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李鹏在海南考察工作时强调积极稳妥地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论文文献综述)
刘磊[1](2021)在《县域治理中的基层法院:体制结构与制度逻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个体本位范式对于认识中国司法机关在政制结构中的定位存在明显的不足,若要正确把握这一问题,需要采取整体本位范式。县域是一个完整的治理单元,在县域治理中考察基层法院可以成为整体本位范式研究的一个切入点。党政体制是中国法院赖以运行的基本体制,基层法院与由地方党委领导的县域治理体系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上下级法院关系亦嵌入党政体制。党政体制依托条块关系形成"一体双轨"司法调节机制,这一机制对于保持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具有重要意义。基层法院在县域治理中的定位,受到党政体制统摄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条块关系、属地管理责任等宏观因素影响。在县域治理层面保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有必要保持这一层级权力一定程度的统合度和灵活性。如果将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理解为基层法院从地方党委领导的治理体系中分离,这是对中国国家治理制度逻辑的误读,在实践中也难以实现。
葛翔[2](2020)在《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文中认为在这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2014年至今),司法责任制是整个改革的核心,从宏观角度来看,司法责任制改革包含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等改革内容。从规范层面来看,司法责任制又可分解为两个方面,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前者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审判独立问题,后者解决的是独立后如何监督、制约审判权的问题。司法责任制中所谓的“审判责任”,不是一项单一概念,而是包含了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权限划分,管理性责任和结果性责任、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等多重范畴的复合性概念。司法审判首先向自我负责,维护审判独立最主要的还是依赖于审判机关本身,审判机关内部应当形成一整套维护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性保障。其次,审判权部分程度上要向代议机关负责,即使是西方国家代议机关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仍然是存在的,只不过在程度上强和弱的区别。最后,审判权要向人民负责。五四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第78条之所以不参照当时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可以从意识形态因素、现实司法状况和宪法规范体系解释三方面来分析。之所以强调法院审判独立,而不规定法官独立,体现了无产阶级国家观和法律阶级性的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又并非唯一因素,通过集体决策的进路保证司法质量,是另一个重要的原因。伴随中国共产党全面夺取政权的胜利,代表国民党政权制度的“六法全书”体系被全面废除,由此造成国家层面法律规范的普遍缺失;于此同时,1952年至1953年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对旧司法人员的改造也在客观上从司法人员结构上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展开产生了深刻影响。从五四宪法第78条的历史背景来看,政权更替、社会面尚未稳定等客观因素决定了审判工作有较强的政治属性和工具属性,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审判”是不符合现实的。社会环境,法律的废除、司法人员的调整必然客观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因此,确立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来行使审判权,在法律不健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条件下,是保障审判质量的重要途径。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的政策性强调法院是人民政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强调司法审判的人民性,必然会形成分散主义的特征,而要使得审判工作服从政策、服务中心工作、服从群众路线,就必须从组织样态上对司法审判进行必要的约束。在五四宪法制定之初,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活动原则,那么在审判机关中就主要表现为集体领导的体制。“人民法院能独立进行审判”而不是“审判员独立进行审判”,也就鲜明地体现了集体领导的含义。法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民主方面而言,其在组织结构上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委员会制度,二是合议制。从组织结构上来看,审判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合议庭合议制度的扩大。院庭长领导负责制与审委会制度相结合,就体现了民主集中制中集中的一面。从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审判委员会是从行政机关演化而来的,本质上是党政合一、议行合一、司法和行政混同的产物。所以,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往往体现出深厚的行政色彩。在以五四宪法为制度框架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审判机关的责任只能体现为一种整体性的责任,而非个人责任。由五四宪法所确立的法院整体性的司法责任框架所导出的必然是法院组织内部科层制的运行特征。在法院整体性的责任归属模式和监督制约机制下,造成权责不明,审、判分离,司法决策不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审判进入改革时期,十八大以后,审判机关逐渐相对地独立于地方其他机关,尤其是独立于地方党政机构的改革方向愈发明显。“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论断,突出了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性。从狭义的司法权定义而言,所谓司法就是“在个案中‘说出法是什么’,也就是在个案中适用法律。”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并非所有的权力活动都属于狭义司法权即审判权的范畴。所谓“中央事权的司法权”实际上指:一,从国家行政管理角度对审判机关人财物实施统一管理;二,审判权的普遍性和国家性。司法改革后,审判行政事权的统一管理有利于法院实现整体独立。审判权的国家性需要对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进行再认识,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有别于政府与人大的关系,省以下法官人选的统一遴选并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今后如果由全国人大或省级人大相对统一的行使法官任免权可以更好的实现对审判的监督。法官独立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独立主要指的是独立于行政机关,而并非独立于立法机关,司法独立最主要的仍然是指法官裁判的独立。改革之后,对现行《宪法》第131条的内涵解释,可以从这样几方面进行理解:法院独立审判不等同于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审判独立原则包含法院独立审判和法官审判独立两方面;法官审判独立是审判活动规律的体现。由此,现行《宪法》第131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应当是这样的:即审判权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不能行使审判权;法官在审判中参与审判组织独立履行审判职责,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干涉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法官履行审判职责。而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基于审判独立原则对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可以取消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的职能;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是行使审判权,原则上应当适用诉讼程序;审委会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因此其讨论个案的范围应当是有限的。从法院向人大负责角度来看,一方面,法院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形式空疏,并没有完全发挥人大在监督过程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人大听取法院报告后对相关决议予以否决,或是对法院审判个案进行质询等等,缺乏法律制度上的支持。法院组织和审判权的内容来源于法律。审判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反过来意味着审判权受到法律的规制,也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制。