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生态系统公益及其价值(论文文献综述)
苟廷佳[1](2021)在《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青海三江源被誉为“中华水塔”和“亚洲水塔”,长江、黄河和澜沧江等大江大河发源于此,惠泽我国20个省区以及东南亚5个国家,是维系全国乃至亚洲水生态安全命脉的腹地,拥有世界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和战略地位,是国家至关重要的生态安全保护屏障和生态产品供给地,为维护中国乃至亚洲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三江源也是亚洲、北半球乃至世界气候变化的预警区、敏感区和启动区,对全球气候变化趋势发挥着指示和前瞻的重要作用。然而,三江源脆弱的生态系统环境导致环境保护和修复成本高;受生态产品外部性影响,三江源地区积极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并提供高质量的生态产品长期被无偿享用,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加上三江源因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而被限制产业的发展,影响到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质量,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产品供给的积极性。上述因素导致当前三江源地区三生空间矛盾突出,同时面临巨大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产品供给压力。因此,通过研究三江源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路径和机制,探索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实现人地和谐的发展模式,打造三江源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成功路径,实现三江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本研究围绕“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主题”,构建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理论框架,建立三江源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体系,分析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现状和困境,全面系统的提出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路径和机制,为缓解生态脆弱区人地矛盾、实现三江源可持续发展、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支持。论文的创新点和主要贡献体现在:(1)系统的构建了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理论研究框架。研究框架中包括:构建三江源生态产品构成模型、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构成模型、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供给-需求”二元logit回归模型、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系统性框架、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应遵循的原则等内容,为本研究的开展奠定基础并提供指导。(2)建立三江源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体系,将三江源发展机会成本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确定三江源生态产品总价值为6568.56亿元/年。同时在绿色GDP指标基础上,提出构建“三江源经济-生态生产总值(SJYGEEP)”指标评价三江源生态文明建设与高质量发展水平,进一步突出三江源的生态地位和生态价值,对于当地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改善和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3)构建三江源生态产品“供给-需求”二元logit回归模型,分析影响三江源生态产品供求意愿的影响因素。生态产品供给意愿受三江源居民“生态补偿满意度”和“生态旅游业认识”的影响;需求意愿受“淡水资源支付意愿”、“机会成本支付意愿”、“共享牧场支持度”、“对口支援省份是否享受生态产品特别优惠”等因素的影响。(4)从生态产品构成视角出发,全面系统研究三江源生态物质产品、生态调节产品和生态文化产品的具体价值实现路径和机制。基于三江源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体系、三江源生态产品供求意愿、三江源生态产品分类、价值实现现状和面临困境,提出贴合国家现行政策与三江源实际、突出三江源特色的价值实现路径,并结合路径,提出“调查监测-核算评估-经营开发-保护补偿-制度保障-持续推进”的系统性价值实现机制。由于三江源生态环境脆弱性和生态功能的重要性并存,作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与生态产品供给地,实现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对促进当地生态产业发展和融合、保障和提升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持续改善区域内生态环境、缓解人地矛盾、保证区域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王士亨[2](2020)在《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需要有科学的制度保障,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在矿产资源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始终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制度模式,这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以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应以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立基于资源全民所有的本质,根据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将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资源利益作为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围绕上述思路,本文对当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全文共分导论和四个章节。导论部分主要阐释了当前进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梳理总结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说明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包括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西方产权理论和中国传统的矿业国有制思想。其中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是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其中对所有权本质的揭示、对其结构体系的全面分析、对国有制的深刻认识,为明确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建设方向和完善制度体系提供了科学丰富的理论资源。第二章系统梳理了中国共产党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过程,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三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就和经验教训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对当前制度建设的指导意义:即要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持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任务、坚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制度完善并巩固制度建设成果。第三章在明确理论资源、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其中主要包括两大问题:第一是对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本质的认识,明确了资源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并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两个方面提出了落实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具体措施。第二是重点研究了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完善问题,一方面分析了影响体系重构的主要因素,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矿产资源属性、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等;另一方面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和管理权能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建立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从经济和生态两个层面体现矿产资源收益、厘清管理权能的双重性等观点。第四章提出了新时代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原则与具体路径。在基本原则方面,应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保障制度建设成效的最大优势,将保障人民福祉、实现资源利益的全民共享作为制度建设的价值目标,将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作为制度建设的主线,将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方法和保障。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从矿产资源所有权结构体系、行使机制、收益分配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制度完善建议。
吴涛[3](2020)在《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从生态环境的视角看,“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然内在地包含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的生态环境的需要,也即对绿色美好生活的需要。然而,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显然已成为制约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态环境需要得以满足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因此,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与当前的生态环境越发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之间,现实地存在着矛盾与对立。破解这一矛盾的根本路径是,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自觉地承担起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责任,即绿色责任。而这无疑又需要通过积极开展公民绿色责任教育来实现。由此可见,研究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之迫切呼唤的理论回应,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新时代具有自己独特的实践镜像和时代特征。然而,新时代又是一个生态环境危机不断扩大的风险时代。科学应对全球生态风险,破解生态环境危机,促进我国发展方式的革命性变革,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无疑都需要公民自觉地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践履绿色责任。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科学发展无疑也现实地要求将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纳入自身的学科体系之中。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从内涵上看,是指直面越发严重的生态环境风险与危机,对公民所开展的有关应该“为何”与“如何”履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教育,是弘扬新时代公民的绿色责任理念、增强新时代公民的绿色责任规范意识、培养新时代公民的绿色责任情感、培育新时代公民的绿色生活习惯与绿色生产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它的开展能够发挥传授绿色知识、唤醒绿色需要、激发绿色行为、增进绿色幸福与催生绿色审美等重要功能。正因如此,这一教育活动具有培养新时代的绿色公民、推进绿色发展战略的实施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重要社会价值。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资源。这一教育活动的理论基础一是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文明理论,二是由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历代国家领导人创造性地提出的中共党人的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理论;这一教育活动的思想资源一是以“天人合一”、“道法自然”、“众生平等”为价值内核的中华传统生态思想文化,二是西方的生态公民教育思想。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是一项科学的教育活动,因而它有特定的内容体系与方法系统。为了科学地回应新时代对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现实需要、有效地培育与提升公民的绿色责任意识,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内容必然包括公民绿色责任理念教育、公民绿色责任规范教育、公民绿色责任情感教育、公民绿色生活习惯培育与公民绿色生产方式教育等方面的内容且由它们构成完整的内容体系。与之相呼应,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要综合运用理论教授法、情感渲染法、忧惧启示法、实践锤炼法、榜样垂范法等教育方法,将加强科学知识的传授、注重情感氛围的营造、促使忧患意识的形成、强调行为实践的锻炼与重视“绿人”垂范的引领等有机地统一起来。唯有如此,新时代公民绿色教育才能取得切实的成效。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现实地存在被边缘化、我说你听、重知轻行、唯德倾向与赏罚分离等几个现实性问题。而究其原因,缺乏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整体意识、教育者为中心观念的宰制、实践育人价值的被忽略、缺乏对幸福教育价值的认知、对权利责任相统一的认知不足等,无疑是造成这一教育活动存在问题的主要因素。而努力解决这些现实问题以完善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则现实地需要采取以下几点对策: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教育思想指导公民绿色责任教育,建构四位一体的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体系,将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部分内容融入到现代法治教育之中,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渗透公民绿色责任教育,通过绿色文化建设提升公民的绿色责任意识,把绿色责任知识传播纳入到媒体传播全过程以及发挥民间组织对公民绿色责任能力的训练作用等。
