念缺失、司法审判缺乏独立性问题进行研究,指出清末法律变革的动因。第三章为清末检察制度的引入与融合,首先对清末司法改革中审判组织形式选择过程、背后深层次原因及改革最终方案进行阐述,然后对移植引入日本的检察制度与传统皇权政治制度融合的情况进行研究,之后分析清末检察制度引入与融合面临的难题。本章是本文的重点和创新点。第四章为清末检察厅职能运行情况,首先通过研究大量的司法案例、史料档案,系统地阐述了清末检察厅在履行公诉权、审判监督权、参与民事审判活动、调度与指挥司法警察权等职权的立法情况,然后对清末检察厅履行上述职权的大量司法实践活动进行阐述与分析,梳理出清末检察厅发挥职能的实践情况,最后对相关职能的履行情况和影响进行客观评价。第五章为清末检察厅的机构运行宏观情况,首先,从清末检察厅的机构运行独立性着手,对清末官僚阶层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认识与划分情况进行剖析,从法律变革中官僚阶层对司法独立的认识以及清末法部、提法司对清末检察厅的控制等角度研究清末检察厅在机构运行过程中司法独立性情况。然后,通过清末司法官考试的组织机构、应试资格、相关流程、内容与实践等角度对清末司法官考试与选任制度总体情况进行考述,最后,对清末检察厅的批词与公犊进行研究,考察清末检察厅的司法理念。第六章为清末检察制度的评析,首先比较分析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与清末检察制度的重要区别及继承关系,然后,通过对司法变革中法部与大理院因权限纠纷发生的“部院之争”中针对检察机关权限的争夺进行分析,阐述权力争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最后对清末引入检察制度的历史意义进行评述。文章的结语部分,综合分析了全文的研究结果,对清末检察制度的启示进行阐述,对全文研究进行总结。
孙延青[3](2019)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文中指出基层政权作为国家政权的基础,承载着国家管控基层社会、关爱基层民众的重要使命。中国自宋朝开始“王权止于县”,形成了传统“皇权—绅权”二元权力控制型社会。但近代以降,传统社会在内外交困中开始陷入全面危机之中。发端于清末新政以来国家现代化基层政权重构实践从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一直延续至新中国成立。在“自治化”与“行政化”的路径选择中,在由“无为”转向“有为”的历程中,国民政府力主推行“乡闾保甲”、“新县制”等举措,但不仅未能完全实现国家权力的下延,相反在攫取资源过程中进一步造成农村社会“内卷化”。而中共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方面将马克思列宁国家政权学说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对基层政权建设理论进行摸索。另一方面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基层政权实践探索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建政经验。1949年8月湖南省长沙专区获得了和平解放。在此过程中国家并未“用完成革命的力量来非程序地、权威式”的渗入社会的各个角落,社会情况较为复杂。从1949年到1954年间,中共长沙地委在中共中央、中南局及湖南省委领导下,历时五年,立足于“行政化”路径下的“党治国家”模式,通过诉诸于“政党下乡”、“政权下乡”为核心的国家权力下延,对专区基层政权进行建构,实现了近代以来历届政权的未竟之业。在“政党下乡”过程中,通过培养基层干部、健全党委制度等“内部耦合”方式,实现了“政党”这一内生性权威从无到有的建构与渗透。长沙专区高度重视干部选拔、培养和整训工作。一方面通过采取审查甄别、建立学习机制、干部整风举措及开展“三反”等运动,选拔和培养了大批基层干部,提高了干部的素质和思想觉悟,整顿了工作作风,奠定了干部组织基础。另一方面在党组织建设方面则通过“审查党员”、“公开建党”、“整党建党”等举措,健全了党委机构,纯洁了党的组织,发展了党员,实现了党组织权威在乡(镇)乃至村级的确立。伴随着基层干部的“党员化”,基层干部和党员的有机契合保证了中共的坚强领导。在“政权下乡”过程中,中共长沙地委相继进行了以“接管建政”、“废除保甲”、“土地改革”和“人民普选”为核心的基层建政运动。力图以“外部嵌入”方式实现对专区基层政权组织和外延性权威的破旧立新。这既是持续的建政步骤,也是逐步完善的过程。四个阶段之间相互协同衔接,呈现出明显的步骤性和系统性。具体而言,长沙专区成立后,在“接管建政”历程中,实现了县级、区级政权的接管和建制。在随后以“废除保甲”为核心的建政运动中,主要通过开展“武装剿匪”、“支前筹粮”、“双减退押”运动,破除了地方军事权威及政治权威,延续千年之久的保甲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在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群众建政运动中,破除了经济权威乃至文化权威。与此同时,通过在运动中启发民众政治觉悟和参政意识,民众在认识自身力量的基础上,逐步成立了农民协会、青年团、民兵、妇联等群团组织,实现了对民众基础的重塑和改造。最终在以“人民普选”为中心的民主建政运动中,通过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与建立乡人民政府,建构了以贫雇农为核心的地方基层民主政权,确立了以乡(镇)为核心的基层政权。最终伴随着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发,新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的结构和职能获得了制度性安排和法理保障。长沙专区完成了以“乡(镇)”为主体的基层政权建设历程,乡村权力结构和乡村社会乃至基层民众也实现了权势转移。在这一系列“短平快”的运动治理方式主导下,长沙专区在破除旧有基层政权和权威的基础上,实现了以“政党下乡”、“政权下乡”为标志的基层政权的合法性重构,完成了自清末以来国家政权的下延和权威重塑历程。而民众在建政改造的过程中逐步被纳入到“党、政、群、团”等组织中来,专区的执政基础更加牢固。但这种基于国家偏好的选择性建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乡村简单化和片面化认知,延续千年的传统乡村模式在“布新”和“除旧”中被批判而被“他者化”,对农村传统社会产生巨大的冲击。本文选取以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湖南省长沙专区为个案研究,在占有广泛档案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方法,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初期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历程进行全景式描绘,力图梳理出中共长沙地委对农村基层政权的逐步控制和重塑过程,进而考察分析中共由革命党走向执政党的建政运动模式和内在治理逻辑。不仅有利于拓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视域,进一步增强学界对于农村基层政权重构研究的广延性,同时通过总结建政历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实践提供资鉴价值。
夏婷婷[4](2019)在《阿根廷蒙托内罗运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全球激进社会运动进入了高潮,拉丁美洲也不例外。冷战格局下美苏对拉美的争夺,加剧了拉美地区局势的动荡。在这一政治形势下,拉美的激进青年仿照古巴的先进经验,展开了各种形式的社会运动和游击运动。这些激进思想的诞生不仅来源于国际地缘政治的演化,还与拉美各国动荡的政治和社会格局相关。阿根廷大量社会运动的爆发,导致部分激进青年判定:国家已具备了革命的条件。这一看法促使他们走上了武装反抗的道路,蒙托内罗是其中最大的一场激进反抗运动。蒙托内罗反抗运动内生于阿根廷的政治文化中,本文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首先,革新天主教的社会网络成为他们最初的聚合空间,革新天主教思想为他们提供了对现实的解释工具,推动他们作出革命的论证;其次,蒙托内罗选择了庇隆主义的政治身份,继承了庇隆主义的政治文化,获得了巨大的动员能力,但是他们选取的庇隆主义与庇隆主义运动和庇隆本人出现了偏差,最终导致了庇隆主义运动内部的冲突;再次,军政府的残酷镇压导致了蒙托内罗的失败,但蒙托内罗对革命形势和国家军事能力的误判以及自身政治组织能力的不足也是失败的重要原因;最后,阿根廷民选政府上台后,对蒙托内罗成员的身份界定成为了社会各界争论不休的话题,并凸显为阿根廷政治和社会中左右翼矛盾的核心特质。本文基于蒙托内罗组织的核心出版物,对前蒙托内罗成员的访谈、主要领导人的回忆录,以及军政府内部的情报文献等一手资料,重构该运动的兴起、组织壮大、流亡、反攻与失败的全过程。通过结合“全球六十年代”、冷战格局与阿根廷的政治社会格局、运动的组织网络、成员的主观思想成因等多个角度对其进行立体地考察,试图勾勒出该运动具有的阿根廷特色的政治文化。对蒙托内罗运动的历史研究有助于理解阿根廷当今政坛的政治逻辑。