基于这样的理由,全国人大作为法律的制定机关,法院因适用法律而向全国人大负有法律责任,同时间接地向人民整体负责,全国人大可以对法院个案审判实施法律监督;而地方人大是地方法院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命机关,基于选举权而对地方法院实施工作监督,主要是对选举任命的组成人员实施监督,地方法院向地方人大负责只是部分体现了民主政治属性。人大的工作报告制度实际上来源于党的制度。是法院向人大作报告而并不是法院院长。法院向人大所作的报告反映的是审判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而不是审判本身,其直接体现为审判管理举措实施后的司法效能。人大对法院报告的否决,也只能体现为对法院相关审判管理权行使主体的审判管理工作的否定,而不可能直接指向审判本身。司法责任制框架下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监督和考评,则是一种内部责任制度。我国目前对审判管理的定位是案件管理与审判过程中人员管理的集合,其目的和功能有这样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通过案件的管理来完成对审判人员及其他主体行为的监督,另一维度是通过审判人力资源的调整和对行为的监督实现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在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事项上,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单个法院内部当然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审判管理的功能和目的是为了实现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但是目前在流程管理中混同了管理权和监督权,由此对审判独立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可能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管理资源天然地向院庭长倾斜。二是,使得审判流程中的个案监督有可能凌驾于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上。因此,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审判流程中的管理应当符合预定性和集体性要求。审判管理还包括对法官的考评和惩戒。对法官的考评应当立足于对法官的监督,而非对法官的管理。我国现行法官惩戒机制存在不足。从比较视野来看,域外法制强调惩戒程序的诉讼化审理,我国可以将考评委员会作为完善惩戒机制的切入点。司法公开体现了法院向公众负责。司法改革的立足点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其中的一项举措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司法本身的制度建设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并不存在一种特定的对应关系,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观感往往有其固有的形成逻辑。司法作为法律实现的途径之一,它在实现法律的社会融合功能的同时,也需要当事人——参与司法的公众——尊重司法并在司法程序中合作。因此,司法审判能否为社会所信任,既取决于司法能否真正促进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同时也受到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本身的影响。而当前社会对司法信任不足,一方面源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稳定成熟的社会关系尚未成熟;另一方面社会大众意识大多还未能接受公平合作、平等竞争的现代思维。同时,无限制的倡导通过媒体手段对司法过程进行全面的公开,也是涉诉舆论应对的误区。要转变舆论对司法的不当影响,一方面应当加强涉诉舆论应对的规范建设,另一方面应当强化司法中立,避免司法的道德主义倾向,并注重规则推导,弱化价值判断和经验判断。
刘泽[3](2019)在《发展规划决策因素研究 ——基于规划实施绩效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建国以来,中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十三个五年规划(计划)。通过梳理发现,从“二五”计划到“六五”计划,发展规划决策过程出现反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规划编制程序逐步回归正常,并日益完善。尤其是从“十一五”规划开始,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增加了“规划间衔接协调”和“中期评估及调整”两项编制程序。现在,发展规划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最成功的公共政策之一,那么,发展规划决策的关键因素是什么?为何要花费如此巨大的人力和财力成本让决策层、编制层和咨询层等群体参与其中?为何陆续出台相关意见乃至酝酿出台《发展规划法》对规划编制程序进行规定?为何要增加“规划间衔接协调”和“中期评估及调整”两项编制程序?遗憾的是,相关研究主要是从历史纵向角度对建国以来的五年规划(计划)的编制过程进行阐述,以及从横向对比角度对我国发展规划与欧盟、印度和美国的重要政策编制特征进行对比,并没有深入探究发展规划决策的关键因素。为了更好探究发展规划决策因素,本研究首次选取了“规划实施绩效”这一视角。一方面,对于发展规划而言,规划实施是编制发展规划的根本目的,规划实施绩效是检验发展规划好坏,同时也是检验其决策的关键性因素好坏的重要标准。另一方面,以结果为导向,审视发展规划决策过程中各个环节和因素,分析哪些环节和因素是有利于实施,并提高实施绩效;哪些环节和因素是对实施和提高实施绩效不起作用,分析背后的原因。此外,本研究界定了决策因素、决策共识、文本质量和规划实施绩效等重要概念,其中,决策因素包括决策方式(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和调整方式(衔接协调和适时调规)。本研究将建构主义和实证主义两个研究范式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科学轮”循环。首先,运用建构主义研究范式,以十三个五年规划为案例,深入分析规划决策因素(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衔接协调和适时调规)、决策共识、文本质量、规划实施绩效之间的内在关系,提出相关命题,并构建理论模型。然后,再采用实证主义研究范式,获取一手的官员问卷数据,采用Smart PLS软件对问卷调研数据进行分析,对理论模型和假设进行验证。本研究主要的发现:第一,与一般公共政策不同,发展规划决策因素除了决策方式(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之外,还包括调整方式(衔接协调和适时调规)。第二,相对于决策方式(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调整方式(衔接协调和适时调规)对规划实施绩效更重要。第三,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衔接协调和适时调规的作用机制有明显差异。其中,民主化只对决策共识而非文本质量产生正向显着影响。科学化和法治化只对文本质量而非决策共识产生正向显着影响。衔接协调和适时调规均对决策共识和文本质量均产生正向显着影响。第四,决策共识和文本质量是发展规划决策因素影响实施绩效的重要中介变量。本研究的研究方式和结论具备较好的学术和现实意义。从学术意义来看,主要是拓展我国发展规划研究的新思路,从学理上发展和丰富我国发展规划理论体系:第一,本研究首次以规划实施绩效视角研究我国发展规划决策因素,这有利于拓展我国发展规划研究的新思路;第二,本研究首次尝试采用定量研究方法丰富发展规划决策因素研究,探寻其内在规律。一是丰富发展规划决策因素研究方法,二是可以对目前关于规划编制决策“似有道理”但又难以决断的多种说法进行澄清,三是对丰富发展规划决策的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具体问题研究等大有裨益;第三,本研究首次对利益型公共政策和知识型公共政策二者的不同进行了区分。这有利于细化公共政策的研究领域,得出更精准的研究结论。从现实意义来看,对坚持和完善我国发展规划决策制度提供理论依据:第一,研究结论更坚定了我国发展规划决策优势和决策自信。研究发现,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衔接协调和适时调规均不同程度上通过决策共识和文本质量对规划实施绩效产生显着影响。这就解释了为何我国发展规划决策过程中要花费如此巨大的人力和财力成本让决策层、编制层和咨询层等群体参与其中,要陆续出台相关意见乃至酝酿出台《发展规划法》对规划编制程序进行规定,以及要增加“规划间衔接协调”和“中期评估及调整”两项编制程序;第二,研究结论为完善我国发展规划决策制度提供重要依据。研究发现,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限于主体多、时间短、形式单一等因素,各主体只是提出粗浅零散的浅层次意见或发展诉求,因此民主化只对决策共识而非文本质量产生正向显着影响。由于对发展思路、发展定位、核心指标等核心要素深入论证的决策者主要集中在党政一把手、分管发改委(局)领导和发改委(局)核心成员,这类决策者规模少、级别高,主要代表整体利益而非部门(地方)利益和诉求,因此,科学化总体是对文本质量而非决策共识产生正向显着影响。因为无法确切保证每个决策程序中参与征求意见的各部门(地方)的覆盖面、参与意愿以及诉求吸纳情况,因此法治化对文本质量而非决策共识产生正向显着影响。这有利于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后续努力在以下方向深化研究:第一,后续可以把诸如组织化特征、人格化特征等因素变量考虑进来,同时,继续探索除了决策共识和文本质量之外的中介变量,以此丰富理论模型;第二,进行更多的案例研究,通过多案例对比丰富理论模型;第三,可以继续深化研究,与更多富有规划编制决策经历的官员和学者探讨,逐步修正完善实证研究设计;第四,随着研究的深入、人脉的拓宽,抓住机会开展面向更多地区、更高级别、更广人群的调研,努力提高调研的科学性,确保研究结论的可靠性、稳健性。
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4](2019)在《青海解放70年大事纪略》文中指出编者按历史是一面镜子。纪念历史,是为了更好地做好现在、开辟未来。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和青海解放70周年,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纂了《青海解放70年大事纪略》。《纪略》突出体现党的领导、革命建设改革、各民族团结奋斗三大历史主要脉络,重?