潘鹤思[4](2020)在《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 ——基于政府“规制-激励”视角》文中研究表明黑龙江省森林资源丰富,天然林分布集中,是东北地区乃至全国的生态屏障,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目前,黑龙江省可采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明显下降,陷入森林资源“优势陷阱”和“资源诅咒”困境。虽然国家提供了大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但囿于补偿主体单一、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资金不足等原因,一直停留在“覆盖到”和“能补偿”的层面上,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边际效率递减。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被多数学者认为是解决政府补偿困境、引导利益相关者参与、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的必然选择和有效途径。因此,本文立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缺口和黑龙江省林区补偿的现实需求,基于“受益者付费”原则识别多元化补偿主体,构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框架,以此为逻辑起点,探索政府补偿监管效率、揭示企业补偿参与意愿和居民补偿支付意愿是实现多元化补偿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本研究从政府规制和激励驱动视角研究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问题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从理论和实证层面分析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通过相关研究成果的归纳和梳理,探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域研究热点和研究前沿,科学界定森林生态效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内涵,并从生态价值理论、外部性及公共物品理论等方面构建基础理论体系分析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的科学性。在此基础上,基于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现状、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补偿现状,评估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并归纳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探究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的合理性。其次,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机理分析。从庇古税、科斯定理和集体行动理论方面确定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利用米切尔评分法,从“影响性-积极性-紧密性”三维视角识别出森林生态效益的利益相关者,然后结合“受益者付费”原则和“权责利”差异取向原则确定补偿主体,包括政府、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归纳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框架基础上,分别研究引入政府“规制-激励”前、后多元补偿主体间的行为特征及影响因素。综上分析得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有两种补偿途径,一种是政府补偿途径,另一种是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补偿途径,其中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补偿需要政府的规制和激励才能实现。再次,基于政府补偿、受益企业补偿和城镇居民补偿层面的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这一部分本文每章节遵循“规范分析-理论框架-实证检验-推出结论”的研究范式。在政府补偿研究中,论文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条件性为研究视角,分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过程中政府监管效率问题。利用演化博弈模型结合Matlab仿真技术分析政府和林场在补偿实施过程中“监管-管护”的博弈关系。研究得出政府监管积极性不足,补偿效率低下,为此提出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政府购买服务融合的激励机制设计;在受益企业补偿研究中,论文从政府规制和激励的视域出发,构建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受益企业补偿参与意愿研究框架,运用Double Hurdle两阶段模型实证检验推动受益企业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城镇居民补偿研究中,论文从政府激励视域出发,采用条件价值评估法和二元Logistic模型探索社会信任对居民生态补偿支付意愿的激励作用。研究得出政府规制和激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协同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最后,基于对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状、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补偿机理、政府补偿、受益企业补偿和城镇居民补偿等关键问题的深入探索,同时充分参考实证分析结果,并从三个方面提出多元化补偿实施的对策保障体系:第一,强化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思想认知;第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的配套支持;第三,创新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实施途径。本文旨在从多元化补偿主体的视角拓宽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筹资渠道,以期多维度、深层次地解构多元化补偿主体的内在层次逻辑及各自有效的补偿途径,同时为加快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设计、引导社会资本融入、实现共享共建的环境治理格局提供切实有价值参考。
袁继安[5](2019)在《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文明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已成为国家的长期发展规划,并于2015年再度提出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7年党的十九大更明确指出,要“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可以看出,国家近年正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监管进行新一轮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5年多来,围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一新领域开展的科研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部分省市也开展了试点工作,获得初步经验。论文以湖南省森林资源中的优势树种为研究对象,在《环境经济核算体系》(《System of Environmental-Economic Accounting 2012》,以下简称SEEA-2012)框架内,以《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LY/T 1721-2008)及相关标准为依据,核算了2013年至2016年优势树种森林资源的林地、林木资产价值与主要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在此基础上,按年份试编了2014-2016年连续3年的湖南省优势树种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并对各有关要素及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作了分析;研究了湖南省在资产负债表试编阶段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尝试提出了相应解决办法,研究结果如下。(1)2013-2016年,湖南省优势树种林地面积累计增幅1.64%,各年度间同比增幅分别为0.76%、0.53%和0.34%,各年度间平均增幅为0.61%;各年林地资产价值分别为3702.05×108元、3823.18×108元、4332.59×108元和4889.11×108元。因价格上涨因素,林地资产价值各年度间同比增幅分别为3.72%、13.32%和12.84%,年度间平均增幅达到9.96%。(2)2013-2016年,湖南省优势树种森林资源林木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3028.17×108元、3127.20×108元、3279.76×108元和3351.54×108元。年平均为3196.67×108元·a-1,单位面积林木账面价值为36300元·hm-2(不含利润、税金和运输费用等)。(3)湖南省优势树种林分生态服务功能实物量在2013-2016年间,年均为340.68×108t·a-1,单位面积年均3805.46 t·hm-2·a-1。其中,在实物总量上贡献最大者为森林的涵养水源功能,单位面积涵养水源量年均为3730.11 t·hm-2·a-1。除涵养水源功能外,其他各项服务功能从4年平均来看,所提供的实物量由高到低依次为固土保肥、净化大气、固碳释氧、积累营养物质,分别为34463.03×104t、22343.62×104t、10710.55×104t和31.14×104t,单位面积年均提供实物量依次为38.44 t·hm-2·a-1、24.92 t·hm-2·a-1、11.94 t·hm-2·a-1和0.035 t·hm-2·a-1。优势树种年均提供生态服务总价值近3200×108元,4年间累计增幅5.74%;在生态服务的各项目方面,以2016年为例,6大服务功能创造的价值总计为3304.4×108元,单项价值在60.30×108~848.55×108元之间,最高者为涵养水源功能848.55×108元,最低为积累营养物质功能60.30×108元,大小排序依次为,涵养水源>固碳释氧>生物多样性保护>固土保肥>净化大气>积累营养物质>。各功能创造的价值在全部生态服务价值中所占比重处于2%-26%之间,(4)2013-2016年优势树种森林资源资产总价值分别为9855.23×108元、10090.77×108元、10840.51×108元和11545.04×108元,4年累计增长17.15%。其中,从4年平均观察,在优势树种森林资源资产总价值中,所占比重由高到低依次为,林地资产39.44%,林木资产30.25%,生态服务30.31%。(5)2013-2016年间,森林年均被侵害面积1.595×104hm2·a-1,被侵害蓄积71.53×104m3·a-1。因毁林开荒等森林资源侵害因素造成的优势树种森林资源综合负债各年分别为19.82×108元、28.86×108元、27.41×108元和30.64×108元,各年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0.201%、0.286%、0.253%和0.265%。2013-2016年,每1元的森林资源负债,有高达377元的可控森林资源资产来偿还(2016年)。湖南省优势树种森林资源净资产比重连续4年平均保持在99.7%以上。各年的森林资源资本积累率分别为5.42%、2.30%、7.47%和6.49%。(6)根据森林资源资产存量、价值、森林资源负债和净资产核算结果,结合生态学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与财务会计学下的“科目汇总表法”,经由科目汇总表和总账平衡表2个基础表,运用“资产=负债+净资产”平衡原理,可以编制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7)森林资源质量方面,2013-2016年的4年间,湖南省优势树种林分单位面积蓄积量累计上升10.9%,达到55.51 m3·hm-2,但相比于全国及国际平均值,仍有明显差距。研究该选题,可以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之间的一般规律;综合利用生态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知识,通过学科交叉研究方法等,寻求创新自然资源监管制度,加强资源保护,最终达到服务于生态可持续发展事业的目的。研究发现,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在国内的研究与试点相当有限,相关报表的设计与编制亦在探索过程当中。对森林资源负债的项目设计与科学核算仍然相当不足,具有较大的研究空间。对编制资产负债表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之间的关联性和协调性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加强资源管护和生态的可持续性,是我国的一项制度创新,国际社会上并无成法可依,未来可进一步依据国情,科学设计与细化报表考核指标,重点研究森林资源资产负债演变与生态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科学规律等问题。