陈应珍[5](2019)在《福建省宪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福建在中国近代的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作为最早开放的省份之一,它最早接触到西方的思想文化,并在救亡图强的洋务运动及与辛亥革命并寿的广州黄花岗起义中均有非常卓越的表现。在20世纪20年代的省宪自治运动中,它在复杂、惨烈的军阀混战背景下,仍然不放弃对立宪政治的追求,并完成了省宪的制定。虽然福建省宪一经颁布即遭废止,但其中所承载的思想、价值值得我们去挖掘和发现,它所映射的中国在省制乃至建国道路上的艰难选择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本文立足于福建省宪的探索,试图揭示出其立废曲折历程中折射出的核心问题。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省宪运动的发生。该章旨在展示省宪运动发生的宏观背景,描绘省宪运动在各省的运行状况。省宪运动的发生背景首先是地方主义的兴起与发展。由于镇压太平天国以及推行新政等方面的需要,地方主义在清末逐步形成,主要表现为督抚权力的扩张、地方绅权的升高及谘议局的设立。清末既已形成的地方主义助成了辛亥革命的成功,革命运动本身也助成了地方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时至民国初年,“地方主义”一词开始流行。省宪运动发生的第二个背景是联省自治思想的形成。联省自治思想起源于清末联邦制理论的传播。在清末内忧外患的国家危机中,沐浴于欧风美雨的中国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接触到了西方的联邦共和制,开始了中国政治史上对联邦制的探索。袁世凯上台不断强行推行中央集权和个人独裁统治促成了联邦制思潮的复兴,及至1920年代,联邦制思想与晚清以来强劲的地方自治思潮合流,最终以联省自治思想的形式体现出来。地方主义的发展与联省自治思想为省宪运动提供了思想基础。省宪运动经历了清末民初军政府约法的制定及1920年代兴起的省宪法的创制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以《鄂州临时约法》为代表,江西、贵州等省在辛亥革命宣布独立之后相继制定约法或类似的法律文件,它们虽然由精粗疏密之分,但都具备了近代宪法的特点和省宪的性质。后一阶段以《湖南省宪法》的颁布和施行为肇始,随后在浙江、广东等省相继开展起来,最终形成一场声势浩大的省宪运动。第二章揭示福建省宪运动发生的地方基础。本部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代议机构的设立。这为后来省宪法的制定奠定了组织基础。二是政治的窳败与经济的困窘。民国成立以后,福建长期处于北洋军阀的专制统治之下,政权动荡不安,政治极其黑暗,经济极为窘迫,人口锐减,人口结构异常。三是清末地方自治的筹办与民初自治呼声的兴起。在清政府推行城镇乡地方自治的背景下,福建筹办地方自治的活动甚为积极,设立自治讲习所为推行地方自治培训学员,制定详细的筹办城镇乡地方自治进行时期表,对地方自治事宜逐一作出详细规划。受省自治浪潮之影响,加上北洋军阀长期以来的专制统治及客军入闽的现实威胁,自1920年开始,福建各界提出了强烈的自治要求。第三章描绘《福建省宪法》从倡议到颁布的创制历程。福建制定省宪的最初倡议可以追溯到1921年8月17日,但由于军阀的阻扰,直到1922年12月,福建省议会才正式启动制宪的议程。福建省宪的创制程序包括筹备、起草、审查、省民公投及公布五个步骤,创制历程历时三年有余,期间颇多波折,充满了制宪筹备处、省长及中央政府等相关各方的多次博弈。囿于士绅阶层规模较小、宦怀淡泊,军阀的抵制及制宪经费的短缺等因素,相较于其他省宪,《福建省宪法》的创制较为迟缓。第四章分析《福建省宪法》的主要内容与特色。《福建省宪法》由序言和18章共207条组成,内容主要包括省国关系及省之权限、省级政权结构、省民的权利义务及省的区域治理制度等。与其他省宪不同,福建省宪是在1923年宪法制定前后制定的,《天坛宪法草案》审议中的部分议案对福建省宪的内容有很大影响。相较于其他省宪,《福建省宪法》特色鲜明,表现在:设立独立的考试机关,形成独特的六权分立体制;充分反映了欧战及十月革命之后的社会主义思潮和全民政治理念,设立生计专章,注重省民生计问题;强调对省民教育权的保护;尊重职业团体的提案和建议;通过省民创制和省民公决保障直接民主;在省级行政机关的组织模式上采用委员会制;在司法权的配置上,司法立法权和终审权委诸中央。第五章探讨福建省宪运动终结的原因。《福建省宪法》颁布仅半月有余即被军民当局宣布废止。福建省宪运动的终结既有省内的特殊性原因,也有省宪运动整体层面的普遍性原因。福建省内的特殊性原因主要是省议会自利的制宪动机影响宪法权威、民意基础薄弱及制宪德性的缺陷。省宪运动整体层面的普遍性原因包括省制共识的缺失、工具价值观下的权宜之计、规范认同的障碍、时局的变化与统一路径的再选择等。
谢健[6](2018)在《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文中指出在外来因素的影响之下,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制度、结构、习俗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管理国家的政府而言,社会变迁所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对国家治理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政府正常运转的需要。辛亥革命之后,虽然原有的封建政权被推翻,但新建立的共和国未能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国家治理模式,1927年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在北洋政府的基础之上继续追寻西方治国模式的本土化。在此背景之下,各种治国模式被探讨、实践,也正因于此,南京国民政府即便是在“党治”话语下一再强调国民党的权威,对于“法治”这个潮流性的治国模式并未完全摒弃,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体系被逐步的建立起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基层社会的治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探讨这种联系,以自然、政治、历史都较为特殊的长江上游省份四川最为适宜。有鉴于此,本文以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为问题导向,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实践出发,侧重于对基层社会中纠纷处理模式的探讨,从而还原出民国时期四川地区由官方构建起来的基层纠纷处理体系。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将这个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审判系统,包括兼理司法、县司法处、地方法院、兼理军法等制度所形成的司法审判机构系统;二是司法辅助系统,包括律师制度、检察制度等;三是行政调解系统,包括乡镇调解委员会、警察局、乡镇公所、保甲等官方调解机构;四是官方认可的调解模式,如社会团体调解、宗族调解、中人调解等。对纠纷处理系统的历史还原和探讨,不仅是总结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同时也进一步的深化了这样一个认识:虽然在现代国家的构建中司法制度有统一的规范,但“法治”是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并行存在的,基层社会的治理也随着“法治”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性。
徐之凯[7](2018)在《法占区军政府德国雇员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战败的德国被盟国划分为四个占领区进行分区占领。在盟国管制委员会(ACC)的宏观管控下,德国人民必须服从盟国占领者的指令,四大盟国也竭尽所能在各自占区推行自己的占领政策。出于外交及地缘政治上的原因,法国占领区当局维持着一个相对于其他占区更为独立自主的地位,以追求法国的地缘安全,供战后重建之用的经济赔偿并确保德国在政治上的去中央集权化。于是,法方军政府(GMF)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当地的德国人力资源,为占区行政及法国在德利益的实现而服务。在法国这一利用德国人员的典型模式之中,出现了三种标志性的特殊德国雇员群体,他们或直接或间接地为军政府服务,帮助法国占领者有效地实现其对德占领的目标:直接从属于军政府的德国雇员、德国地方政府公务员以及外籍军团中的德国士兵。随着盟国间多项重要决议的出台,以及战后初期诸多重大事件及民众运动(比如非纳粹化,民主化,再教育及非军事化等)在德国的发生,这些特殊群体在占领期间往往面对不同的社会情况。他们的命运直观而深刻地反映了战后法国对德占领政策的演变以及法国人民对于德意志民族态度的转化。