张航[5](2019)在《人大执法检查:演进、嬗变与回归》文中研究表明代议机关的监督方式多种多样,西方国家议会的监督方式主要有质询、罢免、调查、信任表决、弹劾等,而执法检查则是中国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是否合宪合法的一种独特的监督方式[1]。然而,宪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中并没有规定执法检查权,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却用第
陈方芳[6](2019)在《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思想政治教育是立德树人、培育时代新人的“法宝”和“利器”。而近年来,传统的“十八般武艺”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已经难以发挥其应有“功力”,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越发丰富多彩,思想政治教育者也是用尽浑身解数,但教育效果却总是难如人意。对此,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问题就成为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界的一项“时代难题”,激起学界各路“大军”竞相去探索。随着“生态化”理念从生态学中发掘出并成功运用于指导许多学科的发展,一些思想政治教育学者也开始将其“嫁接”过来,也取得了显着的成效,其哲学高度的系统性、整体性理念对于破解当前的思想政治教育困境,推进思想政治教育朝着生态化方向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认识论上,对“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进行了“何以是”论域上的解读。具言之,认真辨析了“生态”与“环境”的区别与联系;解读了何为“生态化理念”和“生态化”;阐明了社会生态的内涵及其三大要素(经济生态、政治生态、文化生态)的逻辑关系;界说了“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内涵,突显了其整体性、人本性、动态性、竞争性、开放性、生活性、平衡性等表征,还论证了其“内生态”与“外生态”的内在逻辑。反思论上,对“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进行了“为何能”论域上的思考。首先,从理论、实践、方法三个层面的适切性来讲清楚生态化理念与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契合;其次,阐述了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对于“内生态”——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和“外生态”——营造良好思想政治教育氛围的价值意蕴;再次,探析了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需要坚持的六大规律,即“立德树人律”“主体需求律”“叠加增值律”“资源配置律”“环境育人律”“顺应超越律”等;最后,从理论、应然、现实三个维度论证了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可行性。支撑论上,对“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进行了“有何理”论域上的阐析。首先,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是理论基础。其次,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理念是理论指导。再次,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是理论溯源。最后,西方关于生态学的哲学思考是理论镜鉴。现实论上,对“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进行了“何以困”论域上的审视。首先从整体上审视和分析了思想政治教育生态系统的运行态势,然后通过实证调研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对思想政治教育“内生态”不协调的表征与原因进行了详细阐述,主要包括主体的主体性亟需彰显、客体的自觉性有待提升、目标的统摄性尚且不够、内容的营养性需要充实、方法的艺术性尚需着力、情境的涵润性仍要拓展等几个方面。最后还对思想政治教育“外生态”不平衡的表现与渊薮进行了阐析,主要体现在高质量发展下仍显复杂严峻的经济生态、“不断净化”中仍有“污染”的政治生态、多元文化不断交流交融交锋的文化生态这几个方面。实践论上,对“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进行了“如何做”论域上的探赜。在生态化理念指引下,通过对思想政治教育生态系统链条上的每一个链条的最优化建设与完善,进而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生态系统整体朝着生态化方向发展。一方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内生态”建设,需要从建设主体性与主导性有机统一的主体生态;需求性与自觉性有机统一的客体生态;统摄性与实践性有机统一的目标生态;科学性与契合性有机统一的内容生态;适宜性与灵活性有机统一的方法生态;可控性与涵容性有机统一的情境生态等几个方面下功夫。另一方面,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外生态”建设,需要从建好经济生态,营造出富足祥和的物质生活氛围;建好政治生态,营造出山清水秀的政府执政氛围;建好文化生态,营造出健康向上的道德精神氛围等几个方面着力,进而为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社会生态。保障论上,对“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进行了“何能续”论域上的建构。着力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形成一元主导的价值引领机制;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伟力,形成传承创新的动力推进机制;大力继承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形成崇德向善的道德伦理机制;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相关法规,形成显隐互补的制度保障机制。着眼于从“有方向”“有力量”“有底蕴”“有保障”这“四有”来巩固和促进思想政治教育朝着生态化方向“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徐纯[7](2017)在《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文中研究指明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国家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2015年12月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指出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2016年5月17日,审计署在《“十三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审计制度,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升审计能力,提高审计效率,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要文献中,多次强调要完善国家审计制度,这既是对过去三十多年审计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未来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继续发挥更大作用的深切期待和更高的要求。我国国家审计机关自1983年成立以来,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改革发展、强化权力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为我国国家审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也对国家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际,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国家审计制度,从而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成为了当今的重要课题。古人有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历史总是可以给人以启迪和明鉴。从一定意义上讲,一部审计史也是一部国家的兴衰史,是一部国家治理发展史,是一部不同利益博弈、不同思想交锋、不同文化碰撞、不同制度更替的历史(刘家义,2015)。通过梳理我国国家审计制度自1983年以来的历史发展脉络,阐明国家审计制度演进的基本过程和规律,为进一步完善现代国家审计制度提供分析依据。目前学术界关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文献资料不多,相关研究也主要集中于国家审计制度的某一具体领域,如绩效审计制度、环境审计制度、预算审计制度等;或者集中于国家审计制度的某一具体内容,如国家审计制度的文化变迁、审计对象的变迁、审计目的的变迁等,;亦或是集中于对国家审计制度变迁某一具体方面的研究,如审计制度变迁的表现、制度变迁的动因或者制度变迁的路径。为了进一步促进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的完善,并为审计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因此有必要全面详细地梳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发展脉络。基于内容分析法,本文以1995年至2015年审计署发布的《关于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下文简称“政府审计工作报告”)、1984年至2016年历任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下文简称“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2003年至2016年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等文本资料为研究切入点,梳理和把握从1983年我国现代国家审计制度建立至今的发展变化情况,透过这些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内容的发展演变来折射国家审计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从而使内容描述获得了一定的历史价值。本文既从原理上阐明国家审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动因,又通过历史考察阐明国家审计制度演进的一般过程及变化发展规律,从而为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依据,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九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介绍本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阐述本文的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制定了研究框架和各章写作安排。本章是本文的整体规划。第二章:文献综述。本章阐述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和内容分析法的相关研究,发现关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以及审计制度变迁的路径三个方面;关于内容分析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描述性分析、比较分析、情感分析、趋势分析和可读性分析五个方面。