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伤残鉴定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复查或重新鉴定(论文文献综述)
靳业葳[1](2018)在《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工伤行政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实现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劳动保护手段。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已经成为保护受伤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措施。但由于工伤行政认定方面的相关理论研究匮乏及法律制度的滞后,当前工伤行政认定的法律制度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笔者作为多年从事工伤行政认定工作的行政人员,深感在工作实践中对工伤行政认定理论研究与制度完善的迫切性。本文从我国的工伤行政认定实际出发,以工伤行政认定基本理论为基础,以完善工伤行政认定的法律制度为重点,以提升工伤行政认定的行政救济功能为依托,为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解决方案,进而强化受伤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实现工伤认定行政主体、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之间的多方良性互动,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本文对我国工伤行政认定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进一步分析工伤行政认定中所存在的各方面现实问题,并结合域外的工伤行政认定的制度经验,提出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与建议,期望能为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发展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有五章组成,第一章主要是对工伤行政认定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重点是明确了工伤行政认定的概念,即工伤行政认定是指法定的工伤行政认定主体依受伤劳动者、用人单位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因工作原因所导致的身心损害(Physical and Mental)是否属于工伤的行政确认行为。其中对于身体(Physical)的损害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人身有形损害。身体损害一般包括物理性损伤、化学性损伤、生物性损伤等以及法律上通常提到的职业病伤害。心理损害(Mental)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内心损害或创伤。常见的心理损害应当包括事故后致激障碍和重度抑郁障碍。另外通过对行政法范畴内的理念梳理,确立了人权保障、权力控制和公共服务作为工伤行政认定的理念,并将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原则归纳为“法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科学性原则”、“倾斜保护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些均将作为本文对工伤行政认定理论研究的基础。第二章是对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历史嬗变进行概括综述。通过对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在初建阶段、发展阶段、完善阶段三个时期的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历史回顾,梳理了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发展的历程。并对我国现行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法律关系主体、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的现状进行了阐述。第三章从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立法、行政主体、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等方面出发,详细阐述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行政立法的体系性、利益保护、科学性方面的问题,并对行政主体制度的组织体制、职能权限、人员配备的问题,行政程序的公正性、效率性、矛盾性问题及行政救济制度的局限性、适应性、效率性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发展是逐步建立起来的,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问题,工伤行政认定亟需进行制度创新,而借鉴域外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对于我国的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本文在第四章对域外国家的工伤行政认定发展的进程,以及工伤行政认定法律机制进行探究,以期对我国的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完善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建设是实现受伤劳动者人权保障的现实需求,是促进工伤行政认定行政法治的内在需求。第五章,本文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在立法方面应当提升立法的权威性、增强立法倾向保护、促进立法科学化的实现。在行政主体法律制度方面,促成工伤行政认定执法体制的变革、实现工伤行政认定主体职权的法定化、加强工伤行政认定主体的规范化、理顺工伤行政认定主体与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完善我国工伤行政认定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方面,基于工伤行政认定的程序公正,简化工伤行政认定的程序、优化工伤行政认定的证据制度。在行政救济制度完善方面,建议通过在行政复议阶段构建工伤行政认定合议委员会、尝试工伤行政认定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升工伤行政认定的行政救济效率等方式与手段,进一步形成完备的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行政救济途径。
周宏[2](2016)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和计算方法》文中研究说明由于残疾(死亡)赔偿金新的计算标准尚未出台,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重要的赔偿项目,与以往不同的是计算上归入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限于受害人遭受损害时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近亲属(胎儿属特例),必须没有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劳动能力丧失与否根据年龄节点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来确定。生活来源应当具有稳定性、持续性、可靠性和周期性等特征,并且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部分收入来源因自身特性而不宜认定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生活来源"。扶养人受伤前必须具有劳动能力或即使推定没有劳动能力但仍以劳动获得固定收入。此外,本文还讨论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起算时间、计算方法和被扶养人收入是否扣减等问题。
简洪利[3](2016)在《我国职业病患者救济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对职业病的定义是狭义的,且关于相关职业疾病的规定尚属空白。不论我国还是国际劳工组织对职业病的定义,都突出表现职业病是劳动者在从业过程中造成的。职业病具有发病因素的多样性、发病的滞后性、伤害的隐匿性和不可逆性,其损害程度在扩大,给劳动者带来的灾难是长期性的。职业病不仅给职业病患者本人造成巨大的伤害,还给其家人带来灾难,社会带来不稳定。然而当劳动者罹患职业病后想要获得救济,就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工伤认定、职业病伤残鉴定、申请职业病待遇。职业病患者想要获得救济首先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在该阶段存在职业病诊断申请主体不明确,诊断鉴定机构垄断,需要职业病患者提供的材料复杂,职业病异地诊断结论不被认可,导致职业病患者连第一道门坎都迈不过去。在职业病工伤认定阶段,存在认定所需要提供的材料获得途径难,认定所需时间长,认定时举证责任划分不合理,且存在对该阶段出现的问题救济设置不合理,让职业病患者陷入困难的境地。在职业病患者申请职业病伤残鉴定时,存在伤残鉴定主体构成不合理,伤残鉴定分级不准确,鉴定时间长久且机械,还有对职业病患者的伤残鉴定权保护不够充分,直接影响着职业病患者的待遇实质。职业病患者申请补偿时,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突发型意外伤害的工伤保险待遇在伤残等级一样时,其待遇也是一样的,但因为职业病的特殊性,造成职业病患者医疗保险待遇不足,养老保险基本不存在,而且用人单位又拒绝支付就业保险,直接导致职业病患者获得的补偿大打折扣。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职业病患者救济。究其这些问题的原因,笔者发现,我国法律制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企业没有严厉处罚,没有有效的遏制职业病的发生。用人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当劳动者罹患职业病后又使用各种手段制造障碍阻挠职业病患者获得补偿。这些问题的背后折射出我国的职业病患者是弱势群体,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经济收入低,健康权和诉讼权没有得到法律保障。在整个过程中,政府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其制定的法律制度、规章不能顺应时代发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监管不到位;为了经济效益,不重视职业病的预防;导致现在的职业病处在爆发期。笔者在厘清每个阶段存在的问题、探究其原因后,提出要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企业责任,劳动者自身还要提高职业病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政府对劳动者患职业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劳动者在向企业追索时,企业承担责任不足或不承担责任时,这时国家就应当承担最低和最终的保障责任。
陶恺[4](2015)在《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农民工”是在我国户籍管理制度、二元社会结构和“城镇化”建设等历史和现实因素共同作用下产生的特殊群体。一方面,农民工的“农民”身份被户籍制度所固化,除考学、参军等非常有限的渠道外,“农民”身份将会一代代“世袭”下去;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步入城乡二元结构向“一体化”转型、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的新时期,在农村劳动力普遍剩余、城乡收入差距等客观条件的激励下,广大农民纷纷涌入城市,以“农民”身份从事于非农产业的生产。归纳起来,农民工群体具有基数大、流动性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等显着的特征,从而决定了他们在城市里大多从事于技术含量低、劳动强度大、职业风险高的行业。因此,农民工是对工伤保险需求最为迫切的群体。遗憾的是,最需要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实际中享受到的工伤保障情况却最不容乐观。2014年,我国农民工总人数达到27395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只有7362万人,还有2亿多农民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且自2012年以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增长率也被总量增长率超过,导致总体参保率多年来一直保持在3成以下。导致当前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制度制定和规划方面的原因,工伤社会保险是依托城镇职工建立起来的,由于缺乏制度建设的长期规划和工伤保险立法的滞后,导致对新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涌现出的农民工群体缺乏有效保障;另一方面是制度设计和落实方面的原因,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程序复杂、转移接续机制缺失、执法力度不严等原因也是制约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提高的重要瓶颈。尽管2004年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包括随后《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使得农民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从此有章可循,但实践证明农民工参保情况至今仍差强人意。