刘子龙[6](2020)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战略定位,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秉持系统性、整体性思维,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保育等不同诉求之间的关系进行统筹协调、综合平衡。进而逐步形成契合于“三律”(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要求、和谐有序、绿色可持续的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格局。然而,受制于传统的,呈现出离散化、割裂化特征的权利(力)理论,并基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快速推进的大趋势、大背景,以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为核心内容的各类权利(力)之间发生冲突的风险和几率正不断增大,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冲突也由此而不断加剧和凸显。鉴于此,本文研究试图从方法论的视角切入,在充分揭示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冲突现状的基础上,提炼出法学问题——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而深入剖析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在此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论证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意蕴,并引入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价值排序理论。在整体主义方法论、价值排序理论的指引下,探索实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新路径。本研究的行文架构主要由五章构成,各章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揭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图景及问题。首先,廓清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范畴,明确研究的边界,着重阐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内涵、类型及意义。其次,基于“冲突——权利冲突——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这一逻辑思路,一步步聚焦于涉水权利冲突。并根据功能维度、价值维度、资源维度(流域典型性)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行类型化梳理。第三,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涉水权利的配置、涉水权利间关系这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产生的法律原因,即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最后,从法律理性、生态理性、风险理性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基本诉求。第二章探究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首先,在前章已揭示出还原主义方法论是造成涉水权利冲突的根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还原主义方法论的合理性及局限性。针对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提出整体主义方法论。并对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内涵进行阐释。其次,阐释价值排序的理论内涵,通过分析价值排序理论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以论证引入价值排序理论的正当性、合理性。并基于价值排序理论,明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凸显生态价值的重要性。最后,基于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价值排序理论,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中融入和谐价值与安全价值,以破解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和割裂性;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配置中确立综合模式,以破解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在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属性的理解中引入环境法律关系理论,以破解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第三、四、五章则是分别针对极具长江流域典型性的三个冲突: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所进行的类型化、流域典型性、冲突产生机理的分析,以及对因应的冲突规制路径所进行的探析。具体内容如下:第三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生存权与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冲突、生命支撑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冲突、冲突所为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环境容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流域水污染防治与区域排污权在制度设计、运行过程中存在明显断裂,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衔接,进而导致流域水污染防治无法有效约束、控制区域的排污行为。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理论基础,提出生存安全价值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四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之间的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行业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不同行业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对流域控制性水库进行离散化、割裂化的调度,从而导致对流域水量的割裂化利用,结果导致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统筹协调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五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与长江流域涉水环境权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生态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空间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域空间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伴随着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的确立,水生态空间的恢复和拓展诉求日益凸显,由此对传统渔业养殖空间产生了明显的挤压和侵蚀,结果引发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生态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
郑云辰[7](2019)在《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责任分担及其协同效应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新战略,并把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列为重要内容。流域作为空间整体性强、地区关联度高的生态系统和经济地域系统,在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和实践方面都是比较活跃的领域。目前流域生态补偿中存在着以政府公共财政补偿为主、生态补偿绩效和创新效率边际递减、企业和公众有一定参与意愿但参与度却极低的矛盾困境。因此,研究协调政府和其他受益主体协同补偿问题,对建立健全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以上背景,本研究从协同理论的视角,以协调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参与为研究目标,通过“目标关联维度”范畴,把协同补偿目标与效益维、时间维、空间维和途径维相统一。以“利益趋同”、“权责体系”、“先定约束”三个序参量为研究主线,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展开:一是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多元化诉求;二是建立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的基本框架;三是构建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责任分担体系;三是分析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的协同效应;五是以大汶河流域为例进行多元主体协同实证应用。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多元化诉求是多元主体协同补偿的现实基础。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演进经历了起始、发展、形成和完善四个阶段,正向多元化生态保护效益补偿的体制机制发展。补偿主体间利益诉求缺乏协调,相关权利责任不明,共同行动规范缺失,形成了多元主体参与的主要障碍。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客观上要求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与主观上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增强、企业参与治理意愿激发、NGO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形成的公共利益诉求相互交织,使补偿主体呈现多元趋势。利益趋同的多元补偿主体是建立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运用利益相关者分析法对利益相关者利益位阶测度显示,流域各利益主体权责并不对等,需要进行协调和平衡;通过利益趋同分析可把多元主体抽象为追求生态效益的政府、追求经济效益的市场主体和追求社会效益的社会公众组织。建立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核心在于依靠多元补偿主体,共同补偿流域生态保护者。补偿标准范围应以流域生态保护成本作为下限,以流域生态服务的外溢效益作为上限。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和社会公众组织的引导,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补偿相互耦合的多元生态补偿模式。相对明确的责任分担体系是多元主体协同补偿的前提。应依据“受益者负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收益结构”和“能力结构”原则进行分担。时间维度上,根据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前、中、后的变化,可分成政府补偿的初级阶段,政府和市场主体补偿的中级阶段,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组织共同补偿的高级阶段。空间维度上,可基于单指标法和综合法确定各行政区域的分担系数。主体维度上,对评估出的外溢效益,可由政府承担生态效益份额的补偿量,市场主体承担经济效益份额的补偿量,政府和社会公众组织共同承担社会效益份额的补偿量,并分别由政府、投资公司和公益机构筹集。衡量协同效应的协同度是构建多元主体协同体系和仿真模型的关键。理论上,可以公共利益为契合点,建立多元主体三螺旋耦合关系模型。依靠“利益趋同”、“权责体系”和“先定约束”三个序参量动力要素构成的协同动力,抑制系统阻力影响,产生正向协同效应。基于序参量测度的协同度是衡量协同效应的综合量化指标。实践中需建立多元主体网络型协同体系,以价值理念和组织机构协同形成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多层纵向协同,通过三元主体内部和相互间主体协同,以及“主体集聚—集体协商—先定约束—协同行动”的过程协同,形成多元主体横向协同。运用基于多主体建模方法(ABM)和Netlogo软件进行仿真分析,结果显示多元主体协同度、政府引导力度和监督力度、市场主体社会责任感对协同绩效有正向影响作用,但都受多元主体补偿能力制约。通过对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实证发现:公众对利益相关者政府补偿生态效益、市场主体补偿经济效益和社会公众补偿社会效益的责任认知具有较高认同程度;对流域生态保护所产生的生态公共利益具有优先需求;年龄、家庭收入水平、生态治理必要性和生态补偿重要性的认知显着影响参与意愿。大汶河流域上游2017年的生态保护成本约为18489.51万元,生态服务外溢效益约为175097.56万元。泰安市泰山区、岱岳区、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的分担系数为0.09、0.33、0.39、0.10、0.09。在高级补偿阶段,补偿量最多的肥城市三元主体分担额为2538.24、1753.69、323.05万元,补偿量最少的泰山区和东平县三元主体分担额为585.75、404.70、74.55万元。协同模拟仿真显示多元主体协同绩效从高到低为肥城市、泰山区、岱岳区、东平县、宁阳县。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提出促进多元主体协同补偿的政策建议。一是建立法律保障体系,包括加强生态补偿立法、强化生态补偿执法,以明确生态补偿参与主体。二是健全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利益沟通和协调机制,以确定不同主体权利和利益关系。三是完善资金保障体系,建立投融资体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强化补偿资金管理,以保障多元主体补偿责任的落实。四是优化监督评估体系,包括监督机制、实施效果评估机制、绩效考核评估机制,以实现多元主体持续的协同行动。
罗贤宇[8](2019)在《当代中国公民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态环境关乎民族未来、百姓福祉。为此,党的十九大将建设生态文明提升为“千年大计”。2015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提出要“弘扬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把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价值观层面指明了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方向,建设美丽中国需要我国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通过研究公民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现实困境与解决路径,可以为解决现实的生态危机提供思想指南,以及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与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实践指导。因此,培育公民生态文明价值观具有显着的现实指导意义。与此同时,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视角对公民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进行分析,不仅拓展价值观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而且丰富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内涵和话语体系,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价值。为此,论文首先在梳理和评析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对生态文明价值观的核心概念界定、研究中应用的基本理论和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分析框架的组成要素进行阐述,清晰界定了研究的系统框架。接着在系统梳理建国以来我国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当前我国公民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现状,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最后,在梳理研究问题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提出当代中国公民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体系构建,包括公民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重要理念、基本原则、具体目标、主要方法等,并针对当前培育的现实困境,以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视野,分别从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主体、客体、内容、载体、环境方面提出培育路径,包括明确职责定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公民生态文明价值观的引领与规约;厘定公民生态文明价值培育的内容;搭建公民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载体;构建良好的培育制度环境等。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研究视角、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比较新颖,研究遵循着“问题提出——理论分析——现状梳理——问题剖析——体系构建——路径探讨”相结合的逻辑思路展开,并将思想政治教育与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研究相结合,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在人们观念塑造方面的独特优势,特别是论文的研究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视野出发,将一般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从内容、原则、目标、方法、机制和路径等层面探讨公民生态文明价值观的培育问题,最终使生态文明价值观成为人们的广泛共识,让广泛的“生态共识”转化为积极的“生态行动”,从而为构建我国生态文明理论体系,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实现美丽中国宏伟目标提供建议和参考。