刘旭[8](2017)在《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长久以来以“司法地方化”为议题展开的讨论,构成了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举措提出的历史背景。使法院摆脱地方行政区划板块的不良影响,以及革除司法地方保护现象,便成为理论界对于司法改革的强烈期待。这一期待和呼吁,与传统专门法院的转型需求相结合,促成了在铁路运输法院系统率先开展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实验。我国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显然受到了防范司法地方保护及矫正专门法院不足两方面取向的促动,但是,跨行政区划法院议题的问题意识及问题视角并不止以上两方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还要从国家整合、法制统一、权利救济以及程序正义等其他多个视角予以审视。这一举措是以法治方式实现国家整合的重要路径,推动着利益分化加剧及纠纷普遍化条件下共同法律秩序的营造。跨行政区划法院还通过对基准价值内涵的阐释和界定,维持规则统一与规则多元之间的平衡。跨行政区划法院不可或缺性,还体现在对区域内及区域间权利受损风险的防治。它还集中表达了现代国家治理的程序正义,凸显了“外观上的正义”的重要意义。自清末以来,以分院、分庭的设立为内容的新式法院建设,成为我国近代司法组织变革及其制度演进的主线。分院及分庭亦演变成为近代以来司法组织设置的重要传统。在这个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及战争时期的司法开拓,彰显了在人民司法要旨下,着力于面向乡村的政治动员和组织延伸。这一开拓在建国之后的政治及经济运动中继续得到强化,人民法庭建设始终在我国的法院组织建设中获得重视。近年来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置,也彰显着历史传统演进中的制度变革轨迹。以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为内容的我国法院组织体系的革新,相关理念的转换体现在制度构成、运行机理以及组织定位等方面。对于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面临的制度建设的问题,首先要走出单一中心和集中统筹创制的老路。要为保有司法制度的地方适应性和创新性,而赋予司法区及事权法院以充分的规则创制权,同时还要以价值协调为指导、以受案启动为方法开展相关的制度协调。法院自身使命及法院改革目标的完成,也要遵循竞争与协作的结合,以当前改革突破为起点,通过并行管辖的系统性运用,推动法院向制度创新竞争、自我实现激励竞争以及可选择性竞争的转型,同时,还以协作为法院制度演进的内生机理,以自主性为基础并配合以双边及多边的协商,推动法院在人员要素、制度文化以及行政管理上的协作。新型法院的理念基础还包括了超脱性与接近性相结合的设计,法院跨行政区划所要求的,同时包括了法院在内部及外部保持超脱性,这种超脱性并非封闭隔绝,相反,法院还要在组织布局、硬件设计、软件平台以及诉讼服务等方面便利公民接近司法。我国的法院改革已然形成了专门法院转型、普通法院改革以及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设置,三方面领域整体推进的格局。今后的改革便要延续及发展这一改革进路,以自主探索、相互协作、创新发展为指引,推动我国法院体系摆脱传统路径依赖,而实现重整和革新。跨行政区划法院在总体上涵盖了一审司法区、二审司法区、专门司法区和实验司法区的设计,各法院及其司法区的设置遵循去等级化的方针,从原来那种过度依赖纵向垂直架构转变为横向上的协商与协作型的架构,进而为法院组织及其制度发展明确竞争与协作相结合的内生演进机理;法院及司法区还要体现便民宗旨,通过对交通耐受适距的测算,确定司法区的覆盖半径;还要通过多中心驻点的布局,打破传统法院布局的单一中心性,为巡回审判的实施创造条件。在总体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布局内,还要开展有关人、组织、经费等方面具体制度的构造。与跨行政区划相适应的法官选任,要着力革除以往行政化、形式化、内部化所带来的本地化现象,推动实现以遴选委员会为平台的中立性选任,以司法区为单位的扁平化选任,以及以遴选对象、遴选流程全方位开放为内容的开放性选任。法院组织机构革新要反映现代组织管理发展的规律,也要反映法院工作的特性。为此,要对委员会类型的机构加以清理,依照其是代表性还是专业性,配套实施以相应的履职保障和责任约束,不断挖掘委员会机构精干集约的效能;法院业务庭机构的改革要以尊重法官独立裁判要求为前提,重在去除各种形式的职级管理、身份管理和强制性绩效管理,构筑协作性的法院组织架构和法官关系;法院行政科室类型的机构,要适应组织扁平化和组织网络化的发展趋势,以消减层级及环节为内容,推行服务外包及引入社会力量,同时还要构建协商型的议事平台。法院经费供给要与法院人事及组织管理相协同,按照近距、扁平、均衡的要求,要发挥司法区的人大代表会议及相关机构相应的预算管理和监督职能,同时,还要通过渐进改革、不断探索和制度创新,推动实现法院独立预算、中央全额供给的最终目标。
连振隆[9](2017)在《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中共)的权力结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工人阶级维护和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顶层设计,是中国人民独立当家作主、全面执政治国的制度安排。围绕构建科学高效的中共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这一主题,本文主要研究了它的理论依据、实践依据、现实内容、存在问题及其对策建议。总体来看,中共权力结构是中共各个权力要素在空间上并存与时间上继起的动态整体,以党管军队、党管政法、党管干部、党管媒体为强力支撑,以党内关系、党政关系、党军关系和党群关系为基本内容,以各级党委为同一层级其它党组织的权力圆心,以中共中央主要负责人为权力核心,以定期任职制、中央集权制为权力接点,以权力授予机制、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等为权力经络,共同构成了内外相连、上下互动、纵横交错的塔体结构。它吸纳了现代政治权力结构的基本内核,植根于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的历史土壤,经过一代又一代中共党人的创造改进,其实质早已超出单纯的党内自组织结构,而是聚合为中共领导权力与立法、行政、军事、司法等国家权力之间的协同治理体系,以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展示了它在中国大地所焕发出的最有权威、最有气势、最有效率的领导力和创造力!中共权力结构来源于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中国化的时代选择,拓展于中国马克思主义政党与时俱进的实践创造,贯穿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各个阶段。中共权力结构的理论依据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力的论述和中共领袖人物对中共权力的论述两个部分。本文关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主要论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四位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力的重要观点;关于中共领袖人物的论述,主要论述了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和习近平等五位领袖关于中共权力的观点。当然,他们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力的观点,主要是从他们的实践需要出发所作的实务性阐发,故中共权力结构的理论依据只能从他们关于政党权力的论述中去挖掘。中共权力结构经历了从“以俄为师”到“以苏为鉴”的自然历史过程,中国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历史任务具体地规定了中共权力结构一脉相承又各有特色的实践内容。中共权力结构中始终具有生命力的实践经验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权力理论被实践证明具有真理性的当代存在,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权力实践被历史检验而具有科学性的中国智慧。中共权力结构的现实内容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权力组合关系,二是权力运行机制。关于中共权力组合关系,包括纵向、横向两个向度的组合关系。纵向权力组合关系就是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所依次承载的中央领导权力、地方领导权力和基层领导权力;横向权力组合关系包括党内权力和党领导国家的权力两个部分。其中,党内横向权力可再分为党的政治领导权力、思想领导权力、组织领导权力、统战领导权力、军事领导权力、政法领导权力和纪律监督权力等七个方面;党领导国家的权力可再分为党对人大的领导权力、党对政府的领导权力、党对司法的领导权力等几个方面。关于中共权力运行机制,与党内权力和党领导国家的权力相对应,包括党内权力运行机制和党领导国家的权力运行机制两部分。