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背景与基本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高飞[1](2022)在《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风险及其防范》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和2020年《民法典》颁布后,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正式入法。入法后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在实施中存在农民集体主体错位、流转主体利益受损和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风险。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风险的生成主要是受到制度内容的立法表达瑕疵、农村土地流转的过度市场化和土地利用受经济利益畸形驱动等因素的影响。以彰显我国土地法治改革的功能与价值为基础,从法律规则适用视角出发,妥当解释法律规范、及时完善配套制度和全面推进严格执法,有助于防范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风险,并可促使承包地"三权分置"法律规则实现预期的规范目的。
丁文,石昊天[2](2021)在《“三权分置”视阈下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制》文中认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具有独立的法律内涵,是指以农村土地为客体,借助出租(转包)、入股、融资担保等形式以实现权利变动的法律关系的集合。土地经营权流转具有主体开放性、客体特定性以及流转方式多样性等特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政策考量既包含"经济利益与粮食安全的价值兼顾",又应顾及"规模经营与小农经济的利益平衡"。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三方面发力:一是发挥集体所有权的协同作用,二是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调节机制,三是保障流转农户与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王铁雄,王琳[3](2021)在《农民集体所有的民法典解释论》文中指出从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角度,《民法典》(物权编)沿袭《物权法》关于集体财产归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行使所有权规定,而总则编仅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对农民集体未予规定。其目的在于与民法典对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规定保持体系一致。即正如总则编仅将国务院等机关规定为特别法人系由于国家为宪法规定的特殊民事主体一样,农民集体亦为宪法规定的特殊民事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体两面:农民集体作为宣示集体财产归属主体面相一直客观存在;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现所有权主体行使面相则各地隐显不一。这亦与我国农村实践、立法传承相符,与农民集体历经组织异化成员权缺政治治理性、组织虚设成员权弱社会保障性并向组织明晰成员权显市场财产性主体发展路向契合。同时,为达规范融通,化解其实践之弊,有必要对民法典作合理化疏议:基于扩张解释,以克服总则编特别法人规定不周延性;基于系统解释与严格解释,以完善物权编演化成员集体归属面相,丰富成员权制度,型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面相,明确村民自治组织行使代理制度。并可望依德国民法原理通过成员权+特别法人制度将农民集体两面合一为市场主体,实现民法典规范目标。
刘雅琪[4](2021)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逯振鹏[5](2021)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矛盾纠纷屡见不鲜,由于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具有模糊性,因此导致在学术理论和法律适用中形成了两种主要的观点,一是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能被继承的“肯定论”,一是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被继承的“否定论”。本文从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案件所呈现出的“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状入手,总结归纳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法律沿革和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学理争议,指出我国关于该项权利继承问题的立法规定存在零散且不明确,具有模糊性等问题。本文重点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归属于继承权客体问题,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以及该项权利对农民基本日常生活的兜底和支持作用与继承性的矛盾问题进行讨论,得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被继承的结论。从问题反推对策,提出建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继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承继制度的具体构建。如通过立法等措施明确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明确继承客体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对农民生活的兜底保障原则,突出强调其保障性和身份性。最后,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承继制度的配套保障措施,包括新增集体成员的土地权益的保障和家庭成员部分死亡和全部死亡的处理等。
盖昱如[6](2021)在《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户制度是在强烈的时代性和政策性背景下产生的,立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采用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立法模式,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整合了广大农村劳动力,又极大地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产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时期,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然以其特有的生产经营模式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实践层面而言,其不仅是生活单位,更是生产单位,是改革开放以来,自然人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从法律层面而言,《民法典》仍将农村承包经营户置于自然人一章,一定程度上是对改革开放创新成果的延续与积淀。这不仅是简单的立法沿革,更是综合了土地经营权的归属、农地“三权分置”主体协同以及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做出的顺应了历史发展规律的正当、合理的选择。为了重新焕发农村土地在社会主义新时代下的经济影响力,我国《民法典》基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经验,将“三权分置”理念引入物权编,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相分离的多层协同架构,以此达成了功能协同和权利协同。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土地流转的“第一行动力量”,是达成“三权分置”下主体协同的关键。《民法典》针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对外债务承担规则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等多方面进行了更加科学的立法表达,一方面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从立法上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长久不变,使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区分了“农户财产”与“户内成员财产”,从立法上保证了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责任承担的公平合理。然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外延在“家”“户”概念混用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然权利主体,在法律确认层次尚存困难;家庭经营与个人经营、家庭财产与个人财产区分困难,导致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财产范围模糊、责任承担规则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流转土地经营权仍存在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实践困境。未来在对《民法典》进行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过程中应采取固化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导向,通过法律解释明确农村承包经营户“家庭承包经营”之“家庭”为“统一户籍下的家庭成员”;明确进城落户的非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的条件;建立健全农村承包经营户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配套制度,如,搭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履约保险制度、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担与处置机制,适度拓宽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来源渠道等;并建立农村承包经营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配套制度,如建立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偿退出制度等。
