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道德对司法公正的双向协调效应(论文文献综述)
向云[1](2020)在《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可能与限度》文中提出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加速发展,司法裁判智能化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实务层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智能技术介入裁判的过程冲击了司法审判范式,削弱了司法权威。文章从实践应用出发,梳理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逻辑理路。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合理性基础,提出,应从功能基础、逻辑规范基础和现实基础三个维度论证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合理性。通过对司法运行的潜在风险合理分析,提出规避风险的对策。以期更好地推动智慧司法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和良法善治。文章由四部分构成,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司法裁判智能化的一般理论进行阐述。首先,通过明确智能裁判的概念界定、分析其表现形式以及探究其理论基础,梳理裁判智能化的基本内涵;其次,对北京“睿法官”智能裁判系统、上海“206”刑事审判系统以及苏州“同案不同判预警系统”三个智能裁判实践应用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明晰实务应用的特征;最后,在上述基础上,厘定司法裁判智能化的识别标准,即通过对卷宗进行结构化,提取案件要素;根据要件匹配相关信息,推动相关案例;对比案例裁判幅度,实现偏离预警。通过梳理基本内涵、分析实践应用和厘清逻辑理路有助于对司法裁判智能化的一般理论进行系统认识。第二部分试图探究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合理性基础。提出,裁判智能化可增强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是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功能基础;有可实现的理论路径,是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逻辑规范基础;提高司法改革效能,是司法裁判的现实基础。司法裁判智能化因为建立在这三重基础之上,所以具有存在的合理性。首先,司法裁判智能化可以挖掘更为充足的司法数据、增加司法重叠性共识以及提供稳定的价值指导来增强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其次,通过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两种不同的路径,探究理论上的可能;最后,以司法裁判智能化可以提高司法裁判效率、促进裁判结果统一以及限制法官恣意裁量论证其可以提高司法改革效能。第三部分对司法裁判智能化的潜在风险进行论述。指出,目前司法裁判智能化的潜在风险主要表现为消解司法运作根基、消弭法官裁判地位以及破坏司法个案正义三个方面。首先,通过司法裁判智能化可能分解审判权力配置、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以及颠覆现代司法理念来论证其消解了司法运作根基;其次,从其造成法律主体的失落、裁判行为的僵化以及裁判责任的虚置三个方面来论证其消弭了法官的裁判地位;最后,由于其冲击个案审判范式、侵害个人信息权利以及稀释裁判程序正义,所以具有分化司法个案正义的潜在风险。第四部分从三个方面对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风险进行规避。分别是规制裁判智能的算法运用、确立裁判智能的辅助地位以及限制适用领域。首先,通过规范算法数据适用、构建算法运行机制以及合理分配算法责任全方位对算法进行规制;其次,通过论述保证法官自由裁量和确保法官实现实质正义来论证裁判智能辅助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最后,通过明确裁判智能的具体适用范围、厘清阶段适用限度以及明晰系统适用原则来厘清其适用领域。
钟俊[2](2015)在《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 ——基于马克思主义文本解读的中国式构想》文中研究指明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融合中国传统“公正”观念与西方“正义”原则,将“公正”诠释为“公平正义”,已成为我们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共识之一。同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为,理解“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不但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并重,还要坚持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的统一。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必须确保立法的公正。立法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律应成为“人民自由的圣经”;立法如有偏私将无法实现司法公正;立法的内容应合乎“事物的法理本质”、合乎伦理。列宁则通过揭露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本质,认为立法应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并做到条文严谨;在立法过程中要善于妥协让步,协调各方利益;同时,列宁主张为了革命需要,法律应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废止或修改。作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和积极参与者,董必武认为立法工作要调查研究、集思广益,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要以实践经验为依据,并借鉴他国的经验。基于上述观点,为确保立法公正,一要健全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二要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三要深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鉴于建立健全一套切实可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最为有效的途径,加之我国存在的立法滞后、立法腐败、司法解释权异化等问题,都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缺陷有关。因此,积极完善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对于确保立法公正乃至实现司法公正而言,都十分重要。