这两部分的运行机制都可再分为权力授受机制、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等主要机制。从权力载体看,党内权力运行机制和党领导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在形式上是相互平行的;但从权力位阶看,基于党委领导党组、机关党组成员对应兼任机关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权力组合模式,使党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实质上规定了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内容。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充分证明中共权力结构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中共全面深化改革的执政方略,同时说明中共权力结构的运行机制还存在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表现为:在权力授受机制方面,存在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届中频繁调整、地方党委书记授权过于集中等问题;在权力决策机制方面,存在党管干部原则的个人化、德才兼备标准的片面化、公平竞争机制的唯亲化、领导晋升路径的线性化等问题;在权力监督机制方面,存在地方纪委聚焦重点不够、监督主体协同监督不力、关键岗位权力制约不足等问题;在权力保障机制方面,存在党委政法领导体制与现代法治体系难以完全对接的问题。针对上述具体问题,本文分别提出优化对策:一是在优化权力授受机制方面,提出调整党代会纵向权力授权顺序为“先中央后地方”、改进地方党委会权力配置为“一正三副N常委”模式等建议;在优化权力决策机制方面,提出健全人事决策机制、评价考核标准、公平竞争机制、能上能下机制等方面的建议;在优化权力监督机制方面,提出建立健全综合监督机构、纪委领导体制、权力制衡机制、党委巡视机制等建议;在优化权力保障机制方面,提出整合党管政法的协同体系、完善党管政法的监督机制等对策建议。
朱晓东[10](2016)在《民国北京政府选官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选官制度作为用人行政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维系一个政权的稳定运行具有不言而喻的意义。民国北京政府的选官制度,是在清季铨选制度变革的基础上,借鉴西方文官制度的某些内容,逐步建立起来的。民国北京政府选官制度是中国传统选官制度向近代选官制度过渡的中间阶段,上承清季对选官制度变革的变法思绪,下启南京国民政府的选官制度,既反映了近代社会巨变下制度变迁的特殊性,又折射出西风东渐后观念转移对制度变革的影响,以及与相关制度、军绅政治等多层面的互动关系。近代中国变化日亟的时局是选官制度变革的重要推动力。面对混乱的社会格局,晚清政府不断对原有的铨选制度进行调适。在铨选途径上严格限制保举,停止捐纳,停止学堂奖励、留学生考试授职;在铨选机构上裁撤兵部、吏部,极力限制地方督抚的用人权。但由于清季铨选途径芜杂,呈现出多途并进、新旧杂糅的复杂态势,加上入仕潜规则大行其道,由此造成铨选机构之间相互争权夺利,官员选拔标准多元化,候选人队伍畸形膨胀,官场紊乱不堪,显然这种调适并不成功。晚清政府对于铨选制度的种种变革,虽然随着清廷的覆灭戛然而止,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国北京政府选官制度的建构。民国初年北京政府面临的内外困局与清季相比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选官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时局或主动或被动的因应与反馈。从国际环境而言,外敌环视,边疆告警不断,日本帝国主义妄图侵略中国的野心逐步彰显。从国内政治环境来看,政局变幻莫测,内阁变更如同儿戏;袁世凯称帝、张勋复辟,复辟之声如阴魂不散;二次革命、护国战争、护法战争,接踵而至;各地实力派争权夺利,相互之间明争暗斗,甚至左右中央政局。复杂的国内外局势是民国北京政府选官制度制订与实施的大背景,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选官制度实施的最终效果。选官制度与政治生态、官制改革等有着相互影响与制约的关系。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制订了大量有关选官制度的法律草案,基本上是直接移植西方模式,来不及考虑国情,也没有时间去通过和实施。民国北京临时政府时期在中央政府组建的过程中,人员的南北与新旧问题杂糅在一起,使中央政府的组建过程显得混乱无序。北京临时政府试图通过省制、省官制的制订来限制地方权力,重塑中央威权,但效果并不明显。民国北京政府正式成立以后,为澄清仕途,保障政府用人行政的顺利开展,试图建立完备的选官制度。民国北京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并依据法令举办了4届县知事考试,2届4次文官考试,同时注重通过甄用与保荐来选用文官。对于军官的选拔,也制定了明确的法案加以规范。在民国北京政府选官制度构建与实施的过程中,尽管选材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传承了清季以来趋新求专的思想潮流,但人才新旧之争的矛盾依然不断凸显。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博弈是民国北京政府选官制度建构过程中的一大症结。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虽然制定了相对完备的选官法案,但章程文本与实施效果之间存在很大差距,主要原因在于中央政府权威不断弱化,军阀权力日涨,各地得以自行其是。此外,相关法案没有很好地与国情结合、传统封建因素的影响等都是重要原因。尽管民国北京政府建构选官制度尝试的效果并不理想,但为之后民国南京政府选官制度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与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了解近代中国政治制度变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二、军队人员如何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军队人员如何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论文提纲范文)
(1)法律视域下的宋代医药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来源及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目标、方法和内容 |
四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宋代的官府医者 |
第一节 翰林医官院医官 |
一、翰林医官院医官的遴选 |
二、翰林医官院医官的职责与考核 |
三、翰林医官院医官的编制与员额 |
四、翰林医官的迁转 |
第二节 宋代的太医局医官 |
一、太医局教师及医官的遴选 |
二、太医局医官的基本教学职责 |
第三节 宋代的尚药局医官 |
一、尚药局医官的遴选 |
二、尚药局医官的迁转 |
第四节 宋代的御药院医官 |
一、御药院医官的员额编制 |
二、御药院医官的医药职责与法律责任 |
三、御药院医官的迁转 |
第五节 宋代地方医官 |
一、宋代地方医官的员额设置与配套制度 |
二、宋代地方医官的遴选 |
三、宋代地方医官注重实效的考核 |
第六节 宋代的军医 |
一、宋代专职军医类型 |
二、宋代军队临时辅助医员的基本类型 |
三、小结 |
第七节 法经济学视野下宋代对医官管理的效益分析 |
一 从立法目的角度分析法律效益 |
二 从立法时机角度分析法律效益 |
三 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法律效益 |
结语 |
第二章 宋代处于特殊地位的医者 |
第一节 执行公职的编外医者 |
一、宋代法医 |
二、宋代为病囚治病的医人 |
第二节 宋代儒医 |
一、宋代儒医现象释源 |
二、宋代发展儒医的法理基础 |
三、宋代对儒医的选任 |
四、法律对宋代儒医的影响 |
第三章 宋代民间医者 |
第一节 宋代民间草泽医 |
一、宋代民间草泽医的出众医技 |
二、宋代对草泽医的擢拔 |
三、小结 |
第二节 宋代僧道医 |
一、宋代的僧医 |
二、宋代道医的治疗特色与医疗对象 |
三、宋政府对僧医、道医的擢拔与奖励 |
小结 |
第三节 宋代的女性医者 |
一、宋代女性医者的分流 |
二、宋代女性医者的价值在司法领域获得肯定 |
三、法律制度下宋代女性医者的生存空间 |
第四节 宋代的巫医 |
一、宋代巫医释源 |
二、宋代法律猛烈打击下的巫医 |
三、宋代法律夹缝中生存的巫医 |
四、宋代法律治理巫医的实际效果 |
第五节 宋代法律对民间医者管控效益的实现途径 |
一、强调法律的行为激励功能 |
二、汲取法律的动态效益 |
第四章 宋代医者被信仰现象与宋代医患关系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宋代医者“被信仰”现象研究 |
一、宋代医者形象“被信仰”现象概述 |
二、宋代法律促使医者“被信仰”合法化 |
