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调研报告

《监察法》实施调研报告

问:监察法规定的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 答:法律分析:《监察法》十二种调查措施的内容是:明确监察委员会履行三项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可以采取十二项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我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工作的时候,都是会受到监察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督的。《监察法》的十二种措施的具体内容在我国的监察法中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每一项都是指镇缺导和监督监察机构以及公职人员非常重要的内容,国耐轿家的监察机构和公职人员应当以此十二项措施作为日常工作的指导性纲领,认真工作为人民群众谋福利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昌旅肆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问: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向什么报告并积极开展补充
  1. 答: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积极开展补充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百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积极开展补充调查工作。
    第二百二十七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察毕补充调查的案件,经审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亏没仿作补充调查报告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完善的证据,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加盖监察机关或者承办部门公章;
    (二)在补充调查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增加、变更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犯罪事实的认定出现重大变化,认为不应当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说销纤明理由;
    (四)认为移送起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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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未被授予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什么报告
  1. 答:未被授予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发现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由派出机关调查或者依法移交有关地方监察歼稿局委员会调查。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 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调查工作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报告。上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上级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执行,认为决定不当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监察委员会反映。上级监察委员会对下级监察委员会作出的错误决定,应当按程序予以纠正敬渣,或者要求下级监察委员会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派出机关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派驻或者派出监督单位氏让、区域等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按规定与地方监察委员会联合调查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移交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
    未被授予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发现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由派出机关调查或者依法移交有关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
《监察法》实施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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