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议论文高中

教育惩戒权议论文高中

问:针对“中学生要不要惩罚”议论文
  1. 答:近年来,我国教育界普遍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强调家长、教师都要以平等的姿态和孩子对话,尊重孩子,给孩子创造一种宽松自由的气氛。但是,激励和赏识是否就意味着不能批评?学生犯了很严重的错误,该拿他怎么办?
    教育工作者们开始思考,教育是否有惩戒权?惩戒的范围有多大?谁来给惩戒作裁判?一系列问号摆在了面前。健康的教育需要对学生的成长偏失具顷明有完善的预警和惩戒机制,因为成长中的学生不可能没有失误,教育环境对学生失误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学生对是与非,道德与非道德标准的判断与取舍,直接影响学生人格品位的确立。苏霍姆林斯基在《和青年校长的谈话》中指出:“教育者的任务是既要激发儿童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对学生心灵里滋长的一切错误的东西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爱学生,就要为学生的终生发展负责。对于有碍学生健康人格形成的不良习惯、错误言行、甚或有悖于社会公德乃至触及刑律的恶劣行为,学校和教师有义务更有责任对其进行适当的批评和惩罚。
    但是批评和惩罚不等于体罚。惩罚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体罚是个别教育者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所实施的身心上的严重伤害,有背于伦理道德。因此,惩罚教育自身的原则和作用,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
    一、赏识教育的作用和不足
    现在中小学普遍提倡“赏识芦物”教育,认为好孩子是“夸”出来的。美国心理学家威谱·詹姆斯有句名言:“人性最深刻的原则就是希望别人对自己的加以赏识”。所谓赏识就是充分肯定学生,通过心理暗示,不断培养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从而使其不仅有勇于进取的信心,也能有不断进取的动力。因而,在教育中,赏识教育有它独到的地陪乎液位和作用:
问:如何看待和使用教育惩戒权
  1. 答:法律分析: 惩戒绝不等于体罚,更不是伤害,不是心理歧视,而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
    没有惩戒教育,学生很难明事理。学生的成长道路旁旁启上,不可能一帆风顺,在十字路口徘徊时,需要有人去指点、去帮助、去训导、去惩戒。教师就是这个人,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惩戒学生的责任,并通过适时、适度的惩戒,让学生明白“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惩戒教育中,学生才能辨是非、知对错、懂权责。
    没有惩戒教育学生很难走向成熟。仅以“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等为中小学教育的主流,是不完整的,还需要有“惩戒教育”。如果说赏识是阳光,孩子在赏识的阳光下可以自信而快乐的成长,那么惩戒就是风雨,孩子在惩戒的风雨中才能学会承受挫折,接受磨练,从而超越自我,走向成熟。
    法律运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启缓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问:如何看待“教育惩戒权”?
  1. 答:教师理应以德育人。公然体罚,会让学生接受两种有害观念:权威比人格尊严和权利更重要;如果无法说服,使用暴力就是正义的。在未成年人心里播下漠视权利,迷信暴力的种子,这样的“教育”百害而无一利。教育需要极大轮运搏的耐心,实施暴力却简单、见效快。奉行“体罚有理”的人,是懒于为教育付出心力,而腊祥牺牲学生身心健康,实在不适合教育队伍。
    教育法规定,学生不遵守义务,“学校和教师有责任根据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予以纠正,并警示其他受教育者”。也就是说,惩戒学生不能体罚,不能伤害人格尊严。不少人认为,对屡屡扰乱教学秩序、烂泥扶不上墙的坏学生,霹雳手段是对学生负责。
    体罚破坏了教育应有的秩序,何谈对学生负责?体罚让学生人格尊严尽失。这无疑是教育者的违法和失德。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教师应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体罚学生被曝光和被拘留的并不少见。曝光不是因为学生或其他教师举报,而是因为视频上了网,或者家长发现伤情。还悄轮有教师被处罚后不服气,提出上诉。这说明,法律之下,有些学校的潜规则仍然是“体罚有理”;被打者不加抗议,其他教师也鲜有按照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去制止、批评和抵制体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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