独立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只有当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审判中能够排除非法定程序与非法定事由的干预,司法活动才能真正做到不偏不倚。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分权原则及其司法独立的同时,也对其历史进步意义予以了充分肯定,表现在:第一,揭示了分权制衡及司法权独立的进步意义;第二,指出了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的理论依据;第三,明确了司法独立的内涵包括法官独立。列宁的司法独立思想,不仅在其理论着作和指导苏俄司法建设的指示中得到体现,还在苏俄的革命法令和宪法中得到确认,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司法权要相对独立;第二,党不能干预独立审判。基于上述观点,结合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和社会转型期国情,我们应切实推进法院“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加强法官职业保障、规范党委政法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完善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等改革,最终构建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在大力推进司法独立的同时,必须积极发展司法民主,以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确保司法公正。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较为丰富,表现在:第一,指出了资产阶级陪审制的阶级本质与历史意义;第二,明确了法官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第三,重视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对审判的监督;第四,主张法院审判公开。列宁的司法民主思想与马克思、恩格斯一脉相承,内容包括:第一,主张人民定期选举代表参与审判,反对资产阶级通过资格限制而将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排除于陪审员之外的做法;第二,主张法官应由人民选举产生,反对资产阶级的法官终身制。第三,主张舆论监督审判和审判公开。基于上述观点,我们应切实推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等改革,最终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司法民主制度。践行“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也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路径。在这点上,马克思主要通过批判资产阶级对人民正当诉权的剥夺,强调国家应当将起诉权作为人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障。列宁则主张司法审判要尽可能方便群众,杜绝官僚主义作风。而董必武的司法为民思想,在他的“人民司法”理论当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具体包括:第一,司法的宗旨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第二,司法应当便民,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问题;第三,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申诉请求。基于上述观点,让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一是要建立健全利民、便民的司法为民机制,二是要通过贯彻法[2014]140号文件切实解决“六难三案”问题,三是要在全体法官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工作。法官司法的过程,即是一个对法律文本的理解、解释和应用的诠释过程。在司法诠释的过程中,规范法官的司法诠释行为,确保法律解释方法得到正确的运用,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防止司法恣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以下主张:第一,法律的适用和解释需要由法院的法官来进行;第二,法官在司法实践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是立法的重要补充;第三,法官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理智和良心来解释法律,而不应囿于法律的原意。基于上述观点,为解决法官司法诠释行为的规范问题,我们除了健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对审判工作的指导,确保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类似案件类似判决外,还应当认真贯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改革决定,通过健全完善法官制度,大力提高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素质。
何洁莹[3](2014)在《我国司法去行政化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的司法去行政化问题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一项重要的议题。针对目前我国司法的行政化现象,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很大的改革,此次改革目标明确,方向正确,但是仍然存在不彻底的地方。本人大量阅读文献、采集相关资料,对我国此次司法去行政化改革中的不足,可能导致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论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章为司法行政化概述,主要介绍了司法行政化的概念、特征以及司法去行政化的意义所在。第二章从此次司法去行政化的改革入手,叙述了我国司法去行政化改革实施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以及改革中的不足之处,如省级以下人财物垂直管理可能导致行政化,行政区域与司法区域分离会降低审判效率,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不彻底,没有彻底改变司法机关管理结构的行政化。第三章是借鉴国外的一些司法去行政化措施的经验。最后第四章就分析出笔者对于此次改革中所存在的问题的一些建议。希望我国在司法改革的道路上能够更加顺利,我国的法制建设能够更加完善。