修文飞[9](2020)在《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 ——以宁波四明山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生态文明建设问题始终影响着美丽中国建设的进程。党的十九大将“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写入党章,同时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生态产品短缺被视为新时代我国社会矛盾的一个主要方面。因此,开展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研究,有利于落实“两山”发展理念,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基本视角,以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在系统分析了山区生态产品内涵、特点、价值实现过程与机制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宁波四明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难点与案例,最后提出了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机制创新。论文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述评、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预期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为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相关内涵研究,即理论基础。系统梳理了山区生态产品的内涵、特点、生态产品与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影响因素,总结出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过程与机制。第三部分为宁波四明山区生态产品现状分析,即实践研究。通过梳理宁波四明山区的概况、宁波四明山区生态产品的分类、宁波四明山区生态产品开发建设取得的成效,为下一部分的研究做铺垫。第四部分为宁波四明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难点与模式分析,即案例研究。本部分从宁波四明山区的实际出发,分析了宁波四明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难点,提炼出宁波四明山区水资源、森林资源、古村落资源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模式。第五部分为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机制创新。本部分在前几部分研究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了构建山区生态资产“三级市场”,推动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机制创新。本部分主要从明确生态资源产权,构建生态资产“一级市场”;构建生态资产“二级市场”,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构建生态资产“三级市场”,实现生态资产保值增值入手。最后一部分为研究结论与建议,旨在对全文进行总结以及提出建议。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丰富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加快了美丽中国建设的步伐,促进了乡村振兴,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山区建设实践的新征程。因此,对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研究是一个持续开展的过程。本文以宁波四明山区为例,对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性研究,但也难免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恳请学术界专家批评指正。
赵明霞[10](2019)在《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文中提出20世纪以来,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根源上看,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反映了生态资源的有限性问题,更反映了人类在利用自然环境上的失序问题。也可以说,环境问题的根源是资源生态的有序性和有限性,与人的需求和行为、关系的无限性和无序性之间的矛盾。生态环境的有序性和有限性是其事物的本性,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从调整人的行为和关系出发。不论是研究者还是实践者、组织还是个人,每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都在探索如何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系统的基础上实现人类自由发展的路径。上世纪70年代,在可持续发展观和人权观的推动下,环境权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文件之中。对于环境权的价值和意义,国际社会已经初步达成了共识。环境权是“公众在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中生活,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是人类维护自身生存发展利益的重要手段,对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梳理多年来关于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发现环境权的理想性与工具性双重内涵之间存在明显的疏离,它依然处于一个比较边缘化的状态。虽然学者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视角多元,但视角之间缺乏一种整合性和系统性的求实态度,而在实践中,各国的环境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给环境权进一步发展的营养素材也是有限的。环境权依然是“在理论上可取、实践上难以操作”的权利类型。如何认识环境权,明确其现实价值和意义,这是破解所有问题的关键。反思之,权利的意义不是在于宣示,而在于对现实发挥切实的指引力,人权更是如此。权利的实现,其重心不仅在于权利所代表的价值和利益得到权威的认可,也在于被权威认可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并为主体所实际享有。追溯根源,环境权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促进环境保护、配置环境利益、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不容否认。环境权的价值和根本任务在于推动社会发展的“价值更新”和“制度建设”双重变革。环境权的实现就是要求公民能够切实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的环境品质,并且这一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社会尊重和国家保护。然而,变革之路并非坦途,因此环境权的实现也是社会内部各种因素之间博弈并走向平衡的过程。本文从人权法学的视角,探析环境权的实现逻辑,并相应的构建环境权实现过程中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运用法律、道德原理,实现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合作共赢机制。论文除了导论和结论的基础论证外,将主要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梳理环境权的研究和发展进程。总结环境权的发展背景、理论探讨、国际组织及世界主要国家环境权的实践现状,提出环境权的研究需要务实的态度将其付诸实施,而其价值在于对社会关系和制度的引导。第二章,探讨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构造。环境权作为人权的属性体现在环境权的内涵、外延和效能上。环境权是人类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品质,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具有促进环境保护、维护环境利益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其主体、客体和内容都体现出鲜明的人权属性。第三章,探索环境权的实现路径。作为人权的环境权,其法律实现和社会实现的途径都至关重要。首先环境权应在作为社会基本规范的法律中得到体现;其次环境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表现为政府、企业等社会组织、公众等积极采取行动,履行职责义务,推定环境相关制度的实施;而环境权的实现最终在于塑造人格,塑造一种理性的规范意识和秩序,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文明形态。第四章,分析影响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外部因素。环境权的实现并非“真空操作”,必然受到特定时空条件的影响。不同的经济状况、社会结构和文化因素等现实条件不仅影响具体的环境品质,而且也决定了各国、各区域或群体为实现环境权而采取的不同途径和制度设计重心。第五章,构建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体系。社会制度建设及其内部的有机衔接是环境权实现的关键环节。以国际环境公约为指导,以当代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为基础,构建完整的环境权利调配、保障、救济和发展、国际合作的机制体系。第六章,作为对法理分析的实践延伸,以我国国情为基础,探索环境权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本土化状况。环境权的价值及其实现目标与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具有现实的契合性。在总结我国相关有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顾和梳理我国环境权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机制优化的对策和建议。
二、自然生态系统公益及其价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自然生态系统公益及其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1)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数据来源 |
1.4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研究综述 |
2.1 国外研究综述 |
2.1.1 国外文献分析 |
2.1.2 国外研究现状 |
2.2 国内研究综述 |
2.2.1 国内文献分析 |
2.2.2 国内研究现状 |
2.3 研究述评 |
2.4 国内外经验启示 |
2.4.1 国际经验和启示 |
2.4.2 国内经验和启示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理论框架 |
3.1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论基础 |
3.1.1 生态产品形成的基础理论 |
3.1.2 生态产品价值形成的理论基础 |
3.1.3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论基础 |
3.2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内涵 |
3.2.1 相关概念及辨析 |
3.2.2 生态产品价值 |
3.2.3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
3.3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
3.3.1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主要路径梳理 |
3.3.2 基于产权-需求矩阵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
3.3.3 生态产品分类的价值实现路径 |
3.4 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研究框架 |
3.4.1 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供给-需求”二元回归模型 |
3.4.2 构建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系统性框架 |
3.4.3 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应遵循的原则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三江源生态产品的价值 |
4.1 三江源概况 |
4.1.1 地理位置 |
4.1.2 自然条件 |
4.1.3 社会经济条件 |
4.1.4 生态地位 |
4.1.5 生态保护 |
4.2 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 |
4.2.1 三江源生态资产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数据 |
4.2.2 三江源生态资产总值 |
4.2.3 三江源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
4.2.4 三江源发展机会成本估算 |
4.2.5 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三江源生态产品供求意愿分析 |
5.1 三江源生态产品供给意愿问卷调查 |
5.1.1 调查地区选取及原因 |
5.1.2 问卷基本情况 |
5.1.3 数据收集和检验 |
5.1.4 描述性统计 |
5.1.5 三江源生态产品供给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
5.1.6 三江源生态产品供给意愿分析结果 |
5.2 三江源生态产品需求意愿问卷调查 |
5.2.1 问卷基本情况 |
5.2.2 数据收集和检验 |
5.2.3 描述性统计 |
5.2.4 空间交叉分析 |
5.2.5 三江源生态产品需求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
5.2.6 三江源生态产品需求意愿分析结果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三江源生态物质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
6.1 三江源生态物质产品分类 |
6.1.1 生态农畜产品 |
6.1.2 淡水资源产品 |
6.1.3 清洁能源电力产品 |
6.2 三江源生态物质产品价值实现现状 |
6.2.1 畜牧业发展现状 |
6.2.2 水资源价格和交易现状 |
6.2.3 绿电交易现状 |
6.3 三江源生态物质产品价值实现困境 |
6.3.1 市场基础不健全 |
6.3.2 生态畜牧业发展受限 |
6.3.3 社会参与程度有待提升 |
6.3.4 科技和人才支撑薄弱 |
6.4 三江源生态物质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
6.4.1 三江源生态物质产品直接交易路径 |
6.4.2 三江源生态物质产品生态产业化路径 |
6.4.3 三江源生态物质产品产业生态化路径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三江源生态调节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
7.1 三江源生态调节产品分类 |
7.1.1 三江源固碳释氧产品 |
7.1.2 三江源土壤保持产品 |