基于此,本文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首先分析了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障的必要性,并对该群体工伤保险参保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然后从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两个层面提出健全农民工工伤保障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理论方面主要是依据社会公民权理论、福利经济理论、公平正义论、二元社会理论和国家干预理论,实践方面则参考了德国、日本和美国以及国内广东、上海和北京这些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和改革的有益探索;接着本文分析了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深入探讨并论证应当如何正确处理工伤保险制度与医疗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民事侵权赔偿以及与政府部门、企业、工会和劳动者个人的关系;最后,本文针对农民工群体,综合考虑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机制建设。具体地,笔者分别从覆盖对象、费率机制、工伤预防机制、工伤认定机制、劳动能力鉴定机制、工伤康复机制、工伤保险统筹和转移接续机制提出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和进一步发展的建议。本文以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机制作为研究主题,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本部分首先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指出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之一,其不断发展和完善是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但在农民工迫切需要工伤保险保障的背景下却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造成“应保不保”或保障不全等问题;分析并解决这些障碍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归纳起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处理好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制度的关系,另一方面则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机制的各个方面提出建议,这也是本文最重要的目的;为使论证更加坚实可信,笔者梳理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产生、发展及改革的诸多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最后指出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本部分主要是关于基本概念的界定和阐释。第一节介绍农民工的内涵、产生的原因及流动性强、文化水平低、职业风险高等群体特征;第二节阐述了工伤风险以及工伤保险的概念,并指出工伤保险机制建设的四个基本原则,包括强制性原则、无责任赔偿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第三节则正式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内涵予以界定。第三章:本部分为健全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机制引入理论支撑,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公民权理论,这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最本质也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应作为工伤保险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最基本的立法精神之一;无论是以庇古为代表的旧福利经济学还是以帕累托为代表的新福利经济学,尽管福利经济理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也存在理论观点的不一致,但在为弱势群体,比如农民工,健全工伤保障机制方面均可以找到理论支撑;公平正义论不仅具有理论指导意义,也与我国当前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时代背景相契合;此外,二元社会理论和国家干预理论也为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机制的不断发展完善提供了支持。第四章:本章首先从保护基本公民权、促进社会再生产、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四个方面强调了健全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机制的必要性,接着从实证出发分析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指出当前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参保率水平低、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欠缺、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不合理、工伤预防-补偿-康复机制缺位、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过多运用不合理、工伤保险立法滞后惩处力度不严、工伤认定程序复杂导致农民工维权成本高几个方面的问题;最后,本文分别从制度、政府、企业以及农民工本人四个角度分析了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第五章:本部分介绍了国内外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和改革实践,旨在从中获得有益经验。国外主要介绍了推行社会保险模式的德国(也是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历史最长的国家)以及工伤保障机制得到迅速发展的日本和美国;国内主要是广东的城镇职工模式、上海的综合保险模式和北京的工伤优先模式,根据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提出可以借鉴的经验包括:完善工伤保险立法、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严格执法、奖罚分明;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维护社会公平;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制。第六章:本部分分析了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机制的外部环境,也是本文浓墨重彩的创新点之一。任何社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尤其是与民众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都不是孤立地存在和进行的,它们都处于社会各项制度的相互联系和牵绊之中。因此,笔者分别探讨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基础,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关系,这是农民工社会保险项目中最亟需的两项保障,在医治农民工方面既有一致性,又需要将二者的责任范围予以明晰地界定;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关系;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关系;工伤保险与工伤民事侵权赔偿的关系;工伤保险与政府部门、企业、工会组织和农民工群体本身的关系;最后是工伤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第七章:最后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即为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机制提出建议。具体地,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工伤保险覆盖对象,提出不仅要做到“应保尽保”,还要在更广泛的时间和空间对农民工工伤事故及职业病进行跟踪,提出“雇主按项目负责制”;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指出费率机制的设计要逐步走出行政调节的局限性,建立更符合精算平衡的费率自然调节机制;工伤保险预防机制,这是“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模式发展的基础;工伤认定机制,主要解决农民工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耗时过久、成本高等问题;劳动能力鉴定机制,主要是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在鉴定工作中提供便捷通道;工伤保险待遇机制,保证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伤赔偿金;工伤康复机制,要深刻领会现代工伤康复的内涵,从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多个方面帮助农民工重新就业;工伤保险统筹和转移接续机制,以此为农民工提供尽可能全面和完善的工伤保障。
宁娟[5](2015)在《眼外伤司法鉴定医学检查技术应用及鉴定标准研究》文中提出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对比分析以及总结归纳的研究方法,结合临床眼科医学和法医学,对我国眼外伤司法鉴定现状、医学检查技术应用以及相关鉴定标准进行了研究,论述了各种医学检查技术在法医学领域的应用价值,对应用于眼外伤损伤程度及伤残鉴定的技术标准进行了论证分析,得出鉴定标准尚需完善部分条款的研究结果,并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在整个研究过程中,论文完成的研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1)对我国眼外伤司法鉴定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和论述。目前,我国眼外伤司法鉴定检案总体质量较低,存在司法鉴定人的主观因素、鉴定机构以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客观因素。司法鉴定是鉴定人基于客观事实所进行的逻辑推理和判断,与鉴定人自身的专业素养、知识技能、个人认知以及个体心理因素相关,因此司法鉴定虽是科学实证活动但又具有主观性,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对鉴定结论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影响,这种影响因素包括鉴定人采用的鉴定方法,所选择的医学检查仪器以及个人学识和经验都会导致不同鉴定意见的形成。目前,我国从事眼外伤鉴定的司法鉴定人过于依赖从医疗机构所获得的资料进行法医学鉴定。存在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由于眼科医学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鉴定人未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缺乏眼科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眼外伤鉴定技术层面无法占据主动地位,通常是被动接纳临床资料和信息,无法加以分析评判作为鉴定依据。做为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场所,司法鉴定机构存在的客观因素也不容忽视。由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多元化的设立格局,鉴定机构为了自身的生存和追逐利益最大化,存在为赚取鉴定费而迎合代理人或当事人要求的情况,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相比较人体其他部位的活体法医学鉴定,眼外伤鉴定更需医学检查仪器和设备来获得眼部损伤的证据,眼球位于人体颜面部,通过一些专业检查设备可对损伤眼球组织进行直接的观察,各种医学检查技术在眼外伤鉴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目前从事眼外伤法医学检案的鉴定机构普遍缺乏仪器设备的配置以及相关实验室的建立,在鉴定人主观因素和司法鉴定机构客观因素的共同影响下,眼外伤司法鉴定检案长期处于不能高质量开展的局面。同时,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度层面应对司法鉴定具有科学合理的规范。应细化法医临床类鉴定人的资质要求,进行眼外伤检案的鉴定人应具备临床眼科医学学习以及相关专业培训经历,对鉴定人执业的继续教育培训应有具体的审查和要求。对于眼外伤司法鉴定检案质量的提高,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起到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在共同的重视和努力下,我国眼外伤司法鉴定质量才会得到实质性提高。(2)在眼外伤司法鉴定中,医学检查技术在眼外伤检案中处于重要地位。应用于眼科的医学检查设备种类繁多,但并非全部适用于人身损害的法医学鉴定。本文从法医学实践应用为视角,对眼外伤相关检查技术进行探讨,对眼部医学检查技术的法医学价值进行论证。在不同的视力检查方法中,普通箱式对数视力表操作简单,价格低廉,广泛应用于眼科门诊及病房对病人视力的评估,但这种视力检查方法主要依靠的是被检查者的配合,在法医学检案中不能单独作为评定视力损害的依据。视力表投影仪可自动、快速和准确地投射出各种形式的视标和单个视标,对于鉴别伪盲和伪低视力具有应用价值。电脑验光仪和检影验光属于客观视力检查法,不需要被检查者指认视标进行视力检查。但电脑验光仪对于所测球镜屈光值有偏高的趋势,视力检查结果不够精确,睫状肌麻痹后进行电脑验光可提高视力值的精确度。检影验光是一种客观视力检查方法,主要是依靠检查者的检影验光技术,检查者通过发射镜反射入被检眼瞳孔内的光线映光的动向、形态、速度和亮度,对被检查者的屈光状态进行检查,所得视力值较为客观和准确。