三、宋代医者形象“被信仰”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宋代的医患关系问题研究 |
一、宋代医患关系的基本特点 |
二、宋代医者群体的特点 |
三、宋代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界定 |
四、法律调整下的宋代医患关系的现代价值 |
第五章 宋代医药机构研究 |
第一节 宋代的医药行政管理机构 |
一、礼部祠部司和太常寺医案的医疗行政管理职能 |
二、翰林医官院的医事管理职能 |
第二节 宋代的医药教学机构 |
一、太医署的设置及职能 |
二、太医局的沿革及基本格局 |
三、太医学的设置及基本制度模式 |
第三节 宋代的医院体系 |
一、综合性门诊医院的体系格局 |
二、宫廷医院的体系设置 |
三、贫民日常住院、养护机构的基本特色 |
四、地方性兽医专科医院的设立与发展 |
五、军队医院设立的基本格局情况概述 |
六、行业性医院——病囚院的基本制度分析 |
第四节 宋代医药机构体系的整体特点分析 |
一、宋代医院惠及整个社会,官方主导地位加强 |
二、宋代医院数量增多,出现了医院的职能区分且管理规范 |
三、宋代贫民医院兼具医疗与济贫的功能 |
四、宋代医学教育引导宋代社会的向医之风 |
五、宋代医院职能重叠 |
六、宋代医院建设缺乏延续性 |
七、宋代一些医院表现出强烈的非专业色彩 |
第五节 宋代官药局运转制度有限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一、宋代官药局的诞生背景 |
二、官药局的法律成本分析 |
第六章 宋代对药业的法律管控 |
第一节 宋代药业发展的基本格局 |
一、宋代药业情况概述 |
二、宋代药材的供给来源 |
三、宋代药材的用途 |
第二节 宋代对药材市场的法律管控 |
一、宋代药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二、宋代药材的税收法律制度 |
三、宋代药材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
四、宋代疫病时期对药材的法律管控 |
五、宋代国内药业的广告和商标制度 |
第三节 法经济学视野下宋代假药治理的法律效益分析 |
一、注重发挥药业法律的行为激励效益 |
二、注重利用法律对药材全流程监控,动态化监管 |
三、注重发挥药业法律的威慑功能 |
四、注重发挥药业法律的产权效益 |
五、注重对官办药局制度化监控 |
小结 |
结语 |
一、展现出国家的“尚医”特征 |
二、展现出国家的“责任”特征 |
三、展现出国家的“福利”特征 |
四、展现出国家的“理性”特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2)清末法律变革中检察制度的引入与运行(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资料来源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1.5 主要研究内容 |
第2章 清末法律变革的背景与动因 |
2.1 清末法律变革的背景 |
2.1.1 传统法律制度面临困境 |
2.1.2 西方近代法律思想输入 |
2.1.3 日俄战争对清政府的影响 |
2.2 清末法律变革的动因 |
2.2.1 领事裁判权与教案问题 |
2.2.2 三法司制度的不适性 |
2.2.3 司法审判缺乏独立性 |
第3章 清末检察制度的引入与融合 |
3.1 改革中审判组织形式的选择 |
3.1.1 审判组织形式的初选方案 |
3.1.2 审判组织形式选择的博弈 |
3.1.3 对日本政治制度考察与认同 |
3.1.4 选择移植引入日本检察制度 |
3.2 清末检察制度的融合情况 |
3.2.1 清末检察制度的立法过程 |
3.2.2 清末检察制度的嵌入与融合 |
3.2.3 清末检察厅的重要外部关系 |
3.3 清末检察制度创建面临的难题 |
3.3.1 缺少先进法律意识人才 |
3.3.2 财力匮乏制约改革进程 |
3.3.3 对司法权限的模糊认识 |
第4章 清末检察厅的职能运行 |
4.1 清末检察厅行使公诉权与实践 |
4.1.1 行使公诉权的立法情况 |
4.1.2 行使公诉权的实践情况 |
4.1.3 行使公诉权情况的评价 |
4.2 清末检察厅参与民事诉讼情况 |
4.2.1 参与民事诉讼的立法情况 |
4.2.2 参与民事审判的实践情况 |
4.2.3 参与民事诉讼情况的评价 |
4.3 清末检察厅行使审判监督权与实践 |
4.3.1 行使审判监督权的立法情况 |
4.3.2 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实践情况 |
4.3.3 行使审判监督权情况的评价 |
4.4 清末检察厅对司法警察的调度与指挥 |
4.4.1 调度、指挥司法警察的立法情况 |
4.4.2 调度与指挥司法警察的实践情况 |
4.4.3 调度与指挥权情况的评价 |
第5章 清末检察厅的机构运行 |
5.1 清末检察厅的司法独立性 |
5.1.1 清末检察厅的定位与性质 |
5.1.2 官僚阶层对司法独立的认识 |
5.1.3 法部对检察厅人事权的控制 |
5.1.4 提法司对地方检察厅的管理 |
5.2 清末司法官考试与检察官选任制度 |
5.2.1 清末司法官考试的组织机构 |
5.2.2 清末司法官考试资格与内容 |
5.2.3 清末检察官的任用 |
5.3 清末检察厅使用批词与公牍情况 |
5.3.1 批词文书风格与司法理念 |
5.3.2 公牍行文类型与说理方式 |
5.3.3 使用批词与公牍的总体评价 |
第6章 清末检察制度的评析 |
6.1 清末检察制度与古代御史监察制度比较 |
6.1.1 清末检察制度的特点 |
6.1.2 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
6.1.3 比较分析 |
6.2 法律思维的博弈——以“部院之争”为例 |
6.2.1 司法权限的争夺 |
6.2.2 人事权限的争夺 |
6.2.3 部院之争的影响 |
6.3 清末检察制度的历史意义 |
6.3.1 法律制度史上的重要探索 |
6.3.2 实现司法理念的深刻转变 |
6.3.3 继承传统法律的优秀基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3)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0.4 相关概念界定 |
第1章 长沙专区社会历史背景 |
1.1 长沙专区的人文历史和建制沿革 |
1.2 中国历代基层政权的历史变迁 |
1.3 晚清及北洋政府时期“自治化”实践 |
1.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自治化”向“行政化”过渡 |
1.5 “国家政权内卷化” |
第2章 中共基层政权建设的理论来源与实践探索 |
2.1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基层建政的理论来源 |
2.2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基层建政的实践探索 |
2.3 “行政化”路径下“党治国家”模式的确定 |
第3章 长沙专区的解放与面临的复杂形势 |
3.1 长沙专区的解放 |
3.2 长沙专区各县人民政府的成立 |
3.3 长沙专区新生人民政权面临的复杂形势 |
第4章 长沙专区成立初期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
4.1 中共长沙地委领导机构的组建与南下 |
4.2 中共南下长沙地委与地下党的会师 |
4.3 长沙专区基层干部选拔 |
4.4 基层干部的培训与整风 |
第5章 长沙专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与党的权威重塑 |
5.1 长沙专区基层党组织现状 |
5.2 审查党员:保持组织纯洁性 |
5.3 公开建党:公开党的组织与发展基层党组织 |
5.4 整党建党:健全党委制度与整风整党 |
第6章 以“接管运动”为中心的基层建政 |
6.1 以“城乡兼顾”为工作中心的确定 |
6.2 以“接管运动”为中心的基层政权的初创 |
6.3 区、乡政权的接管和区政府、党委的成立 |
6.4 保甲制度的暂时保留 |
第7章 “剿匪”及“清匪”运动 |
7.1 匪患的形成原因与目标指向 |
7.2 剿匪运动的历程 |
7.3 主力地方化和地方人民武装的建立 |
7.4 全面发动群众,进行清匪斗争 |
7.5 镇压反革命 |
第8章 “支前征粮” |
8.1 征粮运动的必要性 |
8.2 “夏借”工作的开展 |
8.3 “秋征”工作的开展 |
8.4 党政群组织的初建与对民众的初步动员 |
8.5 阶级斗争下的“加征大户”和“查挤黑田” |
8.6 征粮运动与基层政权的建设 |
第9章 “双减反霸” |
9.1 “双减反霸”运动的缘起 |
9.2 “双减反霸”运动历程 |
9.3 双减反霸与党群团组织的初建 |
9.4 保甲制度的废除与乡政权的初建 |
第10章 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群众建政 |
10.1 土改的必要性 |
10.2 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 |
10.3 .土地改革对民众的动员与改造 |
10.4 土地改革与乡村社会改造 |
第11章 以人民普选为中心的民主建政和乡基层政权的确立 |
11.1 乡基层政权的逐步确立 |
11.2 民主建政工作的开展 |
11.3 《宪法》的颁布与乡(镇)基层政权的正式确立 |
第12章 长沙专区基层政权建政特点与历史影响 |