项定宜,王佳艺[7](2021)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经营权制度评析》文中研究说明201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新增土地经营权内容,是"三权分置"从政策层面上升至法律层面的重要举措。新法规定的土地经营权有其亮点,亦存在不足之处。目前,法律未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内涵和权利性质,流转登记制度、抵押实现机制不完善等法律问题严重影响农村土地改革的实施效果,阻碍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发展。结合"三权分置"的政策背景及实践数据统计,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土地经营权的规定进行评析,探讨土地经营权制度设置上的不足,并提出在立法上需明确土地经营权是一项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流转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等建议。
申惠文[8](2020)在《国家治理视角下家庭承包经营新内涵的民法典表达》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典如何科学表达新时代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积极回应双层经营体制的新内涵成为理论和实践研究的热点问题。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不同于家庭财产,家庭成员并不当然是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员。家庭承包经营的债务承担不仅要强调共同经营标准,还要强调共同收益标准。回应从家国传统向现代治理模式转型的时代需求,民法典应当采取固化农村承包经营户成员的立法导向,明确农村承包经营户成员之间的按份共有关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分割性和可继承性。
李海霞[9](2019)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三权分置”改革,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由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同时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2018年12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正式审议通过,“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正式在法律层面得以确认。但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是将政策指导落实到了法律层面,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下一步还需要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内容,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从理论定位、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维度对“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建设提供参考思路,内容包括“三权分置”的基本法理、“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三权分置”的程序法建构。“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具有法理依据。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不是简单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而是创设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仍然是物权法中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用益物权。配置土地经营权并不违反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土地经营权是财产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权的性质,土地经营权设定为物权才能满足其再转让和抵押融资的功能定位,贯彻“三权分置”的改革精神。我国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包括:第一、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效率与公平相互依存、互相促进,“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改革应当在实现公平与效率间寻求平衡。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农地制度改革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第三、守住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农地集体所有制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农地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均不具有可行性;坚持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以稳定承包关系为关键环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探索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坚持农地农用,严格贯彻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深刻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实现路径和办法,稳妥地推进农地改革。“三权分置”的实体法构建主要涉及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包权、监督权、承包地收回权、转让承包地同意权;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等。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承包权、监督权、获得补偿权、流转权、有偿退出权等;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地力,不得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承包期届满不再续期应返还承包地并恢复原状等。土地经营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权、自主经营权、收益权、流转权和获得补偿权;土地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严格遵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三权分置”的程序法构建。为实现“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承包权的设立、变更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再流转程序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需要;通过登记,赋予土地经营权公示公信效力,加强对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保护。
刘芮[10](2019)在《“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于农民而言,享有一项具有真正“财产属性”的农地权利,是一直以来的愿望。民间对于开放农地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些都在中央立法以及相关政策中及时予以反映。自2014年中央正式提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以来,法学界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学术成果并不多。“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是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立法政策,从权利的法理定位、权利的静态构造、权利的动态构造三大维度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对于落实“三权分置”模式的改革,推进物权法理论研究,具有突出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围绕“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问题展开,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内容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概念界定、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通过论述土地经营权概念的原则、对象、关键与核心,分解土地经营权概念在法律层面上的含义,土地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在农村土地上以农业产业化生产为目的的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可以从权利的私权性质和物权性质分别展开分析。就私权性质而言,建构私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领域里建立商品经济体制的最关键举措,为解决我国农地利用效率低下提供方案,为清晰化国家与集体组织、农户之间的土地关系提供依据;就物权性质而言,土地经营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受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与完整性。将土地经营权设定为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可以发挥集体土地的使用价值,应对农业生产主体弃耕抛荒的困境、有助于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项制度功能。