但对检查者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应用于眼外伤司法鉴定受限于检影验光专业人才的缺乏。视觉电生理检查能够提供视神经和视网膜损伤的客观证据,是鉴别伪盲和伪低视力公认的客观检查手段,在实际检案中,一些鉴定人甚至将视觉电生理检查做为视力受损的绝对依据。本文对此种医学检查技术存在的影响因素以及有限性进行了论述,提出依据视觉电生理检查结果作为鉴定依据时应注意事项。可将视网膜电图和视觉诱发电位检查技术联合应用,通过两种检查手段所获得的诊断信息,比单独应用视觉诱发电位排除伪盲和伪低视力更加客观可靠。相对性瞳孔传入阻滞(RAPD)是评价外伤性视神经病变的另一个重要的检查方法,通常不被法医学鉴定人熟知和应用。此检查方法的原理是,视网膜损伤、外伤性视神经病变会使光刺激信号传入受到阻碍,不能正常传至瞳孔运动中枢,导致瞳孔对光反应的速度降低、幅度下降或继发散大,使得患眼瞳孔收缩障碍而健眼正常或双眼瞳孔障碍程度表现不对等。在检查过程中,当光照射患眼后,双侧瞳孔散大不能回缩至正常状态,而再次光照健眼,健眼瞳孔回缩至正常。RAPD可应用于法医学鉴定的价值在于,当视神经和视网膜受到严重损伤时会出现RAPD,但因眼部慢性疾病如黄斑病变或屈光介质混浊时则不会出现RAPD。外伤后出现的视觉功能障碍包括中心视力损害和周边视野缺损,在视觉功能评价中,视野缺损与视力损害同等重要,可使伤者丧失辨认周围环境、物体方位及物体移动的能力,严重影响伤者的生活质量。世界卫生组织规定视野小于10°者,即使中心视力正常也属于盲。本文论述了视野检查技术的最新进展和视野检查中所存在的影响因素,提出了适用于眼外伤司法鉴定视野检查的见解,以及司法鉴定人在分析视野检查结果时的注意事项。OCTOPUS 101视野计中的GKP模块,可提供法医学鉴定所需要的90°动态全视野检查,可获得用于视野缺损计算所需的等视线图。此视野计中的检查程序还包括BG程序,为德国使用的司法视功能鉴定程序。以及FG程序,为德国驾驶执照检查程序。笔者认为在诸多的计算机全自动视野计中,OCTOPUS 101自动视野计中的检查程序更适用于眼外伤司法鉴定。医学影像学检查可提供组织结构损伤的直观形态学表现,为眼外伤司法鉴定提供客观的证据。本文对医学影像学检查在眼外伤鉴定中的法医学价值进行了探讨,为司法鉴定人在进行眼外伤检案选择影像学检查提供指导。眼部B型超声对于外伤性玻璃体积血、视网膜脱离和脉络膜脱离、视盘水肿和视神经萎缩独具价值,并可根据不同的形态学表现对新鲜性损伤或陈旧性损伤进行鉴别。B型超声可诊断后巩膜葡萄肿(高度近视的病理改变),可帮助鉴别损伤和疾病的关系,提供被鉴定人伤前即存在屈光不正的客观证据。超声生物显微镜对于眼外伤常见的睫状体脱离和分离具有不可替代性,是唯一能在活体状态下了解后房和睫状体的医学检查技术,可明确是否存在睫状体房角漏,为眼部组织结构损伤和继发性损害如白内障、黄斑变性以及眼球萎缩等提供技术依据和支持。光学相干断层扫描(OCT)是应用于眼部检查的一种较新技术,OCT对于视网膜挫伤检查具有独特价值,可呈现视网膜神经感觉层和色素上皮层层间损伤图像,对视网膜挫伤导致的神经感觉层脱离、外伤性黄斑裂孔、视网膜内出血、神经感觉层变薄以及神经感觉层的层间水肿提供客观的影像学证据。计算机体层成像(CT)是临床眼外伤急诊首选的影像学检查方法,对于诊断眶骨骨折和眼内异物存留具有独特的优势,对于晶状体损伤、前房积血、眼外肌损伤以及视神经挫伤等都可获得满意的影像学表现。磁共振成像(MRI)是一种不使用放射线无辐射的临床影像学检查技术。高分辨MRI能够提供从脑干至眼外肌的颅神经通路的重要影像学信息,对于评价视神经撕裂、视神经鞘膜血肿、局部缺血性改变、视交叉、神经束、膝状体、视辐射和枕叶的病理改变独具价值。应用于眼科的医学检查仪器设备更新较快,最能够体现科学技术发展得到应用的学科领域。高效、安全、非侵入性、分辨率高以及从宏观趋向微观是眼科医学检查技术的发展趋势。临床种类繁多的医学检查设备和技术,应用在眼外伤司法鉴定中各有其独特的价值亦存在不足,从事眼外伤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应能够针对不同的检查目的,选择性或联合应用,综合分析评判。(3)在眼损伤程度司法鉴定中,结合临床医学理论和法医学应用对眼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了论证,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眼外伤条款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对机械性眼外伤的分类以及术语进行了探讨,建议与国际以及国内临床眼科医学的分类标准和术语进行衔接和统一。机械性眼外伤占据眼外伤鉴定案件的重要比例。目前我国不同版本的眼科学教材对机械性眼外伤的分类及术语规定均与国际接轨,采用的是1996年美国阿拉巴马州伯明翰大学F.Kuhu等研究者所创立的伯明翰眼外伤术语(BETT)。此眼外伤术语历时三年对19个国家的眼外伤专家进行问卷调查、意见征询以及回顾性分析研究,对机械性眼外伤分类及术语进行了统一规范。BETT基于眼球壁的完整性将机械性眼外伤分为闭合性眼球伤和开放性眼球伤两大类。眼球壁是区分这两大类损伤的关键,尽管眼球壁在解剖学上分为三层,最外层为纤维膜,中间层为葡萄膜,内层为视网膜,但此分类法仅仅将最外层的纤维膜加上前部角膜定义为眼球壁,将眼球壁严格限制为巩膜和角膜,以此定义下的眼球壁的完整性来区分闭合性眼球伤和开放性眼球伤,以整体眼球作为参照物,当眼球壁有全层伤口时为开放性眼球伤,眼球壁没有全层损伤时则为闭合性眼球伤。对于机械性眼外伤进行科学的分类,临床是为了治疗方案的选择和评估预后,对眼外伤进行特征性评价可更好的预测眼损伤的视力结果,而法医学鉴定则是为了准确评判损伤程度。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发现,目前我国法医学领域对于机械性眼外伤分类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如《临床法医学》教材中,机械性眼损伤包括擦伤,挫伤,穿孔伤,异物伤,其他伤。其中挫伤包括了单纯挫伤和挫伤破裂,穿孔伤包括了贯通伤和穿通伤(角膜、巩膜和角巩膜穿通伤),在其他类中包括了眶骨骨折、枪弹、爆炸伤等。与BETT对机械性眼外伤的分类标准对比,笔者认为这样的分类过于繁杂,语义模糊,如挫伤包括了单纯挫伤和挫伤破裂,何为挫伤破裂,破裂伤的致伤原因是钝性打击物所致,挫伤破裂的概念过于狭隘而无必要。再如穿孔伤包括了贯通伤和穿通伤,而穿孔伤与穿通伤的概念应是等同的。穿孔伤是眼球壁只有入口没有出口的损伤,通常由锐器致伤物引起。在临床眼科教材中未见穿孔伤的表述,而是统一称为穿通伤,穿孔伤与穿通伤只是汉语中或英文翻译的不同表达,应属于同义词。笔者认为“穿通伤”的损伤描述更为贴切与准确。贯通伤则为同一个物体在眼球上造成的两个损伤口,而眶骨骨折、枪弹、爆炸伤本身就分属于挫伤、穿通伤、贯通伤以及眼异物伤之内,并无单独列出的必要。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4a条款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中使用了穿通伤的概念,第5.4.4a条款规定:“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可在损伤当时直接鉴定为轻伤二级,认为眼球穿通伤或破裂伤均造成眼球开放。此条款的规定及释义与BETT分类系统中所阐述的概念相同,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对上述条款的解释为:“眼球壁非全层损伤,如角膜浅层裂伤、球结膜裂伤等,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种对损伤概念的定义仍是模糊和不全面的,作为新修订后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条款释义,该书中未对闭合性眼球伤和开放性眼球伤进行阐明,未对眼球壁进行明确界定,在组织解剖学上未对眼球壁的非全层裂伤进行定义。这些不足会使眼外伤术语产生歧义,导致鉴定人对鉴定标准的不同理解,为眼外伤司法鉴定争议埋下伏笔。《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的人身损害伤情级别鉴定起到了积极进步的意义。本文在对眼外伤鉴定标准的研究过程中发现,眼外伤相关标准的设置和规定,仍存在条款规定不严谨、上下伤情规定不平衡以及语义含糊等缺陷,部分条款规定值得进一步商榷及完善。以下举例说明。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将眼睑中度外翻规定为“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此规定混淆了医学术语。在组织学上睑结膜是紧密贴附在睑板上的透明薄膜,在临床医学中并无“睑板结膜”的概念,在标准中规定的“睑结膜”和“睑板结膜”都是同一部位的薄膜组织,将同一组织规定成两个独立的医学概念缺乏依据并不规范,与眼科医学中的组织解剖概念不相符合。轻伤二级中的“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条款规定存在语义含糊。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可以被解读为瞳孔的全部覆盖,也可以是非全部覆盖。依据重伤二级中“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和轻伤一级中“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的规定,笔者建议将轻伤二级中的“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修改为“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上缘”,则更为科学和严谨。在轻伤二级中设置了一侧眼睑闭合不全的条款,当出现双侧眼睑闭合不全时该如何评判伤情,未给出标准。笔者建议在轻伤一级中增加“双侧眼睑闭合不全”的条款规定。外伤导致的瞳孔变形或瞳孔散大条款被设置在轻伤二级中,“瞳孔扩约肌损伤致瞳孔显着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此条款规定,笔者认为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外伤性瞳孔变形的原因并非单独为瞳孔括约肌损伤所致,虹膜组织的神经纤维受损、虹膜机械性撕裂以及虹膜根部离断都可导致瞳孔变形,只将瞳孔括约肌损伤作为瞳孔变形的限定条件显然并不妥当;二是“瞳孔显着变形”的规定,“显着”同旧版损伤程度系列标准中广受批评的“完全”、“部分”、“大部”、“明显”、“严重”等词语都属于不确定性限定词,容易产生歧义与争议,不同的鉴定人会有不同的解读,不应当运用在鉴定标准中。笔者建议将轻伤二级中“瞳孔扩约肌损伤致瞳孔显着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修改为“瞳孔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删除条款中对瞳孔变形损伤原因的规定以及不确定性限定词的表述,则更为合理与严谨。除了上述所探讨的鉴定标准,笔者还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眼睑缺失和缺损、眼睑外翻、眼睑内翻、泪器损伤、眶骨骨折、视器视力损伤以及容貌毁损中与眼部损伤相关条款设置和规定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主要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赔偿、相关民事诉讼以及保险理赔等,同时也适用于其他情况人身损害的残疾级别的鉴定。此标准体系将伤残等级从Ⅰ级到Ⅹ进行划分,最轻为Ⅹ级最重为Ⅰ级,在每一个伤残级别中按照从上至下的解剖结构进行分类体系的划分: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脊柱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损伤,会阴部损伤,肢体损伤,全身体表损伤。本文通过研究发现,这种标准体系划分在眼外伤条款设置中存在的问题是,如颅脑损伤可能会导致视觉功能障碍,头面部损伤也可能会导致视觉功能障碍,会出现条款设置的片面与重复。例如,在Ⅱ级伤残中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双眼盲目5级”的条款规定,与同位于Ⅱ级伤残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5级”的条款规定存在重复,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又如在Ⅹ级伤残中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功能障碍”的条款规定,颅脑损伤导致的眼球运动神经损伤可致斜视、复视的发生,外伤直接导致的眼外肌损伤亦可致斜视和复视的发生,仅仅将上述损伤结果规定在颅脑损伤中是片面的。此外,在Ⅹ级伤残“视错觉”的条款规定,存在概念上的错误。视错觉是指当人眼观察目标物时,由于客观因素的干扰或自身心理因素的支配所形成的错误的感知和判断。视错觉是一种生理现象而非病理改变,在我们生活中普遍存在,如不同颜色会带给我们视错觉,白色的物体给人以扩张感觉显得较大,蓝色物体则有收缩感觉显得较小,同时目标物的不同形状、线条会呈现出面积大小、方向不一致、平行线弯曲等视错觉,与视物者的经验或目标物的不当参照相关。视错觉并非是一种眼部损伤结果,与临床眼科学中的“视物变形”分属两种概念。当视网膜黄斑部变性、水肿以及视神经损伤可出现视物变形,用Amsler方格进行测试性诊断,注视者可将方格某处的线条视为不规则或弯曲、方格变形或缺失。“视错觉”不属于视觉器官的损害后果,建议将此条款规定删除或修改为“视物变形”。鉴定标准中的附录部分一般是用来阐述、解释条款的划分依据,指导鉴定标准应用,是正文标准部分的有效补充,是鉴定标准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可缺少,对于鉴定人正确理解、适用标准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在此部标准的附录部分没有眼外伤条款设置的技术依据和相关规定,如盲及低视力损害的具体范围,是否为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的盲及低视力分级进行视力损害条款的设置,未将视野缺损计算方法放入附录内容,缺乏技术操作指导。笔者认为,作为一部国家标准,如果在附录中没有正文条款的进一步辅助说明和技术指导要件,整个类别的标准体系都是不完整的,在实际应用中会导致鉴定人的操作困难,引发鉴定争议。除上述问题之外,本文的研究工作还包括对此标准体系中的眼球缺失伴视力障碍、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以及视力损伤系列条款内容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提出尚需完善之处及建议。(5)《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按照发布的年限标准代号分别为:GB/T 16180-1996、GB/T 16180-2006、GB/T 16180-2014,其中GB/T16180-2014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此标准修订的最新版本。此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及人身损害赔偿而设立。除了适用于劳动者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在实践中也应用于其它类型的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是目前司法鉴定领域中法医学鉴定人应用最多的标准之一。本文对劳动能力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以及司法鉴定机构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进行了论述,对劳动能力鉴定与普通人身伤害赔偿体系进行了比较,以这三个版本中的眼外伤鉴定标准为内容,对眼外伤鉴定标准的两次修订思路进行梳理及对比分析,对其中的视力受损、外伤性青光眼、眼睑缺损、外伤性白内障人工晶状体植入等眼外伤条款规定进行研究和探讨,对该鉴定标准体系中与眼外伤相关的鉴定条款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尚需改善之处。