郑力源[4](2013)在《法官职业伦理研究》文中提出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现代法治建设不仅需要法律这件武器,还需要使用这件武器的人——法官。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主体,是秩序和公正的最具权威的维护者,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屏障,是平衡人民和国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利益的中立裁判者,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专家。法官依靠经验规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良知这三样法宝,扮演着法律帝国的王侯。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法律实施的结果。因此,打造高素质法官队伍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然而,在我国法官队伍中出现的一些“害群之马”,他们的负面形象经常被媒体曝光,道德素质差、荣誉感和使命感低、拖延办案、吃拿收受、徇私枉法、滥用权力等,对法官的社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加强法官职业伦理建设已经刻不容缓。此外,法官职业伦理是一种行业自律、高度自治的表现,可以将法官独立性损害降到最低。美国学者认为,任何试图对法官行为加以立法,都容易招致干预司法公正和法官独立性的非议,因此,涉及到对法官进行立法时,需异常慎重。而法官职业伦理通过借助伦理知识和道德规范,可深入法律和制度所无法涉及的领域,激发法官自身的道德需要,消解法官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和不利因素,引导法官作出良心的裁判。因此,法官职业伦理建设对提高法官的道德素养、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有重大意义。相较于国外法官职业伦理研究,我国法官职业伦理一直未能形成,研究还不够全面和深入,规范庞杂不成体系,内容也存在病诟。本文在参阅大量近年出台的与规范法官行为相关的文件和致力于研究法官职业伦理或道德的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于伦理学的场域,归纳并分析法官职业道德方面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探讨法官职业伦理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探索适合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建设的道路。
张萍[5](2013)在《法官的职业道德体系的现状与重构》文中研究指明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充当中立的裁判者的角色,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关系案件的审判结果。在构建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官在行使职权时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断且呈上升趋势,提高法官的职业伦理道德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首先通过分析法官在法律审判中的角色定位,分析不同角色的法官的职责,进而结合司法实践分析总结目前司法审判中法律职业伦理方面存在的缺陷,探寻当前法官职业伦理培养的具体路径。
黄晓权[6](2012)在《刑事证据制度的伦理审视》文中指出法律制度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其背后都蕴含着伦理的因子。刑事证据制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主要价值功能是确认和限定刑事证据、调整和约束刑事证据行为。与其它法律制度一样,刑事证据制度必须要得到伦理上的辩护和支持,才能正当发挥作用并获得“善”的结果,彰显其道德生命力。从整体上看,刑事证据制度的伦理基础无外乎“正义”二字。这是通过对刑事证据制度历史渊源的考察和功能内涵的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在人类历史上,先后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三种历史类型的刑事证据制度。这三种类型刑事证据制度背后的伦理支撑分别是神之正义、人之正义、法官正义,由此可以从经验上得知刑事证据制度与正义有着天然的联系。从刑事证据制度的功能内涵出发,通过理性的分析,依然可以得出“刑事证据制度应当以正义为首要价值取向”的结论。对于刑事证据制度而言,正义有着极为重要的道德意义,是一项具有优先性地位的伦理价值。但是,由于正义价值多元化和功利成本及其它伦理价值对正义的限制,刑事证据制度正义又是一种有限正义。如果以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为理论原点和分析标准,那么刑事证据制度只有在实现“证明法律事实、维护人的尊严、限制行为失范”这三条正义之要求的前提下,才具有合理正当性,才能体现制度自身的“善”。随着司法文明的不断发展,刑事证据制度基本原则发生了由证明性到可采性的位移。现代刑事证据制度无不是以可采性原则为基础构建。所谓可采性是指刑事证据被法律容许作为定案根据的性质。可采性原则改变了刑事证据制度过去以发现案件真实为唯一“善”的局面,在全面追求正义价值的同时,还兼顾关怀其它道德价值。刑事证据制度可采性原则既体现了实质正义的要求,能够确立证明结论道德上的确定性;又包含着形式正义的要求,能够确保证据行为的正当性。刑事证据制度可采性原则对于刑事证据制度行为主体的道德要求各有侧重。对于刑事证据提供者而言,应当坚守正当程序的道德责任;对于刑事证据抗辩者而言,其拥有任意自白的道德权利;对于刑事证据采信者而言,必须保持中立,此乃应有道德尺度。刑事证据制度是一个制度体系安排,其由若干具体证据规则叠加构建、有机组合而成。由于历史或现实的原因,我国现行刑事证据制度,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的规范、沉默权、亲属容隐、职业免证特权、非法证据排除等具体规则上存在缺失或缺陷。然而,这些规则无不包含着合伦理的诉求。只有在彻底厘清这些刑事证据规则道德价值的前提下,才能为建立健全刑事证据制度规范奠定坚实的伦理基础,进而实现合目的性的制度完善或改良,从而推进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现代化。利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在当前刑事司法领域中充分展示了实践合理性,同时,其还有一种满足社会防卫功能的道德合理性。但是利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可能对个人隐私权利构成潜在的巨大威胁。因此,要满足“恪守国家道德责任”和“合理尊重公民隐私”两个方面道德要求,尤其是要克服“重国家大德轻个人小义”的道德偏差,规范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行为,切实保护公民隐私,使技术侦查获取证据可能引发的伦理争议最小化。沉默权无疑具有“确保公民免受国家不正当侵害”的价值。沉默权的道德意义主要立足于维护人性尊严。但是,在我国以集体本位为坐标系的道德观念中,沉默权似乎难以得到道德认同。我们应当在借鉴西方个人本位价值观念为确立沉默权进行道德合理性辩护的同时,坚持集体本位的道德原则对沉默权限制进行正当性解释。亲属容隐规则在中西方的伦理渊源不尽相同。