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包括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就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而言,以用益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构建土地经营权的基础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就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而言,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第二部分,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定名、定位、定型三个方面的内容。从一般法律概念的角度、民事主体意义的角度、物权主体意义的角度分层次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问题,并探讨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以及系统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认为包括承包农户在内的、所有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民事主体,均可为土地经营权主体。第三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以“权利行使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具有合理性。同时,结合我国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构成的一般要件、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对土地经营权客体界定的启示,从客体的定性、定量方面,提出并论证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即集体所有的可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第四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就承包型土地经营权而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大体一致,但不同之处在于,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原则上不具有处分权能,有关主体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尊重其约定,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可转为转让型土地经营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互换权、入股权、补偿请求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弃耕抛荒等义务。就转让型土地经营权而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包括占有(直接占有农村土地)、使用(经营自主性、用途限制性)、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处分(权利处分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地上物所有权、依约使用土地的权利、流转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续期请求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义务有支付土地使用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保持与优化地力。同时,从物权法理论、民法平等性价值以及法律公平理念入手,认为在土地经营权之上设定权利负担且该负担有可能减损承包农户之既有权利时,才需要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做法。第五部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依据物权法理论,从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设立的一般概念和特征出发,并以权利设立方式的不同,区分“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两种类型。其中,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为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是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此种“二分法”对于土地经营权法构造的设计具有核心意义,能够使土地经营权制度真正承载中央提出的“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标。两种类型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规则有所区别: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可采形式主义登记,即当事人在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发生对外转让其权利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成立时,承包型土地经营权随之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应采实质主义登记,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物权合同,该合同成立后,需进行登记才可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第六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我国新时代农地制度改革的落脚点,其关键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让、抵押、入股、出租、赠与和继承。其中,土地经营权转让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成立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与意思要件两方面,生效要件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抵押不存在法律障碍,通过抵押土地经营权,可以有效缓解权利人融资困难等资本层面的困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具有必要性;土地经营权入股是土地经营权资本化最重要的模式。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制度设计需要考量的是,入股的形式、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入股风险防范措施等。土地经营权出租是土地经营权债权性流转方式,应当从五层涵义上分析理解此种流转方式。土地经营权赠与在现行法上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未来立法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公证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赠与合同纳入要式合同范畴。土地经营权继承属于权利继承,是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纯粹财产权利的必然要求,具有成为继承权客体的正当性基础。第七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土地经营权的变更包括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土地经营权内容变更应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典型内容的范围内进行变更;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包括“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增加”和“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减少”两种情形。前者指的是“原土地范围内的客体增加”,即在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后者包含“农村土地的部分灭失”和“农村土地的分割”两类情形。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向集体组织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土地经营权终止的原因有:权利期限届满、违反法定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土地被征收、权利人死亡后不发生继承、土地灭失等。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是:承包农户或集体组织产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具有注销登记义务、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地上物取回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补偿请求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背景与基本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背景与基本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风险及其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一、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风险类型 |
(一)农民集体组织主体错位的风险 |
(二)流转主体利益受损风险 |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失地风险 |
2.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受损风险 |
(三)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风险 |
二、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实施风险之生成根源 |
(一)制度内容立法表述的瑕疵 |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过度市场化 |
(三)土地利用受经济效益畸形驱动 |
三、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风险之防范措施 |
(一)妥当解释法律规范 |
1.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定位之解释 |
2.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关系之解释 |
3.关于土地经营权之再流转方式的解释 |
(二)及时完善配套制度 |
1.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规则 |