刘志达[6](2015)在《东莞市工伤保险体系运行研究》文中指出工伤保险体系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社会保险。经过100多年的发展,为达到新的功能需求,又衍生出了工伤预防和康复两个相对独立体系,和工伤补偿体系共同组成了现代工伤保险体系。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东莞市社会保障体系发展迅速,于2010年率先于全国建立起“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基金调剂使用”的管理体系,并在相关政策支持下,构建成了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本文首先通过对相关的文献进行深入研读,将国外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体系总结成三类,并逐一研究分析,确定国内工伤保险体系属于政府全权参与的管理体系。并界定了构建工伤保险体系的各要素环节,明确了工伤保险体系在国外发达国家的运行机制。其次,将上述的研究成果结合东莞市的工伤保险体系的进行实证研究,总结归纳了东莞市工伤保险服务得到众多好评的原因,并也发现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关的建议与意见。全文以工伤保险体系的构建为主线,重点针对适应东莞发展的“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管理机制进行阐述。笔者对构建东莞市“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提出具体建议:一是理顺工伤保险体系中各环节的关系,按政府精细化模块管理方式进行优化重组,达到工伤保险资源利用最优化;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设,完善各项执行标准的制订,达到有法有规可依的操作要求;三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利用多层面多渠道的监督管理手段,达到保证工伤保险基金运营的安全。特别是在工伤医疗与工伤康复方向的管理建议,是笔者创新的理念,请各位专家不吝指正
王元成[7](2013)在《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是当代中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实际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各项民主制度建立、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条件,体现着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本质和发展水平。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性环节。本项研究主要以政治角色理论为分析工具,以全国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为研究对象,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研究者本人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来的若干履职行为和相关亲身经历进行研究。本文试图以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行为描述为研究进路,通过展现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产生和角色扮演的全过程,分析全国人大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及其与相应角色规范和角色期望之间的联系,从而描述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情况,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制度规定及其运转情况,为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功能、认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某些特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本项研究认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是全国人大代表这一角色产生的基础,也是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和动力。作为个体的全国人大代表对代表角色期望的领悟以及代表再社会化过程对代表个体履职能力的影响使不同的代表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呈现出一定个性特点。代表角色所担当的其他角色,特别是代表所担当的其他政治角色对代表的角色扮演行为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代表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其行为与角色期望的一致性程度、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等角色行为特征既与代表个体特征有内在联系,但从更深层次的原因看,其行为特征更多地反映了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在某些方面存在的欠缺。要使人大代表角色行为与角色期望实现更高程度的一致,解决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的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等问题,必须通过改革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相关政治体制。本文内容安排除导言和结论部分外,正文部分共分五章。导言部分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本选题的缘由和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对本文的主要分析概念进行解释,说明本研究的目的、研究思路、主要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等。第一章主要是介绍相关政治主体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可以分为社会期望和角色自我期望。社会期望包括制度性期望和道德性期望。制度性期望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一角色在履职过程中有明确的规范要求,这是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道德性期望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规范要求,主要靠社会舆论以及角色扮演者本人的内心信念发挥作用。角色自我期望是角色对自己行为模式的设想。角色期望最终要通过角色承担者本人对角色的领悟发挥作用,人大代表对角色期望的领悟是代表角色扮演的动力和主观前提。第二章主要是描述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挑选和确定过程,分析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及其对人大代表角色扮演可能产生的影响。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是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角色期望具体化为一个个代表的过程,当选代表是政治角色的具体承担者和扮演者。第三章主要是描述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行为,并总结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第四章主要是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角色扮演行为,并分析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行为模式的特点。第五章主要是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再社会化的内容、主要途径、特点及其对代表角色扮演行为的影响等。本文最后概括了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并对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王亚男[8](2012)在《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具有不同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诸多特殊性,而我国对其立法现状不容乐观,导致实践中的诸多现实困境均无力回应。本文以侵权责任法基础理论为支撑,以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基础,以国外有关方面的立法理念为借鉴,以国内外有关研究的学术成果为参照,围绕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相关主体问题、责任承担问题、归责原则问题、赔偿范围及程序问题展开讨论,并针对目前我国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以求推动和促进我国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方面问题的解决。本文共分为6章。第1章厘清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基础性概念,并在归纳法律法规层面以及学界对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观点的基础上,通过讨论船员人身伤亡损害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对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进行界定。第2章围绕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展开讨论,并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体问题进行系统地分析与论述。第3章就与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关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并对实践中境外船东承担雇主赔偿责任的多种情形进行分析,同时就如何处理侵权损害赔偿、雇主责任、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述。第4章在对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围绕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所涉及的侵权责任以及违约责任两方面的归责原则分别进行阐述。第5章区分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中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进行分别研究,同时针对海事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做法和问题加以反思并提出质疑。第6章对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相关程序问题进行探讨,通过确定案件的海事管辖权使其救济得以实现;保全受害人的索赔请求将名义上的损害赔偿落到实处;客观鉴定受害人的受损程度将损失与赔偿尽量准确对应。
褚玉龙[9](2009)在《商榷:再谈劳动能力鉴定终局后不应另行委托司法鉴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刊今年第4期、第7期中,两位劳动保障系统的实务工作者分别对在工伤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另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发表了不同的观点。对此,笔者也有自己的看法,现略述如下。