古代中国亲属容隐规则是以“人”为主,偏重于维护家庭伦常关系,是以一种道德义务的范式出现;西方容隐规则是以“我”为主,偏重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是以一种道德权利的形式存在。但是,不论在古代中国或是西方,亲属容隐的道德内涵均是呵护人伦亲情、维护人性之善。在现代社会,沉默权是一项有边界的权利。其道德边界在于:不能为“爱亲”而将“爱人”贬值、在重大是非问题上应当大义灭亲、不能将“亲属得相容隐”与“亲亲得相首匿”相等同。我国在坚守道德边界的基础上,要考虑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情感和道德水准,按照“中人”的道德标准,对亲属容隐的立法重构。职业免证特权意图保护的道德关系是社会必不可少的专家系统信任关系。这些特殊信任关系有着非同寻常的道德价值,不论是从功利论,还是从义务论的视角进行分析,都能得出同样的结论。由于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特别是对专家系统的信任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因此,在建立职业免证规制这一问题上,切不可草率行事,而是应当从伦理环境培育和立法技术研究两个方面入手,在刑事证据制度体系中为其预留空间。依据正当程序,区分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本身具有道德实践意义。非法证据从“危害个人法律信仰”和“损害国家司法尊严”这两个方面展示了其“恶”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道德价值则在于通过惩罚性制度安排,维护个人和社会本应具有的良知。尽管我国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有必要从伦理学的角度为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鼓与呼。
吴晓蓉[7](2011)在《法治实践中的德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治是一种价值活动,也是一种规范活动,法律规范是法治价值的载体,法治建设的过程,就是把法治价值转换成法律规范,再用法律规范去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以实现法治价值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治主体是联结法治价值和法律规范的中介,法治主体的德性则是法治价值和法律规范在法治实践中得以顺畅转换和实现的关键因素。法律的创制、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遵守与立法活动主体、执法活动主体、司法活动主体、守法活动主体的价值取向以及道德理念密切相关。法治和德性之间这种内在的联系,意味着法治应是德性法治,没有德性的支持,法治将难以成功与维系。法治需要德性的支持,使得我们立足于法律场域时,既要关注“硬的”法律制度的事实,也要关注“软的”道德因素,即关注德性联结在法律场域中的作用。德性作为一种获得性品质,法治主体所需要的德性是在具体的法治实践活动中养成并获得的。而各法律场域是由处于不同地位、发挥着不同作用的活动主体所结成的关系网络,各活动主体相互作用,共同促进活动的完成。由于各主体在法律场域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而对他们有着不同的德性要求。立法作为法治的起始环节,立法的实质是通过创制良法来把抽象的法治价值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范。立法场域要创制出良法,需要公民的立法参与,也需要立法精英的加入,公民和立法精英的德性是他们在立法活动中各自发挥其应有的地位与作用的道德保障。公民应具有参与立法所需要的德性,具体包括参与、自主、宽容。立法精英应具有创制法律制度所需要的德性,具体包括理性、公正、审慎。执法是法治的关键环节,执法的实质是通过执行法律来把立法所设立的权利义务落实为现实的权利义务,把立法所设计的静态的社会秩序落实为动态的社会秩序。执法场域主要是由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所结成的关系网络,执法是行政相对人与执法人员合作的结果。行政相对人是执法人员必要的合作者,应具有服从、诚信、责任感、友善的德性。执法人员是公共服务者与公共管理者,应具有服务、效率、公正的德性。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实质是通过解决纠纷来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司法场域主要是由律师、法官、检察官所结成的关系网络,他们构成司法公正的三大支柱。律师通过程序的参与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他们应具有忠诚、勤勉、正义感的德性。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在于对各方当事人的是非曲直居中裁决,以最终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他们应具有公正、勤勉、严谨的德性。检察官是通过指控严重违反法律的人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及监督法律公正的适用来实现司法的公正,他们应具有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德性。守法是法治的基础环节,守法的实质是通过对法律的遵守来实现自由、尊严的价值及安全的社会秩序,以推进法治价值目标的实现。守法场域是由守法公民和外国人所结成的关系网络,他们的德性是法律得到普遍遵守的必要条件,只有当守法主体把外在的法律规范内化为内在需要时,法律的普遍遵守才有可能。守法公民应具有的德性主要有正义感、羞耻感、自制、勇气,外国人应具有的德性主要有尊重、对等、友爱。当各法律场域中的活动主体都按照各自的德性要求行为时,法治价值目标得以实现,法治秩序与德性秩序相统一的社会秩序得以形成。与此同时,法治主体在养成德性与践履德性的过程中,对法律与德性对于人生的意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觉解,其人生境界也有了进一步的提升,而这种人生境界的提升又有益于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实现。
吴良志[8](2011)在《另一种轨迹:解构民事诉讼中的“隐规则”》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特别是一审案件的审理中存在很多潜藏在正式规则背后的"隐形规则",它们在形式上与正式规则保持一致,实际上却在操作过程中与正式规则背道而驰。由于隐规则的存在,审判权的实际运行过程往往偏离了正式规则所设定的轨