7.1.3 三江源水源涵养产品 |
7.1.4 三江源净化产品 |
7.1.5 三江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产品 |
7.2 三江源生态调节产品价值实现现状 |
7.2.1 生态调节产品价值实现政策现状 |
7.2.2 三江源生态补偿现状 |
7.2.3 三江源生态补偿成效 |
7.2.4 对口支援三江源的成效 |
7.3 三江源生态调节产品价值实现困境 |
7.3.1 政府主导下三江源生态产品购买力度有待增强 |
7.3.2 基础制度和政策工具仍待完善 |
7.3.3 市场化交易机制亟待建立和完善 |
7.4 三江源生态调节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
7.4.1 三江源生态调节产品市场化路径 |
7.4.2 三江源生态调节产品横向生态补偿 |
7.4.3 三江源生态调节产品纵向生态补偿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三江源生态文化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
8.1 三江源生态文化产品资源 |
8.1.1 三江源旅游资源 |
8.1.2 三江源文化资源 |
8.2 三江源生态文化产品价值实现现状 |
8.2.1 三江源生态旅游发展SWOT分析 |
8.2.2 三江源各地区旅游发展现状 |
8.3 三江源生态文化产品价值实现困境 |
8.3.1 生态文化产品开发和传播有待提升 |
8.3.2 生态文化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足 |
8.3.3 生态文化产业专业人才匮乏、服务质量不高 |
8.3.4 三江源自然条件制约性明显 |
8.3.5 地区发展与保护矛盾依旧突出 |
8.4 三江源生态文化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
8.4.1 三江源生态文化产品顶层设计 |
8.4.2 三江源生态文化产品基础建设 |
8.4.3 三江源生态旅游的生态产业化 |
8.4.4 三江源生态旅游的产业生态化 |
8.5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
9.1 建立三江源生态产品监测确权交易机制 |
9.1.1 推动三江源生态产品信息普查 |
9.1.2 推进三江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
9.1.3 构建三江源生态资源权益交易机制 |
9.2 健全三江源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 |
9.2.1 推行三江源绿色产品认证标准 |
9.2.2 实现三江源生态产品供求平衡 |
9.2.3 拓宽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 |
9.2.4 促进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增值 |
9.3 健全三江源生态产品保护补偿机制 |
9.3.1 完善三江源纵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
9.3.2 建立三江源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
9.4 健全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保障机制 |
9.4.1 建立三江源生态产品法律制度保障机制 |
9.4.2 建立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考核机制 |
9.4.3 建立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利益导向机制 |
9.4.4 加大三江源绿色金融支持力度 |
9.5 建立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进机制 |
9.5.1 强化行政职能助力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
9.5.2 设立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 |
9.5.3 强化科技人才支撑助力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
9.5.4 健全三江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受益付费制度 |
9.6 建立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价机制 |
9.6.1 构建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价体系 |
9.6.2 制定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规范 |
9.6.3 推动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应用 |
9.7 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政策建议 |
9.7.1 持续发挥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和体制改革优势 |
9.7.2 持续推进三江源生态补偿提标扩面 |
9.7.3 加快实施三江流域协同保护共建共享机制 |
9.7.4 推进对口支援助力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
9.7.5 打造国际生态文明高地,打通两山转化通道 |
9.7.6 加快推动三江源特色生态产业发展 |
9.7.7 建立健全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制度保障 |
第十章 结论、贡献与讨论 |
10.1 主要研究结论 |
10.2 创新点 |
10.3 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三江源生态产品需求情况调查 |
附录二 三江源居民生态产品供给情况调查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研究成果及获奖情况 |
(2)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动态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方案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 |
1.1 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 |
1.1.1 马克思的所有权本质理论 |
1.1.2 马克思的所有权发展理论 |
1.1.3 马克思的所有权结构理论 |
1.1.4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有制理论 |
1.2 西方产权理论 |
1.2.1 产权的本质 |
1.2.2 产权的价值 |
1.2.3 国家和产权的关系 |
1.2.4 马克思所有权理论和西方产权理论的比较 |
1.3 中国传统的矿业国有制思想 |
1.3.1 “官山海”思想 |
1.3.2 矿业公私兼营思想 |
1.3.3 清代的矿业开发管理思想 |
1.3.4 “节制资本”思想 |
1.3.5 中国传统矿业国有制思想的启示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探索 |
2.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矿产资源所有权问题的初步探索 |
2.1.1 确立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基本纲领 |
2.1.2 进行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践探索 |
2.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形成 |
2.2.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建立 |
2.2.2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运行模式——无偿使用和计划管理 |
2.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
2.3.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实现模式的创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2.3.2 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体制的创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分离 |
2.4 中国共产党进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 |
2.4.1 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
2.4.2 坚持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任务 |
2.4.3 坚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制度完善、巩固制度建设成果 |
第三章 新时代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思考 |
3.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本质 |
3.1.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 |
3.1.1.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本质是全民所有 |
3.1.1.2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的表现形式 |
3.1.2 实现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保障措施 |
3.1.2.1 社会主义民主是实现矿产资源全民性的基本保障 |
3.1.2.2 社会主义法治与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实现 |
3.2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重构 |
3.2.1 影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重构的主要因素 |
3.2.1.1 社会主义公有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决定作用 |
3.2.1.2 矿产资源属性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影响 |
3.2.1.3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影响 |
3.2.2 对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重新认识 |
3.2.2.1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使用权能的重新诠释与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构建 |
3.2.2.2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收益权能的落实与拓展 |
3.2.2.3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管理权能的双重性及其主要内容 |
第四章 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原则与路径 |
4.1 制度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4.1.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根本保证 |
4.1.2 坚持人民利益为中心的价值导向 |
4.1.3 坚持政府和市场的辩证统一 |
4.1.4 坚持将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方法和有力保障 |
4.2 制度建设应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结构体系 |
4.2.1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与开采许可权的分设 |
4.2.1.1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设立及运行 |
4.2.1.2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权的独立 |
4.2.2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与开采许可权的配合 |
4.2.2.1 设立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出让制度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内在要求 |
4.2.2.2 建立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是对资源市场配置的必要补充 |
4.3 制度建设应优化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机制 |
4.3.1 建立独立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代表机构 |
4.3.2 理顺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中的央地关系 |
4.3.3 加强对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的监督保障 |
4.3.3.1 落实全民的主体地位 |
4.3.3.2 强化司法的保障作用 |
4.4 制度建设应实现我国矿产资源收益的合理分配 |
4.4.1 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实现形式的规范与完善 |
4.4.2 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机制实现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 |
4.4.2.1 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 |
4.4.2.2 合理确定企业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地位 |
4.4.2.3 完善资源所在地居民的利益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3)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文献综述 |
(二) 国内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标与内容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社会背景与学科依据 |
一、新时代的实践镜像与特征分析 |
(一) 新时代的实践镜像 |
(二) 新时代的特征分析 |
二、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生成的社会背景 |
(一) 全球生态环境危机日益加剧 |
(二) 我国发展方式的革命性变革 |
(三)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 |
三、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生成的学科依据 |
(一) 与时俱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发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
(二) 公民绿色责任教育:新时代赋予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新课题 |
(三) 公民绿色责任教育对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发展的价值 |
第二章 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内涵、功能与价值 |
一、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内涵 |
(一) 责任与绿色责任 |
(二) 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 |
(三) 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 |
三、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功能 |