本章通过文献综述,发现研究机会,这是本文的研究前提。第三章:理论基础。本章首先对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免疫系统理论、国家良治理论以及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辨析后,提出社会公共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然后,结合近代制度学派制度变迁理论、新制度学派制度变迁理论、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以及我国制度经济学家的主要观点,探究了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第四章: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本章构建了由国家审计体制和国家审计机制两部分内容组成的国家审计制度理论分析框架。基于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国家审计功能、国家审计根本目标和国家审计组织体制,探讨了国家审计体制。从审计组织方式、审计实施方式、审计评价方式、审计结论作出、审计报告方式、审计成果运用和审计人员管理等七个方面分析了国家审计机制。通过构建该理论框架,为后文进一步研究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奠定基础。第五章: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本章基于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为研究切入点,运用内容分析法对以上报告及公告进行词频分析、关键词分析、语义网分析、聚类分析、情感分析以及主题分析,全面细致地梳理和把握了从1983年我国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确立至今的发展变化情况,透过这些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内容的发展演变折射国家审计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第六章: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分析。本章运用中文可读性公式分别计算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的的可读性得分,并与相关审计信息接收者的受教育程度相配比,在此基础上综合评价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的可读性水平,检验国家审计信息的传递效率和效果。第七章: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本章基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探讨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发展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其中,根本原因是国家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和协调,直接原因是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以及技术环境的变化促进了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提升。第八章: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政策建议。本章从创新国家审计的对象和内容、创新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及公告制度、完善审计结果落实制度四方面提出了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具体政策建议。第九章: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本章对全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和研究局限性进行了总结,并对国家审计制度和内容分析法的后续研究方向和领域进行了展望。从主要方面归纳,本文的创新点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创造性地将内容分析法运用于国家审计研究目前,国外学者将内容分析法广泛应用于新闻传播学、图书情报学、社会学、心理学、行为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在国内,内容分析法也已被逐步运用于新闻传播学、社会学、图书情报学、管理学等领域,但还没有专家学者将内容分析法运用于审计领域的研究,尤其是国家审计研究。本文运用内容分析法研究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问题,一方面拓展了内容分析法的运用范围,另一方面,为研究国%审计问题提供了崭新的研究方法。可读性分析是内容分析法的重要内容。本文创造性地运用中文可读性公式研究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水平。目前,我国学者针对中文可读性的研究主要是借鉴外国学者发明的可读性公式,如Flesch公式、Lix指数等,研究中英文教材、文学作品、新闻报道以及上市公司年报、内部控制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的可读性问题。但不足之处在于直接借用英文可读性公式来测量中文文本,由于中英文句子结构和文字构造都不尽相同,这不免会造成削足适履的尴尬情形。本文基于台湾学者宋曜廷(2013)和刘忆年(2015)开发的中文可读性公式,综合研究了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问题,拓展了国家审计的研究空间。此外,本文还开发了研究国家审计报告的情感词典。Tim&Bill(2011)通过研究1994年至2008年间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发现根据《哈佛词典》的释义,在报告中有四分之三被认定为是消极词汇的词语在财务领域并不是消极词汇。同样地,在《辞海》或者《现代汉语词典》中被定义为消极的词汇在审计研究领域也不一定是消极词汇。基于此,本文开发出了一份适用于审计报告研究领域的情感词典,包含审计报告中常用的积极词汇和消极词汇,以便更好地衡量审计信息所传递的情感内容。二、构建了基于内容分析法的国家审计制度理论分析框架目前学术界关于国家审计制度的相关研究不少,但是系统地研究并构建国家审计制度分析体系的文献极少。厘清国家审计制度的内涵,并建立研究架构是分析国家审计制度及其变迁的根本。本文认为,国家审计制度是国家公共利益关系中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的,是国家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缓解国家与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冲突、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国家审计制度分析框架包含国家审计体制和国家审计机制两部分内容。国家审计体制包含国家审计的地位、功能、根本目标和组织体制等内容,国家审计机制包含审计组织方式、实施方式、评价方式、结论作出、报告方式、成果运用、人员管理等。基于这一国家审计制度分析框架,本文对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进行了编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内容分析。三、创新性地阐释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目前学术界广泛接受的关于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理论主要有: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免疫系统理论、国家良治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通过对上述理论的辨析和探讨,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本文提出社会公共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国家通过治理体制及机制配置和运行权力,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以及国家内部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国家审计就是国家、社会、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是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过程。在国家代表和集中的利益关系中普遍存在着利益冲突的现象,利益冲突是利益主体间的动态博弈过程,主要通过协商、调整、合作、互动等方式解决。国家审计就是为协商和调整国家代表的利益关系中的利益冲突而建立的制度安排。信息不对称问题是由公共利益关系中的相关利益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的,是国家审计产生的重要基础。
李宪生[8](2017)在《在儋州市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6年12月16日)同志们:我们这次到儋州来,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与新一届市委、人大、政府班子的同志见见面,对大家的当选表示祝贺,祝愿儋州事业更加兴旺发达。另一个目的就是调研人大工作,拜访和看望市人大机关的同志以及战斗工作在基层一线的乡镇人大的同志们。省人大常委会
陈国立[9](2016)在《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研究》文中指出地方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具有地方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地方人大的监督权力来源权威、监督对象广泛、监督层次至上,是地方司法权行使不可或缺的保障力量。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突破口和切入点是理顺与时代不合拍、与现实不衔接的司法体制机制,目的在于夯实公正司法之基,补足阳光司法之钙,构建廉洁司法之序。在此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的举措显得至关重要。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是对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主体即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其根本内容不是对具体司法行为或个体性司法活动的监督,而是监督司法权在法治轨道上独立公正行使。在监督司法工作具体内容上可分类划分为监督法律、工作和人事三个方面,在监督司法工作着力方位上当致力于实现法律监督的深入化、工作监督的常态化和人事监督的实质化三个领域,提升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质效才能充分体现,保证《宪法》、《监督法》赋予的监督权不被虚化而得到正确、有力的实施。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和制度的层面,对地方人大监督司法进行分析。通过对《监督法》的部分解读,对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权职能定位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剖析,认为地方人大在加强人大监督与保障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之间应寻求一个平衡点,理顺地方党委、人大、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应寻求一个可循之道。试图通过对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制度与实践经验结合,从专题研讨角度,梳理构建出一些更加科学合理的建议,使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成为一股宏观性、制度性的建设力量,在维护社会普遍的公平正义中能动发挥作用。