周帼[9](2010)在《论董必武的司法公正思想及其现实意义》文中研究说明董必武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他对司法公正问题高度重视,对此做了大量论述。他的司法公正思想对我国当今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陈啸宇[10](2009)在《法官个性因素的法理分析》文中提出司法中的法官个性因素,即在司法过程中,法官自身所固有的一些参与到司法判决中来的非法律因素的总称,包括法官个人的政治信念、文化底蕴、道德修养、职业意识和职业信仰以及一些不确定的情感因素,如认知和情感等方面。法官具有普通人和法律人的双重身份,其个性因素对司法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美国着名学者弗兰克曾对纽约市地方法院的几名法官在1914年到1916年期间对几千个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结果表明地方法官们在其处理同类案件时的差别达到惊人的程度。尽管该事例发生在20世纪早期的美国,但同样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常常遇到类似的情况,即对于同一类案件,不同法院的判决有时往往是不同的或者是有差异的,即使是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在同一时期或者不同时期的判决有时往往也不同。产生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习惯于将法官非人化、机械化,忽略了法官个性因素在司法过程中的影响。显然,在现实的法律实务中,法官的个人因素对司法过程的影响是存在的,因此,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发挥法官个人因素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影响,也是我们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选择该题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时代意义。依据心理学、社会学、哲学等理论,法官不是神,而是一个人,拥有人所具有的复杂的复合性的灵性结构、文化心理结构,有其自我意识和个性化因素。我们应该重视法官灵性结构、文化心理结构的塑造和升华,重视法官自我意识、主体性意识的形成与发挥,让法官成为社会中的人,成为生活中的人,成为富有理性、德性、灵性的人,成为自律、节制的人,自觉地以理性引导个性因素,以理性规范、防范非理性因素,使自己的个性因素成为人生的驱动力,成为包括服从法律保护法律,维护公平实现正义在内的社会生活、社会行为的良性之动力。法官个性因素对司法过程的影响是不可避免和不能忽略的。我们应当立足于当代中国现实,借鉴和汲取英美国家的经验、成就和制度,从法官个性因素的基本结构及其对司法影响的积极方面与消极方面,明确法官与法律适用、与司法判决、与法律执行、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期能够从法官的价值观、生活方式、心理素质等方面培养法官的个性因素,实现法官个性因素的控制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实现法律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实现司法中形式合理性与实体合理性的统一,最终实现司法之公正目的。我们认为,认真对待法官个性因素,建构制度化机制控制法官个性因素的运用和影响,以法律方式确定和规范法官个性因素在司法中的界限,抑制法官个性因素之过度张扬和发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擅断司法、恣意司法,防止滥用(司法)权力、误用权力,已经成为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我们应该以人权保护、民主国家和法治国家建设与发展为契机,通过法律文化弘扬和变革、理念和理论更新、制度创新、法律实践全方位的结合,推动法律理性、法律方法的纵深发展,推进法律人之理性、价值观、职业道德、职业意识、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的培育、熏陶和升华,规范法官的个性因素对司法实务的影响,防范、抑制法官个性因素之非理性、不当发挥和运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进一步促进司法的理性化、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个性化,促进司法的亲民性、护权性、公平性、公正性、正当性,从而保障公民的人权、生命、自由和平等,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权益。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界定个性与法官个性。该部分通过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说对个性加以认识,同时分析了法官个性的基本构成因素和它们对司法影响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第二章探讨法官个性因素与司法。该部分从法官与法律、法官与司法判决、法官与法律执行、法官与当事人、法官与法的局限性、法官与法的正义关系入手分析法官个性在司法整个过程中的影响和表现。第三章考察中外法官个性因素对司法影响的个案。该部分选取了中国古代到现代,及英美国家着名大法官和法学家作为典型人物代表,从中比较和分析法官个性因素在司法过程中影响的差异和共性。第四章探索法官个性因素的控制机制的构建和完善。该部分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较为深入地思考和分析了法官个性因素中价值观、法律理性、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心理素质以及职业意识和职业信仰等方面的控制和协调。
二、法官道德对司法公正的双向协调效应(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官道德对司法公正的双向协调效应(论文提纲范文)
(1)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可能与限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与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基本内涵 |
一、概念界定 |
二、表现形式 |
三、理论基础 |
第二节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具体应用 |
一、“睿法官”智能裁判系统 |
二、“206”刑事智能辅助审判系统 |
三、“同案不同判预警”智能系统 |
第三节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逻辑理路 |
一、案卷结构化,提取案件要素 |
二、结合案情,推送法条与类案 |
三、对比裁判幅度,实现偏离预警 |
第二章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合理性基础 |
第一节 增强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 |
一、挖掘充足的司法数据 |
二、增加司法重叠性共识 |
三、提供稳定的价值指引 |
第二节 存在理论上的可实现路径 |
一、形式主义路径 |
二、现实主义路径 |
第三节 提升司法改革效能 |
一、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
二、促进裁判结果统一 |
三、限制法官恣意裁量 |
第三章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潜在风险 |
第一节 消解司法运作根基 |
一、分解审判权力配置 |
二、威胁司法的独立性 |
三、颠覆现代司法理念 |
第二节 消弭法官裁判地位 |
一、造成裁判主体的失落 |
二、致使裁判行为的僵化 |
三、导致裁判责任的虚置 |
第三节 破坏司法个案正义 |
一、冲击个案审判范式 |
二、侵犯个人信息权利 |
三、稀释裁判程序正义 |
第四章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风险规避 |