于欣华[10](2009)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是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农民工在城镇主要从事高风险、高污染、高强度的工作,但恰是这些最需要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农民工,却是工伤保险体系中参保率最低的人群。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低、参保农民工对工伤保险满意度不高、工伤保险覆盖行业不均匀等现象普遍存在表明,我国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低效,且存在值得研究和改革的方面。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起步晚,现有工伤保险制度是依托于城市工特点构建的,不完全符合农民工特点。鉴于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低效及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本文按照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思路,依据社会成本最小化原则,运用劳动力供求曲线、成本收益模型、道德风险控制等理论和方法,从工伤保险制度模式、费率制度及补偿制度等方面,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就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对策建议。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重要观点如下:第一章导言。本章从农民工工伤事故率高,工伤保险参保率却很低的尴尬现状着手,分析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揭示出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研究边缘化问题,阐明现阶段开展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在此基础上,对国内外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相关研究进行综述和评价,提炼其中的成果及不足,并制定本文研究方案。第二章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理论基础分析。本章主要用规范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对工伤的内涵及其特征、工伤保险的内涵及其特征、中国社会经济转型中农民工的内涵及其特征进行分析;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内涵进行界定,认为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是在农民工供大于求的现状下,强制雇主购买保险,降低农民工和雇主工伤成本,最终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的制度设置,因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研究与改革应当遵循社会成本最小化理论原则;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进行定位分析,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统一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是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基础上的过渡性制度安排,最终应当实现农民工和城市工工伤保险一体化。第三章工伤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分析。本章主要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德国、美国和日本三个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比较分析。以这三个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制度及其他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为基础,进一步分析了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经验及不足。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凝炼出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需要经历一个渐进化过程,同时应当加强政府的监控职能等启示。第四章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演进及运行效果评估。本章运用历史分析方法,通过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演进分析,发现工伤保险制度研究与建设远远滞后于农民工发展需要。同时,通过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效果评估,发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运行具有低效性。第五章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低效分析。本章运用劳动力供求曲线等方法和技术,从农民工工伤保险需求、工伤保险制度供给和政府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责任三个方面展开分析。分析表明,农民工对职业风险缺乏足够认识,在乡农民工的地缘文化和土地保障,以及农民工间接承担工伤保险费用是导致农民工工伤保险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覆盖范围窄、工伤认定周期长、设置不科学等弊端是导致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制度供给原因;政府存在制度设置责任缺位、激励雇主责任缺位等责任缺失,是导致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低效的政府责任原因。第六章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模式分析。本章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共管理模式与美国新罕布尔什州的商业化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在对上海和成都施行的综合社会保险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建议应该按照商业化经营模式,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与建设。此外,运用商业化模式,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还应该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强化雇主责任保险。第七章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率制度分析。本章运用规范分析方法,从工伤保险费率角度入手,对工伤保险费率基数测算方法进行分析,提出应当结合农民工就业特点,采用特殊费率基数测算方法;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率制度存在行业分类不科学、差别费率档次过少、统筹层次低等问题,需要我国在构建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时加以完善;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率制度应当将统一费率、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第八章农民工工伤保险补偿制度分析。本章运用成本收益分析与比较分析方法,对工伤保险补偿内容进行分析,揭示出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在对工伤保险制度与民事侵权救济制度比较的基础上,运用成本收益方法,提出农民工工伤保险补偿应当采用补充模式,即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后,还可以通过诉讼追究过错雇主的侵权责任,以弥补工伤保险补偿制度不足。第九章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对策分析。本章从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层面,提出强化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包括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合理化工伤认定程序,增加农民工工伤保险补偿,以及构建农民工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体系。
二、对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伤残鉴定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复查或重新鉴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伤残鉴定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复查或重新鉴定(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工伤行政认定及其制度的厘清 |
一、工伤行政认定的涵义 |
二、工伤行政认定的特征 |
三、工伤行政认定的分类 |
四、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工伤行政认定的理念 |
一、人权保障理念 |
二、权力控制理念 |
三、公共服务理念 |
第三节 工伤行政认定的原则 |
一、工伤行政认定的法治原则 |
二、工伤行政认定的正当程序原则 |
三、工伤行政认定的效率原则 |
四、工伤行政认定的科学性原则 |
五、工伤行政认定的倾斜保护原则 |
六、工伤行政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
第二章 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历史嬗变 |
第一节 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沿革 |
一、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初建阶段 |
二、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发展阶段 |
三、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阶段 |
第二节 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现行工伤行政认定的行政主体制度 |
二、现行工伤行政认定的行政程序制度 |
三、现行工伤行政认定的行政救济制度 |
第三章 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弊病 |
第一节 我国工伤行政认定的立法问题 |
一、体系性的障碍 |
二、利益保护失衡 |
三、科学性的缺失 |
第二节 我国工伤行政认定行政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工伤行政认定的组织体制不顺 |
二、行政主体的职权不力 |
三、行政主体的人员配备不足 |
第三节 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行政程序问题 |
一、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偏失 |
二、行政程序的效率性不足 |
三、行政程序的矛盾性冲突 |
第四节 我国工伤行政认定的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工伤行政认定行政复议体制的局限 |
二、工伤行政认定行政救济中法律适用的矛盾冲突 |
第四章 域外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借鉴 |
第一节 域外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发展 |
一、域外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形成 |
二、域外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演进 |
第二节 域外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借鉴 |
一、域外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共性 |
二、域外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一、实现对受伤劳动者人权保障的现实需求 |
二、促进工伤行政认定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 |
第二节 我国工伤行政认定之立法完善 |
一、提升工伤行政认定的立法权威性 |
二、增强工伤行政认定对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 |
三、实现工伤行政认定的立法科学化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工伤行政认定行政主体法律制度 |
一、促成工伤行政认定执法体制的变革 |
二、实现工伤行政认定主体职权的法定化 |
三、加强工伤行政认定主体的规范化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工伤行政认定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
一、体现工伤行政认定的程序公正 |
二、简化工伤行政认定的程序 |
三、优化工伤行政认定的证据制度 |
第五节 完善我国工伤行政认定的行政救济制度 |
一、重组工伤行政认定的复议机构 |
二、尝试工伤行政认定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
三、提升工伤行政认定的行政救济效率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和计算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被扶养人的司法认定问题 |
(一)被扶养人的范围 |
1. 必须坚持法定义务说,扶养关系及被扶养人应当法定。 |
2. 法定义务说不完全符合损害赔偿法原理,必须加以限制。 |
3. 事实扶养说不应采信,任意扩大了被扶养人的范围。 |
(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认定 |
二、扶养人的司法认定问题 |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
(一)赔偿标准 |
(二)起算时间 |
(三)被扶养人为数人时计算方法的厘定 |
(四)被扶养人收入扣减问题 |
(3)我国职业病患者救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职业病救济的内涵 |
(一) 职业病的内涵 |
(二) 我国职业病救济过程 |
二、职业病救济过程存在的问题 |
(一) 职业病诊断制度的问题 |
(二) 职业病工伤认定制度的问题 |
(三) 职业病伤残鉴定制度的问题 |
(四) 职业病补偿制度的问题 |
三、造成职业病救济问题的原因 |
(一) 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二) 企业强势地位 |
(三) 职业病患者弱势 |
(四) 政府主导地位 |
四、完善职业病救济的思考 |
(一) 完善职业病救济的法律规定 |