蔡玉龙[10](2015)在《地方人大监督权研究》文中提出地方人大监督权,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地方人大监督权在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人民主权原则所决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决定了人大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化和实践化,是从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直接转化而来的一种国家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上升为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的最高形式,无疑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因而,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行使,有利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去,避免权力的滥用,防止和杜绝腐败;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实现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的作用在实践中还远未得到充分发挥,理论与实践脱节比较严重,地方人大监督权在实践中普遍比较“疲软”,这与其理论和法律规定上的“刚硬”形成了鲜明对比。因而,对地方人大监督权进行系统研究,找到解决地方人大监督权困境的出路,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应有功效,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基于此,本文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首先,阐述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其次,梳理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历史发展问题;再次,概括了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问题;又次,阐明了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的权力关系问题;最后,总结了地方人大监督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制度的建议,以期使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得以落实,发挥实效。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包括其概念、特征、构成要素、功能等,澄清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本体问题,为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后续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地方人大监督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地方人大国家权力机关地位的象征和保证,具有民主性、全局性、权威性、法定性、间接性等特征。地方人大监督权是一个由不同要素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其主体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其对象是指那些由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并向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其内容包括立法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监督、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等;其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地方人大监督权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权,具有高度权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表现方式,也是人大制度的必然要求,还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第二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历史维度进行了阐述,包括革命根据地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改革开放时期三个阶段,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来龙去脉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从中得出了一些基本结论。我国的地方人大监督权萌芽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形成于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发展与完善于改革开放时期。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不仅走上了武装夺取政权之路,也走上了探索革命政权建设之路,先后建立了苏维埃制度、参议会制度、人民代表会议制,使地方人大监督权得以萌芽。在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由于新中国的成立和1954年宪法的制定,我国正式建立了人大制度,并赋予了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权,从而正式确立了地方人大监督权。在改革开放时期,随着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以及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2006年监督法的制定实施,使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不断得以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由于党的一系列正确方针政策的指引,使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第三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进行了阐述,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明确了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构成及其相互关系。从系统科学的角度看,地方人大监督权是由一系列具体监督权力组成的,但这些具体监督权力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其共同构成了地方人大监督权这个有机整体。因此,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就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具体监督职权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排列的整体。其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一府两院”向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重要表现;财政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控政府“钱袋子”的方式,也是监督政府的最有效的手段;执法检查是在视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专门监督法律实施的工作,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式创新的产物;询问和质询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一种独特运行方式,等等。第四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的权力关系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地方人大监督权与执政党执政权、政府行政权、司法机关司法权的关系,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由于对代议机构监督权力的研究,只有在国家权力的整体结构中以及代议机构自身的权力构成中进行分析才能够获得充分的说明,因而,我们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研究,只有从其实践中所形成的权力关系着手,才能真正找到理解地方人大监督权的钥匙。其中,地方人大监督权与执政党执政权之关系,是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最重要的权力关系,也是首先要正确处理好的权力关系,两者关系可以概括为,执政党的执政权领导地方人大的监督权,地方人大监督权监督执政党的执政权。但在实践中由于认识和体制上原因,两者关系难以正确处理。对此,我们应提高认识,理顺体制,加强地方人大监督权对执政党执政权的监督,理顺两者关系;地方人大监督权与地方政府行政权之关系,是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重要的权力关系,两者关系就是地方人大监督权对地方政府行政权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存在立法监督难以实现有效化、人事监督难以实现实质化、财政监督难以实现精细化等问题,因而,我们必须厘清权限、加强立法监督,理顺关系、加强人事监督,健全制度、加强财政监督,正确处理好两者关系;地方人大监督权与地方司法机关司法权之关系,是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权力关系的重要内容,两者关系就是地方人大监督权对地方司法机关司法权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存在重形式监督轻实质监督、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重“个案监督”轻“类案监督”等问题。因此,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要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司法重点的三个转向,即从形式监督转向实质监督,从实体监督转向程序监督,从“个案监督”转向“类案监督”。第五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困境及其解决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目前存在的一些困境,并对如何解决这些困境提出了相关对策。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不断加强,监督实效明显。然而,与人民群众不断发展的权利要求以及权力秩序中的脱序现象相比,监督工作总体上依然是地方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地方人大监督权运行过程中目前还存在不少困境,包括地方人大监督重点不突出、地方人大监督手段不强硬、地方人大监督过程不完整、地方人大监督程序不完备等问题,这就严重影响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运行,必须予以解决。对此,我们必须要提高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认识,正确处理好党与地方人大的关系,加强地方人大自身的监督能力,以保证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实效。