2.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管理办法 |
(三)全面推进严格执法 |
1.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执法 |
2.确保党和国家政策落地见效 |
结 语 |
(2)“三权分置”视阈下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内涵 |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立法沿革 |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应有之义 |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政策考量 |
(一)经济利益与粮食安全的价值兼顾 |
(二)规模经营与小农经济的利益平衡 |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完善 |
(一)发挥集体所有权的协同作用 |
1. 强化集体所有权管理权能 |
2. 落实集体所有权收益权能 |
(二)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调节机制 |
1. 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 |
2. 发挥政府规范引导作用 |
(三)保障流转农户与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
1. 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户的保障 |
2. 对经营主体经济利益的保证 |
四、结语 |
(3)农民集体所有的民法典解释论(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一、农民集体的概念诠释与立法传承 |
(一)农民集体:特殊民事主体 |
(二)一体两面: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演进路径与历史之困 |
(一)人民公社集体所有与总有形态 |
(二)农民集体所有与合有形态 |
三、农民集体所有的表达问题与实践之弊 |
(一)农民集体所有在立法传承中的表达问题 |
(二)农民集体所有在实践运行中的尚存积弊 |
四、农民集体所有的民法典疏议 (89) |
(一)成员集体所有与成员权制度规范之疏议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特别法人制度规范之疏议 |
结语 |
(5)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立法沿革及立法现状 |
(一)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立法沿革 |
1. 2003 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 |
2. 2003 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后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立法现状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司法现状及学理争议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司法现状 |
1.否定继承的相关案例 |
2.认可继承的相关案例 |
3.小结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学理争议 |
1.肯定论及其主要理由 |
2.否定论及其主要理由 |
3.简要评述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相关问题分析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问题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遗产范围问题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继承性的冲突问题 |
四、建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承继制度的建议 |
(一)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农户 |
(二)明确继承客体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原则 |
(四)建立配套保障措施 |
1.新增集体成员的土地权益的保障 |
2.家庭成员部分死亡和全部死亡的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证成 |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地位学术之争 |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判断 |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地位的实践分析 |
(四)小结 |
二、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民事主体的困境 |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之权利取得困境 |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之权利实现困境 |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之退出困境 |
三、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民事主体的困境破解 |
(一)确认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
(二)责任承担认定规则中增加共同收益标准 |
(三)建立健全农村承包经营户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配套制度 |
(四)建立健全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退出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国家治理视角下家庭承包经营新内涵的民法典表达(论文提纲范文)
一、家庭承包经营新内涵的主体表达 |
(一)家庭承包经营的直接主体:农村承包经营户 |
第一,删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表述。 |
第二,将“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修改为“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三,将“从事商品经营”修改为“从事家庭承包经营”。 |
(二)家庭承包经营的衍生主体:农村经营户 |
(三)家庭承包经营的衍生主体:家庭农场 |
二、家庭承包经营新内涵的财产表达 |
(一)家庭承包经营的财产范围 |
(二)家庭承包经营的债务承担 |
第一,取消“个人经营个人承担”的规定。 |
第二,将“家庭财产”修改为“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 |
第三,增加“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
三、家庭承包经营新内涵的成员表达 |
(一)家庭承包经营的成员分家 |
(二)家庭承包经营的成员变动 |
(9)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路径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三权分置”界说 |
第一节 从“二权分置”到“三权分置” |
一、“二权分置”的局限性 |
二、“三权分置”的提出与立法确定 |
第二节 “三权分置”的法律界定 |
一、“三权分置”的含义与制度价值 |
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理依据 |
三、“三权分置”与“一田二主”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法律内涵与法律属性 |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二、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三、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 |
一、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 |
二、“效率”与“公平”的现世冲突 |
三、“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
第二节 自愿原则 |
一、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体现 |
二、贯彻自愿原则能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第三节 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 |
一、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
二、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
三、坚持农地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第四节 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 |
一、坚持循序渐进 |
二、坚持因地制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发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发包人主体界定 |
第二节 发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发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承包地收回权 |
四、转让承包同意权 |
第三节 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 |
二、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基础设施建设 |
三、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承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承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承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获得补偿权 |
四、流转权 |
五、有偿退出权 |
第二节 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经营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经营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占有使用权 |
二、自主经营权 |
三、收益权 |
四、流转权 |
五、获得补偿权 |