(二) 加强用人单位的责任 |
(三) 加强职业病患者保护 |
(四) 政府承担职业病的最终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1.1.2 不断发展工伤保险是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 |
1.1.3 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问题已日益凸显 |
1.1.4 我国农民工迫切需要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 |
1.2 选题目的及研究意义 |
1.2.1 选题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2 农民工工伤保险相关概念界定 |
2.1 农民工的产生及群体特征 |
2.2 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及基本原则 |
2.2.1 工伤风险 |
2.2.2 工伤保险及其基本原则 |
2.3 农民工工伤保险 |
3 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机制的理论基础 |
3.1 社会公民权理论 |
3.2 福利经济学 |
3.3 公平正义论 |
3.4 二元社会理论 |
3.5 国家干预理论 |
4 农民工工伤保障机制现状分析 |
4.1 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
4.1.1 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基本公民权 |
4.1.2 有利于减轻农民工及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社会再生产 |
4.1.3 有利于推动城镇化建设、带动农村经济发展 |
4.1.4 有利于缓解负外部性、维护社会稳定 |
4.2 农民工工伤保障机制的现状 |
4.3 农民工工伤保障机制的缺陷 |
4.3.1 参保率水平偏低 |
4.3.2 安全意识欠缺 |
4.3.3 工伤待遇不合理 |
4.3.4 预防-补偿-康复机制缺位、基金运用不合理 |
4.3.5 立法滞后、惩处不够 |
4.3.6 工伤认定程序复杂 |
4.4 农民工工伤保障机制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
4.4.1 制度方面 |
4.4.2 政府方面 |
4.4.3 企业方面 |
4.4.4 个人方面 |
5 国内外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实践及启示 |
5.1 国外典型国家工伤保险制度建设 |
5.1.1 德国 |
5.1.2 日本 |
5.1.3 美国 |
5.2 国内典型地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 |
5.2.1 广东城镇职工模式 |
5.2.2 上海综合保险模式 |
5.2.3 北京工伤优先模式 |
5.3 经验借鉴 |
5.3.1 完善工伤保险立法、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
5.3.2 严格执法、奖罚分明 |
5.3.3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维护社会公平 |
5.3.4 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制 |
6 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机制的外部环境 |
6.1 工伤保险的法律基础 |
6.1.1 劳动法 |
6.1.2 社会保险法 |
6.1.3 工伤保险条例 |
6.2 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关系 |
6.2.1 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制度现状及问题 |
6.2.2 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的责任界定 |
6.3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关系 |
6.3.1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比较 |
6.3.2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角色演变 |
6.3.3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存在的争议 |
6.4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关系 |
6.4.1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比较 |
6.4.2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关系 |
6.5 工伤保险与工伤民事侵权赔偿的关系 |
6.5.1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选择 |
6.5.2 正确处理“补充模式”与“兼得模式”的争议 |
6.6 工伤保险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
6.6.1 政府部门 |
6.6.2 企业 |
6.6.3 工会组织 |
6.6.4 农民工个人 |
6.7 工伤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 |
6.7.1 正确理解劳动关系的内涵 |
6.7.2 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作为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的要件 |
7 健全农民工工伤保障机制 |
7.1 工伤保险覆盖机制 |
7.1.1 覆盖机制的目标——应保尽保 |
7.1.2 特殊工种的工伤覆盖问题 |
7.2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 |
7.3 工伤保险预防机制 |
7.3.1 工伤事故统计指标及概况 |
7.3.2 工伤保险预防机制建设 |
7.4 工伤认定机制 |
7.5 劳动能力鉴定机制 |
7.6 工伤保险待遇机制 |
7.6.1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历程 |
7.6.2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 |
7.7 工伤康复机制 |
7.7.1 工伤康复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7.7.2 农民工工伤康复工作的几点建议 |
7.8 工伤保险统筹机制 |
7.8.1 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的内涵分析 |
7.8.2 农民工工伤保险统筹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成果 |
致谢 |
(5)眼外伤司法鉴定医学检查技术应用及鉴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主要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眼外伤司法鉴定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司法鉴定概述 |
一、司法鉴定的属性与功能 |
二、司法鉴定的学科体系及地位 |
第二节 我国眼外伤司法鉴定现状分析 |
一、司法鉴定人主观因素对鉴定质量的影响 |
二、司法鉴定机构客观因素对鉴定质量的影响 |
第三节 我国眼外伤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
一、人身伤害鉴定标准的多体系 |
二、鉴定标准的使用缺乏规制 |
三、眼外伤鉴定标准仍需完善 |
第二章 眼外伤司法鉴定视觉功能障碍检查 |
第一节 眼外伤司法鉴定视力检查手段应用 |
一、主觉视力检查和客观视力检查 |
二、排除伪盲和伪低视力检查技术应用 |
三、视觉电生理检查排除伪盲和伪低视力的价值 |
第二节 眼外伤司法鉴定视野检查技术应用 |
一、视野检查概述 |
二、适用于法医学检案的视野检查技术 |
三、法医学检案视野检查的影响因素 |
第三章 眼外伤司法鉴定医学影像学应用 |
第一节 眼外伤司法鉴定超声检查 |
一、眼外伤B型超声的法医学价值 |
二、眼外伤超声生物显微镜的法医学价值 |
三、B型超声和超声生物显微镜法医学应用区别 |
第二节 眼外伤司法鉴定光学相干断层扫描 |
一、光学相干断层扫描新技术 |
二、光学相干断层扫描对视网膜挫伤的价值 |
第三节 眼外伤司法鉴定计算机体层成像 |
一、计算机体层成像对眶骨骨折的价值 |
二、计算机体层成像对眼内异物存留的价值 |
第四节 眼外伤司法鉴定磁共振成像 |
一、磁共振成像的法医学价值 |
二、磁共振与计算机体层成像法医学应用区别 |
第四章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眼外伤鉴定标准 |
第一节 眼外伤分类及术语在损伤程度鉴定的应用 |
一、伯明翰眼外伤术语的法医学价值 |
二、国际与国内眼外伤分类标准对比分析 |
第二节 损伤程度眼外伤鉴定标准的不足和完善 |
一、眼附属器损伤影响容貌的条款设置 |
二、容貌毁损条款设置中的眼睑损伤 |
三、视器视力损伤的条款设置 |
四、结语 |
第五章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眼外伤鉴定标准 |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概述 |
一、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程序 |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属性 |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眼外伤鉴定标准的不足和完善 |
一、评定与鉴定相关术语规定 |
二、标准体系划分存在的问题 |
三、眼外伤鉴定标准的条款设置 |
四、结语 |
第六章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眼外伤鉴定标准 |
第一节 劳动能力鉴定概述 |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定义 |
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
第二节 劳动能力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
一、鉴定的法律属性和科学技术性 |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两级终局制度 |
三、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性质 |
四、劳动能力鉴定与普通人身伤害赔偿体系 |
第三节 劳动能力眼外伤鉴定标准修订思路及完善 |
一、GB/T 16180-2006眼外伤鉴定标准 |
二、GB/T 16180-2014眼外伤鉴定标准 |
三、结语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6)东莞市工伤保险体系运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工伤保险体系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四、本文的基本框架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工伤保险体系的研究 |
第一节 国外发达国家工伤保险模式 |
一、政府干预型 |
二、政府购买服务型 |
三、政府直接管理型 |
第二节 国内工伤保险体系研究 |
一、国内工伤保险体系的管理体制 |
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营 |
四、工伤保险运行监管体系 |
第二章 “三位一体”的东莞市工伤保险体系 |
第一节 东莞市工伤保险体系的宏观定位与意义 |
一、“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构成与意义 |
二、东莞市工伤保险体系的政治意义 |
三、东莞市工伤保险体系的经济意义 |
四、东莞市工伤保险体系的社会意义 |
第二节 东莞市工伤保险体系运行机制剖析 |
一、东莞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历史 |
二、东莞市工伤保险体系的架构与特点 |
三、东莞工伤保险模式取得成功的原因 |
第三节 东莞市“三位一体”体系的研究 |
一、工伤预防体系的剖析 |
二、工伤康复体系的剖析 |
三、工伤补偿体系的剖析 |
第三章 东莞市工伤保险体系运行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东莞市工伤预防体系的运行问题 |
一、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行政机制失效 |
二、开展工伤预防培训良性效果不明显 |
三、开展工伤预防宣传效果不明显 |
第二节 东莞市工伤康复体系的运行问题 |
一、发展工伤康复体系缺少理论和政策基础 |
二、发展工伤康复体系缺少硬件基础 |
三、工伤康复治疗手段不足 |
四、忽视了康复辅助器具的治疗作用 |
第三节 东莞市工伤补偿体系的运行问题 |
一、工伤认定的行政争议 |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争议 |
三、工伤待遇支付的机制问题 |
第四章 完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对策 |
第一节 落实工伤预防的建议与方案 |
一、各阶层足够重视工伤预防 |
二、进一步健全相关法规 |
三、建立多层次的管理机制 |
四、整合社会优势资源实施工伤预防 |
五、加强全社会安全文化建设 |
第二节 完善工伤康复体系的方案 |
一、构建全面的工伤康复体系 |
二、构建长效的管理机制 |
三、完善宣传教育渠道 |
第三节 完善工伤补偿体系的建议 |
一、完善工伤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
二、完善工伤补偿制度与标准建设 |
三、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选题的意义 |
1. 笔者本人的履职与学习经历是引发本项研究的直接原因 |
2. 本项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
3. 本项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 |
2. 对人民代表大会运行机制的研究 |
3. 对人民代表大会与执政党关系的研究 |
4. 对人大代表的研究 |
5. 对国外议会和议员的研究 |
三、研究目的、分析工具与研究思路 |
1. 研究目的 |