二、李鹏在海南考察工作时强调积极稳妥地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李鹏在海南考察工作时强调积极稳妥地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1)县域治理中的基层法院:体制结构与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与进路 |
二、块块结构中的基层法院 |
(一)党委对法院的领导 |
(二)人大对法院的监督 |
(三)政府与法院的互动 |
三、条块互动中的基层法院 |
(一)上下级法院关系的权力架构 |
(二)法院系统对县域治理任务的识别与传输 |
(三)“一体双轨”的司法调节机制 |
四、党政体制中的司法机关 |
(一)党对司法机关的一元化领导 |
(二)中央—地方关系与条块关系 |
(三)对“司法去地方化”的重新审视 |
五、结语 |
(2)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改革开放后司法改革的政策梳理 |
三、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四、对研究现状的述评 |
五、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与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我国宪法上审判独立条款的历史成因 |
第一节 五四宪法第78条的成因 |
一、形成第78条的意识形态因素 |
二、形成第78条的现实因素 |
三、形成第78条的规范因素 |
第二节 五四宪法框架下司法责任归属机制的表现与弊端 |
一、对司法的监督制约路径和司法责任的整体属性 |
二、整体性司法责任框架下的科层制特征 |
三、法院整体责任归属和监督制约机制所带来的问题 |
第二章 司法改革中的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一节 司法改革后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 |
一、司改政策文件中的“司法权”指的是什么? |
二、司法权的国家性与同质性 |
三、司法改革政策对审判机关整体独立的影响 |
第二节 司法改革中的法官审判独立 |
一、十八大以来法官审判独立的规范发展 |
二、从规范和实践两方面重新解释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三节 审判委员会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和 |
一、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 |
二、审委会制度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适 |
三、审委会制度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法院如何对人大负责 |
第一节 人大监督审判权的简要历史梳理 |
一、人大监督审判权的历史侧重 |
二、《监督法》制定过程中对审判权监督规定的变化 |
三、人大对审判权监督的现实问题 |
第二节 从审判独立原则出发重新认识法院向人大负责的问题 |
一、法院“依照法律”审判的规范意义 |
二、法律最高性决定了人大监督法院的二元性 |
第三节 重新定义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制度 |
一、其他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的一般功能 |
二、法院工作报告的内在机理分析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审判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一节 审判与对审判的管理 |
一、审判管理的类型概括 |
二、审判管理的体系 |
第二节 审判流程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
一、我国审判流程管理的意旨 |
二、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 |
第三节 审判独立原则与法官考评和惩戒 |
一、法官为什么考评及考评什么? |
二、法官的内部监督与惩戒 |
第五章 法院如何向公众负责:走出司法公开的误区 |
第一节 从司法机制来看司法信任和社会信任的关系 |
一、司法公信力要素中的悖论 |
二、司法机制隐含社会信任决定司法信任 |
第二节 舆论裁判的背后:社会信任不足的成因和涉诉舆论治理的误区 |
一、社会组织结构的激进变化 |
二、社会意识结构的惰性演进 |
三、庭审公开反映出的舆论应对之误区 |
第三节 双管齐下:从涉诉舆论应对和强化审判中立入手 |
一、建立涉诉舆论的应对规则 |
二、强化司法中立性 |
结论 |
附表一:美国部分州、属地法官考评制度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发展规划决策因素研究 ——基于规划实施绩效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2 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 |
1.3 框架结构与内容简介 |
1.4 本研究主要理论创新 |
2 文献综述 |
2.1 发展规划决策相关研究 |
2.2 公共政策决策相关研究 |
2.2.1 决策主体视角 |
2.2.2 决策议程视角 |
2.2.3 决策过程视角 |
2.2.4 “决策与执行”系统分析视角 |
2.3 文献评述 |
3 发展规划决策因素理论模型建构 |
3.1 研究视角与核心概念 |
3.1.1 研究视角 |
3.1.2 核心概念 |
3.2 十三个五年规划(计划)历史演进 |
3.2.1 民主化决策 |
3.2.2 科学化决策 |
3.2.3 法治化决策 |
3.2.4 衔接协调 |
3.2.5 适时调规 |
3.2.6 决策共识 |
3.2.7 文本质量 |
3.2.8 规划实施绩效 |
3.3 理论模型建构 |
3.3.1 民主化与决策共识、文本质量 |
3.3.2 科学化与决策共识、文本质量 |
3.3.3 法治化与决策共识、文本质量 |
3.3.4 衔接协调与决策共识、文本质量 |
3.3.5 适时调规与决策共识、文本质量 |
3.3.6 决策共识、文本质量与实施绩效 |
4 发展规划决策因素的实证分析 |
4.1 相关变量的测量 |
4.1.1 决策方式和调整方式相关概念的测量 |
4.1.2 文本质量和决策共识的测量 |
4.1.3 规划实施绩效的测量 |
4.1.4 控制变量的测量 |
4.2 问卷的相关介绍和说明 |
4.2.1 问卷的设计、发放及回收 |
4.2.2 关于问卷获取数据必要性、科学性的说明 |
4.3 分析方法的选择 |
4.4 问卷信效度检验 |
4.5 问卷结构方程模型分析结果 |
4.6 分析和讨论 |
4.6.1 民主化的作用 |
4.6.2 科学化的作用 |
4.6.3 法治化的作用 |
4.6.4 衔接协调的作用 |
4.6.5 适时调规的作用 |
4.6.6 决策共识的重要性 |
4.6.7 文本质量的重要性 |
5 主要结论、对策建议与后续研究 |
5.1 主要结论 |
5.2 对策建议 |
5.3 后续研究方向和努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参与的科研成果目录 |
C.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获得的奖项 |
D. 调查问卷 |
E.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4)青海解放70年大事纪略(论文提纲范文)
编者按 |
1949年 |
1950年 |
1951年 |
1952年 |
1953年 |
1954年 |
1955年 |
1956年 |
1957年 |
1958年 |
1959年 |
1960年 |
1961年 |
1962年 |
1963年 |
1964年 |
1965年 |
1966年 |
1967年 |
1968年 |
1969年 |
1970年 |
1971年 |
1972年 |
1973年 |
1974年 |
1975年 |
1976年 |
1977年 |
1978年 |
1979年 |
1980年 |
1981年 |
1982年 |
1983年 |
1984年 |
1985年 |
1986年 |
1987年 |
1988年 |
1989年 |
1990年 |
1991年 |
1992年 |
1993年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5)人大执法检查:演进、嬗变与回归(论文提纲范文)
一、执法检查:人大制度实践的历史演进 |
(一) “执法检查”的由来 |
(二) 执法检查制度的形成 |
(三) 执法检查制度的发展 |
二、执法检查制度之嬗变风险 |
(一) 制度运行乏力 |
(二) 检查目标偏离 |
(三) 选题程序控制 |
(四) 报告主体错位 |
三、人大执法检查之制度回归 |
(一) 制度运行的动力驱动要素配置 |
(二) 监督法律实施的目标定位回归 |
(三) 运行程序的科学化规范与完善 |
1. 执法检查的议题设置 |
2. 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
3. 执法检查的过程公开 |
4. 执法检查的报告审议 |
5. 跟踪检查以及与其他手段的协同配合 |
四、结语 |
(6)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简要研究述评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3.3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相关问题概述 |
2.1 “生态”和“环境”内涵辨析 |
2.1.1 概念维度——“环境”和“生态”的内涵 |
2.1.2 关系维度——“环境”和“生态”的关系 |
2.1.3 价值维度——“环境”到“生态”的意义 |
2.1.4 学科维度——思想政治教育学界对“环境”和“生态”的审视 |
2.2 生态化相关概念解读 |
2.2.1 何为“生态化理念” |
2.2.2 何为“生态化” |
2.3 社会生态的内涵及其内在逻辑 |
2.3.1 社会生态的内涵分析 |
2.3.2 社会生态的逻辑构成 |
2.4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界说与特征 |
2.4.1 内涵解析: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具体界说 |
2.4.2 基本特征: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表征论析 |
2.4.3 内在逻辑: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系统结构 |
第3章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理性省思 |
3.1 有“桥”相通:生态化理念与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契合 |
3.1.1 理论适切性 |
3.1.2 实践适切性 |
3.1.3 方法适切性 |
3.2 有“值”内蕴: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现实意义 |
3.2.1 内生态:提升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 |
3.2.2 外生态:营造思想政治教育好氛围 |
3.3 有“道”可遵: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规律遵循 |
3.3.1 规律一:“立德树人律” |
3.3.2 规律二:“主体需求律” |
3.3.3 规律三:“叠加增值律” |
3.3.4 规律四:“资源配置律” |
3.3.5 规律五:“环境育人律” |
3.3.6 规律六:“顺应超越律” |
3.4 有“机”可乘: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可行性 |
3.4.1 理论可行性 |
3.4.2 应然可行性 |
3.4.3 现实可行性 |
第4章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理论支撑 |
4.1 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 |
4.1.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人学思想 |
4.1.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者的人学思想 |
4.2 理论指导: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理念 |