第一节 规制裁判智能的算法运用 |
一、规范算法数据适用 |
二、构建算法运行机制 |
三、合理分配算法责任 |
第二节 确立裁判智能的辅助地位 |
一、保证法官自由裁量 |
二、确保实现实质正义 |
第三节 限制裁判智能的适用领域 |
一、明确具体适用范围 |
二、厘清阶段适用限度 |
三、明晰系统适用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 ——基于马克思主义文本解读的中国式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司法公正的诠释 |
第一节 司法及其特征 |
第二节 公正与正义 |
一、中国传统思想中的“公正” |
二、西方思想语境中的“正义” |
第三节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 |
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并重 |
二、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相统一 |
第二章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之一:确保立法公正 |
第一节 立法公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文本中的立法公正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立法公正思想的文本解读 |
二、列宁立法公正思想的文本解读 |
三、毛泽东、董必武立法公正思想的文本解读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立法公正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二、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 |
三、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的个人设想 |
四、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与人民政协建设 |
第三章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之二:保障司法独立 |
第一节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文本中的司法独立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司法独立思想的文本解读 |
二、列宁司法独立思想的文本解读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司法独立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稳步推进法院“去地方化” |
二、逐步实现法院“去行政化” |
三、大力加强法官职业保障 |
四、努力规范党委政法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五、不断完善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
第四章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之三:发展司法民主 |
第一节 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文本中的司法民主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司法民主思想的文本解读 |
二、列宁司法民主思想的文本解读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司法民主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
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三、加强舆论对司法的监督 |
四、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
第五章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之四:践行司法为民 |
第一节 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文本中的司法为民思想 |
一、马克思、列宁司法为民思想的文本解读 |
二、董必武司法为民思想的文本解读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司法为民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建立健全利民、便民的司法为民机制 |
二、切实解决“六难三案”问题 |
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第六章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之五:规范司法诠释 |
第一节 司法诠释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一、司法诠释与法律解释方法 |
二、法律解释方法对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文本中的司法诠释思想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司法诠释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规范法官司法诠释行为的主要途径 |
二、规范法官司法诠释行为的制度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我国司法去行政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我国司法行政化概述 |
1.1 司法行政化概念和特征 |
1.2 司法去行政化的意义 |
第二章 我国目前司法去行政化改革路径存在的问题 |
2.1 我国最新的司法去行政化改革路径 |
2.2 省级以下人财物垂直管理可能导致行政化 |
2.2.1 司法机关上下级间的行政化 |
2.2.2 弱化了对直管机关的监督 |
2.2.3 管理的效率低下 |
2.3 行政区域与司法区域分离会降低审判效率 |
2.4 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不彻底 |
2.5 没有彻底改变司法机关管理结构的行政化 |
第三章 国外司法去行政化实施措施的经验借鉴 |
3.1 法院人财物的管理制度 |
3.2 设立跨区法庭 |
3.3 法院内部的管理模式 |
第四章 对我国司法去行政化存在问题的建议 |
4.1 对垂直管理的改革完善建议 |
4.1.1 明确上下级法院的分工责任 |
4.1.2 加强横向监督 |
4.1.3 省级设立独立部门管理司法机关财政 |
4.2 以行政区域为基础设立跨区法院或法庭 |
4.3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
4.4 改变司法机关内部管理结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法官职业伦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缘起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新意预测 |
第2章 社会分工与法官职业化 |