2. 分析工具和主要概念 |
3. 研究思路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六、篇章结构 |
七、研究个案的相关基本情况 |
第一章 角色期望: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和动力 |
一、制度性期望 |
1.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制度性期望 |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制度性期望 |
3、全国人大代表履职旳制度性保障 |
二、道德性期望 |
1.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
2.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
3.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有丰富的法律知识 |
4.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
5.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党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之间的关系 |
6.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有为民请命的精神 |
三、自我期望 |
四、角色领悟 |
五、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期望的特点 |
1. 制度性社会期望的法律规范性特点不突出 |
2. 制度性社会期望与道德性社会期望之间无明显界限 |
3. 各种社会期望之间以及角色自我期望与社会期望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
第二章 推荐、考察与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角色的选择与确定 |
一、代表候选人名额的确定与分配 |
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推荐提名过程 |
三、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组织考察与初步确定 |
1. 考察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组织机构 |
2. 考察内容与过程 |
3. 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初步确定 |
4. 后续材料工作 |
四、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正式确定 |
1. 省委会议讨论 |
2. 各党派和人民团体民主协商 |
五、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与投票选举 |
1. 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
2. 投票选举 |
六、当选代表的资格审查与确认 |
七、全国人大代表角色产生过程的特点 |
1. 代表产生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 |
2. 组织推荐提名是当选代表的重要前提 |
3. 组织推荐和考察过程集中体现了党对代表角色的社会期望 |
4. 投票选举是代表当选的决定性环节 |
5. 代表候选人个人在选举中难以发挥作用 |
6. 代表来源形式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
7. 代表产生过程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特点 |
第三章 议案、审议与表决: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 |
一、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
1. 会议通知 |
2. 赴京报到 |
3. 建团会议 |
4. 预备会议 |
二、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 |
1. 会议议程 |
2. 会议日程安排 |
三、向大会提交代表议案和建议 |
1. 提交代表议案、建议的具体要求 |
2. 会议提交议案、建议情况 |
四、听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的说明 |
1. 第一次全体会议 |
2. 第二次全体会议 |
3. 第三次全体会议 |
4. 第四次全体会议 |
五、审议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 |
1. 3月5日下午,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 |
2. 3月6日,代表小组第一次会议 |
3. 3月7日上午,代表团第二次全体会议 |
4. 3月7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二次会议 |
5. 3月8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三次会议 |
6. 3月9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四次会议 |
7. 3月10日上午,代表小组第五次会议 |
8. 3月10日下午,代表团第三次全体会议 |
9. 3月11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六次会议 |
10. 3月12日上午,代表小组第七次会议 |
11. 3月12日下午,代表团第四次全体会议 |
12. 3月13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八次会议 |
13. 3月13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九次会议 |
六、会议简报交流 |
1. 印发简报的目的 |
2. 简报的特点 |
七、对工作报告决议案和其他议案决议进行表决 |
1. 大会表决办法 |
2. 大会议程和表决程序 |
八、选举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 |
1. 选举、决定和表决办法 |
2. 会议期间代表对人选的酝酿过程 |
3. 投票选举和表决 |
九、大会期间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 |
1. 规范性一致是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基本取向 |
2. 审议过程客观上成为代表行为实现规范性一致的重要准备 |
3. 角色冲突是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的伴随现象 |
4. 代表在会议期间存在较严重的角色超载现象 |
5. 角色扮演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角色错位现象 |
6. 代表角色行为具有重要的象征性功能 |
7. 提交议案和建议成为代表个体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 |
第四章 视察、执法检查与专题调研: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角色扮演 |
一、代表视察 |
1. 会前集中视察 |
2. 专题性集中视察 |
二、执法检查 |
1. 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
2. 参加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
三、专题调研 |
1.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
2.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
四、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
1. 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成立情况 |
2. 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
五、列席有关会议 |
1. 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
2. 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六、联系人民群众 |
1. 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
2. 通过走访联系群众 |
3. 通过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征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
4. 向有关专业人士请教 |
5. 应有关部门邀请担任社会监督员 |
七、闭会期间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 |
1. 代表角色行为规范性一致程度明显降低 |
2. 代表角色冲突广泛存在 |
3. 代表角色超载现象更为严重 |
4. 代表角色错位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
5. 代表角色行为的象征性功能淡化,制度性功能显现 |
6. 代表角色行为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性空间 |
第五章 培训、研讨与经验交流:全国人大代表角色的再社会化 |
一、专题培训 |
1. 2008年第八期全国人大代表履职培训班 |
2. 2009年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学习班 |
3、2010年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代表培训班 |
4. 2011年第三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 |
5. 2012年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 |
二、履职经验交流与专题研讨 |
1. 履职经验交流 |
2、履职专题研讨 |
三、代表再社会化的其他途径 |
1. 有关部门寄送的履职所需资料 |
2. 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为代表订阅的其他资料 |
3. 代表专用电子信箱 |
四、代表角色再社会化的特点 |
1. 代表再社会化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主体特点 |
2. 代表再社会化内容方面的特点 |
3. 代表再社会化过程中接受培训的代表构成方面的特点 |
4. 代表再社会化时间安排方面的特点 |
5. 代表再社会化的作用方面的特点 |
结论与讨论 |
一、本项研究的主要结论 |
1. 角色期望决定着代表角色的选择及其行为特点 |
2. 代表角色的产生过程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和特性 |
3. 代表角色行为模式反映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特点 |
4. 代表角色行为模式是现行政治体系稳定运行的基础 |
5. 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反映了现行制度的某些欠缺 |
6. 代表角色再社会化有利于提高代表的政治觉悟和履职能力 |
二、进一步的讨论: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 |
1. 更加突出代表角色制度性社会期望的法律规范性特点 |
2. 进一步完善代表选举程序 |
3. 实现代表角色与相关角色的有效分离 |
4. 完善人大会议制度 |
5. 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 |
6. 创新代表角色再社会化的实现形式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8)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概述 |
1.1 外派船员 |
1.1.1 外派船员的概念 |
1.1.2 外派船员的特殊性 |
1.2 人身权与人身损害 |
1.2.1 人身权 |
1.2.2 外派船员的人身伤亡损害 |
1.3 损害赔偿 |
1.3.1 损害赔偿的性质 |
1.3.2 损害赔偿的内涵 |
1.3.3 损害赔偿的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2章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主体问题 |
2.1 权利主体的识别与确定 |
2.1.1 直接受害人 |
2.1.2 间接受害人 |
2.1.3 船员外派机构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 |
2.2 责任主体的识别与确定 |
2.2.1 合同之诉下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
2.2.2 侵权之诉下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
本章小结 |
第3章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责任关系问题 |
3.1 与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关的法律关系的认定 |
3.1.1 劳动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工伤保险责任 |
3.1.2 雇佣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雇主责任 |
3.1.3 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
3.1.4 保险合同关系 |
3.2 如何处理不同赔偿或补偿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 |
3.2.1 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
3.2.2 工伤保险补偿与其他保险赔偿的关系 |
3.2.3 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4章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问题 |