(一) 传授绿色知识 |
(二) 唤醒绿色需要 |
(三) 激发绿色行为 |
(四) 增进绿色幸福 |
(五) 催生绿色审美 |
四、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价值 |
(一) 培养新时代的绿色公民 |
(二) 推进绿色发展国家战略 |
(三)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第三章 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理论指南与思想资源 |
一、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理论指南 |
(一) 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文明理论 |
(二) 中共党人的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理论 |
二、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思想资源 |
(一) 中华传统生态思想 |
(二) 西方生态公民教育思想 |
第四章 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内容体系与方法系统 |
一、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内容体系 |
(一) 绿色价值理念教育 |
(二) 绿色道德规范教育 |
(三) 绿色家园情感培育 |
(四) 绿色生活方式教育 |
(五) 绿色生产方式教育 |
二、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方法系统 |
(一) 理论教授法,加强科学知识的教授 |
(二) 情感熏陶法,注重情感氛围的营造 |
(三) 忧惧启示法,促使忧患意识的生成 |
(四) 实践锻炼法,强调行为实践的锤炼 |
(五) 榜样垂范法,重视“绿人”典范的引领 |
第五章 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解析 |
一、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存在的问题 |
(一) 现实对待上的“被边缘化” |
(二) 教育模式上的“我说你听” |
(三) 方式建构上的“重知轻行” |
(四) 教育设计上的“唯德倾向” |
(五) 机制运用上的“赏罚分离” |
二、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中的问题的原因解析 |
(一) 缺乏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整体意识 |
(二) 教育者为中心观念的影响 |
(三) 实践育人价值的被忽略 |
(四) 缺乏对幸福教育价值的认知 |
(五) 对权利责任相统一的认知不足 |
第六章 新时代完善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对策 |
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教育思想指导公民绿色责任教育 |
(一) 习近平生态文明教育思想及其对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价值 |
(二) 习近平生态文明教育思想指导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基本要求 |
二、建构四位一体的公民绿色责任教育体系 |
(一) 四位一体及其对促进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价值 |
(二) 建构四位一体的公民绿色责任教育体系的基本要求 |
三、将公民绿色责任教育有机地融入现代法治教育 |
(一) 现代法治教育及其对完善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价值 |
(二) 公民绿色责任教育有机地融入现代法治教育的基本要求 |
四、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渗透公民绿色责任教育 |
(一) 国家治理现代化及其对促进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价值 |
(二) 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渗透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基本要求 |
五、通过绿色文化建设提升公民的绿色责任意识 |
(一) 绿色文化建设及其对提升公民绿色责任意识的价值 |
(二) 通过绿色文化建设提升公民绿色责任意识的基本要求 |
六、将公民绿色责任知识传播纳入媒体传播的全过程 |
(一) 媒体传播及其对促进公民绿色责任知识传播的价值 |
(二) 公民绿色责任知识传播纳入媒体传播全过程的基本要求 |
七、发挥民间组织对公民绿色责任能力训练的作用 |
(一) 民间组织及其对公民绿色责任能力训练的价值 |
(二) 发挥民间组织对公民绿色责任能力训练作用的基本要求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 ——基于政府“规制-激励”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研究设计 |
1.4.1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研究范畴界定 |
2.2 相关概念界定 |
2.2.1 生态补偿内涵与类型 |
2.2.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相关概念 |
2.2.3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概念 |
2.3 理论基础 |
2.3.1 生态价值理论 |
2.3.2 外部性与公共物品理论 |
2.3.3 演化博弈理论 |
2.3.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5 计划行为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评估及生态补偿现状分析 |
3.1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
3.1.1 黑龙江省自然条件概况 |
3.1.2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概况 |
3.1.3 黑龙江省社会经济条件概况 |
3.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评估 |
3.2.1 评估方法 |
3.2.2 数据来源 |
3.2.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价值核算 |
3.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状 |
3.3.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发展历程 |
3.3.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概况 |
3.3.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监督管理概况 |
3.4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 |
3.4.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法规不健全 |
3.4.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体单一及多元投资机制尚未形成 |
3.4.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 |
3.4.4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总量不足 |
3.5 本章小结 |
4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机理分析 |
4.1 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 |
4.1.1 庇古税视角的政府主体 |
4.1.2 科斯定理视角的市场主体 |
4.1.3 集体行动理论视角的社会主体 |
4.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主体识别 |
4.2.1 森林生态效益利益相关者分析 |
4.2.2 森林生态效益利益相关者的属性分类 |
4.2.3 多元化补偿主体识别及利益取向分析 |
4.3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耦合模式及逻辑框架 |
4.3.1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分阶段实施特征分析 |
4.3.2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耦合模式 |
4.3.3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逻辑框架 |
4.4 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博弈分析 |
4.4.1 应用演化博弈论进行分析的可行性 |
4.4.2 演化博弈情景设定 |
4.4.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演化稳定策略及均衡点分析 |
4.5 引入“规制-激励”机制的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博弈分析 |
4.5.1 演化博弈情景设定 |
4.5.2 演化稳定策略分析 |
4.5.3 关联主体演化策略讨论及结论 |
4.6 本章小结 |
5 政府补偿途径下的监管博弈分析与激励机制设计 |
5.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条件性的理论分析 |
5.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监管博弈模型构建 |
5.2.1 问题描述与情景假设 |
5.2.2 演化博弈模型建立 |
5.3 基于非对称视角的监管博弈分析 |
5.3.1 林场管护策略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5.3.2 政府监管策略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5.3.3 政府-林场系统策略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5.4 政府-林场稳定策略讨论及数值仿真 |
5.4.1 不同演化情形分析结果 |
5.4.2 监管博弈仿真分析结果讨论及结论 |
5.5 改善政府主体监管效率的激励机制设计 |
5.5.1 提高政府主体监管效率的视角—政府购买服务 |
5.5.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政府购买服务有效融合的机制设计 |
5.6 本章小结 |
6 “规制-激励”视角的受益企业补偿参与意愿分析 |
6.1 理论分析与假设 |
6.1.1 理论分析与框架 |
6.1.2 研究假设 |
6.2 研究设计与数据 |
6.2.1 问卷设计 |
6.2.2 调查实施 |
6.2.3 样本特征 |
6.3 受益企业补偿参与意愿实证分析 |
6.3.1 模型选择 |
6.3.2 变量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
6.3.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激励”视角的城镇居民补偿支付意愿分析 |
7.1 研究视角与理论分析 |
7.1.1 研究视角与理论假设 |
7.1.2 条件价值评估法与原理 |
7.2 研究设计与数据 |
7.2.1 问卷设计 |
7.2.2 数据来源与调研方法 |
7.2.3 样本特征 |
7.2.4 变量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
7.3 城镇居民补偿支付意愿的交叉分析 |
7.3.1 公共信任与支付意愿 |
7.3.2 人际信任与支付意愿 |
7.3.3 控制变量与支付意愿 |
7.4 城镇居民补偿支付意愿的实证分析 |
7.4.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支付水平 |
7.4.2 模型选择 |
7.4.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8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保障实施的对策建议 |
8.1 强化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思想认知 |
8.1.1 助推受益企业形成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观 |
8.1.2 强化城镇居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认知 |
8.2 加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的配套支持 |
8.2.1 构建可操作性的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政策框架 |
8.2.2 搭建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
8.3 创新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实施途径 |
8.3.1 提高政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效率 |
8.3.2 创新受益企业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融资渠道 |
8.3.3 培育城镇居民社会信任体系 |
8.4 本章小结 |
结论 |
本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相关数据 |
附录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利益相关者调查问卷 |
附录3 黑龙江省受益企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参与意愿调查问卷 |
附录4 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付意愿调查问卷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课题参与情况 |
致谢 |
(5)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森林资源核算 |
1.2.2 自然资源账户与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 |
1.2.3 国外环境审计与中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创新 |
1.2.4 国内外研究述评与待解决的科学问题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及重点与难点 |
1.4.2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2 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森林资源与森林资源核算 |
2.1.1 森林资源的内涵、分类与特征 |
2.1.2 森林资源核算的内涵与原则 |
2.1.3 森林资源核算的指标体系 |
2.2 森林资源资产、负债与净资产 |
2.2.1 森林资源资产的确认与分类 |
2.2.2 森林资源负债的核算必要性以及分类与特征 |
2.2.3 森林资源净资产的确认及意义 |
2.3 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基本理论 |
2.3.1 森林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 |
2.3.3 森林资源核算理论 |
2.3.4 委托代理理论与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
3 研究区概况 |
3.1 湖南省自然地理概况 |
3.2 湖南省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
3.3 湖南省森林资源概况 |
4 森林资源核算方法 |
4.1 森林资源资产核算方法 |
4.1.1 森林资源的计量属性与评估方法 |
4.1.2 林地资产核算方法 |
4.1.3 林木资产核算方法 |
4.1.4 生态服务核算方法 |
4.2 森林资源负债与净资产核算方法 |
4.2.1 森林资源负债的核算方法 |
4.2.2 森林资源净资产核算方法 |
5 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的构建 |
5.1 传统资产负债表的结构与作用 |
5.2 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内涵及其定位 |
5.3 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建议结构 |