2.1 社会分工与职业 |
2.2 法官与法官职业化 |
第3章 何为法官职业伦理 |
3.1 职业与伦理 |
3.2 法官职业伦理的内涵 |
第4章 西方法官职业伦理传统 |
4.1 古埃及与古希伯来法官职业伦理的历史印记 |
4.2 古希腊和古罗马法官职业伦理的历史烙 |
4.3 基督教法官职业伦理的历史变迁 |
第5章 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困境分析 |
5.1 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困境的客观实际 |
5.2 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6章 法官职业伦理的证成 |
6.1 法官的人性基础 |
6.2 法官的道德责任 |
6.3 法官的价值选择 |
第7章 法官职业伦理的实践 |
7.1 外部制度 |
7.2 自身修养 |
7.3 教育培训 |
7.4 榜样激励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期间发表的文章 |
(5)法官的职业道德体系的现状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官在实践中的角色定位 |
(一) 法律的“适用者” |
(二) 独立的“裁判者” |
(三) 清廉的“人民公仆” |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现状及缺失的原因 |
(一) 当前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现状 |
(二) 法官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
(6)刑事证据制度的伦理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源起 |
1.2 研究范围与研究意义 |
1.2.1 刑事证据制度伦理研究的范围 |
1.2.2 刑事证据制度伦理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西方刑事证据制度伦理研究评述 |
1.3.2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伦理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二章 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及其伦理支撑的演变 |
2.1 神示证据制度与神的正义 |
2.1.1 神示证据制度概述 |
2.1.2 神示证据制度的伦理基础 |
2.1.3 对神示证据制度的道德批判 |
2.2 法定证据制度与人的正义 |
2.2.1 法定证据制度的源起 |
2.2.2 法定证据制度的伦理背景 |
2.2.3 对法定证据制度的道德评价 |
2.3 自由心证制度与法官正义 |
2.3.1 自由心证的确立和发展 |
2.3.2 自由心证制度的伦理基础 |
2.3.3 对自由心证制度的道德评价 |
2.4 小结 |
第三章 刑事证据制度中的正义价值 |
3.1 刑事证据制度“善”的一般概论 |
3.2 正义在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价值优先地位 |
3.2.1 一般理论的视角 |
3.2.2 价值比较的视角 |
3.3 正义在刑事证据制度中是一种有限正义 |
3.3.1 正义价值多元化的选择 |
3.3.2 功利成本及其它伦理价值对正义的限制 |
3.4 刑事证据制度的正义要求 |
3.4.1 证明法律事实 |
3.4.2 维护人的尊严 |
3.4.3 限制行为失范 |
第四章 刑事证据制度可采性原则的伦理维度 |
4.1 刑事证据制度基本原则的位移:从证明性到可采性 |
4.2 可采性原则所蕴含的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 |
4.2.1 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一般概述 |
4.2.2 可采性原则的实质正义——确立证明结论道德上的确定性 |
4.2.3 可采性原则的形式正义——维护证据行为的正当性 |
4.3 可采性原则对行为主体的道德要求 |
4.3.1 证据提供者的道德责任——坚持正当程序 |
4.3.2 证据抗辩者的道德权利——任意自白 |
4.3.3 证据采信者的道德尺度——保持中立 |
第五章 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的伦理限制 |
5.1 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及其道德价值 |
5.1.1 技术侦查一般概述 |
5.1.2 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的道德价值 |
5.2 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可能引发的伦理争议 |
5.3 规范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的道德要求 |
5.3.1 恪守国家道德责任界限 |
5.3.2 合理尊重公民隐私 |
5.4 我国技术侦查方面存在的伦理问题 |
第六章 沉默权的道德考量 |
6.1 沉默权的内涵及其价值 |
6.2 维护人性尊严——沉默权的道德根据 |
6.3 沉默权在我国面临的道德障碍 |
6.4 基于我国伦理背景对沉默权的辩护与限制 |
6.4.1 借鉴西方个人本位价值观念为确立沉默权进行道德合理性辩护 |
6.4.2 坚持集体本位的道德原则对沉默权限制进行正当性解释 |
第七章 亲属容隐的道德辩护 |
7.1 中西方亲属容隐的不同伦理渊源 |
7.1.1 中国古代亲属容隐的伦理渊源——儒家“仁爱”思想对法家功利主义和道家自然主义的平衡 |
7.1.2 西方亲属容隐的伦理渊源——亚里士多德两类不同友爱与正义的中道选择 |
7.1.3 中西方亲属容隐伦理内核的比较分析 |
7.2 设立亲属容隐制度的道德理由 |
7.2.1 罔顾亲情,何以为善 |
7.2.2 对人性之善的保留或维护 |
7.3 亲属容隐制度的道德边界 |
7.3.1 不能为“爱亲”而将“爱人”贬值 |
7.3.2 在重大是非问题上应当大义灭亲 |
7.3.3 不能将“亲属得相容隐”与“亲亲得相首匿”相等同 |
7.4 重构当代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道德对策 |
第八章 职业免证特权的道德思考 |
8.1 职业免证特权保护的现实价值 |
8.2 对专家系统的信任:职业免证特权保护的道德关系 |
8.3 职业免证特权的道德合理性论证 |
8.3.1 功利论论证 |
8.3.2 义务论论证 |
8.4 我国职业免证特权的预设:道德准备与法律酝酿 |
第九章 非法证据排除的伦理分析 |
9.1 区分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的道德意义 |
9.2 非法证据之恶 |
9.2.1 危害个人法律信仰 |
9.2.2 损害国家司法尊严 |
9.3 排除非法证据的伦理依据和价值 |
9.4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及其伦理原因 |
第十章 结语 |
后记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英文类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7)法治实践中的德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导论 |
1.1 论题缘起及其研究意义 |