4.1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4.1.1 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
4.1.2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内涵及适用 |
4.1.3 外派船员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重构 |
4.2 海上违约行为导致的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
4.2.1 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重新思考 |
4.2.2 合同责任下雇主承担外派船员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赔偿范围及金额问题 |
5.1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 |
5.1.1 财产损失 |
5.1.2 精神损害 |
5.2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的赔偿金额的计算 |
5.2.1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 |
5.2.2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 |
5.2.3 外派船员人身伤害赔偿金的给付 |
5.3 外派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5.3.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概念 |
5.3.2 海上人身伤亡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5.3.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连带责任 |
5.3.4 对《涉外规定》80万责任限额的质疑 |
本章小结 |
第6章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程序问题 |
6.1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涉外海事诉讼管辖 |
6.1.1 涉外海事诉讼管辖 |
6.1.2 确定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
6.2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海事请求保全 |
6.2.1 海事请求保全 |
6.2.2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海事请求保全措施 |
6.2.3 我国海事请求保全体系之我见 |
6.3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之伤残鉴定 |
6.3.1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的伤残鉴定标准 |
6.3.2 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10)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
1.1.2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
1.1.3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研究亟待强化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1 国外研究述评 |
1.3.2 国内研究述评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基础理论分析 |
2.1 工伤的内涵及其特征 |
2.1.1 工伤的概念及其演变 |
2.1.2 工伤的特征 |
2.2 工伤保险的内涵及其特征 |
2.2.1 工伤保险的概念及演变 |
2.2.2 工伤保险的特征 |
2.2.3 工伤保险的制度模式 |
2.3 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农民工分析 |
2.3.1 农民工的演变过程分析 |
2.3.2 农民工的内涵分析 |
2.3.3 农民工的特点分析 |
2.4 农民工工伤成本及保险制度分析 |
2.4.1 农民工工伤成本分析 |
2.4.2 农民工工伤成本分担理论分析 |
2.4.3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内涵分析 |
2.4.4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经济意义 |
2.5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选择的理论分析 |
2.6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定位分析 |
2.6.1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分析 |
2.6.2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分析 |
2.6.3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关系分析 |
第三章 工伤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分析 |
3.1 典型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制度比较分析 |
3.1.1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分析 |
3.1.2 美国工伤保险制度分析 |
3.1.3 日本工伤保险制度分析 |
3.1.4 德国、美国及日本工伤保险制度比较分析 |
3.2 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经验分析 |
3.2.1 工伤保险实行城乡一体化制度 |
3.2.2 政府立法有效推进工伤保险制度 |
3.2.3 设定恰当的费率制度 |
3.3 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缺陷分析 |
3.3.1 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仍存在缺陷 |
3.3.2 工伤保险制度普及不足 |
3.3.3 政府在工伤保险制度监管中失效 |
3.4 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启示 |
3.4.1 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一个渐进化过程 |
3.4.2 加强政府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中的监控作用 |
第四章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演进及运行效果评估 |
4.1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演进分析 |
4.1.1 农民工工伤保险匮乏阶段(1949—1977 年) |
4.1.2 农民工工伤保险起步阶段(1978—1995 年) |
4.1.3 农民工工伤保险缓慢发展阶段(1996—2005 年) |
4.1.4 农民工工伤保险逐渐完善阶段(2006 年—) |
4.2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效果评估 |
4.2.1 农民工工伤保险总体参保率不高 |
4.2.2 农民工工伤保险行业分布不均匀 |
4.2.3 农民工工伤保险需求不强 |
4.2.4 农民工工伤保险满意度不高 |
第五章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低效分析 |
5.1 农民工工伤保险需求分析 |
5.1.1 农民工职业风险意识分析 |
5.1.2 在乡农民工工伤保险需求分析 |
5.1.3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分析 |
5.2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供给分析 |
5.2.1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分析 |
5.2.2 工伤认定制度分析 |
5.3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分析 |
5.3.1 制度安排责任分析 |
5.3.2 激励雇主参加工伤保险责任分析 |
5.3.3 激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责任分析 |
5.3.4 财政支持责任分析 |
第六章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模式分析 |
6.1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模式特点 |
6.2 工伤保险制度模式比较 |
6.3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商业化模式分析 |
6.3.1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商业化模式可行性 |
6.3.2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商业化模式实证分析 |
6.3.3 农民工工伤保险商业化模式制度保障 |
6.4 商业保险补充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分析 |
6.4.1 商业保险补充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必要性分析 |
6.4.2 农民工工伤商业保险险种选择分析 |
6.4.3 商业保险与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结合模式分析 |
第七章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率制度分析 |
7.1 工伤保险费率制度问题分析 |
7.1.1 工伤保险风险等级划分粗略 |
7.1.2 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 |
7.2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率基数确定 |
7.2.1 企业工资总额 |
7.2.2 社会平均工资 |
7.2.3 其他测算方法 |
7.2.4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率基数分析 |
7.3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率制度模式 |
7.3.1 工伤保险费率制度模式 |
7.3.2 优化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率制度模式 |
第八章 农民工工伤保险补偿制度分析 |
8.1 农民工工伤保险补偿制度内容 |
8.2 农民工工伤保险补偿制度问题分析 |
8.2.1 等待期工资补偿责任转移 |
8.2.2 缺乏职业康复方面的合理规定 |
8.2.3 工伤保险补偿中存在差别待遇 |
8.2.4 工伤保险补偿测算基数不明确 |
8.2.5 一次性补偿存在弊端 |
8.2.6 缴费为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前提 |
8.3 农民工工伤保险补偿模式分析 |
8.3.1 工伤保险补偿的主要模式 |
8.3.2 我国工伤保险补偿模式规定分析 |
8.3.3 农民工工伤保险补偿模式的经济分析 |
第九章 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对策分析 |
9.1 扩大工伤保险范围 |
9.1.1 实施工伤保险凭证制度 |
9.1.2 对劳动关系进行扩大解释 |
9.1.3 农民工工伤保险知识普及 |
9.2 完善农民工工伤认定制度 |
9.3 增加农民工工伤保险补偿 |
9.3.1 农民工工伤保险补偿中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补偿 |
9.3.2 工伤保险补偿自动获得原则 |
9.3.3 合理设定农民工工伤保险补偿基数 |
9.3.4 一次性工伤保险补偿非终局性 |
9.4 加强农民工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
9.4.1 建立农民工工伤预防制度 |
9.4.2 构建农民工工伤康复网络体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对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伤残鉴定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复查或重新鉴定(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研究[D]. 靳业葳. 大连海事大学, 2018(03)
- [2]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和计算方法[J]. 周宏. 人民司法(应用), 2016(19)
- [3]我国职业病患者救济研究[D]. 简洪利. 安徽大学, 2016(09)
- [4]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机制研究[D]. 陶恺. 武汉大学, 2015(01)
- [5]眼外伤司法鉴定医学检查技术应用及鉴定标准研究[D]. 宁娟.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
- [6]东莞市工伤保险体系运行研究[D]. 刘志达. 云南财经大学, 2015(02)
- [7]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D]. 王元成. 华中师范大学, 2013(12)
- [8]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D]. 王亚男. 大连海事大学, 2012(09)
- [9]商榷:再谈劳动能力鉴定终局后不应另行委托司法鉴定[J]. 褚玉龙. 中国劳动, 2009(11)
- [10]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研究[D]. 于欣华.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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