第二节 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三权分置”程序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确权与行使 |
一、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
二、土地所有权行使 |
第二节 土地承包权设立与流转 |
一、土地承包权设立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承包权流转 |
三、土地承包权退出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取得与再流转 |
一、土地经营权取得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经营权再流转 |
三、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界定概说 |
二、界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
三、土地经营权之“土地”——农村土地 |
四、土地经营权之“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 |
五、土地经营权之“权”——用益物权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的私权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
三、土地经营权为独立用益物权 |
四、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用益物权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二、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 |
一、一般法律概念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二、民事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三、物权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价值目标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之功能定位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型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构造的正当性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 |
三、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及其研究价值 |
一、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 |
二、土地经营权客体立法研究的价值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处理 |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限缩 |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主要适用场景 |
三、土地经营权与现行农地权利互不冲突 |
第三节 以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之辨析 |
一、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的传统适用范围 |
二、土地经营权不应被视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例外 |
三、土地经营权与地上权的不可比性 |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悖反性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一、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
二、我国农地制度变迁与土地经营权的客体界定 |
三、客体定性:不动产之农村土地 |
四、客体定量:农业经营型土地资源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内容的法构造 |
第一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特征 |
二、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三、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二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三、全面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法理检视 |
第五章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
一、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 |
二、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
第二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困境 |
二、集体组织中无地农民的发展权 |
三、“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出路 |
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
第三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
四、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可采形式主义登记规则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采实质主义登记规则 |
三、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时间节点及风险负担规则 |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转让 |
一、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与出让的关系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性质与特征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抵押 |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理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类型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作用 |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实效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入股 |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 |
二、土地经营权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 |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范措施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出租 |
一、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债权性法律关系范畴 |
二、土地经营权出租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
三、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行使方式上的意义 |
四、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出租 |
五、土地经营权出租的具体类型 |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的赠与、继承 |
一、土地经营权赠与 |
二、土地经营权继承 |
第七章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 |
一、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变更 |
二、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变更 |
三、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 |
四、土地经营权其他事项变更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
一、土地经营权终止的事由 |
二、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 |
结论与创新 |
一、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背景与基本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风险及其防范[J]. 高飞. 地方立法研究, 2022(01)
- [2]“三权分置”视阈下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制[J]. 丁文,石昊天.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1(06)
- [3]农民集体所有的民法典解释论[J]. 王铁雄,王琳. 河北法学, 2021(11)
- [4]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D]. 刘雅琪. 湖南工业大学, 2021
- [5]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研究[D]. 逯振鹏.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6]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制度研究[D]. 盖昱如. 东北师范大学, 2021
- [7]《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经营权制度评析[J]. 项定宜,王佳艺.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01)
- [8]国家治理视角下家庭承包经营新内涵的民法典表达[J]. 申惠文. 新疆社会科学, 2020(01)
- [9]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D]. 李海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10]“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D]. 刘芮.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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