1.2 法治实践中德性的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研究思路及研究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价值 规范 德性 |
2.1 法治的价值目标 |
2.1.1 正义:法治的现实价值目标 |
2.1.2 和谐:法治的理想价值目标 |
2.1.3 幸福:法治的终极价值目标 |
2.2 法治与德治的边界 |
2.2.1 规范的界定及其边界 |
2.2.2 他治的法治与自治的德治 |
2.2.3 法治需要德性的支持 |
2.3 法治场域中的德性实践场 |
2.3.1 德性及德性的分类 |
2.3.2 柏拉图的启示:“灵魂三分”与“正义的城邦” |
2.3.3 法治实践中的四个德性实践场 |
第三章 立法活动主体的德性研究 |
3.1 立法的价值目标 |
3.1.1 法治应是良法之治 |
3.1.2 什么是良法 |
3.2 立法活动主体在立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3.2.1 精英民主论:精英立法 |
3.2.2. 协商民主论:大众立法 |
3.2.3 公民的立法参与与立法者精英化的统一 |
3.3 立法活动主体的德性要求 |
3.3.1 参与立法公民的德性 |
3.3.2 立法精英的德性 |
第四章 执法活动主体的德性研究 |
4.1 执法的价值目标 |
4.1.1 执法使应然的权利义务转变为现实的权利义务 |
4.1.2 执法使静态的社会秩序转变为动态的社会秩序 |
4.2 执法活动主体在执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4.2.1 行政相对人在执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4.2.2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4.3 执法活动主体的德性要求 |
4.3.1 行政相对人的德性 |
4.3.2 执法人员的德性 |
第五章 司法活动主体的德性研究 |
5.1 司法的价值目标 |
5.1.1 司法的直接价值目标在于解决纠纷 |
5.1.2 司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在于社会的和谐 |
5.2 司法活动主体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5.2.1 司法解决纠纷过程的类型分析 |
5.2.2 律师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5.2.3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5.2.4 检察官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5.3 司法活动主体的德性要求 |
5.3.1 律师的德性 |
5.3.2 法官的德性 |
5.3.3 检察官的德性 |
第六章 守法活动主体的德性研究 |
6.1 守法的价值目标 |
6.1.1 守法的内在价值目标是自由和尊严 |
6.1.2 守法的外在价值目标是安全和秩序 |
6.2 守法活动主体在守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
6.2.1 公民在守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
6.2.2 外国人守法的道德理由 |
6.2.3 守法的道德限度 |
6.3 守法活动主体的德性要求 |
6.3.1 守法公民的德性 |
6.3.2 外国人守法的德性 |
余论:法治秩序 德性秩序 人生境界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法官个性因素的法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个性与法官个性 |
(一) 个性的界定 |
1、关于个性的学说 |
2、个性的基本结构 |
(二) 法官个性的界定 |
(三) 法官个性的基本结构 |
1、法官的知识结构 |
2、法官的思维方式 |
3、法官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 |
4、法官的个人阅历和生活经验 |
5、法官的非理性因素 |
(四) 法官个性因素对司法过程的影响 |
1、积极方面 |
2、消极方面 |
二、法官个性因素与司法 |
(一) 法官与法律 |
1、法官是“法律的嘴巴” |
2、法官是“穿着法袍的立法者” |
3、法官是法律的解释性运用者 |
(二) 法官与司法判决 |
1、法官个性因素对司法判决的影响 |
2、电脑判案 |
(三) 法官与法律执行 |
(四) 法官与当事人 |
1、法官不得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或冲突 |
2、法官应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
3、法官在法庭外也应与当事人保持距离 |
(五) 法官与法的局限性 |
(六) 法官与法的正义 |
三、中外法官个性因素对司法影响的个案分析 |
(一) 典型人物及个案分析 |
1、中国古代——海瑞 |
2、解放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 |
3、中国当代——人民信任的好法官宋鱼水 |
4、美国——马歇尔大法官、霍姆斯大法官和卡多佐 |
5、英国——丹宁勋爵 |
(二) 同英美国家的比较 |
(三) 可借鉴之处 |
1、抑制法官个人因素所产生的消极作用 |
2、法官自身应信仰法律和坚守法律 |
3、法官应合理地适用自由裁量权 |
四、法官个性因素的控制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
(一) 法官的价值观 |
(二) 法官的法律理性 |
(三) 法官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 |
(四) 法官的心理素质 |
(五) 法官的职业意识和职业信仰 |
结语 |
文献综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学术成果 |
四、法官道德对司法公正的双向协调效应(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可能与限度[D]. 向云.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 ——基于马克思主义文本解读的中国式构想[D]. 钟俊. 安徽师范大学, 2015(07)
- [3]我国司法去行政化问题研究[D]. 何洁莹. 广西大学, 2014(02)
- [4]法官职业伦理研究[D]. 郑力源. 西南大学, 2013(12)
- [5]法官的职业道德体系的现状与重构[J]. 张萍.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3(03)
- [6]刑事证据制度的伦理审视[D]. 黄晓权. 中南大学, 2012(12)
- [7]法治实践中的德性研究[D]. 吴晓蓉. 中南大学, 2011(12)
- [8]另一种轨迹:解构民事诉讼中的“隐规则”[A]. 吴良志. 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 2011
- [9]论董必武的司法公正思想及其现实意义[A]. 周帼.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十辑), 2010
- [10]法官个性因素的法理分析[D]. 陈啸宇. 中南民族大学, 2009(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