12.1 建政特点 |
12.2 历史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4)阿根廷蒙托内罗运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 |
四、概念、理论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冷战与极化:蒙托内罗兴起的国内外背景 |
第一节 “全球六十年代”、冷战与拉丁美洲 |
第二节 阿根廷国内的政治经济社会因素 |
第三节 阿根廷的新左派、反抗运动和游击队的兴起 |
第二章 组织与暴力:蒙托内罗初创时期的社会网络 |
第一节 蒙托内罗诞生的社会网络 |
第二节 革新天主教对蒙托内罗的引领 |
第三节 蒙托内罗的暴力化 |
第三章 庇隆主义身份与动员:蒙托内罗的发展壮大 |
第一节 庇隆主义左派的形成 |
第二节 蒙托内罗的庇隆化转向 |
第三节 蒙托内罗初期的组织架构与行动剧目 |
第四章 持续的暴力:蒙托内罗的困境与失败 |
第一节 蒙托内罗陷入僵局 |
第二节 国家恐怖主义与蒙托内罗的反攻 |
第三节 蒙托内罗的失败 |
第五章 恶魔或斗士:蒙托内罗的影响 |
第一节 民选政府对军政府与游击队的审判 |
第二节 新世纪阿根廷社会对“蒙托内罗”的评价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福建省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省宪运动的发生 |
第一节 地方主义的兴起和发展 |
一、地方主义的兴起 |
二、地方主义的发展 |
第二节 联省自治思想的形成 |
一、联邦制理论的传播 |
二、地方自治思想的勃兴 |
三、联邦制理论与地方自治思想的合流:联省自治思想的出现 |
第三节 省宪运动的发轫与勃兴 |
一、清末民初军政府约法的制定 |
二、联省自治运动时期省宪的勃兴 |
第二章 福建省宪运动发生的地方基础 |
第一节 代议机构的设立 |
一、福建谘议局的设立及其活动 |
二、福建省议会的设立及其活动 |
第二节 政治的窳败与经济的困窘 |
一、军阀政治的动乱与窳败 |
二、经济极为窘迫 |
第三节 自治呼声的兴起 |
一、自治运动的发轫:清末地方自治的筹办 |
二、民初自治呼声的兴起 |
第三章 《福建省宪法》的创制 |
第一节 《福建省宪法》的创制程序 |
一、《福建省宪法》的筹备 |
二、《福建省宪法》的起草 |
三、《福建省宪法》的审查 |
四、《福建省宪法》的省民公投及公布 |
第二节 《福建省宪法》创制过程中各方力量的博弈 |
一、审查启动阶段制宪筹备处与省长的抗争 |
二、省民公投阶段制宪筹备处与省长的抗争 |
三、省民公投阶段制宪筹备处与中央政府的抗争 |
四、制宪筹备处向外界的求助 |
第三节 福建制宪活动迟缓之缘由 |
一、军阀的抵制 |
二、士绅的规模与政治热情 |
三、制宪经费短缺 |
第四章 《福建省宪法》的文本与特色 |
第一节 《福建省宪法》的文本分析 |
一、文本内容与结构 |
二、省国关系及省之权限 |
三、省级政权结构 |
四、省民的权利义务 |
五、省的区域治理结构 |
第二节 《福建省宪法》的特色 |
一、六权分立的政权体制:考试机关的创建 |
二、社会主义思想之一:特设“生计”专章 |
三、社会主义思想之二:强调对省民教育权的保护 |
四、社会主义思想之三:尊重职业团体的提案及建议 |
五、民主主义理念:对直接民主之重视 |
六、省行政机关的组织模式:委员会制 |
七、司法权的配置模式:司法立法权与司法终审权委诸中央 |
第五章 福建省宪运动的终结与检视 |
第一节 福建省宪运动的终结 |
一、军民当局宣告废止《福建省宪法》 |
二、省议会最后的护宪努力 |
第二节 福建省宪运动终结的特殊性原因 |
一、自利的制宪动机影响宪法权威 |
二、民意基础薄弱 |
三、制宪德性的缺陷 |
第三节 省宪运动终结的普遍性原因 |
一、对省制共识的缺失 |
二、工具价值观下的权宜之计 |
三、规范认同的障碍 |
四、时局的变化与统一路径的再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资料说明 |
第一章 廿一军与防区制时代的四川基层司法(1927—1934) |
第一节 历史的回旋:廿一军防区的司法系统建设 |
一、沿袭旧制的县司法公署 |
二、基层法院体系建设 |
三、廿一军辖区的兼理司法制度 |
四、廿一军基层司法建设的认识与趋势 |
五、地方治安系统及其运作实效 |
第二节 防区制下司法系统的运作 |
一、基层司法中的人事问题 |
二、基层司法经费问题 |
三、监所运作与监犯管理 |
四、廿一军戍区内的其它司法行政事务 |
第三节 防区制下的基层司法实践 |
一、审案程序与规模分析 |
二、防区制下的案件处理及其弊端 |
第二章 基层司法机关的完善及运作(1935—1949) |
第一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
一、民国时期基层司法制度的比较分析 |
二、川政统一后川省基层司法机关的演变 |
第二节 基层司法机关人事与经费的制度分析 |
一、司法官的任用与考核 |
二、司法职员的招录与管理 |
三、司法经费的筹措与司法人员的薪津标准 |
第三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运作分析 |
一、基层司法机关处务规范 |
二、诉讼管理与审判实践 |
三、案件指数分析 |
四、监狱协进会与基层监狱的管理 |
第三章 战时实验地方法院与基层司法改革 |
第一节 战时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实验地方法院 |
一、战时司法改革的背景与内容 |
二、实验地方法院的建立与撤销 |
第二节 实验地方法院案件审判事务的改革 |
一、案件审理的程序简化 |
二、自诉案件的移送与案件书表制作 |
第三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院务革新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司法行政 |
二、监所改良与监犯管理 |
三、实验地方法院对司法事务的研究 |
第四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及弊端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 |
二、对实验地方法院的质疑 |
第四章 兼理军法制度与四川基层社会治理 |
第一节 文本解读:兼理军法制度概览 |
一、兼理军法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
二、兼理军法制度审判范围的变化 |
三、兼理军法制度的审案规定 |
四、兼理军法制度的社会反响 |
第二节 县军法机关的组织与运作 |
一、县军法室的组织、人事及财政 |
二、县军法室受理案件分析 |
三、县军法监与军法监犯的管理 |
第三节 兼理军法制度的审判实效 |
一、军法判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军法审判中的地方势力因素 |
三、从优势到弊端:兼理军法制度设计与运作的偏离 |
第五章 基层司法建设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第一节 基层司法体系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一、律师的任职条件及其管理 |
二、律师公会法令的文本解读 |
三、基层律师公会的组织——以璧山律师公会为例 |
第二节 法条变化与权力争夺——成都律师公会换届纠纷中的管辖问题 |
一、1942 年与1946 年的两次选举纠纷 |
二、双重管辖权下的权力争夺 |
第三节 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法治 |
一、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二、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司法改进 |
第六章 地方自治下的基层司法建设与法治实践 |
第一节 情、理、法之间:调解委员会制度及其实践 |
一、地方自治框架下的调解委员会 |
二、调解委员群体的历史面相 |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与成效 |
四、对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基层警政与地方治安维护 |
一、以警察局为中心的基层司法关系 |
二、警察局处理案件的来源与规模 |
三、治安实践:警察与基层案件处理 |
第三节 基层政权与地方法治:基于乡镇公所及保甲运作实效的分析 |
一、纠纷处理及案件评断 |
二、对治安事件的因应 |
三、案件审判中保甲及乡镇 |
第四节 民间组织与纠纷处理 |
一、行会组织与纠纷处理 |
二、默认与支持:宗族调解与纠纷处理 |
结语 |
附录 (一)法规编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法占区军政府德国雇员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学术史回顾 |
1.1 研究综述 |
1.2 原始档案与官方文件 |
第二章:法占区,一个极具代表性的历史环境 |
2.1 理想化而又艰难的理念:盟国占领机制 |
2.1.1 欧洲咨询委员会与盟国占领理念的形成 |
2.1.2 欧洲咨询委员会与德国投降 |
2.1.3 从欧洲咨询委员会到盟国管制委员会 |