5.3.1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结构的国际经验 |
5.3.2 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结构设想 |
5.4 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的作用 |
5.5 现阶段编制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的主要困难 |
5.5.1 编制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的一般性困难 |
5.5.2 编制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在业务与技术上的困难 |
5.5.3 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在干部离任审计中的局限性 |
6 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负债与净资产的核算 |
6.1 林地资产的核算 |
6.1.1 林地资产核算结果 |
6.1.2 林地资产核算结果分析 |
6.2 林木资产账面价值的核算 |
6.2.1 林木资产账面价值核算结果 |
6.2.2 林木资产账面价值核算结果分析 |
6.3 森林生态服务的核算 |
6.3.1 涵养水源的核算 |
6.3.2 固土保肥的核算 |
6.3.3 固碳释氧的核算 |
6.3.4 净化大气的核算 |
6.3.5 积累营养物质的核算 |
6.3.6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算 |
6.3.7 生态服务功能汇总核算 |
6.4 森林资源综合负债与净资产的核算 |
6.4.1 森林资源负债的核算 |
6.4.2 森林资源净资产的核算与分析 |
7 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与分析 |
7.1 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的探索编制 |
7.1.1 编制资产负债表前的年终清理与账务准备 |
7.1.2 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步骤 |
7.1.3 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结果 |
7.2 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分析 |
7.2.1 森林资源资产结构变化的动态分析 |
7.2.2 森林资源质量变化分析 |
7.2.3 有林地、防护林地及其他林地增长率分析 |
7.2.4 公益林和商品林面积结构变化动态分析 |
7.2.5 林业与非林业经营活动减少森林资源分析 |
7.2.6 资产负债率与资本积累率分析 |
8 讨论与结论 |
8.1 讨论 |
8.1.1 优先解决编制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的一般性困难 |
8.1.2 统一标准,集中克服业务与技术上的困难 |
8.1.3 充分发挥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在离任审计中的作用 |
8.1.4 研究展望 |
8.2 创新与不足 |
8.2.1 研究创新 |
8.2.2 研究的不足 |
8.3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林木资源分类 |
附录 B 计算森林资源预计负债用的年金现值系数表(部分) |
附录 C SNA-2008国家资产负债表 |
附录 D SEEA-2012价值型资源账户概念格式 |
附录 E 中国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价值量)核算表 |
附录 F 林地租赁合同书 |
附录 G IPCC推荐使用的木材密度(D) |
附录 H (按龄组)2014-2016湖南省优势树种调节水量 |
附录 I 长沙市城区供水用户分类 |
附录 J (按龄组)2014-2016湖南省优势树种涵养水源价值 |
附录 K 大气污染物当量值(部分) |
附录 L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的现状与评述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范畴的界定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类型 |
四、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意义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廓清 |
一、“冲突”与权利冲突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类型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溯源与规制诉求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诉求 |
第二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方法论转换:从还原主义方法论到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一、还原主义方法论的阐释与评析 |
二、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三、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 |
第二节 价值论调整:从旧价值排序到新价值排序 |
一、价值排序的理论阐释 |
二、价值排序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实现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构造的价值拓展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配置的模式选择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的属性界定 |
第三章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存安全价值优位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完善 |
第四章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统筹协调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态优先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
结论:新时代长江流域法治的突破与转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责任分担及其协同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中英文缩略词对照表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流域生态补偿及其利益相关者 |
1.2.2 流域生态补偿标准 |
1.2.3 流域生态补偿模式 |
1.2.4 多元化生态补偿 |
1.2.5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本文的创新点 |
1.5.2 本文研究不足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生态补偿 |
2.1.2 流域生态补偿主体和客体 |
2.1.3 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 |
2.1.4 多元主体协同 |
2.2 理论基础 |
2.2.1 生态服务功能理论 |
2.2.2 外部性理论 |
2.2.3 协同理论 |
2.2.4 复杂适应系统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多元化诉求 |
3.1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历史进程 |
3.1.1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政策演进 |
3.1.2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探索 |
3.2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矛盾困境 |
3.2.1 补偿主体单一 |
3.2.2 公共财政为主 |
3.2.3 补偿资金不足 |
3.3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参与的障碍因素 |
3.3.1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利益诉求缺乏协调 |
3.3.2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相关权利责任不明 |
3.3.3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集体行动规范缺失 |
3.4 流域生态补偿主体的多元趋势 |
3.4.1 流域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
3.4.2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的公共利益诉求 |
3.5 本章小结 |
4 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的基本框架 |
4.1 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主体与客体界定 |
4.1.1 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者识别 |
4.1.2 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利益位阶测度 |
4.1.3 流域生态补偿的多元主体及其利益趋同分析 |
4.1.4 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的客体 |
4.2 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标准确定 |
4.2.1 流域生态保护成本核算 |
4.2.2 流域生态服务外溢效益评估 |
4.2.3 流域生态补偿标准范围 |
4.3 流域多元生态补偿模式 |
4.3.1 政府补偿模式 |
4.3.2 市场补偿模式 |
4.3.3 社会补偿模式 |
4.3.4 多元补偿模式的耦合 |
4.4 本章小结 |
5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责任分担 |
5.1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责任分担原则 |
5.1.1 受益者负担原则 |
5.1.2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
5.1.3 收益结构原则 |
5.1.4 能力结构原则 |
5.2 流域生态补偿责任的阶段性分担 |
5.2.1 初级补偿阶段 |
5.2.2 中级补偿阶段 |
5.2.3 高级补偿阶段 |
5.3 流域生态补偿责任的区域分担 |
5.3.1 基于单指标法的区域分担系数计算 |
5.3.2 基于综合法的区域分担系数计算 |
5.3.3 基于水功能区划的区域分担系数修正 |
5.4 流域生态补偿责任的主体分担 |
5.4.1 政府主体责任分担比例 |
5.4.2 市场主体责任分担比例 |
5.4.3 社会公众组织主体责任分担比例 |
5.5 本章小结 |
6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效应 |
6.1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机理分析 |
6.1.1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关系 |
6.1.2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动力 |
6.1.3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效应与协同度 |
6.2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网络型协同体系构建 |
6.2.1 流域生态补偿多层纵向协同 |
6.2.2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横向协同 |
6.3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仿真 |
6.3.1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的协同度测度 |
6.3.2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仿真模型构建 |
6.3.3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仿真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实证应用——以大汶河流域为例 |
7.1 样本特征与描述性分析 |
7.1.1 研究区概况 |
7.1.2 调查样本基本情况 |
7.1.3 描述性分析 |
7.2 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特征研究 |
7.2.1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特征的影响因素 |
7.2.2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认知分析 |
7.2.3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需求分析 |
7.2.4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意愿分析 |
7.3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责任分担 |
7.3.1 大汶河流域生态保护成本核算 |
7.3.2 大汶河流域生态服务外溢效益评估 |
7.3.3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量区域分担 |
7.3.4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量主体分担 |
7.4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模拟仿真 |
7.4.1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仿真参数值的确定 |
7.4.2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仿真模拟结果 |
7.5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1.1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多元化诉求是多元主体协同补偿的现实基础 |
8.1.2 利益趋同的多元补偿主体是建立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 |
8.1.3 相对明确的责任分担体系是多元主体协同补偿的前提 |
8.1.4 衡量协同效应的协同度是构建多元主体协同体系和仿真模型的关键 |
8.1.5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实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2.1 建立多元主体协同补偿法律保障体系 |
8.2.2 健全多元主体协同补偿制度保障体系 |
8.2.3 完善多元主体协同补偿资金保障体系 |
8.2.4 优化多元主体协同补偿监管评估体系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研究专家调查问卷 |
附录2: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公众调查问卷 |
附录3: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仿真部分源代码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8)当代中国公民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1.4.1 研究的重点 |
1.4.2 研究的难点 |
1.4.3 研究的创新点 |
2 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生态文明的内涵 |
2.1.2 价值观与生态文明价值观 |
2.2 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 |
2.2.2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思想 |