4.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生态的论述 |
4.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者的生态哲学思想 |
4.3 理论溯源: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 |
4.3.1 儒家之“天人合一”“仁民爱物”“人文化成” |
4.3.2 道家之“道生万物”“道法自然”“知足知止” |
4.3.3 佛家之“众生平等”“依正不二”“圆融无碍” |
4.4 理论镜鉴:西方关于生态学的哲学思考 |
4.4.1 阿伦·奈斯关于深层生态学思想 |
4.4.2 戴维·佩珀的生态社会主义思想 |
第5章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现实审视 |
5.1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系统的整体态势 |
5.1.1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系统处于平衡状态 |
5.1.2 思想政治教育“内生态”的有序运转 |
5.1.3 思想政治教育“外生态”的平稳发展 |
5.2 思想政治教育“内生态”不协调的表征及其归因 |
5.2.1 主体生态:主体性亟需彰显 |
5.2.2 客体生态:自觉性有待提升 |
5.2.3 目标生态:统摄性尚且不够 |
5.2.4 内容生态:营养性需要充实 |
5.2.5 方法生态:艺术性尚需着力 |
5.2.6 情境生态:涵润性仍要拓展 |
5.3 思想政治教育“外生态”不平衡的表现及其渊薮 |
5.3.1 经济生态:高质量发展下仍显复杂严峻 |
5.3.2 政治生态:“不断净化”中仍有“污染” |
5.3.3 文化生态:多元文化交融中仍会有乱象 |
第6章 思想政治教育“内生态”建设 |
6.1 主体生态:主体性与主导性有机统一 |
6.1.1 前提——明确主体性意识,筑牢“思想战线” |
6.1.2 根本——强化主体性素质,练好“打铁硬功” |
6.1.3 抓手——发挥主导性功用,做到“行为世范” |
6.2 客体生态:需求性与自觉性有机统一 |
6.2.1 厘清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的差异性需求 |
6.2.2 激活思想政治教育客体接受的主体性 |
6.2.3 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的文化免疫力 |
6.3 目标生态:统摄性与实践性有机统一 |
6.3.1 确立统摄性的目标 |
6.3.2 确立实践性的目标 |
6.4 内容生态:科学性与契合性有机统一 |
6.4.1 内容供给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 |
6.4.2 内容供给需要把握的总体思路 |
6.4.3 内容供给需要着力的具体实践 |
6.5 方法生态:适宜性与灵活性有机统一 |
6.5.1 吸收中国传统教化与修身之良“术” |
6.5.2 借鉴西方国家公民道德教育之“技” |
6.5.3 创新当代我国思想政治教育之“法” |
6.6 情境生态:可控性与涵容性有机统一 |
6.6.1 明确思想政治教育情境生态建构的原则 |
6.6.2 探赜思想政治教育情境开发的具体路径 |
第7章 思想政治教育“外生态”建设 |
7.1 建好经济生态,为“内生态”营造出富足祥和的物质生活氛围 |
7.1.1 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抑制贫富差距两极分化 |
7.1.2 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致力解决社会主要矛盾 |
7.1.3 不断改善民生利益机制,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
7.1.4 融入先进思想道德元素,助推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
7.2 建好政治生态,为“内生态”营造出风清气正的政府执政氛围 |
7.2.1 根本要求:继续扩大党内民主 |
7.2.2 关键之举:加大党内监督力度 |
7.2.3 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反腐倡廉 |
7.2.4 活力基因:加强党员干部管理 |
7.2.5 必要抓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
7.3 建好文化生态,为“内生态”营造出健康向上的道德精神氛围 |
7.3.1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筑牢思想防线 |
7.3.2 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精神家园 |
7.3.3 吸收和借鉴域外有益文化,实现洋为中用 |
7.3.4 推进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激发创造活力 |
7.3.5 加强网络舆论生态的治理,净化传媒氛围 |
第8章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长效机制建构 |
8.1 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形成一元主导的价值引领机制 |
8.1.1 一元主导的价值引领机制的分析 |
8.1.2 一元主导的价值引领机制的运行 |
8.2 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伟力,形成传承创新的动力推进机制 |
8.2.1 传承创新的动力推进机制的分析 |
8.2.2 传承创新的动力推进机制的运行 |
8.3 大力继承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形成崇德向善的道德伦理机制 |
8.3.1 崇德向善的道德伦理机制的分析 |
8.3.2 崇德向善的道德伦理机制的运行 |
8.4 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相关法规,形成显隐互补的制度保障机制 |
8.4.1 显隐互补的制度保障机制的分析 |
8.4.2 显隐互补的制度保障机制的运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录 B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状况的调查问卷 |
附录 C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状况的访谈提纲 |
致谢 |
(7)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文献综述 |
一、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三、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路径 |
第二节 内容分析法文献综述 |
一、描述性分析文献综述 |
二、比较分析文献综述 |
三、情感分析文献综述 |
四、趋势分析文献综述 |
五、可读性分析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二、免疫系统理论 |
三、国家良治理论 |
四、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五、理论评述 |
第二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相关理论 |
一、制度变迁理论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三、理论评述 |
第三节 内容分析法相关理论 |
一、内容分析法的功能和应用目的 |
二、内容分析法的认识论基础 |
第四章 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国家审计体制分析 |
一、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 |
二、国家审计功能 |
三、国家审计的根本目标 |
四、国家审计组织体制 |
第二节 国家审计机制分析 |
一、审计组织方式 |
二、审计实施方式 |
三、审计评价方式 |
四、审计结论作出 |
五、审计报告方式 |
六、审计成果运用 |
七、审计人员管理 |
第五章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研究目的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第三节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第四节 确定分析单位 |
第五节 类目构建与编码 |
第六节 编码中的效度和信度检验 |
一、效度检验 |
二、信度检验 |
第七节 数据分析结果 |
一、词频分析 |
二、关键词分析 |
三、语义网分析 |
四、聚类分析 |
五、情感分析 |
六、主题分析 |
第六章 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分析 |
第一节 可读性测量方法的选取 |
第二节 可读性指标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审计报告及公告信息接收者受教育程度 |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平均受教育程度 |
二、国务院领导平均受教育程度 |
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会委员平均受教育程度 |
四、社会公众平均受教育程度 |
第四节 研究结论与分析 |
一、审计信息接收者平均受教育年数 |
二、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可读性分析 |
三、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报告可读性分析 |
四、审计结果公告可读性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因——利益冲突与协调 |
一、国家审计制度利益冲突与协调的功能体现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体现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
第二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直接动因 |
一、经济环境变迁拓展了国家审计的范围 |
二、政治环境变迁丰富了国家审计的内容 |
三、法律环境变迁增强了国家审计的权威性 |
四、文化环境变迁更新了国家审计理念 |
五、技术环境变迁创新了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创新国家审计的对象和内容 |
一、明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对象和内容 |
二、定期评估并更新审计对象和内容 |
三、关注民营资本的运营管理情况 |
四、构建对监管者再监督的有效机制 |
第二节 创新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 |
一、合理加大专项审计调查的比重 |
二、适当增加统一组织大型审计项目的数量 |
三、探索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路径 |
四、全面推进数字化审计 |
第三节 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及公告制度 |
一、明确区分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范围 |
二、扩充政府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 |
三、控制审计结果公告中正面评价的词汇数量 |
四、进一步提高审计结果公告的可读性水平 |
第四节 完善审计结果落实制度 |
一、完善审计决定执行机制 |
二、完善审计建议采纳机制 |
第九章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局限 |
第三节 未来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人民主权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 |
第二节 人民监督理论 |
第三节 监督司法理论 |
第四节 分工制约的理论 |
第二章 我国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演进与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历史变迁 |