2.1.4 盟国管制委员会的基本原则 |
2.1.5 盟国管制委员会的行政构架 |
2.2 为何是法占区?一套特立独行的占领政策 |
2.2.1 “德国的命运是世界的中心问题” |
2.2.2 “不合作”态度 |
2.2.3 “袖珍占领区” |
2.2.4 法方军政府的建立 |
2.2.5 法占区的权力结构:“三驾马车”模式 |
2.2.6 右翼的基地:巴登巴登的“小维希” |
2.2.7 法方军政府的占领策略:“在此地树立起法兰西的大旗”与“让德国人付出代价” |
2.2.8 法方军政府的终结 |
2.3 “德国鬼子”还是“欧洲弟兄”?法国人对于德国人的印象 |
2.3.1 从“鬼子”到“变色龙” |
2.3.2 从“邻居”到“弟兄” |
第三章:“善于服务者”:“德国雇员”的概念与法方军政府对德国人的直接任用 |
3.1 “德国雇员”的社会学定义与历史源起 |
3.1.1 “德国雇员”:一个社会学上的的概念 |
3.1.2 “德国雇员”的历史源起 |
3.2 直接受法方军政府任用的德国人:从“仆役人员”到“政府干员” |
3.2.1 “被征用的仆人”:法方占领之初对德征调下的“德国雇员”(1945-1946) |
3.2.2 “被雇佣的人员”:法方军政府直属德国员工地位的逐渐正常化(1947) |
3.2.3 法方军政府直属德国雇员地位待遇的提升(1948-1949) |
3.3 小结 |
第四章:“宝贵的德国人”:法方军政府所间接任用的德国公务员 |
4.1 德国公务员:德国行政“去中央集权化”的开端与“清洗”运动的组织方式 |
4.1.1 “应急之举”:在法占区行政管理中任用德国公务员的起因 |
4.1.2 法占区公务员清洗运动的发端 |
4.2 “变”而治之:清洗运动中的德国公务员与法占区的政策转变(1946年) |
4.2.1 “改头换面”的公务员:1946年对德国公务员的清洗 |
4.2.2 “去政治化”的公务员:1946年法方军政府向德方当局让渡权力之际的德国公务员政治状况 |
4.2.3 德国“新公务员”的培养与法占区行政学校的创立 |
4.3 从1947到1949,法方军政府对德国公务员管控的弱化 |
4.3.1 法占区德方当局权力的增长与德国公务员章程 |
4.3.2 法占区非纳粹化的结束 |
4.3.3 法方行政学校建设规划的最终成果 |
4.4 小结 |
第五章:法方军政府占领时期的外籍军团德国兵员雇佣问题 |
5.1 德国退伍军人的战后境遇与法国方面征召军团战士的决策 |
5.2 从占领区到军团军营:一套高效而神秘的征兵程序 |
5.2.1 高效的征兵程序:法方军政府占领时期在德征兵机构的发展 |
5.2.2 神秘的征兵过程:法方军政府占领时期“合法”而具有欺骗性的征兵手段 |
5.3 盟国与德国方面的抵制,法方军政府时期建立的征兵机制的终结 |
5.3.1 盟国管制委员会时期盟国支持下反外籍军团在德征兵的媒体抗议活动 |
5.3.2 东西德建立后德方对于外籍军团征兵的抵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8)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长久以来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归结 |
一、国内司法地方化议题研究综述及阶段划分 |
二、对司法地方保护表现的总结 |
三、对司法权性质的争论 |
第二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直接触发 |
一、专门法院系统转型的要求 |
二、专门法院系统转型的动向 |
第三节 其他问题视角下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意义阐释 |
一、多区域单元条件下国家整合的问题视角 |
二、区域规则差异化基础上法制统一的问题视角 |
三、区域内以及跨区域的权利救济的问题视角 |
四、国家治理层级体系程序正义的问题视角 |
第二章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国内实践 |
第一节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历史镜鉴 |
一、清末的司法革新 |
二、民国时期的新式法院建设 |
三、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司法开拓 |
四、建国初期的司法探索 |
第二节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当代实践 |
一、带有跨行政区划性质法院的类型分析 |
二、带有跨行政区划性质法院的特征总结 |
第三章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的制度设计经验 |
一、英国的经验 |
二、法国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的制度设计经验 |
一、德国的经验 |
二、美国的经验 |
第四章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理念基础 |
第一节 形成多样性与协调性相结合的法院制度体系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多样性统一的内涵 |
二、国内外法院多样性统一的实践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多样性与协调性的制度设计 |
第二节 彰显竞争性与协作性相结合的法院内生机理 |
一、我国法院竞争及协作的现状 |
二、域外法院竞争与协作的做法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竞争与协作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实现超脱性与接近性相结合的法院组织定位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超脱性与接近性的内涵 |
二、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超脱性的制度设计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接近性的制度设计 |
第五章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总体方案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设置依据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研究综述 |
三、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框架设计 |
第二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法官选任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背景下法官选任现状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法官选任的域外经验借鉴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法官选任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组织构造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机构变革面临的问题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机构设置的比较观察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机构的设置构想 |
第四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经费保障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经费保障遭遇的主要问题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经费保障的域外做法介绍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的设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9)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研究意义 |
二、本研究相关概念解析 |
三、学术界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政党权力论述 |
一、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力的论述 |
二、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力的论述 |
三、列 宁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力的论述 |
四、斯大林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力的论述 |
第二节 毛泽东关于政党权力的论述 |
一、毛泽东对党内权力的论述 |
二、毛泽东关于党领导国家的权力论述 |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袖对政党权力的论述 |