2.2.3 西方绿色运动中的生态思想 |
2.2.4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
2.3 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分析框架的组成要素 |
2.3.1 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主体 |
2.3.2 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客体 |
2.3.3 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内容 |
2.3.4 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载体 |
2.3.5 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环境 |
2.3.6 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研究分析框架的构建 |
3 建国以来我国公民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历史演进 |
3.1 萌芽阶段:环境保护意识的培育 |
3.1.1 提倡“绿化祖国”的环保工作 |
3.1.2 确立环境保护为一项基本国策 |
3.1.3 初步构建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 |
3.2 奠基阶段:可持续发展意识的培育 |
3.2.1 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 |
3.2.2 保护资源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 |
3.2.3 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
3.3 发展阶段:科学发展观的培育 |
3.3.1 提出科学发展观重要战略思想 |
3.3.2 实施建设“两型社会”的任务 |
3.3.3 健全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建设 |
3.4 成熟阶段:生态文明价值观的培育 |
3.4.1 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 |
3.4.2 提倡弘扬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 |
3.4.3 逐步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
4 当代中国公民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现状与困境分析 |
4.1 当代中国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现状分析 |
4.1.1 国家高度重视公民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 |
4.1.2 公民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已取得一定成效 |
4.2 当代中国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现实困境 |
4.2.1 培育主体生态责任的缺位 |
4.2.2 培育客体的认识不够到位 |
4.2.3 培育的内容尚不清晰统一 |
4.2.4 培育的实践载体相对单一 |
4.2.5 培育的环境亟待优化改善 |
4.3 当代中国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现实困境的原因剖析 |
4.3.1 尚未明确各主体责任的划分 |
4.3.2 生态文明教育缺乏系统性 |
4.3.3 传统生态价值观的冲击 |
4.3.4 重理论、轻实践的培育方式 |
4.3.5 培育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 |
5 当代中国公民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体系构建 |
5.1 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重要理念 |
5.1.1 和谐: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核心理念 |
5.1.2 公正: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基本理念 |
5.1.3 绿色: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本质理念 |
5.1.4 可持续性: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实践理念 |
5.2 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基本原则 |
5.2.1 坚持以人为本 |
5.2.2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
5.2.3 坚持知行合一 |
5.3 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具体目标 |
5.3.1 培育思维方式的绿色化 |
5.3.2 培育生产方式的绿色化 |
5.3.3 培育生活方式的绿色化 |
5.4 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主要方法 |
5.4.1 理论教育与实践养成相结合 |
5.4.2 榜样示范与自我塑造相结合 |
6 当代中国公民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路径选择 |
6.1 明确职责定位,落实主体责任 |
6.1.1 政府是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保障 |
6.1.2 学校是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关键 |
6.1.3 社会是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补充 |
6.1.4 家庭是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基础 |
6.2 加强对公民生态文明价值观的引领与规约 |
6.2.1 提高公民对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重视程度 |
6.2.2 强化生态文明教育体系的引领 |
6.2.3 规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 |
6.3 厘定公民生态文明价值培育的内容 |
6.3.1 建立符合自然生态法则的文化价值观 |
6.3.2 树立公平正义的生态法治观 |
6.3.3 践行满足自身需要又不损害自然的消费观 |
6.3.4 构建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下的生产观 |
6.4 搭建公民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的载体 |
6.4.1 管理载体:发挥党团组织的优势 |
6.4.2 活动载体:积极开展生态环保实践活动 |
6.4.3 文化载体:大力弘扬生态文化 |
6.4.4 传媒载体:正确利用新媒体平台 |
6.5 构建良好的培育制度环境 |
6.5.1 优化培育的经济环境 |
6.5.2 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
6.5.3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
6.5.4 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
7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9)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 ——以宁波四明山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生态产品相关研究 |
1.2.2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相关研究 |
1.2.3 山区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研究 |
1.2.4 宁波四明山区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预期创新点与研究不足 |
1.4.1 预期创新点 |
1.4.2 研究不足 |
2 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与机制分析 |
2.1 生态产品与山区生态产品的内涵辨析 |
2.2 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影响因素 |
2.3 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过程与机制 |
3 宁波四明山区生态产品现状分析 |
3.1 宁波四明山区的概况 |
3.2 宁波四明山区生态产品的分类 |
3.3 宁波四明山区生态产品开发建设取得的成效 |
4 宁波四明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难点与模式分析 |
4.1 宁波四明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难点 |
4.2 宁波四明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模式分析 |
4.2.1 生态水资源价值实现模式 |
4.2.2 森林资源价值实现模式 |
4.2.3 古村落价值实现模式 |
5 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机制创新 |
5.1 明确生态资源产权,构建生态资产“一级市场” |
5.2 构建生态资产“二级市场”,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
5.3 构建生态资产“三级市场”,实现生态资产保值增值 |
6 研究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建议 |
6.2.1 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
6.2.2 创新生态产品市场交易平台 |
6.2.3 建立完善绿色金融支撑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设计 |
第一章 环境权的发展考察 |
第一节 环境权的生成理路 |
一、时代背景 |
二、现实条件 |
三、理论基础 |
第二节 环境权的理论探讨 |
一、必要性讨论 |
二、确定性讨论 |
三、可行性讨论 |
第三节 环境权的实践探索 |
一、国际社会的实践 |
二、主要国家的实践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反思与启发 |
一、理论局限 |
二、实践不足 |
三、权利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环境权的人权属性证成 |
第一节 环境权的本质要义 |
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
二、保护环境生态利益 |
三、调适环境社会关系 |
第二节 环境权的基本构造 |
一、主体 |
二、客体 |
三、内容 |
第三节 环境权的主要特征 |
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
二、公益与私益相统一 |
三、防御与合作相结合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关联性辨析 |
一、环境权与生存权 |
二、环境权与健康权 |
三、环境权与发展权 |
四、环境权与财产权、人格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环境权实现的规范体系 |
第一节 基本原理 |
一、理论视角 |
二、主要原则 |
三、阶段分解 |
第二节 从应有到法定:环境权的法律规范 |
一、环境权的“正当性” |
二、权利入宪 |
三、规则建构 |
四、程序保障 |
第三节 从法定到实有:环境权的制度规范 |
一、环境权的“可行性” |
二、国家保护 |
三、社会尊重 |
四、公众维权 |
第四节 从实有到应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 |
一、环境权的“普适性” |
二、生态秩序 |
三、环境人格 |
四、生态习俗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环境权实现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条件 |
一、经济水平 |
二、增长方式 |
三、产业结构 |
第二节 社会治理结构 |
一、政府管理 |
二、社会自治 |
三、市场调配 |
第三节 现代法治状况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权结构 |
三、法治素养 |
第四节 传统价值观念 |
一、单一的物质主义 |
二、过度的个人本位 |
三、狭隘的局部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设计 |
第一节 环境权的配置机制 |
一、权利基准 |
二、环境优先 |
三、服务均等 |
第二节 环境权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公开 |
二、公众参与 |
三、公共管理 |
第三节 环境权的救济机制 |
一、司法救济 |
二、社会救济 |
三、行政救济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发展机制 |
一、法制绿色化 |
二、文化多元化 |
三、环境社会化 |
第五节 国际合作共治机制 |
一、国际环境规范框架 |
二、共同有区别的责任 |
三、共享性的交流对话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环境权的中国场景 |
第一节 环境权实现的理想架构 |
一、环境权与天人合一 |
二、环境权与环境治理 |
三、环境权与生态文明 |
第二节 环境权实现的现实面相 |
一、环境权的法律规范现状 |
二、环境权的制度规范现状 |
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现状 |
第三节 环境权实现的阻却因素 |
一、环境法治未完成全面转型 |
二、经济发展未达到历史拐点 |
三、政治共识未制定践行方案 |
第四节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优化 |
一、政策提升机制 |
二、法制实施机制 |
三、社会参与机制 |
四、教育引导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自然生态系统公益及其价值(论文参考文献)
- [1]三江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研究[D]. 苟廷佳. 青海师范大学, 2021
- [2]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D]. 王士亨. 山西大学, 2020(03)
- [3]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研究[D]. 吴涛.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4]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 ——基于政府“规制-激励”视角[D]. 潘鹤思.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1)
- [5]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研究[D]. 袁继安.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9(05)
- [6]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D]. 刘子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流域生态补偿多元主体责任分担及其协同效应研究[D]. 郑云辰. 山东农业大学, 2019(05)
- [8]当代中国公民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研究[D]. 罗贤宇. 南京理工大学, 2019(01)
- [9]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 ——以宁波四明山区为例[D]. 修文飞.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2020(12)
- [10]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D]. 赵明霞.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