一、地方人大监督初期(1954~1957) |
二、地方人大监督中断期(1958~1977) |
三、地方人大监督的恢复期(1978~1984) |
四、增强地方人大监督的拓展期(1985~2006) |
五、《监督法》出台后对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影响(2007至今) |
六、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规律问题寻觅 |
第二节 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现状及其问题分析 |
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制度 |
(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中地方人大监督的现状 |
(二)听取审议司法机关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效解析 |
二、听取和审议地方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 |
(一)听取和审议地方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实践情况 |
(二)听取和审议地方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分析 |
三、2007年前后地方个案监督的变化 |
(一)个案监督的内涵 |
(二)2007年前后地方个案监督的实践及分析 |
四、地方人大质询司法机关 |
(一)地方人大质询司法机关的基本含义 |
(二)地方人大质询司法机关的实践效果 |
五、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特定问题调查 |
(一)地方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概述及历史进程 |
(二)对地方司法机关特定问题调查的分析 |
六、地方人大对司法人员的人事监督 |
(一)地方人大对司法官撤职制度的现状与分析 |
(二)地方人大对司法官罢免制度的现状与分析 |
七、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对公正司法的促进效应 |
(一)执法检查在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实践追踪 |
(二)地方人大执法检查的分析 |
八、地方人大对规范性司法文件的备案审查 |
(一)地方人大对规范性司法文件备案审查的历史与现状 |
(二)地方人大备案审查规范性司法文件的问题剖析 |
第三章 我国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明确监督司法的基本思路 |
一、坚持党的领导 |
二、地方人大监督司法与保持司法权独立性并重 |
第二节 进一步完善监督司法的方式 |
一、关于《监督法》的一些改进思路 |
二、完善各项具体的监督制度 |
三、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机构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 |
四、以司法类信访为突破口推动监督司法成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地方人大监督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一般理论 |
1.1 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其监督 |
1.1.1 地方人大的性质与地位 |
1.1.2 地方人大监督的地位 |
1.1.3 地方人大监督权释义 |
1.2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特征 |
1.2.1 民主性 |
1.2.2 全局性 |
1.2.3 权威性 |
1.2.4 法定性 |
1.2.5 间接性 |
1.3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要素 |
1.3.1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主体 |
1.3.2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对象 |
1.3.3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内容 |
1.3.4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方式 |
1.4 设立地方人大监督权的现实意义 |
1.4.1 地方人大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方式 |
1.4.2 地方人大监督权是人大制度的必然要求 |
1.4.3 地方人大监督权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 |
第2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历史发展 |
2.1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1.1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1.2 抗日战争日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1.3 解放战争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2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2.1 建国初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2.2 1954年至1965年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2.3 “文革”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3 改革开放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3.1 1978年至1982年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3.2 1982年至2006年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3.3 2006年至今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第3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 |
3.1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
3.1.1 地方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年度工作报告 |
3.1.2 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
3.2 计划和预算监督 |
3.2.1 地方人大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
3.2.2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计划和预算的监督 |
3.3 执法检查 |
3.3.1 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 |
3.3.2 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
3.3.3 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
3.3.4 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处理 |
3.4 询问和质询 |
3.4.1 询问和质询概述 |
3.4.2 询问和质询的异同 |
3.4.3 询问制度 |
3.4.4 质询制度 |
第4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的权力关系 |
4.1 地方人大监督权与执政党执政权的关系 |
4.1.1 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 |
4.1.2 地方人大监督执政党执政权的障碍 |
4.1.3 加强地方人大对执政党执政权的监督 |
4.2 地方人大监督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关系 |
4.2.1 地方人大监督政府行政权的内容 |
4.2.2 地方人大监督政府行政权的难点 |
4.2.3 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行政权的监督 |
4.3 地方人大监督权与司法机关司法权的关系 |
4.3.1 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权的重要性 |
4.3.2 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权的现实困境 |
4.3.3 模式调整: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权的出路 |
第5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 |
5.1 地方人大监督权面临的困境 |
5.1.1 地方人大监督重点不突出 |
5.1.2 地方人大监督手段不强硬 |
5.1.3 地方人大监督过程不完整 |
5.1.4 地方人大监督程序不完备 |
5.2 地方人大监督权困境探因 |
5.2.1 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 |
5.2.2 政治体制未理顺 |
5.2.3 地方人大自身监督能力不强 |
5.3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途径 |
5.3.1 提高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认识 |
5.3.2 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地方人大监督的关系 |
5.3.3 加强地方人大自身的监督能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四、李鹏在海南考察工作时强调积极稳妥地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 [1]县域治理中的基层法院:体制结构与制度逻辑[J]. 刘磊.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03)
- [2]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D]. 葛翔.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3]发展规划决策因素研究 ——基于规划实施绩效的视角[D]. 刘泽. 重庆大学, 2019(05)
- [4]青海解放70年大事纪略[N]. 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日报, 2019
- [5]人大执法检查:演进、嬗变与回归[J]. 张航. 人大研究, 2019(07)
- [6]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研究[D]. 陈方芳. 湖南大学, 2019(07)
- [7]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D]. 徐纯. 武汉大学, 2017(06)
- [8]在儋州市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J]. 李宪生. 海南人大, 2017(01)
- [9]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研究[D]. 陈国立.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6(02)
- [10]地方人大监督权研究[D]. 蔡玉龙. 河北大学,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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