一、邓小平关于政党权力的论述 |
二、江泽民关于政党权力的论述 |
三、胡锦涛关于政党权力的论述 |
四、习近平关于政党权力的论述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实践过程 |
第一节 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实践 |
一、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组合关系的实践 |
二、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运行机制的实践 |
第二节 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实践 |
一、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组合关系的实践 |
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运行机制的实践 |
第三节 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实践 |
一、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组合关系的实践 |
二、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共产党权力运行机制的实践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的现实组合关系研究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组合关系的主要内容 |
一、党的权力结构的纵向组合关系 |
二、党的权力结构的横向组合关系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组合关系的基本特征 |
一、综合性 |
二、客观性 |
三、系统性 |
四、制衡性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组合关系的合理性分析 |
一、党的权力结构组合关系的合理性标准 |
二、党的权力结构组合关系的合理性分析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权力机构的主要运行机制研究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运行机制的主要内容 |
一、党内权力运行机制 |
二、党领导国家的权力运行机制 |
三、两类权力运行机制之间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运行机制的评价标准 |
一、民本准则 |
二、核心准则 |
三、协同准则 |
四、效率准则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权力运行机制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一、中国共产党权力授受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二、中国共产党权力决策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三、中国共产党权力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四、中国共产党权力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五章 优化中国共产党主要权力运行机制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优化中国共产党权力授受机制的对策建议 |
一、实现党的核心权力授受机制的系统化、定型化 |
二、调整党代会纵向权力授受顺序为先中央后地方 |
三、改进地方党委权力配置“一正三副N常”模式 |
第二节 优化中国共产党权力决策机制的对策建议 |
一、构建党管干部与民主选举相结合的人事决策机制 |
二、构建客观条件与主体德才相结合的评价考核标准 |
三、构建控选授职与竞争择优相结合的公平竞争机制 |
四、构建螺旋递进与刚性虚化相结合的能上能下机制 |
第三节 优化中国共产党权力监督机制的对策建议 |
一、建立健全一体两面、全域覆盖的综合监督机构 |
二、建立健全中央统筹、地方垂直的纪委领导体制 |
三、完善审批公开、程序公正的权力制衡机制 |
四、强化队伍精干、措施精准的党委巡视机制 |
第四节 优化中国共产党权力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 |
一、提升政法统筹能力,整合党管政法的协同体系 |
二、规范司法监督程序,完善党管政法的监督机制 |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发挥党管政法的领导作用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民国北京政府选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及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一章 清季选官制度的蜕变 |
第一节 清季仕进途径变异 |
一、保举过滥 |
二、捐纳破格 |
第二节 清季仕进机构变革 |
一、督抚用人权力日增 |
二、裁撤吏部 |
三、军官铨选机构变迁 |
第三节 清季入仕潜规则盛行 |
一、亲戚与乡谊 |
二、金钱与派系 |
三、拜门与拜把子 |
第二章 民国临时政府选官制度的厘定 |
第一节 政权更迭之际的用人乱象 |
一、孙中山关于用人体制的构想 |
二、南京临时政府用人概况 |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选官制度的草拟 |
一、官制官规的初步拟定 |
二、文官选用制度的酝酿 |
三、军官选用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北京临时政府中央机构组建中的人事纠葛 |
一、未迁之际 |
二、组建过程 |
三、尘埃落定 |
第三章 民国北京政府地方行政长官的任用 |
第一节 地方行政长官任用情况 |
一、省级长官任用情况 |
二、县级长官任用情况 |
第二节 集权与党争:省级长官任用 |
一、都督公举问题的凸显 |
二、省制、省官制案的提出 |
第三节 亦新亦旧:县知事试验 |
一、试验办法的提出 |
二、第一届县知事试验的施行 |
三、法案的调整与修正 |
第四章 民国北京政府文官选用制度的革新与固旧 |
第一节 文官考选制度的制定 |
一、文官考选法令的酝酿 |
二、文官考选法令的制定 |
三、相关配套制度的陆续出台 |
第二节 文官考选制度的实施 |
一、第一届文官考试 |
二、相关法案的修订 |
三、第二届文官考试 |
第三节 甄用与保荐 |
一、甄用法令的制定与推行 |
二、保荐的渐趋泛滥 |
第五章 民国北京政府军官选用制度的发展与承继 |
第一节 军官任用制度的厘定 |
一、划一军制及军官补官 |
二、各项军官补官章程的颁布 |
三、特别规定及修订 |
第二节 军事用人权的争夺 |
一、设立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办事处 |
二、中央军事机构权限划分 |
三、中央与地方军事权力博弈 |
第三节 喜新不厌旧:军事学堂与行伍之争 |
一、军校毕业生任用情况 |
二、北洋系统军官选任情况 |
三、地方军阀军官选任情况 |
结论 |
一、民国北京政府选官制度受制于特定的历史语境 |
二、客观评价民国北京政府选官制度的利弊得失 |
三、对民国北京政府选官制度的批判与扬弃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军队人员如何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论文参考文献)
- [1]法律视域下的宋代医药问题研究[D]. 李超. 河北大学, 2020(03)
- [2]清末法律变革中检察制度的引入与运行[D]. 杜易. 吉林大学, 2019(02)
- [3]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D]. 孙延青. 湘潭大学, 2019(12)
- [4]阿根廷蒙托内罗运动研究[D]. 夏婷婷. 上海大学, 2019(04)
- [5]福建省宪研究[D]. 陈应珍.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D]. 谢健. 南开大学, 2018(03)
- [7]法占区军政府德国雇员问题研究[D]. 徐之凯. 华东师范大学, 2018(02)
- [8]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研究[D]. 刘旭.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1)
- [9]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研究[D]. 连振隆. 兰州大学, 2017(01)
- [10]民国北京政府选官制度研究[D]. 朱晓东. 郑州大学, 2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